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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速递】【中国结算上海】《股票期权试点结算业务指南》(修订)

【新规速递】【中国结算上海】《股票期权试点结算业务指南》(修订) 光大证券投教基地
2021-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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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速递】【中国结算上海】《股票期权试点结算业务指南》(修订)

 

关于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股票期权试点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

中国结算沪业字〔2021〕117 号

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提升市场服务,结合股票期权业务最新安排,我公司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股票期权试点结算业务指南》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新增直接扣款业务功能相关安排;

2.调整和补充行权指令合并申报处理的相关内容;

3.调整完善期权结算业务开通、终止及日常管理相关内容;

4.调整相关文字表述。

修订后的业务指南(详见附件)自 2021 年 11 月 29 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股票期权试点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2021 年 11 月 23 日

 

来源:中国结算网站www.chinaclear.cn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clear.cn/zdjs/editor_file/20211125141212948.pdf

 

 

附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股票期权试点结算业务指南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第一章 衍生品合约账户管理

一、衍生品合约账户配号

(一)开户条件

开户代理机构及其网点应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相关要求,为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向中国结算统一账户平台申请进行衍生品合约账户配号。

申请衍生品合约账户配号的投资者需提供账户状态正常的合格普通证券账户(只允许A、B、D类账户),不合格账户、冒开账户不能申报。普通证券账户需已指定交易在申请开户代理机构处;一个普通账户只能对应配号开立一个衍生品合约账户。

(二)办理说明

1.衍生品合约账户号码采用普通证券账户号码+3位标识码(888)组成。

2.开户代理机构应在中国结算规定时间内,通过PROP按规定数据格式报送开户数据。中国结算在收到申报数据后实时进行校验,对通过校验的申报数据进行日终处理,对未通过校验的申报数据实时反馈未通过校验的原因。

3.日终处理时,进一步校验申报数据中普通证券账户指定交易对应的结算参与人与申报的结算参与人是否一致,不一致的,不予配发合约账户。

4.当天普通证券账户指定成功的,当天可申请配号开立衍生品合约账户。

5.开户处理结果将于T日日终通过数据文件反馈开户代理机构。

6.衍生品合约账户自开立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可在交易系统中使用。

(三)注意事项

1.采用托管人结算模式的特殊机构和产品账户,如需参加衍生品交易,应按现有证券账户开立方式向中国结算申请新开立一个普通证券账户,并将该普通证券账户指定交易在期权经营机构,由该期权经营机构为其进行衍生品合约账户配号。

2.对于取得期权结算参与人资格的期权经营机构,应按要求向中国结算申请合约账户开户权限,取得开户权限后可为投资者开立普通证券账户和衍生品合约账户;对于采用委托结算模式的期权经营机构,由其结算参与人负责为其客户开立普通证券账户和衍生品合约账户。

二、衍生品合约账户销户

(一)销户条件

开户代理机构及其网点应根据中国结算相关要求,按照其内部管理制度申请衍生品合约账户销户。衍生品合约账户内无持仓及未了结债权债务后,方予以办理销户。

(二)办理说明

1.开户代理机构通过PROP和自身业务系统,核查拟销户的衍生品合约账户的持仓及未了结债权债务等情况,以及对应的普通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情况。

2.开户代理机构应在中国结算规定时间内,通过PROP按规定数据格式向中国结算报送数据。中国结算在收到申报数据后实时受理合约账户注销申请,日终反馈处理结果。

3.日终处理时,进一步校验申报数据中普通证券账户指定交易对应的结算参与人与申报的结算参与人是否一致,不一致的,不予注销合约账户。

4.衍生品合约账户销户处理结果将于T日日终通过数据文件反馈给开户代理机构;

5.被销户的衍生品合约账户不可再恢复使用,如再次参与股票期权业务,需重新开立衍生品合约账户,重新开立的衍生品合约账户账号与被注销的衍生品合约账户一致。

6.投资者合约账户销户后方可办理对应普通证券账户的撤销指定交易和销户。

三、衍生品合约账户资料变更

衍生品合约账户无需单独变更账户资料及确认关联关系,其账户信息变更与对应的普通证券账户联动,其与一码通账户的关联关系也与对应的普通证券账户联动。

四、衍生品合约账户其他规定

1.衍生品合约账户不进行休眠处理。

2.衍生品合约账户未注销前,与其对应的普通证券账户不予办理注销、休眠、申报不合格等业务。

第二章 股票期权资金保证金账户和结算路径管理

一、股票期权结算业务开通

已获得中国结算期权结算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期权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结算参与人”),可以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申请开通沪市股票期权结算业务。

结算参与人申请开通沪市股票期权结算业务前,应当已开通本公司的 A 股结算业务,办理要求详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

结算参与人申请开通沪市股票期权结算业务的,应及时联系本公司办理相关手续。本公司根据结算参与人的申请,

为结算参与人开通相关结算账户,并进行结算路径和业务权限的维护。

(一) 申请内容

结算参与人具备沪市股票期权经纪业务资格的,可以申请开立客户衍生品保证金账户和衍生品业务证券处置账户;

结算参与人具备沪市股票期权自营业务资格的,可以申请开立自营衍生品保证金账户(客户及自营衍生品保证金账户以下简称“资金保证金账户”);结算参与人首次开通沪市股票期权结算业务的,应当申请开立股票期权结算担保金账户。

(二)申请资料

结算参与人申请开通沪市股票期权结算业务的,应当向本公司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股票期权资金结算业务开通申请》;

2.《结算系统参与人联络信息表》(联系人应包括期权业务部门负责人、一名业务联系人和一名技术联系人,自营和经纪业务分别提供);

3.指定收款账户和直接扣款银行账户预留申请(办理方式详见本指南第三章);

4.预留印鉴申报(办理方式详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预留印鉴在线办理”相关内容)。

(二)本公司分配相应账号

本公司审核上述资料无误后,为申请人分配相应资金保证金账户号、结算担保金账户号、证券处置账户号等相关账号。

(三)缴纳资金

结算参与人应于股票期权结算业务正式开通之前根据相关规定缴纳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和基础结算担保金。本公司在确认相关资金到账后,为相关结算参与人开通股票期权结算业务。

(四)本公司为结算参与人配置 PROP 系统业务权限并向结算参与人出具股票结算业务开立通知。

(五)注意事项

在股票期权结算业务开通过程中,请结算参与人注意以下事项:

1.资金保证金账户按自营性质及经纪性质分别开立;结算担保金账户不区分自营性质及经纪性质;证券处置账户仅适用于经纪业务。

2.参与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的结算参与人,应在证券处置账户开通后,及时对该账户办理指定交易,以确保后续业务正常开展。

3.结算参与人须以自有资金缴纳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和结算担保金。

4.结算参与人联络信息发生变更的,应提前 5 个工作日以电子或书面方式向本公司报备。

二、终止股票期权结算业务

结算参与人在名下所有合约账户已注销且无其他未了结的股票期权业务事项的情形下,可申请终止其股票期权结算业务,注销各股票期权资金结算账户。

(一)申请资料

结算参与人申请终止股票期权结算业务,应当向本公司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终止股票期权结算业务申请》;

2.开户代理业务权限关闭的证明文件;

3.股票期权直接扣款银行账户注销申请。

(二)确定销户日期及资金划出

本公司在审核申请资料无误后,与结算参与人约定销户日期。结算参与人应在约定的销户日期当日将各期权资金结算账户余额全额划出。

(三)销户及业务权限关闭处理

结算参与人划出全部资金后,本公司于当日对结算参与人资金保证金账户、结算担保金账户进行销户处理,完成上述业务处理后关闭结算参与人 PROP 用户相应业务权限。

三、交易单元结算路径管理

股票期权交易单元结算路径与股票现货交易单元结算路径一致。现货交易单元结算路径变更的,期权交易单元结算路径同步变更。本公司不为结算参与人单独设置股票期权结算路径。

股票现货交易单元结算路径管理相关内容详见《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

第三章 资金划拨及信息查询

一、资金划入

结算参与人交收资金不足或保证金不足时,应及时向资金保证金账户补入资金,并确保满足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要求。结算参与人应将资金划入本公司开立在具有期权资金结算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期权结算银行”)的专用存款账户内。资金到账后,期权结算银行根据结算参与人注明的资金保证金账号,通过 PROP 系统向本公司发送资金入账指令,本公司自动将入账资金记增至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保证金账户。本公司期权业务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银行账户列表见中国结算网站(www.chinaclear.cn)公布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银行账户信息表》。

资金保证金账户的入金办理时间为 8:30-17:00。

本公司将资金保证金账户入金情况实时转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15:00 以后的入金除外),上交所据此更新保证金可用余额并进行开仓规模的前端控制。

结算参与人划入资金时须注意:

(一)密切关注业务交收时点,避免造成交收违约为满足结算参与人资金管理需求,资金保证金账户17:00 前可办理入账业务。但是,结算参与人仍需密切关注股票期权业务交收时点,确保交收资金在交收时点前及时、足额到账,避免因入账时间晚于交收时间导致交收违约。

(二)必须注明资金保证金账号

结算参与人划入资金时应注明其资金保证金账户账号(18 位),否则将影响入账时间,极可能造成保证金不足、资金交收违约等严重后果。

如入账时未注明资金账号,付款人可通过其开户行补充摘要信息,本公司根据收款行收到的补充摘要信息完成资金入账。

结算参与人注意提醒划款银行在业务操作过程中不要省略或缩写该账号。

(三)合理安排划款路径

划入资金时,各结算参与人应对划款路径作出合理安排,尽可能选择同行划款,避免因跨行划款造成资金入账延误。

(四)及时查询资金到账情况

结算参与人应及时查询资金到账情况。如有问题,应及时与本公司联系。

二、资金划出

结算参与人资金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满足划出条件的,结算参与人可通过 PROP 系统申报资金预约划出。本公司于日终完成保证金收取后,检查结算参与人资金可划出余额,如预约划出金额不大于可划款余额,则向相应期权结算银行发送资金划出委托指令,期权结算银行收到该指令后,将相应数额的资金从专用存款账户中划至结算参与人预留的指定收款账户。预约划款金额大于可划款余额的,系统不处理。

资金预约划出申报时间为 8:30-16:30,本公司将在16:30 后统一处理。

三、指定收款账户办理

结算参与人可以根据资金划出的需要,对资金保证金账户和结算担保金账户申报新增、变更或注销指定收款账户。

结算参与人办理指定收款账户相关业务,需通过 PROP 综合业务终端或者中国结算网站网上业务平台中的参与人业务→资金账户管理→指定收款账户维护发起申报。相关系统设置 及 业 务 操 作 说 明 见 《 结 算 在 线 业 务 操 作 手 册 》(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操作手册→上海市场)。

 结算参与人办理股票期权业务指定收款账户,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指定收款账户户名为结算参与人在开户银行的账户名称,需与申请主体一致,账户户名不超过 29 个汉字;

2.开户银行应填写开户银行网点全称,网点全称不超过19 个汉字;该网点所在银行必须在本公司期权结算银行范围内,本公司期权结算银行账户信息详见《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银行账户信息表》(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银行账户信息表)。

四、直接扣款银行账户办理

结算参与人应当在本公司预留直接扣款银行账户。每日日终维持保证金收取后,如资金保证金账户可用余额低于最低结算准备金金额,本公司有权委托期权结算银行从结算参与人预留的直接扣款银行账户扣划相应资金至本公司在期权结算银行开立的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直至满足结算准备金最低金额要求。

(一)新增直接扣款银行账户

结算参与人应当选定其开立在期权结算银行的银行账户作为直接扣款银行账户。每个资金保证金账户应当预留一个直接扣款银行账户,且直接扣款银行账户的性质(经纪/自营)应与其对应的资金保证金账户性质相同。结算参与人申报的直接扣款银行账户应当为相应资金保证金账户下已申报的指定收款账户。

结算参与人应通过协议或期权结算银行认可的其他方式,授权该期权结算银行根据本公司发送的直接扣款指令,从相应直接扣款银行账户扣划资金至本公司在该期权结算银行开立的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结算参与人应当在完成上述授权后,向本公司提交加盖公章的《股票期权直接扣款银行账户新增申请》。本公司进行初审后,将上述申请转发至相应期权结算银行,期权结算银行确认已与该结算参与人完成授权以及相关银行账户信息真实有效后,加盖印章并反馈本公司。本公司审核通过并完成新增维护后,反馈结算参与人。

(二)变更直接扣款银行账户

结算参与人如需在同一期权结算银行内变更直接扣款银行账户信息的,应当就变更情况与相应期权结算银行更新授权信息,并向本公司提交加盖公章的《股票期权直接扣款银行账户变更申请》。本公司进行初审后,将上述申请转发至相应期权结算银行,期权结算银行确认已与该结算参与人完成授权以及银行账户信息真实有效后,加盖印章并反馈本公司。本公司审核通过并完成变更维护后,反馈结算参与人。

结算参与人如需将直接扣款银行账户变更至其他期权结算银行的,应当与变更后的期权结算银行完成授权,并向本公司提交加盖公章的《股票期权直接扣款银行账户注销申请》及《股票期权直接扣款银行账户新增申请》,本公司进行初审后,将新增申请转发至变更后的期权结算银行,相应期权结算银行确认已与该结算参与人完成授权以及相关银行账户信息真实有效后,加盖印章并反馈本公司。本公司审核通过并完成相关注销及新增维护后,将注销申请转发至变更前的期权结算银行,同时反馈结算参与人。

(三)注意事项

1.期权结算银行应当在收到本公司转发的直接扣款银行账户新增或变更申请当日,就相关账户信息和授权事实的确认情况反馈本公司;

2.直接扣款银行账户新增或变更的生效日期以本公司反馈结算参与人的日期为准。

四、资金保证金账户的计息

本公司按照与期权结算银行商定的利率,对资金保证金账户资金余额计付利息。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的 20 日,应计利息于结息日的次日记入结算参与人资金保证金账户中。如遇利率调整,统一按结息日的利率计算利息,不分段计息。

计算公式:利息=积数×日利率。

五、尚未支付金额查询

每个交易日日终清算后,结算参与人通过 PROP 综合业务终端或 PROP 资金划拨与查询接口进行资金保证金账户实时信息查询,可查询该资金保证金账户当前时点尚未支付金额。

尚未支付金额根据截至查询时点已完成清算的清算数据和保证金余额等数据计算所得,该查询结果会实时变动,当日最终应交收金额以结算明细数据为准。资金保证金账户尚未支付金额计算公式为:

权利金交收前:尚未支付金额= Max{0,当日期权权利金交收应付净额+冻结金额+透支金额-衍生品保证金账户实时余额+最低结算准备金金额};

权利金交收后:尚未支付金额= Max{0,当日应收未到期维持保证金金额+到期维持保证金金额+冻结金额+透支金额-衍生品保证金账户实时余额+最低结算准备金金额}。

请注意:资金保证金账户的尚未支付金额查询结果不包含行权结算数据,仅分别体现权利金交收和保证金收取环节的日常业务尚未支付金额。由于期权日常业务为 T+0 日终处理,因此上述业务清算结果体现在尚未支付金额中的具体时点以系统实际处理情况为准。

第四章 日常交易结算

一、结算原则

(一)共同对手方结算:中国结算作为股票期权交易的共同对手方,为期权交易提供多边净额结算服务。

(二)分级结算:中国结算作为期权结算的共同对手方,负责办理与结算参与人之间的集中结算,结算参与人承担对中国结算的最终交收责任;结算参与人负责办理与客户、非结算参与人机构之间的结算;非结算参与人机构负责办理与所属客户之间的结算。

结算参与人与客户、非结算参与人机构以及非结算参与人机构所属客户之间的合约标的划转委托中国结算代为办理。

(三)T+0 结算:本公司根据 T 日净额清算结果,于 T 日日终完成与结算参与人的交收。

二、结算流程

(一)日常交易清算

交易日(T 日)日终,本公司按当日交易明细对结算参与人进行权利金、费用和合约持仓变更的清算,当日全部股票期权交易资金清算结果以资金保证金账户为单位进行轧差汇总,形成结算参与人当日股票期权交易资金应收/付净额(若 T 日前一交易日为行权交收日,资金应收/付净额中包含过户费)。

(二)日常交易交收

T 日 16:00 开始,本公司根据当日清算结果完成资金交收和合约持仓数量的变更。

本公司通过结算参与人资金保证金账户完成股票期权交易的资金交收。系统以结算参与人资金保证金账户为单位,根据资金应收/付净额完成股票期权交易的资金交收,相应增加或减少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保证金账户资金余额。

结算参与人资金保证金账户内未到期合约的维持保证金可用于股票期权日常交易资金交收。

本公司根据交易记录和清算结果在合约账户相应增加或减少投资者期权合约持仓。完成期权合约交易的交收后,本公司对当日结算参与人成功申报的认购期权转备兑开仓和转保证金开仓数据进行处理,并更新结算参与人合约持仓数量:对于成功申报认购期权转备兑开仓的,减少对应合约账户对应认购期权非备兑义务仓持仓数量,相应增加备兑持仓数量;对于成功申报认购期权转保证金开仓的,增加对应合约账户对应认购期权非备兑义务仓持仓数量,相应减少备兑持仓数量。然后,本公司根据当日组合策略数据,记录结算参与人组合策略持仓情况。

对同一期权合约的权利仓和义务仓,交易时段投资者可以双向持仓,日终上交所和本公司对投资者未构建组合策略合约的双向持仓自动进行对冲(优先对冲非备兑义务仓)。本公司按对冲后的非备兑义务仓及组合策略持仓情况向结算参与人计收维持保证金。

[案例 1]日终对冲(对同一期权合约,单位:张):

 


权利仓

义务仓

对冲后

投资者

未构建组合的权利仓

构建组合的权利仓

未构建组合的非备兑义务仓

构建组合的非备兑义务仓

备兑义务仓

A

10

0

6

6

0

4 张权利仓、6 张非 备 兑 义 务 仓(其中 6 张非备兑义务仓构建组合)

B

10

2

8

2

2

2 张权利仓(均构建组合)、2 张非备兑义务仓(其中 2 张非备兑义务仓构建组合)

C

10

0

7

0

3

日终无持仓

D

10

1

5

1

6

1 张权利仓(构建组合)、1 张备兑义务仓、1 张非备兑义务仓(构建组合)

E

10

0

0

4

15

4 张非备兑义务仓(其中 4 张非备兑义务仓构建组合)、5 张备兑义务仓

 

第五章 行权结算

一、结算原则

(一)共同对手方结算:本公司作为股票期权行权的共同对手方,为期权行权交易提供多边净额结算服务。

(二)分级结算:中国结算作为期权结算的共同对手方,负责办理与结算参与人之间的集中结算,结算参与人承担对中国结算的最终交收责任;结算参与人负责办理与客户、非结算参与人机构之间的结算;非结算参与人机构负责办理与所属客户之间的结算。

结算参与人与客户、非结算参与人机构以及非结算参与人机构所属客户之间的合约标的划转委托中国结算代为办理。

(三)E+1 货银对付:本公司根据 E 日(即“行权日”)行权清算结果,于 E+1 日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完成行权交收。

二、行权申报

每个行权日(E 日)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至 15:30,投资者可通过期权经营机构向上交所提交行权申报指令,申报指令包括普通行权申报和行权指令合并申报。

其中,行权指令合并申报是指将符合要求的认沽期权与认购期权合约权利仓合并申报行权,合并申报指令需满足以下条件:

1)合并申报指令中的期权合约为同一标的证券、相同合约单位、到期日均为当日的认沽期权和认购期权合约,并且认沽期权合约的行权价格高于认购期权合约。

2)对上述期权合约,累计行权指令合并申报数量不得超过投资者衍生品合约账户中相应合约权利仓净持仓数量。

期权经营机构应按上述条件对投资者行权指令合并申报进行前端控制。日间,上交所按上述条件中的第(1)项内容对期权经营机构提交的合并申报指令进行前端检查并实时反馈检查结果,对不符合要求的作无效处理;日终,本公司按上述条件中的第(2)项内容对通过上交所前端检查的行权指令合并申报数据进行有效性检查。

三、行权申报有效性检查

行权日(E 日)日终,本公司按行权指令合并申报、普通行权申报的顺序,对所有行权申报进行有效性检查,具体过程如下:

日终,本公司首先根据投资者衍生品合约账户中持有期权合约权利仓数量(指对冲后净持仓数量,下同),对通过上交所前端检查的行权指令合并申报数据,按照申报编号顺序进行逐条校验。对每条行权指令合并申报,若投资者当前可用于校验的相关合约权利仓持仓数量均大于或等于申报数量的,该条申报全部有效;若任一相关合约当前可用于校验的权利仓持仓数量小于申报数量的,该条申报部分有效。

[案例 2]行权指令合并申报有效性检查

行权日,投资者持有权利仓净持仓情况如下:12 张认购合约 A、10 张认沽合约 B、2 张认沽合约 C,其中合约 A、B 或者合约 A、C 均满足行权指令合并申报的合约构成条件。行权日日间,该投资者通过期权经营机构先后提交以下两个行权指令合并申报指令,均通过了上交所前端检查:

申报编号

行权指令合并申报合约构成

申报数量

1

合约 A+合约 B

10

2

合约 A+合约 C

2

 

成功申报上述指令后,该投资者于收盘前卖出成交 1 张认购合约 A,并且未提交其他行权指令合并申报或普通行权申报。

日终,期权交易结算及进行合约对冲处理完成后,该投资者权利仓净持仓为:

11 张 A 合约、10 张 B 合约、2 张 C 合约。本公司根据该净持仓情况,按申报编号顺序对上述行权指令合并申报数据进行逐条校验检查:对第 1 条申报,合约 A、B 持仓数量≥申报数量 10,因此该条申报全部有效;对第 2 条申报,合约 C 持仓数量≥申报数量 2,但此时合约 A 可用于校验的持仓数量仅剩余 1 张,故该条申报仅 1 份有效。

因此,经过有效性检查,该投资者有效行权为:11 张合约 A、10 张合约 B和 1 张合约 C。由于该投资者未提交其他行权申报指令,剩余 1 张 C 合约权利仓不纳入有效行权,到期自动注销。

完成行权指令合并申报有效性检查后,本公司对行权方普通行权申报记录按合约账户合约代码汇总,并按以下条件进行普通行权有效性检查:

1.行权方合约账户内期权合约是否足额(按扣减有效合并申报后的持仓数量计算);

2.认沽期权行权方行权所需合约标的是否足额(仅检查流通股,当天买入合约标的当天可以用于行权申报;行权最小单位是单张合约,不允许对单张合约部分行权;)。

投资者相应账户内用于普通行权的合约或者合约标的不能满足其所有行权申报的,不足部分所对应的普通行权申报无效。

所有通过核查的行权指令合并申报及普通行权申报为有效行权申报,参与行权指派。对于因认沽期权行权方合约标的不足额导致普通行权部分有效的,本公司按行权方认沽期权合约行权价从高到低的顺序选取认沽期权合约进行指派。

注意事项:

结算参与人应确保行权申报交易单元对应清算编号与对应证券账户指定交易单元对应清算编号的一致性,日终本公司将对两者是否一致进行校验。

四、行权指派与清算

(一)行权指派

E 日日终,本公司按照“按比例指派”、“零头按尾数大小指派”原则对有效行权申报与被行权方进行行权指派。

[案例 3]行权指派

50ETF 认购期权,行权比例(行权数/总净义务仓数=7176/8000)为 0.897,甲有 1700 张净义务仓,应被指派 1524.9 张(1700×0.897);乙有 2500 张净义务仓,应被指派 2242.5 张(2500×0.897);丙和丁各有 1900 张净义务仓,应各被指派 1704.3 张(1900×0.897)。按照规则,甲乙丙丁先被指派整数张,即甲被指派 1524 张;乙被指派 2242 张;丙丁各被指派 1704 张。零头合约按从大到小排列,甲排第一(0.9 张)乙排第二(0.5 张);丙和丁同排第三(0.3 张)。于是,所剩余张数为 2 张(7176-1524-2242-1704-1704)。先指派甲一张,如有剩余(实际剩余 1 张)再指派乙一张,如仍有剩余,则丙和丁由系统随机分配。如果到乙处已指派完,丙和丁则不再指派。

本公司将行权指派结果发送结算参与人。对于参与行权指派的认沽期权普通行权,本公司在行权方合约账户对应的证券账户中锁定相应行权交割所需合约标的(锁定合约标的数量=有效认沽期权普通行权张数×相应合约单位)。

行权指派完成后,对于到期的备兑期权合约,本公司按已指派备兑期权合约数量锁定相应合约标的,对未被指派的到期备兑期权合约,本公司当日不再锁定合约标的。对于已被指派的到期非备兑期权合约义务仓,本公司按当日价格情况收取保证金,对未被指派的到期非备兑期权合约义务仓,本公司当日不再收取维持保证金。

若认购期权义务方既持有备兑义务仓又持有非备兑义务仓的,按其义务仓总数进行指派。得到的指派数量,本公司优先分配备兑义务仓,然后再分配非备兑义务仓。对于被指派到的备兑义务仓锁定相应合约标的,对于被指派到的非备兑义务仓收取相应的维持保证金。

[案例 4]行权指派结果分配

根据案例 2,假定投资者甲持有的 1700 张认购期权义务仓中有备兑义务仓1000 张,非备兑认购义务仓 700 张。根据案例 2 分配情况,投资者甲有 1525 张认购期权义务仓被指派。根据业务规定,对于指派的合约本公司优先分配给备兑义务仓。本公司最终将投资者甲的 1000 张备兑义务仓及 525 张非备兑认购义务仓作为被指派合约。对投资者甲未被指派的非备兑认购期权义务仓合约后续不再收取维持保证金。

(二)行权清算

本公司在行权指派后对行权应收应付资金进行清算,以资金保证金账户为单位形成结算参与人 E+1 日应收付行权资金净额,以证券账户为单位形成 E+1 日各证券账户某一合约标的应收付证券净额,相关清算结果本公司在日终文件中发送给结算参与人。

五、行权交收

(一)合约标的的交割

E+1 日日终,本公司将于证券现货二级市场担保交收后、非担保交收前,根据 E 日清算结果完成与各结算参与人的合约标的的交割,并代为办理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与其名下投资者证券账户间的合约标的划付。

若结算参与人合约标的交割不足,本公司对未交付部分按照合约标的当日收盘价的 110%进行现金结算,相应的资金交收并入到该结算参与人 E+1 日行权资金交收中完成。

本公司根据应收证券相应合约持有情况,对合约标的净应收投资者按“相应合约行权价从高到低、相同行权价先认沽合约后认购合约、相同行权价同类合约按应收证券数量由小到大”的顺序给付合约标的。

注意事项:

1.行权交收合约标的必须已上市流通,未上市流通的合约标的不能用于行权交收。

2.认购期权被行权方当天买入合约标的可用于当天行权交收。

3.在行权合约标的交割不足的情形下,若深度虚值行权投资者被现金结算,可能产生“倒付钱”的情况。

[案例 5]虚值行权投资者倒付钱案例

假设投资者 A 于行权日申报 9 张行权价为 12 元的认购期权行权(该投资者仅持有该合约,合约单位 10000)。E+1 日,标的证券(股票)市价为 10 元,当日市场发生证券交收不足,投资者 A 全部应收证券被现金结算,投资者 A 的资金收付为:10×((1+10%)×10000×9-12×10000×9= -90000 元

(二)行权资金交收

E+1 日 16:00 开始,本公司首先完成当日期权合约交易的结算,再根据最新持仓情况,暂不释放所有未到期合约及组合策略对应的维持保证金(按 E 日结算价进行计算,对 E+1日新挂合约,按上交所公布的 E 日参考结算价计算)。

对于到期被指派合约对应的维持保证金,本公司按Min[结算准备金余额/(行权交收资金-被行权合约对应的维持保证金),100%]的比例,释放结算参与人资金保证金账户内的被行权合约维持保证金用于交收。

即:资金保证金账户可用于行权交收的资金=上一交易日日终保证金余额(含结算准备金和维持保证金)-当日权利金交收应付资金+当日权利金交收应收资金+当日入金-当日出金-E+1 日日终未到期合约及组合策略(E+1 日最新持仓)按 E 日结算价计算的维持保证金-到期被行权合约维持保证金+按比例释放的被行权合约维持保证金-冻结资金。

注意事项:

1.若结算参与人为行权资金净应收方,则到期被指派合约对应的维持保证金全部释放;

2.若结算准备金小于零,则按 0 处理,即不释放到期被指派合约对应的维持保证金;

3.若结算参与人结算准备金加上被指派合约维持保证金大于或等于行权净应付金额,则到期被指派合约对应的维持保证金全部释放。

[案例 6]按比例释放被行权合约维持保证金

假设某结算参与人 E+1 日日终应付行权资金为 100 元,被行权合约对应的维持保证金为 30 元,则按比例释放的被行权合约维持保证金计算如下:

1)如果 E+1 日日终结算参与人账户内结算准备金余额为 70 元,则本公司按 70/(100-30)=100%的比例释放被行权合约对应的维持保证金 30 元,即可用于行权交收的资金为 70+30=100 元,该结算参与人正常完成行权资金交收;

2)如果 E+1 日日终结算参与人账户内结算准备金余额为 35 元,则本公司按 35/(100-30)=50%的比例释放被行权合约对应的维持保证金 15 元,即可用于行权交收的资金为 35+15=50 元,该结算参与人行权资金交收违约 50 元,本公司暂不交付违约结算参与人 50 元市值的证券,并扣取 15 元的维持保证金。

3)如果 E+1 日日终结算参与人账户内结算准备金余额为 0 元,则本公司不释放被行权合约对应的维持保证金,即可用于行权交收的资金为 0 元,该结算参与人行权资金交收违约 100 元,本公司暂不交付违约结算参与人 100 元市值的证券,并扣取 30 元的维持保证金。

如果行权资金净应付方资金足额,本公司根据当日清算结果完成资金交收。

六、合约标的停牌的行权结算

合约标的停牌的,对应股票期权合约交易同步停牌;合约标的复牌后,对应股票期权合约交易同步复牌。对于停牌情形下的行权结算,本公司根据不同情形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最后交易日(E 日)全天停牌或临时停牌直至收盘(若 E 日盘中停牌且收盘前复牌,则按正常情况处理)对 E 日提出普通行权的认购期权,本公司正常进行有效性检查、指派和清算。

E 日提出普通行权的认沽期权,本公司首先按正常情形进行有效性检查,对有效行权正常进行行权清算。对于因合约标的持仓不足而未通过有效性检查的认沽期权普通行权申报,本公司按上交所 E 日公布的合约标的行权现金结算价格,对实值认沽期权合约进行现金清算。

以上清算结果与 E 日未停牌标的证券的行权清算结果进行轧差后,形成 E 日最终行权清算结果。

注意事项:在上述情形下,本公司仅对提出普通行权申报且因合约标的不足而未通过有效性检查的实值认沽期权合约进行现金结算。对超出合约持仓数量的行权申报、未提出行权申报的合约或者虚值期权合约,本公司不进行现金结算。

[案例 7]标的证券停牌现金清算

标的证券 A 在最后交易日(E 日)全天停牌,上交所公布的标的证券 A 行权现金结算价为 2 元。假设投资者甲 E 日日终持有 12 张当日到期的认沽期权合约(9 张行权价为 2.3 元的合约,3 张行权价为 1.9 元的合约)的权利仓,还持有1 张当日到期的认购期权合约(行权价为 2.2 元)的权利仓。甲进行 1 份行权指令合并申报(1 张行权价为 2.3 元的认沽合约,1 张行权价为 2.2 元的认购合约,均为当日到期合约);此外甲对 7 张行权价为 2.3 元的合约及 3 张行权价为 1.9元的合约进行行权申报。当日,投资者甲持有 50000 股标的证券 A(期权合约单位均为 10000)。

行权日日终,本公司首先对行权指令合并申报进行有效性检查,1 份行权指令合并申报有效(1 张行权价为 2.3 元的认沽合约,1 张行权价为 2.2 元的认购合约,均为当日到期合约)。随后,本公司对甲的 7 张行权价为 2.3 元的认沽合约及 3 张行权价为 1.9 元的认沽合约的普通行权指令进行有效性检验:由于投资者甲仅持有 5 张合约对应的标的证券,根据有效性检查原则,本公司按行权方认沽期权合约行权价从高到低的顺序选取有效行权合约,故 5 张行权价为 2.3 元的认沽期权合约为有效合约,进行正常行权清算。其次,对已申报行权而未通过有效性检查的合约,本公司按上交所公布的标的现金结算价检查期权合约实值情况。

对于投资者甲,已申报未通过有效性检查认沽合约中,仅 2 张行权价 2.3 元合约为实值合约,故对该 2 张合约按上交所公布的现金结算价格进行现金清算,相应现金清算金额并入该投资者对应参与人的行权清算金额中轧差计算。

对于投资者甲申报的 1 份行权指令合并申报,本公司不进行现金清算。对于投资者甲未申报的 1 张 2.3 元的认沽期权合约及已申报行权的 3 张行权价为1.9 元的认沽期权,本公司不进行现金清算。

(二)行权交收日(E+1 日)合约标的全天停牌或临时停牌直至收盘

E+1 日,本公司按 E 日清算结果进行行权交收。因合约标的停牌导致交收不足的,本公司根据上交所 E+1 日公布的合约标的行权现金结算价格以现金结算方式进行行权交割,相应的资金交收并入结算参与人当日行权资金交收中完成。在合约标的的给付顺序上,根据应收合约标的相应合约持有情况,对合约标的净应收投资者按行权价从高到低的顺序给付合约标的。

(三)合约行权日在配股股权登记日与配股缴款日后复牌首日之间,且期间合约标的停牌

最后交易日、合约行权日顺延至配股缴款日后的复牌首日。

(四)若行权交收日为标的证券除权除息日

行权日延至除权除息日。对于其他特殊情况,上交所和本公司有权采用其他现金结算价格标准或采取其他结算方式,具体解决方法以公告为准。

七、合约标的终止或暂停上市的行权结算

当合约标的发生终止或暂停上市,在合约标的停止交易前,上交所将未到期的期权合约行权日调整至终止或暂停上市最后交易日前一交易日,行权交收日也相应调整至终止或暂停上市最后交易日,本公司按照正常结算流程进行行权结算。

八、结算参与人申报处置证券

(一)结算参与人申报处置证券转入

E+1 日,如结算参与人客户发生行权资金交收违约,结算参与人可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发出指令,委托本公司将客户行权应收合约标的划转至结算参与人证券处置账户内,并可根据相关规定或与客户的约定对证券处置账户内的合约标的予以处置。

E+1 日日终,本公司根据结算参与人申报指令及行权合约标的应收数量完成相应合约标的的划转,划转证券数量取当日结算参与人申报数量与该客户对应合约标的行权应收券数量(不包含现金结算的数量)的较小者。

(二)结算参与人申报处置证券转回

结算参与人对证券处置账户的合约标的进行处置后,如有剩余或客户已补足资金,结算参与人可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发出指令申请将部分或全部合约标的划回客户证券账户,划出至该客户证券账户的数量应不超过与该客户相关的划入数量。划回客户证券账户合约标的数量不得超过处置证券账户相应合约标的持有数量。

结算参与人应在业务开展前向本公司申请开立证券处置账户,用以存放暂不交付给客户的合约标的。

(三)注意事项

1.若行权交收日结算参与人发生行权资金交收违约,则本公司对该结算参与人申报的证券处置指令不予处理;

2.结算参与人应及时对证券处置账户办理指定交易,以确保后续业务的开展;

3.结算参与人申报处置证券并根据业务安排进行合约标的处置后,应及时(最晚划回日期不得晚于下一个行权申报日)将多余合约标的划回客户证券账户;

4.本公司仅为结算参与人经纪业务开立证券处置账户,结算参与人自营业务不得申报处置合约标的;

5.证券处置账户中合约标的发生权益派发的,结算参与人可根据相关规定或与客户的约定及时对相关权益进行处理;

6.对于参与人申报的处置证券指令及转回指令,本公司校验申报交易单元对应清算编号与对应证券账户指定交易单元对应清算编号的一致性,不一致的不予处理。

九、日终处理

(一)交易日

当日买入合约标的、当日申购且纳入担保交收的 ETF、当日赎回纳入担保交收的 ETF 获得 ETF 成份股、大宗交易获得的合约标的可用于当日备兑证券锁定。

当日发放到证券账户的送股、配股、融资融券担保品划转及当日非担保交收业务中获得的合约标的不能用于备兑证券锁定。

(二)行权清算日

1.当日买入合约标的、当日申购且纳入担保交收的 ETF、当日赎回纳入担保交收的 ETF 获得 ETF 成份股、大宗交易获得的合约标的可用于当日备兑证券锁定及认沽有效性检查合约标的锁定。

当日发放到证券账户的送股、配股、融资融券担保品划转及当日非担保交收业务中获得的合约标的不能用于备兑证券锁定及认沽有效性检查合约 标的锁定。

2.本公司在完成股票期权交易结算后,根据行权申报完成行权申报有效性检查、行权指派及行权清算,再根据当日持仓情况完成维持保证金的收取。

3.本公司按以下顺序对投资者证券账户中的合约标的进行处理:

1)按认购期权未到期备兑最新持仓情况锁定对应的合约标的;

2)按到期备兑开仓合约持仓情况锁定对应的合约标的;

3)对认沽期权合约普通行权需要的合约标的进行有效性检查和锁定;

4)对所有有效行权申报(含认沽和认购)进行指派。

行权指派后,保持被指派的到期备兑合约对应的备兑证券的锁定状态,对其余到期未被指派到的备兑合约对应的备兑证券进行解除锁定。

[案例 8]行权清算日证券锁定顺序

5 月行权清算日,投资者 A 日终备兑证券锁定前持有 50ETF 80000 份。当日投资者 A 持有 50ETF 为标的 6 月到期备兑合约 3 张,5 月到期的备兑合约 5 张,5 月到期标的证券为 50ETF 认沽期权 2 张,合约单位均为 10000。当日投资者 A申报认沽行权 2 张。

系统首先分别锁定未到期备兑、到期备兑担保证券,共计锁定 80000 份(未到期备兑 3 张,到期备兑 5 张)。再做认沽有效性检查,该投资者无未锁定标的证券满足认沽行权要求,则认沽 2 张行权无效。

系统再处理行权指派,投资者 A5 张到期备兑被指派 3 张,系统对未指派的到期备兑证券进行释放,释放 20000 份。

最终投资者 A 持有 6 月备兑合约 3 张,锁定 30000 份 50ETF,同时锁定 30000份 50ETF 作为到期备兑行权交收使用。认沽行权失败。投资者 A 证券账户仍有20000 份 50ETF 未锁定。

(三)行权交收日

1、当日买入合约标的、当日申购且纳入担保交收的 ETF、当日赎回纳入担保交收的 ETF 获得 ETF 成份股、大宗交易获得的合约标的可用于当日行权交收及备兑证券锁定。

当日发放到证券账户的送股、配股、融资融券担保品划转及当日非担保交收业务中获得的合约标的不能用于当日行权交收及备兑证券锁定。

2、本公司在完成期权合约交易的结算后,根据行权清算结果,完成行权交收,再根据当日持仓情况完成维持保证金的收取。

3、行权合约标的交割时,本公司将释放备兑合约对应的备兑证券,完成行权合约标的交割后再根据备兑合约持仓情况锁定未到期备兑合约对应的合约标的。即证券账户内备兑证券(包括到期备兑证券及未到期备兑证券)均可用于合约标的的行权交割。

 [案例 9]行权证券交收可使用备兑担保证券

5 月,投资者 A 行权交收日应付 50ETF 标的 50000 份。行权日日终,该投资者有标的证券为 50ETF 的 6 月到期备兑合约 3 张,锁定证券 30000 份;标的证券为 50ETF 的 5 月到期被指派备兑合约 1 张,锁定证券 10000 份。当日投资者证券账户未锁定 50ETF 有 30000 份。(投资者 A 共计持有 50ETF 70000 份)行权交收日日终,投资者 A 证券账户内所有备兑锁定证券可用于行权交收,即证券账户内 70000 份 50ETF 均可用于行权交收。当日投资者 A 行权交收 50ETF50000 份后,当日再按未到期备兑合约数量进行备兑锁定,备兑锁定需要 30000份,当日将收到备兑不足强行平仓通知。

第六章 保证金制度

一、结算参与人保证金

结算参与人保证金由本公司向结算参与人收取,结算参与人开展股票期权自营、经纪业务应交纳自营、客户保证金,分别存放于结算参与人在本公司开立的自营、客户资金保证金账户内。

本公司向结算参与人收取的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维持保证金。结算准备金是指结算参与人为期权交易结算在保证金账户中预先准备的资金,是未被占用的保证金。维持保证金是指结算参与人存入资金保证金账户用于担保确保合约履行的资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二、股票期权保证金收取

本公司根据价格波动及当日日终持仓情况逐日盯市,对持有期权合约非备兑义务仓或组合策略的结算参与人收取维持保证金,其中收取的客户维持保证金等于该结算参与人负责结算的所有投资者维持保证金的总和。

(一)未构建组合策略的合约维持保证金收取标准

1、标的为股票的期权合约认购期权义务仓维持保证金=[合约结算价+Max(21%×合约标的收盘价-认购期权虚值,10%×合约标的收盘价)]×合约单位

认沽期权义务仓维持保证金={Min[合约结算价+Max(19%×合约标的收盘价-认沽期权虚值,10%×行权价),行权价]}×合约单位

认购期权虚值=Max(行权价-合约标的收盘价,0)

认沽期权虚值=Max(合约标的收盘价-行权价,0)

2、标的为 ETF 的期权合约

认购期权义务仓维持保证金=[合约结算价+Max(12%×合约标的收盘价-认购期权虚值,7%×合约标的收盘价)]×合约单位

认沽期权义务仓维持保证金={Min[合约结算价+Max(12%×合约标的收盘价-认沽期权虚值,7%×行权价),行权价]}×合约单位

认购期权虚值=max(行权价-合约标的收盘价,0)

认沽期权虚值=max(合约标的收盘价-行权价,0)

(二)组合策略维持保证金收取标准

对于组合策略,本公司按以下标准收取维持保证金:

1、垂直价差组合策略

1)认购牛市价差策略(CNSJC)

组合策略构成:由一个认购期权权利仓与一个相同合约标的、相同到期日、相同合约单位的认购期权义务仓组成,其中义务仓的行权价格高于权利仓的行权价格。

维持保证金收取:无。

2)认购熊市价差策略(CXSJC)

组合策略构成:由一个认购期权权利仓与一个相同合约标的、相同到期日、相同合约单位的认购期权义务仓组成,其中义务仓的行权价格低于权利仓的行权价格。

维持保证金收取:(认购期权权利仓行权价格-认购期权义务仓行权价格)´合约单位。

3)认沽牛市价差策略(PNSJC)

组合策略构成:由一个认沽期权权利仓与一个相同合约标的、相同到期日、相同合约单位的认沽期权义务仓组成,其中义务仓的行权价格高于权利仓的行权价格。

维持保证金收取:(认沽期权义务仓行权价格-认沽期权权利仓行权价格)´合约单位。

4)认沽熊市价差策略(PXSJC)

组合策略构成:由一个认沽期权权利仓与一个相同合约标的、相同到期日、相同合约单位的认沽期权义务仓组成,其中义务仓的行权价格低于权利仓的行权价格。

维持保证金收取:无。

2、跨式(宽跨式)空头组合策略

1)跨式空头策略(KS)

组合策略构成: 由一个认购期权义务仓与一个相同合约标的、相同到期日、相同合约单位、相同行权价格的认沽期权义务仓组成。

维持保证金收取:max(认购期权义务方维持保证金1,认沽期权义务方维持保证金)+维持保证金较低方的成分合约结算价2×合约单位。

2)宽跨式空头策略(KKS)

组合策略构成: 由一个较高行权价格的认购期权义务仓,与一个相同合约标的、相同到期日、相同合约单位、较低行

1 计算公式见上文,下同。

2 如出现认购期权义务方维持保证金和认沽期权义务方维持保证金相等的情况,则取结算价较高者,下同。

权价格的认沽期权义务仓组成。

保证金收取:max(认购期权义务方维持保证金,认沽期权义务方维持保证金)+维持保证金较低方的成分合约结算价×合约单位。

本公司目前仅收取现金形式的维持保证金(暂不收取证券形式的保证金)。当市场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时,本公司有权临时提高保证金的收取比例。

每一交易日日终,本公司将按上述公式计算每张合约应收取的保证金和每份组合策略应收取的保证金(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并根据结算参与人未构建组合策略的非备兑期权合约义务仓数量和组合策略数量计算并收取维持保证金。

(三)组合策略自动解除及保证金收取

合约到期日的前两个交易日日终,由当月到期合约构建的垂直价差组合策略自动解除;合约到期日日终,由当月到期合约构建的跨式和宽跨式空头组合策略自动解除。

组合策略自动解除后,相应成分合约参与当日持仓对冲,本公司根据对冲后的持仓情况进行维持保证金收取等后续结算业务处理。

为防范组合策略自动解除后应缴纳保证金数额突然增加可能带来的风险,结算参与人应至少在自动解除日前两个交易日检查投资者保证金账户,要求投资者及时补充保证金。

结算参与人可按组合策略自动解除后的保证金要求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控制。

如自动解除日发生合约停牌、合约到期日顺延等情形的,本公司和上交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组合策略自动解除的相关事项向市场公告。

三、备兑证券锁定

备兑开仓合约指以全额合约标的充当保证金的认购股票期权卖出开仓合约。一张备兑开仓期权合约应使用等于合约单位数额的合约标的做保证金。对备兑开仓合约,本公司不再收取现金保证金。

本公司于每一交易日日终合约持仓对冲后,对所有备兑开仓相应合约标的进行交收锁定,如备兑证券不足(例如由于标的证券除权除息、行权交收日备兑证券用于行权交收等原因),本公司将通知结算参与人在次一交易日规定时间内补足备兑备用证券或者自行平仓。如结算参与人未在次一交易日规定时间内补足备兑备用证券或者自行平仓,本公司将通知上交所进行强行平仓。

当合约标的发生权益分配、送股、配股等情况时,在除权除息日,本公司按上交所调整后的合约单位锁定合约标的,若投资者证券账户内所持已流通股份加上送股、转增等等后备兑证券足额的,本公司将维持备兑开仓状态。如备兑证券不足,本公司将通知结算参与人在次一交易日规定时间内补足备兑备用证券或者自行平仓,如结算参与人未在次一交易日规定时间内补足备兑备用证券或者自行平仓的,本公司将通知上交所进行强行平仓。

行权交收时,被指派行权的备兑期权合约必须使用流通股份进行交收,对于不足部分应当及时补足,否则,不足部分按照合约标的交收日收盘价的 110%进行现金结算。

四、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管理

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为 200 万元,结算参与人应当以自有资金交纳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

结算参与人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不足的,结算参与人须在下一交易日 09:00 前补足;9:00 前未补足的,该结算参与人不得进行开仓交易。

五、直接扣款

结算参与人应当在本公司预留直接扣款银行账户。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权利金交收、行权交收和维持保证金收取完成后,如结算参与人股票期权资金保证金账户可用余额低于最低结算准备金金额,本公司将向其直接扣款银行账户对应的期权结算银行发送扣款指令,扣款金额为最低结算准备金金额与结算参与人资金保证金账户实时可用余额的差值。

期权结算银行应及时将资金从直接扣款银行账户划付至本公司开立的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并反馈扣款结果。

对结算参与人直接扣款银行账户可划款金额小于扣款金额,期权结算银行应当按该直接扣款银行账户的可划款金额进行划付。

期权结算银行如因技术故障或其他原因无法及时通过电子指令反馈扣款结果的,应立即与本公司联系,并于收到扣款指令 15 分钟内,提交加盖印章的《关于手工反馈衍生品保证金直接扣款结果的申请》,手工反馈当日直接扣款结果。

如期权结算银行未按要求及时反馈扣款结果的,本公司按扣款失败处理。

本公司根据期权结算银行反馈的扣款结果,将相应资金记增至结算参与人资金保证金账户,并进行后续处理。本公司按直接扣款处理后的资金情况判断结算参与人保证金是否充足。直接扣款不改变行权资金交收结果,行权交收日,结算参与人应于行权交收前确保行权资金充足,防止行权资金交收违约。

发生直接扣款后,结算参与人应及时关注直接扣款银行账户中的资金余额情况,做好相应的资金头寸安排。

第七章 强行平仓

一、强行平仓的条件

当结算参与人、投资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公司、上交所有权对其相关持仓进行强行平仓:

(一)结算参与人资金保证金账户结算准备金小于零,且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次一交易日上午 11:30 前)补足或自行平仓;

(二)备兑证券不足,且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次一交易日上午 11:30 前)补足备兑备用证券或者自行采取平仓措施的;

(三)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人为差错或者市场操纵等原因,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部分或者全部期权出现重大结算风险的。

二、强行平仓流程

 对于符合本公司强行平仓条件的结算参与人,本公司按照以下程序和方式进行强行平仓:

(一)发送强行平仓通知

结算参与人出现资金保证金账户结算准备金小于零或者备兑证券不足的,本公司在日终通知信息文件中向有关结算参与人发送平仓通知,相关文件发送后即视为已送达结算参与人,由本公司特别送达的除外。结算参与人应当及时通知相关期权经营机构、投资者。

(二)自行平仓

相关结算参与人应当在本公司发送平仓通知的次一交易日上午 11:30 前,按要求对保证金或者备兑备用证券未予补足部分进行平仓,直至符合本公司的相关规定。

(三)强行平仓

结算参与人未按照上述要求补足保证金、备兑备用证券或者完成自行平仓的,不足部分由上交所根据本公司发送的强行平仓通知单,于当日 13:00 起实施强行平仓。

(四)发送平仓结果通知

本公司强行平仓实施日日终以书面方式向结算参与人发送相关强行平仓结果通知。

三、强行平仓合约选择

(一)保证金不足

1、结算参与人自营资金保证金账户内结算准备金小于零的,本公司按照上一交易日日终市场总持仓量由大到小顺序,优先选取持仓量大的合约作为待平仓合约,再根据结算参与人自营合约账户内该合约未构建组合策略的义务仓持仓量由大到小顺序,选取待平仓合约账户。

2、结算参与人客户资金保证金账户内结算准备金小于零的,本公司按照前项相同原则选取待平仓合约,再根据该结算参与人客户合约账户内该合约未构建组合策略的义务仓持仓量由大到小顺序,选取待平仓合约账户。

3、对按照上文选定的待平仓合约账户内的未构建组合策略的义务仓持仓实施强行平仓后,保证金仍不足的,如结算参与人自营或者客户合约账户内持有组合策略的,本公司分别按照自营或者客户合约账户内组合策略持仓中单个组合策略占用保证金由大到小的顺序确定待平仓组合策略,并对待平仓组合策略中的成分合约实施强行平仓。如单个组合策略占用保证金数额相同的,对各组合策略成分合约的义务仓按照上一交易日日终市场总持仓量由大到小顺序,选取待平仓的组合策略。

4、对按照上文规定实施强行平仓后,保证金仍不足的,本公司有权对结算参与人自营或客户合约账户内的权利仓进行强行平仓。对权利仓实施强行平仓的,按照上一交易日日终合约市场总持仓量由大到小的顺序确定待平仓合约,优先选取持仓量大的合约作为待平仓合约,再根据合约账户内持有该合约未参与构建组合策略的权利仓数量持仓量由大到小的顺序确定待平仓合约账户。

(二)备兑证券不足

本公司按照备兑证券不足的同一合约标的的认购期权的市场总持仓量由大到小的顺序,优先选取该合约品种中认购期权持仓量最大的合约作为待平仓合约,并按照持有该合约备兑开仓持仓由大到小的顺序选取待平仓账户。

四、强行平仓的其他规定

由于期权合约交易价格达到涨、跌停价格或者其他市场原因,有关持仓的强行平仓当日无法全部完成的,本公司可委托上交所于次一交易日 13:00 起对按照上述平仓原则重新确定的待平仓合约及合约账户实施强行平仓。

因结算参与人保证金不足、备兑证券不足原因,由本公司实施的强行平仓产生的亏损和费用由结算参与人承担,结算参与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有过错的投资者、委托其结算的期权经营机构追偿。

对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人为差错或者市场操纵等原因最终导致本公司决定实施强行平仓的,本公司根据市场风险情况确定强行平仓的具体方案,产生的损失和费用由被执行强行平仓的相关主体自行承担。

第八章 违约风险管理

一、行权资金交收违约

行权交收日(E+1 日)交收时点,结算参与人资金保证金账户金额不能满足行权资金交收要求的,构成行权资金交收违约。若结算参与人行权资金交收违约,本公司不释放违约结算参与人违约资金部分对应的维持保证金,并做如下处理:

(一)本公司在结算系统开立衍生品待清偿证券账户,用于存放暂不交付给行权资金违约结算参与人的合约标的。

(二)本公司根据结算参与人违约金额按照投资者行权应收合约标的的市值,按照从大到小的顺序,确定暂不交付证券账户和合约标的,并将暂不交付合约标的划入衍生品待清偿证券账户。

(三)本公司自实际构成交收违约时起,按天向违约结算参与人收取违约金额 0.1%的违约金,并按资金保证金账户利率逐日向结算参与人收取所垫付资金的利息。

(四)E+2 日,违约结算参与人如补足违约资金或提交足额担保品(含利息和违约金),本公司在计收利息和违约金后将暂不交付合约标的划付给违约结算参与人,释放违约结算参与人的维持保证金,用于弥补该违约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违约(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及相关费用)。如结算参与人未补足或部分补足违约资金或提交足额担保品,本公司日终不退还结算参与人暂不交付合约标的,不释放结算参与人维持保证金。

(五)E+2 日违约结算参与人仍未补足交收资金的,本公司自 E+3 日通过委托第三方等方式卖出暂不交付的合约标的,所得资金用于弥补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违约(包括违约交收资金的本金、利息、违约金及相关费用)。对于多余合约标的及资金,本公司退还结算参与人,仍有不足的,本公司向该违约结算参与人继续追索。

(六)对于发生交收违约的结算参与人,暂不交付合约标的、补充资金或交收担保不足以弥补违约金额的,本公司有权扣划该结算参与人的自营证券并动用该结算参与人在本公司存放的其他自有资金弥补交收违约。扣划自营证券的范围包括在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转让或交易的证券。

注意事项:

行权交收是否违约以日终具体交收时点结算参与人资金保证金账户内可用资金为准。行权交收完成后,结算参与人资金保证金账户内如虽有资金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业务规则规定不可用于行权资金交收,本公司仍认定该结算参与人发生行权交收违约,并进行相关违约处理。

二、期现风险联合监控

结算参与人行权日或行权交收日买入合约标的用于行权交割的,本公司有权根据该结算参与人现货市场资金清算交收情况,锁定其保证金账户内相应保证金。

次一交易日结算参与人发生现货市场资金交收违约的,本公司有权扣划、处置锁定的保证金,用于完成现货市场交易的资金交收。

第九章 结算担保金

股票期权实行结算担保金制度。结算担保金是指由结算参与人向本公司以自有资金交纳的,用于应对结算参与人违约风险的共同担保资金,分为基础结算担保金和变动结算担保金。结算担保金以现金形式交纳。

一、基础结算担保金

基础结算担保金是指结算参与人参与股票期权结算业务必须交纳的最低结算担保金。具有中国结算期权委托结算业务资格的结算参与人交纳基础结算担保金的标准为人民币 1000 万元,不具有中国结算期权委托结算业务资格的结算参与人交纳基础结算担保金的标准为人民币 500 万元。

二、变动结算担保金

变动结算担保金是指结算参与人结算担保金中超出基础结算担保金的部分。变动结算担保金根据结算参与人业务量的变化而调整。

本公司按照每季度首个交易日确定的本季度全市场的结算担保金基数计算各结算参与人本季度应当分担的结算担保金数额。结算参与人应当分担的结算担保金金额超出其基础结算担保金金额的,超出部分即为该结算参与人本季度应当缴纳的变动结算担保金金额。

结算参与人本季度应当分担的结算担保金=结算担保金基数×(20%×该结算参与人上一季度日均交易量/全市场上一季度日均交易量+80%×该结算参与人上一季度日均持仓量/全市场上一季度日均持仓量)。

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风险情况调整结算担保金的收取时间以及结算担保金基数,并有权提高个别结算参与人应当交纳的结算担保金金额。

三、结算担保金的收取及结息

本公司为结算参与人开立结算担保金账户用于收取结算担保金(不区分自营及经纪性质)。

本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以及与期权结算银行的协商利率,对结算担保金专用账户计付利息,计息方式同资金保证金账户计息方式一致。

四、结算担保金的使用及补缴

结算参与人发生交收违约且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足的,本公司有权使用违约结算参与人的结算担保金用于弥补交收透支,不足部分再按照分摊比例使用其他结算参与人缴纳的结算担保金。

未违约结算参与人结算担保金使用分摊比例为其结算互保金余额占当前未违约参与人结算担保金总额之比。

由于结算担保金动用或者结算担保金收取变动导致参与人结算担保金不足的,结算参与人应于次一交易日补足。

五、结算担保金的返还

结算参与人不再参与衍生品结算业务并办理衍生品结算业务终止手续的,在结清与本公司相关债权债务并商定销

户日后,于销户日当天将结算担保金余额划出,本公司在结算参与人结算担保金划出后对其结算担保金账户进行销户。

第十章 风险警示与自律管理

一、风险警示制度

结算参与人发生以下情况的,本公司认为必要时,可以单独或者同时采取要求结算参与人报告情况、谈话提醒和书面风险警示等措施,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一)结算参与人自营或者经纪业务的保证金占用比例达到较高比例;

(二)结算参与人资金出现异常;

(三)结算参与人涉嫌违规、违约;

(四)结算参与人涉及立案调查等司法程序;

(五)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况。

二、自律管理措施

结算参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可以对其实施自律管理措施:

(一)向客户、非结算参与人机构收取的保证金低于本规则规定的标准;

(二)结算参与人结算担保金被动用后未及时补足;

(三)日终结算后资金保证金账户结算准备金余额低于最低标准;

(四)保证金账户日终结算准备金小于零,且未在次一交易日 9:00 前补足至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

(五)结算参与人未及时处置证券处置账户内合约标的,或者处置后未及时向本公司申请将处置剩余的合约标的返还投资者;

(六)保证金账户日终结算准备金小于零,且未能在次一交易日 11:30 前补足或者自行采取平仓措施;

(七)结算参与人备兑证券数量不足,且未能在次一交易日 11:30 前补足备兑备用证券或者自行采取平仓措施;

(八)结算参与人自营业务发生行权合约标的交割不足,本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异常情形除外;

(九)结算参与人发生行权资金交收违约;

(十)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结算参与人发生上述情形的,本公司视情况可以单独或者同时采取以下自律管理措施:

(一)要求该结算参与人报告情况;

(二)约见谈话;

(三)书面警示;

(四)将违约、违规情况记入相关诚信档案,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暂停该结算参与人期权结算业务资格;

(六)提请上交所限制该结算参与人期权自营或者经纪业务;

(七)其他自律管理措施。

除上述规定外,本公司有权按照中国结算结算参与人管理及参与机构自律管理的相关规定对结算参与人采取相应的自律管理措施。

第十一章 费用收取

股票期权业务相关收费标准请参阅中国结算网站(www.chinaclear.cn)公布的《上海市场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收费及代收税费一览表》。

股票期权相关结算费用均通过结算参与人资金保证金账户收取,清算交收安排如下:

(一)交易结算费

股票期权交易结算费采用 T+0 结算模式,T 日期权合约交易对应交易结算费于 T 日清算,并入 T 日期权合约交易资金完成交收。

(二)行权结算费

行权结算费向期权合约有效行权方收取,未通过行权有效性检查的行权申报不收取行权结算费。

对于行权指令合并申报,行权结算费同现有普通行权收费规则按张收取,即对于一个单位的行权指令合并申报,按两张合约行权向行权方结算参与人收取行权结算费。

行权结算费于E日(行权日)清算,E+1日并入行权资金中完成交收。

(三)行权过户费

行权过户费仅向股票过入方收取,不向ETF过入方及被现金结算的投资者收取。对于E+1日行权交收的股票过入方,系统于E+2日完成行权过户费的交收。

第十二章 数据接口规格

股票期权交易结算系统相关数据接口规格见中国结算网站(www.chinaclear.cn)公布的《股票期权试点结算数据接口规范》。

股票期权账户业务相关数据接口规格见中国结算网站(www.chinaclear.cn)公布的《账户系统数据接口规范》。

 

 

 

 




免责声明

本文内容来源于中国结算,版权归原著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本文仅为投资教育之目的而发布,不构成对任何人的投资建议。光大证券对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也不保证所包含的信息和建议不会发生任何变更。光大证券仅对公开资料中的内容做原文提取与版式整理,光大证券已力求内容的客观、公正,但文中的观点、结论和建议仅供参考,投资者据此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与光大证券和作者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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