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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R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如何保护?

CDR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如何保护? 光大证券投教基地
2020-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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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6月12日,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委员会通过了九号机器人的首发申请,未来如顺利完成证监会注册,九号机器人将成为A股
6月12日,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委员会通过了九号机器人的首发申请,未来如顺利完成证监会注册,九号机器人将成为A股首家发行存托凭证(CDR)的公司,科创板的制度包容性再次得以发挥。

DR、ADR、CDR等新型金融工具想必大家都已不再陌生。存托凭证(Depository Receipts)即DR,是指在一国证券市场流通的代表外国公司有价证券的可转让凭证,被代表的外国公司证券也被称为基础证券。

顾名思义,ADR就是在美国证券市场流通的可转让凭证,CDR就是在中国市场流通的可转让凭证。根据证监会第143号令《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中关于境内语境下存托凭证的定义:

存托凭证是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这些基础概念想必大家都能略知一二,但存托凭证背后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各参与人的权利义务内容、CDR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机制等问题,并不是所有人都能知晓。河马君在此,就给未来的CDR投资者们科普一下相关知识。

在CDR的发行中,存在着四类最重要的参与主体,分别为发行人、存托人、托管人和投资者。发行人即境外上市公司/公司,其注册地点在境外,多数情况下还伴随着VIE架构。

发行人在CDR发行中主要承担着发行基础证券的工作,CDR背后所代表的正是该基础证券,基础证券与CDR之间通常会约定一定的比例,比如一股境外公司股票对应一份或十份CDR。

而发行人要想将发行的股票转换为CDR,存托人的作用则必不可少。存托人的主要工作就是协助完成CDR的发行,存托人接受新发行的基础证券后,便着手向投资者们公开发行CDR。

存托人往往是CDR上市地的银行、券商等机构,他们拿到基础证券后,也不会自己保管着,这时候他们就会将基础证券存到境外的托管人那,这样托管人就出现了。

托管人的工作相对简单,就是受存托人的委托,保管好基础证券。投资人就好理解了,就是摩拳擦掌准备砸钱买CDR的大佬们。

自此,发行人、存托人、托管人、投资人的定位、职责就已经明晰了。那他们之间是啥关系呢?这时候得有一条“绳子”将他们相互串起来,那就是协议。

这里有两个最重要的协议,一个是发行人、存托人和投资者签订“存托协议”。另一个则是存托人与托管人签订的“托管协议”。

先来看看存托协议。存托协议内容详实、五花八门,但归根结底总结起来就是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出现了争议以后怎么解决。

细心的小伙伴们可能已经发现,投资者作为实际掏钱给发行人的一方,持有的是CDR,而非境外公司实际的股权,他们怎么行使自己的“股东”权益?他们与其他持有基础股票的股东享有的权利是否一致?

根据办法规定,投资者实际享有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剩余财产分配等权益与直接股东的权益相当。

但不可否认的是,在CDR的法律关系中,投资者和直接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方面确实存在一定的差异,比如,直接股东可以直接在股东大会上投票、可以直接分得公司的红利,而投资者则不能。

投资者作为间接拥有权益的人,他们的投票权、收益权只能依据《存托协议》的约定,通过存托人来间接行使。开股东大会了,你得通过存托人帮你投票;分红了,存托人代公司给你发。

说到这,警觉的小伙伴立马细思极恐了,肯定要问到:存托人到时候不给我投票或者所投的票与我的意见相反怎么办?

存托人那么多财产,把我基础股票挪用了怎么办?存托人万一哪天破产了,我的基础股票会不会被作为破产财产被处置了?

别着急,办法明确规定了存托人行使相关权利,应当按照存托协议约定的方式事先征求投资者的意愿办理。也就是说,没有经过投资者的同意,绝对不能擅自行使权利或处分基础股票。

同时,为了防止存托人挪用、侵占基础财产,存托人必须对基础财产进行单独设立账户,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做到有效隔离。

此外,目前根据国外的存托凭证间的法律关系,及我国国内学者的普遍认为,存托人和投资者更多的是一种信托关系,而基础股票作为信托财产具备独立性,该财产独立于存托人自有财产,也就是说即便是将来存托人破产了,其债权人是无法主张该基础股票的权利的。

再来看看托管协议。境内的存托人拿了发行的那部分基础股票总得找个地方存管起来,这时候存托人会找到一家境外的托管人,让其帮忙托管基础财产。

托管人的职责也很简单明确,好好保管好基础财产,帮着存托人办理相关分红、投票事项即可。在这里,托管人托管的基础财产,同样像信托财产那样具有独立性,不得作为托管人破产或清算的财产,能够做到有效隔离。

可以说,基础财产的独立、隔离,是一道保护投资者的有效屏障。
有的投资者又提出疑问到,发行CDR的都是境外的公司,平时我要是有问题需要联系公司该去找谁呢?

特别是有时候忙起来没时间行使权利,出了事了想找个人帮忙,得找谁?再者,这发行人是境外的公司,真要是做了啥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事儿,得找谁求救去,我们的法院能管吗?

一般说来,发行CDR的大多数企业都是VIE架构,运营实体大多都在境内,投资者要想联系上公司还是能够联系上的。但也不排除在境内无运营实体的公司发行CDR,这种情况下,发行人必须要在境内设立证券事务机构,聘请境内的信披代表,负责与投资者、监管层的沟通交流。

工作繁忙,不想管这摊子事儿怎么办?简单,找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简称投服中心)。办法明确了,投服中心可以接受投资者的委托,代为行使各项权利。投服中心还可以支持投资者向司法机关维护合法权益。

关于权益受损谁来管的情况,办法规定存托协议里必须明确,发行人、存托人和投资者之间如果发生诉讼,诉讼的管辖法院必须为中国境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明确境内法院有管辖权后,投资者们就可以安心、大胆地主张自己的诉求了。

实践中,相比法律法规对相关制度的禁止和约束,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的自愿承诺也同样重要。以九号机器人为例,发行人承诺确保CDR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收益、重大决策、财产分配权与基础股票持有人相当,承诺在投资人在合法权益受损时能获得基础股票投资者相当的赔偿;

实际控制人为避免未来减持对二级市场的冲击,对存托凭证流通限制做了相关承诺等等。法律的约束与责任人的承诺共同组成对投资者的双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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