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规范挂牌公司定向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的内容要求及报送流程,全国股转公司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引第1号》(以下简称《优先股业务1号指引》)进行了修改,于2020年11月6日发布实施。
本次修改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与行政许可程序衔接,对于发行后股东人数累计超200人的情形,新增了申请出具自律监管意见的文件要求和办理流程。二是统一审查机制,将豁免核准情形下的发行审查程序从事后备案调整为事前审查。三是细化材料要求,根据豁免核准和申请核准的不同情形,分别明确了申请文件的要件和模板。修改后,定向发行优先股与普通股的业务流程基本保持一致,更便于市场主体理解和操作。
优先股作为兼具“股性”和“债性”的融资品种,具有灵活度高、属性多变、适配性强的优势,契合创新型民营中小企业和稳健型机构投资者的投融资需求。发行人可以与投资者协商设计高度个性化的优先股投资条款,在不稀释控制权的基础上获得中长期融资;投资者在放弃部分参与决策权的同时,享受利润分配、财产清算等方面的优先权,具有稳定的收益和退出预期。自2015年9月新三板优先股品种正式落地以来,共有32家挂牌公司发行35只优先股,累计融资28.44亿元,有力地支持了挂牌企业发展。
下一步,全国股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统筹下,研究优化优先股融资品种,加强市场宣传和推广,推动新三板市场优先股业务积极有序开展,更好地服务市场投融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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