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
公司概况
X公司于1998年上市,2015年底,公司进行了破产重整。由于重整方案中债务确认和权益调整等方案涉嫌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当地人民法院决定对公司破产重整案件进行再审审查。2020年6月底,法院驳回中小投资者的申请,维持原判。破产重整以来,公司已经丧失了主要生产经营资产,主要靠贸易维持经营。
这期间,X公司出现多次违法违规行为,包括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资金占用、违规担保、信息披露违规等,并多次受到交易所纪律处分和证监会行政处罚。
另外,为公司2020年年报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也受到行政处罚,其相关会计师在执业中存在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审计独立性缺失,收入审计和函证程序存在缺陷等违法行为。
2021年10月,X公司公告称,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司存在虚增营业收入等财务造假违法行为,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2022年3月,X公司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
根据《决定书》,X公司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包括虚增2018年营业收入1338.54万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100%;虚增2019年营业收入572.36万元,虚增营业收入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55.13%。扣除虚增营业收入后,X公司2018年、2019年、2020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实际营业收入均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2020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X公司上述财务造假行为导致公司2018至2020年度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原《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的通知》等规定,其股票最终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02
主要问题
(一)重大违法退市制度如何体现对财务造假的“零容忍”?
(二)所买股票因重大违法被退市,投资者如何维护自身权利?
往期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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