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知识】【新三板】小课堂第50-5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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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三板小课堂 | 第五十期:挂牌公司如有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的,应如何停牌?能停多久?什么时候复牌?
1.挂牌公司应当申请股票于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申报材料后的次一交易日停牌。
2. 由于该事项停牌通常需要停牌情形完全消除才具备复牌条件,所以未对停牌时长作出限制。
3.挂牌公司应当在收到全国股转公司不予受理通知书、终止自律审查决定书,或者中国证监会终止审查决定、不予核准决定等文书后,申请股票于收到上述文件的次两个交易日复牌。
挂牌公司主动终止发行或者核准文件到期的,应当申请股票于披露终止发行公告或者核准文件到期后的次两个交易日复牌;股票公开发行完毕并在精选层挂牌的,申请股票自精选层挂牌之日起复牌。
2. 新三板小课堂 | 第五十一期:挂牌公司股票延期复牌是如何规定的?
《挂牌公司股票停复牌业务实施细则》规定,挂牌公司股票因重大事项、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确有需要的,可以申请延期复牌,但自首次停牌起累计停牌时长分别不得超过20个交易日、2个月;对于因其他情形需要长期停牌的,通常需要停牌情形完全消除才具备复牌条件,因此未对停牌时长作出限制,也无需申请延期复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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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新三板小课堂 | 第五十二期:挂牌公司股票停牌期间,停牌事项发生变化、减少或增加的,应该如何处理?
停牌事项发生变化、增加或减少的,挂牌公司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停牌事项变更,经全国股转公司同意后,应当在停牌事项变更生效前披露停牌事项变更公告。停牌事项变更公告应当包括变更后停牌事项、变更前停牌事项进展情况等具体信息。
挂牌公司停牌事项变更后,股票停牌安排应当符合变更后停牌事项的相关规定,自首次停牌之日起累计计算的停牌时长不得超过变更后停牌事项的规定停牌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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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新三板小课堂 | 第五十三期:挂牌公司股票停牌情形完全消除但仍不申请复牌的,应当如何处理?
挂牌公司停牌情形完全消除,但无法提出或拒不申请复牌的,主办券商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全国股转公司可以结合主办券商处理建议并按照《挂牌公司股票停复牌业务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挂牌公司股票实施强制复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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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新三板小课堂 | 第五十四期:挂牌公司股票停牌的最长时限是多久?
重大事项停牌不得超过10个交易日,确有必要的,可以申请延期复牌,自首次停牌之日起累计停牌时长不得超过20个交易日。
重大资产重组停牌不得超过一个月,公司重组事项因涉及有权部门事前审批、重大无先例或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导致无法在停牌期限届满前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的,经挂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可以申请延期复牌,自首次停牌之日起累计停牌时长不得超过2个月。
其他停牌事项不规定最晚复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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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新三板小课堂 | 第五十五期:挂牌公司股东在进行股票交易时是否要遵守《证券法》关于短线交易的规定?
《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短线交易的规定适用于新三板的挂牌公司。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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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新三板小课堂 | 第五十六期:短线交易的主体控制的其他企业是否属于短线交易的监管范围?
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因此前述主体控制的企业也属于短线交易的监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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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新三板小课堂 | 第五十七期:挂牌公司董监高是否需遵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关于限售的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关于限售的规定适用于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董监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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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新三板小课堂 | 第五十八期:在职董监高参与本公司股票的新股申购,对于获配新股的部分,是否需要申请限售?限售多久?
需要,董监高每年可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持有股份的25%。此外,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取得的股票,自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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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新三板小课堂 | 第五十九期:董监高在离职半年内是否可以买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并且再卖出呢?
可以买入,但不能卖出,即需对买入股票立即进行限售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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