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指南第1号——风险警示股票》的通知
2021-01-22
上证函〔2021〕108号
各市场参与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2020年12月修订)》(以下统称退市新规)等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风险警示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进行了修订,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指南第1号——风险警示股票》(以下简称新版必备条款),现予发布。
请各证券公司对照新版必备条款,制定新版《风险警示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对首次委托买入风险警示股票(不含科创板风险警示股票)的投资者,应当要求其以纸面或电子形式签署新版《风险警示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已签署旧版《风险警示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的投资者,无需重新签署。请各证券公司按照退市新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风险警示股票交易风险提示。
修订后的指南全文可至本所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规则”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指南第1号——风险警示股票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guide/jyznlc/jyzn/c/c_20210122_5308419.shtml
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指南第1号——风险警示股票
为使投资者充分了解被本所实施风险警示的股票(以下简称“风险警示股票”)的交易风险,证券公司应当制定《风险警示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参与风险警示股票交易面临的风险。《风险揭示书》至少应包括下列必备条款:
一、投资者在参与风险警示股票交易前,应充分了解风险警示股票交易规定和相关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情况,并根据自身财务状况、实际需求及风险承受能力等,审慎考虑是否买入风险警示股票。
二、投资者在参与风险警示股票交易前,应充分了解投资者买卖风险警示股票应当采用限价委托的方式。
三、投资者在参与风险警示股票交易前,应充分了解风险警示股票价格的涨跌幅限制与其他股票的涨跌幅限制不同。
四、风险警示股票盘中换手率达到或超过一定比例的,属于异常波动,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五、投资者当日通过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累计买入的单只风险警示股票,数量不得超过50万股。投资者当日累计买入风险警示股票数量,按照该投资者以本人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与融资融券信用证券账户的买入量合并计算;投资者委托买入数量与当日已买入数量及已申报买入但尚未成交、也未撤销的数量之和,不得超过50万股。
六、投资者应当特别关注上市公司发布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及时从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等渠道获取相关信息。
七、风险警示股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制定、废止和修改,投资者应当及时予以关注和了解。
除上述各项风险提示外,各证券公司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风险揭示书》中对风险警示股票交易存在的风险做进一步列举。
《风险揭示书》应以醒目的文字载明:本《风险揭示书》的提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风险警示股票交易的所有风险,投资者在参与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风险警示股票交易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投资者在本《风险揭示书》上签字,即表明投资者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风险警示股票交易的风险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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