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规速递】【中国结算深圳】创业板股票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关于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创业板股票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
中国结算深业字〔2021〕33号
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场创业板股票登记结算业务,本公司修订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创业板股票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主要修订内容是调整了特别表决权股份转换为普通股份业务的申请材料。
本指南自2021年12月31日起实施,原2020年7月17日发布的指南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创业板股票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二○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来源:中国结算网站www.chinaclear.cn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clear.cn/zdjs/editor_file/20211231142136797.pdf
附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创业板股票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规范创业板股票的登记结算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和已发行拟上市的股票的证券账户、登记存管、清算交收等业务,适用本指南。本指南未规定的,适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关于深市人民币普通股票(以下简称“A 股”)的规定。
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和已发行拟上市的存托凭证涉及的证券账户、登记存管、清算交收等业务,适用本指南。本指南未规定的,适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第二章 证券账户业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投资者参与创业板股票的认购和交易等,使用深市 A 股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开立、信息变更和注销等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业务指南》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的相关规定办理。
投资者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应当符合深交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各证券公司应通过本公司统一账户平台实时接口,将新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投资者深市证券账户,包括证券公司的自营、资管、经纪证券账户,以及租用其交易单元的客户证券账户,于开通当日 16:00 前报送给本公司总部,16:00 后开通权限的于次一交易日 16:00 前报送。对于关闭创业板交易权限的账户,证券公司应及时通过统一账户平台实时接口向本公司总部报送。
第二节 开立战略配售专用证券账户
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需要新开立账户的,可通过中国结算证券账户在线业务平台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机构)》(在备注栏中注明“开立战略配售专用证券账户”,需加盖申请人公章);
2. 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即加载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需加盖申请人公章);
3.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
4.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需加盖申请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5.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
第三节 开立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专用证券账户
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中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安排的,主承销商应当在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前,向本公司申请开立专门用于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账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机构)》(名称填写“主承销商公司全称+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专用证券账户”,一码通号填写主承销商自营账户的一码通编号,需加盖主承销商公章);
2. 主承销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即加载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需加盖主承销商公章);
3. 主承销商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主承销商公章);
4. 主承销商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需加盖主承销商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5.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主承销商公章)。
第三章 登记存管业务
第一节 首次公开发行登记
一、一般规定
(一)发行人在向深交所成功申请证券代码并发布发行公告后,需向本公司提交以下材料:
1. 已签章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一式两份);
2.《统一用户平台用户信息申报表》。
发行人在获得本公司登记业务电子平台(以下简称“发行人E 通道”)数字证书后,需通过发行人 E 通道签署《证券登记业务电子平台服务协议》。
(二)发行人向本公司申请新股发行登记,需通过发行人E 通道提交以下材料:
1. 新股发行登记申请书;
2. IPO 前股东持股登记数据(在线填写,可通过 Excel 模板上传);
3. 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
4. 涉及个人持有公开发行前限售股份的,需提供有关限售股成本原值的详细资料,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该资料出具的鉴证报告;
5. 涉及国家或国有法人持有公开发行前股份的,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6. 涉及司法冻结或质押的,需提供司法冻结文书或质押相关材料;
7. 涉及老股转让的,需提交老股转让印花税申报表(以Excel 表格形式提交) ;
8. 涉及战略配售安排的,需申报战略配售基本情况及股份登记明细(在线填写,可通过 Excel 模板上传);
9. 发行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10. 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首次公开发行登记的业务流程、注意事项,参见《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二、超额配售股份登记
(一)发行人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将股票分配给对超额发售部分提出认购申请的投资者的,发行人在向深交所提交申请后,应向本公司提交超额配售股份登记申请,并通过发行人 E 通道提交以下材料:
1. 超额配售证券登记申请表;
2. 超额配售证券登记明细数据(以 Excel 表格提交);
3. 主承销商与投资者达成预售拟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所对应股份的协议;
4. 本公司要求的其它材料。
(二)主承销商以竞价交易方式购买发行人股票,将股票分配给对超额发售部分提出认购申请的投资者的,主承销商向深交所提交申请后,应委托发行人向本公司提交超额配售股份登记申请。发行人通过发行人 E 通道提交以下材料:
1. 超额配售证券登记申请表;
2. 超额配售证券过户明细数据(以 Excel 表格提交);
3. 主承销商与投资者达成预售拟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所对应股份的协议;
4. 主承销商委托发行人办理超额配售证券过户业务的文件以及主承销商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 本公司要求的其它材料。
三、特别表决权股份初始登记
发行人存在特别表决权安排的,应在提交首次公开发行登记申请时,向本公司申请办理特别表决权股份登记业务。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需指定一个深市 A 股证券账户,专用于登记特别表决权股份,并通过发行人向本公司提交关于对该证券账户进行二级市场交易限制标识的申请书。
第二节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登记
一、提交申请材料
发行人完成发行认购程序后,向本公司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并通过发行人 E 通道提交以下材料:
1. 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
2.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登记申请表(在线生成);
3. 托管单元信息承诺书(在线生成);
4. 验资报告;
5. 本公司要求的其它材料。
二、办理流程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登记的业务流程、注意事项,参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登记”的规定。
第三节 配股登记
一、提交申请材料
发行人办理配股登记业务前,应确定股权登记日(R 日)、配股缴款起始日、配股缴款截止日(L 日),并在 R-3 日前向本公司提交以下材料:
1. 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
2. 股东大会决议;
3. 配股发行公告;
4. 配股承销协议;
5. 配股发行失败应退利息支付承诺函;
6. 配股网上认购资金划款申请表;
7. 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流程
配股登记的业务流程、注意事项,参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关于“配股登记”的规定。
第四节 其他变更登记
一、解除限售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除限售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关于“解除限售业务”的规定办理。
二、特别表决权股份转换及倍数登记
(一)特别表决权股份转换
特别表决权股份转换是指本公司根据发行人的申请,将特别表决权股份转换为普通股份的业务。发行人应在向深交所提交信息披露相关材料后,通过发行人 E 通道向本公司提交以下材料:
1. 特别表决权股份转换业务申请书;
2. 申请特别表决权股份转换为普通股份登记的情况说明或关于特别表决权股份变动情况的公告;
3. 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特别表决权倍数登记
本指南中特别表决权倍数指的是每份特别表决权股份表决权数量对于每份普通股份表决权数量的倍数。
发行人如需要办理特别表决权倍数的登记,或者根据股东大会决议需要调整特别表决权倍数的,应在向深交所提交信息披露相关材料后,通过发行人 E 通道向本公司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 特别表决权登记或调整申请书;
2. 招股说明书公告或股东大会相关决议公告;
3. 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证券非交易过户、质押和协助执法
创业板股票的非交易过户、质押和协助执法业务,涉及特别表决权股份过户的,本公司在办理过户登记的同时,将特别表决权股份转换为普通股份(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并将转换结果通知发行人和深交所。
相关业务流程、注意事项参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业务指南》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
第五节 权益分派
创业板股票权益分派业务,包括派发现金红利、股票红利和公积金转增股本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关于“股票权益分派”的规定办理。
此外,为确保权益分派业务正常实施,本公司将全额预收可用于证券出借的战略配售股份的现金红利,如发行人选择对其进行自派的,权益分派业务办结后,该部分自派现金红利与其它退款将被一并划付至发行人业务资金专户。
发行人向持有可用于证券出借的战略配售股份的证券投资基金送转股或派发现金红利时,应遵循《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文)的规定,做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
第六节 股权激励
一、股权激励股票归属登记
(一)创业板发行人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时,对激励对象设定获益条件并在条件满足后,分次申请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名下的,应先向深交所提交信息披露相关材料,再通过发行人 E 通道向本公司提交以下材料:
1. 股权激励股票归属登记申请书(在线生成);
2. 股票归属登记明细数据(在线填写,可通过 Excel 模板上传);
3. 已发布的股权激励股票归属相关公告;
4. 验资报告;
5. 申报内容与已发布的股权激励股票归属相关公告不一致的,还应出具调整说明;
6. 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相关业务流程、注意事项参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业务指南》关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的规定。
二、其他股权激励业务
其他股权激励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业务指南》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节 数据信息服务
一、发行人查询服务
(一)持有人名册查询
创业板发行人持有人名册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关于“持有人名册业务”的规定办理。
(二)特别表决权股份信息查询
本公司向创业板发行人提供特别表决权股份信息查询服务。
发行人可向本公司申请查询特别表决权股份明细清单(查询路径:发行人 E 通道→发行人业务→数据查询业务→无需人工审核的申请查询类→特别表决权股份明细查询)。
发生权益分派、配股、特别表决权股份转换为普通股份等情形导致特别表决权股份数量变动的,以及发生特别表决权股份质押或司法冻结状态变化的,本公司将主动推送特别表决权股份变动情况相关报表(查询路径:发行人 E 通道→发行人业务→数据查询业务→主动下发类→特别表决权股份变动情况查询)。
二、投资者查询服务
投资者查询创业板证券持有余额、持有变更等,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证券查询业务指南》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节 退出登记
退出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结算业务
第一节 结算账户管理及证券、资金结算
本公司对创业板股票交易按照分级结算原则提供多边净额结算服务,与现有 A 股相关安排保持一致。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资金结算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结算按照《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节 结算风险管理
结算参与人参与创业板股票交易结算的结算风险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结算保证金的缴纳等,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的相关规定办理。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的计提,按照《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关于证券出借及转融券业务的特别规定
创业板证券出借及转融券业务的相关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指南。本指南未规定的,适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指南(试行)》。
第一节 证券出借及转融券约定申报的清算交收
对于创业板证券出借及转融券约定申报,本公司根据深交所发送的出借约定申报成交数据、转融券约定申报成交数据,于日终进行多边净额结算,办理相关证券划转。
因特殊原因导致深交所未对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金融公司”)和证券公司账户可交易余额进行实时调整的,证券金融公司就该部分转融券申报成交数据,向本公司发送证券划转指令,本公司据此于日终逐笔全额办理相关证券划转。可供划转证券不足额的,该笔划转失败,本公司不办理部分交收。
第二节 战略配售股份出借的证券和资金划转
参与首次公开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其配售获得的在承诺持有期限内的股票,可用于创业板的约定申报、非约定申报出借。
上述股份出借时,本公司日终将相应证券从出借人证券账户划转至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并将该部分证券变更为无限售流通股。归还时,本公司日终在可供划转证券足额的情况下,将该部分证券从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划转至出借人证券账户,并继续按照原限售股股份性质管理。
可供划转证券不足额的,该笔划转失败,本公司不办理部分交收。
本公司每日日终向证券金融公司发送相关权益分派参数信息。出借期间如发生权益分派,证券金融公司自行计算应归还的限售股股数、无限售流通股股数、资金金额以及权益补偿,本公司日终根据证券金融公司的指令办理相关证券或资金划转。
第六章 附则
一、收费标准
本指南相关业务收费标准可在本公司网站查询(查询路径: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收费标准→深圳市场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收费及代收税费一览表)。
二、业务表格
本指南相关业务申请表单可从本公司网站获取(查询路径: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业务表格→深圳市场→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创业板股票登记存管业务表单)。
三、生效时间
本指南自 2021 年 12 月 31 日起生效。原 2020 年 7 月 17日发布的指南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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