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规速递】【中国结算上海】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第一篇)
关于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
中国结算沪业字〔2022〕13 号
各结算参与机构:
根据近期业务变化,本公司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自2022年2月25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
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来源:中国结算网站www.chinaclear.cn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clear.cn/zdjs/editor_file/20220224103823894.pdf
附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
为明确结算账户管理、资金结算、结算风险管理、数据交换及账务查询等业务处理流程及操作规范,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结算保证金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工作指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南。
第一篇结算账户管理
已获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结算参与人资格的参与人申请开通沪市相关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应及时联系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办理相关手续。本公司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及结算参与人的申请进行结算账户及结算路径的维护和管理。
结算参与人名称、相关信息及结算路径发生变更时,需及时向本公司申请办理结算账户信息变更手续,以确保结算账户及结算路径信息的准确。
结算参与人终止资金结算业务的,应及时向本公司提出申请关闭相应结算账户,终止相关结算业务。
第一章 结算业务开通
结算参与人申请开通本公司的结算业务,按以下基本程序办理:
向本公司总部申请相关结算业务资格→向本公司申请 PROP 用户及操作权限设置→向本公司提交相关申请资料→由本公司分配相应结算账号→缴纳初始结算保证金→正式开通结算业务。
对于已有 PROP 用户的结算参与人,可通过PROP 综合业务终端(登录在线业务受理系统→参与人业务)发起结算业务相关申请。详见《结算在线业务操作手册》(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操作手册→上海市场)。
按照结算参与人的不同类别(证券公司、商业银行、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代销机构等)以及所申请的结算业务范围(A 股结算业务、融资融券结算业务、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债券交易结算业务、基金结算业务等),以下对各类结算业务的开通手续分别进行介绍:
第一节 证券公司申请开通结算业务
一、 证券公司申请开通 A 股结算业务
(一)证券公司申请开立 A 股经纪及自营结算账户1
证券公司获得中国结算批准的结算参与人资格后,可按以下程序向本公司申请开通相关证券资金结算业务:
1、准备以下申请文件(须加盖公章):
(1)PROP 用户开通相关申请材料;
(2)A 股资金结算业务开通申请(其中申请单位名称须填写申请人全称,且须与申请人公章内容一致);
(3) 结算系统参与人基本信息确认表;
(4) A 股预留印鉴。(相关内容见第一篇第五章第六节“预留印鉴在线办理”)
(5) 结算系统参与人联络信息表;
(6) 担保交收账户与非担保交收账户单向关联交收申请(自愿申请);
相关注意事项如下:
① 所申请关联账户必须同性质,即客户非担保账户与客户担保账户进行关联、自营非担保账户与自营担保账户进行关联;
② 仅允许单向关联,即担保账户多余资金可用于非担保账户资金不足时的交收。
(7) 营业执照、有权机关业务许可等文件;
具体包括:
①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② 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证券机构新设等批文(或主管部门关于同意××法人机构参与证券业务的批复)复印件;
③ 中国证监会核发的证券机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主管部门批准的可参与证券业务的法人机构无此文档)。
(8) 其他文件。
具体包括:
① 法人授权书(如存在授权关系则需提交,且该授权书需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
② 其他资料(申请单位出具的法人授权书、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等)。
2、PROP 用户开通及操作权限设置
证券公司向 PROP 支持维护厂商联系PROP 购置及安装事宜,本公司为其开通 PROP 用户并设置相应业务权限后,证券公司内部再进行相关操作权限设置。
原则上本公司为同一家参与机构的结算业务只配置一个 PROP用户。
3、提交申请文件
申请人向本公司提交上述申请文件,经审核通过后,本公司为其分配相应的清算编号、结算备付金账号、证券交收账号、结算保证金账号、交收价差保证金账号。
4、缴纳初始结算保证金
结算保证金账户开立及缴纳的相关规定详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结 算 保 证 金 业 务指 南 》(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业务规则→清算与交收→上海市场)。
本公司开立结算账户后将通知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应妥善保管相关业务办理结果告知单,以备查阅。
(二)证券公司申请开立融资融券结算账户
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要求,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前,需向本公司申请开立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及对应的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信用交易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信用交易非担保资金交收账户)及对应的信用交易专用证券交收账户(信用交易非担保证券交收账户),分别用于完成融资融券相关业务的资金和证券交收。相关申请办理手续如下:
1、向本公司提交加盖公章的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详见“《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业务规则→融资融券与转融通→上海市场)。
2、本公司审核材料并分配相应结算账号
本公司审核上述资料无误后,为申请人分配相应的清算编号、结算备付金账号、证券交收账号、结算保证金账号。
3、PROP 系统操作权限设置
本公司为证券公司设置相应业务权限后,证券公司内部再进行相关操作权限设置。
4、缴纳初始结算保证金
结算保证金账户开立及缴纳的相关规定详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结 算 保 证 金 业 务指 南 》(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业务规则→清算与交收→上海市场)。
本公司开立结算账户后将通知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应妥善保管相关业务办理结果告知单,以备查阅。
信用证券账户所发生交易的证券和资金清算交收依据“谁开立谁负责结算”的原则处理,由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的结算参与人承担交收责任,与指定交易和发生交易的交易单元无关。融资融券交易的清算路径设置如下:
投资者信用交易证券账户→结算参与人融资融券专用结算单元(09***)→结算参与人融资融券专用清算编号→结算参与人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专用资金交收账户。
有关融资融券结算业务的具体规定详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融 资 融 券 登 记 结 算 业务 指 南 》(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业务规则→融资融券与转融通→上海市场)。
(三)证券公司申请开立(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产品等)托管结算业务
具体比照“第二节”第一点中“商业银行(托管人)申请开通托管结算业务”进行处理。
二、 证券公司申请开通开放式基金业务
中国结算设立电子化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基金系统”),为中国结算总部开放式基金产品或其它产品(如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为行文方便,以下统称“基金”)提供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服务。
目前中国结算的基金结算系统参与人分为产品管理人和产品销售代理人(包括直销人与代销人)两类。
(一)作为销售代理人申请开立基金销售资金账户
证券公司在取得中国结算总部基金系统参与人资格后,可选择在本公司申请开立基金资金结算账户用于基金的销售业务。相关申请办理手续如下:
1、登录中国结算公司网站(www.chinaclear. cn)→参与人服务专区→结算参与机构管理平台→上海分公司业务,或者登录上海分公司 PROP 综合业务终端软件→在线业务受理系统→参与人业务→开放式基金业务栏(无PROP 用户的,需先提交 PROP 用户开通相关申请材料)点击“开放式基金结算业务开通”,在线填报产品全称。首次申报时,填写联系人信息和营业执照所载信息等内容。同时,需向本公司提交以下文件(须加盖公章):
(1) 预留印鉴(相关内容见第一篇第五章第六节“预留印鉴在线办理”)。
(2) 其他资料
①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通过网站或在线业务受理系统上传);
② 法人授权书(如存在授权关系则需提交,且该授权书需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通过网站或在线业务受理系统上传)。
2、本公司审核材料并分配相应资金账号
本公司根据中国结算总部基金业务部相关通知,并审核证券公司的上述资料无误后,为其分配相应的清算编号、资金账号。
3、PROP 操作权限设置
本公司为证券公司设置相应业务权限后,证券公司内部再进行相关操作权限设置。
4、缴纳最低结算备付金和初始结算保证金
对于参与担保交收的证券公司,应按规定缴纳最低标准的结算备付金和初始保证金。
5、本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后,证券公司在线打印资金账户开立通知。
证券公司在获准开通基金资金结算业务后,可在线打印相关业务办理结果告知单,请妥善保管告知单,以备查阅。具体办理手续可详见《结算在线业务操作手册》(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操作手册→上海市场)。
(二)作为管理人申请开立基金申购赎回资金账户
证券公司在取得中国结算总部基金系统参与人资格后,需向本公司申请设立一个管理人费用账户,并选择以法人名义为其所管理的全部产品开立资金账户或者以产品名义为其所管理的每只产品分别开立资金账户。参与担保交收的证券公司,无论以法人名义还是以产品名义开立的资金账户,最低备付金限额和初始保证金金额均以资管产品的数量为单位计收,参与担保结算的每只产品最低结算备付金和初始结算保证金的缴纳标准均为 15 万元,管理人费用账户无需缴纳。
相关申请材料及办理手续详见本章本节“二、(一)作为销售代理人申请开立基金销售资金账户”。
已经以产品名义开立资金账户的证券公司如欲重新选择以法人名义为其所管理的全部产品开立资金账户,须首先选择一个产品的资 金账户,将其变更为法人名义的资金账户,在完成已有产品资金账户的合并工作后(即将所有产品资金账户合并至上述统一的法人资金账户下),将其余产品资金账户予以销户,并不得再以新发行的产品名义单独开立资金账户。
(三)作为上交所基金通平台做市商申请开立做市商资金账户
相关申请材料及办理手续比照(一)作为销售代理人申请开立基金销售资金账户。
(四)作为上交所基金通平台销售机构申请开立基金销售资金账户
相关申请办理手续比照(一)作为销售代理人申请开立基金销售资金账户。
三、 证券公司申请开通资金代收代付业务
(一)作为 ETF 产品代销机构或上市基金做市商申请开通 ETF申购赎回资金代收代付业务证券公司作为 ETF 产品代销机构,或作为做市商通过自营部门开展上市基金做市业务,可申请开通资金代收代付业务。相关申请办理手续如下:
1、登录中国结算公司网站(www.chinaclear.cn)→参与人服务专区→结算参与机构管理平台→上海分公司业务,或者登录上海分公司PROP 综合业务终端软件→在线业务受理系统→参与人业务→开通结算业务(无 PROP 用户的,需先提交 PROP 用户开通相关申请材料)点击“开通资金结算业务受理”,业务类型选择“开通ETF 申购赎回资金代收代付业务”。同时,需向本公司提交以下文件(须加盖公章):
(1)ETF 申购赎回及其他资金代收代付业务开通申请具体见《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A 股结算业务用表》;
(2)主管部门有关核准基金直销/代销/上市基金做市商业务资格的文件;
(3)结算系统参与人基本信息确认表具体见《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A 股结算业务用表》;
(4)预留印鉴(相关内容见第一篇第五章第六节“预留印鉴在线办理”)。
2、本公司审核材料并开通相关业务权限
本公司审核上述资料无误后,为 ETF 产品代销机构或做市商结算参与人配置资金代收代付权限。
(二)作为代销机构申请开通开放式基金场外资金代收代付业务证券公司作为代销机构在取得中国结算总部基金代收代付业务资格后,可选择在本公司申请开立代收代付资金账户。相关申请办理手续如下:
1、向本公司提交以下文件(须加盖公章):
(1)开放式基金场外资金代收代付业务开通申请具体见《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A 股结算业务用表》;
(2)主管部门有关核准基金直销/代销业务资格的文件;
(3)结算系统参与人基本信息确认表具体见《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A 股结算业务用表》;
(4)预留印鉴(相关内容见第一篇第五章第六节“预留印鉴在线办理”)。
对于选择使用已开立的基金结算账户的代销机构,仅需提交材料(1)。
2、本公司审核材料并开通相关业务权限
本公司审核上述资料无误后,为代销机构分配结算备付金账号,并配置代收代付业务权限。
(三)作为信用保护合约卖方结算参与人申请开通信用保护工具资金代收代付业务
证券公司作为信用保护合约卖方结算参与人可申请开通资金代收代付指令生成权限,相关申请办理手续如下:
1、向本公司提交以下文件(须加盖公章):
(1)ETF 申购赎回及其他资金代收代付业务开通申请具体见《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A 股结算业务用表》;
(2)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生成的合约交易确认书。
申请人不是合约交易确认书签署方的,还应提供托管协议等结算关系证明文件。
2、本公司审核材料并开通相关业务权限
本公司审核上述资料无误后,为信用保护合约卖方结算参与人配置资金代收代付指令生成权限。
(四)作为科创板股份询价转让业务的受托券商申请开通科创板股份询价转让资金代收代付业务证券公司作为科创板股份询价转让业务的受托券商可申请开通资金代收代付指令生成权限,相关申请办理手续如下:
1、向本公司提交以下文件(须加盖公章):
(1)ETF 申购赎回及其他资金代收代付业务开通申请具体见《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A 股结算业务用表》;
(2)与参与转让的股东签订的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委托协议。
2、本公司审核材料并开通相关业务权限
本公司审核上述资料无误后,为受托券商配置资金代收代付指令生成权限。
第二节 商业银行申请开通结算业务
一、商业银行(托管人)申请开通(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产品等)托管结算业务
(一)申请开立托管结算账户
1、准备以下申请文件(须加盖公章):
(1)PROP 用户开通相关申请材料
(2)A 股资金结算业务开通申请
(3)结算系统参与人基本信息确认表
(4)A 股预留印鉴。(相关内容见第一篇第五章第六节“预留印鉴在线办理”)。
(5)结算系统参与人联络信息表
(6)担保交收账户与非担保交收账户单向关联交收申请(自愿申请)
(7)业务许可等其他资料。
包括:
①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或银监会关于核准基金托管人资格的批文复印件;
②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③ 法人授权书。
上述文件填写的相关注意事项,详见本章第一节“一、(一)证券公司申请开立 A 股经纪及自营结算账户”。
2、PROP 用户开通及操作权限设置
托管人向 PROP 支持维护厂商联系PROP 购置及安装事宜,本公司为其开通 PROP 用户并设置相应业务权限后,托管人内部再进行相关操作权限设置。
3、提交申请文件
申请人向本公司提交上述申请文件,经审核通过后,本公司为其分配相应的结算备付金账号、证券交收账号、结算保证金账号、交收价差保证金账号。
4、缴纳初始结算保证金
结算保证金账户开立及缴纳的相关规定详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结 算 保 证 金 业 务指 南 》(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业务规则→清算与交收→上海市场)。
本公司开立结算账户后将通知托管人,托管人应妥善保管相关业务办理结果告知单,以备查阅。
(二) 申请新增托管产品
1、准备以下申请文件(须加盖公章):
(1)A 股资金结算业务开通申请;
① 申请单位名称填写产品托管人名称+产品管理人名称+产品类别(基金、年金、社保组合、特定资产、集合资产、定向资产、保险产品等)② 需同时加盖托管人公章及基金管理公司公章。
(2)业务许可等其他资料,包括托管产品相关合同复印件(明确产品的托管人和管理人)、主管部门对托管产品设立的核准文件等。
(3)共用结算路径申请及承诺。
① 托管人负责共用专用交易单元的各只产品的明细清算。
② 共用专用交易单元进行清算的各只产品应指定或托管于该专用交易单元进行证券交易。
2、管理人 PROP 用户开通及操作权限设置
如新增产品的管理人无 PROP 用户,则产品管理人需向本公司提交 PROP 用户开通相关申请材料,并向 PROP 支持维护厂商联系完成PROP 购置及安装事宜。如其已有 PROP 用户,则本公司直接为托管人和管理人开通其新增托管产品相应的 PROP 业务权限。
3、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向本公司提交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本公司为新增托管产品分配相应的清算编号。
4、托管人在申请新增托管产品清算编号时,可向本公司申请向基金管理人复制发送上述托管产品的相关登记结算数据。
5、本公司完成相关结算业务开通手续后,向申请人发送结算业务开通通知。
对于同一托管人负责结算的、同一管理人管理的多个产品,托管人可以共用同一专用交易单元进行交易清算。
二、商业银行(托管人)申请开通 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 R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结算业务申请材料及办理手续详见本章本节“一、(一)申请开立托管结算账户”。其中:
1、业务许可等其他资料中应包括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或银监会关于批准其 QFII 托管人资格的批复复印件;
2、缴纳初始结算保证金。
结算保证金账户开立及缴纳的相关规定详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结算保证金业务指南》(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业务规则→清算与交收→上海市场)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指南》(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业务规则→涉外与跨境业务→上海市场)。
三、商业银行申请开通上交所债券交易结算业务
申请材料及办理手续详见本章本节“一、(一)申请开立托管结算账户”。
四、商业银行申请开通证券质押结算业务
申请材料及办理手续详见本章本节“一、(一)申请开立托管结算账户”。其中:
1、业务许可等其他资料中应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或银监会关于核准该银行办理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批复复印件;
2、对参与证券公司质押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如其已在相关交易所关闭纳入净额结算的买入交易权限,则在向本公司出具确认函后无需开立对应的结算保证金账户;如果其尚未关闭纳入净额结算的买入交易权限,则由本公司按照自营交易结算业务为其开立结算保证金账户和计算保证金。
五、商业银行申请开通开放式基金业务
(一)作为销售代理人申请开立基金销售资金账户
商业银行在取得中国结算总部基金系统参与人资格后,可选择在本公司申请开立基金销售资金账户,用于基金销售业务。相关申请办理手续比照本章第一节“二、(一)作为销售代理人申请开立基金销售资金账户。
(二)作为管理人申请开立基金申购赎回资金账户
商业银行可以以管理人法人名义为其所管理的全部产品开立结算账户,用于其管理产品的申赎款交收。并按其管理产品数量缴纳最低备付金和初始保证金。相关申请材料及办理手续比照本章第一节“二、(一)作为销售代理人申请开立基金销售资金账户”。
(三)作为上交所基金通平台销售机构申请开立基金销售资金账户
相关申请手续比照本章第一节“二、(一)作为销售代理人申请开立基金销售资金账户”办理。
六、商业银行申请资金代收代付业务
(一)作为 ETF 产品代销机构或做市商开通ETF 申购赎回资金代收代付业务
商业银行作为 ETF 产品代销机构或做市商可申请开通 ETF 申购赎回资金代收代付业务。相关申请材料及办理手续比照本章第一节“三、(一)证券公司作为 ETF 产品代销机构或上市基金做市商申请开通 ETF 申购赎回资金代收代付业务”。
(二)作为代销机构申请开通开放式基金场外资金代收代付业务
商业银行作为代销机构在取得中国结算总部基金代收代付业务资格后,可选择在本公司申请开立代收代付资金账户。相关申请材料及办理手续比照本章第一节“三、(四)证券公司作为代销机构申请开通开放式基金场外资金代收代付业务”。
第三节 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开通结算业务
一、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开通开放式基金业务
(一)作为销售代理人申请开立基金销售资金账户
基金管理公司在取得中国结算总部基金系统参与人资格后,可选择在本公司申请开立基金销售资金资金账户,用于基金销售业务。相关申请办理手续详见本章第一节“二、(一)作为销售代理人申请开立基金销售资金账户”。
(二)作为管理人申请开立基金申购赎回资金账户
基金管理公司在取得中国结算总部基金系统参与人资格后,需向本公司申请设立一个管理人费用账户,并选择以其自身法人名义为其所管理的全部产品开立资金账户或者以产品名义为其所管理的每只产品分别开立资金账户。参与担保交收的基金管理公司,无论以法人名义还是以产品名义开立的资金账户,最低备付金限额和初始保证金金额均以资管产品的数量为单位计收,参与担保结算的每只产品最低结算备付金和初始结算保证金的缴纳标准均为 15 万元,管理人费用账户无需缴纳。相关申请材料及办理手续比照本章第一节“二、(一)
作为销售代理人申请开立基金销售资金账户”。
已经以产品名义开立结算备付金和保证金账户的基金管理公司如欲重新选择以法人名义为其所管理的全部产品开立资金账户,须首先选择一个产品的资金账户,将其变更为法人名义的资金账户,在完成所有产品资金账户的合并工作后(即将已有产品资金账户合并至上述统一的法人资金账户下),将其余产品的资金账户予以销户,并不得再以新发行的产品名义单独开立资金账户。
(三)作为上交所基金通平台销售机构申请开立基金销售资金账户
相关申请手续比照本章第一节“二、(一)作为销售代理人申请开立基金销售资金账户”办理。
二、 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开通资金代收代付业务
(一)作为 ETF 发行人申请开通 ETF 申购赎回资金代收代付业务
对于已发行 ETF 产品的基金管理公司,与相关代销机构就相关ETF 产品的申购赎回资金代收代付业务做法商定一致后,可向本公司申请开通 ETF 申购赎回资金代收代付业务。相关申请办理手续如下:
1、登录中国结算公司网站(www.chinaclear.cn)→参与人服务专区→结算参与机构管理平台→上海分公司业务,或者登录上海分公司PROP 综合业务终端软件→在线业务受理系统→参与人业务→开通结算业务(无 PROP 用户的,需先提交 PROP 用户开通相关申请材料)点击“开通资金结算业务受理”,业务类型选择“开通ETF 申购赎回资金代收代付业务”。同时,需向本公司提交以下文件(须加盖公章):
(1)ETF 申购赎回资金代收代付业务开通申请具体见《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A 股结算业务用表》;
(2)ETF 产品申购赎回资金代收代付业务开通申请具体见《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A 股结算业务用表》;
(3)主管部门有关核准基金直销/代销业务资格的文件;
(4)结算系统参与人基本信息确认表具体见《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A 股结算业务用表》;
(5)预留印鉴(相关内容见第一篇第五章第六节“预留印鉴在线办理”)。
对于沿用已开立的基金管理人费用账户做代收代付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仅需提交材料(1)、(2)、(3)。
基金管理公司后续为非首只 ETF 产品申请开通代收代付业务时,仅需提供材料(2)。
2、本公司审核材料并开通相关业务权限
本公司审核基金管理公司的上述资料无误后,为其分配结算备付金账号,并配置代收代付业务权限。
(二)作为上市基金做市商申请开通 ETF 申购赎回资金代收代付业务
基金管理公司作为上市基金做市商可申请开通 ETF 申购赎回资金代收代付业务。相关申请材料及办理手续比照本章第一节“三、(一)证券公司作为 ETF 产品代销机构或上市基金做市商申请开通ETF 申购赎回资金代收代付业务”。
(三)作为管理人申请开通开放式基金场外资金代收代付业务
基金管理人在取得中国结算总部基金代收代付业务资格后,可选择在本公司申请开立代收代付资金账户。相关申请材料及办理手续比照本章第一节“三、(四)证券公司作为代销机构申请开通开放式基金场外资金代收代付业务”。
第四节 期货公司申请开通 A 股结算业务
期货公司获得中国结算批准的结算参与人资格后,可按以下程序向本公司申请开通 A 股证券资金结算业务:
1、准备以下申请文件(须加盖公章):
(1) PROP 用户开通相关申请材料;
(2) A 股资金结算业务开通申请(其中申请单位名称须填写申请人全称,且须与申请人公章内容一致);
(3)结算系统参与人基本信息确认表;
(4)A 股预留印鉴。(相关内容见第一篇第五章第六节“预留印鉴在线办理”)。
(5) 结算系统参与人联络信息表;
(6) 营业执照、有权机关业务许可等文件;
2、PROP 用户开通及操作权限设置
期货公司向 PROP 支持维护厂商联系PROP 购置及安装事宜,本公司为其开通 PROP 用户并设置相应业务权限后,期货公司内部再进行相关操作权限设置。
原则上本公司为同一家参与机构的结算业务只配置一个 PROP用户。
3、提交申请文件
申请人向本公司提交上述申请文件,经审核通过后,本公司为其分配相应的清算编号、结算备付金账号、证券交收账号、结算保证金账号、交收价差保证金账号。
4、缴纳初始结算保证金
结算保证金账户开立及缴纳的相关规定详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结 算 保 证 金 业 务指 南 》(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业务规则→清算与交收→上海市场)。
本公司开立结算账户后将通知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应妥善保管相关业务办理结果告知单,以备查阅。
第五节 其他机构申请开通结算业务
除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外的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在取得中国结算总部基金系统参与人资格后,可选择在本公司申请开立基金销售资金账户。
(一)作为销售代理人申请开立基金销售资金账户
资产管理公司申请为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立申购赎回结算账户,相关申请办理手续详见本章第一节“二、(二)作为管理人申请开立基金申购赎回资金账户”。相关申请手续比照本章第一节“二、(一)作为销售代理人申请开立基金销售资金账户”办理(二)作为上交所基金通平台销售机构申请开立基金销售资金账户
相关申请手续比照本章第一节“二、(一)作为销售代理人申请开立基金销售资金账户”办理。
其他拟实施自行结算的结算参与机构,在获得本公司总部批准获得相关结算参与人资格后,可向本公司申请开立结算账户,相关申请办理手续详见本章第一节“一、证券公司申请开通 A 股结算业务”。
第二章 结算参与人申请变更结算账户信息
证券公司、商业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结算参与人当其结算账户相关信息(包括指定收款账户、结算参与人名称、结算账号、预留印鉴、以及其他基础资料)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本公司,并提交变更申请资料,以保证日常结算业务的顺利进行。
第一节 结算参与人申请更名
由于机构的兼并、收购、更名等原因,结算参与人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至本公司办理更名,相关申请办理手续如下:
1、向本公司提交以下文件(须加盖公章):
(1)PROP 用户信息变更相关申请材料;
(2)结算系统参与人更名申请;
(3)结算系统参与人基本信息确认表;
相关注意事项详见第一章第一节“一、(一) 证券公司申请开立 A 股经纪及自营结算账户”相关申请材料注意事项
(4)预留印鉴。(相关内容见第一篇第五章第六节“预留印鉴在线办理”)。
(5) 结算系统参与人联络信息表;
(6) 业务许可等其他资料。
① 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证券机构(增资扩股/合并重组)更名等批文复印件(或主管部门关于同意××法人机构更名的批复复印件、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或银监会关于同意托管人更名等批文复印件);
② 中国证监会核发的证券机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主管部门批准的可参与证券业务的法人机构无此文档);
③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④ 法人授权书(如存在授权关系则需提交,且该授权书需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
2、上述资料经审核通过后,本公司完成相关结算信息的变更手续,将变更结果反馈给申请人。
第二节 结算参与人变更其他结算账户信息
结算参与人涉及更名以外的其他结算账户信息变化,应及时联系本公司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各类结算账户信息变更的类型及所需提交的相关申请资料如下:
一、变更结算账户基本信息(联系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等):
通过 PROP 综合业务终端(登录在线业务受理系统→参与人业务→开通结算业务→参与机构基本信息维护)修改,详见《结算在线业务操作手册》(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操作手册→上海市场)。
二、解除非担保关联交收
结算参与人向本公司提交《解除担保交收账户与非担保交收账户单向关联交收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本公司完成相关结算信息的变更后将结果反馈给结算参与人。
第三章 结算参与人申请终止结算业务
第一节 结算参与人申请终止 A 股、债券等结算业务
结算参与人名下已无 A 股、债券交易单元,并结清对本公司的相关债权债务后,可申请终止在本公司的 A 股、债券结算业务,关闭其结算账户。若由于清算、托管、重组等原因,结算参与人无法按要求办理手续的,可由其清算组、托管人或重组后的新证券经营机构代为办理。
申请人终止 A 股、债券结算业务需向本公司提交以下资料(须加盖公章):
1、终止资金结算业务申请
2、其他资料,包括:
(1)代理机构的相关说明;
(2)主管部门关于证券机构合并、重组及撤销的文件复印件;
(3)成立清算组及任命清算组组长的有关文件复印件;
(4)代理机构的法人承诺书;
(5)原证券机构法人授权书或清算组授权书。
上述资料经审核通过后,本公司联系申请人确定销户日期,对其结算备付金账户、结算保证金账户、交收价差保证金账户(如有)、信用交易专用交收账户(如有)进行结息处理,通知申请人于当日将本息全额划出。本公司完成上述业务处理后,关闭 PROP 用户相应业务权限,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妥善保管相关业务办理结果告知单,以备查阅。
融资融券结算业务终止比照办理,结算参与人另需提交中国结算总部出具的《开户代理业务权限申请表》。
第二节 结算参与人申请终止开放式基金业务
对于中国结算总部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结算参与人结清与本公司的相关债权债务关系,向总部申请销户获批后,可向本公司申请终止基金结算业务,关闭相关结算账户。若由于清算、托管、重组等原因,结算参与人无法按要求办理手续的,可由其清算组、托管人或重组后的新证券经营机构代为办理。
结算参与人终止基金结算业务需向本公司提交以下资料(须加盖公章):
1、终止资金结算业务申请;
2、其他资料:详见“终止 A 股资金结算业务文件”。
本公司审核上述资料无误,联系结算参与人确定销户日期,对其结算备付金账户及保证金账户分别进行结息,并将保证金账户的结余款项划转至对应的结算备付金账户,通知结算参与人于当日将其结算备付金账户的本息全额划出,完成上述业务处理后关闭 PROP 用户相应业务权限。结算参与人应妥善保管本公司交付的相关业务办理结果告知单,以备查阅。
对于 ETF 申购赎回资金和基金代收代付业务的终止,由结算参与人向本公司申请,并比照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
第四章 交易单元结算路径管理
结算参与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申请交易单元相关业务时,需同步确认该交易单元的结算路径信息,在本公司办妥结算路径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证券交易。
常见的交易单元业务包括交易单元新增(或恢复使用)、交易单元机构内部变更(包含交易单元性质变更)、交易单元租用、交易单元退租、交易单元注销。
第一节 A 股交易单元、债券交易单元新设(或恢复使用)
结算参与人通过上交所办理 A 股交易单元、债券交易单元新增(或恢复使用)业务时,需在申请界面中的“本公司结算路径业务相关确认信息——交易单元性质(经纪/自营)”处,勾选“经纪”或“自营”性质,明确新增(或恢复使用)交易单元的结算路径。
相关说明:
(1)对于仅从事经纪业务的申请人,一般情况可按“经纪”业务确认交易单元性质;
(2)对于融资融券业务专用交易单元,按“经纪”业务确认交易单元性质;
(3)对于承销业务专用交易单元,按“自营”业务确认交易单元性质。
本公司收到上交所相关业务通知后,根据业务通知单上结算参与人确认的结算路径信息完成相关结算路径的维护。
特别提醒:
(1)申请人必须确定已在中国结算取得了结算参与人资格,在本公司开通了结算业务,开立了各类结算备付金账户,取得了清算编号。
(2)同时拥有自营业务及经纪业务资格的申请人,应认真确认交易单元的性质是自营还是经纪,自营交易单元上的交易仅能通过申请人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结算,客户交易单元上的交易仅能通过申请人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结算。
(3)申请人对交易单元性质的确认内容及后果负责。
(4)如因相关结算业务尚未开通导致相关业务延误处理,或因交易单元性质选择错误导致相关清算交收路径错误,一切责任及后果均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二节 A 股交易单元机构内部变更
结算参与人通过上交所办理 A 股交易单元机构内部变更(包括自营/经纪性质变更)业务时,需在申请界面中的“本公司结算路径业务相关确认信息——交易单元变更前性质、交易单元变更后性质”处,勾选该交易单元变更前“经纪”或“自营”性质以及变更后“经纪”或“自营”性质,明确交易单元变更前、后的结算路径。
本公司收到上交所相关业务通知后,根据业务通知单上结算参与人确认的结算路径信息完成相关结算路径的维护。
特别提醒:
(1)对于仅变更交易单元经纪/自营性质、对应营业部名称不发生变更的,申请人也需通过上交所办理。
(2)如办理交易单元性质变更业务,申请人必须确定该交易单元已无未到期回购等未了结的结算业务以及限制转指定等情况;如因存在以上情况无法完成结算路径变更,上交所及本公司将通知申请人调整报备信息。
(3)申请人必须确定已在中国结算取得了结算参与人资格,在本公司开通了结算业务,开立了各类结算备付金账户,取得了清算编号。
(4)同时拥有自营业务及经纪业务资格的申请人,应认真确认交易单元的性质是自营还是经纪,自营交易单元上的交易仅能通过申请人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结算,客户交易单元上的交易仅能通过申请人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结算。
(5)申请人对交易单元性质的确认内容及后果负责。
(6)如因相关结算业务尚未开通或交易单元上有未了结业务导致相关业务延误处理,或因交易单元性质选择错误导致相关清算交收路径错误,一切责任及后果均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三节 A 股交易单元租用
申请人通过上交所办理 A 股交易单元租用业务时,需在申请界面中的“托管银行”选项处勾选,申请人确认的托管行即为该交易单元租用后结算路径所属机构。
此外,托管人需要通过本公司 PROP 系统前端,在线申报相关交易单元租用指令,确认租用交易单元结算关系(清算编号)。托管人可在线查询上述业务申请的受理情况。
本公司收到上交所业务通知单,与托管人上报的电子指令进行核对,确认租用方机构、托管人、交易单元等信息一致后完成相关结算路径维护,并通过 PROP 系统向托管人反馈处理结果。
特别提醒:
(1)申请人必须确定其所选择的托管银行已在中国结算取得了结算参与人资格,在本公司开通了结算业务,开立了各类结算备付金账户,取得了清算编号。
(2)申请人须事先征得托管人同意,正确填写相关内容。
(3)申请人必须确定该交易单元已无未到期回购等未了结的结算业务以及限制转指定等情况。
(4)如因相关结算业务尚未开通、或托管人信息填写错误、或交易单元上有未了结业务导致相关业务延误处理,一切责任及后果均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5)托管人须及时在线提交相关结算信息确认指令,否则该业务将被中止,直到确认指令送达后所司再重新启动办理程序。
A 股交易单元在不同结算参与人之间变更结算路径的,要求拟变更交易单元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变更的交易单元无未到期回购;
(2)申请变更交易单元变更当天无未了结的新股网上申购;
(3)申请变更交易单元无未了结的要约收购业务;
(4)申请变更的交易单元无质押券和处置质押券;
(5)申请变更交易单元无未了结的协助司法冻结证券申报业务;
(6)申请变更交易单元无未了结的融资融券业务;
(7)申请变更交易单元无未了结的港股通业务;
(8)申请变更交易单元无未了结的股票期权业务;
(9)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节 A 股交易单元退租
申请人通过上交所办理 A 股交易单元退租业务时,需在申请界面中的“本公司结算路径业务相关确认信息—交易单元退租后性质(经纪/自营)处,申请人(退租协办方)需勾选该交易单元退租后“经纪”或“自营”性质以明确退租后交易单元的结算路径。
比照交易单元租用业务,托管人需通过在线申报方式向本公司确认解除交易单元结算关系。托管人可在线查询上述业务申请的受理情况。
本公司收到上交所业务通知单后,与托管人上报的电子指令进行核对,确认相关信息一致后完成相关结算路径维护,并通过 PROP 系统向托管人反馈处理结果。
特别提醒:
(1)申请人必须确定已在中国结算取得了结算参与人资格,在本公司开通了结算业务,开立了各类结算备付金账户,取得了清算编号。
(2)同时拥有自营业务及经纪业务资格的申请人,应认真确认交易单元的性质是自营还是经纪,自营交易单元上的交易仅能通过申请人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结算,客户交易单元上的交易仅能通过申请人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结算。
(3)申请人对交易单元性质的确认内容及后果负责。
(4)申请人必须确定该交易单元已无未到期回购等未了结的结算业务以及限制转指定等情况。
(5)如因相关结算业务尚未开通或交易单元上有未了结业务导致相关业务延误处理,或因交易单元性质选择错误导致相关清算交收路径错误,一切责任及后果均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6)托管人须及时在线提交相关结算信息确认指令,否则该业务将被中止,直到确认指令送达后所司再重新启动办理程序。
A 股交易单元在不同结算参与人之间变更结算路径的,要求拟变更交易单元必须同时满足多项条件,详见租用业务。
第五节 A 股交易单元、债券交易单元注销
结算参与人通过上交所办理 A 股交易单元、债券交易单元的注销业务,本公司直接根据上交所的相关业务通知办理有关结算路径的注销。申请注销的交易单元结算路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注销的交易单元无未到期回购;
(2)申请注销的交易单元无未了结的新股网上申购;
(3)申请注销的交易单元无未了结的要约收购业务;
(4)申请注销的交易单元无质押券和处置质押券;
(5)申请注销的交易单元无指定交易证券账户;
(6)申请注销的交易单元无未清算配股业务;
(7)申请注销交易单元无未了结的融资融券业务;
(8)申请注销交易单元无未了结的港股通业务;
(9)申请注销交易单元无未了结的股票期权业务;
(10) 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节 其他业务
证券公司或证券资产管理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社保基金等由托管银行结算的特殊产品业务,需先向本公司确认相关交易单元的结算路径信息,在本公司办妥结算路径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相关证券交易。
1、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新设和终止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新设时,作为管理人的证券公司或证券资产管理公司须提前按规定通过上交所报备相关资产管理计划新设,并提请托管银行通过本公司 PROP 系统前端在线申报相关交易单元结算关系(清算编号)。待托管银行确认本公司PROP系统反馈相关交易单元结算路径已处理成功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时,证券公司或证券资产管理公司须按规定通过上交所报备相关资产管理计划终止,并提请托管银行通过本公司 PROP 系统前端在线申报解除相关交易单元结算关系(清算编号)。待托管银行确认本公司PROP 系统反馈相关交易单元结算路径已处理成功后方可用于自行结算的其他业务。
2、社保基金的新设和终止
社保基金新设时,作为管理人的证券公司或证券资产管理公司须单独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及时办理交易单元结算路径变更手续,并提请托管银行通过本公司 PROP 系统前端在线申报相关交易单元结算关系(清算编号)。待托管银行确认本公司PROP 系统反馈相关交易单元结算路径已处理成功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社保基金终止时,证券公司或证券资产管理公司须单独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及时办理交易单元结算路径变更手续,并提请托管银行通过本公司 PROP 系统前端在线申报解除相关交易单元结算关系(清算编号)。待托管银行确认本公司PROP 系统反馈相关交易单元结算路径已处理成功后方可用于自行结算的其他业务。
第五章 结算参与人资金账户管理
第一节 结算资金账户体系
根据中国结算相应业务规则要求,结算参与人应以法人名义向本公司申请开立不同种类的结算备付金账户(或称资金交收账户)以及保证金账户。目前,结算参与人在本公司开立的结算资金账户包括五大类:
1、担保交收账户(分设客户/自营/信用交易);
2、非担保交收账户(分设客户/自营/信用交易);
3、基金账户(包括基金代销账户、基金直销账户、基金费用账户、基金产品账户和基金代收代付账户),其中基金代销账户和基金产品账户需对应设立保证金账户;
4、结算保证金账户(分设客户/自营/信用交易);
5、价差保证金账户(分设客户/自营)。参与国债预发行交易的结算参与人需开立价差保证金账户用于存放国债预发行交易保证金。
国债预发行交易保证金按额度管理。
现行结算资金账户体系如下图所示:(图略)
第二节 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管理
本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结算参与人的担保交收账户设定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以下简称“最低备付”)。对于结算参与人的非担保交收账户不设最低备付限额。
一、最低备付的含义
最低备付指本公司为结算备付金账户设定的最低备付限额,结算参与人在其账户中至少应留足该限额的资金量。最低备付可用于完成交收,但不能划出,如果用于交收,次日必须补足。
二、最低备付的调整
本公司在每月的前三个交收日内,根据 A 股结算参与人上月各证券品种日均买入金额和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计算该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的最低备付。
计算公式:
某结算备付金账户本月最低备付=∑该结算备付金账号下各清算编号的本月最低备付。
其中,各清算编号的本月最低备付=∑上月各证券品种买入金额×该证券品种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上月交易天数),单位为元(精确至分)。
“买入金额”涉及的品种包括国债交易清算、地方政府债交易清算、企业债券清算、公司债券交易清算、债券质押式回购(包括初始交易和到期购回)、国债预发行现金结算、国债预发行交易清算、政策性金融债交易清算、A股交易清算、基金交易清算、ETF 交易清算、认购权证交易清算、认沽权证交易清算、ETF 现金替代(纳入净额结算)、货币基金场内申购赎回清算、公开发行优先股的交易清算等。
目前,对正常的结算参与人,债券品种(包括国债交易清算、地方政府债交易清算、企业债券清算、公司债券交易清算、债券质押式回购、国债预发行现金结算、国债预发行交易清算、政策性金融债交易清算)的“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为 10%,债券以外的其它证券品种的“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为 18%;对高风险结算参与人,其“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按风险水平个别调整。
本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统一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与时间。
本公司可根据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交收履约情况、财务状况、资信状况等,调整个别账户的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
QFII 及 RQFII 托管银行的结算备付金账户最低备付限额,详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指南》(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涉外与跨境业务→上海市场).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最低备付应不少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销售机构当月结算保证金余额。本公司根据中国结算指令调整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的最低备付。
本公司可根据基金托管银行申请,向托管银行发送以证券账户为核算单位统计的最低备付数据,相关数据仅供托管银行参考。
三、最低备付不足
结算参与人每日应及时查询备付金账户的可用余额,若可用余额为负,应立即补足资金。如在本公司进行T+1 交收前,结算参与人出现以下情况的:
账户余额-透支金额-冻结金额-最低备付+二级市场清算金额<0
结算参与人应及时补足最低备付。如在当日资金入账截止时点时仍未补足,将被记录为当日最低备付不足,作为结算参与人业务不良记录登记在案,并作为确定结算参与人风险程度的因素之一。
结算参与人可以在 PROP 综合业务终端订阅最低备付不足提醒短信服务,具体操作详见《PROP 综合业务终端软件操作手册》(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操作手册→上海市场)。
第三节 资金账户的计息
本公司按照与结算银行商定的利率,对担保交收账户、非担保交收账户、基金备付金账户、基金保证金账户、价差保证金账户、结算保证金账户计付利息。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的 20 日,应计利息于结息日的次日记入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账户以及保证金账户并并入本金。遇利率调整,本公司按相应利率分段计算利息。对于客户和自营结算保证金账户,应计利息在结息日次日计入保证金账户后分别自动转入对应的客户和自营担保交收账户;对于互保类结算保证金账户,应计利息于结息日次日计入保证金账户后自动转入该结算参与人对应的担保交收账户。
对于基金保证金账户,应计利息在结息日次日计入保证金账户后自动转入对应的基金备付金账户。
计算公式:利息=积数×日利率。
第四节 结算资金划拨与查询
一、资金划入
结算参与人交收头寸不足时,应在交收日最终交收时点前及时向资金账户补入资金,以完成当日交收,并确保当日日终最低备付足额。
结算参与人应通过其开户银行办理资金汇划,将资金划入本公司开立在各结算银行的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资金到账后,结算银行根据结算参与人注明的资金账号(十八位),通过 PROP 系统向本公司发送入账指令,本公司自动将资金贷记结算参与人的资金账户。
资金账户的入账时间为 8:30-17:00,注意事项如下:
1、注明资金账号
结算参与人将资金划入本公司在各结算银行开立的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时,必须注明其资金账号(十八位),否则将影响入账时间,极可能造成新股申购资金不到位、二级市场透支等严重后果。
如入账时未注明资金账号,付款人可通过其开户行补充摘要信息,本公司根据收款行收到的补充摘要信息完成资金入账。
2、合理安排划款路径
划入资金时,各结算参与人应对划款路径作出合理安排,尽可能选择同行划款,避免因跨行划款造成资金入账延误。
3、及时查询入账情况
本公司为结算参与人提供了多样化的账户实时查询方式。结算参与人应及时查询划入资金到账情况。如有问题,可及时与本公司联系。
二、资金划出
结算参与人可根据需要将资金账户中的资金划到预留的指定收款账户。结算参与人要充分考虑资金在途及整体资金交收的需要,尽量保证结算资金的充足性、稳定性,避免因资金划出影响交收。
资金划出的受理时间为 8:30-17:00,跨市场资金划出受理时间为8:30-16:00。对于 16:30 后划出至指定银行账户的指令,如本公司在该银行的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余额不足以满足该笔划出,则划出失败,结算参与人可更换其他指定银行账户。
资金预约划款受理时间为 8:30-16:30。本公司将在日终非担保交收完成后至 17:00 间滚动处理预约划款指令。预约划款指令当日有效,若截至 17:00 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仍不足,该笔预约划款失败,指令失效。
股票期权资金保证金账户因日间不支持划款,结算参与人可提交预约划款指令将资金划出至指定银行账户或名下其他资金账户,本公司将于 16:30 后统一处理。
结算参与人如需划出非担保交收账户中的资金,须确认当日日终非担保交收已全部完成(可通过查询资金变动明细进行确认),避免因资金划出造成非担保交收失败。
结算参与人的对外划款和预约划款指令可通过 PROP 综合业务终端或 PROP 资金划拨与查询接口方式提交,在特殊情况下,经本公司同意,可采用书面划款凭证方式进行,具体如下:
1、通过 PROP 综合业务终端划款:
使用 PROP 综合业务终端划出资金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结算参与人划款或提交预约划款指令时须选择“划款用途”,且必须填写“摘要”。“划款用途”为固定选择项,结算参与人须根据实际业务需要选择其一,目前有十一类,分别为:01:一般划款;
02:跨市场;03:佣金;04:利差;05:其他资金;11:股权激励出借融资本金;12:股权激励归还融资本金;13:股权激励融资息费等;14:限制性股票出借融资本金;15:限制性股票归还融资本金;16:限制性股票融资息费等,其中 11—13类划款用途仅用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行权融资业务,14—16 类划款用途仅用于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融资业务。
01:一般划款
用于向指定收款账户划付资金。
02:跨市场
用于完成京、沪、深三地资金账户间的划款,但本公司在受理指定收款账户时审核控制只能用于三地自营备付金账户之间、客户备付金账户之间等相关账户资金划转。
03:佣金
结算参与人经纪业务产生的佣金收入需划付至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同时拥有客户及自营结算账户的结算参与人)或自营银行收款账户(仅拥有客户结算账户的结算参与人)的应选择该类划款用途。
对该类划款,本公司业务系统控制该结算参与人当日该类型划款总金额不得超过该备付金账户上一交易日所有交易品种二级市场交易金额(指交易金额绝对值之和)与佣金最高比例之乘积(根据证监会《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最高比例为 3‰)。
04:利差
结算参与人可选择该类划款用途于季度结息后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利差款项划至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同时拥有客户及自营结算账户的结算参与人)或自营银行收款账户(仅拥有客户结算账户的结算参与人)。
05:其他资金
用于自营与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间的除“佣金”、“利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行权融资业务、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融资业务外的其他正常资金划转,结算参与人必须在“摘要”中注明具体用途。
11:股权激励出借融资本金
结算参与人因开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行权融资业务,需从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向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划转股权激励行权融资业务本金时,可选择该类划款用途。
12:股权激励归还融资本金
结算参与人因开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行权融资业务,需从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向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同时拥有客户及自营结算账户的结算参与人)或自营银行收款账户(仅拥有客户结算账户的结算参与人)归还股权激励行权融资业务本金时,应选择该类划款用途。
13:股权激励融资息费等
结算参与人因开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行权融资业务,需从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向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同时拥有客户及自营结算账户的结算参与人)或自营银行收款账户(仅拥有客户结算账户的结算参与人)划转股权激励行权融资业务融资息费等费用时,应选择该类划款用途。
14:限制性股票出借融资本金
结算参与人因开展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融资业务,需从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向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划转限制性股票融资业务本金时,可选择该类划款用途。
15:限制性股票归还融资本金
结算参与人因开展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融资业务,需从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向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同时拥有客户及自营结算账户的结算参与人)或自营银行收款账户(仅拥有客户结算账户的结算参与人)归还限制性股票融资业务本金时,应选择该类划款用途。
16:限制性股票融资息费等
结算参与人因开展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融资业务,需从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向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同时拥有客户及自营结算账户的结算参与人)或自营银行收款账户(仅拥有客户结算账户的结算参与人)划转限制性股票融资业务融资息费等费用时,应选择该类划款用途。
(2)结算参与人付款账户为其资金账户,收款账户可以是银行账户,也可以是该参与人在本公司、北京分公司或深圳分公司开立的其他资金账户。无论是银行账户还是资金账户,收款账户必须在本公司办理过指定收款账户手续,且收款账户的输入必须与指定收款账户严格一致。
(3)结算参与人提交预约划款指令时,付款账户为其资金账户,收款账户只能是办理过指定收款账户手续的银行账户,且收款账户的输入必须与指定收款账户严格一致。
(4)划款复核的流水号必须与该划款指令录入时的流水号一致。
(5)资金划出后,应立即查询明细账,确认资金确已划出,资金账户余额减少。
(6)为确保证券结算资金的安全,保证资金结算和划拨业务正常进行,结算参与人应妥善管理操作员 Key,实行专人负责制,且用户授权、资金划拨(录入、复核、授权)应充分考虑人员的权限分配及双线制约机制。
2、通过 PROP 资金划拨与查询接口划款:
具体接口规范说明详见《登记结算数据接口规范(结算参与人版)》(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接口规范→上海市场)。
3、通过书面划款凭证划款:
由于技术故障或其他原因暂时无法使用 PROP 系统划款时,结算参与人应与本公司联系并提交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经同意后使用划款凭证作为应急措施划拨资金,划款凭证格式具体见《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A 股结算业务用表》。
通过书面划款凭证方式划款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收款人名称和收款银行账户必须与指定的收款账户严格一致。
(2)划款日期必须是当天日期,划款金额大、小写一致,划款金额不大于资金账户当前的可用余额。
(3)发送划款凭证时应注意不要放大或缩小,以免本公司无法验印。送达后,需及时与本公司确认。
三、信息查询
结算参与人可通过 PROP 综合业务终端或PROP资金划拨与查询接口进行资金账户相关信息查询:
1、资金余额查询。结算参与人可按资金账户和查询日期查询资金账户实时或历史信息。其中,实时查询结果包括可用余额、尚未支付金额、余额积数、最低备付积数、结息利率等数据。
(1)可用余额
可用余额=账户余额+交收日为当日的担保交收净额+MIN(0,交收日为次一交收日的担保交收净额)-网上发行交收应付款-冻结金额-最低备付限额-透支金额-指定非担保交收资金
其中:
“交收日为当日的担保交收净额”:该资金账户交收日为当日的担保交收净额资金。当日交收完成后,该项数值为零。
“交收日为次一交收日的担保交收净额”:该资金账户交收日为次一交收日的担保交收净额资金。该项数值于当日预交收完成后生成。
“网上发行交收应付款”包括:
a、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签认购应付款、可转债网上发行中签认购应付款、可交换债网上发行中签认购应付款(对于 T 日申购的新股、可转债、可交换债,T+3 日日间,参与人查询资金账户余额时,可用余额已扣除当日应交收的网上有效中签款,且可用余额根据放弃认购情况实时更新);
b、以网上申购、资金冻结方式发行的股票增发、优先股的申购款;
c、ETF 网上多日发行认购款。
结算参与人通过 PROP 系统划款时,系统控制的最大可划款金额不扣除网上发行交收应付款,即 T+1 日可划款金额=账户余额+交收日为当日的担保交收净额+MIN(0,交收日为次一交收日的担保交收净额)-冻结金额-最低备付限额-透支金额-指定非担保交收资金。如特殊情况下 T+1 日参与人需将部分或全部网上发行交收应付款划出,将导致对应网上发行交收无法正常完成,参与人应及时联系本公司告知有关情况。
(2)尚未支付金额
结算参与机构可实时查询结算备付金账户截止查询时点尚未划付的当日应支付金额。根据账户类型不同,尚未支付金额计算公式不同,具体如下:
A.担保交收账户
担保交收账户尚未支付金额= Max(0, 网上发行交收应付款 +冻结金额 + 最低备付限额 + 透支金额– 账户余额 –T+1 交收净额)
担保交收账户尚未支付金额可查询时间为 8:30 至 16:00。
B.非担保交收账户
非担保交收账户尚未支付金额=Max(0, Σ当日交收的非担保交收应付未付额 + Σ代收代付应付未付额 + 冻结金额+ 透支金额–账户余额–Σ申报成功且未撤销的非担保交收不履约申报金额)
其中:
“当日交收的非担保交收应付未付额”包括:
a、T+1 日终非担保交收应付未付额(T+1 日 8:30 起在尚未支付金额中体现,T+1 日完成非担保交收后该金额为零);
b、T+0 日终非担保交收应付未付额(T 日结算明细第一批次发送后,该金额在当日的尚未支付金额中体现。对于未包含在结算明细第一批次数据中的 T+0 非担保应付数据,不在尚未支付金额中体现);
c、RTGS 应付未付额(付款方对清算指令进行确认(以下简称“勾单”)后,该笔 RTGS 金额在当日的尚未支付金额中体现。当该笔 RTGS 业务成功交收后,该笔金额在当日的尚未支付金额中去除)。
“代收代付应付未付额”包括:交收日为当日的有效代收代付指令中未勾单金额。(如此笔代收代付业务成功勾单,则在代收代付应付未付额中去除)
非担保交收账户尚未支付金额可查询时间为 8:30 至 16:00。
C.基金账户
基金账户尚未支付金额= Max(0,Σ代收代付应付未付额 + 冻结金额 + 最低备付限额 + 透支金额– 账户余额 – 开放式基金T+2 交收净额)
其中:
“代收代付应付未付额” 包括:
a、总部开放式基金非担保交收指令中未勾单金额(如此笔代收代付业务成功勾单,则在代收代付应付未付额中去除);
b、基金公司上传成功且未撤销的 ETF 代收代付指令和非中国结算总部托管的开放式基金代收代付指令中未勾单金额(如此笔代收代付业务成功勾单,则在代收代付应付未付额中去除)。
“开放式基金 T+2 交收净额”:该资金账户交收日为当日的开放式基金担保交收净额资金。当日交收完成后,该项数值为零。
基金账户尚未支付金额可查询时间为 8:30 至 17:00。
2、资金变动查询。结算参与人可按资金账户查询账户资金变动明细。
3、预留账户查询。结算参与人可按资金账户查询该资金账户下已预留的指定收款账户信息。
4、账户列表查询。结算参与人可查询其 PROP 用户下的资金账户信息。
5、A 股结息凭证查询(仅提供PROP 综合业务终端查询方式)。
结算参与人可按资金账户查询账户结息情况。
为确保资金的安全和账户资料的保密,本公司不接受资金账户账号、账户余额、指定收款账户、预留印鉴等内容的电话查询。
第五节 指定收款账户在线申报
结算参与人办理指定收款账户相关业务,需通过 PROP 综合业务终端或者公司网站网上业务平台中的参与人业务→资金账户管理→指定收款账户维护发起申报(包括新增、变更、注销)。相关系统设置及业务操作说明见《结算在线业务操作手册》(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操作手册→上海市场)。
相关注意事项如下:
(1)指定收款账户户名为结算参与人在开户银行的账户名称,需与申请主体一致,账户户名不超过 29 个汉字;
(2)开户银行必须在本公司结算银行范围内,并应填写开户银行网点全称,网点全称不超过 19 个汉字;
(3)办理新增或变更银行账户作为指定收款账户业务前,结算参与人须请开户行完成该银行账户在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保基金公司”)的报备工作(《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调整范围外的结算参与人以及自有性质银行账户无需报备);
(4)对于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交收账户)、信用交易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信用交易非担保交收账户),结算参与人只能将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融资专用资金账户或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商业银行(必须是本公司的结算银行)存款账户指定为收款账户。其中,申请预留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须提前请开户行完成银行账户的报备工作;申请预留融资专用资金账户或融资融券其他收款账户的,须提供结算参与人已完成报备的相关证明,并将证明材料作为附件上传至申报页面;
(5)对于开放式基金业务,如指定银行账户户名与备付金账户
申请主体不一致的,需要在申请时上传托管人和管理人出具的账户户名说明函,托管人需加盖托管业务部部门章或公章,管理人需加盖公章,并在说明函中明确指定银行账户信息;
(6)QFII 及 RQFII 托管人只能以托管人名义指定一个指定收款银行账户;
(7)申请单位申请预留跨市场资金账户时,指定收款账户填写在北京或深圳分公司开立的 10 位备付金账号;
(8)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银行结算账户的指定收款账户的收款人必须为该托管银行;
(9)商业银行办理证券质押结算账户的指定收款账户的收款人以及开户行必须是该银行;
(10)以基金管理人法人名义开立的基金申购赎回备付金账户,可以预留一个自有性质银行账户以及多个(根据产品数量而定)产品托管户作为指定银行收款账户;
(11)以证券公司法人名义开立的基金申购赎回备付金账户,可以预留一个自有性质银行账户以及多个(根据产品数量而定)产品托管户作为指定银行收款账户;
(12)办理港股通备付金账户的指定收款账户业务,开户银行必须为本公司港股通结算银行;
(13)办理期权资金账户指定收款账户业务,开户银行必须为本公司股票期权结算银行。
第六节 预留印鉴在线申报
结算参与人办理预留印鉴相关业务,需通过 PROP 综合业务终端或者公司网站网上业务平台中的参与人业务→资金账户管理→资金账户预留印鉴管理在线申报。
预留印鉴在线申报的业务种类分为新增、变更、注销和查询。相关 系 统 设 置 及 业 务 操 作 说 明 见 《 结 算 在 线业 务 操 作 手 册 》(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操作手册→上海市场)。
相关注意事项如下:
(1) 结算参与机构应在预留印鉴(样本)的规定位置加盖印鉴, 并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在下载、扫描和上传等环节请勿对预留印鉴(样本)有任何缩放和变化,确保上传印鉴大小与实际印章大小一致。预留印鉴(样本)具体见《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A 股结算业务用表》。
(2) 加盖的预留印鉴须清晰完整。其中业务专用章可加盖法人单位业务专用章,也可以加盖财务专用章。预留私(人名)章样本为法定代表人人名章或被授权人个人印章或签字。专用章和私(人名)章的使用枚数由结算参与机构自行确定,并在“使用说明”中明确使用枚数。使用预留印鉴有特殊要求的,请另行提供使用说明。
(3) 预留印鉴(样本)中的基础资金账号与在线业务受理系统申报菜单中填写的基础资金账号保持一致。
(4) 授权条款落款处的公司名称应为法人单位公司全称,加盖的公章名称应与落款公司名称一致,如某些特定结算参与机构授权下属经营机构加盖被授权单位印章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授权文件。
第二篇 资金结算
证券交易的资金结算可分为资金清算和资金交收两个过程。通过清算,确认交收日各交易参与方的债权、债务关系;通过交收,完成资金实际收付。
针对不同的证券交易品种,本公司可作为共同对手方,提供多边净额结算服务,也可不作为共同对手方,提供逐笔全额、双边净额、资金代收代付等其他结算服务。
第一章 结算业务要点
第一节 结算业务的基本原则
一、法人结算
结算参与人应以法人名义直接在本公司开立结算账户,用于其与本公司间的结算。
二、分级结算
证券和资金结算实行分级结算原则。
作为共同对手方提供多边净额结算服务的,本公司负责办理本公司与结算参与人之间的证券和资金的集中清算交收;不作为共同对手方提供结算服务的,本公司负责办理结算参与人与结算参与人之间的清算交收。结算参与人负责办理结算参与人与客户之间的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
三、货银对付
本公司与结算参与人在交收过程中,当且仅当资金交付时给付证券、证券交付时给付资金。如结算参与人未能足额履行应付证券或资金交收义务的,不能取得相应的资金或证券;如结算参与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补足资金、证券的,本公司有权将暂不交付的资金、证券等进行处分。
四、滚动交收
资金结算实行滚动交收。对多边净额结算品种,交收日为 T+1日,本公司根据 T 日净额清算结果,于 T+1 日对结算参与人的结算账户进行簿记处理,完成与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交收;对采用逐笔全额结算方式的产品如不符合净额结算标准的公司债等其它债券交易以及部分发行类业务等,仍为滚动交收,但不同产品的交收期不同。
第二节 结算方式
目前本公司提供的结算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多边净额结算
在多边净额结算方式下,本公司根据 T 日纳入多边净额结算的交易及其他非交易数据,作为结算参与人的共同对手方,组织本公司与结算参与人之间的多边净额清算,并依据净额清算结果,在 T+1 日日终与结算参与人完成不可撤销的资金交收。
二、逐笔全额结算
在逐笔全额结算方式下,本公司对每笔证券交易均独立清算,同一结算参与人应收资金(证券)和应付资金(证券)不轧差处理;在交收时点,买卖双方应付资金和证券都符合要求的,完成交收;任何一方或双方结算参与人应付资金或应付证券不足的,交收失败。本公司不作为双方的共同对手方,不提供交收担保。
逐笔全额结算的主要特点是:
(1)资金(证券)的足额以单笔交易为最小单位,资金(证券)足额则全部交收,不足则全不交收,不分拆交收;
(2)交收期灵活,从实时逐笔全额结算到交收期为 T+0~T+N不等。
(3)交收方式多样,结算参与人可以根据需要采用货银对付(DVP)、纯券过户等多种交收方式。
三、双边净额结算
在双边净额结算模式下,本公司对买卖双方的交易进行轧差清算,形成应收资金(证券)净额和应付资金(证券)净额。本公司不作为双方的共同对手方,不提供交收担保。
四、代收代付服务
代收代付是本公司为结算参与人提供的资金划付增值服务。办理代收代付业务时,结算参与人等主体可自行清算并上传清算数据,本公司根据相关业务规定或付款方确认的数据办理资金划付。如果付款方资金不足,则划付失败。
第三节 基本流程
清算交收业务的基本流程如下:
(1)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接收上海交易所的当日交易成交数据、各结算参与人通过 PROP 上传的非交易数据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业务规则产生的非交易数据,并以此作为清算的依据。
(2)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各结算参与人当日的证券交易进行资金和证券清算(包括计收各项费用及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3)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向各结算参与人发送清算数据文件。
(4)各结算参与人依据清算数据完成资金和证券交收。
图示如下:(图略)
第二章 多边净额结算
第一节 结算品种
对于A股、封闭式基金、ETF、LOF、存托凭证、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及符合净额结算标准(具体标准可见《关于调整公司债券结算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业务规则→债券业务)的公司债、企业债、可转债、可交换债、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优先股、权证等品种的交易;质押式债券回购;配股及股配债、国债预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场内分销、纳入净额结算的ETF申购赎回、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的申购赎回等,本公司提供多边净额结算、担保交收服务。
第二节 清算
对于纳入净额提供担保交收的交易品种,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清算日将当日全部净额担保交收的品种的资金清算结果以备付金账户为单位进行轧差汇总,最终形成结算参与人在交收日净应收或净应付资金净额。
为便于结算参与人的头寸安排,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每一交易日提供按既定的计算公式向结算参与人提供预清算数据查询服务,结算参与人可通过 PROP 综合业务终端或通用接口于每个交易日分三个批次查询当日净额结算品种的预清算结果。其中第一批次预清算结果的可查询时间为 14:30,第二批次预清算结果的可查询时间为 15:30,第三批次预清算结果的可查询时间视当日闭市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数据发送本公司的时间而定,一般为 15:45 左右。
一、首次清算
结算系统对交易类业务、部分非交易类业务进行首次清算,轧差形成结算参与人首次清算净应收应付资金净额。具体包含如下:
1、A 股、封闭式基金、ETF、LOF、存托凭证、权证、债券现券交易、国债场内分销、公开发行优先股的交易:
某笔证券交易的应收付金额=结算价格×成交数量-各项费用其中:实行净价交易品种的结算价格=成交价格+成交日应计利息;不实行净价交易品种的结算价格=成交价格
2、质押式债券回购:
(1)交易清算:某笔回购交易的应收付金额=该笔回购的成交数量(元)-各项费用
(2)购回清算:
某笔质押式回购购回的应收付金额=购回清算金额+各项费用(经手费等,费用用负数表示)。
购回清算金额=购回价格×成交金额/100,购回清算金额四舍五入,小数点后保留 2 位。
回购交易的购回价格(百元价)=100 元+(回购交易的成交年利率/365)×资金实际占用天数×100 元
“资金实际占用天数”是指回购交易成交日对应的交收日(含)至回购交易购回日对应的交收日(不含)的自然日天数,闰年的 2 月29 日算实际占用天数。
成交金额指该笔回购交易的成交数量(单位:元)。
3、国债预发行
包括国债招标日之前的清算以及国债招标日的清算,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预发行(试点)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国债预发行(试点)登记结算业务指南》(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业务规则→债券业务)。
4、配股(不含股配债、原股东配售的增发)
(1)在相关股票配股申报期间,结算系统每日接收上交所传送的相关股票配股申报数据,但当天不进行清算。
(2)在相关股票配股申报截止日的次日:若该股票配股成功,则结算系统对该股票在配股期间的全部申报数据进行一次性清算,资金清算按相关申报交易单元在清算日的清算路径进行清算:若该股票配股不成功,则结算系统对该股票在配股期间的全部申报数据均不进行清算。
某笔配股申报的应收付金额=配股价格×申报数量-各项费用
5、股配债
对于采用原股东配售方式发行的公司债(股配债),清算方式同配股业务类似,但股配债申报期仅为 1个交易日,本公司于申报日下一工作日(T+1 日)清算并于T+2 日在担保交收账户中完成交收。
根据证监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时,可以中止发行。”
T 日日终,如原股东配售及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时,经主承销商和发行人申请,上交所可启动中止发行事宜,届时本公司将根据上交所通知,T+1日不再进行原股东配售(股配债)清算及后续处理。
6、纳入多边净额结算的 ETF 申购赎回
结算系统每日接收上交所传送的 ETF 申购赎回申报数据并进行以下清算:
(1)组合证券过户的过户费清算:
一笔ETF申购赎回的股票过户费=∑(该笔申报中各种沪市股票的每股股票面值×过户数量×过户费费率)
一笔 ETF 申购赎回的债券过户费比照债券交易过户费收取。
(2)现金替代清算
一笔ETF申购赎回的现金替代应收付金额=∑(该笔申报中相关纳入多边净额结算的现金替代金额)
7、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结算系统每日接收上交所传送的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申购赎回申报数据并进行以下清算:
一笔货币市场基金申赎的应收付金额=申赎价格×申赎数量-各项费用
二、二次清算
结算系统在完成证券交收的变更登记、质押券二次出入库后,对债券兑付(含最后一次利息兑付)、分期偿还、债券兑息、现金红利等应收资金进行二次清算。首次清算和二次清算金额轧差后形成结算参与人 T 日最终净应收或净应付资金净额。
某证券账户债券兑付应收金额=债券兑付权益价格×该证券账户持有的债券兑付权益数量。其中,债券兑付权益价格=债券本金兑付价格+最后一次债券兑息权益价格
某证券账户债券分期偿还应收金额=债券提前偿还价格×该证券账户持有的债券权益数量
某证券账户债券兑息应收金额=债券兑息权益价格×该证券账户持有的债券兑息权益数量。
某证券账户现金红利应收金额=现金红利权益价格×该证券账户持有的现金红利权益数量。
第三节 交收
本公司以结算参与人的清算编号为单位生成有关清算数据,并通过在结算参与人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上直接贷(借)记完成其与本公司间不可撤销的资金交收。
结算备付金账户内的资金(被冻结资金除外)先用于二级市场交收,后用于一级市场交收(新股)。交收具有终局性、不可逆转性。
交收系统自动将结算参与人 T 日应收金额计入该公司备付金账户,将应付金额从结算参与人备付金账户中扣除。
一、T+0 预交收
交收系统于 T 日日终进行 T+0 预交收,即交收系统对每一个结算备付金账户对应的所有清算编号的二级市场清算数据进行净额轧差,生成该账户的 T+0 交收净额。
二、净额担保交收
(一)交收时点
本公司在 T+1 日 16:00 进行 T 日交易的资金交收。为保证资金交收,结算参与人应在 T+1 日通过 PROP 系统及时查询当日资金情况。
如果可用余额为正,则该余额为满足 T+1 交收、网上发行交收以及最低备付限额后的最大可划出金额;如果可用余额为负,则该余额为结算参与人应补足金额。结算参与人可以在 PROP 综合业务终端订阅二级市场资金未到位短信提醒服务,具体操作详见《PROP 综合业务终端软件操作手册》(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操作手册→上海市场)。
为落实证监会关于结算备付金账户分户管理的有关要求,本公司在 T+1 日 16:00 进行净额担保交收时,对于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资金不足的参与人,对其对应的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资金进行关联交收。
(二)交收处理
本公司于 T+1 日 16:00 进行净额担保交收,在完成前述关联交收后,交收系统自动将结算参与人 T 日的应收金额贷记结算备付金账户,或将应付金额从结算备付金账户中扣除。
(三)透支处理
如结算备付金账户发生透支,本公司将于透支当日通过 PROP 综合业务终端向相关结算参与人发送通知信息文件(tzxx),透支下一交收日按每日 1‰对结算备付金账户透支部分收取交收违约金,同时按照结算备付金利率每日收取透支资金利息,同时本公司将视具体的风险状况,采取有关措施,控制交收风险。
第三章 逐笔全额结算
第一节 结算品种
目前纳入逐笔全额结算的品种包括:
1、对于私募债券转让、资产支持证券转让及不符合净额结算标准的公司债等其他债券交易、特定债券转让等,我公司根据交易指令约定的结算方式,提供实时逐笔全额结算( Real Time Gross Settlement,以下简称“RTGS”)或日终逐笔全额结算服务;
2、对于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信用保护凭证转让、部分 ETF 申购业务(具体品种详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下同),我公司提供 RTGS 服务;
3、对于纳入逐笔全额结算的除提供上述 RTGS 服务之外的其他ETF 申购业务、大宗专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转让、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转让以及部分发行类业务(原股东配售的增发、公司债场内分销)、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自主行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可交换公司债换股业务、信用保护工具业务(合约实物结算、凭证现金结算与实物结算)、定向可转债转让业务等,我公司提供日终逐笔全额结算服务。
第二节 清算
对于纳入逐笔全额清算的结算品种,本公司在清算日以每一笔成交数据为单位,按相关计算公式逐笔计算各交易参与方在交收日应收、应付资金及证券的数额,生成逐笔清算结果。
一、RTGS 清算
对于 RTGS 的结算品种,本公司根据上交所实时发送的成交数据,进行实时清算,实时发送清算结果。
结算参与人可在交易日日间通过 RTGS 日间实时业务回报文件(新)(rtgshb002yyyymmdd)查收 RTGS 业务日间清算(交收通知)数据。结算参与人也可在日终后通过结算明细第一批次文件(jsmx01)查收 RTGS 清算(交收通知)数据。详见《登记结算数据接口规范(结算参与人版)》(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接口规范→上海市场)。
各类 RTGS 结算品种的清算规则详见相关指南,具体如下:
序号 |
结算品种 |
业务指南 |
1 |
私募债券转让、资产支持证券转让及不符合净额结算标准的公司债等其他债券交易、特定债券转让等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业务规则→债券业务→上海市场) |
2 |
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业务规则→债券业务→上海市场) |
3 |
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业务规则→债券业务→上海市场) |
4 |
信用保护凭证转让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信用保护工具登记结算业务指南》(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业务规则→债券业务→上海市场) |
5 |
部分 ETF 申购业务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业务规则→基金与资产管理业务→上海市场) |
二、日终逐笔全额清算
对于日终逐笔全额清算的结算品种,本公司根据上交所日终发送的成交数据进行清算并发送清算结果。
结算参与人可在日终后通过结算明细第一批次文件(jsmx01)查收 T+0 非担保业务的清算数据(可交换公司债换股业务等除外),通过结算明细第三批次文件(jsmx03)查收 T+1 非担保业务的清算(交收通知)数据等。详见《登记结算数据接口规范(结算参与人版)》(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接口规范→上海市场)。
各类日终逐笔全额结算品种的清算规则及相关指南,具体如下:
序号 |
结算品种 |
清算规则 |
业务指南 |
1 |
私募债券转让、资产支持证券转让及不符合净额结算标准的公司债等其他债券交易、特定债券转让等 |
/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业务规则→债券业务→上海市场) |
2 |
除提供RTGS 服务之外的其他 ETF申购业务 |
/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业务规则→基金与资产管理业务→上海市场) |
3 |
大宗专场 |
/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结算指南(试行)》(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业务规则→清算与交收→上海市场) |
4 |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转让 |
对于通过大宗交易系统达成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转让的交易,本公司根据上交所传送的转让数据,于转让达成当日(T 日)日终,对转让双方应收/应付资金和计划份额的情况进行清算。
|
/ |
5 |
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转让 |
对于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本公司根据经上交所确认的转让结果,于转让达成当日(T 日)日终,对转让双方应收/应付资金及应收/应付证券按逐笔全额方式进行清算。 |
/ |
6 |
原股东配售的增发 |
原股东配售申报截止日(T 日),本公司根据上交所申报数据对结算参与人当日所有申报逐笔进行清算,计算结算参与人每笔申报应付资金和应收证券的数量,同时确定主承销商应收资金和应付证券数量。 |
/ |
7 |
公司债场内分销 |
/ |
本指南第六章第九节 |
8 |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 |
/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登记结算业务指南》(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业务规则→登记与存管→回购类业务规则) |
9 |
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自主行权 |
/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登记结算业务指南》(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业务规则→登记与存管→上海市场) |
10 |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
/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登记结算业务指南》(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业务规则→登记与存管→回购类业务规则) |
11 |
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业务 |
/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可交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业务规则→债券业务→上海市场) |
12 |
信用保护合约实物结算、信用保护凭证现金结算与实物结算 |
/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信用保护工具登记结算业务指南》(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业务规则→债券业务→上海市场) |
13 |
定向可转债转让业务 |
/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业务规则→债券业务→上海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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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交收
一、交收账户
本公司对纳入逐笔全额结算的品种,通过结算参与人的非担保交收账户完成交收。
二、交收顺序
各品种的交收顺序详见下表:
顺序 |
品种 |
结算模式 |
交收期 |
交收时点 |
1 |
提供 RTGS 服务的私募债券转让、资产支持证券转让及不符合净额结算标准的公司债等其他债券交易、特定债券转让、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信用保护凭证转让、部分 ETF 申购业务等(以下简称“RTGS 业务”) |
RTGS |
RTGS 日间实时交收 |
9:15~15:40 |
2 |
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 |
双边净额非担保 |
T+0 |
16:00 |
3 |
除提供 RTGS 服务之外的其他 ETF 申购业务 |
日终逐笔全额非担保 |
T+1、T+0 |
16:00 |
4 |
大宗专场 |
日终逐笔全额非担保 |
T+1 至 T+N(N≤5) |
16:00 |
5 |
提供日终逐笔全额结算的私募债券转让、资产支持证券转让及不符合净额结算标准的公司债等其他债券交易、特定债券转让等 |
日终逐笔全额非担保 |
T+1 |
16:00 |
6 |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转让 |
日终逐笔全额非担保 |
T+1 |
16:00 |
7 |
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转让 |
日终逐笔全额非担保 |
T+1 |
16:00 |
8 |
原股东配售的增发 |
日终逐笔全额非担保 |
T+1 |
16:00 |
9 |
公司债场内分销 |
日终逐笔全额非担保 |
T+1 |
16:00 |
10 |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 |
日终逐笔全额非担保 |
T+1 |
16:00 |
11 |
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自主行权 |
日终逐笔全额非担保 |
T+1 |
16:00 |
12 |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
日终逐笔全额非担保 |
T+0 |
16:00 |
13 |
可交换公司债换股业务 |
日终逐笔全额非担保 |
T+0 |
16:00 |
14 |
定向可转债转让业务 |
日终逐笔全额非担保 |
T+0 |
16:00 |
15 |
15:40 前未交收成功及15:40-16:00 期间勾单的 RTGS 业务 |
RTGS |
RTGS 日终批次交收 |
16:00 |
注1:第1和3项的ETF申购业务具体结算品种详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注2:结算参与人可以通过本公司在每交易日日终后发送的资金汇总文件(zjhz)查询非担保交收业务按品种分别汇总的买卖金额数据。
注3:交收时点16:00是指本公司日终交收处理开始时点,非完成处理时点。
三、RTGS 交收
结算参与人可通过PROP综合业务终端或通用接口进行 RTGS交收情况查询与勾单,产品管理人可通过 PROP 综合业务终端或通用接口进行 RTGS 交收情况查询。
PROP 综合业务终端中的 RTGS 交收情况查询与勾单操作方法详见《PROP 综合业务终端实时逐笔全额结算(RTGS)业务操作手册》(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操作手册→上海市场)。RTGS 通用接口规范详见《登记结算数据接口规范(结算参与人版)》(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接口规范→上海市场)。
(一) RTGS 操作权限设置
结算参与人可根据自身需要,在 PROP 综合业务终端中赋予不同操作员不同资金账户的 RTGS 业务查询或勾单权限,实现操作员与资金账户的 RTGS 业务权限管理。该设置仅对 PROP 综合业务终端操作员有效。
(二) 勾单
若一笔 RTGS 业务需要勾单,当且仅当该笔业务的所有勾单方勾单确认后,该笔业务方进行交收。各 RTGS 业务是否需要勾单、需要何方勾单,见本章第二节中纳入 RTGS 的结算品种的相关业务指南及规则。
对于需要勾单的 RTGS 业务,勾单方可在交收日 9:00-16:00 通过PROP 综合业务终端或通用接口进行勾单指令申报。若某笔 RTGS 业务的所有需勾单方在 9:00-15:40 间完成勾单,则该笔 RTGS 业务可进入实时交收程序;若需勾单方在 15:40-16:00 间完成勾单,则该笔 RTGS业务将进入日终批次交收程序;若截至 16:00,需勾单方仍未完成勾单,则该笔 RTGS 业务不进行交收;, 但 16:00 前未勾单的部分 ETF申购业务,也将纳入 RTGS 日终批次处理。
对于各方均无需勾单的 RTGS 业务,清算后直接进入交收程序。
勾单申报一经确认不可撤销。
(三) 勾单模式设置
结算参与人可根据自身需要设置资金账户的勾单模式属性,可选择资金/证券的自动勾单或手工勾单模式(初始默认为手工勾单)。使用 PROP 综合业务终端或通用接口的结算参与人均需通过 PROP 综合业务终端完成上述设置。勾单模式的设置于次一工作日生效。
当一笔清算结果既涉及资金勾单也涉及证券勾单时,当且仅当资金和证券都为自动勾单时,按自动勾单处理,否则按手工勾单处理。
(四) 交收
RTGS 业务进入交收程序后,系统逐笔检查付款方结算参与人非担保交收账户中资金是否足额、付券方证券账户中相关证券是否足额等。若满足交收条件,则系统实时完成相关资金和证券的交收,收款方相关资金和收券方相关证券实时可用;若不满足交收条件,则系统持续进行处理,直至交收成功或纳入日终批次交收;若日终批次交收时,仍不满足交收条件,该笔 RTGS 业务交收失败。
(五) 查询
1、当日清算交收情况查询
结算参与人和产品管理人可于每个交收日 9:00-17:30,通过 PROP综合业务终端或通用接口查询本机构当日参与的 RTGS 业务的清算交收情况。
2、历史清算交收情况查询
结算参与人和产品管理人可于每个交收日 9:00-17:30,通过PROP 综合业务终端或通用接口查询本机构近一年内 RTGS 业务的清算交收情况。
3、相关方信息查询
若某类 RTGS 业务允许查看相关方信息,结算参与人和产品管理人可于交收日通过 PROP 综合业务终端或通用接口实时查询相关方信息及其勾单情况。
四、交收结果数据发送
结算参与人可在交易日日间通过 RTGS 日间实时业务回报文件(新)(rtgshb002yyyymmdd)、接收 RTGS 业务日间交收通知和交收结果数据。
结算参与人可在日终后通过结算明细第三批次文件(jsmx03)查收 RTGS 交收结果、T+0 非担保交收结果、T+1 非担保交收结果等,通过资金汇总文件(zjhz)接收 RTGS 交收通知、交收结果的汇总数据。
详 见 《 登 记 结 算 数 据 接 口 规 范 ( 结 算 参 与 人 版 )》(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接口规范→上海市场)。
五、非担保交收资金指定交收及非担保交收不履约申报
非担保交收资金指定交收申报和非担保交收不履约申报限于交收期为 T+1 至 T+N(N>1)的日终非担保交收品种的交易。其中,非担保交收不履约申报功能仅对托管机构类结算参与人开放。
非担保交收资金指定交收申报和非担保交收不履约申报时间为:
8:30-15:00,查询时间为:8:30-17:00。
(一)非担保交收资金指定交收申报
结算参与人可根据结算资金实际情况,将其非担保交收账户资金指定用于当日某笔非担保交收指令,具体为:
结算参与人进入 PROP 综合业务终端“非担保资金指定交收申报”菜单后,可通过“勾单”方式,将非担保交收资金锁定用于当日某笔非担保交收指令。
“勾单”是否成功的判定条件为:账户可用余额>=该笔交收指令应付金额,“勾单”成功后系统对已“勾单”的交收指令标识为“资金锁定”;否则提示“勾单”失败并提示结算参与人“余额不足”。判定资金是否足额的最小单位是单笔交收指令,不支持非担保交收部分资金的指定和锁定。
结算参与人可对已申报成功但尚未交收的交收指令进行撤销申报。撤销申报后,该笔交收指令恢复到未勾单状态。
非担保资金指定交收申报查询时,默认显示参与人所有应收应付非担保交收指令,但对应收交收指令进行申报指定交收时系统会反馈失败,并显示“实际收付必须小于零”。
(二)非担保交收不履约申报
托管机构类参与人可根据客户结算资金实际情况,对当日某笔非担保交收指令申报不交收,具体为:
托管机构类参与人进入 PROP 综合业务终端“非担保交收不履约申报”菜单后,可对交收指令通过“勾单”的方式进行不履约申报。
“勾单”成功后,该笔交收指令标识为“不履约”。
托管机构类参与人可对已申报成功但尚未交收的交收指令进行撤销申报。撤销申报后,该笔交收指令恢复到未勾单状态。托管机构类参与人已申报不履约的交收指令无法再次申报非担保交收资金指定交收,需撤销后才可申报指定交收。
因参与人申报不履约导致非担保交收失败的,本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上报主管机构。
(三)其他注意事项
同一参与人对于一笔交收指令只可进行一项申报。
只有实际资金应付方可进行非担保交收资金指定交收申报。资金应收应付方均可申报非担保交收不履约。
对非担保交收资金指定交收申报及不履约申报系统提供批量勾单或单选勾单功能。对于批量申报,按照交收编号的顺序逐笔进行确认,满足条件的即申报成功,若不满足上述勾单成功条件,即资金不足时,则该笔及之后申报均失败。
此外,因非担保交收账户资金被司法冻结可能导致资金指定交收申报失败。
六、担保交收账户与非担保交收账户的关联交收
在担保交收与非担保交收账户分设的情况下,为进一步提高结算参与人资金使用效率、提高非担保结算业务交收成功率,参与人可向本公司提交申请,对同一参与人名下同性质的担保交收账户与非担保交收账户之间实行单向关联交收。
1、 在客户(自营)非担保交收账户资金不足、且对应的客户(自营)担保交收账户有可用资金的,多余资金可用于完成当日非担保交收账户中相关产品的交收。
担保交收账户可关联交收金额=Max[0, 担保备付金账户余额+交收日为当日的担保交收净额+Min(0,交收日为次日的担保交收净额)-网上发行交收应付款-冻结金额-透支金额]。
2、 关联交收不适用于RTGS(包括RTGS日间实时交收及RTGS日终批次交收)、质押式报价回购等品种的非担保交收。
3、 客户担保交收账户只能和客户非担保交收账户关联,自营担保交收账户只能和自营非担保交收账户关联。
4、 对于自营账户,如对应客户担保交收账户资金不足,需先完成和客户的关联交收后,余额方可用于自营担保账户与自营非担保账户的关联。
5、 结算参与人可通过备付金账户资金变动查询关联交收情况。
第四章 双边净额结算
第一节 结算品种
对于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我公司提供双边净额结算服务。
第二节 清算
对于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本公司于 T 日,分别以证券公司的自营非担保交收账户(自营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和客户非担保交收账户(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为单位,对当日全部报价回购交易(包括初始交易、到期购回和提前购回)进行轧差清算,相关结果发送给证券公司,并据此在证券公司的自营和客户非担保交收账户之间代为进行资金划付。
详见《关于发布<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及其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市)》(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业务规则→债券业务)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业务规则→登记与存管→回购类业务规则)。
第三节 交收
本公司对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采用非担保结算模式,在交易日16:00 通过结算参与人的非担保交收账户完成交收。
质押式报价回购的交收顺序见第三章第三节。
第五章 资金代收代付业务
为支持证券市场创新发展,本公司 PROP 系统提供资金代收代付功能,可为未纳入多边净额结算和逐笔全额结算的 ETF 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 ETF 基金管理人与其销售代理人之间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现金替代退补款以及相关费用等)、转融通业务、信用保护工具(包括对于合约保护费、前端费用、提前终止的结算资金及合约现金结算)、科创板股票询价转让等相关资金划转提供资金代收代付服务,并可支持其他基金场外资金结算的需要。
使用资金代收代付功能的各方参与机构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公司业务规则的规定,使用业务规则允许的备付金账户进行资金收付,确保通过 PROP 系统进行的资金代收代付业务均为基于真实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不进行与所申报业务无关的资金收付,不存在洗钱或协助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首次通过 PROP 综合业务终端或通用接口使用资金代收代付业务功能前,需登录 PROP 综合业务终端,在提示页面,签署反洗钱承诺。
资金代收代付失败的,中国结算不承担交收责任,由债权方向债务方追索。
PROP 综合业务终端资金代收代付功能的操作方法详见《PROP综合业务终端资金存管业务操作手册》(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操作手册→上海市场)。资金代收代付的 PROP 接口规 范 , 详 见 《 登 记 结 算 数 据 接 口 规 范 ( 结 算 参 与 人 版 )》(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接口规范→上海市场)。
第一节 ETF 申购赎回资金代收代付业务
未纳入多边净额结算和逐笔全额结算的 ETF 申购赎回涉及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现金替代退补款以及相关费用等,本公司提供代收代付服务。
一、采用资金代收代付服务的 ETF 申购赎回资金清算
1、结算系统每日接收上交所传送的 ETF 申购赎回申报数据并进行相关现金替代清算:
一笔ETF申购赎回申报的现金替代应收付金额=∑(该笔申报中涉及纳入资金代收代付的现金替代金额)
2、结算系统每日接收基金管理人传送的上一交易日期的相关ETF 申购赎回申报的现金差额数据、结合上交所传送的上一交易日期的相关 ETF 申购赎回的申报数据进行现金差额清算:
一笔 ETF 申购赎回申报的现金差额应收付金额=该笔申报数量/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基准单位现金差额
二、资金代收代付指令的生成和发送
资金代收代付指令由基金管理人生成并上传。基金管理人可于交收日 8:30-15:00 上传资金代收代付指令(可多次上传)。
资金代收代付指令包括以下要素:交收日期、划付类别、收付标志、付方资金账号、收方资金账号、币种、划付金额、交易日期、应交收日、基金代码、资金类型等,详见《登记结算数据接口规范(结算参与人版)》。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按资金类型等要素汇总成一笔或多笔指令,例如:可将所有资金收付汇总成一个净额,形成一笔指令;也可将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现金替代退补、相关费用等分别汇总为多个净额,形成多笔指令。基金管理人可通过 PROP 数据交换系统与销售代理人交换资金代收代付指令的明细数据文件。
对于基金管理人上传的资金代收代付指令,本公司系统就交收日期、划付类别、收付标志、付方资金账号、收方资金账号等字段的有效性进行校验。其中,对于指令中的资金账号,仅可使用基金结算账户和非担保交收账户,且本公司仅做有效性校验,准确性由 ETF 基金管理人负责。校验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和销售代理人即可在 PROP系统上查询到相关资金代收代付指令的全部信息。本公司系统不对交易日期、应交收日、基金代码、资金类型等信息校验。
基金管理人可删除未成功划付的代收代付指令。
三、资金的代收代付
资金的划付由资金应付方发起确认。资金应付方对于资金代收代付指令各要素确认无误后,可于交收日8:30-17:00 对资金代收代付指令进行确认操作,本公司根据其指令实时完成资金划付。资金应付方可以自行选择资金划付的顺序(资金应付方账户资金足额),先发起的资金代收代付操作先执行。
本公司收到资金应付方对于资金代收代付指令的确认后依次进行以下检查:
(1)校验付款方资金账户对应的 PROP 网点与发起划付申请的PROP 网点一致;
(2)校验资金代收代付指令中交收日日期必须为当日;
(3)检查应付方资金账户资金是否足额。
上述检查通过后,本公司系统自动记账,资金划付完成;上述检查未通过的,本公司系统反馈付款方划付失败。系统不支持部分资金划付。
此外,资金应付方只能对交收日为当日的指令进行确认。对于交收日非当日的指令,资金应付方不能确认。对于交收日日终仍未确认的指令,交收日后自动失效,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四、资金代收代付指令的查询和数据发送
基金管理人、销售代理人及做市商可于交收日 6:00-18:00 对资金代收代付指令和资金代收代付指令是否成功划付等信息进行查询。
此外,资金划付成功后,相关资金账户的资金变动数据将体现在日终发送的资金变动文件(zjbd)文件中。
第二节 转融通业务相关资金划转
一、证券出借及转融通所涉资金划转
对于证券出借及转融通所涉资金划转业务,本公司提供代收代付服务。本公司根据证券金融公司或证券公司发送的划转指令逐笔全额办理资金划转,资金划转指令提交时间为每个交易日 9:00-16:00。本公司在收到资金划转指令的当日,对符合要求的资金划转指令实时进行划转处理,如果划出的资金大于该资金账户中可划款金额,则对该笔资金划转指令不做划转处理。
二、转融通担保品管理业务的资金划转
转融通担保品管理业务的资金划转由本公司总部担保品管理系统统一受理,在每个交易日 16:00 之前,将当日审核通过的资金划转指令发送本公司。资金划转指令发出后不可撤销。本公司在收到资金划转指令的当日,对符合要求的资金划转指令进行实时划转处理,如划出的资金大于该资金账户中可划款金额,则对该笔资金划转指令不做划转处理。
有关证券出借及转融通业务结算的具体内容,可详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指南(试行)》(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业务规则→融资融券与转融通→上海市场)。
第三节 基金代收代付业务资金划转
本公司于每一交收日向相关结算参与人转发中国结算总部的基金清算明细文件,具体内容可详见《登记结算数据接口规范(结算参与人版)》(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接口规范→上海市场)。各应付方结算参与人依据该文件将应付款划入其开立在本公司的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并通过 PROP 综合业务终端向本公司提交资金划付指令,将相应应付款支付给应收方。基金代收代付业务的指令生成和发送、删除、确认、查询、数据发送等规则详见本章“第一节 ETF 申购赎回资金代收代付业务”。
第四节 信用保护工具资金代收代付业务
对于信用保护合约的合约保护费、前端费用、提前终止的结算资金以及信用事件发生后采用现金结算的,交易双方计算应收付资金净额后,可以通过本公司或者自行协商的其他方式完成划付。通过本公司办理的,由合约卖方结算参与人根据信用保护合约相关划付数据,生成并通过 PROP 综合业务终端上传资金代收代付指令。其中,对于指令中的资金账户,应使用非担保交收账户。付款方对已上传的指令发起付款确认后,在付款方资金账户足额情况下,本公司完成资金划付。
对合约卖方结算参与人上传的指令,本公司系统仅进行有效性校验,准确性由上传指令的合约卖方结算参与人负责。合约卖方结算参与人应确保所上传的资金代收代付指令真实、准确、完整。
资金代收代付的指令生成和发送、删除、确认、查询、数据发送等规则详见本章“第一节 ETF 申购赎回资金代收代付业务”。
第五节 科创板股份询价转让资金代收代付业务
科创板询价转让股份的本金划付由受托券商组织完成。受托券商可通过本公司或自行协商的其他方式向参与转让的股东划付本金。通过本公司办理的,由受托券商根据询价转让股份本金划付数据,生成并通过 PROP 综合业务终端上传询价转让股份资金代收代付指令。其中,对于指令中的资金账户,应使用非担保交收账户。受托券商对已上传的指令发起付款确认后,在受托券商资金账户足额情况下,本公司完成资金划付。
对受托券商上传的指令,本公司系统仅进行有效性校验,准确性由上传指令的受托券商负责。受托券商应确保所上传的资金代收代付指令真实、准确、完整。
资金代收代付的指令生成和发送、删除、确认、查询、数据发送等规则详见本章“第一节 ETF 申购赎回资金代收代付业务”。
第六节 其他资金代收代付业务
其他资金代收代付业务的指令生成和发送、删除、确认、查询、数据发送等规则详见本章“第一节ETF 申购赎回资金代收代付业务”。各业务特殊操作内容详见其业务指南。
第六章 发行类业务的资金结算
第一节 网上按市值申购和配售方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对于按《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并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和配售方式进行的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相关的业务流程如下图所示:
T-1日 |
T日 |
T+1日 |
本公司向上交所发送 投资者日均市值数据,上 交所向各会员单位发送投 资者可申购额度数据 |
投资者申购、上交所配号 |
主承销商公布中签率、 摇号、发送中签数据, 我司根据中签结果清算 并发送中签清算数据 |
T+2日 |
T+3日 |
T+4日 |
投资者确保日终前资金账 户有足额认购资金 |
结算参与人申报放弃认购 (如有)、本公司扣收实 际应缴纳中签款并划至主 承销商账户 |
主承销商公布网上发行结 果、资金划转给发行人 |
注:“T 日”指申购日。
1、T 日市值申购
网上申购日交易时间,投资者可以根据其网上可申购额度,使用所持上海市场证券账户申购在上交所发行的新股。
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可用于新股申购。
证券公司不得与投资者签订全权委托代理协议,代理投资者进行新股申购。
对于参与新股申购的投资者,证券公司在新股中签认购资金交收日前(含 T+3 日),不得为其申报撤销指定交易以及注销相应证券账户。
2、T+1 日终接收中签数据,并要求投资者准备认购资金
T+1 日终,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上交所发送的中签结果进行汇总后清算,并向各参与申购的结算参与人发送中签交收通知(见jsmx 结算明细文件)。T+3 日放弃认购申报和资金交收将按 T+1 日交收通知中的清算编号(jsmx 文件中 jshy 字段的内容)和资金账户进行。
结算参与人应据此要求中签投资者及时准备认购资金,提醒督促中签投资者及时缴纳中签认购款。
3、T+3 日日间进行放弃认购申报
T+3 日 8:30-15:00,结算参与人通过 PROP 系统(证券发行—新股网上发行—网上放弃认购申报、网上放弃认购申报查询)或PROP通用接口软件,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起放弃认购的实时申报、修改和查询。放弃认购的最小单位为 1 股。结算参与人应当认真核验,并如实申报投资者放弃认购数据。相关数据接口说明详见《登记结算数据接口规范(结算参与人版)》(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接口规范→上海市场)。
T+3 日 15:00-16:00,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结算参与人已成功申报的有效放弃认购数据,计算各结算参与人实际应缴纳的新股认购资金。
4、T+3 日 16:00 完成新股认购资金交收
T+3 日 16:00,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新股认购资金实行非担保交收。结算参与人应使用其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的担保资金交收账户(即担保备付金账户)完成新股认购的资金交收,并应保证在T+3 日 16:00 有足额资金用于新股认购的资金交收。
如果结算参与人在 T+3 日 16:00,资金不足以完成新股认购的资金交收,则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无效认购。
结算参与人应根据其备付金账户余额情况,以及包括新股中签认购应付款在内的各类交易清算应付资金情况,及时安排资金划付。结算参与人可通过 PROP 系统实时查询其账户余额和可用余额情况(T+3 日日间查询资金账户余额时,可用余额已扣除当日应交收的新股网上有效中签款并根据放弃认购情况实时更新),并相应安排资金划付。
5、T+3 日终确认有效认购
T+3 日终结算后,结算参与人接收结算明细文件(jsmx)、资金变动文件(zjbd)、证券变动文件(zqbd),获得有效认购数据、资金交收和股份交收数据。
详 见 《 上 海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登 记 结 算 业 务 指 南(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业务规则→证券发行→上海市场)。
第二节 可转债网上发行资金申购
对于可转债网上发行,相关的资金结算流程如下图所示:
T日 |
T+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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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东申购、老股东优先配售 |
主承销商公布中签率、摇号、发送中签数据,我司根据中签结果清算并发送中签清算数据 |
||
T+2日 |
T+3日 |
T+4日 |
|
投资者确保日终前资金账户有足额认购资金 |
结算参与人申报放弃认购(如有)、本公司扣收实际应缴纳中签款并划至主承销商账户 |
主承销商公布网上发行结 果、资金划转给发行人 |
|
注:“T 日”指申购日。
1、T 日新股东申购
网上申购日交易时间,投资者可以使用所持上海市场证券账户申购在上交所发行的可转债。可转债网上发行采用信用申购,申购不与市值挂钩,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对于参与可转债申购的投资者,证券公司在中签认购资金交收日前(含 T+3 日),不得为其申报撤销指定交易以及注销相应证券账户。
2、T 日原股东优先配售
对于采用原股东配售方式发行的可转债,本公司于申报配售截止日(T 日)下一工作日(T+1 日)进行清算,并于 T+2 日在结算参与人担保交收账户中完成交收。
3、T+1 日终,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上交所发送的中签结果进行汇总后清算,并向各参与申购的结算参与人发送中签交收通知。
T+3 日放弃认购申报和资金交收将按 T+1 日交收通知中的清算编号和资金账户进行。
结算参与人应据此要求中签投资者及时准备认购资金,提醒督促中签投资者及时缴纳中签认购款。
4、T+2 日,网上投资者根据中签结果准备中签交收资金。应于当日日终前确保其资金账户有足额的可转债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
5、T+3 日日间结算参与人进行放弃认购申报
T+3 日 8:30-15:00,结算参与人通过 PROP 系统(证券发行—新股网上发行—网上放弃认购申报、网上放弃认购申报查询)或PROP通用接口软件,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起放弃认购的实时申报、修改和查询。放弃认购的最小单位为 1000 元(1 手,“元”仅代表债券的数量单位,债券的实际面值可能会因分期偿还等原因有所变化)。
结算参与人应当认真核验,并如实申报投资者放弃认购数据。
T+3 日 15:00-16:00,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结算参与人已成功申报的有效放弃认购数据,计算各结算参与人实际应缴纳的可转债网上认购资金。
6、T+3 日 16:00 完成可转债网上认购资金交收
T+3 日 16:00,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可转债网上认购资金实行非担保交收。结算参与人应使用其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的担保资金交收账户(即担保备付金账户)完成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网上认购的资金交收,并应保证在 T+3 日 16:00 有足额资金用于可转债网上认购的资金交收。
如果结算参与人在 T+3 日 16:00,资金不足以完成可转债网上认购资金交收,则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无效认购。结算参与人应根据其备付金账户余额情况,以及包括可转债网上中签认购应付款在内的各类交易清算应付资金情况,及时安排资金划付。结算参与人可通过 PROP系统实时查询其账户余额和可用余额情况(T+3 日日间查询资金账户余额时,可用余额已扣除当日应交收的可转换债网上有效中签款并根据放弃认购情况实时更新),并相应安排资金划付。结算参与人应实时查询其账户余额和可用余额情况,并相应安排资金划付。
7、T+3 日终确认有效认购
T+3 日终结算后,结算参与人接收结算明细文件(jsmx)、资金变动文件(zjbd)、证券变动文件(zqbd),获得有效认购数据、资金交收和证券交收数据。
8、可转债发行失败后续处理
根据证监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时,可以中止发行。”
T 日日终,如原股东配售及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时,经主承销商和发行人申请,上交所可启动中止发行事宜,届时本公司将根据上交所通知,T+1日不再进行原股东配售(股配债)清算、网上中签清算及后续处理。
T+3 日日终,如因网上网下认购弃配,导致原股东配售及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经主承销商和发行人申请,上交所可启动中止发行事宜。届时,本公司根据上交所通知,按规定对结算参与人和主承销商完成已交收资金和证券(含原股东配售部分)的反向回冲。
第三节 可交换债网上发行资金申购
对于可交换债网上发行,相关的资金结算流程如下图所示:
T日 |
T+1日 |
||
投资者申购、上交所配号 |
主承销商公布中签率、摇号、发送中签数据,我司根据中签结果清算并发送中签清算数据 |
||
T+2日 |
T+3日 |
T+4日 |
|
投资者确保日终前资金账户有足额认购资金 |
结算参与人申报放弃认购(如有)、本公司扣收实际应缴纳中签款并划至主承销商账户 |
主承销商公布网上发行结果、资金划转给发行人 |
|
注:“T 日”指申购日。
1、T 日申购
网上申购日交易时间,投资者可使用所持上海市场证券账户申购在上交所发行的可交换债。可交换债网上发行采用信用申购,申购不与市值挂钩,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证券公司不得与投资者签订全权委托代理协议,代理投资者进行可交换债申购。
对于参与可交换债申购的投资者,证券公司在可交换债中签认购资金交收日前(含 T+3 日),不得为其申报撤销指定交易以及注销相应证券账户。
2、T+1 日终接收中签数据,并要求投资者准备认购资金
T+1 日终,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上交所发送的中签结果进行汇总后清算,并向各参与申购的结算参与人发送中签交收通知(见jsmx 结算明细文件)。T+3 日放弃认购申报和资金交收将按 T+1 日交收通知中的清算编号(jsmx 文件中 jshy 字段的内容)和资金账户进行。
结算参与人应据此要求中签投资者及时准备认购资金,提醒督促中签投资者及时缴纳中签认购款。
3、T+2 日,网上投资者根据中签结果准备中签交收资金。应于当日日终前确保其资金账户有足额的可交换债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
4、T+3 日日间进行放弃认购申报
T+3 日 8:30-15:00,结算参与人通过 PROP 系统(证券发行—新股网上发行—网上放弃认购申报、网上放弃认购申报查询)或PROP通用接口软件,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起放弃认购的实时申报、修改和查询。放弃认购的最小单位为 1000 元(1 手,“元”仅代表债券的数量单位,债券的实际面值可能会因分期偿还等原因有所变化)。
结算参与人应当认真核验,并如实申报投资者放弃认购数据。相关数据接口说明详见《登记结算数据接口规范(结算参与人版)》(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接口规范→上海市场)。
T+3 日 15:00-16:00,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结算参与人已成功申报的有效放弃认购数据,计算各结算参与人实际应缴纳的可交换债认购资金。
5、T+3 日 16:00 完成可交换债认购资金交收
T+3 日 16:00,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可交换债认购资金实行非担保交收。结算参与人应使用其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的担保资金交收账户(即担保备付金账户)完成可交换债认购的资金交收,并应保证在 T+3 日 16:00 有足额资金用于可交换债认购的资金交收。
如果结算参与人在 T+3 日 16:00,资金不足以完成可交换债认购的资金交收,则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无效认购。
结算参与人应根据其备付金账户余额情况,以及包括可交换债中签认购应付款在内的各类交易清算应付资金情况,及时安排资金划付。结算参与人可通过 PROP 系统实时查询其账户余额和可用余额情况(T+3 日日间查询资金账户余额时,可用余额已扣除当日应交收的可交换债网上有效中签款并根据放弃认购情况实时更新),并相应安排资金划付。
6、T+3 日终确认有效认购
T+3 日终结算后,结算参与人接收结算明细文件(jsmx)、资金变动文件(zjbd)、证券变动文件(zqbd),获得有效认购、资金交收和股份交收数据。
第四节 新股、可转债、可交换债网上发行的无效认购处理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以下原则进行无效认购处理:
同一日有多只新股、可转债、可交换债进行认购的,对未到位资金按该结算参与人各只新股、可转债、可交换债有效中签认购资金比例进行分配。
其中,同一只新股的认购,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投资者申购配号的时间顺序,从后往前进行处理。无效认购处理的数量以实际不足资金为准,最小单位为 1 股。
同一只可转债或可交换债的认购,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投资者申购配号的时间顺序,从后往前进行处理,无效认购处理的数量向上取整为整数1000元(1手,“元”仅代表债券的数量单位,债券的实际面值可能会因分期偿还等原因有所变化)。无效认购的股票、债券将不登记至投资者证券账户,由主承销商负责包销或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披露的其他方式处理。
第五节 新股、可转债、可交换债网上申购违约惩戒机制
为约束投资者获配后又弃购的失信行为,将建立并统一 IPO 和再融资网上信用申购违约惩戒机制。
具体操作上,投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3 次参与申购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 个月(按 180 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可转债、可交换债网上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的新股、可转债、可交换债合并只数计算。放弃认购情形以投资者为单位进行判断,即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其使用名下任何一个证券账户参与申购并发生放弃认购情形的,均纳入该投资者放弃认购次数(不合格、注销证券账户所发生过的放弃认购情形也纳入统计次数);
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以及企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按不同投资者进行统计。若结算参与人未对投资者放弃认购信息进行申报,则视同投资者已全额缴款,在结算参与人完成日终交收后,相应的股票、债券将登记至该投资者名下。
第六节 股票增发、优先股网上发行资金申购
对于采用申购资金冻结、摇号抽签方式公开发行的股票增发(面向新股东)、优先股等上交所网上发行品种,相关的资金结算流程如下图所示:
T日 |
T+1日 |
T+2日 |
T+3日 |
T+4 |
申购 |
资金冻结(资金交收) |
验资、交易所配号 |
摇号、根据中签结果清算 |
未中签部分冻结资金返还 |
注:
(1) 经发行人向交易所申请同意后,可将上述周期缩短 1 天,调整为 T+1 日晚验资、配号,后续工作相应提前 1 天。
(2) “T 日”指申购日。
在上述新股资金交收中,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负责组织完成申购资金的结算,并将资金到账情况如实提供给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与人需根据申购清算结果,于 T+1 日 16:00 前将足额应付资金划入其担保资金交收账户。
T+1 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组织完成当日 A 股、债券等担保交收品种交易的交收后,根据 T 日新股申购资金清算结果,从参与人担保资金交收账户中扣收申购资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不提供交收担保,结算参与人应确保备付金账户中的资金可满足当日交收要求。如账户中资金不足,则按实际金额进行扣收,并将相关情况如实提供验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实施办法》的规定,对新股申购不到位资金对应的申购,上海证券交易所将不予配号。参与人可以在 T+1 日 16:00 前将资金不实的申购账号及其对应交易单元告知上交所(资金不实申购总额须与透支总额相等),上交所于 T+2 日根据验资结果并核实上报情况后,将上述账号的申购确认为无效申购;如在 T+1 日 16:00 前未将资金不实的申购账号告知上交所,则 T+2 日上交所将根据验资情况,选取该参与人所属交易单元中资金申购量最大的交易单元,按照申购时间的先后顺序,从最晚申购的账号开始,依次确认无效申购,如申购不足金额超过该交易单元申购总量,则该交易单元所有申购均确认为无效申购,同时按照资金申购量从大到小的顺序选择其他交易单元按照前述方法确认无效申购。
第七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业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业务,指按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共同发布的《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规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和本公司登记结算平台完成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申购、资金代收代付及股份初始登记业务。
详 见 《 上 海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登 记 结 算 业 务 指 南(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业务规则→证券发行→上海市场)。
第八节 配股
配股发行纳入多边净额结算。
在相关配股申报期间,结算系统每日接收上交所传送的相关股票配股申报数据,但当天不进行清算。在相关股票配股申报截止日的次日:
若该股票配股成功,则结算系统对该股票在配股期间的全部申报数据进行一次性清算,资金清算按相关申报交易单元在清算日的清算路径进行清算:
若该股票配股不成功,则结算系统对该股票在配股期间的全部申报数据均不进行清算。
第九节 债券发行类业务(非摇号抽签方式)
一、国债、地方政府及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金融债场内分销
对通过上交所系统完成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及政策性金融场内分销,本公司于分销日(T 日)清算并于 T+1 日在担保交收账户中完成净额交收。
二、公司债场内分销
对于采用场内分销方式发行的公司债,本公司于分销日(T 日)清算并于 T+1 日在非担保交收账户中完成逐笔全额交收。
三、原股东配售公司债(股配债)
对于采用原股东配售方式发行的公司债,本公司于申报日下一工作日(T+1 日)清算并于 T+2 日在担保交收账户中完成交收。
第十节 ETF 多日网上发行
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采用网上方式发售、投资者通过现金进行认购的,资金交收通过结算参与人备付金账户完成(在担保备付金账户中交收,但本公司不提供交收担保)。
有关 ETF 发行相关资金结算的具体规定,详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业务规则→基金与资产管理业务)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业务规则→基金与资产管理业务→上海市场)。
附表:发行类资金结算业务比较
交收方式 |
交收结果/资金到账查询方式 |
||||
股票首次公开发行 |
新股网上发行 |
在担保备付金账户进行交收,但不提供交收担保 |
日终发送的结算明细文件/通过 PROP综合业务终端资金存管 2.0-信息查询菜单查询备付金账户资金变动情况 |
||
新股网下发行 |
配售对象将足额配售款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各结算银行的网下发行专户,主承销商根据获配情况和配售款到账情况进行配售 |
通过上交所申购平台查询配售款到账情况,也可以向主承销商查询配售款到账情况 |
|||
股票增发 |
网下增发 |
(不通过本公司交收) |
(不通过本公司交收) |
||
网上增发 |
原股东配售 |
通过非担保资金交收账户进行非担保交收 |
日终发送的结算明细文件/通过 PROP综合业务终端资金存管 2.0-信息查询菜单查询备付金账户资金变动情况
|
||
网上增发(面向新股东) |
在担保备付金账户进行交收,但不提供交收担保 |
日终发送的结算明细文件/通过 PROP综合业务终端资金存管 2.0-信息查询菜单查询备付金账户资金变动情况 |
|||
优先股 |
非公开发行 |
(不通过本公司交收) |
(不通过本公司交收) |
||
网上公开发行 |
在担保备付金账户进行交收,但不提供交收担保 |
日终发送的结算明细文件/通过 PROP综合业务终端资金存管 2.0-信息查询菜单查询备付金账户资金变动情况 |
|||
公司债券发行 |
网下发行 |
(不通过本公司交收) |
(不通过本公司交收) |
||
网上发行 |
公司债场内分销 |
通过非担保资金交收账户进行非担保交收 |
日终发送的结算明细文件/通过 PROP综合业务终端资金存管 2.0-信息查询菜单查询备付金账户资金变动情况 |
||
可转债发行 |
网下发行 |
(不通过本公司交收) |
(不通过本公司交收) |
||
网上发行 |
原股东配售 |
类似配股业务(但缴款期只有1 天),通过担保资金交收账户交收 |
日终发送的结算明细文件/通过 PROP综合业务终端资金存管 2.0-信息查询菜单查询备付金账户资金变动情况 |
||
网上申购 |
在担保备付金账户进行交收,但不提供交收担保 |
日终发送的结算明细文件/通过 PROP综合业务终端资金存管 2.0-信息查询菜单查询备付金账户资金变动情况 |
|||
可交换债发行 |
网上发行 |
在担保备付金账户进行交收,但不提供交收担保 |
日终发送的结算明细文件/通过 PROP综合业务终端资金存管 2.0-信息查询菜单查询备付金账户资金变动情况 |
||
国债、地方政府债发行 |
网下发行 |
(不通过本公司交收) |
(不通过本公司交收) |
||
网上发行 |
在担保备付金账户进行交收(担保交收) |
日终发送的结算明细文件/通过 PROP综合业务终端资金存管 2.0-信息查询菜单查询备付金账户资金变动情况 |
|||
ETF 多日发行 |
网下发行 |
(不通过本公司交收) |
(不通过本公司交收)
|
||
网上多日发行 |
每个认购日(N 日)对应的交收日(N+1 日)在担保备付金账户进行交收,但不提供交收担保 |
日终发送的结算明细文件/通过 PROP综合业务终端资金存管 2.0-信息查询菜单查询备付金账户资金变动情况 |
|||
第七章 基金业务的资金结算
本公司对于总部基金业务同时提供多边净额结算和全额非担保结算两种资金结算模式,结算参与人可以选择其一作为其适用的资金结算模式。本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初始资金结算模式默认为多边净额结算。
第一节 多边净额结算
本公司于 T+1 日根据中国结算基金系统生成的清算数据进行资金预交收,生成结算参与人基金备付金账户 T+1 交收金额和备付金账户可用余额。
基金 T+2 资金交收时点为 17:00。结算参与人可通过 PROP 系统及时查询当日基金备付金账户资金情况,如果可用余额为负,应立即补足头寸,并确保在交收时点前到账。
对于结算参与人基金备付金账户的透支,本公司将按每日 1‰的罚息率收取罚金,并于下一季度结息日的次日(或该备付金账户销户日)按备付金利率收取垫付利息。
第二节 逐笔全额结算
本公司于每一交收日向基金结算参与人转发中国结算总部的逐笔全额清算明细文件,各应付方结算参与人依据该文件将应付款划入其开立在本公司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并通过 PROP 系统向本公司提交资金划付指令,以将相应应付款支付给应收方,收款方结算参与人不得向本公司发起资金划付指令,该业务受理时间为 8:30-17:00。
结算参与人同一日的全额非担保资金交收与多边净额资金交收通过同一结算备付金账户进行。
在逐笔全额结算模式下,对于交收对手方的违约行为,由应收方结算参与人自行向应付方结算参与人追索,本公司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八章 信用交易(融资融券业务)的资金结算
一、结算主体
信用证券账户所发生交易的证券和资金清算交收依据“谁开立谁负责结算”的原则处理,由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的结算参与人承担交收责任,与指定交易和发生交易的交易单元无关。融资融券交易的清算路径设置如下:
投资者信用交易证券账户→结算参与人融资融券专用结算单元(09***)→结算参与人融资融券专用清算编号→结算参与人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专用资金交收账户
二、资金清算
交易日日终,本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成交记录,完成交易申报中包含信用证券账户信息的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本公司将在结算参与人名下已办理指定结算的信用证券账户发生的成交记录,归并到该参与人融资融券专用结算单元(09***)进行资金清算,生成各结算参与人融资融券应收(应付)资金,并将清算结果发送结算参与人。
本公司对某证券品种融资融券交易进行资金清算所适用的计算原则、费用标准与该品种普通交易清算所适用的一致。
三、资金交收
在交收日最终交收时点,本公司通过结算参与人的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交收账户)、信用交易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信用交易非担保资金交收账户)完成相应的资金交收。结算参与人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出现交收违约的,违约处理适用现有对结算备付金账户违约处理的有关规定。
为保证交收成功,结算参与人应当保证信用交易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内有足额资金。结算参与人可根据需要向本公司申请办理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与信用交易专用资金交收账户的单向关联交收。
四、相关资金账户管理
信用交易结算备付金账户的管理参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执行。信用交易结算保证金账户的管理参照本公司现行结算保证金管理原则执行。
结算参与人只能将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或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商业银行存款账户预留为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信用交易非担保资金交收账户)对应的银行指定收款账户,并且应当事先备案。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与信用交易专用资金交收账户间可以互为指定收款账户进行资金划拨。结算参与人向融资融券投资者收取的佣金、融资融券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由其通过资金存管银行扣收。
信用交易相关结算业务的细节,可详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指南》(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业务规则→融资融券与转融通→上海市场)。
第九章 其他资金结算业务
第一节 A 股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补缴税款的收取
本公司每个交易日核算结算参与人(券商、托管行)名下投资者当日卖出股票持有期(权益登记日后)适用股息所得税税率,按相关原则计算投资者应补缴税款,并于次一交易日上午 5 时前将明细数据发送结算参与人。具体股息所得税率及计算方法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
结算参与人应于每个交收日 15:00 前通过PROP 综合业务终端向本公司确认其截至上一交收日已收投资者税款明细(该报表不累计,即不含参与人以往已报送的向投资者收取的税款)。确认要素为日期、编号(该编号为投资者应补缴税金明细表中的编号)、证券账号。若参与人未能成功向投资者补收税款,参与人可以参考本公司发送的应补缴税款明细数据继续向投资者补收,最晚在 S+31 日申报(S 为投资者转让交割股票日,S+31 日按交收日计算)。从 S+32 日起,本公司不再接受转让日期为 S 日的补税申报。
根据结算参与人当日确认的已收投资者税款明细中已收税款合计,本公司于确认当日日终以该结算参与人清算编号(净额)为单位进行净额清算数据轧差,于次一交易日交收时点自动从其对应的担保交收账户中汇总一笔扣收(所有证券代码汇总一笔)。本公司于次一交易日日终将当日已扣税款明细发结算参与人,并按证券代码汇总已收税款金额。
投资者资金账户暂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各结算参与人应当及时通知投资者补足资金。对于持续欠税超过期限的,上市公司、各结算参与人应协助有关税务机关依法处置。
第二节 上市公司收购
上市公司收购包括协议收购和要约收购。本公司根据收购人或其委托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的申请,办理在上交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收购涉及的登记结算业务,包括对收购人交付的履约保证金的保管及相应的资金支付等事宜。
一、协议收购
1、采用现金方式进行协议收购的,申请人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收购资金支付手续。
2、申请人应于收购股份过户登记日前两个工作日将收购资金划入本公司指定银行账户,汇款凭证备注中需注明该资金用途,同时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提供委托其办理现金支付的申请及已公告的现金支付方案。为确保资金及时到账,申请人汇款时应根据同行划付原则在本公司提供的银行账户中选择收款人账号,并将划款凭证复印件提供给本公司核收资金。
3、本公司在确认资金到账后依据相关材料办理股份过户登记,并在股份过户登记日当日向股份过出方划付相应资金。具体办法是:
若股份出让方为结算参与人或结算参与人的客户,则其实际应收资金将于股份过户当日合并计入其当日资金清算净额中,与当日的资金清算结果合并为一个净额进行资金交收;若股份出让方不是结算参与人或结算参与人的客户,则申请人应提供股份出让方指定收款账户证明(正本),本公司将其实际应收资金划入该指定账户。
4、收购人因故取消收购或收购完成后尚有资金余额的,收购人申请退回其相应资金,收购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1)返还收购资金的申请及指定收款账户证明(正本);
(2)上交所对股份转让申请不予确认的通知或对收购人取消本次收购的确认(仅适用于协议收购取消时)。
本公司在收到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划付至申请人指定账户。
二、要约收购
要约收购人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向本公司申请办理对收购人交付履约保证金的保管及相应的资金支付等事宜。
1、申请人最晚应于要约收购摘要公告提交上交所审核日的前一工作日将不少于收购总金额百分之二十的履约保证金汇入本公司指定银行账户。为确保资金及时到账,申请人汇款时应根据同行划付原则在本公司提供的银行账户中选择收款人账号,在汇款凭证的备注中注明该资金用途(需含“收购”字样),并将划款凭证复印件提供给本公司核收资金。
2、要约收购期截止日次日 12:00 前,本公司向收购人提供股东预受要约的最终结果和资金汇付通知。
3、收购人应根据汇付通知在要约收购期截至日次日 15:00 前向本公司划付全额收购资金(包括本金和相关费用)。为确保资金及时到账,收购人汇款时应根据同行划付原则在本公司提供的银行账户中选择收款人账号,在汇款凭证的备注中注明该资金用途(需含“收购”字样),并将划款凭证复印件提供给本公司核收资金。
4、本公司在预受要约股份过户当日办理相应资金清算。
5、因要约收购取消或要约收购期届满后履约保证金有结余的,收购人申请返还履约保证金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1)履约保证金返还申请报告(正本);
(2)上交所对收购人取消本次要约收购的确认(仅适用于要约收购取消时);
(3)收购人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本公司在收到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划付至申请人指定账户。
6、对在要约收购业务中临时保管的履约保证金及收购资金,本公司按照结息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活期存款利率及实际保管天数核算利息,并于收购资金划付结束后的第一个季度结息日后五个工作日内根据收购人的申请将利息款划付至其指定账户。
7、上市公司收购涉及股份过户,收购人与股份出让人应按照相关收费标准缴纳费用,详见中国结算网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市公司收购及现金选择权登记结算业务指南》(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业务规则→登记与存管→上海市场)。
续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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