新三板交易规则
交易及投资者适当性
精选层交易制度解读
1. 精选层交易时间安排
● 9:15—9:25:开盘集合竞价时段
● 9:25—9:30:静默期
● 9:30—11:30、13:00—14:57:连续竞价时段
● 14:57—15:00:收盘集合竞价时段
● 15:00—15:30:大宗交易时段
2. 精选层接受申报的时间
● 9:15—9:25:开盘集合竞价时段
● 9:25—9:30:静默期
● 9:30—11:30、13:00—14:57:连续竞价时段
● 14:57—15:00:收盘集合竞价时段
● 15:00—15:30:大宗交易时段
3. 精选层价格稳定机制
● 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前收盘价为基准,限制全天交易价格最大涨跌幅度。
全国股转系统对连续竞价股票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30%。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连续竞价股票当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一)股票采取连续竞价交易方式的成交首日;
(二)全国股转公司作出终止挂牌决定后,股票恢复交易期间的成交首日;
(三)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 申报有效价格范围:以申报价格为基准,申报有效价格范围动态调整,超出申报有效价格范围的订单无效,促进价格收敛。
有价格涨跌幅限制和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在连续竞价阶段的限价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买入申报价格不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5%或买入基准价格以上十个最小价格变动单位(以孰高为准);(二)卖出申报价格不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5%或卖出基准价格以下十个最小价格变动单位(以孰低为准)。
* 开市期间临时停牌阶段的限价申报无动态申报有效价格范围。
4. 精选层临时停牌机制
连续竞价股票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系统可以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一)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连续竞价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的;
(二)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连续竞价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60%的。
单次临时停牌的持续时间为10分钟,股票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14:57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再进行收盘集合竞价。
解读:
● 临时停牌机制仅适用于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
● 临时停牌复牌时进行集合竞价
● 临时停牌期间交易系统继续收单*
● 临时停牌期间不揭示集合竞价参考价、匹配量、未匹配量
5. 精选层市价订单规则
解读:
● 市价订单实施保护限价措施
● 保护限价应在涨跌幅限制内,但不受申报有效价格范围限制
●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不接受市价订单
● 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开收盘集合竞价、临时停牌期间不接受市价订单
6. 精选层交易行情揭示规则
解读:
● 连续竞价期间行情揭示内容与沪深一致
● 集合竞价期间行情揭示内容,有集合竞价参考价时与沪深一致;无集合竞价参考价时,揭示最优1档申报价和数量
● 精选层首日证券简称首字符显示为“N”
● 精选层首日前收盘价为其发行价
其他交易制度
1、降低投资者最小申报数量
● 投资者买卖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股。卖出股票时,余额不足100股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解读:投资者申报不再有整数倍要求,可以1股为单位增减
2、集合竞价交易方式
(1)提高撮合频次
基础层:由一天1次,提高至一天5次
创新层:由一天5次,提高至一天25次
基础层、创新层禁止撤单时间由每次集中撮合前5分钟,调整为每次集中撮合前3分钟
(2)增加放开涨跌幅限制的情形
挂牌后成交首日
全国股转公司作出终止挂牌决定后,股票恢复交易期间的成交首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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