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按要求开展高风险客户强化尽职调查和对客户进行管控措施”一向是金融机构被监管处罚的“痛点”和“难点”,行业内普遍存在对高风险客户尽调不到位、管控措施有效性不足等情况。中国人民银行近期发布的2022年1号令《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对高风险客户强化尽调措施和后续管控措施提出了进一步要求,本次修订再次阐述了监管部门“风险为本”的原则,也是十余年以来行业内实践经验的重要体现。新规对反洗钱实务有了更进一步的要求,本次针对高风险客户强化尽职调查要求进行解析:
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
〔2022〕1号令 |
(新增)第三条 金融机构在与客户业务存续期间,应当采取持续的尽职调查措施。针对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较高的情形,金融机构应当采取相应的强化尽职调查措施,必要时应当拒绝建立业务关系或者办理业务,或者终止已经建立的业务关系。 |
(修订)第二十七条 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应当根据客户尽职调查所获得的信息,及时评估客户风险,划分风险等级,并根据客户风险状况确定业务存续期间对客户身份状况的定期审核频次和方式。对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金融机构应当至少每年进行1次审核。 |
(新增)第三十条 对于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较高的情形以及高风险客户,金融机构应当根据风险情形采取相匹配的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强化尽职调查措施: |
(一)获取业务关系、交易目的和性质、资金来源和用途的相关信息,必要时,要求客户提供证明材料并予以核实; |
(二)通过实地查访等方式了解客户的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 |
(三)加强对客户及其交易的监测分析; |
(四)提高对客户及其受益所有人信息审查和更新的频率; |
(五)与客户建立、维持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办理业务,需要获得高级管理层的批准。 |
金融机构采取强化尽职调查措施后,认为需要对客户的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进行风险管理的,应当对客户的交易方式、交易规模、交易频率等实施合理限制,认为客户的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超出金融机构风险管理能力的,应当拒绝交易或者终止已经建立的业务关系。 |
(一)历史制度要求
根据原2007年2号令《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对本金融机构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或者账户,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核。”、第十九条第二款 “对于高风险客户或者高风险账户持有人,金融机构应当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客户为外国政要的,金融机构应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资金来源和用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号)、《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8〕130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8〕164号)等规定,金融机构应该在与高风险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或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内,区别于中、低风险客户,对其采取高强度、高频次的管控措施。
(二)新规对强化尽调的要求
1、新规对强化尽调的要求在第三条中进行了规整,明确了针对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较高的情形,金融机构应当采取相应的强化尽职调查措施。
2、新规第二十七条对高风险客户的定期审核频率进行了调整,由每半年进行1次审核,改为了至少每年进行1次审核。
3、新规在第三十条对高风险客户的强化尽调措施进行了明确,提出了5点要求:
(1)获取业务关系、交易目的和性质、资金来源和用途的相关信息,必要时,要求客户提供证明材料并予以核实;
除了“交易目的和性质、资金来源和用途的相关信息”,也首次提出了“必要时,要求客户提供证明材料并予以核实”,新规为金融机构进一步核实客户身份提供了制度依据。
(2)通过实地查访等方式了解客户的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
(3)加强对客户及其交易的监测分析;
本条与《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2013年2号)中要求的“适度提高交易监测的频率及强度”保持一致。
(4)提高对客户及其受益所有人信息审查和更新的频率。
提高对客户及其受益所有人信息审查和更新的频率,是对《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8〕164号)的进一步说明。同时也重点强调了“审查”一词,体现出监管部门对客户信息和受益所有人信息从原先的收集整理到现在真实性审查的转变,金融机构不能仅仅机械的收集客户信息,还需要对客户提供的信息做进一步的识别和审查。
(5)与客户建立、维持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办理业务,需要获得高级管理层的批准。
与2013年2号令的要求基本相同,高风险客户的业务办理需有高级管理层的审批留痕。
(三)管控措施
新规要求,对于超出金融机构风险管理能力的,应当拒绝交易或者终止已经建立的业务关系。其中首次提出了“终止”已经建立的业务关系字样,相比原先的18年19号文中“中止”的要求,新规更加强调金融机构应采取递进方式进行客户管控措施,并将风险管理措施作为尽职调查后的要求,避免了“一刀切”的表面合规模式。
新规《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2022年1号令)的发布对金融进行高风险客户强化尽职调查和风险管控起到了重要的意义,有效的解决了原先有关高风险客户管控的法规较为分散和层级较低等问题。新规将成为金融对高风险客户进行管控的重要依据和重要抓手,使得金融机构开展工作时不用“畏手畏脚”,可以“底气充足,有规可依”。
反洗钱管理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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