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新规速递】【中证协】《证券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
(2)【新规速递】【中证协】《证券行业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资产管理计划规范运作指引》
(3)【新规速递】【中证协】《证券公司建立稳健薪酬制度指引》
(4)【新规速递】【中证协】《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报备管理办法》
【新规速递】【中证协】《证券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
中国证券业协会修订发布《证券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和证监会《关于注册制下督促证券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归位尽责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21〕17号)有关要求,促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协会修订发布《证券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为具有重大影响的并购重组活动提供交易估值、方案设计、出具专业意见等专业服务,在促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优化资源配置、推动产业升级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本次修订是在《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能力专业评价工作指引》(中证协发〔2013〕158号)的基础上,结合注册制下监管理念变化和并购重组市场发展趋势,以促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为目标导向,进一步完善证券公司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质量评价的相关机制设计。
《评价办法》共5章24条,分别为总则、评价指标构成、指标计量方法、组织实施、附则等。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扩大评价项目范围。评价范围明确为“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纳入注册制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含合并、分立)的项目和不涉及发行股份的其他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更加全面地反映证券公司从事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实际情况。二是突出执业质量要求。提升项目质量权重,新增项目撤否指标,进一步强化执业质量的主导地位。三是强调业务过程管理。通过增设业务管理指标,考察证券公司在项目立项、质控、问核、内核等业务流程管理和具体控制措施情况,督促证券公司有效落实投行业务内部控制“三道防线”,压实证券公司主体责任。四是强化合规约束。对因财务顾问业务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证券公司,直接划为C类,并增加了从业人员负面行为扣分情形。五是增强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为目标的业务创新激励。新增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为目标的业务创新激励权重,对于产生良好经济和社会效果的并购重组业务创新事项予以加分,引导证券公司聚焦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持续提升业务能力。
根据《评价办法》有关规定,协会每年从项目质量、业务规模、业务管理、合规诚信、业务创新等方面对证券公司财务顾问业务进行评价,按照评价得分高低,将纳入评价范围的证券公司划分为A、B、C三类。原则上得分排名前20%的为A类,排名后20%的为C类,其余为B类。下一步,协会将启动2022年度证券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工作,适时公布评价结果,持续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发挥好评价结果扶优限劣的声誉引导作用,促进证券公司不断提升财务顾问业务能力,切实履行中介机构“看门人”职责,更好地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服务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来源:中证协网站www.sac.net.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c.net.cn/ljxh/xhgzdt/202205/t20220513_164679.html
关于发布《证券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的通知
中证协发〔2022〕125号
各证券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和证监会《关于注册制下督促证券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归位尽责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21〕17号)有关要求,完善证券公司声誉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中国证券业协会在广泛征求监管部门、相关系统单位及行业意见的基础上,对《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能力专业评价工作指引》(中证协发〔2013〕158号)进行了修订,形成《证券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本办法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并经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评价工作指引同时废止。
附件:证券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22年5月13日
来源:中证协网站www.sac.net.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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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速递】【中证协】《证券行业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资产管理计划规范运作指引》
完善支民资管计划运作规范 增强助力民营企业发展实效
证券行业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支民资管计划”)是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而自发参与设立的行业举措。总体来看,自2018年10月设立至今,支民资管计划有效缓解了具备发展前景的民营上市公司的流动性危机,同时向市场释放积极信号,树立了行业专业技术纾困、履行社会责任的良好形象。
当前,受新冠肺炎疫情和国内外因素叠加影响,我国资本市场面临新的挑战。为进一步做好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和保持资本市场平稳运行工作,支持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继续发挥专业优势,切实服务实体经济,中国证券业协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联合发布了《证券行业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资产管理计划规范运作指引》,完善相关制度安排,为证券行业更好地助力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下一步,协会将继续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证监会党委的工作部署,引导行业持续推进支民资管计划助企纾困,进一步发挥资本市场支持民营企业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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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证券行业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资产管理计划规范运作指引》的通知
中证协发〔2022〕114号
各证券公司:
为规范证券行业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支持证券公司继续发挥专业优势,切实履行服务实体经济、助力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社会责任,中国证券业协会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联合制定了《证券行业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资产管理计划规范运作指引》。
《证券行业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资产管理计划规范运作指引》已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证券行业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资产管理计划规范运作指引
中国证券业协会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22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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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速递】【中证协】《证券公司建立稳健薪酬制度指引》
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建立稳健薪酬制度指引》
为指导证券公司建立稳健的薪酬制度,健全薪酬激励约束机制,依据《证券法》和《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发布《证券公司建立稳健薪酬制度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指引》共25条,由总则、原则与目标、制定与实施、基本规范、自律管理及附则等内容组成,主要包括:
一是提出证券公司建立薪酬制度应遵循的原则与目标。证券公司建立稳健薪酬制度应以贯彻稳健经营理念、确保合规底线要求、促进形成正向激励、提升公司长期价值为原则目标。通过建立健全稳健薪酬制度夯实证券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治理基础、风控基础、合规基础、文化基础和人才基础。
二是明确证券公司薪酬制度应遵循的基本规范。证券公司在制定薪酬制度、薪酬标准、考核体系时,应综合考虑业务和岗位的风险属性和特征、以及相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及专业责任,完善薪酬激励约束机制。通过建立与公司长期利益相一致、与全面风险和合规管理相衔接的稳健薪酬制度,提升证券公司服务实体经济与国家战略的能力。
三是要求证券公司保障稳健薪酬制度的有效落实。证券公司应明确薪酬制度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建立健全薪酬递延支付、问责等相关机制,加强声誉风险管理和员工价值引导,增强薪酬管理的有效性和约束力,促进证券公司和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引导证券公司建立稳健的薪酬制度,是夯实证券行业高质量发展基础的重要举措,也促进行业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指引》起草过程中,协会通过开展调研、召开座谈会、广泛征求行业意见等形式,借鉴了成熟的行业实践经验,吸收采纳了各方合理意见建议,形成了行业共识。下一步,协会将做好《指引》有关要求的解读工作,引导证券公司遵循《指引》提出的原则目标与基本规范,进一步完善公司相关制度,健全薪酬激励约束机制,以行业的高质量发展继续为服务实体经济与国家战略作出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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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www.sac.net.cn/ljxh/xhgzdt/202205/t20220513_164674.html
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建立稳健薪酬制度指引》的通知
中证协发〔2022〕123号
各证券公司:
为指导证券公司建立稳健的薪酬制度,健全薪酬激励约束机制,促进证券公司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更好承担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研究制定了《证券公司建立稳健薪酬制度指引》,经协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证券公司建立稳健薪酬制度指引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22年5月13日
来源:中证协网站www.sac.net.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c.net.cn/tzgg/202205/t20220513_164670.html
【新规速递】【中证协】《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报备管理办法》(2022年8月1日施行)
中国证券业协会修订发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报备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报备管理,适应上位法修订内容,协会组织修订《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并更名为《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报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报备办法》)。规则自2022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报备办法》修订的原则和目标为:一是贯彻落实新《证券法》与《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规定,进行发行报备管理的适应性修订;二是进一步明确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报价”)的具体承办职责,促进提升发行报备质量和效率;三是体现自律管理引导性作用和自律措施约束功能并重,强化报备义务人主体责任意识。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明确发行报备管理机制,调整报备情形和报备义务人内涵外延,适应上位法修订;统一报备程序,优化材料清单,规范补正管理,重点监测防范发行人直接或间接认购行为;强化自律管理职责,引导报备义务人建立健全内部报备工作机制,对频繁迟报、错报或出现漏报的报备义务人视情形采取自律措施。同时,《报备办法》对中证报价具体承办职责作了进一步明确。
本次修订过程中,协会通过组织召开会议、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收集了行业、监管部门的意见建议,并在综合考虑市场实际情况和自律管理实践的基础上充分采纳了相关意见建议。
下一步,协会将进一步督促相关报备义务人落实落细,严格按照《报备办法》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报备义务,增强主体责任意识,切实提升报备质效,促进公司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
来源:中证协网站www.sac.net.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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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修订后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报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证协发〔2022〕120号
各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报备管理,适应上位法修订内容,在广泛征求行业与监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协会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报备管理办法》。修订稿已经第七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中证协发〔2015〕86号)同时废止。
附件: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报备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22年5月13日
来源:中证协网站www.sac.net.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c.net.cn/tzgg/202205/t20220513_164613.html
证券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证券公司声誉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证券公司提升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以下简称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质量,督促证券公司归位尽责,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看门人”作用,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关于注册制下督促证券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归位尽责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价期内从事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并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证券公司,应当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质量评价。
本办法所称重大资产重组根据《重组办法》相关规定认定。
第三条 协会从项目质量、业务规模、业务管理、合规诚信、业务创新等方面对证券公司财务顾问业务进行评价。
第四条 协会每年组织一次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质量评价,评价期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五条 协会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指导下,根据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得分高低,将纳入评价范围的证券公司划分为A、B、C三类。原则上得分排名前20%的证券公司为A类,排名后20%的为C类,其余为B类。
第六条 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
参加评价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协会廉洁自律规定,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勤勉尽责。
第二章 评价指标构成
第七条 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质量评价指标由基本指标和附加指标构成。其中,基本指标满分100分,包括项目质量指标50分、业务规模指标20分、业务管理指标10分和合规诚信指标20分;附加指标为业务创新指标,最高20分。
第八条 项目质量指标从审核端反映证券公司承做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质量,包括项目评级和项目撤否两项指标。
项目评级指标主要反映证券公司承做重大资产重组项目过程中出具的信息披露文件和申请文件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规范,尽职调查和专项核查是否充分,发表意见是否恰当,问询回复是否及时等情况。
项目撤否指标主要反映证券公司承做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撤回和被否情况。
第九条 业务规模指标主要反映证券公司从事财务顾问业务的市场竞争力,包括项目数、交易金额和业务净收入三项指标。
第十条 业务管理指标主要反映证券公司在项目立项、质控、问核、内核等业务流程管理、具体控制措施及相关文件方面的完备性。
第十一条 合规诚信指标主要反映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财务顾问业务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自律规则等情况。
第十二条 业务创新指标主要反映证券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方案设计、经济和社会效果等方面的创新性、实用性和示范性。
第三章 指标计量方法
第十三条 项目评级指标满分40分,涵盖评价期内披露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以证券交易所对证券公司承做前述项目的执业质量评级结果为依据。项目评级指标分数为所有项目得分的平均值。单个项目执业质量评级结果为A、B、C的,项目对应得分分别为40分、25分、10分。
项目撤否指标满分10分,扣完为止,以评价期内证券公司承做的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撤否情况为依据。被实施现场督导、现场检查后,未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或者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未获通过的,每个项目扣4分;被证券交易所终止审核、被中国证监会决定不予注册的,每个项目扣5分。
第十四条 项目数指标满分5分,以评价期内证券公司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数量为依据。以数量最多的证券公司的项目数为基准,原则上从多到少平均划分五档项目数区间,项目数处于相应区间的证券公司,依次得5分、4分、3分、2分、1分。
交易金额指标满分5分,以评价期内证券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项目首次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的交易金额为依据,配套融资金额不计入。证券公司按照交易金额从大到小排序,平均划分为五档,依次得5分、4分、3分、2分、1分。
业务净收入指标满分10分,以上一年度证券公司年度报告中财务报表附注披露的“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净收入—境内上市公司”金额为依据。证券公司按照业务净收入从高到低排序,平均划分为五档,依次得10分、8分、6分、4分、2分。
第十五条 业务管理指标满分10分,以证券公司承做的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有关工作文档为依据。
协会对于每家证券公司原则上抽取一个项目,对该项目的业务流程管理、具体控制措施及相关文件的完备性予以评价,该项目的评价得分即为业务管理指标分数。
项目立项决议、质控报告、问核记录、内核会议纪要、内核意见回复等文件表明公司在前款所述方面存在缺失的,每项情形酌情扣2分或4分,扣完为止。
第十六条 合规诚信指标满分20分,扣完为止,以评价期内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因财务顾问业务受到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纪律处分和自律管理措施等惩戒措施为依据。
证券公司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评价结果为C类;受到公开谴责、限制业务活动、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文件行政监管措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公开谴责的,每次扣12分;受到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限制其权利、限制股东权利或责令转让股权等行政监管措施的,每次扣11分;受到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行政监管措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监管谈话的,每次扣10分;受到责令改正、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等行政监管措施的,每次扣9分;受到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等行政监管措施的,每次扣8分;受到纪律处分、自律管理措施的,每次分别扣8分、6分。
从业人员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自律管理措施的,对时任职公司每次分别扣7分、6分、5分、4分、3分。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因同一项目在同一评价期受到多种(个)惩戒措施的,按最高分值扣分,不累计扣分。
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因同一项目在不同评价期分别受到多种(个)惩戒措施、前期扣分未达到最高分值的,按最高分值与前期已扣分值的差额扣分。
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因不同项目在同一评价期内受到多种(个)惩戒措施的,或因限期整改不到位再次受到措施的,应当分别扣分、加总计算。
第十八条 业务创新指标最高得分为20分,以协会组织的专家评审结果为依据。具体评审办法由协会另行制定。
每家证券公司每年最多可申报2个创新事项。协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认定为重大创新事项的,每项加10分;认定为一般创新事项的,每项加5分;认定为非创新事项的,不加分。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纳入评价范围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协会要求及时提交评价材料,并确保评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未提交评价材料的证券公司直接评定为C类。
第二十条 协会经材料汇总整理、数据核对、得分计算、反馈、复议等程序,得出评价结果,并在协会网站公布。
第二十一条 评价期结束后、评价结果公布前,证券公司因从事财务顾问业务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的,本期评价结果直接评定为C类,下一评价期不再重复考虑。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在评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干扰评价工作等严重不当行为的,评价结果降低一档;协会将视情节轻重,对证券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采取纪律处分或自律管理措施,按照相关规定记入诚信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评价期内仍由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决定的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协会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计分。
证券行业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资产管理计划规范运作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行业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支民资管计划)运作,支持证券公司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切实履行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支民资管计划,是指证券公司及其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作为管理人,依法募集银行、保险和政府平台等资金,专项用于帮助具有发展前景、具备还款能力、确需流动性支持的民营企业所成立的系列资产管理计划。
第三条 证券公司及其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设立支民资管计划的运作应当遵循统一组织、自愿参与、分散决策的原则,通过签署《证券行业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系列资产管理计划发起人协议》(以下简称《发起人协议》)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备后参与设立。
相关参与主体应当遵循《发起人协议》中投资目标、产品费用等相关要求,切实履行管理人责任,健全项目评估、投资决策、运作管理和风险处置机制,确保支民资管计划运作规范有序。
第四条 支民资管计划应当立足服务实体经济,支持民营企业高质量平稳发展。计划管理人应当强化大局意识,积极服务“六稳”“六保”,履行助企纾困社会责任,为有条件、有需要的民营企业提供有力有效、专业化的资本中介服务。
第五条 支民资管计划应当使用“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管理人简称 x 号”作为产品名称,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投资策略及投资方向。资金运用应当以提供流动性支持的财务投资为主要方式,以保持企业控制权和治理结构相对稳定为主要目标,综合运用债转股、协议转让、股权重组、债务重组等市场化方式,并有明确清晰的退出方案。
支民资管计划原则上 80%以上资产应当投资于符合投资目标的支持企业发展的股权、债权资产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因处置风险等情形导致比例不达标的除外。
第六条 支民资管计划应当专款专用,资金的最终投向应当符合本指引规定,原则上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下列用途:
(一)投向非民营企业;
(二)投资于金融行业;
(三)开展新股申购等非纾困目的的证券投资交易等;
(四)投资于被列入国务院相关部委发布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目录,或者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的项目;
(五)融资主体或主要经营负责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因涉嫌证券违法违规行为被立案调查或初步调查、移交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
(六)投资于被暂停、终止上市或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申请或被申请破产清算、破产重整,或进入破产和解程序的企业;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管理人进行支民资管计划备案时,应当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与政策精神一致性评估报告》,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背景、尽职调查、投资管理、关联交易、与政策精神一致性评估结果等。
第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切实履行管理人职责,对支民资管计划实施集中统一管理,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以及与合规管理、风险控制挂钩的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明确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各层级的具体职责、程序及制衡机制。
第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持续管理制度,对已投标的进行持续跟踪管理,采取实地调研、现场访谈、电话访谈、邮件访谈、委托调研等多种形式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融资方进行回访,了解可能影响融资方偿还能力的有关因素,对其偿还能力进行评估跟踪,及时掌握风险变化情况,制定风险化解和缓释方案,统筹决策执行。
支民资管计划存续期内,发现项目标的或融资方出现重大风险变化或者涉嫌违法违规事项的,证券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抄报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第九条 融资方根据约定要求展期的,证券公司应当了解展期原因,审慎判断风险,合理确定是否予以展期。
第十条 支民资管计划所投标的涉及违约处置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相关协议的约定与融资方、委托人协商,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确定违约处置方案,避免引发次生风险。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审慎评估所投项目风险,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确认和计量支民资管计划净值。对涉及自有资金参与部分,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行风险穿透,合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依据《发起人协议》的约定,可以自主决定退出《发起人协议》。退出时,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规定终止各支民资管计划,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提交书面报告,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第十三条 支民资管计划除依法履行披露和报告义务外,每月应当按规定格式向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资管计划投资运行情况。
负责数据报送的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勤勉尽责、审慎履职。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参照指引要求,全面梳理处于存续状态的支民资管计划,对存在投资运作不规范的,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时间和责任人并积极推进,按照要求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备并定期报告处置进展。相关项目到期后不得展期。
证券公司新增支民资管计划应当按照本指引进行规范,不得发行违反本指引规定的资产管理产品。
第十五条 对支民资管计划投向不规范、存量问题项目未按期整改,产品备案文件存在虚假材料或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报送数据信息存在重大异常、重大遗漏、虚报等情况的,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可对相关机构及其责任人员采取自律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处理。
第十六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证券公司建立稳健薪酬制度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证券公司建立稳健的薪酬制度,健全薪酬激励约束机制,促进证券公司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更好承担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证券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及其证券子公司。
第二章 原则与目标
第三条 贯彻稳健经营理念。证券公司应当将薪酬管理与风险管理紧密结合,制定与风险水平、特征及持续期限相匹配的激励约束机制,保障全面风险管理的有效落实,实现稳健经营。
第四条 确保合规底线要求。证券公司应当通过完善公司治理、明确各方职责、强化监督机制,保障薪酬制度有效落实,确保薪酬约束机制与合规管理有效衔接,避免过度激励、短期激励引发合规风险。
第五条 促进形成正向激励。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职业操守、廉洁从业情况、合规风控效果、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客户服务水平、股东长期利益等情况,同时结合业务特点建立健全薪酬管理机制,提升公司服务实体经济与国家战略能力。
第六条 提升公司长期价值。证券公司应当将“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文化理念融入薪酬管理,建立着眼长期发展的人才培养机制和激励机制,依靠德才兼备的高质量人才为公司和社会创造价值,促进公司和行业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制定与实施
第七条 证券公司董事会负责依据上述原则建立健全公司薪酬制度,并负责督促制度的有效落实,承担薪酬管理的主体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对薪酬制度及薪酬事项的决策机制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证券公司董事会可通过薪酬委员会或经董事会授权的其他委员会(以下统称薪酬委员会),结合公司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及未来重大支出、风险防控、发展规划等因素,兼顾股东、管理层、员工、投资者及社会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对主要薪酬政策是否符合薪酬制度制定原则发表意见。薪酬委员会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予以纠正。
第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薪酬制度执行的监督机制,完善分级审批、交叉复核等内控机制。明确制度具体实施与监督的部门或机构,由相关部门或机构负责对公司薪酬结构、薪酬支付和薪酬考核等方面的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核查并定期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薪酬委员会、监督部门的履职保障机制,确保相关部门独立、客观、有效履行职责。
第四章 基本规范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在制定薪酬制度时,应当结合公司经营实际情况、合规风控效果、自身发展战略、股东长期利益等多种因素制定薪酬预算总额,综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市场水平确定薪酬标准,平衡不同职位、不同岗位人员的薪酬水平。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在制定薪酬制度时,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制定稳健薪酬方案,充分考虑市场周期波动影响和行业及公司业务发展趋势,适度平滑薪酬发放安排,同时做好薪酬激励的极值管控和节奏控制。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在制定薪酬制度时,应当综合考虑业务和岗位的风险属性和特征、社会责任及专业责任,完善绩效考核体系,将职业操守、廉洁从业情况、社会责任履行情况、服务客户水平等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并在考核中对重大合规风控事件实施一票否决,加强正向引导激励和反向惩戒约束作用。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在制定薪酬制度时,应当保障全面风险管理和合规管理的有效落实,不片面追求市场排名、规模类指标和短期业绩,制定防止因过度激励引发风险隐患或合规风险的具体规定,不得为员工提供对冲措施降低薪酬与风险的关联性。薪酬制度中应当明确不通过包干、人员挂靠等方式开展业务,不通过直接按比例分成等独立考核方式实施过度激励,不将从业人员的薪酬收入与其承做或承揽的项目收入直接挂钩。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在制定薪酬制度时,应当对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和核心业务人员建立薪酬递延支付机制,明确适用条件、支付标准、年限和比例等内容。薪酬支付计划应当确保公司资本充足和可持续经营,递延支付年限应当与相关业务的风险持续期限相匹配,递延支付速度应当不快于等分比例。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在制定薪酬制度时,应当建立严格的问责机制增强薪酬管理的约束力,包括但不限于奖金、津贴等薪酬止付、追索与扣回等内容,对违法违规或导致公司有过度风险敞口的高管和关键岗位等相关责任人员追究内部经济责任。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在制定薪酬制度时,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与公司长期利益相一致的企业年金、员工持股、股权激励等薪酬机制,支持鼓励公司员工建立个人养老金账户,推动稳健薪酬机制与养老金制度有机结合。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年报中披露公司薪酬管理的理念与导向、原则与目标,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披露薪酬有关信息,确保符合实际、标准一致。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将薪酬管理纳入公司声誉风险管理体系,加强薪酬相关声誉风险管理。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明确告知员工公司薪酬制度的主要原则、劳动纪律相关要求及薪酬保密有关规定等内容,引导员工树立正确的价值理念,知晓风险因素调整、不当行为等对薪酬的潜在影响。
第五章 自律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证券公司薪酬管理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十二条 协会可采取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等方式对证券公司的薪酬制度制定及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证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违反本指引或未有效落实公司薪酬制度的,协会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对其采取自律措施,并责成公司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发现证券公司在薪酬管理方面存在涉及公司治理、合规内控等方面缺陷的,协会将提请监管部门关注,涉嫌违法违规的,协会将相关线索移交监管部门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指引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报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报备管理工作,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报备,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自律组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报备实施自律管理。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报价)在协会指导和监督下承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报备系统的建设及维护,承办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报备及报备数据的统计分析、监测工作。
第四条 报备义务人应当指定专人以电子方式或者协会规定的其他方式报送报备材料。
本办法所称报备义务人,是指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自行销售的发行人等。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由两家以上承销机构联合主承销的,原则上由牵头主承销商承担报备工作,其他承销机构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设牵头主承销商的,由债券簿记管理人承担报备工作。
第五条 报备义务人应当承诺相关报备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协会根据统一、便捷、高效的原则实施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报备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报备
第七条 拟在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柜台转让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报备义务人应当在每次发行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报备登记表,同时报送以下材料:
(一)发行人内设有权机构关于本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事项的决议;
(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三)发行结果公告,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的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认购情况;
(四)承销总结报告;
(五)发行人在发行环节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认购其发行的公司债券行为的承诺;
(六)协会要求报备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承销总结报告》在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因内部签批程序等原因无法及时提交的,应不迟于材料补正期限届满前提交。
拟在证券公司柜台转让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八条 报备登记表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一)发行人相关信息;
(二)债券发行相关信息;
(三)中介机构相关信息;
(四)债券持有人相关信息;
(五)报备义务人关于报备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承销机构或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销售符合适当性要求的承诺;承销机构对项目承接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承诺。
第九条 报备义务人提交的报备材料,涉及发行人商业秘密或可能对募集资金使用产生重大影响的非公开信息,可对报备材料进行保密处理,并出具相关情况说明。
第十条 协会对报备材料进行齐备性复核,并在报备材料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报备确认。
报备材料不齐备的,协会在收到报备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报备义务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报备义务人应当在收到补正告知的5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完成补正。
第十一条 中证报价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在其网站公示经协会报备确认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名单。
中证报价应当建立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报备情况反馈机制,定期向报备义务人反馈迟报、错报、漏报统计情况,并报协会。
第三章 自律管理
第十二条 报备义务人应当建立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报备工作机制,健全发行报备、核实验证、材料补正等工作流程,配备报备专员,明确对报备工作负直接责任和负管理责任的人员,并向协会报备指定联系人员。指定联系人员调整的,应当于调整后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更新。
报备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报备材料,并对报备材料内容的合规性负责。
第十三条 协会与为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提供转让服务的场所建立报备与转让的沟通衔接机制,并组织建立与中国证监会、地方证监局及相关自律组织之间的电子化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四条 协会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报备开展自律检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一个自然月内提交报备延迟累计3次以上的,协会视情节轻重分别对报备义务人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关自律管理措施。
一个自然月内报备错误累计3次以上或者截至债券到期日或持有人会议确定的提前兑付日仍未报备的,协会视情节轻重分别对报备义务人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
同一期发行的债券出现多项报备信息不准确或提交、补正均发生迟报的,不重复统计错报或迟报次数。报备错误后进行补正的,不豁免报错责任。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由两家以上承销机构联合主承销发生迟报、错报情形的,承担报备工作的主承销商及相关责任人员负主要责任,对相关违规情形计1次;其他主承销商负次要责任,对相关违规情形计0.3次。
报备义务人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和协会相关自律规则行为的,协会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关自律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在协会报备,不代表协会合规性审查,不构成市场准入,也不豁免相关主体的违规责任。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在协会报备不代表协会对公司债券的风险或收益作判断或者保证,不能免除信息披露义务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公司债券相关信息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中证协发〔2015〕86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后发行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报备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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