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0
0

【一周新规动态概览】20220220

【一周新规动态概览】20220220 光大证券投教基地
2022-02-19
0


【一周新规动态概览】20220220

 

1)【新规速递】【深交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1号——募集说明书(参考文本)(2022年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债券信息披露文件编制,提升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效率,深交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1号——募集说明书参考格式》进行了修订,现以《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1号——募集说明书(参考文本)(2022年修订)》发布实施,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深交所于2021年4月29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1号——募集说明书参考格式》同时废止。

 

2)【新规速递】【深交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2022年修订)》

为进一步做好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的实施工作,提高本所自律监管的规范性,深交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进行了修改,形成《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2022年修订)》,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交所2020年12月31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深证上〔2020〕1297号)同时废止。

 

3)【政策法规】【中证协】境外证券专业人才在上海市等六地从业实施特别程序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和《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进一步促进境外证券专业人才从业便利,在总结前期北京试点经验基础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关于境外证券专业人才在上海市、海南省、重庆市、杭州市、广州市、深圳市从业实施特别程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上海市、海南省、重庆市、杭州市、广州市、深圳市等地推行境外证券专业人才从业特别程序。

《通知》明确了境外证券专业人才从业的有关程序安排。具有所在地工作居留证件,被注册地为所在地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证券评级公司所聘用,具有(包含最近三年曾经具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和地区证券执业资格,且在境外未曾受到金融、证券监管部门处罚的境外证券专业人才(以下简称专业人才),可以通过其所在公司按照特别程序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办理执业登记,其境外从业经历可视同境内从业经历。《通知》要求专业人才所在公司应当确保专业人才符合有关条件,并对其境外执业资格、从业经历等的真实性承担核查责任。同时,为保证从事专项业务的专业人才充分熟悉境内专项业务规则,提升合规执业能力,满足履职要求,中国证券业协会为从事专项业务的专业人才免费提供专项业务规则培训。

施行境外证券专业人才从业特别程序是中国证券业协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便利境外金融专业人才在境内从业有关对外开放政策的具体举措,是确保国家有关对外开放政策在证券行业落地落实落细的重要安排,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有助于推进资本市场高水平开放。随着资本市场改革开放深入,外资机构进入中国资本市场步伐加快,证券监管部门和行业自律组织聚焦市场主体关切,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优化国际人才服务管理,积极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先行先试。施行境外证券专业人才从业特别程序,有利于优化证券行业营商环境,增强市场主体活力,助力中国资本市场高水平开放。

二是有助于促进证券行业高质量发展。随着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的推进,证券行业的经营发展环境面临深刻变化,充实行业国际化人才队伍,有利于完善行业人才结构,开阔行业人才视野,提高行业人才整体素质,提升行业执业水平,助力行业在高质量发展的道路上行稳致远。

三是有助于服务构建双循环发展新格局。境外证券专业人才具有国际化视野,了解境外市场规则,熟悉跨境业务运作。加大此类人才的吸纳,有利于推动证券行业借鉴国际最佳实践,落实新发展理念,发挥好资本市场枢纽功能,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

 

4)【新规速递】【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新《证券法》,规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任职和执业行为,强化经营机构主体责任,促进经营机构合规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制定并发布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2020年11月20日至2020年12月20日,证监会就《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总体看,各方对《管理办法》的制度思路、主要内容认可度较高。经认真研究,证监会对其中合理的意见予以吸收采纳。

《管理办法》整合现行经营机构人员管理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依据新《证券法》《基金法》等上位法律法规,结合机构监管实践,全面规定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人员的任职要求、执业规范和机构主体管理责任,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按照分类原则优化人员任职管理;二是强化执业规范,落实“零容忍”要求;三是压实经营机构主体责任,夯实行业发展根基。

下一步,证监会将指导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和派出机构认真落实《管理办法》,制定配套自律管理规则,提升人员管理的规范水平,促进行业机构合规、稳健发展。

 

5)【新规速递】【股转】《筹备发行上市指引》和《担保指引》

为更好适应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后市场形势变化和监管实践需要,指导挂牌公司做好重大事项的内部审议和信息披露,进一步提升监管服务精细化水平,全国股转公司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筹备发行上市》(以下简称《筹备发行上市指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2号——提供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指引》)2件持续监管系列指引,于2022年2月18日起发布实施。

《筹备发行上市指引》对挂牌公司筹备发行上市涉及的发行辅导、内部审议、股份限售、申报停牌等各业务环节,明确了具体的业务办理要求。一是信息披露的总体要求,包括挂牌公司筹备公开发行并上市涉及的内幕信息管理、自愿披露、公平披露、同步披露、舆情处理等。二是发行辅导的披露要求,包括首次披露、进展披露和延期披露等。三是发行上市的内部审议要求,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审议与披露要求,要求挂牌公司履行合法合规的审议程序、充分披露审议内容并明确上市后安排。四是发行上市涉及的股份限售、停复牌等业务办理要求,对现行规则进行归并整合,规范挂牌公司业务办理。

《担保指引》强调“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挂牌公司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这一底线要求,细化了担保范围、审议程序及披露要求。一是明确口径,增强规则的可操作性。明确挂牌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担保金额既包括挂牌公司的担保金额,也包括其控股子公司为表外主体的担保金额。二是细化挂牌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审议和披露要求。对创新层、基础层挂牌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涉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事项披露作出差异安排。三是回应市场主体的现实需求,降低规则执行成本。增加挂牌公司预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安排,要求挂牌公司在定期报告中说明预计担保的执行情况。

下一步,全国股转公司将通过组织培训等形式对规则条款进行解读,加深市场理解,指导挂牌公司准确适用、规范运作。同时,结合市场发展实际和挂牌公司特点,不断研究总结新情况、新问题,制定相关指引,提高挂牌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本文内容基于光大证券及证券媒体已发布的资讯或数据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仅为投资教育之目的而发布,不构成对任何人的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光大证券力求本文所涉信息准确可靠,但并不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做出任何保证,对任何人因使用本文内容所引发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不承担责任。

 



 



免责声明

本文内容基于光大证券及证券媒体已发布的资讯或数据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仅为投资教育之目的而发布,不构成对任何人的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光大证券力求本文所涉信息准确可靠,但并不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做出任何保证,对任何人因使用本文内容所引发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不承担责任。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光大证券投教基地
光大证券致力于帮助投资者了解投资基础知识和规则及案例,认识投资风险并掌握相关风险防范措施,知悉权利义务,树立理性投资理念,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我们用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内容 7509
粉丝 0
光大证券投教基地 光大证券致力于帮助投资者了解投资基础知识和规则及案例,认识投资风险并掌握相关风险防范措施,知悉权利义务,树立理性投资理念,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我们用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总阅读3.3k
粉丝0
内容7.5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