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负面行为清单》的通知
2020-12-17
股转系统办发〔2020〕146号
为规范主办券商执业行为,提高主办券商执业质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对《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负面行为清单》进行了修改,现予以发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负面行为清单
全国股转公司综合事务部(总经理办公室)
2020年12月17日
股转系统办发〔2020〕146号附件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
执业质量负面行为清单



说明:
1. 推荐挂牌业务包含股票公开发行保荐并进入精选层挂牌。
2. 第2条主要指申报主体申报时不符合挂牌条件相关规则要求,主办券商经核查和内控程序后仍予以推荐申报,但违规程度不足以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的。
3. 第3条主要指申报时信息披露文件未按照挂牌条件的相关规则、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信息披露指引以及审查期间信息披露的通知等与信息披露有关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应信息披露要求。
4. 第4条主要指申报时信息披露文件在真实准确性方面存在瑕疵,典型情形如:披露事项有误予以更正,挂牌公司股东、董监高、子公司、行业分类、股本结构图等挂牌公司基本情况披露有误,财务数据或其他应披露数据存在错误等。
5. 第6条主要指回复和申报文件不一致,或数次回复不一致,或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之间意见不一致。
6. 第7条未按照反馈意见要求回复主要指应回复未回复,未按反馈意见补充披露、发表意见或提交文件等,反馈意见包括且不限于项目审查、举报、监管等。
7. 第12条发行承销文件或填报的信息存在关键信息缺失或关键错误,主要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在发行承销系统应填报的发行信息未填写、填写错误或前后不一致;(2)提交的信息披露文件发行相关数据存在错误。
8. 第13条发行承销文件不齐备主要指以下文件:(1)发行承销阶段需要通过BPM系统提交的必要文件;(2)延期发行的,延期发行公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文件;(3)需更正公告的,更正公告、更正说明、更正后的公告。
9. 第16条主要指主办券商对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备案材料未尽事前审查职责,包括备案材料存在明显缺失、低级错误、表述不一致、内容不完备等情形。
10. 第21条主要指停复牌、新增股份挂牌、限售/解除限售、全称/简称变更等日常业务的办理不符合相关业务指南或通知等的要求。
11. 第22条主要指主办券商通过BPM系统报送的挂牌公司董监高姓名、证件类型或证件号码等信息有误。
12. 第33条主要指做市商在为做市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期间,在3个交易日内,对同一股票触发规则要求的买入和卖出报价豁免条件次数合计3次及以上的情形。
13. 第39条只要未在规则要求的时限内提交业务申请材料,无论是否提交关于延期提交材料的说明,均记录负面行为。
14. 第41条关键要素包括但不限于:挂牌公司名称、证券代码、证券账户号、交易单元号、股份数量、公司公章等。
15. 第46条主要指相关投资者连续三次出现同类交易违规行为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16. 第47条主要指未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反馈相关资料、未落实对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客户的处罚。
17. 第50条主要指申请主体未按时、准确、完整对备案审查意见进行回复。
18. 第51条主要指主办券商未按要求及时、准确、完整报送数据、报告、文件等资料。
19. 第53条主要指主办券商未按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组织开展投诉举报核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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