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新规速递】【中证协】《证券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测试实施细则》
(2)【新规速递】【中证协】《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业务培训细则》
(3)【新规速递】【中证协】《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大纲》
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测试实施细则》《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业务培训细则》《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大纲》
为落实贯彻新《证券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中国证券业协会(下称协会)制定并于近日发布《证券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测试实施细则》(下称《测试细则》)《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业务培训细则》(下称《培训细则》)及《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大纲》(下称《培训大纲》)。
《测试细则》旨在规范证券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测试工作的组织、实施、命题、成绩管理、参与各方责任等。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调整为非准入类的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测试目的为综合考察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是否符合行业和对应岗位要求,测试成绩是证明其具备从事相应证券业务的专业能力参考。为合理利用考试资源,增强测试针对性,结合行业人员学历构成以及工作情况,《测试细则》在报名条件和成绩管理制度方面较此前准入类资格考试有所调整。为落实“稳就业”要求,方便行业从业人员入职换岗需要,将针对行业推出专场测试和更加灵活的预约测试。同时,结合实践细化了水平评价测试违规情形和违规责任。
《培训细则》对证券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工作进行了系统性规范。协会按照《证券法》要求组织证券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制定培训规则、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建立培训资源信息共享机制,开展工作交流,督促证券公司履行相关管理责任等;证券公司应建立培训制度,将培训纳入证券从业人员考核,记录和核查证券从业人员培训情况,实施证券从业人员业务培训等,确保其掌握与岗位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执业规范,持续具备与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素质。证券从业人员培训要注重党建引领、行业文化、职业道德方面的内容。根据从业人员执业情况、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情况、处罚处分措施情况、诚信情况、其他执业声誉情况及为行业发展、履行社会责任作出贡献情况等,对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实行差异化、动态管理。
《培训大纲》对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提出了指导性要求。主要内容包括“党建引领、行业文化、职业道德”“法律法规”“专业技能”等方面,并明确相应的参考内容范围和细目,旨在进一步加强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法规政策培训和专业能力培训,促进形成“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行业文化。
证券从业人员是实现证券行业职责,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财富管理的基础和保障,测试、培训是促进证券从业人员队伍提升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的重要手段,协会将结合两项规则的实施,进一步压实机构主体责任,不断促进行业诚信约束、声誉约束、自律约束、规则约束,引导行业从业人员尊崇信义、崇尚专业、忠实责任、珍惜声誉,推动行业守正创新、高质量发展。
来源:中证协网站www.sac.net.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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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证券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测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证协发〔2022〕184号
各有关主体:
为规范证券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测试的实施工作,评价证券行业专业人员的专业能力,更好地适应我国证券行业高质量发展新要求,根据《证券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参照国家相关考试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制定了《证券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测试实施细则》,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22年7月8日
附件下载:
1.证券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测试实施细则.doc
2.证券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测试实施细则起草说明.doc
来源:中证协网站www.sac.net.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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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业务培训细则》的通知
中证协发〔2022〕183号
各有关主体:
为贯彻落实《证券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等的要求,提高证券公司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合规意识和专业能力,规范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培训工作,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制定了《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业务培训细则》。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22年7月8日
附件下载:
1.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业务培训细则.doc
2.关于《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业务培训细则》的起草说明.doc
来源:中证协网站www.sac.net.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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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大纲(2022)》的通知
中证协发〔2022〕182号
各有关主体:
根据《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业务培训细则》有关要求,为促进从业人员强化道德品行和提升专业能力,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了《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大纲(2022)》,现予发布。《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4)》同时废止。
附件:《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大纲(2022)》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22年7月8日
附件下载:
1.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业务培训细则.doc
2.关于《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业务培训细则》的起草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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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测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测试的实施工作,评价证券行业专业人员的专业能力,更好地适应我国证券行业高质量发展新要求,根据《证券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参照国家相关考试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证券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测试(以下简称测试)包括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和高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
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分为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和专项业务水平评价测试(含证券投资顾问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证券分析师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保荐代表人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
高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分为一般高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和专项高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
第三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实施测试,负责制定测试规则、工作程序、实施标准,组织命题、考务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协会组织的测试工作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协会遵循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原则,成绩可作为证明测试人员具备从事相应证券业务专业能力的参考。
第二章 测试
第六条 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的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对应的基础科目为: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和金融市场基础知识;专项业务水平评价测试对应的专业科目为: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投资银行业务等。
高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的一般高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对应的科目为: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专项高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对应的专业科目为:合规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证券评级业务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等。
第七条 报名参加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报名截止日年满18周岁;
(二)取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文化程度,且具有三十六个月以上工作经历;或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等证券行业机构已开具录用通知的大学本(专)科应届毕业生等人员。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达到基本要求且在有效期内的,或符合《管理规则》第十条规定的相关人员,可报名参加专项业务水平评价测试。
按照《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十六条规定以及证券评级等相关监管规定参加测试的人员,或通过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达到基本要求且在有效期内的人员,可报名参加高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
第八条 报考人员所参加测试科目的试卷正确率达到60%以上,即为该科目达到基本要求。
第九条 测试科目的成绩自取得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有效;专项业务水平评价测试或高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成绩达到基本要求且在有效期内的,其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成绩在此期间持续有效。测试成绩超出有效期的,相应成绩失效。
已通过水平评价测试的证券行业专业人员,在证券行业从业或任职期间的所有测试成绩持续有效;测试达到基本要求后36个月内未进行执业登记或未任职,或从证券行业机构离职超过36个月的,所有测试成绩失效。
第十条 测试包括常规测试和预约测试。
常规测试是指考生在规定时间、指定考点和考场参加测试,测试全程接受工作人员监督和视频监控,常规测试包括统一测试、专场测试等组织形式。统一测试面向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报名条件的全部人员;专场测试面向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报名条件的证券行业机构人员,以及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特定人员等。
预约测试是指协会根据证券行业机构测试需求,在约定时间,约定考场进行测试。
第十一条 协会建立测试信息系统,记录参加测试人员信息、测试成绩等有关信息。
第三章 命题
第十二条 测试命题应当遵循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的原则,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切实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第十三条 协会制定命题专家管理制度,组建命题专家库,组织命题专家开展命题工作。命题专家由证券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高等院校和学术研究机构的有关专家组成。
第十四条 命题专家按照测试大纲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测试统编教材或者协会指定的参考书目开展命题。命题不得超过测试大纲规定的范围。试题应当题意明确、客观准确,不存在争议性或者认识不一致的内容。
第十五条 命题专家按照协会制定的命题程序和标准,编写、审核、修订试题,建立标准化题库。题库应当按照有关法规、知识变化等情况,定期进行检查、更新。
第十六条 协会确定各测试科目试卷的题型、题量和测试时长,并事先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协会根据测试大纲、难度系数、知识结构等要素,设定组卷规则,从题库中随机抽取试题,组成测试试卷。试卷应当经过审核、复核和难度评估。
第十八条 测试试卷组成的同时,应当生成试卷答案、评分标准。试卷答案、评分标准应当具有唯一性,生成后不得擅自修改。
第十九条 测试应当建立备选试卷机制,测试实施前,由测试系统随机抽取测试使用的试卷。
第二十条 命题可以采取集中或分散的工作形式,组卷应当采取集中会议的工作形式。
第二十一条 协会制定测试保密管理制度,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题库、试卷、答案和评分标准。命题专家和参加命题有关工作的其他人员,应当事先接受保密培训,签署保密承诺书,并严格遵守保密管理制度。
命题专家自参加命题工作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与水平评价测试有关的培训工作,不得参与编写、出版有关测试的辅导用书等可能妨碍其履行保密义务的活动。
第四章 考务
第二十二条 协会建立标准化、规范化的考务工作机制,保证常规测试和预约测试相关工作安全、有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协会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主要包括发布公告或通知、接受报名、设置考区和考点、安排考场、监考、阅卷、管理成绩、咨询等。
第二十四条 常规测试年度举办计划由协会确定并通过官方媒体发布。常规测试的具体实施时间、报名方式、测试地点等以考前协会发布的公告或通知为准;预约测试通知通过协会相关系统向证券行业机构发布。
第二十五条 报考人员参加常规测试的,应按照协会公告或通知中指定的报名平台进行报名。预约测试由申请测试的证券行业机构整理报考人员信息,通过指定平台进行报名,参考人员信息与申请人员信息必须一致方可参加测试。
第二十六条 报名参加测试的人员应按照协会报名公告或通知的要求填写信息,并对其提供的有关证件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伪造相关证明参加测试。
第二十七条 协会统筹安排测试的考区、考点、考场,审核确认监考人员信息,并由测试实施机构管理考场事务,维持考场秩序。
第二十八条 测试通过计算机作答,采取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十九条 考生在测试期间,应自觉遵守考场纪律。考生存在违反考场纪律的,监考人员应告知其可能承担的违规责任,违规考生应主动配合监考人员的检查,并在《考场纪律单》上签字确认有关违规事实。
考生拒绝签字的,由两名以上监考人员在《考场纪律单》上签字确认其有关违规事实及拒绝签字情况。
第三十条 阅卷采取计算机或人工评阅的方式进行,协会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成绩的客观、准确。
第三十一条 测试成绩由协会在测试结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公布,报考人员可以通过协会网站或指定的其他方式查询测试成绩。
第三十二条 考生对测试有异议的,应当在成绩公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出,否则将不予受理。协会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向考生提供相关科目的作答情况和复核结论,不接受考生针对同一事项重复提出的异议申请。
第三十三条 协会负责测试信息系统的日常维护,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系统数据安全,防止信息泄露。
第三十四条 协会可委托相关机构协助承担全部或部分考务工作,可委托考区所在地方证券业协会进行巡考监督,相关程序应按照国家规定和协会管理制度执行,签署协议应明确相关工作的标准和要求。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五条 为保证测试的公平、公正开展,参加测试的考生、命题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测试的相关规定,服从安排。
参与组织测试的证券行业机构,应认真履行相关要求,维护测试秩序。
第三十六条 协会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为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四类,并相应采取取消当场成绩、取消当次全部测试成绩、禁止一定期限内参加测试以及认定不适合从事相关业务等措施,上述违规信息将纳入证券行业执业声誉激励约束机制。
因一般违规、严重违规、特别严重违规被协会采取禁止一定期限内参加测试等措施的,禁考期间内参加测试的,成绩无效。
第三十七条 考生存在以下轻微违规情形之一,经劝告无效的,协会将采取取消当场成绩的措施:
(一)未按要求将与测试无关的物品存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测试,或者在测试过程中擅自离开座位的;
(三)被判定测试成绩异常,且未按要求重新参加测试的;
(四)将准考证、草稿纸带离考场的;
(五)应当给予相应处理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三十八条 考生存在以下一般违规情形之一的,协会将采取取消当场成绩、自违规行为确认之日起十二个月内禁止参加测试的措施:
(一)在测试过程中查阅有关纸质材料的;
(二)偷看、抄袭答案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的;
(三)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实施影响他人测试行为的;
(四)应当给予相应处理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三十九条 考生存在以下严重违规情形之一的,协会将采取取消当次全部测试成绩、自违规行为确认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禁止参加测试的措施;同时,协会将对上述考生中完成执业登记或正在进行执业登记申请的人员采取认定二十四个月不适合从事相关业务的纪律处分:
(一)在测试中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查阅相关内容的;
(二)伪造相关证件、档案、证明等其他材料取得测试成绩的;
(三)故意损毁、破坏测试设备的;
(四)考生在测试过程中由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的;
(五)应当给予相应处理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四十条 考生存在以下特别严重违规情形之一的,协会将采取取消当次全部测试成绩、自违规行为确认之日起六十个月内禁止参加测试的措施;同时,协会将对上述考生中完成执业登记或正在进行执业登记申请的人员采取认定三十六个月不适合从事相关业务的纪律处分:
(一)组织作弊,或者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行为提供便利的;
(二)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测试或者冒名代替他人参加测试的;
(三)抄写或使用摄录设备获取测试内容的;
(四)在测试过程中使用器材接收、发送有关信息的;
(五)威胁、侮辱、诽谤、殴打或报复工作人员,造成工作人员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
(六)应当给予相应处理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四十一条 测试当场发现违规行为的,考生如对测试现场违规处理有异议,须在测试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辩意见。
测试之后发现违规行为的,协会应向其发送通知,告知其违规事实和初步处理意见,考生对违规认定及初步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通知后七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辩意见。
第四十二条 申辩期满后,协会考试组织部门根据相关证据及考生的申辩意见对违规事实进行认定,对存在违规行为的考生,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一)对需要采取取消成绩、禁止一定期限内参加测试的措施的,由协会考试组织部门负责处理,并在协会官网发布违规处理结果公告;
(二)已登记的证券从业人员发生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情形之一,需要对其采取相应纪律处分的,由考试组织部门负责调查,自违规行为发现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形成调查报告后移交协会审理部门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项所涉案件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可以由初审人员独任审理,并且不适用事先告知程序和听证程序。当事人对相关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按照《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复核。
第四十四条 参与组织测试的证券行业机构,工作出现重大失误,造成考点出现大面积混乱或作弊现象严重,严重影响测试的,协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机构采取自律措施。
第四十五条 命题专家有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协会予以解聘,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四十六条 协会工作人员及其他考务人员在测试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协会视情节轻重按照内部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七条 测试工作中发生泄密事故的,由协会组织查处,对涉嫌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由协会移交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查处。
第四十八条 违规人员有积极主动配合调查,为查处其他违规行为提供真实准确线索等情形的,可以酌情从轻、减轻处理。
根据本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被采取纪律处分措施的证券从业人员,具有《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规定的从轻、减轻情形的,协会可从轻、减轻处理;存在以下情形的,协会可对其减轻六个月或者十二个月的纪律处分:
(一)所在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等机构已经采取降薪、降职、扣除奖金等内部问责措施的,协会原则上可对其减轻六个月的纪律处分;
(二)所在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等机构采取解除劳动合同、开除等内部问责措施的,协会原则上可对其减轻十二个月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九条 相关人员因测试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证券行业专业人员,包括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证券公司另类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投资咨询、财务顾问等证券服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从业人员,证券评级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等规定需要参加测试的其他专业人员;
(二)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文化程度,包括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和中级技工学校;
(三)违规行为确认之日,测试当场发现违规行为的,为签署《考场纪律单》签字确认之日;测试之后发现违规行为的,为协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确认违规行为之日;
(四)当次全部测试,是指一个测试公告或通知中所有场次的测试;
(五)以上、超过,以上包括本数,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五十一条 测试的报名费收取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考试费用管理的规定制定,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备后实施,测试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协会应制定经费管理规定,规范测试经费的使用,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五十二条 协会不举办、也不指定其他机构举办测试应试培训,任何机构不得以协会名义举办应试培训,否则协会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协会制定的测试方案、测试大纲、科目和财政预决算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实施。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发布前,参加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一般从业资格考试和专项业务类资格考试相关科目考试的人员,其成绩长期有效,不适用本细则第九条成绩时效的规定。
参加管理类资格考试相关科目并取得成绩的人员,考试成绩自取得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有效。
2015年改革前相关科目成绩的衔接安排,按照《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测试制度改革科目成绩衔接安排》认定。
本细则施行前发生的违规行为,在本细则施行后尚未作出处理决定的,按照本细则处理;但按原规定不属于违规行为或者处罚较轻的,按原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由协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办法(试行)》《关于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测试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测试制度改革常见问题解答》《关于明确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其他)资格考试合格条件等事项的通知》《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考场须知》同时废止。
附表:
1.证券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测试分类情况表
2.原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科目衔接安排
附表1
证券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测试分类情况表
测试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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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试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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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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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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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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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另类子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证券财务顾问公司等机构拟任董事长、从事业务管理工作的其他董事和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 |
专项业务水平评价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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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另类子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证券财务顾问公司等机构从业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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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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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高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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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公司拟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
专项高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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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公司、资信评级公司等机构相关拟任高级管理人员; |
附表2
原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科目衔接安排
原考试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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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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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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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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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从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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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1: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科目2:金融市场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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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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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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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1: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科目2:金融市场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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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业务类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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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3:证券投资顾问业务
科目4: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
科目5:投资银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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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业务水平评价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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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3: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证券投资顾问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
科目4: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证券分析师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
科目5: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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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类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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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6: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
科目7:证券公司合规管理人员胜任能力测试
科目8:证券评级业务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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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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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高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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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6: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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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高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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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7:合规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
科目8:证券评级业务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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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当于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成绩达到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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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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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2015年改革前的《证券市场基础知识》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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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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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2015年改革前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科目,并通过改革后的《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或《金融市场基础知识》任选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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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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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2015年改革前的《证券交易》科目,并通过改革后的《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或《金融市场基础知识》任选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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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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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2015年改革前的《证券投资分析》科目,并通过改革后的《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或《金融市场基础知识》任选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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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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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2015年改革前的《证券投资基金》科目,并通过改革后的《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或《金融市场基础知识》任选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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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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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2008年12月-2009年11月期间的《证券市场基础》和《证券经纪业务营销》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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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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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2008年12月-2009年11月期间的《证券经纪业务营销》科目,并通过改革后的《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或《金融市场基础知识》任选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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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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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2008年12月-2009年11月期间的《证券市场基础》,并通过改革后的《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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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当于证券投资顾问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成绩达到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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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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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2015年改革前的《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和《证券投资分析》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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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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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2015年改革前的《证券市场基础知识》科目,并通过改革后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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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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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2015年改革前的《证券投资分析》科目,并通过改革后的《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和《金融市场基础知识》两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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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当于证券分析师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成绩达到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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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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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2015年改革前的《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和《证券投资分析》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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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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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2015年改革前的《证券市场基础知识》科目,并通过改革后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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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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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2015年改革前的《证券投资分析》科目,并通过改革后的《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和《金融市场基础知识》两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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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当于保荐代表人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成绩达到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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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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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2015年改革前的保荐代表人考试两科《证券知识综合考试》《投资银行业务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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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测试实施细则》起草说明
为落实《证券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国家相关考试规定,规范开展证券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工作,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研究起草了《证券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测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测试细则》)。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实施20余年,为证券行业遴选从业人员把住了“入门关”,约有100余万人进入证券行业从事证券业务。同时也有大批公众通过参加考试,学习掌握了证券法律和基础知识。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为培育资本市场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变化,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新《证券法》的颁布实施,证券行业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证券从业人员管理方式已改变,通过考试不再是从事证券业务所需的必须条件,以资格管理为基础的考试管理制度已明显滞后于形势变化,亟需进行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主要内容
《测试细则》旨在规范证券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测试工作的组织、实施、命题、成绩管理、参与各方责任等。共六章五十五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变更考试名称,确定测试分类
将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调整为非准入类的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相应的考试名称变更为证券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测试,明确测试分为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和高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两类。其中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包括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和专项业务水平评价测试;高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分为一般高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和专项高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
(二)明确测试目的
新《证券法》规定了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业务的人员应当品行良好,具备从事证券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相应的《测试细则》将测试目的调整为以考核从业人员的相关基础知识为主,转向综合考察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是否符合行业和对应岗位要求,规定了测试成绩是证明其具备从事相应证券业务的专业能力参考,同时规定了测试科目试卷正确率达到60%以上即为该科目达到基本要求。
(三)调整考试组织模式
近几年,受新冠疫情等影响,考试组织举步维艰。疫情常态化下,为保证考试的正常组织实施,方便行业从业人员入职换岗需要,协会在原社会统考的基础上,针对行业从业人员推出专场测试和更加灵活的预约测试,并规定了测试的组织实施要求。
(四)调整报名条件和成绩管理模式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业务(产品)创新丰富,从业人员需要及时了解掌握新规则、新业务、新产品,才能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财富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同时为引导公众理性“考证”,综合过往参考人员从业情况和证券行业对人才的实际需求,借鉴其他水平评价类测试,调整了报名条件和成绩管理制度,设置成绩有效期。同时,为做好新老制度的衔接管理,给与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规定,即原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一般从业资格考试和专项业务类资格考试相关科目考试成绩长期有效;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相关科目考试成绩有效期为36个月。
(五)细化违规责任,严肃测试纪律
根据近年来发现的考试违规情形及新特点,分类细化违规责任,力求处理更加准确、合理。明确测试违规情形从原来的17种增加至20种,并根据违规行为严重程度,将处理类别调整为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四类。对特别严重的违规情形,给予取消当次全部成绩且禁考60个月。
三、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测试细则》征求意见期间,协会共收到监管部门及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评级机构、以及社会个人书面意见建议约900余份,其中行业机构反馈79份,社会个人反馈877份,反馈较为集中的内容包括成绩时效445 份、报名条件209份、制度衔接53份,达到基本要求10份,其他意见160余份。结合测试实践,经认真研究,协会采纳和部分采纳了748份反馈的合理意见,占比为78.24%,涉及细则29条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占细则总条数的52.73%,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考试报名条件进一步明确
针对行业和社会人员提出的大学本科和大学专科应届毕业生能否参加考试,给予明确反馈。协会将《测试细则》第七条,报名条件中明确了大学本(专)科应届毕业生可以通过已开具录用通知的行业机构报名参加测试;此外,增加了“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文化程度”的相关内容解释,以及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条件和证券服务机构高级管理人报考条件。
(二)成绩有效期进一步放宽
针对反馈意见比较集中的测试科目成绩实效的内容,协会在参考其他行业考试有效期的基础上,结合证券行业从业的要求和特点,对测试科目有效期进行调整。通过测试的科目有效期从12个月延长为36个月,在此基础上,对维持成绩有效性,进行注销登记或从证券行业机构离职连续时间从12个月延长为36个月。同时删除了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证券市场基础法律法规和金融市场基础知识两项基础科目达到基本要求的时间为12个月的要求。
(三)进一步明确测试的组织形式和组织责任
根据反馈意见,对测试的组织形式进行分类,包括常规和预约两种测试形式,明确了两类测试的具体要求、组织方式、报考人员范围等;同时根据两类测试形式的特点,对第四章考务的相关内容进行了针对性调整。此外,进一步压实证券行业机构组织测试的相关责任,增加了组织注意事项和出现问题的处理等内容。
(四)衔接适用中测试科目有效期进一步放宽
针对《测试细则(征求意见稿)》中衔接适用条款规定较严的反馈,协会对《测试细则》发布前通过相关科目的有效期在征求意见稿60个月的基础上进行放宽,标准与原制度规定时间要求一致。
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业务培训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合规意识和专业能力,规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培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证券公司董事长、从事业务管理工作的其他董事和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以下统称从业人员)参加持续业务培训,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从业人员培训应当以弘扬和培育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行业文化为宗旨,以强化道德品行和提升专业能力为核心,注重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从业人员培训内容应当包括法律法规、宏观政策、职业道德及与所从事证券业务相关的理论、专业技能等。
第二章 培训组织
第五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组织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督促证券公司履行相关管理责任。协会组织业务培训的具体职责包括:
(一)制定培训规则;
(二)制定培训大纲和教材;
(三)组织和实施业务培训;
(四)建立培训资源信息共享机制,开展工作交流;
(五)管理培训信息;
(六)宣传、检查和监督培训情况;
(七)建立培训师资库;
(八)其他与培训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要求其从业人员参加业务培训,确保其掌握与岗位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执业规范,持续具备与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素质。证券公司管理从业人员业务培训的具体职责包括:
(一)建立培训制度,将培训纳入从业人员考核;
(二)按照协会制定的培训大纲组织实施培训;
(三)记录和核查从业人员业务培训情况;
(四)向协会报送从业人员培训信息;
(五)向协会推荐优秀培训师资;
(六)配合协会对行业培训情况的检查、监督;
(七)协会认为需要开展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培训要求
第七条 从业人员可以参加证券监管部门、协会及其他证券行业自律组织、证券公司、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大专院校以及其他合格教育培训机构等组织的业务培训。
第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要求其从业人员在每个培训周期内完成一定时间的业务培训,建议不少于15学时。培训内容应当符合协会制定的培训大纲要求。
第九条 从业人员自首次执业登记日的下一年起,每个自然年为一个培训周期。
第十条 培训学时根据相关人员执业情况、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情况、处罚处分措施情况、诚信情况、其他执业声誉情况及为行业发展、履行社会责任作出贡献情况等实行差异化管理。存在以下情况的,可相应减少或增加学时要求:
(一)在证券公司持续从事证券业务10年以上,且不存在效力期限内违法失信信息或者其他负面执业声誉信息,无须证券公司验证其专业能力水平的,在培训周期内减少5学时培训。
(二)存在效力期限内违法失信信息或其他负面执业声誉信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以及被行业自律组织实施纪律处分、自律管理措施的除外),或者需要证券公司验证其专业能力水平的,在培训周期内增加5学时培训。
(三)存在效力期限内被行业自律组织实施自律管理措施等违法失信信息的,在培训周期内增加30学时培训。
(四)存在效力期限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行业自律组织实施纪律处分等违法失信信息的,在培训周期内增加45学时培训。
前款规定的“存在效力期限内”违法失信信息或者其他负面执业声誉信息,是指相关信息效力期限覆盖完整培训周期年度。同一培训周期内存在多个效力期限内违法失信信息或者其他负面执业声誉信息的,不累计计算,以最高者认定相关学时要求。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存在下述情形的,可以抵免从业人员所在培训周期内的培训学时:
(一)获得学位或职业资格。接受与证券业务相关的会计、法律、金融等专业教育获得学位的,取得注册会计师、法律职业资格、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CIIA)或特许金融分析师(CFA)职业资格的,当年每项可以抵免5学时,总计抵免不超过10学时;
(二)为行业发展、文化建设、履行社会责任等作出突出贡献。参加协会组织的相关课题研究、报告撰写、教材编写、命题审卷、培训课程研发等项目,或者其他为行业发展、文化建设、履行社会责任等作出突出贡献的,当年可以抵免5学时,不累计计算。协会其他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业人员参加协会组织的相关活动需要抵免学时的,由协会负责记录并抵免相应学时,其他抵免学时情形由从业人员所在证券公司通过协会从业人员管理平台报送相关信息及证明材料,抵免相应学时。
第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每学时为45分钟。
第十三条 在一个培训周期内,证券公司应当要求其从业人员在党建引领、行业文化、职业道德方面的学时比重不低于其应完成培训学时的30%。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协会报送其从业人员培训信息。
从业人员参加协会组织的培训,培训信息免于报送,由协会记录。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培训信息的报送。报送的培训信息应当真实、准确。报送培训信息的内容应当包括培训班名称、时间、学时、主办单位、学员、师资等基本信息,以及符合协会培训大纲要求的相关培训资料和学习记录证明等。培训信息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规定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要求及时补正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负责培训信息报送的人员应当在培训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登录协会从业人员管理平台填报相关信息。每年12月31日前应当完成本年度信息复核工作。
第五章 培训管理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督促其从业人员按照要求及时完成业务培训。对于未按要求及时完成业务培训的从业人员,证券公司应当依据内部相关制度对其做出处分。证券公司依据内部相关制度对从业人员因未完成培训做出处分的,应当按照协会相关规定纳入证券行业执业声誉约束机制。
第十八条 协会对证券公司执行本细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也可以根据投诉、举报等对证券公司涉嫌违反本细则情况进行调查。证券公司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和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拒绝、拖延提供,或者隐匿、毁损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未按本细则要求履行从业人员业务培训管理职责的,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证券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证券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从业人员委托他人代为参加培训等弄虚作假行为;协会发现相应弄虚作假行为的,有权认定该虚假培训学时无效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应责任主体采取自律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业务规范明确比照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的人员,适用本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协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证券业从业人员培训纲要(试行)》、《关于加强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中证协发〔2018〕175号)同时废止。
关于《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业务培训细则》的起草说明
为提高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以下统称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合规意识和专业能力,促进证券公司合规、稳健经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配套起草了《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业务培训细则》(以下简称《培训细则》)。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随着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新《证券法》颁布实施,从业人员自律管理相关规定的变化,现行从业人员的培训相关规则难以适应行业发展以及协会从业人员自律管理的需要,有必要结合当前实际,从培训原则、培训内容、培训组织、差异化管理、培训要求、信息管理、培训管理等方面予以调整完善,制定一套全面、完整的从业人员业务培训规则,以提升协会对从业人员自律管理的规范性,助力证券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
《培训细则》共六章、二十一条,包括总则、培训组织、培训要求、信息管理、培训管理、附则,对从业人员业务培训进行了系统性规范。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协会和证券公司的培训职责
《培训细则》明确了协会的培训职责。协会负责组织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并督促证券公司履行相关管理责任。同时,《培训细则》明确了证券公司的培训职责。证券公司应当要求其从业人员参加业务培训,确保其掌握与岗位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执业规范,持续具备与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素质。
(二)强化立德树人的培训目标
《培训细则》明确了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实行差异化管理。证券公司应当要求其从业人员在每个培训周期内完成一定时间的业务培训,建议不少于15学时。根据相关人员执业情况、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情况、处罚处分措施情况、诚信情况、其他执业声誉情况及为行业发展、履行社会责任作出贡献情况等实行差异化管理。同时,证券公司应当要求其从业人员在党建引领、行业文化、职业道德方面的学时比重不低于其应完成培训学时的30%。
(三)规范培训信息管理
《培训细则》明确了证券公司为培训信息报送主体。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协会报送其从业人员培训信息。培训信息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规定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要求及时补正相关信息。
(四)优化培训管理
《培训细则》明确了证券公司应当督促其从业人员按照要求及时完成业务培训。对于未按要求及时完成业务培训的从业人员,证券公司应当依据内部相关制度对其做出处分。证券公司依据内部相关制度对从业人员因未完成培训做出处分的,应当按照协会相关规定纳入证券行业执业声誉约束机制。同时,《培训细则》明确了证券公司未按本细则要求履行从业人员业务培训管理职责的,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证券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大纲(2022)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22年7月
一、使用说明
根据《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业务培训细则》(以下简称《培训细则》)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制定并发布培训大纲,对培训内容提出指导性要求。协会根据近年资本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变化和新产品、新业务发展等情况,结合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等要求,在总结、完善以往培训大纲的基础上,制定了《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大纲(2022)》(以下简称《大纲》)。《大纲》内容包括法律法规、宏观政策、职业道德及与所从事证券业务相关的理论、专业技能等,从业人员可以根据《培训细则》要求选择培训内容。建议法律法规培训引用权威、专业的解读内容,相关法律法规如有修订,以修订版为准。
根据《培训细则》规定,培训学时根据相关人员执业情况、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情况、处罚处分措施情况、诚信情况、其他执业声誉情况及为行业发展、履行社会责任作出贡献情况等实行差异化管理。协会根据《大纲》组织的培训课程,供从业人员选择学习。从业人员所在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大纲》内容,结合业务发展和人才培养实际需求,组织本公司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二、培训内容提纲(略)
三、党建引领、行业文化、职业道德参考内容
(一)加强党的建设
1.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
(1)加强党的建设、提高党建质量的重要意义
(2)新时代党的建设的目标、总要求
(3)党的建设必须坚持的基本要求
2.以党建引领高质量发展的意义与实践
(1)加强金融企业党的建设的重要意义
(2)相关行业、机构在以党建引领高质量发展方面的典型经验
(二)证券行业文化建设
1.行业文化建设的意义和内容
(1)“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证券行业文化核心价值观
(2)《证券行业文化建设十要素》的总体要求、文化建设三个层次十个方面的关键要素
2.中国特色证券行业文化建设
(1)中国特色行业文化建设理论与实践
(2)行业特色文化建设实践案例
(3)证券行业廉洁文化建设情况
3.证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
(1)《证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准则》《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等内容
(2)证券市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业务规范等对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方面的具体要求
(3)我国证券行业职业道德建设的现状、问题和对策
(三)执业行为基本准则
1.守法合规
(1)证券公司守法合规的基本理念和要求
(2)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中的守法合规的具体要求
(3)证券市场主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体系
2.诚实信用
(1)《民法典》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
(2)诚实信用作为市场经济活动基本道德准则的意义
(3)维护客户和其他相关方合法权益的方法
3.勤勉尽责
(1)按照法律法规和业务规范尽职履行资本中介机构义务的基本要求
(2)对所依据或提供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具体要求
(3)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相关业务活动中未勤勉尽责的法律责任
4.专业胜任
(1)相关岗位所需的基本要求和执业条件
(2)相关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
(3)从业人员持续参加学习和培训的相关要求
5.稳健经营
(1)内部控制的原则和方法
(2)防范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的方法和案例
(3)提高合规操作意识,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的意义和价值
(四)对待客户
1.充分揭示风险
(1)提供产品和服务时应当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向客户充分揭示风险的要求
(2)未充分揭示风险的法律责任
2.提供适合服务
(1)投资者分类标准和管理要求
(2)销售产品、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客户相关信息,向客户销售、提供相匹配的产品
(3)产品、服务分级的基本要求和具体方法
3.客户利益优先
(1)开展业务与维护客户利益之间的关系
(2)有效避免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措施
(3)发生利益冲突时,客户利益、个人利益、机构利益的选择
4.公平对待客户
(1)公平对待所有客户的含义和要求
(2)区别对待客户的影响和后果
5.保护客户信息
(1)执业期间和离职后对保护客户信息安全义务的要求
(2)客户信息查询权限控制的管理
(3)客户信息获取和查询的流程
(五)对待所服务机构
1.忠于职守
(1)爱岗敬业的具体表现
(2)树立职业理想的价值和意义
(3)强化职业责任的具体措施
2.廉洁从业
(1)具体、有效的事前风险防范体系、事中管控措施和事后追责机制对廉洁从业的重要作用
(2)主要业务条线禁止性规定
(3)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进行监督管理、自律管理的要求和措施
3.公平竞争
(1)在综合评估项目执行成本基础上合理确定报价的要求
(2)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后果
4.保密义务
(1)负有保密义务的情形和内容
(2)面对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的检查、调查时应负有的义务
5.奉献和团队精神
(1)提升社会责任意识的重要性
(2)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开展公益活动的典型经验
(3)协同合作,充分发挥团队向心力和凝聚力的重要价值
四、法律法规参考内容
(更新时间截至2022年7月7日,相关法律法规如有修订,以修订版为准。)
(一)主要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通过,2018年10月26日最新修订并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998年12月29日通过,2019年12月28日最新修订,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年10月28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最新修订并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
(2022年4月20日通过,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1997年2月23日通过,2006年8月27日最新修订,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2006年10月31日通过,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修正案关于证券犯罪的规定
(1979年7月1日通过,2020年12月26日最新修订,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的规定
(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9.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2001年4月28日通过,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10.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2008年4月23日公布,2014年7月29日最新修订并施行)
11.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2008年4月23日公布,2016年2月6日最新修订并施行)
12.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1993年8月2日公布,2011年1月8日最新修订并施行)
13.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证委发〔1997〕96号,1997年12月25日公布,1998年4月1日起施行)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20〕5号,2020年7月30日公布,2020年7月31日起施行)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法释〔2022〕2号,2022年1月21日公布,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
(二)管理类规则
1.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
(1)证券公司治理准则
(证监会公告〔2020〕20号,2020年3月20日公布并施行)
(2)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2003年12月15日公布并施行)
(3)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
(证监会公告〔2018〕6号,2018年3月23日公布,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4)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
(证监会公告〔2011〕32号,2011年10月26日公布并施行)
(5)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证监基金字〔2007〕277号,2007年10月12日公布,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6)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
(证监会公告〔2020〕62号,2020年9月17日公布并施行)
(7)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
(证监会公告〔2013〕41号,2013年11月20日公布,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8)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
(证监会公告〔2020〕28号,2020年5月26日公布并施行)
(9)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第10号,2021年7月20日公布,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10)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
(证监会令第183号,2021年3月18日公布,2021年4月18日起施行)
(11)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66号,2020年3月20日公布并施行)
(12)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
(证监会公告〔2020〕66号,2020年10月30日公布并施行)
(13)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
(证监会公告〔2012〕27号,2012年10月11日公布并施行)
(14)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投资交易业务内控指引
(中证协发〔2018〕319号,2018年12月25日公布并施行)
2.合规管理与反洗钱
(1)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66号,2020年3月20日公布并施行)
(2)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实施指引
(中证协发〔2017〕208号,2017年9月8日公布,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3)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指引
(中证协发〔2021〕126号,2021年5月28日公布并施行)
(4)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
(中证协发〔2019〕274号,2019年11月8日公布并施行)
(5)关于证券公司做好利益冲突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证协发〔2015〕52号,2015年3月11日公布并施行)
(6)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2006年11月14日公布,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7)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3号,2021年4月15日公布,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8)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8〕第2号,2018年7月26日公布并施行)
(9)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2〕第1号,2022年1月19日公布,暂缓施行)
(10)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1号,2014年1月10日公布并施行)
(11)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
(证监会令第68号,2010年9月1日公布,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12)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
(银发〔2013〕2号,2013年1月5日公布并施行)
(13)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
(银反洗发〔2018〕19号,2018年9月29日公布,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14)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
(中证协发〔2014〕72号,2014年4月28日公布并施行)
3.全面风险管理
(1)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66号,2020年3月20日公布并施行)
(2)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规定
(证监会公告〔2020〕10号,2020年1月23日公布,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3)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
(证监会公告〔2020〕42号,2020年7月10日公布并施行)
(4)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
(中证协发〔2016〕251号,2016年12月30日公布并施行)
(5)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
(中证协发〔2016〕251号,2016年12月30日公布并施行)
(6)证券公司压力测试指引
(中证协发〔2016〕251号,2016年12月30日公布并施行)
(7)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动态监控系统指引
(中证协发〔2016〕251号,2016年12月30日公布并施行)
(8)证券公司信用风险管理指引
(中证协发〔2019〕188号,2019年7月15日公布并施行)
(9)证券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
(中证协发〔2021〕227号,2021年10月15日公布并施行)
4.投资者保护与适当性管理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3〕110号,2013年12月25日公布并施行)
(2)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77号,2020年10月30日公布并施行)
(3)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
(中证协发〔2017〕153号,2017年6月28日公布,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4)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上证发〔2017〕35号,2017年6月28日公布,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5)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
(深证上〔2020〕343号,2020年4月27日公布,2020年4月28日起施行)
(6)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上证发〔2022〕60号,2022年4月22日公布,2022年5月23日起施行)
(7)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深证上〔2022〕393号,2022年4月22日公布,2022年5月23日起施行)
(8)北京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试行)
(北证公告〔2021〕3号,2021年9月17日公布,2021年11月15起施行)
(9)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股转系统公告〔2021〕937号,2021年9月17日公布并施行)
(10)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
(中证协发〔2016〕156号,2016年8月11日公布并施行)
(11)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
(中证协发〔2019〕120号,2019年5月15日公布并施行)
(12)证券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规范
(中证协发〔2021〕115号,2021年5月15日公布并施行)
5.信息技术管理
(1)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79号,2021年1月15日公布并施行)
(2)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82号,2012年9月24日公布,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3)证券期货业网络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
(证监会公告〔2021〕12号,2021年6月4日公布并施行)
(4)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托管基本要求
(证监会公告〔2016〕2号,2016年1月13日公布并施行)
(5)银行、证券跨行业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引
(银监发〔2008〕50号,2008年7月9日公布并施行)
(6)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信息技术治理工作指引(试行)
(中证协发〔2008〕113号,2008年9月3日公布并施行)
(7)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信息技术指引
(中证协发〔2012〕228号,2012年12月3日公布并施行)
(8)证券公司网上证券信息系统技术指引
(中证协发〔2015〕8号,2015年3月13日公布并施行)
(9)证券公司参与支付业务信息系统技术指引
(中证协发〔2015〕9号,2015年3月13日公布并施行)
(10)证券公司外部接入信息系统评估认证规范
(中证协发〔2015〕124号,2015年6月12日公布并施行)
6.从业人员管理
(1)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95号,2022年2月18日公布,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2)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66号,2020年3月20日公布并施行)
(3)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证监会令第185号,2021年6月15日公布,2021年7月19日起施行)
(4)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
(证监会令第145号,2018年6月27日公布并施行)
(5)关于加强注册制下中介机构廉洁从业监管的意见
(证监会公告〔2022〕37号,2022年5月31日公布并施行)
(6)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8〕22号,2018年6月27日公布并施行)
(7)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证监会公告〔2020〕20号,2020年3月20日公布并施行)
(8)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
(中证协发〔2022〕116号,2022年5月10日公布并施行)
(9)证券行业诚信准则
(中证协发〔2022〕136号,2022年5月20日公布并施行)
(10)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办法
(中证协发〔2022〕137号,2022年5月20日公布,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11)证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准则
(中证协发〔2020〕132号,2020年8月6日公布并施行)
(12)证券公司建立稳健薪酬制度指引
(中证协发〔2022〕123号,2022年5月13日公布并施行)
(13)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
(中证协发〔2020〕32号,2020年3月12日公布并施行)
(14)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
(中证协发〔2022〕117号,2022年5月10日公布并施行)
(15)证券业财务与会计人员执业行为规范
(中证协发〔2022〕117号,2022年5月10日公布并施行)
(16)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
(中证协发〔2020〕76号,2020年5月21日公布,2020年6月21日起施行)
(17)证券分析师参加外部评选规范
(中证协发〔2022〕117号,2022年5月10日公布并施行)
(18)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
(中证协发〔2020〕116号,2020年7月15日公布并施行)
(三)业务类规则
1.证券经纪
(1)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
(证监会公告〔2010〕11号,2010年4月1日公布,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2)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97号,2022年5月20日公布,2022年6月20日起施行)
(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75号,2020年8月28日公布,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4)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证监会公告〔2020〕58号,2020年8月28日公布,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5)证券公司客户资料管理规范
(证监会公告〔2014〕56号,2014年12月26日公布并施行)
(6)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
(证监会公告〔2020〕20号,2020年3月20日公布并施行)
(7)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
(证监发〔2007〕56号,2007年4月20日公布并施行)
(8)证券公司开立客户账户规范
(中证协发〔2022〕117号,2022年5月10日公布并施行)
(9)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指引
(中证协发〔2014〕27号,2014年1月13日公布并施行)
(10)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指引
(中证协发〔2014〕27号,2014年1月13日公布并施行)
(1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8月25日公布,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1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非现场开户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10月30日公布并施行)
(13)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证发〔2020〕17号,2020年3月13日公布并施行)
(14)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深证上〔2021〕337号,2021年3月31日公布,2021年4月6日起施行)
(15)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
(北证公告〔2021〕15号,2021年11月2日公布,2021年11月15起施行)
(16)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
(上证发〔2022〕24号,2022年1月27日公布,2022年5月16日起施行)
(17)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
(深证上〔2022〕385号,2022年1月27日公布,2022年5月16日起施行)
(18)关于退市公司进入退市板块挂牌转让的实施办法
(股转系统公告〔2022〕166号,2022年4月29日公布并施行)
2.证券投资咨询
(1)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
(证监会公告〔2020〕66号,2020年10月30日公布并施行)
(2)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
(证监会公告〔2020〕20号,2020年3月20日公布并施行)
(3)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
(证监会公告〔2020〕66号,2020年10月30日公布并施行)
(4)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使用香港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暂行规定
(证监会公告〔2020〕20号,2020年3月20日公布并施行)
(5)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执业规范(试行)
(中证协发〔2022〕117号,2022年5月10日公布并施行)
(6)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
(中证协发〔2020〕76号,2020年5月21日公布,2020年6月21日起施行)
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1)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66号,2020年3月20日公布并施行)
(2)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66号,2020年3月20日公布并施行)
(3)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54号,2008年6月3日公布,2008年8月4日起施行)
(4)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66号,2020年3月20日公布并施行)
(5)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66号,2020年3月20日公布并施行)
(6)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证监会公告〔2016〕17号,2016年9月9日公布并施行)
(7)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
(证监会公告〔2022〕23号,2022年1月5日公布并施行)
(8)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机构类第2号
(证监会,2020年10月23日公布并施行)
(9)证券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
(中证协发〔2022〕125号,2022年5月13日公布并施行)
4.证券承销与保荐
股权类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96号,2022年4月8日公布并施行)
(2)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证监会令第174号,2020年7月10日公布并施行)
(3)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证监会令第167号,2020年6月12日公布并施行)
(4)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证监会令第187号,2021年10月30日公布,2021年11月15起施行)
(5)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63号,2020年2月14日公布并施行)
(6)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证监会令第171号,2020年7月3日公布并施行)
(7)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证监会令第168号,2020年6月12日公布并施行)
(8)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证监会令第188号,2021年10月30日公布,2021年11月15起施行)
(9)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证监会令第154号,2019年3月1日公布并施行)
(10)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证监会令第169号,2020年6月12日公布并施行)
(11)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证监会令第189号,2021年10月30日公布,2021年11月15起施行)
(12)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84号,2021年6月11日公布并施行)
(13)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证监会令第143号,2018年6月6日公布并施行)
(14)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70号,2020年6月12日公布并施行)
(15)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机构类第1号
(证监会,2021年11月26日公布并施行)
(16)关于注册制下督促证券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归位尽责的指导意见
(证监会公告〔2021〕17号,2021年7月9日公布并施行)
(17)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
(证监会公告〔2022〕36号,2022年5月27日公布并施行)
(18)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
(证监会公告〔2022〕35号,2022年5月27日公布并施行)
(19)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44号,2018年6月15日公布并施行)
(20)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
(证监会公告〔2021〕21号,2021年9月18日公布并施行)
(21)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
(中证协发〔2020〕246号,2020年12月4日公布并施行)
(22)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目录细则
(中证协发〔2022〕165号,2022年6月17日公布并施行)
(23)证券业务示范实践第3号-保荐人尽职调查
(中证协发〔2022〕166号,2022年6月17日公布并施行)
(24)注册制下保荐协议(示范文本)
(中证协发〔2022〕167号,2022年6月17日公布并施行)
(25)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
(中证协发〔2018〕142号,2018年6月15日公布并施行)
(26)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
(中证协发〔2021〕213号,2021年9月18日公布并施行)
(27)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
(中证协发〔2018〕142号,2018年6月15日公布并施行)
(28)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
(中证协发〔2018〕142号,2018年6月15日公布并施行)
(29)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
(中证协发〔2021〕212号,2021年9月18日公布,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30)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
(北证公告〔2021〕7号,2021年10月30日公布,2021年11月15起施行)
(31)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
(上证发〔2021〕76号,2021年9月18日公布并施行)
(32)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深证上〔2021〕919号,2021年9月18日公布并施行)
(33)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
(北证公告〔2021〕8号,2021年10月30日公布,2021年11月15起施行)
(34)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证发〔2022〕1号,2022年1月7日公布并施行)
(35)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证上〔2022〕12号,2022年1月7日公布并施行)
(36)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证发〔2020〕101号,2020年12月31日公布并施行)
(37)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证上〔2020〕1292号,2020年12月31日公布并施行)
(38)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北证公告〔2021〕13号,2021年10月30日公布,2021年11月15起施行)
债权类
(1)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80号,2021年2月26日公布并施行)
(2)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78号,2020年12月31日公布,2021年1月31日起施行)
(3)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2008年4月9日公布,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
(4)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报备管理办法
(中证协发〔2022〕120号,2022年5月13日公布,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5)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
(中证协发〔2019〕342号,2019年12月20日公布并施行)
(6)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
(中证协发〔2022〕104号,2022年4月28日公布并施行)
(7)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
(中证协发〔2020〕12号,2020年1月22日公布并施行)
(8)公司债券业务工作底稿内容与目录指引
(中证协发〔2020〕12号,2020年1月22日公布并施行)
(9)公司债券承销报价内部约束指引
(中证协发〔2021〕59号,2021年4月7日公布,2021年5月7日起施行)
(10)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
(中证协发〔2022〕5号,2022年1月17日公布并施行)
(11)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
(上证发〔2022〕59号,2022年4月22日公布并施行)
(12)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
(深证上〔2022〕392号,2022年4月22日公布并施行)
(13)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上证发〔2022〕58号,2022年4月22日公布并施行)
(14)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深证上〔2022〕391号,2022年4月22日公布并施行)
(15)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
(上证发〔2017〕6号,2017年3月17日公布并施行)
(16)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
(深证上〔2017〕181号,2017年3月17日公布并施行)
5.证券融资融券
(1)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17号,2015年7月1日公布并施行)
(2)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证监会令第177号,2020年10月30日公布并施行)
(3)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
(上证发〔2019〕84号,2019年8月9日公布,2019年8月19日起施行)
(4)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
(深证会〔2021〕263号,2021年3月31日公布,2021年4月6日起施行)
(5)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2018年11月7日公布并施行)
6.证券做市交易
(1)证券公司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试点规定
(证监会公告〔2022〕32号,2022年5月12日公布并施行)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
(股转系统公告〔2019〕141号,2019年1月25日公布,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3)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指引第2号--中国存托凭证做市
(上证发〔2022〕39号,2022年3月25日公布并施行)
(4)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做市商业务指引
(上证发〔2015〕72号,2015年8月27日公布并施行)
(5)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做市商业务指引
(深证上〔2019〕803号,2019年12月7日公布并施行)
7.证券自营
(1)关于转发《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加强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监管的通知
(证监机构字〔2005〕126号,2005年11月11日公布并施行)
(2)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
(证监会公告〔2020〕20号,2020年3月20日公布并施行)
8.证券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计划
(1)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银发〔2018〕106号,2018年4月27日公布并施行)
(2)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2020〕第5号,2020年7月3日公布,2020年8月3日起施行)
(3)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51号,2018年10月22日公布并施行)
(4)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
(证监会公告〔2018〕31号,2018年10月22日公布并施行)
(5)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
(证监会公告〔2016〕13号,2016年7月14日公布,2016年7月18日起施行)
(6)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
(证监会公告〔2018〕39号,2018年11月28日公布并施行)
(7)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人中管理人(MOM)产品指引(试行)
(证监会公告〔2019〕26号,2019年12月6日公布并施行)
(8)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中基协发〔2019〕4号,2019年6月3日公布,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9)证券行业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资产管理计划规范运作指引
(中证协发〔2022〕114号,2022年5月13日公布并施行)
资产证券化
(1)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证监会公告〔2014〕49号,2014年11月19日公布并施行)
(2)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
(证监会公告〔2014〕49号,2014年11月19日公布并施行)
(3)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证监会公告〔2014〕49号,2014年11月19日公布并施行)
(4)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
(上证发〔2014〕80号,2014年11月26日公布并施行)
(5)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
(深证会〔2014〕130号,2014年11月25日公布并施行)
9.其他业务
股转系统业务
(1)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90号,2021年10月30日公布,2021年11月15起施行)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股转系统公告〔2013〕40号,2013年12月30日公布并施行)
(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
(股转系统公告〔2022〕53号,2022年3月4日公布并施行)
(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
(股转系统公告〔2013〕3号,2013年2月8日公布并施行)
(5)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推荐业务规定
(股转系统公告〔2018〕1227号,2018年10月29日公布并施行)
(6)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
(股转系统公告〔2013〕6号,2013年2月8日公布并施行)
(7)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
(股转系统公告〔2021〕1024号,2021年11月12日公布,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
(8)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
(股转系统公告〔2021〕1031号,2021年11月12日公布,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
其他信用业务
(1)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指引
(中证协发〔2018〕13号,2018年1月12日公布,2018年3月12日起施行)
(2)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
(上证发〔2018〕4号,2018年1月12日公布,2018年3月12日起施行)
(3)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
(深证会〔2018〕27号,2018年1月12日公布,2018年3月12日起施行)
(4)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风险管理
(上证发〔2021〕70号,2021年8月27日公布,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5)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
(深证会〔2021〕750号,2021年12月10日公布,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6)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
(上证会字〔2012〕252号,2012年12月10日公布并施行)
(7)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
(深证会〔2012〕146号,2012年12月10日公布并施行)
(8)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
(上证交字〔2013〕25号,2013年3月28日公布并施行)
(9)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
(深证会〔2013〕35号,2013年3月29日公布并施行)
(10)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
(中国结算发字〔2021〕111号,2021年7月9日公布并施行)
跨境业务
(1)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
(证监会令第200号,2022年6月10日公布,2022年7月25日起施行)
(2)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指引
(证监会公告〔2016〕24号,2016年10月11日公布并施行)
(3)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
(证监会公告〔2022〕28号,2022年2月11日公布并施行)
(4)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证监会令第46号,2007年6月18日公布,2007年7月5日起施行)
(5)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76号,2020年9月25日公布,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6)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
(上证发〔2022〕96号,2022年6月24日公布并施行)
(7)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
(深证上〔2022〕607号,2022年6月24日公布并施行)
(8)上海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
(上证发〔2022〕37号,2022年3月25日公布并施行)
(9)深圳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
(深证上〔2022〕299号,2022年3月25日公布并施行)
私募、托管、场外等其他业务
(1)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证监会令第105号,2014年8月21日公布并施行)
(2)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
(中证协发〔2016〕253号,2016年12月30日公布并实施)
(3)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
(中证协发〔2016〕253号,2016年12月30日公布并施行)
(4)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72号,2020年7月10日公布并施行)
(5)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12号,2015年1月9日公布并施行)
(6)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
(证监会公告〔2020〕20号,2020年3月20日公布并施行)
(7)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
(证监会公告〔2013〕34号,2013年8月21日公布并施行)
(8)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证监会令第132号,2017年5月3日公布,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9)区域性股权市场自律管理与服务规范(试行)
(中证协发〔2018〕201号,2018年8月17日公布并施行)
(10)证券公司柜台交易业务规范
(中证协发〔2012〕244号,2012年12月21日公布并施行)
(11)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中证协发〔2014〕137号,2014年8月15日公布并施行)
(12)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柜台交易业务规范
(中证协发〔2013〕35号,2013年3月15日公布并施行)
(13)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中证协发〔2015〕132号,2015年6月26日公布并施行)
(14)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
(中证协发〔2021〕276号,2021年12月3日公布并施行)
五、专业技能参考内容
(一)新产品
1.股权类产品创新
(1)存托凭证的发展、特征、机制、监管及案例分析
(2)中国存托凭证(CDR)的发行交易与我国现行股票发行交易制度的区别
(3)境外存托凭证的发行情况及市场优势
(4)股票分层与公司控制权的新发展及应用案例
(5)特殊管理股制度、适用对象及应用案例
(6)我国优先股发展现状及在境内外发行的案例分析
(7)可转换优先股的概念和主要条款
2.债权类产品创新
(1)绿色债的概念、特征、发展现状及面临的问题
(2)绿色债现行相关制度规定
(3)成熟市场绿色债的发展趋势及特征
(4)创新创业债的概念、特征、发展现状及面临的问题
(5)创新创业债现行相关制度规定
(6)成熟市场创新创业债的经典案例或相关经验借鉴
(7)熊猫债的概念、特征、发展现状及面临的问题
(8)成熟市场熊猫债的经典案例或相关经验借鉴
(9)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的主要条款及发展现状
3.衍生产品创新
(1)沪深300指数、上证50指数、中证500指数编制规则及特点,上述股指期货合约有关合约乘数、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交割日、最低保证金、每日价格波动限幅等要素的规定,境内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与境外市场同类产品的异同
(2)股指期货套期保值、投机交易和套利等交易策略原理,股指期货的交易特征及特殊风险
(3)国债期货的交易策略
(4)境外金融期货发展历程和最新动态
(5)ETF期权的概念、特点、交易规则及投资策略
(6)ETF期权的发展现状、规模、趋势及风险特征
(7)境外ETF期权的发展动态及经验
(8)场外衍生品的概念、主要类别与市场规模
(9)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各国金融监管机构对场外衍生品的监管措施
(10)我国证券监管机构对场外衍生品交易的监管
(11)我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及信用保护合约
(12)场外期权交易的主要类别与交易策略
(13)场外互换交易的主要类别与交易策略
(14)场外信用衍生品的主要类别与发展概况
4.资管类产品创新
(1)私募投资基金的概念、类别和风险特征
(2)私募投资基金市场环境及发展现状
(3)上市公司并购基金的概念和运行模式
(4)夹层基金的概念和运行模式
(5)产业基金的概念和运行模式
(6)指数基金的概念、种类及发展面临的问题
(7)指数基金的投资策略及基本运作
(8)全球主要指数基金的规模及变化趋势
(9)宽基指数ETF、窄基指数ETF、宽基指数衍生指数ETF、策略指数ETF、行业指数ETF、主题指数ETF、境外指数ETF、国债ETF、黄金ETF、货币ETF等ETF创新产品
(10)ABS基础资产、交易结构的创新发展
(11)ABS信用评级及增信方式的创新发展
(12)ABS兑付方式的创新发展
(13)ABS的违约风险与案例分析
(14)REITs的概念和发展意义
(15)REITs的产品设计原理、运行模式及优点
(16)境外REITs的发展历程和境内的探索实践
5.货币相关产品创新
(1)虚拟货币的发展及主要类型
(2)虚拟货币涉及的主要应用及风险分析
(3)比特币、以太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的发行交易机制
(4)虚拟货币涉及的金融创新与金融犯罪
(5)境外金融监管机构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态度
(6)中央银行数字货币的探索与实践
(二)新业务
1.科创板
(1)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背景与意义
(2)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理念和内涵
(3)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与交易相关制度安排
(4)科创板再融资、持续监管相关制度安排
(5)科创板投资者教育与适当性管理要求
2.创业板
(1)创业板注册制改革的背景与意义
(2)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与交易相关制度安排
(3)创业板再融资、持续监管相关制度安排
(4)创业板投资者教育与适当性管理要求
3.北交所
(1)设立北交所并试点注册制的背景与意义
(2)北交所股票发行上市与交易的相关制度安排
(3)北交所再融资、持续监管、转板相关制度安排
(4)北交所投资者教育与适当性管理要求
4.金融科技
(1)金融科技的内涵、外延及发展展望
(2)金融科技对证券公司商业模式的影响
(3)金融科技在客户服务、财富管理、智能投资、数据信息、风险控制等业务领域的应用及案例
(4)金融科技对金融监管机制的影响
5.财富管理
(1)境外金融市场财富管理业务发展模式及经验
(2)我国证券公司传统经纪业务的转型要求
(3)零售客户的分类分级管理模式
(4)财富管理业务中的资产配置、投资组合方法
(5)商业银行的私人银行业务模式借鉴
(6)我国证券公司财富管理业务的探索及展望
6.场外业务
(1)新三板分层制度及相应的挂牌、融资及交易业务的发展
(2)区域性股权市场业务的发展及证券公司参与实践
(3)证券公司柜台交易业务的发展现状和趋势展望
(4)收益互换、收益凭证业务的特征及风险
(5)场外市场业务链模式创新
7.跨境业务
(1)港股通业务的制度安排、投资优势与风险
(2)债券通业务的制度安排、发展趋势及风险
(3)沪伦通业务的制度安排、发展趋势及风险
(4)A股纳入MSCI指数带来的跨境业务发展
(5)ADR、GDR相关业务的创新
(6)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境外交易场所金融产品交易业务
(7)与境内外交易对手签订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主协议及其补充协议(ISDA、CSA、NAFMII及SAC等),参与场外金融产品交易,向客户提供相应金融产品和交易服务的相关业务
(8)“一带一路”框架下的资本市场跨境合作相关业务
8.其他
(1)国际投行FICC业务的发展实践
(2)FICC业务的交易功能、产品设计及风险管理
(3)FICC业务对我国证券公司固定收益类业务转型的影响及发展前景
(4)国外投行主经纪商业务的发展情况
(5)国内证券公司开展主经纪商业务的探索
(6)上市公司市值管理的主要手段与典型案例
(7)PPP的概念、业务模式及作用
(8)证券公司参与PPP项目的主要模式、操作流程及案例分析
(三)理论与技术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经济、金融、资本市场工作的重要会议精神、重大决策部署
2.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新形势下的资本市场工作,促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和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的政策举措
3.经济、金融相关理论、政策与新技术
(1)宏观经济学关于商业周期的理论
(2)微观经济学关于机制、创新、效率的理论
(3)发展经济学关于国家经济发展阶段的理论
(4)国际经济学关于比较优势、国际分工、国际竞争与贸易平衡、国际货币体系、汇率及跨国资本流动等问题的理论
(5)经济学、社会学关于人口规模和结构变化与经济社会变革之间关系的理论
(6)宏观经济政策的理论基础、工具及其运用
(7)行为金融学关于个体决策行为与市场运行状况之间关系的理论
(8)互联网的新业态及经济学、金融学对互联网经济特性的研究成果
(9)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相关理论及其对金融
业的影响
(10)量化金融理论与模型
(11)财务分析、估值相关理论及模型
4.国际金融监管相关理论与实践
(1)金融危机以来全球金融监管改革的主要内容及代表性国家和地区的改革实践
(2)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国际清算银行(BIS)、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等国际组织关于金融监管改革的政策及指导原则
(3)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引Ⅱ》(MiFIDⅡ)基本框架及影响
(4)美国《多德-弗兰克法案》基本框架及影响
5.资本市场与经济社会发展
(1)资本市场支持民营经济和中小微企业发展
(2)资本市场支持扶贫攻坚、乡村振兴等重大国家战略
(3)资本市场重点领域风险的化解处置
(4)普惠金融、绿色金融发展理念
(5)会计准则改革对上市公司及证券经营机构的影响
(6)税制改革对资本市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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