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新规动态概览】20210509
(1)【新规速递】【上交所】【新规速递】《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和《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及编制(2021年修订)》(2021年5月1日起实施)
两项指引明确了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和持续监管阶段的信息披露要求,对市场主体行为有较强的规范和指导意义。
(2)【违法案例】【证监会公安部】2020年场外配资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强化警示震慑,现将2020年公安机关侦破的重庆“撮合网”等十起场外配资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予以发布,以案说法、以案释法。这些案例中,有的通过开发、销售或使用配资分仓系统软件,为投资者从事股票、期货配资交易开立子账户,并提供高杠杆交易资金,涉嫌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有的涉嫌采用“虚拟盘”配资方式从事股票、期货投资诈骗活动。投资者一旦参与场外配资违法活动,自身利益将无法得到保障,并可能遭受较大财产损失。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一定要通过合法途径参与股票期货交易,自觉远离和抵制场外配资违法活动。
(3)【新规速递】【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业务指南第1号——发售上市业务办理》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业务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等规则,上交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业务指南第1号——发售上市业务办理》。
(4)【新规速递】【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指南第4号——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
请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对照必备条款,制定《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交易风险揭示书》,对首次认购或买入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普通投资者,应当要求其以纸质或电子形式签署《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交易风险揭示书》,并按照《基础设施基金办法》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相关风险提示。
(5)【新规速递】【深交所】《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1号——保荐业务现场督导》
一是明确现场督导对象及其确定方式。二是明确被否项目与撤回项目重新申报的现场督导要求。三是明确参照执行范围。四是明确继续审核情形及对撤回项目的监管要求。
(6)【新规速递】【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1号——募集说明书参考格式》
一是公司债券拟在或已在本所上市挂牌的,发行人可以参考《募集说明书格式》《定期报告格式》《临时报告格式》拟定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不得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二是不论《募集说明书格式》《定期报告格式》《临时报告格式》是否列示,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发行人均应充分披露。
(7)【新规速递】【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南第1号——发售上市业务办理》
便于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等市场参与人做好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售与上市工作。
(8)【新规速递】【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南第2号——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用户手册》
便于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网下投资者等市场参与人在本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参与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的询价和发售
(9)【新规速递】【深交所】实施《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相关条款(5月17日起)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1年3月修订)》关于风险警示股票交易信息独立于其他股票分别揭示的规定,关于普通投资者首次买入风险警示股票需签署风险揭示书的规定,以及关于风险警示股票单日买入数量限制的规定,自2021年5月17日起实施。
(10)【新规速递】【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南第2号——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5月17日起施行)
便于市场参与者了解和掌握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机制安排,熟悉协议回购交易环节操作流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办法》等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南第2号——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自2021年5月17日起施行。
(11)【新规速递】【中国结算上海】《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简化协议回购违约后质押券处置过户相关流程。
(12)【新规速递】【中国结算上海】《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简化三方回购违约后质押券处置过户相关流程。
(13)【新规速递】【中国结算深圳】《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便利市场主体业务操作,提升协议回购业务资金使用效率,将初始交易、到期续做、提前购回、到期购回等交易指令的结算统一为实时逐笔全额结算(即“RTGS”)。丰富业务功能,新增可变更对手方续做、变更质押券等业务操作。完善违约处置流程,新增解除质押及优化处置过户等业务操作。扩大可质押券范围,纳入深市可转债、可交换债及公募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等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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