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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速递】【中国结算深圳】港股通存管结算业务指南

【新规速递】【中国结算深圳】港股通存管结算业务指南 光大证券投教基地
2022-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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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港股通存管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

中国结算深业字〔2022〕1 号

各市场参与主体:

2022 年 1 月 1 日起,香港市场证券买卖双方均需向香港财务汇报局缴付交易征费。为配合该业务变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结合业务运作情况、向市场推出的新服务及业务办理流程变化等,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港股通存管结算业务指南》进行了修订,具体包括:

一、根据税费变化调整相关内容。2022 年 1 月 1 日起,港股通新增收取财务汇报局交易征费,据此调整清算部分内容。此外,对各项税费收费标准在公司官网的查询路径予以说明。

二、结算资金划拨部分中,增加了沪深跨市场资金划拨的内容,调整了结算备付金账户提款时间,结算参与人实时提款时间从 16:30 延长至 17:00。

三、存管服务中,调整港股通质押及非交易过户业务办理流程。投资者办理质押登记、解除质押登记和非交易过户的,应委托相关证券托管的境内证券公司远程申报办理。

四、公司行为处理中,增加 H 股含股利选择权红利派发内容,调整部分文字表述。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港股通存管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2022 年 1 月 10 日

 

来源:中国结算网站www.chinaclear.cn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clear.cn/zdjs/editor_file/20220117093336130.pdf

 

 

 

附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港股通存管结算业务指南

为规范深港通下港股通存管、结算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相关业务规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所称港股通是指内地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规定范围内的联交所上市的股票。

本指南适用于港股通业务的存管、清算、交收、风险管理、公司行为处理业务,包括因公司行为衍生出的相关证券的处理业务。各结算参与人可参照本指南办理相关业务。

第一章存管

一、概述

投资者通过深市A股账户进行港股通交易,交收完成后的港股通证券记录于深市A股账户。

中国结算作为名义持有人,将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以中国结算名义存管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通过香港结算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

投资者以中国结算名义持有的证券,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的名义登记于联交所上市公司的持有人名册。投资者依法享有证券权益。本公司出具的证券持有记录,是投资者享有该证券权益的合法证明。

投资者不能要求存入或提取纸面股票,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公司向投资者提供深市转托管服务,但不提供跨深沪市场的转托管及跨境转存管服务。

二、证券持有、变动记录查询

(一)受理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投资者查询港股通证券持有及持有变动等情况。

(二)需提交材料和办理流程

投资者办理港股通证券持有和持有变动查询业务的,需提交的材料和办理流程请参照本公司A股相关业务规则。

三、协助执法业务

(一)受理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协助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有权机关办理港股通证券的查询、冻结与解冻(包括证券轮候冻结、续冻、轮候解冻)、扣划。

(二)需提交材料和办理流程

办理港股通证券协助执法业务的,需提交的材料和办理流程请参照本公司A股相关业务规则。

(三)注意事项

1、冻结受理当日,本公司根据交收程序完成后的交收结果协助冻结、扣划(可冻结最大数量=申请日日终持有余额-未交收的净卖出数量-已司法冻结数量;可轮候冻结最大数量=已司法冻结最大数量)。

2、有权机关冻结港股通证券时,可以选择是否一并冻结港股通证券的孳息(指通过中国结算派发的红股和红利)。在选择孳息一并冻结的情况下,若该现金红利含股利选择权的,投资者不能再进行股利选择权申报,只能获取现金红利。现金红利将在冻结解除或扣划后按照香港结算向本公司派发的金额,通过证券托管的证券公司发放给投资者。

3、如为非港股通交易日、但为深市交易日的,本公司受理并办理港股通的协助执法业务。

4、本公司协助执行扣划业务的,按照港股通非交易过户的相关收费标准计算并收取过户所产生的印花税和过户费。本公司将报税材料邮寄至香港结算,并将印花税税款交至香港结算,由香港结算转交至香港印花税署并在成交单据贴印花后,邮寄至本公司。本公司收到相关通知和材料后办理股份过户,并将成交单据寄送给投资者。

5、因要向香港印花税署缴付印花税,协助执行扣划业务的办理周期至少需要八个港股通交易日,投资者须注意其中可能带来的股价波动等风险。

6、处于分拆合并第一次代码转换期间的港股通证券司法冻结、扣划,由本公司直接受理。

四、证券质押

(一)受理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投资者办理港股通证券质押登记和解除质押登记业务。

(二)需提交材料和办理流程

投资者办理质押登记和解除质押登记的,应委托相关证券托管的境内证券公司远程申报办理。需提交的材料和办理流程请参照本公司A股证券质押登记业务相关业务规则。

本公司对质押登记的申请材料审核通过的,按照港股通质押业务的相关收费标准计算并收取质押登记费。

(三)注意事项

1、质押登记受理当日,本公司根据交收程序完成后的交收结果办理质押登记(可质押最大数量=申请日日终持有余额-未交收的净卖出数量-已冻结数量)。

2、质押的质物包括质押登记申请所记载的相应数量的证券及该部分证券在质押登记有效期内通过中国结算派发的红股和现金红利。现金红利含股利选择权的,投资者不能再进行股利选择权申报,只能获取现金红利。现金红利将在质押解除后按照香港结算向本公司派发的金额,通过出质人质押证券托管的证券公司发放给出质人。

3、如为非港股通交易日、但为深市交易日的,本公司受理并办理港股通的质押业务。

五、证券非交易过户

(一)受理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因法人资格丧失、继承、离婚、投资者向基金会捐赠及经国家有权机关批准等情形涉及的港股通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

(二)需提交材料和办理流程

投资者因以上原因办理非交易过户的,应委托相关证券托管的境内证券公司远程申报办理。需提交的材料请参照本公司A股相关业务规则提供。

本公司对非交易过户的申请材料审核通过的,按照港股通非交易过户业务的相关收费标准计算并收取过户所产生的印花税和过户费。本公司将报税材料邮寄至香港结算,并将印花税税款交至香港结算,由香港结算转交至香港印花税署并在成交单据贴印花后,邮寄至本公司,本公司收到相关通知和材料后办理股份过户,并将成交单据寄送给投资者。

(三)注意事项

1、本公司不办理因协议转让涉及的港股通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

2、深市交易日如为非港股通交易日、但为深市交易日的,本公司受理并办理港股通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

3、因要向香港印花税署缴付印花税,港股通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办理周期至少需要八个港股通交易日,投资者须注意其中可能带来的股价波动、司法冻结或扣划等风险。

4、就法人资格丧失或继承遗产事宜,在符合香港法例的要求下,可申请豁免缴付印花税。如需申请豁免的,本公司将豁免材料代为邮寄至香港结算,由香港结算转交至香港印花税署,香港印花税署审核通过的,可豁免缴付印花税。

六、转托管

(一)受理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港股通证券(或权益)转托管业务。其中,权益是指投资者享有获得因上市公司发生公司行为(如红利派发、送股、供/配股认购、收购等)孳生的尚未派发的证券或现金的权利,本公司根据公司行为类型将其记录为红利权(含股利选择权)、申报选择股利经确认的红利权、红股权、申报经确认的供/配股权、收购权等。

(二)需提交材料和办理流程

港股通证券(或权益)转托管包括报盘转托管和整体转托管两种方式。

1、证券(或权益)报盘转托管

证券(或权益)报盘转托管是指转出方(证券公司、托管银行等)根据自身业务需要或受理投资者申请,在深市交易日D-COM系统申报开放时间内,按照相关技术规范通过系统报盘的方式,申请将自营或客户的证券(或权益)由某一托管单元部分或全部转移至另一托管单元。

报盘转托管可以分批进行;在日间转托管指令申报期间,转托管指令可以撤销。

转托管申报指令要素必须全部准确无误,方才生效,不允许部分生效,如因申报数据的原因导致转托管出错,责任由转出方承担。其中,转托管可用证券数量=申请日日终持有余额–已冻结数量–未交收的净卖出数量,转托管可用权益数量=申请日日终持有余额–已冻结数量;转入托管单元需具备交易、托管、转托管等功能。

如办理权益转托管,则申报指令需提供证券代码、权益类别和权益编号相关信息。如同时办理证券转托管和权益转托管,则需分别申报。

允许模糊转托管,即转托管申报指令只需提供投资者证券账户及托管单元信息,证券代码、权益类别、权益编号、上市状态、股份性质字段必须为空,委托数量必须为0,则该投资者证券账户在转出托管单元下的证券和权益将全部转出。若转出托管单元下的某只证券或权益存在待交收或被冻结的情形,则该只证券或权益转托管处理失败,其余证券和权益转托管处理成功。

转托管指令申报并经系统处理后,转出方可在D-COM系统申报开放时间内,申报一笔业务类别为转托管反向调整指令,实现反向转回。

转托管申报日日终,转出方接收本公司下传的已确认和未确认的转托管数据。如转托管数据未确认,转出方可根据申报日日终返回的错误代码查询转托管失败原因。如转托管数据确认,则相应证券及权益于申报日次一深市交易日在转入托管单元可用。

2、整体转托管

涉及托管单元转让、证券公司被收购或被托管等特殊情况,转出方可以向本公司书面申请办理整体转托管,即将托管在某一托管单元的证券(含存量证券、T日交收到账证券、冻结证券)、权益(含冻结权益)、委托类指令(如股利选择权申报、供/配股认购申报、投票等)全部转托管至另一托管单元。

转出方需确认转入托管单元具备交易、托管、转托管等功能。

办理整体转托管,转出方需向本公司提交以下材料:

1)《港股通证券整体转托管申请表》;

2)转出托管单元与转入托管单元不属于同一法人的,需提交证券监管部门出具的关于同意托管单元关、停、并、转的批文。不能提供相关批文的,转入方需提交同意承接相关在途证券和资金交收责任的确认函;

3)本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港股通证券整体转托管申请表》、确认函等材料必须加盖法人公章。其中,所用表单样式请见中国结算官网(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业务表格—深圳市场栏目下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港股通转托管业务表格》)。

3、托管单元调账

如办理证券(或权益)转托管时转错托管单元,且无法撤销、反向调整、再申报转托管转出,或本公司认为符合调账的其他情形,转托管转出方(转出方即为托管单元调账的调入方)可申请托管单元调账。其中,托管出错期间,产生的权益、红股和红利应一并申请调账。

办理托管单元调账,转托管转出方需向本公司提交以下材料:

1)《港股通证券(权益)调账申请表》;

2)投资者申请;

3)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4)转托管转出托管单元与转入托管单元不属于同一法人的,转入方(转入方即为托管单元调账的调出方)还需出具同意调出的确认函;

5)本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港股通证券(权益)调账申请表》、确认函等材料必须加盖法人公章。其中,所用表单样式请见中国结算官网(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业务表格—深圳市场栏目下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港股通转托管业务表格》)。

(三)注意事项

1、本公司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申请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2、T日买入的证券最早可于T+2日申报转托管。

3、除当日日终交收到账的证券外,不允许未交收证券转托管;整体转托管时如果转出托管单元有未交收证券,则不进行转托管处理。

4、分拆合并业务临时代码额度换算期间(即临时代码交易首日至第一次代码转换日),原股票代码不能转托管。

5、冻结的证券、权益不能转托管,整体转托管除外。

6、申报选择股利经确认的红利权、收购权不能转托管,整体转托管除外。

7、不允许委托类指令(如股利选择权申报、供/配股认购申报、投票等)转托管,整体转托管除外。关于已申报的委托类指令是否需在新托管单元重新申报,分以下情形:

1)如股利选择权申报境内截止日先于或等于转出方申报转托管日期,由于相关申报指令已被确认,则无需重新在新托管单元申报,但相关股票股利和零碎股现金(如有)将发放至原托管单元;如股利选择权申报境内截止日晚于转出方申报转托管日期,转托管造成投资者在原托管单元的红利权数量(扣除冻结数量)少于申报数量的,则会导致投资者在原托管单元申报的指令全部或部分无效,投资者应根据转托管后的实际红利权分布情况重新进行申报。

2)如供/配股认购申报境内截止日先于或等于转出方申报转托管日期,由于相关申报指令已被确认,则无需重新在新托管单元申报,其申报经确认的供/配股权将由投资者确定是否一并转托管;如供/配股认购申报境内截止日晚于转出方申报转托管日期,转托管造成投资者在原托管单元的供/配股权数量(扣除卖出未交收的证券数量)少于申报数量的,则会导致投资者在原托管单元申报的指令全部或部分无效,投资者应根据转托管后的实际供/配股权分布情况重新进行申报。

3)如投票持股基准日先于转出方申报转托管日期,则在原托管单元的投票指令继续有效;如投票持股基准日等于或晚于转出方申报转托管日期,转托管造成投资者在原托管单元的投票权数少于申报数量的,则会导致投资者在原托管单元申报的指令全部或部分无效,如境内投票尚未截止,投资者可根据转托管后的投票权分布情况重新进行投票。

第二章清算交收

一、基本原则

(一)结算机构连接

中国结算作为香港结算的结算机构参与者,按照其业务规则,根据其提供的清算数据,接受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的指定,与香港结算完成证券和资金的交收,并向其承担交收责任。

香港结算发生破产而导致其未全部履行对本公司的交收义务的,本公司在港股通结算业务中的责任仅限于依据香港相关法律程序,协助境内结算参与人向香港结算追索,追回的证券和资金按比例分配给受损失的境内结算参与人,最终产生的损失由境内结算参与人分担。

(二)分级结算

证券和资金结算实行分级结算原则。

港股通交易的境内结算由本公司组织完成。本公司作为境内结算参与人的共同对手方,为港股通交易提供多边净额结算服务。

本公司负责办理与境内结算参与人之间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境内结算参与人应当就交易达成时确定由其承担的交收义务,对本公司履行最终交收责任。

境内结算参与人负责办理与投资者之间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境内结算参与人与投资者之间的证券划付,应当委托本公司办理。

(三)结算货币及换汇安排

除风险管理业务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外,本公司与香港结算之间的其他业务以香港结算确定的币种为结算货币。

本公司与境内结算参与人之间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

港币及其他外币与人民币之间的兑换,由本公司与具备港股通换汇资格的结算银行(以下简称“换汇银行”)在香港完成。

二、资金结算账户管理

(一)资金结算账户开立及变更

结算参与人参与港股通业务,需向本公司申请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包含港股通结算备付金账户(B301+结算账号)、风控资金账户(B304+结算账号),客户、自营和托管业务需分别开立。

结算账号与现有的A股业务结算账号一致。结算参与人无需缴纳最低结算备付金。

结算参与人申请开立港股通资金结算账户需提供以下材料:

1)《证券资金结算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预留印鉴卡》;

4)《指定收款账户信息申报表》:开户银行应为港股通结算银行;

5)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6)本公司要求的其他资料。

注:1、关于(2)、(3)两项文件,请申请人在提交前制作并留存彩色扫描件,待结算账户开立完成后通过结算参与机构管理平台的预留印鉴申报功能申报以上文件电子版。

2、通过结算参与机构管理平台的指定收款账户信息申报功能完成指定收款账户的申报,无需提交第(4)项文件。

本公司审核上述资料无误后,为申请人开立相应的港股通结算备付金账户、风控资金账户。本公司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后,向结算参与人发送资金结算账户开立通知。结算参与人收到通知后,需在D-COM平台上进行相关参数的维护。当港股通资金结算账户相关信息(包括指定收款账户、结算参与人名称、预留印鉴、以及其他基础资料)发生变更时,结算参与人应及时通知本公司,并提交变更申请资料,以保证日常结算业务的顺利进行。港股通结算数据沿用原结算账号对应的D-COM网关。

(二)结算路径信息维护

结算的基本路径为“交易单元-托管单元(即主交易单元)-结算账号”,结算参与机构向深交所申请交易单元相关业务时,需确认结算路径信息。

一般情况下,交易单元与托管单元一一对应;目前,在港股通业务中,只有基金公司租用交易单元时,多个交易单元可以对应一个托管单元(结算路径如图1所示)。托管单元和结算账号由本公司配发。

1:基金租用交易单元的结算路径关系(略)

港股通业务,与A股共用交易单元。结算参与人开展港股通业务,需先申请开通A股交易单元,再申请增加港股通业务权限,并建立与A股相互独立的港股通结算路径。另外,已经申请开通港股通业务权限的交易单元,退出港股通业务时,需申请取消港股通业务权限,并终止港股通结算路径。

1、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结算路径信息维护(“自身结算”模式)“自身结算”模式是指由证券公司承担交收责任的一种结算模式。适用于证券公司自营、经纪等业务。

1)港股通业务权限新增

结算参与人在深交所会员管理专区申请港股通业务权限新增时,需在深交所会员管理系统选择“自身结算”模式,并申报交易单元开展港股通业务对应的港股通结算账号(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后6位数字编码)信息。

2)港股通业务权限取消

结算参与人在深交所会员管理专区申请港股通业务权限取消时,经本公司审核后更新相关信息。

申请取消港股通业务权限,应满足以下条件:

①该交易单元上无港股通存量证券(或权益);

②该交易单元已停止所有港股通交易且无在途交易。

2、托管人结算的交易单元结算路径及数据抄送信息维护(“非自身结算”模式)

“非自身结算”模式是指由其托管人承担交收责任的一种结算模式。适用于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产品类等交易单元业务。

1)港股通业务权限新增及数据抄送

①港股通业务权限新增

结算参与人在深交所会员管理专区申请港股通业务权限新增时,需在深交所会员管理系统选择“非自身结算”模式,并申报交易单元对应的托管单元,及指定托管人。

本公司根据管理人使用交易单元及其所指定托管人的相关信息,确定该交易单元与托管人之间的交收责任,并维护相应的交易单元结算路径信息。

对于同一托管人托管的同一管理人管理的不同产品使用同一交易单元的,管理人和托管人须自行做好相关交易单元下不同产品的明细数据维护。

②数据抄送

本公司以托管单元(即主交易单元)为单位提供数据抄送服务,交易单元新增港股通业务权限无需单独申请数据抄送业务。

2)港股通业务权限取消

结算参与人在深交所会员管理专区申请港股通业务权限取消时,经托管人及本公司审核确认后,本公司更新相关信息。

申请取消港股通业务权限,应满足以下条件:

①该交易单元上无港股通存量证券(或权益);

②该交易单元已停止所有港股通交易且无在途交易。

若申请取消港股通业务权限的交易单元为托管单元,还应确保该托管单元没有下挂其他交易单元。

三、清算

港股通交易的清算日与港股通交易日保持一致。证券组合费、公司行为的清算日与港股通工作日1保持一致。风控资金的清算日与深市交易日保持一致。

(一)证券的清算

每个港股通交易日日终,本公司根据深交所成交数据计算每笔成交记录在交收日的证券应收、应付数量。

(二)资金的清算

资金清算包括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包含相关税费,下同)、证券组合费清算、风控资金清算、公司行为资金清算及非交易业务清算2。

每个港股通交易日日终,本公司根据深交所发送的成交数据

1港股通工作日为港股通交易日或港股通交收日。

2非交易业务指资金解冻、代收代付、利息分摊等业务。

进行当日交易资金清算;每个港股通工作日日终,根据投资者前一日日终证券持有数量及收盘价进行证券组合费清算;每个深市交易日日终,根据各参与人未交收头寸数据进行风控资金清算;

每个港股通工作日日终,根据投资者委托参与人通过D-COM申报的收购、供股、公开配售和现金红利等数据进行公司行为资金清算;每个深市交易日日终,根据各参与人非交易业务数据进行非交易业务资金清算。

证券交易资金、证券组合费先进行港币资金清算,再根据当日适用的买入结算汇兑比率和卖出结算汇兑比率,进行人民币资金清算。

风控资金先进行港币资金清算,再根据香港结算提供的风控资金汇率,进行人民币资金清算(详见“第三章风险管理”)。

公司行为资金,从香港结算收到红利资金或公司收购款,在香港完成换汇并将人民币资金汇至境内后,根据换汇汇率,进行人民币资金清算。收到资金如为人民币,则无需换汇,直接清算。

根据供股或公开配售有效申报数据,在向换汇银行询价并确定换汇汇率后,进行人民币资金清算。

非交易业务,根据各参与人非交易业务数据进行人民币清算。

1、交易资金(含相关税费)及证券组合费的清算

对这两项资金清算均是先进行港币资金的清算,再根据适用的买入结算汇兑比率和卖出结算汇兑比率进行人民币资金清算。

1)单笔交易应收付金额(按港币计)

=成交金额–(印花税+交易征费+交易费+交易系统使用费+股份交收费+财务汇报局交易征费)

其中:

成交金额=Round(成交数量×成交价格,2),买入为负,卖出为正;

印花税=Roundup(|成交数量|×成交价格×印花税税率,0);

交易征费=Round(|成交数量|×成交价格×交易征费费率,2);

交易费=Round(|成交数量|×成交价格×交易费费率,2);

交易系统使用费=交易系统使用费费率(按笔收取);

股份交收费=Round{Min[Max(|成交数量|×成交价格×股份交收费费率,2),100],2};

财务汇报局交易征费=Round(|成交数量|×成交价格×财务汇报局交易征费费率,2)

各费率参见中国结算官网(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收费标准—《深圳市场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收费及代收税费一览表》)。

2)各结算备付金账户交易清算金额(按港币计)=∑各备付金账户名下每笔交易清算金额(按港币计)

3)各证券账户证券组合费的清算金额(按港币计)证券组合费是由于投资者持有证券而支付的存管和公司行

为服务费用,等于证券持有市值乘以对应费率。证券组合费实行超额累退计算方式。即,持有市值越高部分,费率越低。

计算区间内某证券账户每日的证券组合费

=第一阶梯组合费+第二阶梯组合费+…+该证券账户上日日终持有市值所在阶梯组合费=Roundup(第一阶梯市值上限×适用档位费率/365+(第二阶梯市值上限-第一阶梯市值上限)×适用档位费率/365+…+(该证券账户上日日终持有市值-适用档位下限值)×适用档位费率/365,2)

其中:

①该证券账户上日日终持有市值=Σ上日日终该证券账户各证券代码持有数量×上一港股通工作日收盘价(按港币计)

②证券组合费按自然日收取。对于周末和节假日的情况,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计算。例如,周一计算上周五、周六和周日三日的证券组合费。

③遇香港交易境内放假或香港不交易境内正常上班,收盘价取前一港股通工作日的收盘价。

2、公司行为类业务资金的清算

相关业务主要涉及现金红利和公司收购等应收资金,以及供股和公开配售应付资金几类业务的清算(具体计算公式请参见本指南第四章公司行为相关内容)。对该类资金,本公司先进行港币(或其他外币)清算,再进行人民币清算。

1)应收资金

本公司从香港结算收到相应的港币现金红利款或公司收购应收款后,在香港完成换汇并汇至境内后,进行人民币资金清算。

各证券账户现金红利应收款或公司收购应收款(按人民币计)=各证券账户现金红利应收款或公司收购应收款(按港币或其他外币计)×换汇汇率

2)应付资金

本公司完成前述供股/公开配售应付款或公司收购应付款清算后,与换汇银行协商确定换汇汇率,对内进行人民币资金清算。

各证券账户供股/公开配售应付款或公司收购应付款(按人民币计)=各证券账户供股/公开配售应付款或公司收购应付款(按港币或其他外币计)×换汇汇率

[案例1]

2021年11月3日(周三)为00001股票的红利登记日(不含选择权)。00001每股发放现金红利0.90HK$/股(税后)。某账户当日日终持有00001股票共计40,000股。本公司于11月12日(周五)一早从香港结算收到相关的港币红利资金后在香港完成换汇(汇率:1HK$=0.8500¥),并汇划至深圳。11月15日(周一)本公司进行资金清算。

①先清算港币数据:

登记日,本公司进行红利权数据的清算。

11月15日,本公司先进行港币资金清算。

该证券账户应收现金红利款(按港币计)

=该证券账户现金红利权数量×每份红利权对应的红利金额(税后,以港币计)

=40,000×0.90

=36,000.00

②再清算人民币数据

11月15日,本公司进行人民币资金清算。

该证券账户应收现金红利款(按人民币计)

=该证券账户应收现金红利款(按港币计)×换汇汇率

=36,000×0.8500

=30,600.00

(三)交易资金的换汇安排

1、每个港股通工作日(T日)前一自然日,换汇银行在与本公司约定的时点,向本公司提供港币对人民币双边汇兑参考汇率3,作为T日全市场投资者港股通交易的换汇汇率参考价,由深交所对市场公布。深交所使用该汇率控制每日交易额度。结算参与人可使用该汇率,作为控制客户资金的参数。在换汇银行提供参考汇率后,如遇离岸港币对人民币汇率发生巨幅波动,换汇银行可与本公司协商,在T日上午6:00前调整参考汇率区间,深交所将向市场公布最新数据。

2、T日收市后,本公司向换汇银行提供当日港币清算应付或应收净额(含交易、结算税费),由换汇银行根据与本公司确定的相关换汇安排提供及确认实际换汇汇率4。

3、确定换汇汇率后,本公司将全市场换汇成本按当日所有买入/卖出成交金额(含交易、结算税费)进行分摊,形成当日买入结算汇兑比率和卖出结算汇兑比率5,并按此进行人民币资金清算。

3换汇银行提供的港币对人民币双边参考汇率为即时离岸市场中间价±3%,中间价为即时买入、卖出汇价的平均值。

4正常情况下最终换汇汇率不会超出前述参考汇率。但市场汇率大幅波动的情况下,最终换汇汇率可能超出参考汇率。该换汇交易的达成在T日,实际货币的兑换交割在T+2日。

5港股买入交易使用卖出结算汇兑比率,港股卖出交易使用买入结算汇兑比率。

4、T+2日,本公司根据前述与换汇银行确定的换汇汇率,与换汇银行完成就T日换汇交易的资金交割,然后履行与香港结算之间就T日证券交易的资金交收义务。

[案例2]

T-1日晚间,换汇银行向本公司提供次日换汇参考汇率为:

(银行)买入参考汇率为m(1-3%)、(银行)卖出参考汇率为m(1+3%)(假设提供参考汇率时,香港人民币离岸市场中间价为m)。

T日收市后,当日港币清算结果为:

买入成交(含税费,包括证券组合费)为A(港币),卖出成交(含税费)为B(港币),本公司净应付(收)香港市场(包括应支付给联交所的交易税费,以及应支付给香港结算的结算费用)

|A-B|港币。根据清算净额,本公司向换汇银行做买入(卖出)|A-B|亿港币的换汇交易,换汇银行报出换汇汇率为t。据此,本公司计算整个市场的换汇成本,将其分摊至当日所有买入成交(含税费)和卖出成交(含税费)中,确定最终的买入结算汇兑比率和卖出结算汇兑比率。具体过程如下:

全市场买入交易应付港币(包括税费) 

A

全市场卖出交易应收港币(包括税费)

B

全市场净应收付港币(包括税费)

B-A

与换汇银行商定的最终兑换汇率

t

全市场换汇成本

B-A)*(m-t)

1港元交易(含税费)应分摊的换汇成本

B-A)*(m-t)/(A+B)

确定人民币清算所用参数

卖出结算汇兑比率

买入结算汇兑比率 

m+(B-A)*(m-t)/(A+B)

m-(B-A)*(m-t)/(A+B)

 

四、交收

本公司为参与人新开立港股通结算备付金账户(包括自营、客户和托管),用于港股通业务相关资金交收。其中,对于T日交易资金清算为净应付的,于T+2日10:30进行资金交收;对于T日交易资金清算为净应收的,本公司在T+2日从香港结算收到资金并换汇后,于T+2日18:00进行资金交收。其中T+2为T日以后第2个港股通交收日。

证券组合费清算资金于T+1日18:00进行交收。其中T+1为T日以后第1个港股通交收日。

风控资金于T+1日10:30进行交收,在半日市仍会交收。其中T+1为T日以后第1个港股通工作日。

非交易业务资金于次一深市交易日10:30进行交收。

香港市场存在对其参与人进行延迟交付处理的情形,由于相关权益得到确保,本公司对境内参与人不做延迟交付处理。

(一)证券交收

T+2日日终(权益登记处理前),本公司根据前述交易清算数据及相关非交易清算数据,通过在每个证券账户的逐笔记增和记减,完成证券交收。

(二)资金交收

1、交收安排

本公司与境内结算参与人以人民币进行资金结算。每个交收日,本公司通过两个批次进行资金交收。

结算参与人需要合理安排资金,确保交收时点不发生资金透支。

港股通结算备付金账户不与A股结算备付金账户作关联交收。

1)交收批次

在各交收时点,本公司根据相应的清算结果,完成资金的交收,记增或记减结算参与人港股通备付金账户余额。

 

批次

时点

交收内容

1批

10:30

风控资金

交易净应付资金(包含税费)

公司行为资金

非交易业务资金

2批

18:00

证券组合费

交易净应收资金(包含税费)

 

2)港股通结算资金账户计息

结算参与人港股通结算资金账户的计息处理原则:境内结算银行给付的利息以港股通结算备付金账户、风控资金账户为分摊基础;香港结算给付的利息以风控资金账户为分摊基础。

具体如下:

本公司在境内港股通结算银行开立的港股通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人民币)收到相关利息后,以计息周期内各结算备付金账户和风控资金账户的日终累计余额按比例计付利息,计息时间以收到结算银行利息的时间为准。

对于从香港结算收到的人民币风控资金利息,以计息周期内各结算参与人风控资金账户的日终累计余额按比例计付利息,计息时间以收到香港结算利息的时间为准。

港股通风控资金账户获得的利息将自动结转至对应的港股通结算备付金账户。

2、特殊清算、交收安排

由于恶劣天气等原因,香港市场在交易、清算、交收方面有一些特殊的安排,本公司相应也需对境内市场做出清算、交收调整。具体如下:

情况一:

9点前发布八号风球或黑色暴雨天气讯号/警告,该种情况下:

1)若当日10:30前解除,证券及资金交收正常处理;

2)若当日10:30未解除,第一批次资金交收暂停;若12点前解除,则开始第一批次资金交收处理,第二批次资金交收及证券交收正常处理。在发生暂停第一批次(10:30)交收时,结算参与人仍需备足应付资金;

3)若在12点时仍未解除,香港结算调整当日为非交收日,系统进行以下处理:

对于交收日为当天(S日)的交易应收应付资金、证券组合费应付资金、公司行为类资金及相关证券,交收日均调整为次一港股通交收日(S+1日)。风控资金调整为次一港股通工作日。

对于交收日为S+1日的交易应收应付资金及证券,交收日均调整为S+2日。

若香港结算调整后的交收日为非港股通交收日的,本公司对当日港股通交收不做延迟交收处理。

情况二:

若八号风球讯号/警告在9点之后发布,该种情况下:

1)若10:30前解除,证券及资金交收正常处理;

2)若10:30未解除,第一批次资金交收暂停;若12点前解除,则开始第一批次资金交收处理,第二批次资金交收及证券交收正常处理。在发生暂停第一批次(10:30)交收时,结算参与人仍需备足应付资金;

3)若在12点时仍未解除,香港结算当日将进行证券交收,但资金顺延至下一交收日处理。对于交收日为当天(S日)的交易应收应付资金,交收日均调整为次一港股通交收日(S+1日)。

当日证券交收和证券组合费应付资金、公司行为类资金及风控资金交收正常处理。

4)若八号风球讯号/警告在12点之后发布,对于交收日为当天(S日)的交易应收资金,交收日调整为次一港股通交收日(S+1日)。当日证券交收和证券交易应付资金、证券组合费应付资金、公司行为类资金及风控资金交收正常处理。

情况三:半日市

如果圣诞节元旦和农历新年前一天(12月24日、12月31日和农历腊月三十)为交易日,则上述日期为半日市:上午半天交易,且当日为非交收日。半日市(L日)、半日市前一交易日(L-1日)的交易的交收均将在L+2日完成。半日市前一交易日(L-1日)的风控资金的交收将在L日完成。

例如:2021年12月22、12月23日为港股通交易日,12月24日为港股通半日市,12月25日至12月27日圣诞期间休假日。

1)12月24日将完成:

12月23日风控资金的交收;

2)12月28日将完成:

12月22日交易资金的交收、12月23日及12月24日组合费和公司行为资金的交收、12月24日风控资金的交收;

3)12月29日将完成:

12月23日、12月24日交易资金的交收、12月28日组合费、风控资金、公司行为资金的交收。

大陆境内因发生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影响港股通业务顺利进行时,清算、交收等相关业务处理,按照中国结算有关规定执行。

五、结算资金划拨

(一)资金划入

本公司在境内港股通结算银行开立港股通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人民币),并向市场公布(港股通结算银行资料参见中国结算官网(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银行账户信息表)。对于划入港股通结算备付金账户的资金,结算参与人须将资金划入上述账户,并注明港股通备付金账号。若参与人将资金划入非上述港股通结算备付金专用账户的,该笔划入资金将入账失败,结算参与人须重新划入。

港股通结算银行收到划入本公司账户的资金后,根据结算参与人注明的结算资金账户账号(十位,B301XXXXXX),通过DCOM银行端向本公司发送入账指令,结算系统自动将资金贷记结算参与人的港股通结算备付金账户。

港股通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入账办理时间为8:30-17:00。

结算参与人划入港股通结算资金时须注意:

1、港股通结算资金须划入港股通结算银行的港股通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2、必须注明港股通备付金账户账号(十位,B301XXXXXX)6;

3、及时查询进账情况。

结算参与人应及时查询划入资金到账情况。如有问题,应及时与本公司联系。

6因风控资金通过备付金账户扣收,因此,结算参与人若划入风控资金,也应注明对应的结算备付金账户账号。

(二)资金划出

结算参与人可根据需要将港股通结算备付金账户中的资金划至其预留银行收款账户。结算参与人要充分考虑资金在途及整体资金交收的需要,尽量保证结算资金的充足性、稳定性,避免因调配原因造成交收透支。

对外划款办理时间为8:30-17:00。

结算参与人的对外划款主要是通过D-COM综合业务终端进行,在特殊情况下,经本公司同意,可采用传真书面划款凭证方式进行。相关注意事项请参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

(三)资金账户额度

结算参与人可通过D-COM系统查询各港股通结算备付金账户(B301)、风控资金账户(B304)的日初及当前余额等信息以及结算备付金账户可提款金额和尚未支付金额等额度信息。

结算备付金账户余额和风控资金余额查询的有效时段为8:30-18:00,结算备付金账户可提款金额查询的有效时段为8:30-17:00,尚未支付金额查询的有效时段为8:30-17:00。

1、尚未支付金额

1)第1批次交收前

尚未支付金额=MAX{0,当日应付交易资金(含税费,含延迟至当日交收金额)+当日应付证券组合费+(当日应付风控资金当日应退还风控资金)+应付供股资金+其他应付资金-结算备付金余额}

2)第1批次交收后

尚未支付金额=MAX{0,当日应付证券组合费-当日应收的交易资金(含税费,含延迟至当日交收的资金)-结算备付金余额}

2、可提款金额

结算参与人日间可通过D-COM实时查询资金账户余额以及可提款金额,并可将超过本公司要求的多余资金划回其指定收款银行账户。可提款金额按如下方式计算:

1)第1批次交收前

可提款金额=MAX{0,结算备付金余额-MAX[当日应付交易资金(含税费,含延迟至当日交收的应付资金),0]-当日应付证券组合费-MAX(当日应付风控资金-当日应退还风控资金,0)-应付供股资金-其他应付资金}

2)第1批次交收后

可提款金额=MAX{0,结算备付金余额-当日应付证券组合费}

尚未支付金额和可提款金额额度中,若当日结算参与人应付的资金包含多日交易资金(延迟交收等),则该项为每个净应付资金大于0的交易日的净应付资金之和,净应付资金小于0的交易日不计入该项。当日应付证券组合费含延迟至该日交收的组合费。

(四)跨市场资金划拨

本公司提供跨市场资金划拨功能,供结算参与机构将结算资金(B301账户)在本公司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间实时划转(以下简称“跨市场划拨”),划拨资金实时到账。

1、业务开通

结算参与机构如需开通跨市场划拨功能,应分别向本公司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

深圳市场跨市场划拨功能开通需通过结算参与人管理平台,申请新增港股通业务的跨市场划拨指定收款账户。

2、业务设置

结算参与人完成业务开通后,需在D-COM终端维护相关指定收款账户信息,具体业务信息要素如下:

1)在“资金划拨”-“设置”-“指定收款账户设置”中,设置上海备付金账户:

开户名称:结算参与人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的港股通结算备付金账户名称。

账户号码:结算参与人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港股通结算备付金账号(18位)+二位账户性质,其中账户性质为客户的,填写KH,账户性质为自营的,填写ZY,托管业务参照经纪业务填写。

账户类型:跨市场上海账户。

2)在“资金划拨”-“设置”-“资金划拨关系设置”中,设置深圳港股通结算备付金划往上海港股通备付金的资金划拨关系。

3)在“用户管理”-“资金账户操作权限管理”中,对需要操作资金划拨的用户进行授权。

完成申请后,结算参与机构可直接通过D-COM综合业务终端提交跨市场资金划拨指令,将港股通结算备付金从本公司划往其在上海分公司开立的港股通结算备付金账户,并可在完成跨市场划拨后立即查询到账结果。

3、资金划拨

业务开通后,结算参与机构可直接通过D-COM综合业务终端提交跨市场资金划拨指令,将结算备付金从本公司划往其在上海分公司开立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并可在完成跨市场划拨后立即查询到账结果。

第三章风险管理

港股通业务的风险管理主要涉及证券和资金两个方面。其中,证券方面,深交所每日根据本公司发送的可用余额数据,对境内证券账户实施前端监控,避免投资者发生港股通证券卖空。资金方面,本公司与境内结算参与人实施DVP交收以控制本金风险。

本公司参照香港结算对本公司的做法,每日向结算参与人收取差额缴款和按金,以控制价差风险,上述风控资金按人民币缴纳。

由于持有体系、净额轧差等因素,本公司对境内参与人收取的风控资金,与本公司向香港结算缴纳的风控资金不直接挂钩。

此外,按照“两地市场结算风险相对隔离、互不传递”的原则,境内结算参与人无需缴纳香港结算具有互保功能的保证基金,不分担香港结算的参与人在联交所市场发生违约可能产生的损失;但需以结算参与人为单位向本公司缴纳结算保证金。

一、基本风控流程

境内结算参与人应当向本公司申请开立港股通风控资金账户,用于存放参与人缴纳的港股通风控资金。

每日日终18:00,完成证券交收处理后,本公司进行风控资金清算,计算各参与人各备付金账户次一港股通工作日应缴纳的差额缴款、按金。风控资金的清算先按港币计算,再根据香港结算提供的风控资金汇率及本公司确定的折扣率,换算成人民币。

次一港股通工作日10:30,本公司进行风控资金交收,风控资金的交收币种为人民币。交收时,先全额返还上一日已收取的风控资金,再全额收取应缴纳的风控资金。风控资金的收取及返还通过港股通结算备付金账户进行。

二、结算参与人需缴纳风控资金的计算

基于香港结算的风险管理要求,本公司根据境内结算参与人的未交收头寸,向境内结算参与人收取差额缴款和按金。这两项风控资金主要用于覆盖参与人出现违约时可能产生的价差风险。

其中,差额缴款是指每日收市后,本公司对结算参与人各备付金账户名下各证券品种对应交收日的未交收头寸,根据其最新市值和对应成交金额的差值情况,结合相关计收原则,计算参与人需要缴纳的款项。

按金是指每日收市后,本公司根据境内结算参与人未交收头寸的成交情况、当日市值以及证券担保品情况,以各备付金账户为单位,计算其按金持仓后,结合按金率和按金乘数计算其需要缴纳的款项。

(一)差额缴款

1、计算原则

对每个参与人的港股通备付金账户,以证券代码为单位(剔除豁免计算的品种),对于T日有交易的证券品种及T-1日有交易的证券品种,若之前有未交收的交易头寸也需计入,按对应交收日汇总计算参与人该日的未交收头寸。

未交收头寸是指备付金账户在各交易日发生交易但尚未交收的各证券品种的应收付数量,一般包括上日交易未交收头寸和当日交易未交收头寸。在遇特殊交收期安排时,还包括之前交易日所形成的,本应于当日完成交收但被推迟至下一日交收的头寸。

2、豁免计算情况

参与人涉及交易的证券品种,若符合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将不纳入“差额缴款”计算。

情况1:

跨日未交收头寸=0(即:该品种T-1日、T日买卖数量及之前有未交收的交易头寸(如有)轧抵为零),且|∑卖出成交金额|-|∑买入成交金额|>0;

情况2:

跨日未交收头寸>0(即:该品种T-1日、T日买卖数量及之前有未交收的交易头寸(如有)合计为股份净买入),且|∑卖出成交金额|-|∑买入成交金额|>=0;

3、具体计算

对每个结算备付金账户,根据对应交收日尚未交收的头寸,逐日计算其差额后,汇总生成该备付金账户的未交收头寸跨日净差额,并确定其差额缴款项。

每个备付金账户的未交收头寸跨日净差额

=应于T+1日交收的未交收头寸净差额+应于T+2日交收的未交收头寸净差额

=应于T+1日交收的未交收头寸(∑顺差项+∑逆差项)+应于T+2日交收的未交收头寸(∑顺差项+∑逆差项)

若备付金账户的未交收头寸跨日净差额>=0,

则为净顺差额,该备付金账户的差额缴款=0;

否则为净逆差额,该备付金账户的差额缴款=|其未交收头寸净差额|

其中:

1)参与人差额、及顺差和逆差的定义如下:

某备付金账户对某证券品种

该参与人差额

情况

净买入

T日收盘市值-成交金额>=0

顺差

T日收盘市值-成交金额<0逆差

净卖出

成交金额-T日收盘市值>=0

顺差

成交金额-T日收盘市值<0

逆差

:

1、需分别计算应于T+1、T+2日交收的差额。

2、差额的最小统计维度为“参与人备付金账户-证券品种-对应一个交收日期”

2)根据参与人备付金账户对应某一交收日的未交收的交易头寸情况,按以下原则,确定各品种的顺逆差额是否计入参与人的未交收头寸净差额。

 

 

参与人某个证券品种i

境内市场

境内市场豁免情况

顺差(>0)

逆差(<0)

净买入或轧差为零

净买入或轧差为零

/

计入

计入

净卖出

全部豁免

不计

计入

净卖出

部分豁免

不计

计入

净卖出

不豁免

计入

计入

净卖出

净买入或轧差为零

/

计入

计入

净卖出

全部豁免

不计

视可用余额情况豁免

净卖出

部分豁免

不计

计入

净卖出

不豁免

不计

计入

 

 

注:①“全部豁免”指中国结算提交的担保品足额(根据香港结算的业务规则,中国结算只能提交境内市场净卖出品种作为担保品)。

②“部分豁免”指中国结算已提交(针对应于T+1日交收的未交收头寸)或可提交(针对应于T+2日交收的未交收头寸)的担保品数量>0,但不足额。

③“不豁免”指某证券品种境内市场为净卖出,但中国结算已提交(针对应于T+1日交收的未交收头寸)或可提交(针对应于T+2日交收的未交收头寸)的该证券担保品数量=0。

④顺差“不计”,即当计算项结果为顺差时,该项最终结果计为零。

⑤“视可用情况豁免”:指参与人逆差项=[净卖出逆差×(1-参与人可用担保品数量/参与人净卖出数量)]。

其中:A.对于应于T+2日交收的未交收头寸

参与人可用担保品数量=Min{参与人应于T+2日交收的未交收头寸净卖出数量,参与人备付金账户名下∑应于T+2日交收的未交收头寸为净卖出证券i的证券账户{Min[Max(T日日终余额T日交收净增数量-冻结数量,0),|该证券账户应于T+2日交收的未交收头寸净卖出股数|]}}

参与人净卖出数量=参与人应于T+2日交收的未交收头寸净卖出数量

B.对于应于T+1日交收的未交收头寸

参与人可用担保品数量=Min{参与人应于T+1日交收的未交收头寸净卖出数量,参与人备付金账户名下∑应于T+1日交收的未交收头寸为净卖出证券i的账户{Min[Max(T日日终余额-T日交收净增数量-冻结数量-应于T+2日交收的未交收头寸净卖出数量,0),|该账户应于T+1日交收的未交收头寸净卖出股数|]}}

参与人净卖出数量=参与人应于T+1日交收的未交收头寸净卖出数量

⑥未交收头寸根据对应交收日,以交收日为单位合并计算。

例如:2021年圣诞节后第一个港股通工作日是12月28日,圣诞节前交易交收安排如下:

日期

交易日

对应交收日

12月22日

12月28日

12月23日

12月29日

12月24日

仅上午开市,当日为非交收日

12月29日

 

因此,在计算差额缴款时,12月22日交易的未交收头寸单独计算;12月23日和12月24日交易的未交收头寸合并计算(因为其对应交收日均为12月29日)。

[案例3]

若参与人名下各证券账户T-1日,T日成交记录及成交金额如下,并假定各证券账户T日无交收净增、冻结情况。


交易日期

证券代码

证券账号

成交数量(+买/-卖,股)

成交金额(HKD)

T日持有

T-1日

00001

A

+100

-140

100

00001

B

-100

+150

150

00002

C

-400

+400

150

00002

D

+100

-110

100

T日

00002

E

-400

+450

0

00001

F

+500

-540

0

 

计算参与人差额缴款:

对应交收日期

证券代码

净成交数量(+买/-卖,股)

净成交金额(HKD)

T日盯市价(HKD)

市值(HKD)

境内市场情况

差额缴款(HKD)

T+1

00001

0

+10

1.1

0

轧差为

0

T+1

00002

-300

+290

1.2

360

净卖,因担保品足额而全部豁免

(290-360)×(1-日(净卖)150/300)=-35

T+2

00001

+500(净买)

-540

1.1

550

净买

+10

T+2

00002

-400(净卖)

+450

1.2

480

净卖,因担保品足额而全部豁免

(450-480)×(1-0/400)=-30

该参与人T日清算的差额缴款汇总:-45(HKD)(逆差额)

 

(二)按金

计算公式:

参与人应缴纳的按金=按金持仓×按金率×按金乘数

其中:

按金持仓是指每日收市后,本公司根据境内结算参与人各备付金账户各证券品种未交收的净买入交易头寸市值和净卖出交易头寸市值,分别扣减该备付金账户名下可作为净卖出交易头寸的合资格证券担保品市值,两者取大所确定的按金计算基准。

按金持仓

=Max(A项-B项,C项-B项,0)

=Max{[合计跨日待收取数额(即A项)-合计跨日待交付SSC市值(即B项)],[(合计跨日待交付数额(即C项)-B项)],0}

1:“跨日待收取”或“跨日待交付”指所有尚未交收的交易头寸,通常包括T-1日和T日,但若T日为香港结算的非交收日,则“跨日待交收”或“跨日待交付”将包括T-2日、T-1日和T日三天,以此类推。

2:A、B、C三项均以参与人备付金账户为单位计算,均根据T日盯市价,计算市值。

A.合计跨日待收取数额(按盯市价计)=该参与人∑未交收证券品种i跨日待收取数额

品种n

i=品种0

其中:

未交收证券品种i的跨日待收取数额

=合计跨日净买入数量×T日盯市价。

B.合计跨日待交付SSC市值

=该参与人

∑未交收证券品种i的跨日待交付SSC市值

品种n

i=品种0

其中:

未交收证券品种i的跨日待交付SSC市值(仅针对跨日合计为净卖出的品种)

=合资格证券品种i的SSC数量/备付金账户名下证券品种i的跨日净卖出数量×证券品种i的净卖出市值

其中:

以下(1)、(2)项均针对跨日净卖出证券品种计算。

1)合资格证券品种i的SSC数量

=min(∑证券账户j的证券品种i的合资格SSC数量

证券账户n

j=证券账户0,

备付金账户名下证券品种i的跨日净卖出数量)

对于证券品种i,证券账户j的合资格SSC数量

=Min{Max[账户j关于证券品种i(T日日终持有余额-T日交收净增数量-冻结数量),0],|账户j关于品种i的跨日净卖出数量|}

对于证券品种i,证券账户j的跨日净卖出数量=证券账户j,为T-1日、T日及之前有未交收的交易头寸的合计净卖出证券品种i的股份数量。

2)备付金账户证券品种i的跨日净卖出数量

=|T-1日、T日及之前有未交收的交易头寸的合计净卖出品种i的股份数量|

注:以上针对该备付金账户名下,证券品种i。

C.C项

合计跨日待交付数额(按盯市价计)

=该参与人∑未交收证券品种i跨日待交付数额

品种n

i=品种0

其中:

未交收证券品种i的跨日待交付数额

=合计跨日净卖出数量×T日盯市价

D.按金率

按金率是指香港结算基于恒生指数历史两日最大波幅的统计所设定的比率。

E.按金乘数

按金乘数是指本公司根据境内结算参与人的风险情况调整其按金收取比例的参数。

[案例4]

假设参与人名下有3个证券账户A、B、C,T-1日及T日的成交明细如下,T-1日之前没有未交收的交易头寸:

证券账号

成交日期

证券代码

成交方向

成交数量

成交价格

成交金额

T日盯市价

T日市值

A项

C项

B项(明细见表2)

A

T-1日

000001

B

100

2.3

-230.0

2.0

-200.0

0

240

=120/120×240=240

A

T日

000001

B

100

1.8

-180.0

2.0

-200.0

B

T-1日

000001

B

100

1.9

-190.0

2.0

-200.0

B

T日

000001

S

-120

1.8

216.0

2.0

240.0

C

T-1日

000001

S

-200

2.2

440.0

2.0

400.0

C

T日

000001

S

-100

2.1

210.0

2.0

200.0

备付金跨日净卖出数量

-120


266.0


240.0




A

T-1日

000002

B

600

1.1

-660.0

1.0

-600.0

300

0

0

A

T日

000002

B

100

0.8

-80.0

1.0

-100.0

B

T-1日

000002

B

300

1.2

-360.0

1.0

-300.0

B

T日

000002

S

-100

1.3

130.0

1.0

100.0

C

T-1日

000002

S

-500

0.8

400.0

1.0

500.0

C

T日

000002

S

-100

1.2

120.0

1.0

100.0

备付金跨日净买入数量

300


-450.0


-300.0




假设按金率=22%、按金乘数=1

对于该参与人,T日日终清算的应缴纳按金(于T+1日10:30交收)

=按金持仓×按金率×按金乘数

=Max(A-B,C-B,0)×22%×1=Max(300-240,240-240,0)×22%=60×22%=13.2HKD

 

1:按金的计算

假设上述三个证券账户持仓情况如下:

 

证券账号

证券代码

T日日终持有余额

T日交收净增数量

跨日交易数量净额(+B/-S)

合资格SSC数量

A

000001

200

200

200

0

B

000001

100

60

-20

20

C

000001

200

0

-300

200

备付金账户000001的合资格SSC数量=Min(0+20+200,120)=120

备付金账户000001的跨日净卖出数量=120

2:B项的明细项计算

(三)收取集中抵押金

除差额缴款和按金外,香港结算还将视情况对本公司收取集中抵押金。考虑到港股通业务投资额度有限,且本公司自有资金相对充足,本公司满足缴纳集中抵押金条件的可能性非常低,因此目前本公司暂不向结算参与人收取集中抵押金,但当香港结算对本公司收取集中抵押金时,本公司保留向境内结算参与人按其相关高风险证券净买入金额占比进行分摊收取的权利。

三、资金交收透支处理

境内结算参与人未能于交收时点完成资金交收的,构成资金交收违约,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收取违约金和垫息

违约金=max[日间交收(10:30)透支,日终交收(18:00)透支]×违约金比例。

违约金比例为1/1000。

垫息=日终交收(18:00)透支×港股通结算备付金当前适用的年利率/360

2、提请深交所关闭相关结算参与人港股通证券的买入指令申报权限

3、暂不交付或扣划证券

违约结算参与人应当于违约当日指定暂不交付的港股通证券,未指定或指定不足的,以违约金额为限扣划该结算参与人的自营证券。

4、证券处置

T+3日起,中国结算有权开始处置证券(通过委托结算参与人场内处置或场外询价的方式)。

四、其它风险管理措施

(一)缴纳结算保证金

参与港股通业务的境内结算参与人应以结算参与人为单位,向本公司缴纳20万元结算保证金(即将A股业务的自营结算保证金账户的最低限额由20万元人民币调整至40万元人民币),按结算保证金管理要求纳入互保范围。

(二)港股通业务资格管理

境内结算参与人发生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本公司有权暂停其港股通全部或部分结算业务资格,并提请深交所限制其港股通证券全部或部分买入交易权限。

第四章公司行为处理

在港股通业务中,中国结算作为名义持有人持有投资者取得的证券,并通过结算参与人为投资者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结算参与人作为整个持有链条中的重要一环,发挥连通中国结算与投资者的作用。

一、结算参与人在港股通公司行为处理中的职能

在港股通业务中,结算参与人的主要职能包括:

公司行为信息的转发:本公司从香港结算获取有关公司行为信息后,对信息进行解读,结合对内业务安排,完成相关信息登记,并通过D-COM系统通知结算参与人。结算参与人应通过各自信息发布渠道,将相关信息通知投资者。

意愿征集和申报:结算参与人征集投资者意愿,并通过DCOM系统进行申报。D-COM系统实时应答申报请求,结算参与人可实时查询到申报受理结果。本公司通过D-COM系统从结算参与人收集意愿,汇总后向香港结算进行申报。对于供/配股等业务的认购款,本公司通过境内结算参与人从投资者收取后,换汇缴纳给香港结算。

权益派发:本公司从香港结算收到相关权益后,根据一定的规则进行权益派发。对于对应到证券账户的权益证券,直接派发至相关证券账户。对于权益资金,派发至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由结算参与人派发给投资者。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投资者而言,本公司的公司行为时间安排与香港上市公司公告的安排存在一定差异。例如,为了确保本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香港结算提交意愿征集结果,本公司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将比香港结算设定的征集期提前截止。

对于权益资金,本公司从香港结算收到权益资金后,需要与银行确定换汇汇率并将外汇红利款兑换成人民币,再派发至结算参与人备付金账户。因此,对投资者而言,现金红利的实际到账日将晚于香港结算派发给本公司的日期。对于权益证券,本公司从香港结算收取足额证券后,再登记至各投资者的证券账户。权益证券(供股权除外)境内上市日期通常较香港市场晚一个交易日。

二、具体业务处理

(一)现金红利派发(不含股利选择权)

1、权益信息登记和数据发送

本公司于股权登记日前在系统中完成现金红利权益信息登记,并于业务进行期间每日日终将最新的权益信息发送结算参与人。

2、权益数据的处理和发送

本公司于股权登记日日终根据投资者账户持股数量记增等量的权益,权益类别为红利权,并将相关数据发送结算参与人。

每个投资者证券账户的红利权数量等于该证券账户股权登记日日终的持股数量。

3、红利的清算和发放

对于H股,H股上市公司需与本公司签订协议,并提交业务申请材料的扫描件,委托本公司向境内投资者派发红利。股权登记日次一深市交易日,本公司向H股上市公司发送股权登记日境内投资者持有明细和红利资金划款通知(其中,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直接派发税后红利)。H股上市公司需于香港结算红利资金发放日前将人民币红利资金足额划入本公司银行账户。

本公司于香港结算红利资金发放日后三个港股通工作日内完成资金的清算发放。

对于非H股,香港结算红利资金发放日次一港股通工作日,本公司查询香港结算是否已将相关外币红利资金足额汇入本公司银行账户。相关资金足额到账后,本公司于三个港股通工作日内完成换汇、人民币资金清算以及派发。

1)现金红利金额(公告币种)=每股现金红利金额(公告币种)×红利权数量,小于一分的舍尾;

2)现金红利金额(人民币)=现金红利金额(公告币种)

×换汇汇率,小于一分的舍尾。应缴纳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投资者的每股红利金额按照税后金额计算。

本公司于红利清算当日日终记减所有红利权,并将相关数据发送结算参与人。

4、汇率

本公司将收到的外币红利资金换汇后以人民币形式派发至结算参与人,如收到的是人民币红利资金则无需换汇。香港结算派发红利币种与上市公司公告红利币种不一致的,本公司根据香港结算派发的币种红利金额、该币种兑换成人民币的换汇汇率、本公司按照公告红利币种计算的应收金额,确定人民币与上市公司公告币种的换汇汇率。

5、港股通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处理方式

依据国家相关税收政策,H股公司根据境内投资者持有明细和现金红利分派方案自行代扣代缴境内投资者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本公司代扣代缴境内个人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取得的非H股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二)现金红利派发(含股利选择权)

1、权益信息登记和数据发送

本公司于股权登记日前在系统中完成现金红利权益信息登记,并于业务进行期间每日日终将最新的权益信息发送结算参与人。

2、股利选择权的申报

在本公司设立的股利选择权申报期内,结算参与人在DCOM系统申报开放时间内进行股利选择权的申报。申报的数量应为申报选择股票股利的红利权数量。申报数量是不为0的整数,正数表示申报,负数表示撤销申报。若撤销数量大于已申报数量,申报作失败处理,结算参与人可查询已申报数量。申报校验成功的,系统实时反馈受理成功;受理不成功的,系统实时反馈错误代码和说明。本公司每日日终向结算参与人反馈投资者累计申报股利选择权的受理总数。

境内股利选择权申报起始日晚于股权登记日,申报截止日一般较香港结算设定的申报截止日早两个深市交易日。

境内申报起始截止日信息完备后,结算参与人方可在系统中申报。

3、权益数据的处理和发送

本公司于股权登记日日终根据投资者账户持股数量记增等量的权益,权益类别为红利权,并将相关数据发送结算参与人。

在境内股利选择权申报截止日日终,本公司对股利选择权的申报数据进行处理。若投资者累计申报数量大于投资者账户的红利权可用余额(扣除冻结部分),则超出部分申报失败,本公司仅对未超出部分确认申报成功,同时相应记减投资者账户内的红利权,记增申报选择股利经确认的红利权,并将相关数据发送结算参与人。

投资者账户应收股票股利=(申报选择股利经确认的红利权数量×每股红利金额)÷以股代息的价格,小于一股的舍尾。

对于被舍去的小于一股的零碎股,如该现金红利派发方案规定零碎股以现金发放,本公司将根据以股代息价格将零碎股换算为现金派发。

4、现金红利的清算和发放

对于H股,H股上市公司需与本公司签订协议,并提交业务申请材料,委托本公司向境内投资者派发现金红利和股票股利。

股权登记日次一深市交易日,本公司向H股上市公司发送股权登记日境内投资者持有明细。香港结算申报截止日后,本公司向H股上市公司发送红利资金划款通知(其中,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直接派发税后红利)。H股上市公司需做好股票股利派发的安排,并于香港结算红利资金发放日前将人民币红利资金足额划入本公司银行账户。本公司于香港结算红利资金发放日后三个港股通工作日内完成资金的清算发放。

对于非H股,香港结算红利资金发放日次一港股通工作日,本公司查询香港结算是否已将相关外币红利资金足额汇入本公司银行账户。相关资金足额到账后,本公司于三个港股通工作日内完成换汇、人民币资金清算以及派发。

1)投资者账户红利金额(公告币种)=每股红利金额(公告币种)×红利权余额,小于一分的舍尾。

2)投资者账户应收零碎股现金(公告币种)=[(申报选择股利经确认的红利权数量×每股红利金额(公告币种))÷以股代息的价格(公告币种)﹣投资者账户应收股票股利(整数)]×以股代息的价格(公告币种),小于一分的舍尾。

3)投资者账户红利金额(人民币)=投资者账户红利金额(公告币种)×换汇汇率,小于一分的舍尾。

4)投资者账户应收零碎股现金(人民币)=投资者账户应收零碎股现金(公告币种)×换汇汇率,小于一分的舍尾。应缴纳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投资者的每股红利金额按照税后计算。

本公司于红利清算当日日终记减所有的红利权余额和申报选择股利经确认的红利权,并将相关数据发送结算参与人。

5、汇率

相关安排与现金红利派发(不含股利选择权)一致。

6、股票股利登记上市

在香港结算派发股票股利到账日,本公司根据投资者的申报选择股利经确认的红利权数量,将股票股利总额在投资者证券账户中进行分配,并将股票股利数据发送结算参与人。

香港结算股票股利到账时点早于本公司系统日终处理时点的,本公司当日进行上市处理;如晚于日终处理时点的,则次一港股通工作日进行上市处理。股票股利可于上市处理日次一港股通工作日卖出。

上述两种情况下,境内股票股利上市日期一般均较香港市场晚一港股通工作日。

7、港股通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处理方式

相关安排与现金红利派发(不含股利选择权)一致。

8、特殊情形的安排

1)香港工作日深市非交易日情形

如遇香港工作日深市非交易日(即非对称假日),对业务日期在深市非交易日之前已确定的现金红利派发,本公司将做如下安排:

①境内股权登记日调整。若香港结算股权登记日非深市交易日,境内股权登记日将提前至最近的深市交易日。以2021年国庆为例(以下案例同),如香港市场股权登记日为10月7日的,境内股权登记日将调整为9月30日。

②红利资金发放日调整。若香港结算的红利资金发放日非深市交易日,本公司将延至最近的港股通工作日启动处理红利发放。

例如香港结算红利资金发放日为10月4日的,本公司将于10月8日启动换汇、清算。

③选择权申报起始日调整。若香港结算申报起始日非深市交易日,境内申报起始日将延至最近的港股通工作日。例如香港结算申报起始日为10月4日的,境内申报起始日将调整为10月8日。

④选择权申报截止日调整。若香港结算截止日非深市交易日,境内申报截止日将提前至最近的港股通工作日的前一日。例如香港结算申报截止日为10月7日的,境内申报截止日将调整为9月29日。若香港结算申报截止日为非对称假日次一港股通工作日,境内申报截止日亦将提前至最近的港股通工作日的前一日。例如香港结算申报截止日为10月8日的,境内申报截止日亦将调整为9月29日。

如果申报起始日延后或截止日提前导致无法安排境内投资者选择权申报的,本公司将按照全部选择现金红利处理。

⑤股票股利派发日调整。若香港结算派发日非深市交易日,本公司将延至最近的港股通工作日进行股票股利上市处理,股票股利可于上市处理次日卖出。例如香港结算股票股利派发日为10月4日的,本公司将延至10月8日进行上市处理,股票股利可于10月11日卖出。

2)香港风球、黑雨和半日市情形

如遇香港风球、黑雨和半日市,本公司将做如下安排:

①境内股权登记日调整。若香港风球、黑雨当日香港市场证券不交收,境内股权登记日为当日或次日的,均顺延一港股通工作日;对于香港半日市,境内股权登记日不做调整。

②股票股利上市日调整。若香港市场证券不交收,且股票股利到账时点早于次一港股通工作日本公司系统日终处理时点的,本公司当日进行上市处理;如晚于日终处理时点的,则次一港股通工作日进行上市处理。股票股利可于上市处理日次一港股通工作日卖出。

③红利资金发放日调整。若境内红利资金发放日当日香港市场资金不交收,本公司将延至最近的港股通工作日启动处理红利发放。

对于出现以上情况以外的其他情形,本公司另行通知。

(三)送股

1、送股权益信息登记和数据发送

本公司于股权登记日前在系统中完成送股权益信息登记,并于业务进行期间每日日终将最新的权益信息发送结算参与人。

2、红股权的计算与信息发送

本公司于股权登记日日终根据投资者证券账户持股数量记增等量的权益,权益类别为红股权,并将相关数据发送结算参与人。

投资者账户红股权数量=投资者股权登记日日终持有股份数量。

3、送股登记上市

在派发送股到账日,本公司根据从香港结算寄发的送股总额和股权登记日投资者持有明细,将送股总额分配给投资者,同时记减所有的红股权,并将数据发送结算参与人。

1)本公司获得的送股数量

根据香港结算相关规则,本公司获得的送股数量=(本公司账户于股权登记日日终的余额+延迟交付数量)×每股送股比例,小于一股的舍尾。

2)投资者获得的送股数量

投资者获得的送股数量=红股权数量×每股送股比例,小于一股适用精确算法。

精确算法:投资者账户中,对送股过程中产生的不足一股的零碎股份,按照投资者零碎股份数量降序排列,零碎股份数量相同的,由电子结算系统随机排列。按照排列顺序,依次均登记为一股,直至完成全部“送股数量”的送股分配。

香港结算送股股份到账时点早于本公司系统日终处理时点的,本公司当日进行上市处理;晚于日终处理时点的,则次下一港股通工作日进行上市处理。送股可于上市处理日次一港股通工作日卖出。

上述两种情况下,境内送股上市日期一般均较香港市场晚一交易日。

4、特殊情形的安排

1)香港工作日深市非交易日情形

如遇香港工作日深市非交易日,对业务日期在深市非交易日之前已确定的送股,本公司将做如下安排:

①境内股权登记日调整。若香港结算股权登记日非深市交易日,境内股权登记日将提前至最近的深市交易日。例如香港结算股权登记日为10月7日的,境内股权登记日将调整为9月30日。

②送股派发日调整。若香港结算派发日非深市交易日,本公司将延至最近的港股通工作日进行上市处理,送股可于上市处理次日卖出。例如香港送股派发日为10月4日的,本公司将于10月8日进行上市处理,送股可于10月11日卖出。

2)香港风球、黑雨、半日市的情形:

如遇香港风球、黑雨和半日市,本公司将做如下安排:

①境内股权登记日调整。若香港风球、黑雨当日香港市场证券不交收,境内股权登记日为当日或次日的,均顺延一港股通工作日;对于香港半日市,境内股权登记日不做调整。

②送股上市日调整。若送股上市日香港市场证券不交收,且送股延至次一港股通工作日本公司系统日终处理时点前到账,则本公司在到账当日进行上市处理;如在后到账,则到账日次一港股通工作日进行上市处理。送股可于上市处理次一港股通工作日卖出。

对于出现以上情况以外的其他情形,本公司另行通知。

(四)投票

1、投票信息发布

本公司根据香港结算发送的业务信息在系统中进行投票信息登记,并于业务进行期间每日日终将最新的信息发送结算参与人。

结算参与人应当将以上投票信息通知投资者。由于香港结算发送的业务信息不含议案具体内容,投资者可自行查阅股东大会公告。

2、投票申报

在本公司设立的投票申报期内,结算参与人征集投资者意愿,并在D-COM系统申报开放时间内进行投票申报。投票选项包括赞成、反对、弃权(如有)。

境内投票截止日一般较香港结算设立的投票截止日早一深市交易日。

3、投票结果统计及反馈

对于同一笔投票业务,结算参与人每次申报的投票信息将会覆盖前一次的投票信息。本公司对于校验成功的申报记录于境内投票截止日日终进行处理,汇总生成本公司名义持有人的投票意愿。

投资者可对同一项议案投赞成票、反对票和弃权票(如有)。

持股基准日一般情况下为投票方案规定的股权登记日,如投票方案未规定股权登记日,则为香港结算设立的投票截止日。

对于非累积投票,票数总额超过持股基准日持有数量的,本公司以持有数量为基数按比例分配;对于累积投票,票数总额超过持股基准日持有数量与投票权乘数之积的,本公司以持有数量与投票权乘数之积为基数按比例分配。

本公司汇总征集投资者的投票意愿后,代理投资者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意愿。

4、投票业务中途修改

对于在现有投票业务的投票期间发行人修改股东会议内容或议案的情况,香港结算通过其系统终止现有投票业务,并设立和发布一个新的有关投票的公司公告及事件,告知本公司有关投票信息。新设立投票业务股权登记日一般与现有投票业务的股权登记日(如有)相同。

本公司将现有投票业务置无效,登记新设立投票业务的信息,并于维护日日终将上述信息发送结算参与人。

如投资者对被终止的投票业务已申报过意愿,应对新设投票业务重新申报。

5、特殊情形的安排

1)香港工作日深市非交易日情形

如遇香港工作日深市非交易日,对业务日期在深市非交易日之前已确定的投票,本公司将做如下安排:

①境内股权登记日调整。若香港结算股权登记日非深市交易日,境内股权登记日将提前至最近的深市交易日。例如香港股权登记日为10月7日的,境内股权登记日将调整为9月30日。

②投票起始日调整。若香港结算投票起始日非深市交易日,境内投票起始日将延至最近的港股通工作日。例如香港结算投票起始日为10月4日的,境内投票起始日将调整为10月8日。

③投票截止日调整。若香港结算投票截止日非深市交易日,境内投票截止日将提前至最近的港股通工作日的前一日。例如香港结算申报截止日为10月4日的,境内投票截止日将调整为9月29日。若香港结算投票截止日为非对称假日次一港股通工作日,境内投票截止日亦将提前至最近的港股通工作日。例如香港结算投票截止日为10月8日的,境内投票截止日将调整为9月30日,本公司10月8日当天向香港结算提交。

若投票起始日日延后或截止日提前导致无法安排境内投资者申报的,因本公司无法征集境内投资者的投票意愿,故不向香港结算做投票申报。

2)香港风球、黑雨、半日市的情形

如遇香港风球、黑雨和半日市,本公司将对境内股权登记日做如下调整:

对于香港风球、黑雨根据香港结算发布的通知当日为境内股权登记日的投票业务,本公司将终止现有投票业务,并新设投票业务,新设投票的境内股权登记日为当日的次一港股通工作日。

对于香港风球、黑雨次一港股通工作日为境内股权登记日的投票业务,对其境内股权登记日,本公司将调整为香港结算与发行人确认的日期。

对于香港半日市,境内股权登记日不做调整。

对于出现以上情况以外的其他情形,本公司另行通知。

(五)公司收购

1、收购信息登记和数据发送

香港结算通过其系统设立并发布有关收购的公司公告及事件,告知本公司有关收购信息,包括公告编号、证券代码、收购起止日期、收购价格等。

本公司将以上收购信息进行登记,并于业务进行期间每日日终将最新信息发送结算参与人。特别地,本公司发布的申报截止日(境内申报截止日)会结合两地市场节假日安排及本公司对内业务处理安排,一般比香港结算的申报截止日提前两个港股通交易日。

结算参与人应当将以上收购信息通知其名下的投资者。

2、接受收购建议申报和撤回申报

对于强制收购业务,投资者无需进行收购建议申报。对于非强制收购业务,投资者可在境内申报截止日前通过结算参与人,结算参与人通过D-COM系统在系统申报开放时间内申报接受收购建议或撤回申报。申报的内容主要是:公司行为代码、证券账户、申报数量、托管单元等。其中申报数量,正数表示申报接受收购建议,负数表示撤回申报。

本公司在接到接受收购建议申报或撤回申报后将对申报数据进行实时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托管单元与D-COM小站号是否匹配、业务类别是否正确、公司收购代码是否有效、证券账户是否有效、托管单元是否有效等。实时检查通过的,反馈结果为“已收到”,表示该申报已被受理;实时检查不通过的,反馈结果为对应的错误信息代码。

本公司日终对当日已受理的申报数据再次进行检查,检查通过后,按以下原则确认接受收购建议申报或撤回申报的有效数量,进行保管冻结或解除保管冻结处理:

申报日接受收购建议的最大可申报数量=申报日终持有余额-未交收的净卖出数量-已冻结数量。接受收购建议申报的有效数量为接受收购建议申报数量和最大可申报数量的较小值。撤回申报的有效数量为撤回申报数量和已保管冻结数量的较小值。

对同一证券账户、托管单元和公司行为代码进行的多次接受收购建议申报或撤回申报,本公司以收到申报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处理。

本公司日终处理结束后通过港股业务回报文件向结算参与人发送当天的收购申报处理结果。

股份保管冻结期间,有权机关要求对其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先通过结算参与人撤回申报,再按本指南第一章第三节协助执法业务相关规定办理。

3、收购信息变更及取消

对于收购信息变更的,在接收香港结算收购信息变更情况后,本公司变更原收购信息的相应内容,日终通过港股通知信息文件发送给结算参与人。

特别地,对于有条件收购业务转换为无条件收购业务的,本公司按以下方式处理:

于境内申报截止日日终前接收到香港结算关于条件达成的信息的,本公司变更原收购代码的收购类型,并相应延长申报期限。在有条件收购阶段的申报继续有效且可撤回申报,投资者根据原公司收购代码继续参与申报;于境内申报截止日后接收到香港结算关于条件达成的信息的,本公司新增无条件收购业务,在有条件收购阶段的申报继续有效但不能撤回申报,投资者根据新公司收购代码继续参与申报。

对于收购取消的,在接收香港结算收购取消信息后,本公司对原收购信息做无效标志,日终通过港股通知信息文件发送给结算参与人,并解除相应股份的保管冻结。

4、接受收购建议股份的注销

对于强制收购业务,本公司在香港结算注销本公司账户中被收购股份的当天日终注销投资者账户中被收购股份;对于非强制收购业务,本公司在境内申报截止日后注销投资者账户中已保管冻结的被收购股份。该变动在证券变动文件中记录为“收购注销”。股份注销完成后,本公司按照投资者账户的持有数量等量记增收购权,并将相关信息发送结算参与人。对于非强制收购业务,本公司在境内申报截止日后汇总投资者接受收购建议申报,代投资者向香港结算提交申报。

5、收购未接纳股份的返还

当有条件收购条件未满足,或部分收购股份未被接纳的,本公司在收到香港结算退回股份的下一港股通交易日,将返还股份记录在投资者账户中,该变动在证券变动文件中记录为“收购返还”。

对于无保证配额的部分收购,本公司按照香港结算反馈的成功收购数量,和投资者申报数量占总申报数量的比例计算每个投资者成功收购数量,并返还剩余未接纳股份。

对于有保证配额的部分收购,投资者成功收购数量=保证配额数量+超额成功数量。其中保证配额数量,按照投资者账户在香港结算申报截止日日终持有余额乘以保证配额比例,舍尾后取整计算;超额成功数量,按照投资者超额数量占总超额数量的比例计算。本公司按照以上方式计算每个投资者成功收购数量,并返还剩余未接纳股份。

部分收购计算投资者成功收购数量时,对于不足一股的零碎股份,适用精确算法。

6、收购资金及股份清算发放

本公司在收到香港结算支付的收购资金或股份后三个港股通交易日内,完成资金或股份的相应处理。

1)支付方式为资金的,本公司在收到香港结算派发的收购资金后,与银行确认换汇汇率,进行收购资金金额和印花税金额的清算,以及向结算参与人发放资金的处理。

注:

①投资者账户应收公司收购资金(公告币种)=成功收购数量×收购价格,小于一分的尾数进行舍尾处理。

②投资者账户应付印花税(公告币种)=成功收购数量×印花税计算价格×印花税税率,小于一分的尾数进行进位处理(应付印花税以负数显示)。

③投资者账户应收金额(公告币种)=投资者账户应收公司收购款(公告币种)+投资者账户应付印花税(负数,公告币种)

④投资者账户应收金额(人民币)=投资者账户应收收金额(公告币种)×换汇汇率,小于一分的尾数进行舍尾处理。

2)支付方式为股份的(在联交所挂牌交易),本公司在收到香港结算支付的收购股份后,进行投资者账户应收收购股份的清算,并于清算日日终完成支付股份的登记,该变动在证券变动文件中记录为“收购股份支付”。

注:

①投资者账户应收收购支付股份=成功收购数量×股份支付比例(对于小于一股的零碎股份,适用精确算法)

②投资者账户应付印花税(公告币种)=成功收购数量×印花税计算价格×印花税税率,小于一分的尾数进行进位处理(应付印花税以负数显示)。

③投资者账户应付印花税(人民币)=应付印花税(公告币种)×换汇汇率,小于一分的尾数进行舍尾处理。

3)本公司于收购清算日日终记减所有收购权,并将相关数据发送结算参与人。

4)对于强制收购,若被收购股份存在质押、司法冻结的情形,支付方式为现金的,收购资金暂不发放,待质押、司法冻结解除后再按照相应金额发放;支付方式为股份的,支付收购股份登记在相应证券账户后进行冻结。

7、特殊情形的安排

1)香港结算申报起始日或截止日为深市非交易日的一般处理原则

若香港结算申报起始日为深市非交易日且本公司提前获知该收购信息的,则本公司将收购申报起始日调整为下一深市交易日;若香港结算收购业务发布日到申报起始日均为深市非交易日,即本公司无法提前得知申报起始日日期,则本公司在下一深市交易日将境内申报起始日维护为第二个临近深市交易日。

若香港结算公布收购申报截止日为深市非交易日,则境内申报截止日期为香港结算申报截止日的前二个港股通交易日。

若香港结算公布的收购期间恰好被深市非交易日覆盖,该收购不作处理。

2)强制收购股权登记日为深市非交易日的处理原则

若香港结算公布的强制收购股权登记日为深市非交易日时,本公司维护相应股权登记日为下一深市交易日。

若强制收购业务发布日到股权登记日,均为深市非交易日,即本公司无法提前得知股权登记日期,则本公司在下一深市交易日将股权登记日维护为第二个临近深市交易日,并在所维护的股权登记日对股份做注销。

3)香港结算返还收购股份、支付收购资金或股份日为深市非交易日的处理原则

若香港结算返还收购股份、支付收购资金或者股份日为深市非交易日,本公司在下一深市交易日启动相关证券或资金的相应处理。

对于出现以上情况以外的其他情形,本公司另行通知。

(六)股份分拆合并

香港市场分拆合并业务一般做并行买卖安排,实行临时代码和新代码并柜交易。

1、三次代码转换

本公司办理股份分拆及合并业务,共做以下三次股票代码转换:

1)在原股票代码最后交易日对应的交收日日终,将原股票代码转换为临时代码,同时调整账户持有余额;

2)在临时代码单柜交易期末日日终,将临时代码转换为新股票代码;

3)在临时代码和新股票代码并柜交易期末日日终,将临时代码转换为新股票代码。

第二次和第三次转换的比例一般为1:1,转换的对象包括临时代码的持有余额和未交收数额。

2、股份分拆合并业务的信息登记、数据发送

本公司最晚于香港市场原股票代码交易末日日终处理前在系统中完成信息登记,并于业务进行期间每日日终将最新信息发送结算参与人。

以下通过案例具体说明股份分拆合并代码转换的操作流程。

[案例5]

下图(略)为香港市场某上市公司股份合并的案例,每两股面值0.01港元的现有股份将合并为一股面值0.02港元之股份。原股票代码为8166(原),临时股票代码为8395(临),新股票代码为8166(新)。一般而言,新股票和原股票的代码相同。

如上图(略)所示,T日为临时代码单柜交易首日。一般而言,做并行买卖安排的股份分拆合并业务可以分为四个阶段:一是8166(原)交易期;二是8395(临)单柜交易期;三是8395(临)和8166(新)并柜交易期;四是8166(新)单独交易期。

1)第一次代码转换

T-1日,8166(原)最后交易日:

本公司于日终根据8166(原)的可交易数量按分拆合并比例计算生成8395(临)的换算额度(未扣减原股票代码冻结部分),根据8166(原)冻结数量,计算生成8395(临)的冻结换算额度,再计入8395(临)在当日交易形成的未交收数额(T-1日未交收数额为0),形成8395(临)可卖额度。以上额度计算,小于一股的舍尾。

本公司于同日日终通过相关数据文件将8395(临)可卖额度发送结算参与人。

关于额度计算公式供参考:

临时代码换算额度(未扣减原股票代码冻结部分)=原股票代码可交易数量×比例分母/比例分子,小于一股的额度舍尾。

临时代码冻结换算额度=原股票代码冻结数量×比例分母/比例分子,小于一股的额度舍尾。

其中:每a股分拆合并为b股,则比例分子为a,比例分母为b,a、b都代表正整数,若a>b,则为合并;若a<b,则为分拆。

T日临时代码可卖额度=T-1日临时代码换算额度﹣T-1日临时代码冻结换算额度+T-1日临时代码当日交易形成的未交收数额。

如果上市公司股份分拆合并议案在股东大会上最终未获通过,该股份分拆合并业务不生效,T日临时代码将不能交易,投资者用原股票代码进行交易。本公司最晚于T日日终之前在系统中撤销该笔分拆合并业务,并于维护日日终将相关信息发送结算参与人。

T日,8395(临)可交易首日:

本公司于日终根据8166(原)的可交易数量按分拆合并比例计算生成8395(临)换算额度(未扣减8166(原)冻结部分),根据8166(原)冻结数量,计算生成8395(临)的冻结换算额度,再计入8395(临)在当日交易形成的未交收数额,形成临时代码可卖额度。以上额度计算,小于一股的舍尾。

本公司于同日日终通过相关数据文件将临时代码可卖额度、当日交易形成的未交收数额发送结算参与人。

关于临时代码的换算额度和冻结换算额度计算公式和T-1日计算公式相同,使用的数据是T日日终8166(原)的可交易数量和冻结数量。

T+1日临时代码可卖额度=T日临时代码换算额度﹣T日临时代码冻结换算额+T日临时代码当日交易形成的未交收数额(净卖出为负)。

本公司在原代码交易末日日终与第一次代码转换日前一深市交易日之间,持续向结算参与人发送上述临时代码可卖额度。

T+1日,8166(原)交易末日对应的交收日:

本公司于日终按照分拆合并比例将8166(原)切换为8395(临),同时调整投资者证券账户持有数量,小于一股适用精确算法。

2)第二次代码转换

T+9日,即8395(临)单柜交易期末日:

本公司于日终将8395(临)按照1:1转换为8166(新),转换包括8395(临)的持有余额和未交收数额。次一港股通工作日,无需使用临时代码8395(临)可交易数量计算新股票代码8166(新)可卖额度,8166(新)的可卖额度计算公式如下:

T+10日新股票代码的可卖额度=T+9日新股票代码持有余额﹣T+9日新股票代码冻结数量+T+9日新股票代码未交收数量(T+9日为0)。

3)第三次代码转换

因为在并柜交易期投资者可买入8395(临),所以本公司需要进行第三次代码转换,具体如下:

T+24日,即8395(临)和8166(新)并柜交易期末日:

本公司于日终将8395(临)按照1:1转换为8166(新),转换包括8395(临)的持有余额和未交收数额。次一港股通工作日,无需使用8395(临)可交易数量计算8166(新)可卖额度,8166(新)的可卖额度计算公式与第二次代码转换的公式相同。

对于出现以上情况以外的其他情形,本公司另行通知。

(七)供股

对于深港通范围内香港上市公司供股,投资者在原股东供股比例内申报,暂不参加港股供股超额申报。

1、供股权信息登记及数据发送

本公司于股权登记日前在系统中完成权益信息登记,并于业务进行期间每日日终将最新的权益信息发送结算参与人。

2、供股权登记上市

股权登记日日终,本公司依据股权登记日日终投资者账户持股数量记增等量的权益,权益类别为红股权,用于供股权的清算派发,并将数据发送结算参与人。供股权,即上市公司公告提及的“暂定配额通知书”和“未缴股款供股股份”。

本公司在收到香港结算发放的供股权后,根据投资者红股权数量及供股比例计算其应收供股权数量,将从香港结算获得的供股权总额分配给投资者,同时记减所有的红股权,并将数据发送结算参与人。分配方式同送股业务。

投资者应收供股权数量=红股权数量×供股比例,小于一股适用精确算法。

香港结算供股权到账时点早于本公司系统日终处理时点的,本公司在到账当日进行上市处理;香港结算供股权到账时点晚于日终处理时点的,则到账日次一港股通工作日进行上市处理。

一般情况下,境内供股权交易起始日与香港市场相同。

3、供股权交易结算

供股权交易期间,每日交易结算比照一般港股交易办理担保交收。境内供股权交易截止日与香港市场相同。

4、接收投资者供股申报和认购款

本公司在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此次供股的备案函后,录入供股申报相关信息,次一深市交易日开始接受供股申报。在供股申报期间,结算参与人可在D-COM系统申报开放时间内向本公司申报投资者供股意愿,供股权申报后允许撤单。为确保供股缴款结算和换汇的时效性,本公司设置的境内申报截止日较香港结算设定的截止日早三个港股通工作日。

而香港结算设定的截止日通常为上市公司公告提及的“接纳供股股份及缴付股款之最后期限”的当日。

供股权交易不影响供股权申报,供股申报确认结果以境内申报截止日日终投资者供股权可用数量(实际供股权持有量扣除卖出未交收数量)为限确定。境内申报截止日日终,根据经本公司确认的有效申报数量,记减相同数量的供股权,并同时等量记增权益,权益类别为申报经确认的供/配股权。

本公司统一在境内申报截止后进行供股认购款清算交收。供股境内申报截止日次一港股通工作日按单独询价汇率清算,供股境内申报截止日后的第二个港股通交收日在公司行为类业务批次完成担保交收,同日完成供股认购款的换汇处理,汇入本公司在香港的结算银行。香港结算设定的申报截止日次一深市交易日日终,本公司注销剩余的未申报认购或未卖出的供股权。

各证券账户应付供股认购款(认购币种)=投资者申报经确认的供/配股权数量×认购价格(认购币种),小于一分的进位。

各证券账户应付供股认购款(人民币)=各证券账户应付供股认购款(认购币种)×换汇汇率,小于一分的进位。

5、向香港结算申报供股和缴纳供股认购款

本公司在供股境内申报截止日后的第二个港股通交收日向香港结算申报供股权有效申报总额,香港结算在收到本公司申报结果当日完成扣款。

6、供股股份及额外派发证券(如有)的登记上市

对有效申报认购供股股份的投资者,上市公司在向其派发供股股份(即该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的同时,可能额外派发股票、权证等证券。

收到香港结算派发的供股股份和额外派发的证券(如有)后,本公司根据投资者供股权有效申报结果,将从香港结算获得的供股股份及额外派发的证券总额分配给投资者,同时记减所有的申报经确认的供/配股权,并将数据发送结算参与人。

7、特殊情况说明

1)香港工作日深市非交易日情形

如遇香港工作日深市非交易日,对业务日期在深市非交易日之前已确定的供股,本公司将做如下安排:

①境内股权登记日调整。若香港结算股权登记日非深市交易日,境内登记日将提前至最近的深市交易日。例如香港结算股权

登记日为10月7日的,境内股权登记日将调整为9月30日。

②供股权到账日调整。若香港结算供股权到账日非深市交易日,本公司将延至最近的港股通工作日进行供股权上市处理,供股权可于上市处理次日卖出。例如香港结算供股权到账日为10月4日的,本公司将于10月8日进行供股权上市处理,供股权可于10月11日卖出。

③申报截止日调整。若香港结算申报截止日非深市交易日,境内申报截止日将提前至最近的港股通交收日前第二个深市交易日。例如香港结算申报截止日为10月7日的,境内申报截止日将调整为9月28日。

④供股股份到账日调整。若香港结算供股股份到账日非深市交易日,本公司将于最近的港股通工作日进行供股股份上市处理,供股股份可于上市处理次日卖出。例如香港结算供股股份到账日为10月4日的,本公司于10月8日进行上市处理,供股股份可于10月11日卖出。

2)香港风球、黑雨、半日市情形:

①境内股权登记日调整。若香港风球、黑雨当日香港市场证券不交收,境内股权登记日为当日或次日的,均顺延一港股通工作日;对于香港半日市,境内股权登记日不做调整。

②供股权上市日调整。若当日香港市场证券不交收,且供股权在次一港股通工作日本公司系统日终处理时点前到账,则本公司当日进行上市处理;若如在日终处理时点后到账,则次一港股通工作日进行上市处理。供股权可于上市处理次一港股通工作日卖出。

③供股股份上市日调整。若当日香港市场证券不交收,且供股股份在次一港股通工作日本公司系统日终处理时点前到账,则本公司到账当日进行上市处理;若在日终处理时点后到账,则到账日次一港股通工作日进行上市处理。供股股份可于上市处理次一港股通工作日卖出。

对于出现以上情况以外的其他情形,本公司另行通知。

(八)公开配售

对于深港通范围内香港上市公司公开配售,投资者在原股东比例内申报,暂不参加港股公开配售超额申报。

公开配售处理与供股类似,区别在于公开配售权不能进行二级市场交易,只能行权申报。

(九)要约出售

要约出售,是指香港上市公司大股东向其余股东按持股比例配售自有股份的行为。要约出售不涉及新股发行,不改变上市公司的总股本,仅属于现有股东之间的股份转让。

对于深港通范围内的要约出售,投资者在原股东比例内申报,暂不参加港股要约出售超额申报。

要约出售与公开配售类似,境内处理方式和流程与公开配售相同。

第五章数据说明

关于港股通的业务数据说明请详见本公司《深圳市场港股通结算数据接口规范》中的相关描述。该接口文档可从中国结算官网中下载(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接口规范—深圳市场)。

第六章收费标准及其它

港股通登记结算业务的收费标准、根据相关单位的委托代为收取港股通业务的收费标准,可参见中国结算官网(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收费标准—《深圳市场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收费及代收税费一览表》)。

本指南未做规定的,参照本公司其他相关规定办理。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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