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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速递】【中国结算北京】《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定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新规速递】【中国结算北京】《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定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光大证券投教基地
2021-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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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定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京业字〔2021〕3号)

 

声明

本指南仅为方便市场相关方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办理结算相关业务。如本指南与法律法规及上位业务规则发生冲突,应以法律法规及上位业务规则为准。

本公司将根据需要修订本指南并在网站(www.chinaclear.cn)更新,恕不另行通知。本指南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

本公司保留对本指南的最终解释权。

特此声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2021年11月

 

来源:中国结算网站www.chinaclear.cn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clear.cn/zdjs/editor_file/20211112171013310.pdf

 

第一章结算参与人管理

1.1结算参与人申请开通结算业务

已获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总部”)结算参与人资格的参与人,申请开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的,应联系本公司办理结算业务开通手续。本公司根据《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等业务规则及结算参与人的申请,为其开立结算账户(包括证券结算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维护和管理结算路径。

结算参与人名称等相关信息及结算路径发生变更时,需及时向本公司申请办理结算账户信息及结算路径变更手续,以确保结算账户及结算路径信息准确。

结算参与人终止部分或全部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的,应按照业务规则及本指南及时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注销结算账户、终止结算路径、结清债权债务等手续。

1.1.1申请基本流程

首次申请参与本公司的结算业务,应按以下基本流程办理:

向本公司总部申请结算参与人资格及相关结算业务资格

开立银行账户:在本公司指定的结算银行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作为与本公司资金往来的指定收款账户

提交申请资料:向本公司提交资料、申请参与本公司结算系统

获取结算账号:由本公司分配结算账号

CCNET安装及参数维护

缴纳初始结算保证金

本公司开通结算业务权限

1.1.2证券公司首次申请参与结算业务

证券公司获得本公司总部的结算参与人资格及相关结算业务资格核准文件后,按以下流程向本公司结算业务部(以下简称“结算部”)申请开通结算业务:

1.1.2.1证券公司通过本公司的BPM在线业务办理平台完成下列申请材料的填报或提交:

1)《证券资金结算申请表》(在线填报);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扫描件);

3)《预留印鉴卡》(扫描件);

4)《中国结算北京通信系统(CCNET)网关申请表》(扫描件);

5)《指定收款账户信息申报表》(在线填报);

6)《证券交收账户开立申请表》(在线填报);

7)《结算备付金跨市场划拨申请表》(证券公司选择开通结算备付金跨市场划拨的需在线填报,后续单独办理的具体业务流程见附件1);

8)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盖章扫描件);

9)包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扫描件)。

证券公司开展非担保结算业务的,可以选择使用原同一业务性质的结算账户(客户、自营、托管业务)作为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进行结算,也可选择开立同一业务性质的非担保结算备付金账户单独进行非担保结算业务的结算。证券公司申请开立非担保结算备付金账户的,除上述申请材料外,还需通过本公司的BPM在线业务办理平台完成下列申请材料的填报或提交:

1)《非担保结算备付金账户开户申请表》(在线填报);

2)《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向非担保结算备付金账户关联交收开通申请表》(证券公司拟选择开通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向非担保结算备付金账户关联交收的,需在线填报);

3)《指定收款账户信息申报表》(在线填报)。

注:①相关申请表格的格式文本,参见中国结算网站(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业务表格→北京市场→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申请表格)。

②本公司的BPM在线业务办理平台业务办理流程请参考《结算业务用户手册(结算参与人)》(平台登陆及用户手册查看:www.chinaclear.cn→参与人服务专区→结算参与机构管理平台→登入)。

③关于《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向非担保结算备付金账户关联交收开通申请表》,所申请关联账户必须相同性质,即客户非担保结算备付金账户与客户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进行关联、自营非担保结算备付金账户与自营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进行关联、托管非担保结算备付金账户与托管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进行关联;仅允许单向关联,即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当日担保交收后的多余资金可用于非担保结算备付金账户资金不足时的交收。

1.1.2.2结算部审核材料并分配结算账号

结算部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为证券公司分配结算账号、开立相应的结算账户,并通知深圳证券通信公司(以下简称“深证通”)为证券公司分配CCNET网关号。结算账号为六位数字编码。结算参与人不同性质的业务(经纪、自营、托管等)采用不同的结算账号;相同性质的结算备付金账户、结算保证金账户等结算账户号码的最后六位相同,为该性质结算账户的六位结算账号。

1.1.2.3深证通分配CCNET网关号

深证通根据本公司通知为证券公司分配CCNET网关号,并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向证券公司寄送U-Key。

1.1.2.4缴纳初始结算保证金

仅开展自营业务(包括做市业务,下同)的证券公司在向本公司申请开立结算账户时,本公司为其开立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和自营结算保证金账户。

仅开展经纪业务或者同时开展自营和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在向本公司申请开立结算账户时,本公司分别为其开立客户、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和结算保证金账户。

自营和经纪业务需分别缴纳初始结算保证金20万元,初始结算保证金从对应的结算备付金账户扣收。

1.1.2.5证券公司进行CCNET系统维护

若首次申请使用CCNET操作终端,证券公司应在收到深证通寄送的U-Key、完成系统测试后,向结算部提交《中国结算北京通信系统(CCNET)网关开通申请表》(扫描件)。同时,按照《CCNET终端服务用户手册》和《CCNET网关用户手册》,进行系统安装和维护。

若已有CCNET终端的U-Key,证券公司按照《CCNET终端服务用户手册》操作和使用;若U-Key遗失或损坏,则直接向深证通申请补发或更换。

注:①《中国结算北京通信系统(CCNET)网关开通申请表》可在“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业务表格→北京市场→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申请表格”或“www.ssscc.com.cn→下载专区→业务申请表”下载;

②《CCNET终端服务用户手册》和《CCNET网关用户手册》可在“www.ssscc.com.cn→产品服务→结算类通信系统→综合结算平台(CCNET)”下载。

1.1.2.6CCNET网关开通

结算部审核《中国结算北京通信系统(CCNET)网关开通申请表》无误后,通知深证通为证券公司开通CCNET网关。深证通完成网关开通处理后通知证券公司。

1.1.2.7本公司在结算系统为证券公司开通结算业务权限,并通知其已办妥结算账户开立事宜。

1.1.3证券公司新增开通托管结算业务

已在本公司开通结算业务的证券公司申请新增资产托管结算业务的,按照本公司总部《关于证券公司托管证券投资基金所涉及的场内结算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在向本公司总部办理信息报备的同时,可向本公司申请新增开通托管结算业务。新增托管结算业务的流程基本比照上述首次开通结算业务办理,但在以下方面有所差异:

1)证券公司可根据自身业务需要申请开通新的CCNET网关(扫描件);

2)本公司为证券公司的托管业务开立托管、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和客户(托管)、自营结算保证金账户。证券公司托管业务需缴纳客户、自营初始结算保证金各20万元,初始结算保证金从对应的结算备付金账户扣收。已开立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和自营结算保证金账户的证券公司,无需重复开立和缴纳初始保证金。

1.1.4托管银行申请开通资产托管结算业务(适用于特殊机构投资者采用托管人结算模式)

托管银行获得本公司总部的结算参与人资格及托管结算业务资格核准文件后,可按以下流程向结算部申请开立托管结算账户,用于其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等产品的结算业务。

1.1.4.1托管银行通过本公司的BPM在线业务办理平台完成下列申请材料的填报或提交:

1)《证券资金结算申请表》(在线填报);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扫描件);

3)《预留印鉴卡》(扫描件);

4)《中国结算北京通信系统(CCNET)网关申请表》(扫描件);

5)《指定收款账户信息申报表》(在线填报);

6)《证券交收账户开立申请表》(在线填报);

7)《结算备付金跨市场划拨申请表》(托管银行选择开通结算备付金跨市场划拨的需在线填报,后续单独办理的具体业务流程见附件1);

8)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盖章扫描件);

9)包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扫描件)。

托管银行开展非担保结算业务的,可以选择使用原同一业务性质的结算账户(自营、托管业务)作为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进行结算,也可选择开立同一业务性质的非担保结算备付金账户单独进行非担保结算业务的结算。托管银行申请开立非担保结算备付金账户的,除上述申请材料外,还需通过本公司的BPM在线业务办理平台完成下列申请材料的填报或提交:

1)《非担保结算备付金账户开户申请表》(在线填报);

2)《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向非担保结算备付金账户关联交收开通申请表》(托管银行选择开通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向非担保结算备付金账户关联交收的需在线填报);

3)《指定收款账户信息申报表》(在线填报)。

注:①相关申请表格的格式文本,参见中国结算网站(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业务表格→北京市场→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申请表格)。

②本公司的BPM在线业务办理流程请参考《结算业务用户手册(结算参与人)》(平台登陆及用户手册查看:www.chinaclear.cn→参与人服务专区→结算参与机构管理平台→登入)。

③关于《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向非担保结算备付金账户关联交收开通申请表》,所申请关联账户必须相同性质。仅允许单向关联,即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当日担保交收后的多余资金可用于非担保结算备付金账户资金不足时的交收。

1.1.4.2结算部审核材料并分配结算账号

结算部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为托管银行分配结算账号、开立相应的结算账户,并通知深证通为其分配CCNET网关号。

1.1.4.3深证通分配CCNET网关号

深证通根据本公司通知为托管银行分配CCNET网关号,并在办理手续后向其寄送U-Key。

1.1.4.4缴纳初始结算保证金

托管银行申请开立托管结算账户,本公司为其开立托管、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和客户(托管)、自营结算保证金账户。

托管银行需缴纳客户、自营初始结算保证金各20万元。初始结算保证金从对应的结算备付金账户扣收。

1.1.4.5托管银行进行CCNET系统维护

若首次申请使用CCNET操作终端,托管银行应在收到深证通寄送的U-Key、完成系统测试后,向结算部提交《中国结算北京通信系统(CCNET)网关开通申请表》(扫描件)。同时,按照《CCNET终端服务用户手册》和《CCNET网关用户手册》,进行系统安装和维护。

若已有CCNET终端的U-Key,托管银行按照《CCNET终端服务用户手册》操作和使用;若U-Key遗失或损坏,则直接向深证通申请补发或更换。

注:①《中国结算北京通信系统(CCNET)网关开通申请表》可在“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业务表格→北京市场→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申请表格”或“www.ssscc.com.cn→下载专区→业务申请表”下载;

②《CCNET终端服务用户手册》和《CCNET网关用户手册》可在“www.ssscc.com.cn→产品服务→结算类通信系统→综合结算平台(CCNET)”下载。

1.1.4.6CCNET网关开通

结算部审核《中国结算北京通信系统(CCNET)网关开通申请表》无误后,通知深证通为托管银行开通CCNET网关。深证通完成网关开通处理后通知托管银行。

1.1.4.7本公司在结算系统为托管银行开通结算业务权限,并通知其已办妥结算账户开立事宜。

1.1.5主承销商申请开通相关业务

对于尚未在本公司开立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的主承销商,开展业务前按以下流程向结算部申请开通结算业务:

1.1.5.1主承销商通过本公司的BPM在线业务办理平台完成下列申请材料的填报或提交:

1)《证券资金结算申请表》(自营性质,在线填报);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扫描件);

3)《预留印鉴卡》(扫描件);

4)《中国结算北京通信系统(CCNET)网关申请表》(扫描件);

5)《指定收款账户信息申报表》(在线填报);

6)《证券交收账户开立申请表》(在线填报);

7)《结算备付金跨市场划拨申请表》(主承销商选择开通结算备付金跨市场划拨的需在线填报,后续单独办理的具体业务流程见附件1);

8)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盖章扫描件);

9)包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扫描件)。

注:①相关申请表格的格式文本,参见中国结算网站(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业务表格→北京市场→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申请表格)。

②本公司的BPM在线业务办理平台业务办理流程请参考《结算业务用户手册(结算参与人)》(平台登陆及用户手册查看:

www.chinaclear.cn→参与人服务专区→结算参与机构管理平台→登入)。

1.1.5.2结算部审核材料并分配结算账号

结算部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为主承销商分配结算账号、开立相应的结算账户,并通知深圳证券通信公司(以下简称“深证通”)为主承销商分配CCNET网关号。结算账号为六位数字编码。

1.1.5.3深证通分配CCNET网关号

深证通根据本公司通知为主承销商分配CCNET网关号,并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向主承销商寄送U-Key。

1.1.5.4主承销商进行CCNET系统维护

若首次申请使用CCNET操作终端,主承销商应在收到深证通寄送的U-Key、完成系统测试后,向结算部提交《中国结算北京通信系统(CCNET)网关开通申请表》(扫描件)。同时,按照《CCNET终端服务用户手册》和《CCNET网关用户手册》,进行系统安装和维护。

若已有CCNET终端的U-Key,主承销商按照《CCNET终端服务用户手册》操作和使用;若U-Key遗失或损坏,则直接向深证通申请补发或更换。

注:①《中国结算北京通信系统(CCNET)网关开通申请表》可在“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业务表格→北京市场→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申请表格”或“www.ssscc.com.cn→下载专区→业务申请表”下载;

②《CCNET终端服务用户手册》和《CCNET网关用户手册》可在“www.ssscc.com.cn→产品服务→结算类通信系统→综合结算平台(CCNET)”下载。

1.1.5.5CCNET网关开通

结算部审核《中国结算北京通信系统(CCNET)网关开通申请表》无误后,通知深证通为主承销商开通CCNET网关。深证通完成网关开通处理后通知主承销商。

1.1.5.6本公司在结算系统为主承销商开通结算业务权限,并通知其已办妥结算账户开立事宜。

1.1.6QFII(含RQFII)托管人申请开通QFII托管结算业务QFII托管人获得本公司总部的结算参与人资格核准文件后,可按以下流程向结算部申请开立QFII托管结算账户,用于为其托管的QFII办理结算。

1.1.6.1QFII托管人通过本公司的BPM在线业务办理平台完成下列申请材料的填报或提交:

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参与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结算业务申请表》(盖章扫描件);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扫描件);

3)《预留印鉴卡》(扫描件);

4)《中国结算北京通信系统(CCNET)网关申请表》(扫描件);

5)《指定收款账户信息申报表》(在线填报);

6)《证券交收账户开立申请表》(在线填报);

7)《结算备付金跨市场划拨申请表》(QFII托管人选择开通结算备付金跨市场划拨的需在线填报,后续单独办理的具体业务流程见附件1);

8)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盖章扫描件);

9)包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扫描件)。

QFII托管人开展非担保结算业务的,可以选择使用原结算账户作为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进行结算,也可选择开立非担保结算备付金账户单独进行非担保结算业务的结算。QFII托管人申请开立非担保结算备付金账户的,除上述申请材料外,还需通过本公司的BPM在线业务办理平台完成下列申请材料的填报或提交:

1)《非担保结算备付金账户开户申请表》(盖章扫描件);

2)《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向非担保结算备付金账户关联交收开通申请表》(盖章扫描件,QFII托管人选择开通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向非担保结算备付金账户关联交收的需提交);

3)《指定收款账户信息申报表》(在线填报)。

注:①相关申请表格的格式文本,参见中国结算网站(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业务表格→北京市场→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申请表格)。

②本公司的BPM在线业务办理流程请参考《结算业务用户手册(结算参与人)》(平台登陆及用户手册查看:www.chinaclear.cn→参与人服务专区→结算参与机构管理平台→登入)。

③关于《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向非担保结算备付金账户关联交收开通申请表》,所申请关联账户必须相同性质。仅允许单向关联,即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当日担保交收后的多余资金可用于非担保结算备付金账户资金不足时的交收。

1.1.6.2结算部审核材料并分配相应结算账号

结算部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为QFII托管人分配相应的结算账号及托管单元,开立相应的结算账户,并通知深证通为其分配CCNET网关号。

1.1.6.3深证通分配CCNET网关号

深证通根据本公司通知为QFII托管人分配CCNET网关号,并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向其寄送U-Key。

1.1.6.4缴纳初始结算保证金

QFII托管人申请开立QFII托管结算账户的,本公司为其开立QFII托管结算备付金账户、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和客户(托管)、自营结算保证金账户。

QFII托管人需缴纳初始自营结算保证金20万元及初始客户结算保证金100万元。初始结算保证金从对应的结算备付金账户扣收。

1.1.6.5QFII托管人进行CCNET系统维护

若首次申请使用CCNET操作终端,QFII托管人应在收到深证通寄送的U-Key、完成系统测试后,向结算部提交《中国结算北京通信系统(CCNET)网关开通申请表》(在线填报)。同时,按照《CCNET终端服务用户手册》和《CCNET网关用户手册》,进行系统安装和维护。

若已有CCNET终端的U-Key,QFII托管人按照《CCNET终端服务用户手册》操作和使用;若U-Key遗失或损坏,则直接向深证通申请补发或更换。

注:①《中国结算北京通信系统(CCNET)网关开通申请表》可在“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业务表格→北京市场→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申请表格”或“www.ssscc.com.cn→下载专区→业务申请表”下载;

②《CCNET终端服务用户手册》和《CCNET网关用户手册》可在“www.ssscc.com.cn→产品服务→结算类通信系统→综合结算平台(CCNET)”下载。

1.1.6.6CCNET网关开通

结算部审核《中国结算北京通信系统(CCNET)网关开通申请表》无误后,通知深证通为QFII托管人开通CCNET网关。深证通进行网关开通处理后通知QFII托管人。

1.1.6.7本公司在结算系统为QFII托管人开通结算业务权限,并通知其已办妥结算账户开立事宜。

1.1.7资产管理人申请开通结算数据抄送业务

资产管理人(基金公司及其资产管理业务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业务子公司等)拟在本公司开通结算数据抄送功能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1.1.7.1资产管理人委托托管人通过本公司的BPM在线业务办理平台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中国结算北京通信系统(CCNET)网关申请表》(扫描件);

2)《托管人结算数据抄送申请表》(电子邮件或在线填报)。

1.1.7.2结算部审核并为管理人分配结算账号,并通知深证通为其分配CCNET网关号。

1.1.7.3深证通根据结算部通知为管理人分配CCNET网关号,并向其寄送U-Key。

若管理人首次申请使用CCNET操作终端,应在收到深证通寄送的U-Key后,按照《CCNET终端服务用户手册》和《CCNET网关用户手册》进行系统安装、维护和联通测试,之后向结算部提交《中国结算北京通信系统(CCNET)网关开通申请表》(扫描件)。

若管理人已持有CCNET终端的U-Key,应按照《CCNET终端服务用户手册》操作和使用;若U-Key遗失或损坏,则直接向深证通申请补发或更换。

注:①上述表格可在“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业务表格→北京市场→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申请表格”或“www.ssscc.com.cn→下载专区→业务申请表”下载;

②《CCNET终端服务用户手册》和《CCNET网关用户手册》可在“www.ssscc.com.cn→产品服务→结算类通信系统→综合结算平台(CCNET)”下载。

③本公司的BPM在线业务办理流程请参考《结算业务用户手册(结算参与人)》(平台登陆及用户手册查看:www.chinaclear.cn→参与人服务专区→结算参与机构管理平台→登入)。

1.1.7.4结算部审核《中国结算北京通信系统(CCNET)网关开通申请表》无误后,通知深证通为管理人开通CCNET网关。深证通开通网关后通知管理人。

1.1.7.5管理人如需将结算数据抄送至母公司等其他关联机构的,需要由其托管人向结算部提出申请,并出具承诺书(在线提交,扫描件)。

注:相关申请表格的格式文本,参见中国结算网站(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业务表格→北京市场→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申请表格)。

1.1.8其他类结算参与人申请开立结算账户

获得本公司总部“其他类结算参与人”资格的机构,参照上述证券公司的申请材料及开户流程。具体要求另行规定。

1.1.9证券账户开户机构申请开立结算账户

1.1.9.1证券公司类开户代理机构申请开立结算账户对于尚未在本公司开立客户结算账户的证券公司类开户代理机构,可按以下流程向结算部申请开立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

1)证券公司类开户代理机构通过本公司的BPM在线业务办理平台完成下列申请材料的填报或提交:

①《证券资金结算申请表》(在线填报);

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扫描件);

③《预留印鉴卡》(扫描件);

④《中国结算北京通信系统(CCNET)网关申请表》(扫描件);

⑤《指定收款账户信息申报表》(在线填报,如需要);

⑥《结算备付金跨市场划拨申请表》(开户代理机构选择开通结算备付金跨市场划拨的需在线填报,后续单独办理的具体业务流程见附件1);

⑦包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扫描件);

⑧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盖章扫描件)。

注:①相关申请表格的格式文本,参见中国结算网站(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业务表格→北京市场→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申请表格)。

②本公司的BPM在线业务办理流程请参考《结算业务用户手册(结算参与人)》(平台登陆及用户手册查看:www.chinaclear.cn→参与人服务专区→结算参与机构管理平台→登入)。

2)结算部审核材料并分配结算账号

结算部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为证券公司类开户代理机构分配结算账号、开立相应的结算账户,并通知深证通为其分配CCNET网关号。

3)深证通分配CCNET网关号

深证通根据本公司通知为证券公司类开户代理机构分配CCNET网关号,并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向证券公司类开户代理机构寄送U-Key。

4)证券公司类开户代理机构进行CCNET系统维护

若首次申请使用CCNET操作终端,证券公司类开户代理机构应在收到深证通寄送的U-Key、完成系统测试后,向结算部提交《中国结算北京通信系统(CCNET)网关开通申请表》(扫描件)。同时,按照《CCNET终端服务用户手册》和《CCNET网关用户手册》,进行系统安装和维护。

若已有CCNET终端的U-Key,证券公司类开户代理机构按照《CCNET终端服务用户手册》操作和使用;若U-Key遗失或损坏,则直接向深证通申请补发或更换。

注:①《中国结算北京通信系统(CCNET)网关开通申请表》可在“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业务表格→北京市场→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申请表格”或“www.ssscc.com.cn→下载专区→业务申请表”下载;

②《CCNET终端服务用户手册》和《CCNET网关用户手册》可在“www.ssscc.com.cn→产品服务→结算类通信系统→综合结算平台(CCNET)”下载。

5)CCNET网关开通

结算部审核《中国结算北京通信系统(CCNET)网关开通申请表》无误后,通知深证通为证券公司类开户代理机构开通CCNET网关。深证通完成网关开通处理后通知证券公司类开户代理机构。

6)本公司在结算系统为证券公司类开户机构开通结算业务权限,并通知其已办妥结算账户开立事宜。

1.1.9.2非证券公司类开户代理机构(期货公司等)申请开立结算账户

为确保期货公司等非证券公司类开户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期货公司”)顺利开展开户费缴纳业务,已获得中国结算开户代理机构资格的期货公司可按以下流程向结算部申请开立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

1)期货公司向本公司提交以下申请材料(邮寄方式):

①《证券资金结算申请表》;

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③《预留印鉴卡》;

④《中国结算北京通信系统(CCNET)网关申请表》(如需要);

⑤《指定收款账户信息申报表》(如需要);

⑥包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扫描件);

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盖章扫描件)。

注:相关申请表格的格式文本,参见中国结算网站(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业务表格→北京市场→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申请表格)。

2)结算部审核材料并分配结算账号

结算部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为期货公司分配结算账号、开立相应的结算账户。拟建立CCNET网关的期货公司,结算部将通知深证通为其分配CCNET网关号,并按照下述(3)-(5)流程办理。

3)深证通分配CCNET网关号

深证通根据本公司通知为期货公司分配CCNET网关号,并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向期货公司寄送U-Key。

4)期货公司进行CCNET系统维护

若首次申请使用CCNET操作终端,期货公司应在收到深证通寄送的U-Key、完成系统测试后,向结算部提交《中国结算北京通信系统(CCNET)网关开通申请表》(扫描件)。同时,按照《CCNET终端服务用户手册》和《CCNET网关用户手册》,进行系统安装和维护。

若已有CCNET终端的U-Key,期货公司按照《CCNET终端服务用户手册》操作和使用;若U-Key遗失或损坏,则直接向深证通申请补发或更换。

注:①《中国结算北京通信系统(CCNET)网关开通申请表》可在“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业务表格→北京市场→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申请表格”或“www.ssscc.com.cn→下载专区→业务申请表”下载;

②《CCNET终端服务用户手册》和《CCNET网关用户手册》可在“www.ssscc.com.cn→产品服务→结算类通信系统→综合结算平台(CCNET)”下载。

5)CCNET网关开通

结算部审核《中国结算北京通信系统(CCNET)网关开通申请表》无误后,通知深证通为期货公司开通CCNET网关。深证通完成网关开通处理后通知期货公司。

6)本公司在结算系统为期货公司开通结算业务权限,并通知其已办妥结算账户开立事宜。

1.1.9.3在线办理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开户的机构申请开立结算账户

获得中国结算总部“证券账户在线业务平台”(以下称“在线平台”)办理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开户业务权限的机构(以下称“开户单位”),需按以下流程向结算部申请开立相关结算备付金账户,并通过该结算备付金账户缴纳证券账户开户费。

1)开户单位通过本公司的BPM在线业务办理平台完成下列申请材料的填报或提交:

①《证券资金结算申请表》(在线填报);

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扫描件);

③《预留印鉴卡》(扫描件);

④《中国结算北京通信系统(CCNET)网关申请表》(扫描件);

⑤《指定收款账户信息申报表》(在线填报,如需要);

⑥《结算备付金跨市场划拨申请表》(开户单位选择开通结算备付金跨市场划拨的需在线填报,后续单独办理的具体业务流程见附件1);

⑦包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扫描件);

⑧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盖章扫描件)。

注:①相关申请表格的格式文本,参见中国结算网站(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业务表格→北京市场→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申请表格)。

②本公司BPM在线业务办理流程请参考《结算业务用户手册(结算参与人)》(平台登陆及用户手册查看:www.chinaclear.cn→参与人服务专区→结算参与机构管理平台→登入)。

2)结算部审核材料并分配结算账号

结算部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为开户单位分配结算账号、开立相应的结算账户,并通知深证通为其分配CCNET网关号。

3)深证通分配CCNET网关号

深证通根据本公司通知为开户单位分配CCNET网关号,并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向开户单位寄送U-Key。

4)开户单位进行CCNET系统维护

若首次申请使用CCNET操作终端,开户单位应在收到深证通寄送的U-Key、完成系统测试后,向结算部提交《中国结算北京通信系统(CCNET)网关开通申请表》(扫描件)。同时,按照《CCNET终端服务用户手册》和《CCNET网关用户手册》,进行系统安装和维护。

若已有CCNET终端的U-Key,开户单位按照《CCNET终端服务用户手册》操作和使用;若U-Key遗失或损坏,则直接向深证通申请补发或更换。

注:①《中国结算北京通信系统(CCNET)网关开通申请表》可在“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业务表格→北京市场→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申请表格”或“www.ssscc.com.cn→下载专区→业务申请表”下载;

②《CCNET终端服务用户手册》和《CCNET网关用户手册》可在“www.ssscc.com.cn→产品服务→结算类通信系统→综合结算平台(CCNET)”下载。

5)CCNET网关开通

结算部审核《中国结算北京通信系统(CCNET)网关开通申请表》无误后,通知深证通为开户单位开通CCNET网关。深证通完成网关开通处理后通知开户单位。

6)本公司在结算系统为开户单位开通结算业务权限,并通知其已办妥结算账户开立事宜。

1.1.10注意事项

1.1.10.1申请表单填报或提交注意事项

1)《证券资金结算申请表》中结算参与人名称应为全称,且需与申请主体一致。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中单位名称为结算参与人的全称,且需与申请主体一致。

1.1.10.2预留指定收款账户其他注意事项

1)各结算参与人参与自营、经纪、托管业务,同一性质同一银行只能预留一个指定收款账户。

2)托管银行参与资产托管结算业务或QFII托管结算业务,其预留指定收款账户的收款人必须为该银行,一个结算备付金账户只能预留一个指定收款账户。

3)同一结算参与人同一性质的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和非担保结算备付金账户可以预留同一指定收款账户,也可预留不同的指定收款账户。

1.1.10.3开通自营、客户/托管结算备付金互划

证券公司开立了自营、客户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后,本公司自动为其开通客户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和自营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之间的双向资金划拨通道。

托管券商和托管银行开立了自营、托管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后,本公司自动为其开通托管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和自营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之间的双向资金划拨通道。

结算参与人在收到业务办理回执后,在CCNET系统终端进行维护。

1.1.10.4开通综合、非担保结算备付金账户资金互划

申请开立非担保结算备付金账户的结算参与人,在完成账户开立后,将同时拥有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前四位B001)和非担保结算备付金账户(前四位B009)。本公司为其自动开通相同结算账号的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和非担保结算备付金账户之间的双向资金划拨权限。

1.1.10.5BPM在线业务办理平台登陆说明

需使用本公司总部配发的、经管理员用户授权后的U-key,在中国结算网站查找到北京分公司业务办理入口后登录办理业务。

1.2结算参与人变更结算账户资料

结算参与人结算账户资料(包括结算参与人名称、指定收款账户、结算账户名称、预留印鉴、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等其他基础资料)

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结算部提交申请变更的资料。

1.2.1基础资料变更

1.2.1.1结算参与人名称变更

结算参与人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首先向本公司总部申请办理结算参与人名称变更手续。本公司根据本公司总部的同意文件,为其办理“结算账户名称”、“交易单元名称”、“托管单元名称”、“证券交收账户名称”等信息的变更。

“结算账户名称”变更按照本指南“1.2.1.4”办理;“交易单元名称”、“托管单元名称”变更按照本指南“1.4.3”办理。

已开展B类业务的结算参与人,需按照本指南第四章的相关规定,完成B类结算账户的变更业务。

1.2.1.2指定收款账户变更/新增/注销

结算参与人银行指定收款账户中的“账户名称”、“银行账号”、“开户银行”和“银行联行号(或银行系统认可的本行行号)”中一项或多项发生变更的,需向结算部申请变更指定收款账户,并按以下流程办理:

1)结算参与人通过本公司BPM在线业务办理平台提交变更申请。

业务办理流程请参考《结算业务用户手册(结算参与人)》(平台登陆及用户手册查看:www.chinaclear.cn→参与人服务专区→结算参与机构管理平台→登入)。

2)结算银行登陆本公司BPM在线业务办理平台,对上述申请进行初审并注明相应账户的报备情况。业务办理流程请参考《结算业务用户手册(结算银行)》(平台登陆及用户手册查看:

www.chinaclear.cn→参与人服务专区→结算参与机构管理平台→登入)。

3)结算部审核上述申请无误后进行相应的系统维护,处理完成后通过本公司BPM在线业务办理平台通知结算参与人和结算银行。

4)结算参与人收到结算部已完成指定收款账户的变更(包括新增、注销)的通知后,应在其CCNET系统中进行维护。(5)结算银行收到BPM通知后进行银行系统维护。

注:银行联行号是指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分配的行号。

1.2.1.3结算参与人变更预留印鉴

结算参与人变更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预留印鉴样本中业务专用章、签名时,应通过本公司的BPM在线业务办理平台完成下列申请材料的填报或提交:

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扫描件);

2)《预留印鉴卡》(扫描件,旧印鉴样本栏内应加盖旧印鉴样本)。

注:①相关申请表格的格式文本,参见中国结算网站(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业务表格→北京市场→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申请表格)。

②本公司BPM在线业务办理流程请参考《结算业务用户手册(结算参与人)》(平台登陆及用户手册查看:www.chinaclear.cn→参与人服务专区→结算参与机构管理平台→登入)。

1.2.1.4结算参与人变更结算账户名称

结算参与人名称发生变更的,结算参与人在本公司总部办理结算参与人名称变更手续后,按以下流程向本公司申请办理结算账户名称变更手续。

1)结算参与人通过本公司的BPM在线业务办理平台完成下列申请材料的填报或提交:

①《证券资金结算申请表》(在线填报);

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扫描件);

③《预留印鉴卡》(扫描件,旧印鉴样本栏内加盖旧印鉴样本);

④《新增/变更/注销指定收款账户申请表》(在线填报);

⑤《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资料变更申请表》(扫描件,原有证券交收账户的账号不变);

⑥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盖章扫描件);

⑦包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扫描件)。

注:①相关申请表格的格式文本,参见中国结算网站(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业务表格→北京市场→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申请表格)。

②本公司BPM在线业务办理流程请参考《结算业务用户手册(结算参与人)》(平台登陆及用户手册查看:www.chinaclear.cn→参与人服务专区→结算参与机构管理平台→登入)。

2)结算部进行系统维护

结算部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进行相应的维护,处理完成后通知结算参与人和结算银行。

3)结算参与人进行CCNET系统维护

结算参与人收到结算部已完成结算账户名称变更的通知后,应在其CCNET系统中维护相应的参数。

1.2.2其他资料变更

结算参与人的注册资本、注册地址、法人代表、经营范围等发生变更的,应按照本公司总部的要求向本公司总部报备。

1.3结算参与人申请注销结算账户

结算参与人拟申请注销结算参与人资格的,应在向本公司总部申请办理资格注销手续后,向本公司申请注销其结算账户。

结算参与人因终止某项结算业务资格(仍具有结算参与人资格)需注销结算账户的,在向本公司总部报备终止该业务资格的同时,向本公司申请注销其结算账户。

结算参与人向本公司申请注销结算账户的,应撤销与该结算账户

相关联的所有交易单元,并按以下程序向结算部申请办理:

1.3.1结算参与人提交注销结算账户申请材料

1、关于注销结算账户、终止结算资金划拨的申请

申请书内容须包括:结算账号、结算账户名称、预留印鉴、对应的指定收款账户信息,并加盖单位公章。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件(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中国结算北京通信系统(CCNET)网关申请表》;

5、本公司要求的其他资料。

注:相关申请表格的格式文本,参见中国结算网站(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业务表格→北京市场→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申请表格)。

1.3.2结算部结转资金

结算部审核结算参与人申请材料无误,确认其与本公司无债权债务关系后,将该申请人结算保证金账户等其他结算账户中的资金及其利息结转到其相应结算备付金账户,并通知结算参与人。

1.3.3结算参与人划出资金

结算参与人通过结算备付金账户对应的指定收款账户划出资金。

1.3.4结算部注销结算账户

结算部确认结算参与人的结算资金全部划出后,注销相应的结算账户,并在办结后通知结算参与人。

1.4结算路径业务

本公司实行以托管单元为单位的资金合并清算模式,交易单元与托管单元之间可以是一对一或多对一的关系。结算参与人向北京证券交易所(简称“北交所”)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申请交易单元相关业务时,应同时向结算部申请办理交易单元的结算路径维护业务。本公司为结算参与人分配托管单元,经纪业务、自营业务、做市业务、托管业务分配不同的托管单元,同一性质的多个托管单元可以对应同一个结算账户。

1.4.1交易单元新增

1.4.1.1交易单元新增自用

结算参与人向北交所或全国股转公司申请新增交易单元自用时,需通过本公司的BPM在线业务办理平台提交业务申请。业务办理流程请参考《结算业务用户手册(结算参与人)》(平台登陆及用户手册查看:www.chinaclear.cn→参与人服务专区→结算参与机构管理平台→登入)

本公司收到结算参与人的业务申请和北交所或全国股转公司的业务通知单后,进行“交易单元—托管单元—结算账户”的结算路径关系维护,完成维护后通知结算参与人。

1.4.1.2交易单元新增出租

结算参与人向北交所或全国股转公司申请新增交易单元出租时,交易单元承租方的托管人需通过本公司的BPM在线业务办理平台提交业务申请。业务办理流程请参考《结算业务用户手册(结算参与人)》(平台登陆及用户手册查看:www.chinaclear.cn→参与人服务专区

→结算参与机构管理平台→登入)

本公司收到托管人的业务申请和北交所或全国股转公司的业务通知单后,进行“交易单元—托管单元—结算账户”的结算路径关系维护,完成维护后通知托管人。

1.4.2交易单元撤销

1.4.2.1交易单元退租

交易单元租入方拟退租交易单元的,结算参与人向北交所或全国股转公司申请的同时,应向结算部提交《资金合并清算申请表》,同时通知托管人向结算部提交《解除资金合并清算申请表》。

托管人须向结算部提交《解除资金合并清算申请表》,申请解除拟退租交易单元的合并清算。

本公司收到双方的《资金合并清算申请表》、《解除资金合并清算表》和北交所或全国股转公司的业务通知单后,进行“交易单元—托管单元—结算账户”的结算路径关系维护,完成维护后通知结算参与人。

注:相关申请表格的格式文本,参见中国结算网站(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业务表格→北京市场→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申请表格)。

1.4.2.2交易单元中止

结算参与人中止交易单元应满足以下条件:①该交易单元已停止所有交易。②该交易单元必须无卖空,无挂账。若该交易单元与托管单元是一对一的关系,则托管单元的托管证券余额必须为零。

1)自行结算的自用交易单元中止

结算参与人拟中止自行结算的自用交易单元的,向北交所或全国股转公司申请的同时,应向结算部提交《资金合并清算申请表》。本公司收到北交所或全国股转公司的业务通知单之后,进行相应的系统维护,完成维护后通知结算参与人。

2)托管人结算的自用交易单元中止

结算参与人拟中止通过托管人结算的自用交易单元的,向北交所或全国股转公司申请的同时,应向结算部提交《资金合并清算申请表》,同时通知托管人向结算部提交《解除资金合并清算申请表》。托管人须向结算部提交《解除资金合并清算申请表》,申请解除拟撤销交易单元的合并清算。本公司收到双方的《资金合并清算申请表》、《解除资金合并清算表》和北交所或全国股转公司的业务通知单后,进行“交易单元—托管单元—结算账户”的结算路径关系维护,完成维护后通知结算参与人。

1.4.3交易单元变更

1.4.3.1结算参与人内部的交易单元变更

结算参与人内部的交易单元名称、交易权限变更时,应确定变更的具体日期,并按以下流程办理:

1)结算参与人向北交所或全国股转公司提出申请;

2)结算参与人向结算部提交《资金合并清算申请表》;

2)本公司收到北交所或全国股转公司的业务通知单之后,对交易单元及托管单元进行相应处理。

1.4.3.2结算参与人发生重组、合并等情况涉及的交易单元变更

结算参与人发生重组、合并涉及交易单元变更的,在向北交所或全国股转公司提出申请的同时,按以下流程办理结算路径业务:

1)结算参与人向结算部提出申请。如涉及结算路径变更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变更后的结算参与人出具的《资金合并清算申请表》,该表应包含变更前的结算参与人的所有交易单元;

②变更前的结算参与人出具《解除资金合并清算申请表》以及关于注销原结算账户、结转账户资金余额至受让方相应结算账户的申请书,内容应包括:双方结算账号、结算账户名称、确定的变更日期、该结算参与人方预留印鉴以及单位公章,并加盖变更后结算参与人公章;

③变更前结算参与人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④双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件(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⑤变更前结算参与人的《中国结算北京通信系统(CCNET)网关申请表》;

⑥本公司要求的其他资料。

注:相关申请表格的格式文本,参见中国结算网站(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业务表格→北京市场→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申请表格)。

2)本公司收到结算参与人变更交易单元的申请资料及北交所或全国股转公司的业务通知单后,进行“交易单元—托管单元—结算账户”的结算路径关系维护,完成维护后通知结算参与人。

1.5证券公司整体转托管业务

1.5.1概述

证券公司整体转托管是指将托管在某一托管单元的全部证券转托管至另一托管单元,转入托管单元应具备托管、转托管等功能。

1.5.2办理流程

1、证券公司应事先与结算部沟通,并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B类股份须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本公司提交下列材料:

1)《整体转托管申请表》;

2)如因交易单元关、停、并、转等原因而申请整体转托管,还需提交监管部门相关批文;

3)本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相关申请表格的格式文本,参见中国结算网站(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业务表格→北京市场→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申请表格)。

2、本公司对整体转托管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后,在《整体转托管申请表》填报的转托管日期进行处理。转托管证券从下一交易日起可在转入托管单元对应的交易单元卖出。

1.5.3注意事项

1、对于证券公司内部的整体转托管,证券公司须正确填写资金结算账号。

2、在证券公司被收购或托管等特殊情况下,转出托管单元与转入托管单元不属于同一证券公司的,只有转入托管单元所属证券公司书面同意承接相关在途证券和资金交收责任的情况下,本公司方予办理。

3、B类股份转出方必须于转托管前两个交易日通过转入托管单元对应的交易单元进行交易。

1.6其他业务

1.6.1资金询证业务

1、本公司通过BPM在线业务办理平台受理以结算参与人为审计对象的资金询证业务,可询证结算参与人资金结算账户余额。

2、办理流程

结算参与人登录本公司的BPM在线业务办理平台,指定相应的会计师事务所后发起询证。业务办理流程请参考《结算业务用户手册(结算参与人)》(平台登陆及用户手册查看:www.chinaclear.cn→参与人服务专区→结算参与机构管理平台→登入)。

结算参与人提交询证申请后,系统自动核对该询证申请是否符合要求,所询证项目描述是否正确合规。

在询证申请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对于所查询的资金结算账户余额,系统将于约五分钟之后发送询证函。

3、注意事项

1)询证申请中需明确查询日期。

2)结算参与人截止某日在本公司的资金结算账户余额为当日交收完成后的余额,不包含当日股票交易的应收、应付金额。

4、期货公司询证业务

方式一:本公司于每年1月向期货公司邮件发送截至上年12月31日的资金结算账户余额数据的扫描件(加盖结算业务专用章)。期货公司将其提供给会计师事务所完成询证业务。

方式二:未建立CCNET网关的期货公司可使用本公司总部下发的U-Key,登陆中国结算网站自助查询其结算备付金账户明细数据(平台登陆及用户手册查看:www.chinaclear.cn→参与人服务专区→结算参与机构管理平台→登入),并提供给会计师事务所完成询证业务。

1.6.2短信提醒业务

1、结算参与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的BPM在线业务办理平台办理短信提醒业务。本公司提供的短信提醒服务分两类:

一般交收短信提醒:对于“尚未支付金额”大于0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发送账户余额、尚未支付金额情况的短信。

收付款短信提醒:发送结算参与人存提款情况(包括跨市场划拨)的短信。

2、办理流程

结算参与人登录本公司的BPM在线业务办理平台,维护短信接收人姓名、岗位、手机号码等相关信息。上述信息默认用于全部结算账号,同时允许结算参与人可以对单个结算账号的信息接收者进行调整。

结算参与人自主配置拟接收短信的类型或数据提取时点。

1)对一般交收提醒短信,结算参与人可以设定一个或多个数据提取时点。

2)对收付款提醒短信,结算参与人可以设定一个或多个具体的短信类型。

第二章清算交收

2.1结算业务要点

2.1.1法人结算

本公司以结算参与人为交收对手方,以资金交收账户为单位办理证券资金的清算与交收。

2.1.2分级结算

证券和资金结算实行分级结算。

本公司作为中央对手方提供多边净额担保结算的,本公司负责办理本公司与结算参与人之间的证券和资金的集中清算交收;本公司提供非担保结算的,本公司负责办理结算参与人之间的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结算参与人负责办理结算参与人与客户之间的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结算参与人与客户之间的证券划付,由本公司代为办理。

结算参与人与其客户之间的纠纷不影响本公司按照业务规则办理清算交收以及对违约结算参与人进行交收违约处理。

2.1.3资金交收账户

结算参与人通过其在本公司开立的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办理全部担保结算、非担保结算、代收代付等业务的资金结算。

结算备付金账户实行分户管理。本公司根据结算参与人的申请为其开立自营、客户、托管等结算备付金账户,分别用于自营业务、经纪业务、资产托管业务的资金结算。

对于同一种业务性质的结算账户(自营、客户、托管),结算参与人可以选择非担保结算业务与担保结算业务共用一个结算备付金账户(即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前四位为B001)进行结算,也可以选择开立一个单独的非担保结算备付金账户(前四位为B009)进行非担保交收证券品种的结算。同种业务性质的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和非担保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后六位使用相同的结算账号,且使用相同的证券交收账户。

同时开立非担保结算备付金账户的结算参与人,其担保交收业务,公开发行涉及的资金结算,以及质押、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非交易收费业务,通过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B001)完成交收;非担保交收业务通过非担保结算备付金账户(B009)完成交收。

2.1.4结算方式

1、多边净额结算方式

本公司根据交易日(以下简称“T日”)北交所和全国股转公司发送的纳入多边净额结算的交易数据、以及其他业务数据,进行多边净额清算,并依据清算结果,作为结算参与人的中央对手方,在T日日终办理证券过户,在T+1日日终与结算参与人完成不可撤销的资金交收。

2、逐笔全额结算方式

对于纳入逐笔全额结算的证券交易,本公司在规定的清算时点进行逐笔全额清算,同一结算参与人应收付资金和证券不做轧差处理。

在规定的交收时点,买卖双方结算参与人应付资金和证券都足额的,本公司完成证券和资金的交收;任何一方或双方结算参与人应付资金或应付证券不足的,本公司做交收失败处理。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双方协商处理,本公司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公司对结算参与人非担保结算业务的交收失败进行记录,作为评估其结算风险的参考信息。

2.2清算

2.2.1多边净额结算

1、结算品种

北交所上市公司股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两网和退市公司A类股票的交易、北交所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票(简称“配股”)业务采取多边净额结算方式。

2、清算

T日收市后,本公司根据北交所和全国股转公司发送的当日上市公司、挂牌公司股票交易数据、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A类股票交易数据、配股业务数据及其他业务数据,计算出各托管单元下各项业务的应收或应付资金,并按托管单元对应的资金结算关系,汇总形成各结算参与人各结算备付金账户T+1日的应收或应付资金净额。

2.2.2逐笔全额结算

1、结算品种

优先股交易、股东人数超200人的终止挂牌公司(简称“200人终止挂牌公司”)股份转让采取T+0日终逐笔全额结算方式。

2、清算

T+0日终,本公司根据北交所和全国股转公司发送的成交数据进行逐笔全额清算,证券和资金不做轧差清算处理。

为方便结算参与人及时准备交收资金,本公司于日间分三批次(11:35,14:30,15:05)将优先股的清算数据发送各结算参与人,并于第三批次同时发送200人终止挂牌公司股份转让的清算数据。该三批清算数据均包含日初至该时点的交易清算数据,供结算参与人作为资金结算参考数据。本公司完成当日全部清算后,将日终批次的全量清算数据发送结算参与人,作为其履行非担保交收义务的依据。

2.3交收

2.3.1资金交收要点

1、最终交收时点

多边净额结算业务的最终交收时点是T+1日16:00。T+0日终逐笔全额结算业务的最终交收时点为T日16:00。

2、交收顺序

本公司按照担保结算业务、非担保结算业务的顺序依次进行资金交收处理。同为T+0交收期的非担保交收顺序为:优先股、200人终止挂牌公司股份。

T日日终完成当日的担保交收和非担保交收后,本公司根据T日交易的多边净额清算数据,进行应收付资金的预记账处理。处理完成后,本公司向结算参与人发送结算数据文件。

2.3.2资金交收

1、担保交收处理

对于北交所上市公司股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股票、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A类股票、配股业务等担保结算业务,T日16:00,本公司完成T-1日交易业务的资金交收。结算参与人应根据清算数据及结算备付金账户余额情况,在最终交收时点前将足额资金划入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确保正常完成交收。

2、非担保交收处理

1)共用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的交收处理

T日16:00,本公司在完成T-1日交易业务的担保交收后,开始处理T日非担保交收。本公司根据T日交易的清算数据,逐笔判断买卖双方结算参与人应付资金和证券是否足额。应付资金和证券均足额的,本公司完成证券和资金的交收;任何一方应付资金或应付证券不足的,本公司做交收失败处理;本公司对单笔交易不办理部分交收。

结算参与人应及时足额将资金划入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避免交收失败。

2)结算备付金账户分户的交收处理

对于担保业务和非担保业务分户结算的,本公司在T日日终直接在非担保结算备付金账户逐笔完成当日的非担保交收。每笔交易的买卖双方结算参与人应付资金和证券都足额的,本公司完成证券和资金的交收。结算参与人应付证券不足的,本公司做交收失败处理。结算参与人应付资金不足的,如果该结算参与人没有申请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和非担保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单向关联交收,则交收失败;如果该结算参与人已申请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和非担保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单向关联交收,则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关联交收处理:

在进行逐笔交收时,结算参与人非担保结算备付金账户出现该笔资金交收不足的,如果其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当日担保交收后的可用余额大于零,本公司将逐笔进行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向非担保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关联交收。非担保结算备付金账户余额和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可用余额足以完成当前该笔交收的,交收成功;否则交收失败。

3)指定不符合交收条件的交易

对于逐笔全额结算业务,本公司向资产托管人(包括托管银行、托管类证券公司、其他托管机构等)开通“指定不符合交收条件的交易”功能。

应付资金方资产托管人可以在T日9:00至15:50,通过CCNET终端勾选和上传不符合交收条件的非担保交收付款指令。对于成功指定的,本公司在当日日终不进行交收处理。

T日9:00至15:50,托管人可以撤销已指定成功的不符合交收条件的交易。对于成功撤销的,本公司在当日日终正常进行非担保交收处理。

3、关联交收

1)客户-自营关联交收

本公司T+1日16:00进行资金交收时,对于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多边净额结算应付资金不足的结算参与人,本公司自动对其相应的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资金进行关联交收,将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中可供关联交收的资金划转至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关联交收的金额为:

关联交收金额=Min(客户备付金账户透支额度,自营备付金账户可用余额)。

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的最低备付金可用于关联交收。T+2日之后(含T+2日),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可提款金额大于零时,结算参与人可通过CCNET系统从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划回不超过实际用于关联交收金额的资金至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划款时应在摘要栏注明“返还”。

2)非担保-综合关联交收

本公司T+1日16:00进行资金交收时,对于已申请开通非担保结算备付金和综合结算备付金关联交收的结算参与人,若其非担保结算备付金账户非担保应付资金不足,本公司自动对其相应的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资金进行关联交收,将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中可供关联交收的资金划转至非担保结算备付金账户。关联交收的金额为:

关联交收金额=Min(非担保备付金账户透支额度,综合备付金账户可用余额)。

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的最低备付金可用于关联交收。T+2日之后(含T+2日),非担保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可提款金额大于零时,结算参与人可通过CCNET系统从非担保结算备付金账户划回不超过实际用于关联交收金额的资金至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划款时应在摘要栏注明“返还”。

2.3.3资金划拨

1、结算参与人可根据需要将款项汇入本公司在各结算银行开立的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2、结算参与人向本公司汇款时,应在汇款凭证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其结算备付金账号(B001******或B009******)并确保无误。未注明结算备付金账号或结算备付金账号有误导致资金无法及时到账的,由结算参与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汇款后,结算参与人应通过CCNET系统联机查询该笔款项是否到账。如发现该笔款项未及时到账,应尽快与结算银行或本公司结算部联系。

3、结算参与人存款截止时点为17:00。因最终交收时点为16:00,结算参与人于16:00-17:00存入的结算资金不可用于当日交收。结算参与人T+1日16:00担保交收资金不足的,认定为资金交收违约。存款服务时间(17:00)截止和本公司资金交收处理结束后结算备付金账户余额为负数的,认定为结算备付金账户发生透支。

4、结算参与人提款时,应确保指定收款银行名称、银行联行号(或银行系统认可的本行行号)、账户名称、银行账号等信息与预留在本公司的账户信息一致。上述任意信息发生变更的,结算参与人应及时向本公司提交变更申请。

5、结算参与人实时提款截止时点为16:30。

6、结算参与人单笔提款金额超过3亿元的,须至少提前1小时向本公司发送电子邮件,并进行电话确认。如因未及时预约或预约后未电话确认导致提款失败的,由结算参与人自行承担后果。

7、结算参与人可通过预约取款的方式提取当日非担保交收完成后的资金。

预约取款申请可在8:30-16:00期间提交。由于非担保交收业务结束后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余额不确定,因此允许结算参与人提交最多三条取款指令,以满足结算参与人将尽可能多的资金提出。

1)若当日非担保资金交收于16:30至16:50完成,本公司对结算参与人提交的预约提款指令进行处理。处理原则如下:

a.每个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可提款金额=结算备付金账户余额-最低备付限额-Max(当日担保业务净应付资金,0)。

b.对于每个结算备付金账户,本公司按照预约提款指令金额由大到小依次处理。

c.对于预约提款指令金额小于等于可提款金额的,本公司将划款指令发送至结算银行予以处理。指令成功处理后,每个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可提款金额更新为减去该指令金额后的最新额度。

对于预约提款指令金额大于可提款金额的,对该指令做失败处理,可提款金额不做调整。

d.第二、三笔预约提款指令继续按照上述规则执行。

2)若当日非担保资金交收结束时点晚于16:50,则当日所有预约取款指令做失败处理。

3)本公司于每日17:05将当日预约提款指令处理结果发送结算参与人。

8、三地结算资金跨市场划拨

1)中国结算三地结算资金互通互用业务的跨市场资金划拨实时到账,办理时间为8:30-16:00。

2)结算参与人在进行跨市场资金划拨后,应及时通过CCNET系统联机查询该笔款项是否到账。如发现业务异常,应尽快与本公司结算部联系。

2.3.4尚未支付金额和可提款金额的计算

以下公式中,非担保交收应付金额为除股转系统公开发行申购外的非担保交收业务应付金额。

1、结算参与人共用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

a.每个交易日8:30-16:00,可提款金额=MAX(结算备付金账户余额-最低备付金限额-公开发行申购金额,0)

“可提款金额”的计算公式中没有扣除非担保交收应付金额。

结算参与人在提款时,应注意留足资金,以确保当日非担保交收业务顺利完成,并满足最低备付限额要求。

b.每个交易日16:00-16:30,可提款金额=结算备付金账户余额-MAX{MAX(当日担保业务净应付资金,0)+∑当日非担保交收应付金额,最低备付金限额}

结算参与人在提款时,应注意留足资金,以满足最低备付限额要求。

c.每个交易日8:30-16:00,尚未支付金额=MAX{Σ非担保交收业务应付金额+公开发行申购金额+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最低备付限额-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余额,0}

d.每个交易日16:00-17:00,尚未支付金额=MAX{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最低备付限额-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余额,0}

2、结算参与人同时使用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和非担保结算备付金账户

①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

a.每个交易日8:30-16:00,可提款金额=MAX(结算备付金账户余额-最低备付金限额-公开发行申购金额,0)

b.每个交易日16:00-16:30,可提款金额=结算备付金账户余额-MAX{MAX(当日担保业务净应付资金,0),最低备付金限额}

c.尚未支付金额=MAX{公开发行申购金额+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最低备付限额-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余额,0}

②非担保结算备付金账户

a.每个交易日8:30-16:00,可提款金额=MAX{非担保结算备付金账户余额,0}

“可提款金额”的计算公式中没有扣除非担保交收应付资金。

结算参与人在提款时,应注意留足资金,以确保当日非担保交收业务顺利完成,并满足最低备付限额要求。

b.每个交易日16:00-16:30,可提款金额=MAX{非担保结算备付金账户余额-Σ非担保交收应付金额,0}

c.尚未支付金额=MAX{Σ非担保交收应付金额-非担保结算备付金账户余额,0}

非担保结算备付金账户“尚未支付金额”的查询有效时段为8:30-16:00。

2.3.5资金账户余额查询

结算参与人可通过CCNET系统实时查询结算备付金账户余额、结算备付金账户可提款金额、尚未支付金额、结算保证金余额等信息。

2.4权益分派业务资金结算

本公司代理权益分派的品种包括:北交所上市公司股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股票、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A类股票、优先股、200人终止挂牌公司股份等。

权益分派资金R+1日支付至各结算参与人相关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R日为权益登记日)。

此外,对于冻结、质押股份等证券发生派息、分红的,本公司暂时将相应资金留存在结算系统,待证券解冻后的次一交易日,本公司将相应派息或分红资金划入该证券当前的托管单元所对应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2.5优先股的赎回、回售业务

本公司通过结算参与人的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处理优先股赎回、回售业务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具体处理详见《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优先股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2.6统一账户平台相关费用结算

2.6.1统一账户平台人民币开户费结算

中国结算统一账户平台非柜台开户业务的人民币开户费由本公司收取。收取方式为:普通投资者的开户业务,通过开户代理机构的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扣收开户费;特殊机构及产品通过在线平台的远程开户业务,通过证券公司(托管人或管理人)的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或托管银行(托管人)的托管结算备付金账户扣收开户费。

T日(交易日)开户的开户费数据(公休日或节假日开立证券账户的,计入公休日或节假日后第一个交易日即T日的开户数据),纳入T+1日日终的多边净额结算数据发送至各开户单位,T+2日16:00完成资金交收。各开户单位应确保在T+2日16:00前其相关结算备付金账户的结算资金足额。如因开户费不足导致结算备付金账户透支的,本公司视其为资金交收违约计收垫息和罚息,并提请本公司总部对开户单位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2.6.2统一账户平台其他收费的结算

通过中国结算统一账户平台开展投资者身份验证业务、机构信息核查业务、投资者手机号码准确性核查业务的,由本公司按照“平进平出”的原则收取相应费用。T日(交易日)的身份验证费、信息核查费、投资者手机号码核查数据(公休日或节假日发生相应业务的,计入公休日或节假日后第一个交易日即T日的业务数据),纳入T+1日日终的多边净额结算数据发送至各开户单位,T+2日16:00完成资金交收。各开户单位应确保在T+2日16:00前其相关结算备付金账户的结算资金足额。如因上述费用不足导致结算备付金账户透支,本公司视其为资金交收违约计收垫息和罚息,并提请本公司总部对开户单位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2.7要约收购/回购业务资金结算

本公司为要约收购/回购业务提供履约保证、预售股份临时保管、股份过户及资金结算等服务。

2.7.1履约保证金收取

收购人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的,收购人应当将不少于收购价款总额的20%作为履约保证金通过其委托的证券公司存入本公司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2.7.2履约保证金退还

因取消或终止要约收购等原因,收购人可向本公司申请解除履约保证。本公司根据收购人申请,在业务审核通过后解除相应履约保证,并向收购人出具解除履约保证证明文件。

2.7.3收购资金缴纳

1.收购人应当根据预受要约查询结果,按照不同履约方式确定需要缴纳的收购资金金额:

1)如收购人以现金方式支付收购价款,且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支付收购价款的,需足额缴纳扣除履约保证金后的收购价款及相关税费;

2)如收购人以证券方式支付收购价款的,需足额缴纳相关税费;

3)收购人以银行保函或财务顾问出具书面承诺作为履约保证方式的,需足额缴纳收购价款及相关税费。

2.在收购期限届满后两个交易日内,收购人应当将相应收购资金通过其委托的证券公司存入本公司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本公司确认收购资金缴纳足额的,向收购人出具收购资金缴款证明。

2.7.4预售股份过户与资金结算

在北交所或全国股转公司出具预售股份划转确认书后,本公司根据北交所或全国股转公司确认内容解除超过预定收购比例股份的临时保管和拟支付证券的锁定(如有),办理预售要约股份过户和资金的结算(结算金额为收购价格乘以过户数量减去相应费用后的净额)。

2.7.5剩余收购资金返还

1.预受股份过户登记及资金结算完成后如收购资金仍有剩余的,收购人可以向本公司申请返还剩余收购资金。

2.本公司在业务审核通过后将剩余收购资金退还至收购人委托的证券公司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中,由受托证券公司将该资金返还给收购人。

2.8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结算

2.8.1开立结算账户

开展承销业务前,主承销商应确认已在本公司开立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未开立的,请参考“1.1.5主承销商申请开通相关业务”。

2.8.2公开发行业务

1、T日申购资金清算

T日日终,本公司根据北交所发送的申购数据,计算各结算参与人应付申购资金金额。结算参与人根据本公司发送的申购清算数据全额冻结投资者应付申购资金。

2、T+1日申购资金冻结

本公司对股票公开发行业务提供非担保交收。股票公开发行业务的申购资金冻结,在完成当日担保业务交收后,其他非担保业务交收前进行。

T+1日16:00前,结算参与人应确保其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有足额资金用于股份申购资金冻结。如资金不足的,应及时向本公司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划付足额申购资金,汇款应注明结算备付金账号并及时跟踪款项到账情况。

T+1日日终,本公司在结算参与人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中记减申购冻结资金金额。如果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不足,本公司记减申购资金直至账户余额为零,不足部分的申购视为无效申购。本公司将申购资金冻结结果告知北交所,由其进行申购无效处理。

证券公司应对投资者的申购资金做前端控制,保证其在T+1日日终有足额资金用于公开发行的股份申购。投资者资金不足的,结算参与人应及时与本公司联系,并于15:30前向本公司申报资金不足的投资者相关信息(《股票公开发行申购资金不足申报表》参见中国结算网站(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业务表格→北京市场→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申请表格)。本公司将结算参与人申报表直接转发至北交所。北交所按照其业务规则进行申购无效处理。

T+1日日终,本公司将申购资金冻结数据发送各结算参与人。

3、T+2日认购资金交收

T+2日日终,本公司对申购冻结资金予以解冻,根据北交所发送的有效认购结果进行认购资金的清算交收,并将申购资金解冻数据及有效认购数据发送结算参与人。

4、T+3日划回申购余款和认购款

T+3日,结算参与人可通过本公司CCNET终端划回投资者申购资金的余款。主承销商应通过CCNET终端将认购资金款项由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划至指定收款账户,并按约定划至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2.8.3发行失败或中止的处理

1、T日确认发行失败或中止

T日日终之前,若北交所因股票申购结果不满足成功发行的标准或其他原因确认本次发行失败或中止,本公司日终不向结算参与人发送申购清算数据。结算参与人可于T日日终将冻结的客户资金予以解冻。

2、T+1日—T+2日确认发行失败或中止

T+1日—T+2日,若北交所因申购资金冻结结果不满足成功发行标准或其他原因确认本次发行失败或中止,本公司于T+2日日终解冻T+1日冻结的结算参与人资金,并将资金解冻数据发送结算参与人。

T+3日,结算参与人应向投资者返还解冻资金。

T+3日后,主承销商应协助发行人向投资者返还冻结资金的利息。

主承销商可向本公司提交关于返还投资者冻结资金利息的申请,并按照本公司相关业务流程办理。本公司根据主承销商申请,将冻结资金利息返还结算参与人,并由结算参与人返还投资者。

3、T+3日起至完成挂牌手续前中止发行

T+3日起至完成挂牌手续前,发行人因突发事项需中止本次发行,主承销商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或北交所的要求,协助发行人向投资者返还冻结资金的利息。主承销商可向本公司提交关于返还投资者冻结资金利息的申请,并按照本公司相关业务流程办理。本公司根据主承销商申请,将冻结资金利息返还结算参与人,并由结算参与人返还投资者。

2.9配股业务的资金结算

本公司对通过北交所交易系统开展的配股业务提供担保交收。证券公司应根据本公司发送的配股权证数据对客户认购数量进行前端控制,并对客户认购资金进行前端控制。

配股认购期R+1日至R+5日(R日为股权登记日),本公司每日接收北交所发送的相关股票配股认购数据,但当天不进行清算。

R+6日若北交所通知本公司该股票配股成功,则本公司于R+6日日终对该股票的全部认购数据进行一次性清算,某笔配股认购的应付金额=配股价格×认购数量;本公司根据清算结果进行认购资金的担保交收。结算参与人应确保其结算备付金账户有足额资金用于配股认购资金的交收。本公司于R+7日将配股认购资金划至主承销商的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

R+6日若北交所通知本公司该股票配股不成功,则本公司对该股票在配股期间的全部认购数据均不进行清算和交收。结算参与人对冻结的客户资金予以解冻。

2.10其他业务的资金结算

2.10.1季度结息

本公司按与结算银行商定的同业存款利率向结算参与人计付利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20日。清算日为每季度末月的20日,若20日为节假日,清算日为20日的前一交易日,记账日期为结息日的次一日。

本公司对各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按季度计付利息。

结算保证金的应计利息记入对应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用于要约收购业务的收购资金,本公司在结息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活期存款利率及实际保管天数核算其利息。收购人应当在提交履约资金划回申请时,在《要约收购资金划回申请表》的备注写明本金及相应利息。在季度结息日后,本公司将利息款退还至收购人委托的证券公司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中,由受托证券公司将该资金返还给收购人。

2.10.2客户、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资金调整

1、佣金调整

每一交易日,结算参与人应按照日结日清的原则,将上一交易日的佣金收入从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划入其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

开立客户非担保结算备付金账户的证券公司,客户非担保结算备付金账户产生的佣金款项,一并通过其对应的客户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收取。结算参与人应通过CCNET系统自行完成佣金调整,并注意以下事项:

1)划付的佣金总额不得超过监管机构规定的最高比例与其客户结算账户上一交易日所有交易量的乘积。同一交易日内,结算参与人可进行多笔佣金划转。

2)划款申请中注明的划款用途应为“佣金”。

3)每个交易日划转佣金的截止时点为16:30。

2、利差调整

季度结息后,结算参与人可通过CCNET系统自行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利差款项划至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划款申请中注明的划款用途应为“利差”。

开立客户非担保结算备付金账户的证券公司,客户非担保结算备付金账户产生的利差款项,一并通过其对应的客户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收取。

3、其它资金调整

自营与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之间的除“佣金”、“利差”、“返还”外的其它资金划转,结算参与人须在“摘要”中注明“其它”。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本公司将两类账户间的资金划转明细情况报本公司总部,由本公司总部统一报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

2.10.3手工提款

发生CCNET系统故障等突发情形,结算参与人无法通过CCNET系统正常提款的,可向本公司提交《结算备付金手工提款申请表》,办理手工提款业务。结算参与人在填制《结算备付金手工提款申请表》时,须在备注栏注明提款原因,填写的收款账户也必须与指定收款账户相符,并加盖有效预留印鉴。本公司核实无误后,将款项划至结算参与人指定收款账户。

注:相关申请表格的格式文本,参见中国结算网站(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业务表格→北京市场→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申请表格)。

第三章风险管理

3.1结算备付金管理

3.1.1结算备付金最低限额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版),本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实行最低限额管理。最低备付金是指本公司为各结算参与人的结算备付金账户设定的最低限额,结算参与人的结算备付金余额应不低于该限额。最低备付金可用于应急交收,但不能划出;如果用于应急交收,结算参与人应于次日补足。

最低结算备付限额=上月证券买入金额/上月交易天数×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

上月证券买入金额指上月第一个交易日至最后一个交易日的纳入多边净额结算范围的证券买入金额合计数。目前纳入计算的证券包括:北交所上市公司股票、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股票、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A类股票买入金额。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为18%。

对于高风险结算参与人,本公司可按照相关业务规则及其风险情况,采取提高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的措施。

3.1.2QFII(含RQFII)托管业务结算备付金最低限额

采取托管人结算模式的QFII托管银行作为本公司结算参与人,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要求在本公司存放结算备付金。按照《关于执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计算方法如下:

各商业银行应逐日统计其负责结算的QFII截至当日的累计净汇入资金规模,并于每月前3个交易日内计算上一月度均值(按照自然日统计计算),作为该月度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的计算基础。

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上一月度累计净汇入资金规模均值×万分之六。

商业银行应合并计算其负责结算的所有QFII的净汇入资金规模。

如出现QFII累计净汇入资金规模为负数的,该QFII的累计净汇入资金规模按照0计算。

各商业银行应于每月第3个交易日前(含当日)向本公司申报其负责结算的所有QFII上一月度累计净汇入资金规模均值。本公司据此核算、调整各商业银行结算备付金账户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限额于每月第6个交易日生效。《托管银行QFII及RQFII净汇入资金规模申报表》参见中国结算网站(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业务表格→北京市场→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申请表格)。请各托管人填写申报模板并发送至我公司结算业务部(联系方式见本指南第五章)。

QFII委托证券公司等机构办理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的,相关业务纳入证券公司等机构经纪业务计算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

3.1.3其他规定

1、新加入本公司结算系统的结算参与人,从其加入之日的下一个月起,执行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的规定。

2、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实行按月调整。本公司于每月第一个交易日,根据各结算参与人上月证券日均买入金额和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确定其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调整后的限额于每月第二个交易日生效。

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每日(包括节假日)日末余额不得低于其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否则将作为不良记录。本公司将根据《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自律管理实施细则》采取相应的自律管理措施。

3、非担保结算业务不纳入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的计收范围。

3.2结算保证金管理

3.2.1结算保证金的计算

本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结算保证金管理办法》,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各结算参与人(QFII托管业务除外)每月应缴纳的结算保证金额度:

本月应缴纳额度=MAX(本月应缴纳额度计算值,20万)

本月应缴纳额度计算值=对应结算备付金账户前六个月权益类日均结算净额×(权益类处置价差比例+处置成本)+对应结算备付金账户前六个月固定收益类日均结算净额(不含质押式回购)×(固定收益类处置价差比例+处置成本)。

其中,权益类日均结算净额的计算范围为本公司提供多边净额结算服务的北交所上市公司股票、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股票、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A类股票等。

权益类处置价差比例、处置成本等参数的取值,暂时参照《结算保证金管理办法》中深圳市场的相关取值。

3.2.2结算保证金管理的其他规定

1、结算保证金实行按月调整。

2、本公司于每月初第一个交易日日终,以结算保证金账户为单位,计算结算参与人(QFII托管业务除外)本月应缴纳的结算保证金额度,并于当日根据清算结果进行预记账处理。

QFII托管人在开立QFII/RQFII托管结算账户时,缴纳初始自营结算保证金20万元及初始客户结算保证金100万元,该额度为固定保证金额度。

3、结算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通过对应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

应当补缴结算保证金的结算参与人,应根据预记账结果,于交收日将足额资金划入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交收。

4、由于结算保证金交收或补缴导致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发生透支的,本公司按照资金交收违约的相关业务规则对结算参与人进行处理。

5、结算保证金金额调整所涉相关数据于清算日和调整日日终向结算参与人发送。

6、非担保结算业务不纳入结算保证金计收范围。对于结算参与人承销的配股业务,不纳入结算保证金计算范围。

3.3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

根据《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用于垫付或者弥补因违约交收、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造成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损失,其来源之一是结算参与人按相关证券品种成交金额的一定比例交纳的资金。每一财政年度终了,如结算风险基金的净资产已达到或超过30亿元,本公司将通知全市场结算参与人自下一年度起不再向结算参与人收取结算风险基金,但结算参与人自加入结算系统并首次交纳结算风险基金起的一年内必须交纳。

按照上述规定,对于新加入我分公司、且在中国结算交纳结算风险基金不满一年的结算参与人(起算时点为其在中国结算京沪深任一分公司最早交纳风险基金的起始日期),北京分公司向其收取一年结算风险基金,具体收取标准为人民币普通股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三。

对于在中国结算沪深分公司已交纳风险基金满一年的结算参与人,我分公司不予收取。

3.4股票交收违约处理

T日日终,结算参与人未能足额履行多边净额结算股票交付义务的,构成股票交收违约。本公司在资金清算时将与结算参与人应付未付股票等值的资金确定为待处分资金,并按照待处分资金金额的千分之一逐日向违约结算参与人计收违约金。违约结算参与人在两个交易日内补足违约交收股票及其权益、违约金的,本公司向其交付待处分资金;结算参与人未及时补足的,本公司动用相应待处分资金,通过委托第三方等方式买入违约交收的股票,并弥补相应的权益、违约金和购买股票所产生的各项税费、佣金等。

除上述规定外,本公司对发生股票交收违约的结算参与人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按照本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自律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对违约结算参与人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2、将其交收违约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3、提请全国股转公司暂停违约结算参与人的做市股份双向报价权限。

4、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措施。

3.5资金交收违约处理

结算参与人应正常履行资金交收义务,向本公司承担最终交收责任。在最终交收时点(T+1日16:00),结算参与人用于多边净额担保结算的可用资金余额(含最低备付)及可关联交收账户(如有)的资金余额之和不足以支付其多边净额担保结算业务应付资金,构成资金交收违约。

本公司根据发生交收违约资金账户性质,对以下四类资金交收违约情形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

3.5.1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自营交易、直接结算结算参与人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资金交收违约

T+1日:

1)确定结算参与人违约

结算参与人的违约金额及实际资金缺口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违约金额=违约账户当日多边净额担保结算业务应付资金-违约账户可用资金余额-关联交收账户可用资金余额(如有)。

违约结算参与人实际资金缺口为:

Max(违约金额-非担保交收补入资金-最终交收时点后划入资金,0)(适用于担保交收和非担保交收共用一个结算备付金账户进行交收的情形),或

Max(违约金额-最终交收时点后划入资金,0)(适用于担保交收和非担保交收通过不同的结算备付金账户进行交收的情形)。

2)关闭电子划款通道、限制转托管

结算参与人发生资金交收违约后,本公司将视违约严重情况关闭其电子划款通道,并限制其自营和做市证券账户转托管和非交易过户转出权限。

3)提交违约情况的报告

违约结算参与人应尽快向本公司非正式提交关于资金交收违约的情况说明,内容包括违约原因、违约处理情况、资金预计到账时间等。

T+2日:

1)弥补资金缺口

如违约结算参与人实际资金缺口大于等于本市场结算保证金但小于本市场结算备付金余额的,本公司将动用该结算参与人在沪深市场的自营结算备付金可用余额弥补其资金违约:①违约结算参与人的担保交收和非担保交收通过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进行交收的,本公司于T+2日日间根据最新实际资金缺口将其在中国结算沪深分公司的自营结算备付金可用余额划转至本公司。②违约参与人在本公司担保交收和非担保交收通过不同结算备付金账户进行交收的,先以其在本公司的非担保结算备付金账户中的可用余额弥补,不足的再按上述程序划转跨市场结算备付金。

2)扣划自营证券

违约结算参与人填写《资金交收违约待处分证券划转申请》申报待处分证券,并以传真形式报送本公司。申报范围为自营证券账户的证券。本公司根据结算参与人的申报确定待处分证券,并划入本公司专用清偿证券账户。

违约结算参与人在T+1日日终未足额申报待处分证券的,本公司直接扣划该结算参与人在本公司的自营证券,划入本公司专用清偿证券账户。自营证券不足的,本公司有权扣划其做市证券。本公司扣划证券的顺序时将综合考虑市值、流动性、波动风险、做市商数量等因素。

本公司按照T+1日收盘价或收盘结算价计算扣划的待处分证券价值,扣划的证券总价值不超过实际资金缺口。

注:相关申请表格的格式文本,参见中国结算网站(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业务表格→北京市场→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申请表格)

3)提交违约情况的报告

违约结算参与人应尽快向我公司提交正式的情况报告。

4)日终处理

T+2日日终,如果违约结算参与人补足实际资金缺口、利息和违约金,则本公司在T+3日返还全部待处分证券,并恢复其证券账户转托管和非交易过户权限。其中,利息=垫付资金×垫付资金适用利率×累计违约天数;违约金=实际资金缺口×违约金计收比例×累计违约天数。

如果仍未补足,本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T+2日16:00后,本公司重新计算资金缺口(含利息和违约金),如果违约结算参与人T+2日资金缺口-已扣划待处分证券价值>0,中国结算可启动跨市场处理程序,将该违约参与人三地的自营证券统一纳入扣划范围内,综合考虑市值、流动性、波动风险等因素确定其在沪深市场的自营证券作为待处分证券予以扣划。如果其T+2日资金缺口-已扣划待处分证券价值≤0的,中国结算不启动跨市场处理程序。

T+3日-T+N日:

结算参与人仍不能足额弥补资金违约的,本公司对待处分证券进行处置,将违约处置所得资金(扣除佣金、税费等后)用以弥补透支损失。

3.5.2证券公司经纪结算备付金账户资金交收违约

T+1日:

1)确定结算参与人违约

参照证券公司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资金交收违约部分。

2)关闭电子划款通道、限制转托管

结算参与人发生资金交收违约后,本公司将视违约严重情况关闭其电子划款通道,并限制违约经纪客户证券账户(违约参与人申报)与自营证券账户的转托管和非交易过户转出权限。

3)提交违约情况的报告

违约结算参与人应尽快向我公司非正式提交关于资金交收违约的情况说明,内容包括违约原因、违约处理情况、资金预计到账时间等。

T+2日:

1)弥补资金缺口

参照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资金交收违约部分。此外,除违约参与人在沪深市场的客户结算备付金可用余额外,其自营结算备付金可用余额也可用于弥补违约。

2)扣划自营证券

违约结算参与人填写《资金交收违约待处分证券划转申请》申报待处分证券,并以传真形式报送本公司。申报范围为自营证券账户的证券。本公司根据结算参与人的申报确定待处分证券,并划入本公司专用清偿证券账户。

违约结算参与人在T+1日日终未足额申报待处分证券的,本公司直接扣划该结算参与人在本公司的自营证券,划入本公司专用清偿证券账户。自营证券不足的,本公司有权扣划其做市证券。本公司扣划证券的顺序时将综合考虑市值、流动性、波动风险、做市商数量等因素。

本公司按照T+1日收盘价或收盘结算价计算扣划的待处分证券价值,扣划的证券总价值不超过实际资金缺口。

注:相关申请表格的格式文本,参见中国结算网站

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业务表格→北京市场→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申请表格)

3)提交违约情况的报告

违约结算参与人应尽快向我公司提交正式的情况报告。

4)日终处理

T+2日日终,如果违约结算参与人补足实际资金缺口、利息和违约金,则本公司在T+3日返还全部待处分证券,并恢复其证券账户转托管和非交易过户权限。其中,利息=垫付资金×垫付资金适用利率×累计违约天数;违约金=实际资金缺口×违约金计收比例×累计违约天数。

如果仍未补足,采取以下措施:

T+2日16:00后,本公司重新计算资金缺口(含利息和违约金),如果违约结算参与人T+2日资金缺口-已扣划待处分证券价值>0,中国结算可启动跨市场自营证券扣划程序,将该违约参与人三地的自营证券统一纳入扣划范围内,综合考虑市值、流动性、波动风险等因素确定其在沪深市场的自营证券作为待处分证券予以扣划。如果其T+2日资金缺口-已扣划待处分证券价值≤0的,中国结算不启动跨市场处理程序。

T+3日-T+N日:

参照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资金交收违约部分。

3.5.3证券公司托管结算备付金账户资金交收违约

T+1日:

1)确定结算参与人违约

参照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资金交收违约部分。

2)当日扣划自营证券

参照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资金交收违约部分。

3)关闭电子划款通道、限制转托管

本公司将视违约严重情况关闭违约结算参与人的电子划款通道,并限制违约托管客户证券账户(违约参与人申报)与自营和做市证券账户的转托管和非交易过户转出权限。

4)提交违约情况的报告

违约结算参与人应尽快向我公司非正式提交关于资金交收违约的情况说明,内容包括违约原因、违约处理情况、资金预计到账时间等。

T+2日:

1)弥补资金缺口

参照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资金交收违约部分。此外,除违约参与人在沪深市场的托管结算备付金可用余额外,其自营结算备付金可用余额也可用于弥补违约。

2)提交违约情况的报告

违约结算参与人应尽快向我公司提交正式的情况报告。

3)日终处理

T+2日日终,如果违约结算参与人补足实际资金缺口、利息和违约金,则本公司在T+3日返还全部待处分证券,并恢复其证券账户转托管和非交易过户权限。其中,利息=垫付资金×垫付资金适用利率×累计违约天数;违约金=实际资金缺口×违约金计收比例×累计违约天数。

如果仍未补足,采取以下措施:

T+2日16:00后,本公司重新计算资金缺口(含利息和违约金),如果违约结算参与人T+2日资金缺口-已扣划待处分证券价值>0,中国结算可启动跨市场自营证券扣划程序,将该违约参与人三地的自营证券统一纳入扣划范围内,综合考虑市值、流动性、波动风险等因素确定其在沪深市场的自营证券作为待处分证券予以扣划。如果其T+2日资金缺口-已扣划待处分证券价值≤0的,中国结算不启动跨市场处理程序。

T+3日-T+N日:

参照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资金交收违约部分。

3.5.4托管银行结算备付金账户资金交收违约

T+1日:

1)确定结算参与人违约

参照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资金交收违约部分。

2)关闭电子划款通道、限制转托管

本公司将视违约严重情况关闭违约结算参与人的电子划款通道,并限制违约托管客户证券账户(违约参与人申报)转托管和非交易过户权限。

3)提交违约情况的报告

违约结算参与人应尽快向我公司非正式提交关于资金交收违约的情况说明,内容包括违约原因、违约处理情况、资金预计到账时间等。

T+2日:

1)弥补资金缺口

参照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资金交收违约部分。

2)提交违约情况的报告

违约结算参与人应尽快向我公司提交正式的情况报告。

3)日终处理

T+2日日终,如果违约结算参与人补足实际资金缺口、利息和违约金,则本公司在T+3日恢复其证券账户转托管和非交易过户权限。

其中,利息=垫付资金×垫付资金适用利率×累计违约天数;违约金=实际资金缺口×违约金计收比例×累计违约天数。

如果仍未补足,本公司将上报本公司总部进行后续处理。

T+3日-T+N日:

参照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资金交收违约部分。

3.5.5QFII托管人结算备付金账户资金交收违约

如果托管人未按照规定及时履行交收责任,导致资金交收透支,本公司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如托管人在规定时点前向本公司指定所需暂扣的证券,本公司从其指定的合格投资者证券账户中,暂扣市值相当于透支金额120%的证券(按T+1日收市价计算市值);如该指定的账户内所有证券市值不足透支金额的120%,则扣其全部证券。如托管人未在规定时点前向本公司指定所需暂扣的证券,本公司将按照托管人托管的所有合格投资者证券账户T日买入证券成交的先后顺序,自后向前依次扣券,直至扣券总市值达到透支金额的120%为止。(2)若T+2日托管人仍然不能补足透支金额的,本公司将自T+3日开始卖出暂扣证券,并以卖出款弥补透支。卖出款不能全额弥补透支金额本息及罚息的,差额部分由托管人负责向最终责任人追索,所追索款项应及时交付本公司;卖出款全额弥补透支金额本息及罚息之后仍有剩余的,余额转入托管人结算备付金账户。(3)对透支金额按金融同业存款利率向托管人收取利息,并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托管人收取罚息。(4)提请北交所、全国股转公司限制或暂停资金交收透支的托管人所托管合格投资者的证券买入,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

3.5.6其他措施

对于上述五类情形,本公司除采取以上交收违约处理措施外,还可根据具体风险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按照本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自律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对违约结算参与人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2)将其交收违约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3)提请全国股转公司暂停违约结算参与人的做市股份双向报价权限(如有)。

4)提请北交所、全国股转公司限制或暂停违约结算参与人相关业务的股票买入交易。

5)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措施。

6)本公司参照《中国结算协助托管银行冻结、解冻、划转、划回违约客户证券的业务流程》,协助托管银行进行客户交收违约处理。

3.6待处分证券处置

待处分证券,是指结算参与人多边净额担保结算品种发生资金交收违约后,违约结算参与人向本公司申报提交的或本公司依据业务规则直接扣划的、在北交所上市或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转让的股票或其他证券。本公司将待处分证券划入本公司的专用清偿证券账户。

待处分证券处置遵循公平、公正、平稳、快速、有序的原则。

违约结算参与人为证券公司的,本公司将待处分证券通过其自营交易单元予以处置;违约结算参与人为资产托管人的,本公司将待处分证券通过相关资产管理人租用或自有的交易单元予以处置。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本公司采用上述方式处置:(1)监管部门及北交所、全国股转公司对该违约结算参与人或资产管理人的相关卖出交易权限无限制;(2)待处分证券为流通股;(3)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T+2日违约结算参与人仍未补足透支(含利息、违约金,下同)的,本公司于T+3日启动处置程序。违约结算参与人或资产管理人应按照处置协议的约定,在T+5日日终前完成处置。

注:相关处置协议的格式文本,参见中国结算网站(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业务表格→北京市场→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申请表格)

处置所得足以弥补透支、或者违约结算参与人自行补足透支的,本公司及时通知违约结算参与人终止处置。处置所得弥补透支后仍有剩余的,本公司将剩余资金以及待处分证券及其权益退还给违约结算参与人。

截至T+5日日终违约结算参与人未能补足透支、且待处分证券仍有剩余的,本公司通知其终止处置。本公司可采取委托其他机构处置等方式继续处置。透支仍未补足的,本公司依法向违约结算参与人继续追索。

3.7日常风险隐患记录

本公司对结算参与人违反结算业务规则或存在风险隐患的行为进行监测和记录,作为评估其结算风险的依据或参考。本公司可根据结算业务规则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和自律管理措施。风险监测指标包括但不限于:

1、结算备付金账户发生资金交收违约和透支的情况;

2、结算备付金账户发生低于最低备付金的情况;

3、资金交收预警情况。本公司将交收日15:30—16:00设定为交收预警时间窗。本公司于每个交收日15:30检查各结算备付金账户余额,如果余额小于零,则进行预警;

4、非担保业务交收失败情况;

5、缺席本公司组织的技术系统测试和业务技术培训的情况;

6、不积极配合办理各项业务的情况;

7、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更后未及时报备的情况。

3.8股票划分交易

本公司为配合北交所或全国股转公司实施暂缓清算交收,并出于结算风险防范需要,有权将异常交易从多边净额结算中划分出来,实施逐笔全额结算。由此带来的可能损失由客户与结算参与人协商解决。

第四章两网及退市公司结算业务

4.1证券公司申请开通结算业务

4.1.1两网公司和退市公司A类股份

证券公司参与两网公司和退市公司A类股份交易的结算业务,应向本公司申请开通结算业务资格。具体流程按照本指南第一章相关内容执行。

4.1.2两网公司和退市公司B类股份

证券公司参与两网公司和退市公司B类股份交易业务前,应向本公司申请开通结算业务资格。证券公司只有在本公司为其开通B类股份交易结算业务资格后,方可参与两网公司和退市公司B类股份交易。

证券公司按照以下规定申请开通B类股份交易结算业务。

1、提交业务申请资料

1)B类股份交易结算业务资格申请表;

2)外管局颁发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关于指定B类股份交易结算银行的申请;

4)B类股份交易结算账户确认书;

5)B类股份交易业务授权有效印鉴;

6)包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7)B类资金结算业务预留印鉴卡;

8)本公司要求的其它材料。

相关申请表格下载参见“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业务表格—北京市场—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两网公司和退市公司证券登记结算业务申请表格”。

本公司授权中国银行为B类股份结算银行。境内证券公司应在结算银行系统内开立B类股份结算银行账户,并选择结算银行的北京营业网点或证券公司所在地营业网点为开户行。

2、缴纳B类股份交易结算保证金

证券公司每开通一个具有B类交易权限的交易单元,需通过如下银行账户向本公司缴纳B类股份交易结算保证金7万美元: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账户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结算保证金存款账户

账号341562392427

3、向结算银行报送材料

证券公司需向B类股份结算银行报送如下材料:

1)B类股份交易清算交收协议(异地证券公司);该项材料由结算银行提供。

2)B类股份交易结算账户确认书。

4.2证券公司申请变更B类业务相关资料

证券公司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向结算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关于指定B类股份交易结算银行的申请;

2)B类股份交易结算账户确认书;

3)B类股份交易业务授权有效印鉴;

4)包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5)B类资金结算业务预留印鉴卡;

6)本公司要求的其它材料。

相关申请表格下载参见“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业务表格—北京市场—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两网公司和退市公司证券登记结算业务申请表格”。

4.3清算交收和违约处理

4.3.1A类股份

A类股份交易的清算交收和违约处理,按照本指南第二章和第三章相关内容执行。

4.3.2B类股份

B类股份交易的清算交收实行交收期为T+3日的多边净额清算、担保交收安排。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和香港地区法定节假日时,交收日顺延。无法及时足额完成交收的结算参与人,须承担交收违约责任。

境外券商不能直接参与B类股份交易的结算,须与有全国股份转让业务资格的结算参与人签署代理协议后,由该结算参与人代为完成并承担相应清算交收责任。

1、清算交收流程

1)一类指令修改(SI1):本公司T+1日进行一类指令对盘。

证券公司应及时核对成交资料中股东代码的有效性和正确性,如有错误,应当于T+1日下午2:00前以电话传真方式通知本公司,并邮寄修改一类指令的正本。

2)二类指令(SI2):涉及境外托管银行的转托管指令。由证券公司和托管银行于T+2日中午12:00前以传真方式分别向本公司发送SI2指令,配对成功后转托管方能成功。证券公司和托管银行应邮寄二类指令的正本。

3)试交收:本公司在T+2日下午3:00之后执行试交收处理,预先计算出各证券公司T+3日应交收的资金净额。试交收处理完毕后,所有交收数据不得变更。

4)证券交收:本公司在T+3日上午进行证券交收处理,记增或记减投资者证券账户。

5)资金交付:资金应付方证券公司应当在T+3日中午12:00之前将应付款项足额汇入本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本公司在T+3日中午12:00之前向结算银行发出汇款指令,由结算银行将款项划入应收方证券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B类股份交易清算交收具体流程参见附件2。一类指令修改和二类指令申请表的下载,参见“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业务表格—北京市场—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两网公司和退市公司证券登记结算业务申请表格”。

2、B类股份交易卖空处理

B类股份交易禁止卖空。对于发生卖空行为的结算参与人,本公司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B类股份卖空是指结算参与人或其名下投资者证券账户上某只股票的卖出股数超过该股票的实际持有余额、造成股份不足的,则为B类股份卖空。

2)T+3日,本公司在最终交收时冻结相关结算参与人卖空所得资金,将卖空通知传真给该结算参与人,并要求其尽快补足卖空证券。否则本公司有权实行强制性补购,因强制补购所产生的亏损及费用和引起的后果由违约结算参与人承担。

3)发生卖空的结算参与人须于T+4日前将《B类股份交易卖空情况报告书》递交本公司。如因技术系统故障等原因造成的卖空,应在情况报告书中说明。

4)对于发生卖空行为的结算参与人,本公司将处以罚款并没收盈余,该笔款项在B类资金结算账户或交收款中扣除。罚款根据卖空金额的1%(日)逐日计算,并于结算参与人弥补证券交收违约后的次一交易日收取。本公司将于扣款当日将《付款通知》传真给结算参与人。对于一年内首次发生B类卖空行为的结算参与人,本公司可根据其申请,综合考虑卖空原因、市场影响、整改情况等因素,对其免于罚款。

5)由于二类指令延误或转托管造成的卖空,在T+5日前转托管到账的,可以免罚。

3、B类股份交易买空(透支)处理

B类股份交易禁止买空。对于发生买空行为的结算参与人,本公司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B类买空是指结算参与人未在交收日规定时间将买入股份的款项足额汇入本公司账户,导致交收资金不足的行为。

2)本公司T+3日动用结算保证金完成交收。

3)结算参与人应尽快弥补透支及相应的垫息、罚息。T+3日后,结算参与人汇入本公司银行账户的款项首先补足T+3日动用的结算保证金金额及利息,剩余部分予以退还或作为后续的交收资金。

4)买空行为一经发现,本公司立即冻结该结算参与人的相应股份。该结算参与人必须在T+5日前补足透支金额。如未及时补足透支金额,本公司有权在T+6日强制性卖出股份。因强制卖出所造成亏损等后果由违约结算参与人承担。

5)根据透支金额及天数,本公司按中国银行北京分行提供的美元存款利率收取透支垫息,并按0.5%(每日)收取罚息。

第五章相关资料

5.1收费标准

本业务指南所涉业务收费标准,参见中国结算网站公布的《北京市场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收费及代收税费一览表》,查询下载路径:

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收费标准。

5.2结算银行信息

本公司在结算银行的账户信息可通过以下路径查询下载:

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银行账户信息表→《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银行账户信息表》。结算银行账户信息有变动的,本公司将在网站上及时更新。

5.3本公司结算部的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传真

010-50939838

ylsha@chinaclear.com.cn

010-50939878

010-50939828

hlren@chinaclear.com.cn

010-50939787

yangqiu@chinaclear.com.cn

 

联系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6号金阳大厦五层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结算业务部

邮编:100033

5.4数据接口规范

本公司的数据接口规范可通过以下路径查询下载:

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接口规范→北京市场→中国结算北京市场数据接口规范(结算参与人版)。数据接口有变动的,本公司将在网站上及时更新。

 

附件1:

结算参与人申请开通结算备付金跨市场划拨流程

通过中国结算三地结算资金互通互用业务,结算参与人在本公司和上海、深圳分公司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之间的跨市场资金划拨可以实时到账。在上海、深圳分公司开立了结算账户的结算参与人,如果需要将其在本公司的结算备付金直接划付至该结算参与人在上海或深圳分公司的结算备付金账户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1)结算参与人向结算部提交《结算备付金跨市场划拨申请表》

注:申请表格的格式文本,参见中国结算网站

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业务表格→北京市场→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申请表格)。

2)结算部进行系统维护

结算部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进行相应的维护,处理完成处理后通知结算参与人。

3)结算参与人进行CCNET系统维护

结算参与人收到结算部已开通结算备付金跨市场划拨业务的通知后,应在其CCNET系统中维护相应的参数。具体如下:

①从北京划往上海

银行行号:999700

收款银行账号:结算参与人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结算备付金账号(18位)+账户性质,其中账户性质为客户(托管)的,填写KH,账户性质为自营的,填写ZY银行开户名称:结算参与人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名称

银行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②从北京划往深圳

银行行号:0200

收款银行账号:结算参与人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结算备付金账号(10位)+账户性质,其中账户性质为客户的,填写KH,账户性质为自营的,填写ZY

银行开户名称:结算参与人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名称

银行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附件2:

B类股份交易清算交收具体流程表

 

T日下午3:00后

全国股转公司将成交资料传送给本公司

T日下午3:00后

结算参与人对B类成交数据内容进行检查复核,并准备相关的修改指令

T+1日上午10:00前

本公司进行第一次一类指令对盘,并将对盘情况通知有关结算参与人

T+1日下午2:00前

结算参与人将所需修改指令发送给本公司

T+1日下午2:00前

本公司根据修改指令修改交收资料,并完成指令对盘

T+2日中午12:00前

结算参与人和托管银行将二类指令以传真方式发送本公司结算业务部

T+2日下午2:00前

本公司进行第一次二类指令配对,并将配对情况通知结算参与人

T+2日下午2:00前

结算参与人向本公司发送二类修改指令

T+2日下午2:00前

本公司根据申请修改二类指令,并完成指令配对

T+2日下午3:30前

本公司完成试交收,并将试交收报表发送结算银行作为资金收付的依据。试交收完成后所有资料不得变更

T+2日下午5:00前

本公司处理后将试交收资金数据连同其它数据一并传送给各结算参与人

T+2日下午5:00后

结算参与人对收到的数据内容进行检查复核,并根据试交收资金报表的数据准备安排清算交收资金

T+3日截止下午4:00

清算银行根据本公司的指令向结算参与人收取交收资金并完成最终交收

T+3日下午5:00前

本公司将正式交收数据连同其它数据一并发送给各结算参与人

T+3日下午5:00后

结算参与人对收到的数据内容进行检查复核并入账处理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定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京业字〔2021〕2 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来源:中国结算网站www.chinaclear.cn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clear.cn/zdjs/editor_file/20211112170141528.pdf

 

第一章 总则

1.1 为规范发行人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定向发行可转债)登记结算业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未规定的,参照中国结算及本公司其他有关业务规定执行。

1.2 本公司按照上位业务规则及本指南办理登记,不表明对发行人或其委托的持续督导券商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定向发行可转债的投资风险或收益以及申请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定向发行可转债投资风险由债券持有人自行承担。

第二章 登记存管

第一节 初始登记

2.1.1 概述

发行人取得北交所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定向发行可转债登记函后,应向本公司申请办理定向发行可转债初始登记业务。

2.1.2 申请材料

1)《定向发行可转债初始登记申请表》(见附件 1);

2)北交所或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定向发行可转债登记函复印件;

3)需要中国证监会核准、注册的,还需提供证监会的核准、注册文件;

4)定向发行可转债发行承销协议(如有);

5)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定向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到位的验资报告;

6)债券登记电子数据接口 DJxxxxxx(以 EXCEL 表格形式提交,数据文件模板见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接口规范北京市场);

7)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除电子数据文件外,均需加盖发行人公章,多页的材料需加盖骑缝章。

2.1.3 办理流程

1)发行人提交初始登记申请

发行人取得北交所或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定向发行可转债登记函后,通过网上业务平台向本公司提交定向发行可转债初始登记申请。

2)发行人确认登记数据并付款

本公司对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向发行人出具证券持有人名册清单及初始登记费付款通知。发行人确认登记数据无误后,向本公司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划付证券登记费。

3)发行人查看登记结果

本公司确认登记费到账后,于两个交易日内完成定向发行可转债初始登记,并向发行人出具初始登记结果报表等文件。

2.1.4 注意事项

1)发行人向本公司申请办理定向发行可转债初始登记前,应整理、核对债券持有人信息,督促未开立证券账户的债券持有人及时开立深圳市场 A 股证券账户并通过证券公司添加北京市场账户标识。

2)申请挂牌公司挂牌的同时定向发行可转债,应分别完成股票和可转债初始登记,并根据登记结果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办理挂牌手续。

第二节 派息和本息兑付

2.2.1概述

发行人按期付息或到期本息兑付,应向本公司申请办理定向发行可转债派息或本息兑付业务。

2.2.2申请材料

2.2.2.1派息申请材料

1)《定向发行可转债派息申请表》(见附件2);

2)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2.2.2.2 本息兑付申请材料

1)《定向发行可转债本息兑付申请表》(见附件3);

2)在北交所或全国股转公司官网披露的《可转债本息兑付公告》;

3)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均需加盖发行人公章,多页的材料需加盖骑缝章。

2.2.3办理流程

2.2.3.1派息

1)发行人提交派息申请

发行人应于R-5日前(含R-5日,R为定向发行可转债派息的权益登记日)通过网上业务平台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派息业务。

2)发行人信息披露

发行人申请经本公司确认后,发行人按照北交所或全国股转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于R-4日前(含R-4日)在北交所或全国股转公司网站披露《可转债付息公告》。

3)发行人付款

本公司对发行人披露的公告审核无误后,向发行人出具债券派息及其手续费划款通知。发行人应于R-1日中午12:00前将款项足额划入本公司指定银行账户。汇款时务必在汇款单用途(备注/摘要)栏注明转债代码和资金用途。

4)发行人查看办理结果

R+1日,发行人查看本公司出具的定向发行可转债派息结果报表等文件。

本公司于R+1日将派息资金划至结算参与人备付金账户,由结算参与人划入债券持有人资金账户。

2.2.3.2本息兑付业务

1)发行人提交本息兑付申请

发行人应于D-1日前(含D-1日,D为定向发行可转债期满日)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本息兑付业务。

2)发行人付款

本公司对发行人申请审核无误后,向发行人出具债券兑付及其手续费划款通知。发行人应于D+3日中午12:00前将款项足额划入本公司指定银行账户。汇款时务必在汇款单用途(备注/摘要)栏注明转债代码和资金用途。

本公司确认款项足额到账后,于兑付权益登记日D+4日终对债券持有人证券账户债券持有余额进行记减。

3)发行人查看办理结果

D+5日,发行人查看本公司出具的债券本息兑付结果报表等文件。

本公司于D+5日将兑付资金划至结算参与人备付金账户,由结算参与人划入债券持有人资金账户。

2.2.4注意事项

1)发行人在填写派息、兑付申请时,每10张定向发行可转债派息、兑付金额小数点后最多为6位。

2)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取得债券利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各结算参与人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代扣代缴。

QFII、RQFII按税后金额派发利息,发行人应在申请时明确QFII、RQFII按税后金额计算并发放利息,并在实施公告中明确对QFII、RQFII发放的利息金额及税金扣缴相关事宜。其他机构按税前金额派发利息,由债券持有人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发行人应确保披露的派息、兑付公告内容与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一致。

4)本公司根据权益登记日日终债券持有人证券账户登记的该债券余额进行权益计算。

5)发行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向本公司指定收款银行账户划入派息、本息兑付款项的,应当立即通知本公司并予以公告,本公司终止为其提供代理派息、兑付服务。因发行人原因导致派息、兑付无法按时完成的,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法律后果由发行人承担。

6)本息兑付时,如存在质押或冻结债券,本公司在冻结相应的兑付资金后,注销债券。

7)本公司于业务办结后次一交易日内向发行人申报的指定银行账户退还剩余款项(如有)。

第三节 赎回

2.3.1 概述

当定向发行可转债触发赎回条件后,发行人行使赎回权的,应向本公司提交赎回业务申请。

2.3.2 申请材料

1)《定向发行可转债赎回申请表》(见附件 4);

2)在北交所或全国股转公司官网披露的《可转债赎回暨暂停转让、暂停转股的公告》;

3)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均需加盖发行人公章,多页的材料需加盖骑缝章。

2.3.3 办理流程

1)发行人提交申请

发行人应于 S 日前(含 S 日,S 为赎回日)通过网上业务平台向本公司提交定向发行可转债赎回业务申请。

2)发行人接收付款通知并付款

本公司审核通过后,向发行人出具债券赎回预付款通知,付款金额包括赎回款(税前赎回价格×赎回债券数量)及手续费(赎回款×赎回手续费率)。发行人应于 S+4 日中午 12:00 前将赎回款及手续费足额划入本公司指定银行账户。汇款时务必在汇款单用途(备注/摘要)栏注明转债代码和资金用途。

本公司确认款项足额到账后,于赎回登记日 S+5 日日终对债券持有人证券账户债券持有余额进行记减,并于 S+6 日将赎回款划入结算参与人备付金账户,由结算参与人划入债券持有人资金账户。

3)发行人接收赎回结果报表

S+6日,本公司向发行人出具债券赎回结果报表。

2.3.4 注意事项

1)发行人不能在指定时间内将相关款项足额划入本公司指定银行账户的,应当立即通知本公司并予以公告,本公司终止为其提供代理赎回服务,后续未了结的赎回事宜,债券发行人可按照北交所或全国股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相关规定另行申请赎回业务。因发行人原因导致赎回无法按时完成的,产生的一切损失和法律后果由发行人承担。

2)发行人申请部分赎回时,本公司仅注销债券持有人相应证券账户中未被质押、冻结的该债券。如未被质押、冻结的债券数量小于发行人申请赎回注销债券数量,则涉及质押和冻结的债券注销失败。

发行人申请全部赎回的,如存在质押和冻结债券,本公司在冻结相应赎回资金后,注销所有赎回债券。

3)本公司于业务办结后次一交易日内向发行人申报的指定银行账户退还剩余款项。

4)发行人赎回定向发行可转债的,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取得债券利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各结算参与人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代扣代缴。QFII、RQFII按税后金额派发利息,发行人应在申请时明确QFII、RQFII按税后金额计算并发放利息,并在相应公告中明确对QFII、RQFII发放的利息金额及税金扣缴相关事宜。其他机构按税前金额派发利息,由债券持有人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四节 回售

2.4.1 概述

定向发行可转债触发回售条件后,发行人应向本公司提交回售业务申请。

2.4.2 申请材料

1)《定向发行可转债回售申请表》(见附件 5);

2)在北交所或全国股转公司官网披露的《可转债回售的公告》;

3)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均需加盖发行人公章,多页的材料需加盖骑缝章。

2.4.3 办理流程

1)发行人提交申请

发行人应于 H-2 日前(含 H-2 日,H 为回售申报开始日)通过网上业务平台向本公司提交回售业务申请。

2)本公司对债券持有人申报回售的债券保管冻结

在回售申报期内,本公司根据北交所或全国股转公司发送的债券持有人有效回售申报指令,对债券持有人申报回售的债券进行保管冻结。

3)发行人接收付款通知并付款

K+1 日(K 为回售申报截止日),本公司根据回售申报期间北交所或全国股转公司发送的债券持有人回售申报数据,向发行人提供债券回售申报结果和付款通知。发行人应于 K+4 日中午 12:00 前将回售款及手续费足额划入本公司指定银行账户。汇款时务必在汇款单用途(备注/摘要)栏注明转债代码和资金用途。

本公司确认款项足额到账后,于 K+5 日日终对债券持有人证券账户债券持有余额进行记减,于 K+6 日将回售款划入结算参与人备付金账户,由结算参与人划入债券持有人资金账户。

4)发行人接收回售结果报表等

回售完成后,本公司于 K+6 日向债券发行人出具债券回售结果。

2.4.4 注意事项

1)对于债券持有人申报回售的债券,本公司仅注销其证券账户中未被质押、冻结的该债券。如债券持有人未被质押、冻结的债券数量小于其申报回售债券数量,则本公司对债券持有人相应证券账户中实际可用部分的该债券进行回售处理。

2)发行人不能在指定时间内将相关款项足额划入本公司指定银行账户的,应当立即通知本公司并予以公告,本公司终止为其提供代理回售服务,后续未了结的回售事宜由债券发行人自行处理。

3)因发行人原因导致回售无法按时完成的,本公司对债券持有人申报回售时保管冻结的债券解除保管冻结,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和法律后果由债券发行人承担,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4)本公司于业务办结后次一交易日内向发行人申报的指定银行账户退还剩余款项。

5)债券持有人回售债券的,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取得债券利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各结算参与人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代扣代缴。QFII、RQFII按税后金额派发利息,发行人应在申请时明确QFII、RQFII按税后金额计算并发放利息,并在相应公告中明确对QFII、RQFII发放的利息金额及税金扣缴相关事宜。其他机构按税前金额派发利息,由债券持有人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五节 转股

2.5.1 概述

定向发行可转债持有人可以在约定转股期内将所持可转债转换成股份。定向发行可转债的转股申报通过北交所或全国股转公司交易系统进行。本公司依据北交所或全国股转公司发送的有效转股申报数据,办理债转股登记业务。

2.5.2 申请材料

1)《定向发行可转债转股申请表》(见附件 6);

2)北交所发行人拟使用回购股份用于转股的,应提交指定其名下一个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作为转股专门账户的说明;

3)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均需加盖发行人公章,多页的材料需加盖骑缝章。

2.5.3 办理流程

1)发行人提交申请并缴纳零债资金

发行人应于 T-2 日前(T 为开始转股日,且为交易日)通过网上业务平台向本公司提交申请。本公司审核发行人申请后,向发行人发送付款通知,通知发行人预付 5 万元零债资金款项,用于偿还转股时债券面额不足转换 1 股的部分。发行人应于 T-1 日 12:00 前将零债资金划至本公司指定银行账户。汇款时务必在汇款单用途(备注/摘要)栏注明转债代码和资金用途。

转股期内零债资金不足的,发行人应根据本公司要求及时补足相应款项。

2)转股(无需发行人处理)

在约定的转股期内,本公司根据北交所或全国股转公司发送的有效转股申报数据,于申报转股当日闭市后记减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定向发行可转债余额,记增相应股份数额,记减发行人转股专门账户相应的股份数额(如有)。涉及零债资金的,本公司根据发行人委托于每个转股日次一交易日将相应零债资金计入结算参与人备付金账户,由结算参与人划入债券持有人资金账户。

3)发行人申请退款(如有)

转股期截止后,发行人可向本公司提交《零债资金退款申请书》(见附件 7),申请将转股结束后的剩余零债资金退回。本公司在收到《零债资金退款申请书》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将相关资金划至申请书中指定的银行账户。

2.5.4 注意事项

1)定向发行可转债转股的最小单位为一股。

2)已质押、冻结的债券不可进行转股。定向发行可转债持有人申报转股的可转债数量大于其实际可用可转债余额的,本公司按其实际可用可转债余额办理转股登记。

3)债券持有人应使用已添加北京市场账户标识的深圳市场 A股证券账户进行转股登记。

4)发行人向北交所提交转股申请时,应明确转股来源。对于仅使用增发股份作为定向发行可转债转股来源的,本公司不使用转股专门账户中的股份。

对于同时使用增发股份与回购股份作为转股来源的,定向发行可转债持有人使用无限售可转债转股的,本公司优先使用发行人转股专门账户中的股份进行转股,若转股专门账户中的股份已用完或发行人未向本公司申报转股专门账户,本公司使用增发股份进行转股;定向发行可转债持有人使用限售可转债转股的,本公司使用增发股份进行转股。

5)北交所发行人向本公司申请指定的转股专门账户,应为正常状态的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该账户应专门用于发行人回购或存放拟用于可转债转股的股份。

第六节 解除限售

2.6.1 概述

有限售条件的定向发行可转债(以下简称限售定向发行可转债)在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发行人向北交所或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办理限售定向发行可转债解除限售。北交所或全国股转公司审核同意后,发行人向本公司申请办理限售定向发行可转债解除限售登记业务。

2.6.2 申请材料

1)《限售定向发行可转债解除限售申请书》(见附件 8);

2)股份变更登记电子数据接口 BGxxxxxx(以 EXCEL 表格形式提交,数据文件模板见 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接口规范-北京市场);

3)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除电子数据文件外,均需加盖发行人公章,多页的材料需加盖骑缝章。

2.6.3 办理流程

1)发行人提交解除限售登记申请

限售定向发行可转债解除限售申请经北交所或全国股转公司审核通过后,发行人应通过网上业务平台向本公司提交解除限售登记业务申请。

2)发行人确认申报数据

本公司审核通过后,向发行人出具限售定向发行可转债解除限售变更登记明细清单。发行人应根据下发的明细清单核对申报数据;确认数据无误后,将加盖发行人公章的明细清单回传至本公司。

3)发行人信息披露

发行人根据本公司通知,按照北交所或全国股转公司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发行人应自行确定解除限售定向发行可转债可转让日(T日),并于T-3日前(含T-3日)在北交所或全国股转公司网站披露限售定向发行可转债解除限售公告。公告披露后,发行人应最晚于T-2日前(含T-2日)将已披露的公告加盖发行人公章回传至本公司。

4)发行人查看登记结果

发行人可于 T 日查看本公司出具的《限售定向发行可转债解除限售登记确认书》《股本结构对照表》。

2.6.4 注意事项

债券持有人可解除限售的定向发行可转债数量可能受到质押、冻结的影响,请发行人务必提前核实判断:

在向北交所或全国股转公司申请解除限售前,发行人请务必查询证券质押及冻结明细数据,以核实拟解除限售的定向发行可转债持有人是否存在质押、冻结情况,并根据核实结果填报申请解除限售的定向发行可转债数量。

查询方法为:发行人登录网上业务平台,通过发行人业务→信息查询业务→股份冻结数据查询申请《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若存在质押、冻结情况,则一个质押/冻结序号下的债券,只能整体解限或整体不解限,这可能会影响该债券持有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定向发行可转债数量。

第七节 回购注销

2.7.1 概述

由于债券持有人履行业绩补偿义务等,发行人需对定向发行可转债实施回购注销的,发行人向北交所或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可转债回购注销并获得确认后,应向本公司申请办理定向发行可转债回购注销登记业务。

2.7.2 申请材料

1)《定向发行可转债回购过户申请书》(见附件 9);

2)《定向发行可转债回购注销登记申请书》(见附件 10);

3)关于本次定向发行可转债回购注销事项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经股东大会授权办理回购注销事宜的,可提供有关本次定向发行可转债回购注销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公告);

4)债券持有人充分知晓并同意本次定向发行可转债回购注销的承诺函(见附件 11);

5)证券过户登记电子数据接口 CSPLW(以 EXCEL 表格形式提交,数据文件模板见 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接口规范-北京市场);

6)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除电子数据文件外均需加盖发行人公章,多页的材料需加盖骑缝章。

2.7.3 办理流程

1)发行人提交申请

发行人可转债回购注销申请经北交所或全国股转公司确认后,通过网上业务平台向本公司提交申请材料。本公司收到北交所或全国股转公司提供的可转债回购注销通知表后开始办理。

2)本公司办理过户及注销

本公司审核通过后,向发行人出具证券过户确认明细。发行人应根据下发的明细清单核对申报数据;确认数据无误后,将加盖发行人公章的明细清单回传至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发行人反馈结果后两个交易日内,将回购的定向发行可转债过户至发行人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于过户的次一交易日完成定向发行可转债注销登记。

3)发行人查看登记结果

本公司于完成定向发行可转债注销登记的次一交易日,向发行人出具《定向发行可转债注销确认书》《股本结构对照表》。

2.7.4 注意事项

1)发行人应使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办理定向发行可转债回购。

发行人开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请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办理(下载路径为: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业务规则-账户管理)。

2)已被质押或冻结的定向发行可转债,待质押或冻结解除后,方能办理定向发行可转债回购注销登记。

3)发行人应向被回购定向发行可转债的持有人足额支付约定回购款项后,方能申请定向可转债的回购注销登记业务。

第八节 发行人信息查询

定向发行可转债发行人信息查询业务,按照《证券持有人名册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具体流程参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全国股转系统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信息查询服务”章节(下载路径为: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业务规则登记与存管-北京市场)。

第九节 投资者业务

2.9.1定向发行可转债非交易过户、质押、转托管等投资者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投资者业务指南》(下载路径为: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业务规则-登记与存管北京市场)的规定办理。

2.9.2 定向发行可转债投资者证券查询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证券查询业务指南》(下载路径为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业务规则-登记与存管)的规定办理。

第十节 协助执法业务

定向发行可转债冻结、司法扣划等协助执法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下载路径为: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业务规则-其他-北京市场)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节 退出登记

2.11.1 全部兑付、全部转股、全部回售或全部赎回的情形 定向发行可转债完成全部兑付、全部转股、全部回售或全部赎回后,北交所或全国股转公司对该只可转债终止挂牌,发行人无需向本公司申请办理退出登记。

2.11.2 终止挂牌的情形

定向发行可转债被北交所或全国股转公司终止挂牌的,债券发行人应向本公司申请办理退出登记。

2.11.2.1 申请材料

1)《定向发行可转债退出登记申请书》(见附件 12);

2)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均需加盖发行人公章,多页的材料需加盖骑缝章。

2.11.2.2办理流程

1)发行人提交退出登记申请

发行人通过网上业务平台提交定向发行可转债退出登记申请。

2)发行人查看结果

本公司审核通过后,发行人可通过网上业务平台查看《发行人股本结构表》《证券持有人名册》《退出登记确认书》《股东持股明细表限售股份》《股份冻结明细资料》(如有)等证明文件。

2.11.2.3注意事项

1)自定向发行可转债退出登记日(见《退出登记确认书》)起,本公司不再为发行人提供该只可转债的相关登记服务,请发行人及时下载保存登记数据并妥善安排后续债券持有人登记事宜。

2)发行人未按规定及时办理退出登记的,本公司将在公证机关的公证下将其证券登记数据资料邮寄至发行人,视同发行人办理完成退出登记手续。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发行人自行承担,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3)发行人委托本公司代理发放的利息,如有因为债券持有人可转债冻结等原因无法发放给投资者的,发行人应在办理退出登记时向本公司提交关于退还滞留利息的申请。本公司根据申请将滞留利息退还至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三章 转让的清算交收

第一节 基本结算原则及结算方式

对定向发行可转债转让的结算业务,本公司负责办理结算参与人与结算参与人之间的清算交收,结算参与人负责办理其与客户之间的清算交收,但结算参与人与其客户之间债券的划付应当依法委托本公司代为办理。

对于定向发行可转债的协议转让业务,本公司提供 T+0(T 日为交易日)日终逐笔全额非担保结算服务,最终交收时点为 T 日 16:00。

在最终交收时点,买卖双方结算参与人应付资金和证券都足额的,本公司完成证券和资金的交收;任何一方或双方结算参与人应付资金或应付证券不足的,本公司做交收失败处理。

第二节 结算流程

3.2.1 清算

定向发行可转债在北交所、全国股转系统进行全价转让,本公司进行全价结算。

T+0 日终,本公司根据北交所或全国股转公司发送的定向发行可转债转让成交数据进行逐笔全额清算,证券和资金不做轧差清算处理。

为方便结算参与人及时准备交收资金,本公司于日间分三批次(11:35,14:30,15:05)将定向发行可转债的清算数据发送各结算参与人。该三批清算数据均包含日初至该时点的交易数据,供结算参与人作为资金结算参考数据。本公司完成当日全部清算后,将日终批次的全量清算数据发送结算参与人,作为其履行非担保交收义务的依据。

3.2.2 交收

T+0 日 16:00,本公司根据当日清算结果,进行非担保交收处理。

第三节 结算风险管理

非担保结算业务不纳入最低结算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计收范围。

非担保交收失败产生的损失,由双方协商处理,本公司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公司对结算参与人非担保结算业务的交收失败进行记录,作为评估其结算风险的参考信息。

第四节 注意事项

本指南关于结算业务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 京分公司证券资 金结算业务指南》(下载路径为: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业务规则-清算与交收-北京市场)办理。

第四章 附则

4.1定向发行可转债登记结算业务收费项目及标准按照中国结算业务收费相关规定执行,具体业务收费标准参见中国结算网站公布的《北京市场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收费及代收税费一览表》,访问路径: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收费标准。

4.2定向发行可转债登记业务完成后,本公司向发行人发送或寄送发票并向发行人申报的指定银行账户退还剩余款项(如有)。

发行人需及时更新发票信息,务必保证发票信息准确、完整(发票信息维护路径请登录网上业务平台→增值税发票信息)。

4.3在线客服及咨询电话可在中国结算网站(www.chinaclear.cn)获取。业务咨询邮箱为 xsbgfdj@chinaclear.com.cn,发送邮件请以“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定向发行可转债”为标题。

4.4本公司保留对本指南的最终解释权。业务发生变化时,本公司将根据需要修订本指南,并在中国结算网站(www.chinaclear.cn)更新。

4.5 本指南自 2021 年 11 月 15 日起施行。

 

附件1:定向发行可转债初始登记申请表(略)

附件2:定向发行可转债派息申请表(略)

附件3:定向发行可转债本息兑付申请表(略)

附件4:定向发行可转债赎回申请表(略)

附件5:定向发行可转债回售申请表(略)

附件6:定向发行可转债转股申请表(略)

附件7:零债资金退款申请书(略)

附件8:限售定向发行可转债解除限售申请书(略)

附件9:定向发行可转债回购过户申请书(略)

附件10:定向发行可转债回购注销登记申请书(略)

附件11:债券持有人充分知晓并同意本次回购注销业务的承诺函(略)

附件12:定向发行可转债退出登记申请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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