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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速递】【中国结算上海】科创板股票登记结算业务指南(7月19日起实施)

【新规速递】【中国结算上海】科创板股票登记结算业务指南(7月19日起实施) 光大证券投教基地
202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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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科创板股票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

中国结算沪业字〔2021〕74号

各证券发行人: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我公司降低了科创板相关业务的收费标准,并修订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科创板股票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相关内容,现予以发布,自2021年7月19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科创板股票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二○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来源:中国结算网站ww.chinaclear.cn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clear.cn/zdjs/editor_file/20210722102147973.pdf

 

附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科创板股票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二〇二一年七月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规范科创板股票的登记结算业务,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科创板股票登记结算业务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上市和已发行拟上市的科创板股票的账户管理、登记存管、清算交收、公司行为、风险管理等业务,适用本指南。本指南未规定的,原则上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关于沪市人民币普通股票(以下简称“A 股”)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交易所上市和已发行拟上市的科创板存托凭证涉及的证券登记、存管、结算相关业务,适用本指南。本指南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指南》,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发行人业务

科创板股票的初始登记、退出登记、送股(或转增股本)登记、代理发放现金红利、持有人名册查询等业务,实行发行人申报制。业务办理前,发行人应与本公司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发行人办理上述业务,应当提供符合本公司业务规则要求的申请材料,并保证其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本公司对发行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因发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遗漏以及其他由于发行人原因导致证券登记出现差错的,发行人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一节 初始登记业务

一、 概述

科创板股票发行完成后,发行人应向本公司申请办理初始登记业务。通过交易所系统发行的科创板股票,本公司根据发行人有效送达的登记数据及相关申请材料,办理科创板股票的初始登记;通过交易所系统以外途径发行的科创板股票,本公司根据发行人或授权主承销商有效送达的登记数据及相关申请材料,办理科创板股票的初始登记。

二、保荐机构子公司参与战略配售专用证券账户开立

科创板发行人的保荐机构通过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需要新开立账户的,相关申请人可到中国结算北京、上海或深圳分公司任意一地临柜申请开立一个专用证券账户,也可以通过中国结算证券账户在线业务平台提交申请,所需材料如下: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机构)(在备注栏中注明:开立行使战略配售专用证券账户,需加盖申请人公章);

2、保荐机构子公司新版营业执照复印件(即加载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需加盖申请人公章);

3、经办人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

4、经办人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授权委托书(需加盖申请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5、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一)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有权部门同意后,应在本公司网站下载《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于 T-4 日前(T 日为发行日)将已签署的协议原件递交本公司,并提交参与人远程操作平台(以下简称 PROP)用户权限开通申请。

(二)发行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本公司提交科创板股票发行登记申请材料,支付相应证券登记费;

 (三)本公司对证券登记申请材料形式审核通过后,办理科创板股票初始登记;

(四)股份登记相关事宜办理完成后,本公司向发行人提供证券登记证明及前十大持有人名册。

四、所需材料

(一)对于首次公开发行初始登记,发行人应于 T+4 日前通过PROP 向本公司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证券登记申请表;

2.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证券持有人名册及通过网下发行的证券持有人名册(即通过交易所系统以外途径);

3.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

4.首次公开发行前国家或国有法人持股的,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5.首次公开发行前存在自然人股东的,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关个人股东成本原值的鉴证报告,对于无法提供有关成本原值资料和鉴证报告的,应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及承诺;

6.涉及司法冻结或质押登记的,需提供司法协助执行、质押登记相关申请材料。

(二)对于公开增发、配股登记,证券发行人在发行完成后,应及时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新增股份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证券登记申请表;

2.通过网下发行的证券持有人名册(即通过交易所系统以外途径)(如有);

3. 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

4. 涉及司法冻结或质押登记的,需提供司法协助执行、质押登记相关申请材料;

5.指定联络人授权委托书及联络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公开增发涉及的向原股东优先配售业务、配股业务的相关注意事项请详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

(三)对于非公开增发登记,发行人应通过书面形式提交以下材料:

1.证券登记申请表;

2.拟登记的证券持有人名册;

3.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

4.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募集资金或所购买资产全部到位的说明;

5.涉及司法冻结或质押登记的,需提供司法协助执行、质押登记相关申请材料;

6.指定联络人授权委托书及联络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五、注意事项

(一)由于发行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有误导致初始登记不实,发行人申请对科创板股票初始登记结果进行登记错误调整的,本公司依据下列任一证明材料办理登记错误调整:①生效的司法裁决;②本公司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以纸质形式提交的申报材料需加盖发行人的公章、骑缝章。

发行人也可出具加盖发行人公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发行人的其它用章可用于向本公司申请办理初始登记业务。发行人通过 PROP 认证用户提交的所有电子材料,均视为发行人提交的有效材料,与纸质材料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三)持有人名册数据格式及说明

科创板股票未通过交易所系统发行的,发行人在办理相关科创板股票初始登记时,应按以下要求制作持有人名册数据;

序号

字段名称

字段描述

字段长度

1

股东代码

沪市 A 股证券账户;

10

2

证券代码

交易所挂牌交易的科创板股票对应 6 位数字代码;

6

3

证券类型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XL,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PT;

2

4

登记数量

为发行人申报登记的投资者持有股票数量,单位为股;存托凭证的单位为份;

12

5

身份证号

详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业务指南》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

20

6

流通类型

XL 对应为“A”、“B”、“C”、“D”、“E”、“F”、“G”、“H”,PT 对应为“N”;

“A” 表示股改股份;

“B” 表示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

“C” 表示股权激励股份;

“D” 表示网下发行新股;

“E” 表示其他限售股份;

“F” 表示非公开发行股份(受减持控制);

“G” 表示特别表决权股份;

“H” 表示科创板战略投资者配售股份;

“J” 表示可转债转股股份;

“K” 表示非公开发行股份(不受减持控制);

 “N” 表示限售或非流通。

1

7

登记标志

表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限售期限,单位为月;

5

8

权益类别

(四)本公司审核发行人提交的持有人名册数据中证券账户是否为合格账户且账户状态正常、证件代码准确。对于审核不通过,本公司退回发行人要求修改确认后重新提交。

(五)本公司形式审核要点

1. 首发前股份中个人股东应且仅申报一个成本原值,每个成本原值最多保留 2 位小数,初始登记完成后,不再受理发行人申报限售股成本原值登记;

2. 对于首次公开发行初始登记中首发前股东申报证券账户总数超过 1000 个的,发行人应通过书面申请的方式进行初始登记申报,申请材料需增加指定联络人授权委托书及联络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相关的申请表单可通过“中国结算官方网站-服务支持-业务资料-业务表格-上海市场-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行人业务部业务申请表格”下载。

(六)指定联络人授权委托书内容(如指定联络人、授权期限、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化,发行人应在变更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本公司。指定联络人授权期限到期后,发行人应及时向本公司提供新的授权委托书。

(七)发行人全称发生变化,发行人应在更名公告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本公司。

第二节 超额配售选择权登记

一、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专用账户开立

主承销商应当在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前,通过赴本公司柜台的方式,向本公司申请开立专门用于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账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机构)(名称填写“主承销公司全称+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专用证券账户”,一码通号填写主承销商自营账户的一码通编号,并在备注栏中注明主承销商的自营清算编号,需加盖主承销商公章);

(2)主承销商新版营业执照复印件(即加载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需加盖主承销商公章);

(3)经办人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法人公章);

(4)经办人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授权委托书(需加盖法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5)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结果登记

1. 对于主承销商选择要求发行人增发科创板股票,分配给对超额发售部分提出认购申请投资者的,主承销商应及时将分配结果告知发行人,发行人应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届满的 3 个交易日内,向本公司提交超额配售股份登记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证券登记申请表;

(2)超额配售证券登记申请表;

(3)超额配售证券持有人名册;

(4)与其达成预售拟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所对应股份的协议;

(5)指定联络人授权委托书及联络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6)本公司要求的其它材料。

2. 对于主承销商选择从集中竞价交易市场购买科创板股票,分配给对此超额发售部分提出认购申请投资者的,主承销商应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届满或者累计行使数额达到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限额的 3 个交易日内,向本公司提交超额配售股份登记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证券登记申请表;

(2)超额配售证券登记申请表;

(3)超额配售证券持有人名册;

(4)与其达成预售拟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所对应股份的协议;

(5)发行人授予主承销商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相关证明材料;

(6)指定联络人授权委托书及联络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7)本公司要求的其它材料。15 / 43

第三节 其他登记业务

一、有限售条件的科创板流通股股票解除限售业务

发行人办理有限售条件的科创板流通股解除限售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关于A 股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除限售”的相关规定办理。

二、特别表决权股份业务

特别表决权股份业务包括特别表决权股份转换为普通股份业务、特别表决权比例登记和调整业务。本公司可根据发行人的申请办理以下特别表决权股份业务。

本指南中特别表决权比例指的是每份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每份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一)特别表决权股份转换为普通股份业务

1. 所需材料

a. 对于股东向发行人申请特别表决权股份转换为普通股份的,发行人应向本公司提交以下材料,用于申请办理特别表决权股份转换为普通股份业务:

(1)经交易所确认的科创板特别表决权转换业务申请表;

(2)特别表决权股份转换为普通股份登记申请表;

(3)特别表决权股份转换为普通股份清单;

(4)相关特别表决权股份对应股东的申请;

(5)指定联络人授权委托书及联络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6)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b.对于发行人因股份回购等原因导致特别表决权比例提高,以及控制权变更等原因,需将相应数量特别表决权股份转换为普通股份的,发行人应向本公司提交以下材料:

(1)经交易所确认的科创板特别表决权转换业务申请表;

(2)特别表决权股份转换为普通股份登记申请表;

(3)特别表决权股份转换为普通股份清单;

(4)申请特别表决权股份转换为普通股份登记的情况说明;

(5)指定联络人授权委托书及联络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6)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2. 办理流程

(1)根据经交易所确认的文件和发行人的申请,本公司对申请材料形式审核通过后,予以办理;

(2)完成特别表决权股份转换为普通股份业务后的下一个交易日,本公司通知发行人。

(二)特别表决权比例登记和调整业务

1. 所需材料

发行人在向本公司申请办理特别表决权登记和调整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特别表决权登记或调整申请;

(2)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或决议公告;17 / 43

(3)指定联络人授权委托书及联络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4)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2. 办理流程

(1)发行人须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提交申请材料;

(2)本公司对申请材料形式审核通过后,予以办理。

第四节 公司行为业务

一、送股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登记业务

1.在科创板战略投资者获配的可用于证券出借的股份已全部解除限售的情形下,科创板股票送股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关于 A 股 “送股(公积金转增本)登记”的相关规定办理。

2.在科创板战略投资者获配的可用于证券出借的股份尚未全部解除限售的情形下,发行人应当于股权登记日日终通过本公司确认无限售流通股的送(转增)股份数量。具体查询方式为:于股权登记日18:00 后,登入“PROP 系统-发行人服务-股本结构自助查询-当日日终股本查询”进行查询。送股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登记业务的其他未明确事项,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关于 A 股 “送股(公积金转增本)登记”的相关规定办理。

二、代发现金红利业务

1.在科创板战略投资者获配的可用于证券出借的股份已全部解除限售的情形下,科创板股票代发现金红利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关于 A 股 “代发股票、基金现红利”的相关规定办理。

2. 在科创板战略投资者获配的可用于证券出借的股份尚未全部解除限售的情形下,若发行人仅委托本公司代理发放无限售流通股的现金红利,科创板红利预付款中的税前红利总额的计算标准与主板存在差异,具体为:

红利预付款中的税前红利总额=(该证券代码截至查询操作日前一个交易日无限售流通股的股本数量+截至查询操作日前一个交易日未解除限售且未借出的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数量-所有自行发放红利的证券账户中截至前一个交易日持有的无限售流通股数量)×每股红利税前金额。

其余未单独明确事项,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关于 A 股 “代发股票、基金现红利”的相关规定办理。

三、股权激励业务

股权激励业务包括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注销、股权激励 

计划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期权)授予登记、股票期权变更登记、股票期权批量行权、股票期权自主行权等。

(一)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

发行人制订的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向主管机构备案后,可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

1. 所需材料

a. 对于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获得部分权利受到限制股票的,发行人向本公司申请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经交易所审批通过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申请表;

(2)证券登记申请表(如通过 PROP 系统提交申请,则无需提供);

(3)股份网下登记数据清单或股份过户清单;

(4)授权委托书和授权经办人身份证明(如通过 PROP 系统提交申请,则无需提供);

(5)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b.对于激励对象符合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并在满足相应获益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股票的,发行人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股票授予登记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经交易所审批通过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归属申请表;

(2)证券登记申请表(如通过 PROP 系统提交申请,则无需提供);

(3)股份网下登记数据清单或股份过户清单;

(4)授权委托书和授权经办人身份证明(如通过 PROP 系统提交申请,则无需提供);

(5)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2.办理流程

a. 对于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获得部分权利受到限制股票的,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发行人即可申请办理。

b.对于激励对象符合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并在满足相应获益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股票的,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在满足相应获益条件后,发行人即可申请办理。

其他办理流程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等相关规定办理。

3.注意事项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等相关规定办理。

(二)股票期权授予登记

发行人制订的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可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登记。

1.所需材料

发行人在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股票期权授予登记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经交易所审批通过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申请表;

(2)股票期权登记申请表;

(3)股票期权持有人名册电子文件;

(4)授权委托书(原件)和授权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通过 PROP 系统提交申请,则无需提供);

(5)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2.办理流程

科创板股票期权授予登记,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发行人即可申请办理。

其他办理流程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等相关规定办理。

3.注意事项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等相关规定办理。

(三)股票期权批量行权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方案,进入股票期权行权期后如激励对象选择行权,发行人集中批量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股票期权行权登记。

1.所需材料

发行人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股票期权行权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经交易所确认的股票期权行权申请表;

(2)股票期权变更申请表;

(3)证券登记申请表;

(4)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名册清单;

(5)因股票期权行权而新增股份的网下托管数据清单;

(6)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通过 PROP 系统提交申请,则无需提供)。

2.办理流程和注意事项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等相关规定办理。

(四)股票期权变更登记

因股权激励计划方案内容调整或期权标的证券权益分派引起的股票期权变更,上市公司须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变更登记。

1.所需材料

发行人在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股票期权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股票期权变更登记表;

(2)股票期权持有人名册数据清单;

(3)授权委托书(原件)和授权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通过 PROP 系统提交申请,则无需提供);

(4)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办理流程

科创板股票期权变更登记,股权激励计划方案内容发生变更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后,发行人即可申请办理。

其他办理流程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等相关规定办理。

3.注意事项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等相关规定办理。

(五)其他股权激励业务

除本指南明确的股权激励业务外,股权激励所涉的其他业务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节 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

一、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登记

(一)概述

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发行完毕后,证券发行人应向本公司申请办理可转债发行登记手续。证券发行人在取得本公司出具的证券登记证明后,再到上交所办理上市业务。

(二)所需材料

证券发行人申请办理发行登记前应与本公司签署《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等协议。证券发行人在申请办理可转债发行登记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证券登记表》;

2.中国证监会同意可转债发行的注册决定;

3.关于可转债期限的情况说明;;

4.通过交易系统以外的途径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数据清单(如有)(须加盖上市公司公章);

5.授权委托书和指定联络人身份证明文件;

6. PROP 开通(或更名)申请书;

7.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和注意事项请详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所涉的其他业务

除本指南明确的可转债发行登记外,可转债所涉的其他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节 发行人查询业务

发行人可向本公司申请办理科创板股票的查询业务。查询业务类别、查询业务的规范要求、查询业务的申请方式、查询数据的使用、查询费用缴纳和发票获取等,均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关于 A 股“证券发行人查询业务”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节 退出登记业务

本公司在收到交易所发送的科创板股票终止上市通知后,发行人或其代办机构应当在终止上市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到本公司办理交易所市场的退出登记手续。

本公司在结清与发行人的债权债务或就债权债务问题达成协议后,将科创板股票持有人名册清单等证券登记相关数据发送发行人或其代办机构。

如发行人或其代办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出登记手续,本公司在发行人终止上市后的 10 个交易日后,将科创板股票持有人名册清单等证券登记相关数据发送发行人,并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视同发行人退出登记手续办理完毕。退出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证券持有人名册维护等相应职责由发行人直接承担,证券持有人应当通过发行人主张相应权利。

科创板股票退出登记相关业务流程、申请材料以及未发放红利款退款的注意事项,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关于 A 股“股票退登记”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结算业务

第一节 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

本公司为科创板股票的交易提供多边净额结算服务,使用现有担保交收账户完成资金交收。科创板股票以人民币结算。

一、结算原则

科创板的股票和资金结算,实行分级结算原则。

本公司根据清算结果,按照相关结算业务规则,办理与结算参与人之间的科创板股票和资金交收。结算参与人应当就交易达成时确定由其承担的交收义务,对本公司履行最终交收责任。

结算参与人负责办理与其客户之间的科创板股票和资金清算交收。结算参与人与其客户之间的科创板股票划付,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委托本公司代为办理。

二、清算

对于纳入净额提供担保交收的交易品种(含科创板股票交易),本公司在清算日将当日全部净额担保交收的品种的资金清算结果,以备付金账户为单位进行轧差汇总,最终形成结算参与人在交收日净应收或净应付资金净额。

本公司在每一交易日提供按既定的计算公式向结算参与人提供预清算数据查询服务,结算参与人可通过 PROP 和通用接口于每个交易日分三个批次查询当日净额结算品种的预清算结果。其中第一批次预清算结果的可查询时间为 14:30,第二批次预清算结果的可查询时间一般为 15:30 左右。第三批次预清算结果的可查询时间一般为 15:45之后。科创板股票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大宗交易数据不纳入预清算。

三、交收

科创板股票交收纳入净额担保交收,本公司以结算参与人的清算编号为单位生成有关清算数据,并通过在结算参与人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上直接贷(借)记完成其与本公司间不可撤销的资金交收。科创板股票日间交易数据纳入结算明细第二批次文件,科创板股票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大宗交易纳入结算明细第三批次文件。

其他相关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的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第二节 结算风险管理

结算参与人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结算的结算风险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结算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的缴纳等,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第三篇“结算风险管理”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结算保证金业务指南》关于 A 股的相关规定办理。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的计提,按照《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资金结算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资金结算适用本指南,本指南未作规定的,按照《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等相关规定办理。

一、主承销商

主承销商应通过交易所网下申购平台(以下简称“申购平台”),及时向本公司提供配售对象信息、网下获配数据、最终配售结果数据,并可通过 PROP 及时查询配售对象认购款到账情况。

(一) T-1 日提供配售对象信息

T-1 日 15:00 前,主承销商将剔除不得参与累计投标询价或定价申购(以下统称“申购”)后的网下投资者所管理的配售对象信息(包括配售对象名称、配售对象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以及股票代码等相关信息),通过申购平台向本公司提供。一个配售对象只能对应一个银行收付款账户。

(二) T 日接收配售对象信息核查结果

T 日,本公司对配售对象证券账户的代码有效性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反馈主承销商。

主承销商可于 T 日 17:00 后,通过 PROP 信箱接收新股网下发行账户关系结果文件(wxzhgxjg 文件)。

(三)T+1 日提供网下获配数据

T+1 日 15:00 前,主承销商将各配售对象网下获配应缴款情况上传至申购平台,并由申购平台将对应配售对象网下获配情况,包括发行价格、获配股数、佣金费率、证券账户、配售对象证件代码等数据发送至本公司。

(四)T+2 日公告网下获配应缴款情况及查询网下认购款到账情况

主承销商于 T+2 日向市场公告网下获配应缴款情况。

T+2 日 9:00-16:30,主承销商可通过 PROP 实时查询各配售对象认购款到账明细情况,并可据此提醒投资者按规定时间足额缴款(包括新股配售经纪佣金)。T+2 日 17:30 后,主承销商可通过其 PROP 信箱接收配售对象资金到账通知文件(psdxzjdztz),获取各配售对象最终的认购资金到账情况。

(五) T+3 日提交最终配售结果

T+3 日 14:00 前,主承销商将最终确定的配售结果数据发送至申购平台,并由申购平台将最终确定的配售结果数据,包括发行价格、配售股数、配售金额(包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证券账户、配售股份限售期限、配售对象证件代码等发送至本公司。

(六) T+4 日收取网下发行募集款

T+4 日 10:00 前,本公司根据申购平台发送的最终配售结果数据,将主承销商承销证券网下发行募集款总金额(包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以及各配售对象多余或无效认购认购款应退款金额(如有),以各配售对象认购款缴款银行为单位,提供给相关结算银行。

二、配售对象

配售对象应根据其网下获配应缴款情况,通过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配售对象账户信息中的银行收付款账户,及时向本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发行专户办理网下认购资金的划付。

(一)网下投资者需在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交易日 12:00 前完成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二)获配数据的查询

各配售对象可于 T+1 日 15:00 后,通过申购平台查询其网下获配应缴款情况(包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或 T+2 日通过主承销商发布的公告查询其网下获配应缴款情况(包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并准备相应认购资金。

(三)T+2 日划付认购款

T+2 日 8:30-16:00,各配售对象应根据获配应缴款情况(包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全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配售对象在办理认购资金划入时,应将获配股票对应的认购资金划入本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发行专户。

配售对象划款时,须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认购所对应的证券账户及股票代码,若没有注明或备注信息错误将导致划款失败。配售对象必须通过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银行账户划出认购款,不得通过其他银行账户进行付款,否则结算银行将予以原路退回。

配售对象认购资金划出后,应通过申购平台及时跟踪资金到账情况,确保认购资金于 T+2 日 16:00 前记入本公司网下发行专户。

(四)T+4 日查收多余或无效认购款

T+4 日 10:00 前,本公司根据申购平台提供的最终配售结果数据(包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将各配售对象的应退款金额,以各配售对象认购款缴款银行为单位,通过 PROP 提供给相关结算银行,结算银行据此办理退款。

第四章 投资者业务

第一节 证券账户业务

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的认购和交易等,使用 A 股证券账户。

办理证券账户开立、信息变更、注销等账户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业务指南》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等相关规定办理。

各证券公司应通过本公司统一账户平台实时接口,将新开通科创板交易权限的投资者沪市证券账户,于开通当日 16:00 前报送给本公司总部,16:00 后开通权限的于次一交易日 16:00 前报送。所报送证券账户包括证券公司的自营、资管、经纪及租用其交易单元的客户的证券账户。对于关闭科创板交易权限的账户,证券公司应及时通过统一账户平台实时接口向本公司总部报送。

第二节 证券查询业务

办理科创板股票持有余额、持有变更等查询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证券查询业务指南》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节 证券非交易过户变更登记业务

科创板股票相关非交易过户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参与人证券托管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大厅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市公司收购及现金选择权登记结算业务指南》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等相关规定办理。

其中涉及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本公司在受理后先办理特别表决权股份转换为普通股份业务,再办理非交易过户变更登记业务,并将转换结果通知发行人和交易所。

第四节 其他证券变更登记业务

办理科创板股票司法冻结与解冻(包括轮候冻结、续冻、轮候解冻)等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参与人证券托管业务指南》等相关规定办理。

办理科创板证券质押登记、解除质押登记及质押物处置等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大厅业务指南》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科创板证券出借及转融券业务

第一节 科创板证券出借及转融券的一般规定

科创板证券(含股票及存托凭证)出借、科创板转融券业务以及相关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指南。本指南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等其他有关规定。

科创板证券出借的标的证券范围,由交易所统一公布、与可融券卖出的科创板标的证券范围一致,且不存在司法冻结、质押等其他权利瑕疵。

第二节 科创板证券出借及转融券约定申报

一、新增证券出借及转融券约定申报相关业务类型

(一)出借人向中国证金融公司出借无限售流通股约定申报

出借人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证券的,本公司根据交易所发送的科创板无限售流通股转融券实时交易证金融入出借交易成交数据,在出借人证券账户记减相应股份、在中国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记增相应股份。

(二)战略投资者向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出借战略配售股份约定申报

战略投资者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向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出借配售获得的在承诺持有期限内股票的,本公司根据交易所发送的科创板战略配售股份转融券实时交易证金融入出借交易成交数据,在出借人证券账户记减获配战略配售股份,记增中国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相应股份,并将该部分股份变更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三)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转融券约定申报

中国证券金融公司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向证券公司转融券的,本公司根据交易所发送的科创板转融券实时交易证金融出交易成交数据,在中国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记减相应股份、在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记增相应股份。

二、结算模式

(一)证券出借约定申报

交易所对科创板证券出借约定申报进行实时撮合成交,生成成交数据,并对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和出借人的账户可交易余额进行实时调整。

当日交易结束后,本公司根据交易所的成交数据,对通过约定申报方式达成的科创板证券出借以多边净额结算方式进行清算交收。

(二)转融券约定申报

交易所根据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发送的科创板转融券约定申报成交数据,对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和借入人的账户可交易余额完成调整的,当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将中国证券金融公司该部分科创板转融券约定申报成交数据发送本公司,本公司据此对科创板转融券约定申报的成交数据以多边净额结算方式进行清算交收。

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转融券约定申报业务中,如因特殊原因,导致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和借入人账户可交易余额未做实时调整的,当日交易结束后,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就该部分科创板转融券约定申报成交数据,向本公司发送证券划转指令,具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指南》关于证券出借非约定申报业务的处理方式办理。

第三节 科创板证券出借非约定申报

一、新增证券出借非约定申报相关业务类型

(一)战略投资者向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出借战略配售股份非约定申报

战略投资者通过非约定申报方式向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出借配售获得的在承诺持有期限内股票的,本公司根据交易所发送的科创板战略配售股份转融券非实时交易证金融入出借划转成交数据,在可划出股份足额的前提下,将相应股份从战略投资者证券账户划转至中国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并将该部分股份变更为无限售流通股。

二、证券划转

上述业务涉及的证券划转,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指南》关于证券出借非约定申报业务的处理方式办理。

第四节 科创板证券出借归还证券划转

一、新增证券出借归还证券划转相关业务类型

(一)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向战略投资者归还战略配售股份证券划转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向战略投资者归还配售获得的在承诺持有期限内股票的,应当通过本公司 PROP 提交科创板战略配售股份转融券证金融入归还证券划转指令,本公司根据该指令,在可划出股份足额的前提下,将中国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中相应股份变更为战略配售股份后,将该部分股份从中国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划转至战略投资者证券账户。

(二)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向战略投资者交付战略配售股份权益补偿证券划转

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向战略投资者交付配售获得的在承诺持有期限内股票权益补偿的,应当通过本公司 PROP 提交证金公司科创板战略配售股份补偿支付证券划转指令,本公司根据该指令,在可划出股份足额的前提下,将中国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内相应股份变更为战略配售股份后,将该部分股份从中国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划转至战略投资者证券账户。

二、证券划转

上述业务涉及的证券划转,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指南》关于转融券证券划转业务的处理方式办理。

第五节 证券出借及转融券交易指令、证券划转指令申报方式证券出借交易指令、转融券业务交易指令、证券划转指令根据申报方式,可分为通过交易所交易指令申报和通过 PROP 申报两种方式:。

一、交易所交易指令申报

“科创板无限售流通股转融券实时交易证金融入”、“科创板战略配售股份转融券实时交易证金融入”、“科创板转融券实时交易证金融出”三类业务指令由出借人、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在交易所交易时间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申报。交易所进行实时撮合成交,生成成交数据,并对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出借人、证券公司的账户可交易余额进行实时调整。当日交易结束后,将对账户可交易余额完成调整的成交数据发送本公司。

“科创板战略配售股份转融券非实时证金融入”业务指令由出借人、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在交易所交易时间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申报,交易所撮合成交后,当日交易结束后将成交结果发送本公司。

二、PROP 申报

“科创板战略配售股份转融券证金融入归还”、“证金公司科创板战略配售股份补偿支付”两类转融通证券划转业务指令,由转出方于每个交易日 15:30 之前通过本公司 PROP 证券划转功能申报。在截止时间前,转出方可以撤销已经发出的证券划转指令。

因特殊原因,导致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和借入人账户可交易余额未做实时调整的,当日交易结束后 15:30 之前,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就该部分科创板转融券约定申报成交数据,通过 PROP 向本公司发送证券划转业务指令。

对于其他证券划转业务指令,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节 科创板证券划转指令的处理

一、证券划转指令有效性检查

在证券划转指令申报日日终,本公司对符合要求的证券划转指令进行划转处理,对已进入交收程序未完成交收的证券或被交收锁定的应付证券不办理证券出借及转融券的证券划转。

“科创板战略配售股份转融券非实时证金融入”、“科创板战略配售股份转融券证金融入归还”、“证金公司科创板战略配售股份补偿支付”三类转融通证券划转业务指令须经有效性检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划转指令无效:

(1)转入转出的证券账户不存在。

(2)转入转出的证券账户的账户状态不正常。

(3)转出的证券账户未指定交易在申请人的交易单元上。

(4)申请划出的证券数量大于该证券账户中可划出的该种证券的数量。

(5)划转证券需为科创板股份或存托凭证。

(6)“科创板战略配售股份转融券非实时证金融入证券划转”指令, 转入账户应为中国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

(7)“科创板战略配售股份转融券证金融入归还”、“证金公司科创板战略配售股份补偿支付”两类转融通证券划转指令, 转出账户应为中国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

二、证券划转指令处理顺序

对于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的证券划转业务,本公司按照以下顺序分类办理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的证券划转:

(1)转融通券源划转;

(2)战略投资者向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出借战略配售证券非实时划转;

(3)出借人向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出借无限售流通证券非实时划转;

(4)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出借证券非实时划转;

(5)证券公司向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归还证券划转;

(6)证券公司向中国证券金融公司交付转融券权益补偿证券划转;

(7)战略配售股份转融券中国证券金融公司股份融入归还;

(8)中国证券金融公司科创板战略配售股份补偿支付;

(9)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向战略投资者归还战略配售股份划转;

(10)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向出借人交付权益补偿证券划转;

(11)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划付证券差错的调账划转;

(12) 证券公司向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划付证券差错的调账划转。

同一类证券的划转指令,本公司按照证券出借成交结果的成交序号或转融通的证券划转指令申报批次依次进行证券划转处理。同一批次的证券划转指令,本公司按照申报序号依次进行证券划转。

第六章 收费标准

本业务指南提及业务收费标准,请参见本公司网站公布的“上海市场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收费及代收税费一览表”(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收费标准→上海市场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收费及代收税费一览表)

本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和相关单位的委托,代扣代缴或代为收取科创板股票相关税费,包括证券交易印花税、证券非交易过户印花税、证券交易经手费、交易监管费等。

注:根据 2016 年 8 月 19 日发布的《关于继续暂免收取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相关费用的通知》,上述收费标准中“证券出借及转融通证券划转”、“券源划转”、“调账划转”、“权益补偿划转”、“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划转”的相关收费项目全部暂免收取。

 

附录

一、本业务指南提及的相关业务资金及费用,需划付至本公司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账户信息可参见本公司网站公布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A 股结算银行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一览表”( 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银行账户信息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银行账户信息表)。

二、本业务指南提及相关业务申请表单的格式,可参见本公司网站公布的相关业务表格(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业务表格→上海市场)。

三、本业务指南提及的业务操作可参见本公司网站公布的相关业务操作手册(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操作手册)。

四、本业务指南涉及的材料均应以简体中文书写或附有简体中文译本(以简体中文译本为准)。

 五、本业务指南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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