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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新规动态概览】20220116

【一周新规动态概览】20220116 光大证券投教基地
2022-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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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新规动态概览】20220116

 

1)【新规速递】【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1号——信息披露咨询、业绩说明会等服务

为进一步满足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咨询、业绩说明会等服务需求,规范监管服务行为,持续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上交所制定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1号——信息披露咨询、业绩说明会等服务》。

 

2)【新规速递】【上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3号——信息披露咨询、业绩说明会等服务》

为进一步满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咨询、业绩说明会等服务需求,规范监管服务行为,持续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上交所制定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3号——信息披露咨询、业绩说明会等服务》。

 

3)【新规速递】【深交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南第3号——信用保护凭证》

为便于市场参与者了解和熟悉信用保护凭证业务,规范信用保护凭证业务各环节操作流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管理试点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信用保护工具业务指引》等有关规定,深交所制定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南第3号——信用保护凭证》。

 

4)【征求意见】【证监会】《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今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启动货银对付(以下简称DVP)改革,就拟修订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同步就《结算规则》《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DVP是国际市场普遍采用的基础制度,用于保障证券交易达成后钱券足额交收。我国证券法明确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净额结算服务时,应当要求结算参与人按照DVP原则,足额交付证券和资金,并提供交收担保。目前,我国证券市场通过第三方存管、交易前验资验券等制度保证涉及个人投资者的经纪和融资融券业务已符合DVP制度,仅涉及机构投资者的自营和托管业务在结算制度上尚不完善。这次改革贯彻落实证券法,借鉴国际最佳实践,对自营和托管业务建立证券交收与资金交收之间的关联,明确违约处置安排。

本次改革保持投资者现有交易结算制度和习惯基本不变,对广大个人投资者没有影响。改革有利于从制度上增强结算体系安全性,进一步吸引境外资金进入中国市场。改革同步降低结算参与人的结算备付金最低缴纳比例,有利于减少全市场资金占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5)【征求意见】【证监会】《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监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近日,为完善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监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证监会起草了《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监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暂行规定》共五章二十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定义和评估方法,有效识别重要货币市场基金;二是明确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附加监管要求,增强抗风险能力;三是明确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风险防控和监督管理机制。

 

6)【征求意见】【中国结算】《结算规则》和《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

2022年1月14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就货银对付(以下简称DVP)改革相关规则《结算规则》和《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公开征求意见。

《证券法》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DVP原则为证券交易提供净额结算服务。DVP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结算参与人在交收过程中,证券和资金的交收互为条件,当且仅当结算参与人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的,相应证券完成交收,结算参与人履行证券交收义务的,相应资金完成交收。通俗地讲,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券”。货银对付制度作为国际成熟市场通行的基础结算制度,在本金风险防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实行“T日证券过户、T+1日资金交收”的结算模式,T日证券过户为无条件过户,证券过户和资金交收不挂钩。经纪和融资融券业务通过第三方存管、交易前验资验券等制度已达到DVP效果;机构自营和托管业务未纳入第三方存管,其结算制度仍需完善。

此次改革在保持现有交易结算制度基本不变的基础上,通过设置“可售交收锁定”标识的方式建立证券与资金交收之间的关联,形成覆盖全部业务的违约处置安排,构建了多批次DVP结算模式。

此次改革不涉及经纪和融资融券业务。因此,改革对包括1.9亿个人投资者在内的经纪业务客户没有任何影响。设置标识的证券在T+1日可以正常卖出或用于申报各类非交易业务,只要结算参与人在T+1日及时完成资金交收,其全部业务也不受影响。因此,包括公募基金及各类理财产品管理人、QFII和RQFII管理人、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等在内的机构投资者无需调整现有交易习惯和交易策略。

中国结算将同步实施降低结算备付金工作,引入差异化结算备付金最低缴纳比例机制,根据结算参与人的资金收付时点设定不同的缴纳比例,实现股票类业务最低备付比例由18%平均降至15%。

 

 

 

本文内容基于光大证券及证券媒体已发布的资讯或数据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仅为投资教育之目的而发布,不构成对任何人的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光大证券力求本文所涉信息准确可靠,但并不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做出任何保证,对任何人因使用本文内容所引发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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