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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速递】【中证协】《诚信准则》《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办法》

【新规速递】【中证协】《诚信准则》《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办法》 光大证券投教基地
2022-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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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行业诚信准则》《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新《证券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职责的意见》(证监发〔2020〕77号)的有关要求,推进证券行业诚信建设,加强从业人员自律管理,完善中介机构声誉约束机制,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制定《证券行业诚信准则》(以下简称《诚信准则》)及《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执业声誉信息办法》)。《诚信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业声誉信息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生效。

信用是资本市场的基石,各类市场主体只有基于信用才能在资本市场赖以生存。证券公司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市场主体,承担着核查验证、专业把关的中介职责,尤其需要保持良好的诚信和专业声誉,才能发挥好“看门人”作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加强失信惩戒”;《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也提出,“加强行业协会诚信建设,完善诚信管理和诚信自律机制”。在新《证券法》和注册制实施的背景下,协会制定发布两项自律规则,旨在深入推进“合规、诚信、专业、稳健”行业文化建设,探索完善诚信管理和声誉自律机制,推动形成诚信约束、声誉约束、自律约束、规则约束,构建尊崇信义、崇尚专业、忠实责任、珍惜声誉的行业生态。

《诚信准则》定位为行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诚信自律行为的主动约束,共五章三十一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诚信基本义务。聚焦市场与投资者反响强烈的行业失信问题,紧扣与投资者信赖利益直接相关的行业行为准则,覆盖合规、守约、廉洁、诚信文化等不同领域的诚信要求,从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两个维度,对接受协会自律管理的行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面向投资者及行业、面向客户、面向监管和自律管理的不同义务提供指引;二是压实机构管理责任。设专章规定机构的管理职责,要求机构应加强内部诚信管理的责任和机制,要求将诚信建设嵌入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和制度建设中,推动诚实守信成为行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自觉行动;三是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明确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诚信状况纳入执业声誉激励约束机制。

《执业声誉信息办法》定位为自律管理对象执业声誉信息(包括诚信信息)管理的外部约束,共六章二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执业声誉信息定义。执业声誉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诚信信息和其他正负面执业声誉信息;二是明确执业声誉信息主体范围。信息主体包括证券公司、其境内子公司会员以及接受协会自律管理的其他子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评级机构等接受协会自律管理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参加协会组织的水平评价测试的考生等。三是建立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库,将执业声誉信息纳入执业声誉激励约束机制并实施自律管理;四是完善执业声誉信息来源,规范其他执业声誉信息的认定程序及记入标准;五是建立执业声誉信息管理机制;六是明确信息公开和查询的有关规定。

规则制定过程中,协会通过召开座谈会、专题调研及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征求行业机构和监管部门意见,广泛凝聚行业共识,并认真吸收采纳了相关合理意见建议。下一步,协会将督促行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落实规则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统一相关声誉信息的录入采集标准,建设行业执业声誉归集展示平台,完善从业人员初始水平登记与持续执业记录并重的自律管理体系,强化行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诚信自律和声誉约束,促进行业形成尊崇信义、崇尚专业、忠实责任、珍惜声誉的内生机制,引导行业形成文化致远、专业致胜、责任至重、声誉至高的良性竞争,推动行业守正创新、高质量发展。

 

来源:证监会网站www.csrc.gov.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c.net.cn/ljxh/xhgzdt/202205/t20220520_168138.html

 

关于发布《证券行业诚信准则》的通知

中证协发〔2022〕136号

各有关主体:

为提升证券行业的诚信水平,倡导诚信文化,建立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优化行业发展生态,根据《证券法》《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中国证券业协会研究制定了《证券行业诚信准则》,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证券行业诚信准则

2.关于《证券行业诚信准则》的起草说明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22年5月20日

 

来源:证监会网站www.csrc.gov.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c.net.cn/tzgg/202205/t20220520_168139.html

 

 

关于发布《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证协发〔2022〕137号

各有关主体:

为规范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完善市场化约束机制,根据《证券法》《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建设证券基金行业文化、防范道德风险工作纲要》《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职责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中国证券业协会研究制定了《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办法》,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

附件:

1.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办法

2.关于《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22年5月20日

 

来源:证监会网站www.csrc.gov.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c.net.cn/tzgg/202205/t20220520_168140.html

 

 

证券行业诚信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证券行业的诚信水平,倡导诚信文化,建立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优化行业发展生态,根据《证券法》《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评级机构等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自律管理的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本准则所称证券公司包括证券公司、其境内子公司会员以及接受协会自律管理的其他子公司;工作人员是指以机构名义开展业务的人员,包括与机构建立劳动关系的正式员工、与机构签署委托合同的经纪人、劳务派遣至机构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客服人员等。

中国证监会和协会相关规定中明确属于证券行业从业人员或者比照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的人员,适用本准则。

第三条 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证券相关业务时,应当自觉树立以诚相待、以信为本的理念,依法合规展业,勤勉尽责,言行一致,珍惜声誉,履约践诺,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和提供服务,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自觉抵制违法违规失信行为。

第四条 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充分了解诚信从业有关规定,落实各项诚信从业要求,并承担相应的诚信从业主体责任。

第二章 基本义务

第一节 对投资者及行业的义务

第五条 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以下合法合规要求:

(一)牢固树立依法依规、诚实守信开展业务活动的理念,自觉抵制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形成诚信展业意识与行为习惯;

(二)自觉学习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业务规范和内部规章制度;

(三)注重知识和信息更新,及时了解相关制度和政策变化,减少因知识或者信息更新不及时导致的风险。

第六条 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以下公平竞争要求:

(一)尊重同行,公平竞争,禁止商业贿赂,自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坚决反对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二)不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三)不发表不当言论,贬损、诋毁其他同行,损害同行声誉和利益。

第七条 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以下勤勉尽责要求:

(一)恪守职业操守,忠实勤勉,履行对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

(二)持续学习,不断提升专业能力,保证服务质量;

(三)专业审慎,尽到合理专业的注意义务,履职尽责;

(四)对自己的专业能力有充分认识,不承诺力不能及或不能如期完成的业务,不推诿应承担的责任;

(五)实事求是,独立、审慎、客观、公正开展业务,不受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和影响;

(六)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底稿档案的记录、归集和保存管理。

第八条 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以下言行一致要求:

(一)开展业务活动时,表达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对自身专业能力、执业经验及过往业绩进行夸张、虚假和误导性宣传;

(二)不利用虚假和误导性信息进行宣传,不编造传播虚假和误导性信息。

第九条 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以下珍惜声誉要求:

(一)注重声誉资本积累,以自己的专业能力和服务赢得客户,打造有特色的诚信、专业服务品牌,维护行业、机构、个人的声誉形象;

(二)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不断提升自身和行业的形象声誉;

(三)注重声誉风险管理,遵守社会公德,避免发生违反公序良俗、损害行业声誉的行为。

第十条 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以下投资者保护要求:

(一)依法依规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责任,履行尽职调查义务,科学有效评估客户投资需求、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科学客观划分产品或服务等级,充分揭示相关风险,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确保各项适当性工作落到实处;

(二)在与投资者订立合同前,应当充分履行告知、协助、保密等先合同义务;

(三)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投资者注意免除或者减轻机构责任等与投资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投资者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四)加强投资者教育和宣传活动,帮助投资者提高专业能力和风险防范水平。

第十一条 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以下廉洁从业要求:

(一)机构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惩治金融腐败和防控金融风险一体推进的部署要求,认真执行监管部门、协会关于证券行业廉洁从业的相关规定,担负起廉洁文化建设和廉洁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加强党对廉洁从业工作的统一领导,制定和完善覆盖全体员工的廉洁从业制度,每年开展廉洁从业培训教育、专项检查,抓好各证券业务领域和经营活动中的廉洁风险防控;

(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监管工作人员输送不正当利益,不得干扰或者唆使、协助他人干扰监管或自律管理工作;

(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按照中国证监会、协会工作人员与监管服务对象交往相关规定,自觉营造“亲”“清”交往关系;

(四)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廉洁纪律或廉洁从业规定的,应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查处,并按要求做好报送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或参与“围猎”的,应从严查处、严惩不贷。

第二节 对客户的义务

第十二条 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以下防范并妥善处理利益冲突要求:

(一)秉承客户利益至上和公平对待不同客户的原则,有效防范并妥善处理利益冲突;

(二)识别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开展业务活动的情形,包括经济关联、人员关联、业务关联等利害关系,合理判断其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三条 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以下信息保护要求:

(一)自觉树立保密意识,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向第三方泄露相关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严格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确保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不侵犯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以下履约践诺要求:

(一)坚守契约精神,对客户言而有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恪守服务质量、期限承诺,严格履行各项约定义务。

第三节  配合监管及自律管理的义务

第十五条 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积极参与配合以下监管及自律管理活动:

(一)积极参与监管部门、协会发起的有关政策研究、制度制定、专题研讨、座谈交流、征求意见、舆情引导等活动;

(二)及时反映行业动态、市场关切,为行业高质量发展建言献策。

第十六条 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确保向监管部门、协会报送的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弄虚作假、误导欺骗。

第十七条 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检查、调查,不以任何方式干扰、妨碍或者唆使他人干扰、妨碍监管或者自律管理工作,自觉执行监管部门、协会作出的各类决定。

第三章 管理责任

第十八条 机构承担诚信文化建设、诚信从业风险防控主体责任,机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诚信从业管理职责的第一责任人。

机构的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决定诚信从业管理目标,对诚信从业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落实诚信从业管理目标,对诚信运营承担责任。各级负责人应加强对所属部门、分支机构或子公司工作人员的诚信从业管理,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诚信从业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机构应当在主要人事和业务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涵盖所有业务及各个环节的诚信从业要求或者制定专门的诚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具体有效的事前风险防范、事中管控、事后追责措施和机制,明确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级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应承担的诚信文化建设和诚信从业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 机构应当将员工的诚信状况纳入人事管理体系,从聘用、从业人员登记和后续管理、晋级、提拔、离职以及考核、审计、稽核等环节建立与诚信状况相挂钩的考量机制,加强对员工的诚信激励与约束。

证券经纪人、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可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机构在为客户办理业务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充分了解客户的诚信状况,建立与客户诚信状况相挂钩的服务管理机制。

机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督促引导发行人、上市公司、投资者等客户如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披露相关信息,应当将相关工作情况留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 机构应当加强诚信文化建设,每年开展覆盖全体工作人员的诚信教育宣传活动,确保工作人员熟悉诚信从业的相关规定,增强工作人员的诚信意识和诚信理念。

第二十三条 机构应当指定专门的牵头部门对本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诚信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每年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对相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章  自律管理

第二十四条 协会建立证券行业执业声誉激励约束机制,根据相关规定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诚信状况纳入执业声誉激励约束考量范畴。

第二十五条 协会建立证券行业诚信评估标准,对机构的诚信状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六条 协会根据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诚信状况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机制,开展分类分层自律管理和提供服务。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一)在开展入会、登记、备案、注册、业务创新安排等工作时,可根据诚信状况优先办理、简化程序或者暂缓、不予办理;

(二)在遴选专家和专业委员会委员时将诚信状况纳入考量因素;

(三)根据诚信状况决定检查的比例和频次;

(四)其他分类分层管理措施。

第二十七条 协会探索建立业务办理信用承诺制度,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证相关承诺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违反对协会提交的承诺。

第二十八条 协会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诚信从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可在现场检查中将诚信从业情况纳入检查范围。

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及时、如实、全面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九条 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生违反本准则行为的,协会将视情节轻重,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采取自律措施。

机构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各层级管理人员,对本机构及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负有管理责任的,参照前款规定采取自律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准则作为证券行业诚信建设的一般规则,其他自律规则与业务规范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他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证券行业诚信准则》的起草说明

诚信是每个市场主体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和价值指引,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和中国证监会党委关于着力提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软实力和核心竞争力的要求,贯彻落实新《证券法》赋予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职责,建立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优化行业发展生态,协会组织起草了《证券行业诚信准则》(以下简称《准则》),现就《准则》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证监会要求。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并出台了多项政策文件作出决策部署。《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提出,要以加强信用监管为着力点,建立健全贯穿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鼓励行业协会建立会员信用记录,通过信用承诺、信用培训、诚信宣传、诚信倡议等方式提高行业诚信水平。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加强失信惩戒”。《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提出要“加强行业协会诚信建设,完善诚信管理和诚信自律机制”。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中也对证券行业诚信建设和自律管理提出明确要求。《准则》是落实上述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也是对相关部署要求的细化落实。

(二)贯彻落实新证券法赋予协会的职责。新《证券法》在协会职责条款中,增加了协会应“组织开展证券行业诚信建设”的内容,对协会的自律管理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协会于2015年修订发布的《中国证券业协会诚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诚信管理办法》),对自律管理对象诚信信息的界定与采集、公开与查询,应用与管理等作出全面规定,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对自律管理对象的诚信约束,为推动证券行业诚信建设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但《诚信管理办法》侧重于对行业诚信信息的管理,随着资本市场的深化改革和不断发展,诚信行为对于降低交易成本、维护交易安全和证券行业高质量发展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准则》对市场主体的诚信行为规范作出制度化安排,完善诚信规则体系,不断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制度化、常态化,打造不敢失信、不能失信和不愿失信的良好氛围。

(三)进一步丰富完善自律管理手段。证券行业自律管理是资本市场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的背景下,在把好市场准入关的同时,需要创新完善事中事后自律管理方式和机制,丰富协会自律管理的手段。《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职责的意见》(证监发〔2020〕77号)提出协会要“构建市场化的自律约束、道德约束、诚信约束、声誉约束机制”。随着证券行业创新发展速度加快,一些新情况、新业态、新问题不断涌现,对于一些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法失信行为,仅给予自律措施无法形成有效威慑,对于一些游离于协会规则体系外的违法失信行为,无法及时预防和纠正。因此,需要发挥诚信约束的“补强”作用,增加违法违规失信成本,充分发挥自律管理前瞻性引导、预防性规范的功能。

二、起草思路

(一)关于准则的定位。协会《证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对证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提出原则性、倡导性要求,《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等应遵循的基本合规要求和职业道德也作出相应的规定。《准则》将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评级机构等行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诚信义务纳入调整范围,定位为行业诚信行为基本规范,在强化行业机构诚信管理职责的同时,对行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诚信义务进行全面规范,将诚信由道德层面的约束内化为行业规则层面的约束。同时,为做好规则之间的衔接协调,坚持规则的差异化定位,《准则》仅提出诚信基本要求,旨在督促引导行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加强诚信意识和诚信自律水平建设,使诚实守信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二)明确诚信基本义务。《准则》作为行业诚信行为基本规范,聚焦市场与投资者反响强烈的行业失信问题,紧扣与投资者信赖利益直接相关的行业行为准则,全面覆盖包括合规、守约、廉洁、诚信文化等不同层面的诚信要求,从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两个维度,对接受协会自律管理的行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诚信行为边界和模式提供指引,包括行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投资者及行业、对客户、配合监管和自律管理义务等。

(三)压实机构的管理责任。市场主体内部的诚信建设是资本市场诚信建设的微观基础,也是行业诚信监管规范得到遵守的根本组织保障。因此,机构要客观、准确地认识自身作用,承担行业诚信建设主体责任,提升公司内部约束力,持续加强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建设。《准则》设专章规定机构的管理职责,要求机构应加强内部诚信管理的责任和机制,要求将诚信建设嵌入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和制度建设中,推动诚实守信成为行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自觉行动。

(四)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诚信建设和信用监管在加大违法失信成本、净化市场生态、推进“放管服”改革、引领行业诚信文化等方面发挥了日益重要的作用。结合证券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实际,《准则》明确协会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诚信状况纳入执业声誉激励约束机制,明确协会根据其诚信状况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机制,开展分层分类自律管理和提供服务,构建“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处处受限”的工作机制,提高守信收益和失信成本。

(五)探索建立信用承诺机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提出“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内信用承诺制度,加强行业自律”。《准则》作出了协会探索建立信用承诺制度的规定,强化守信激励,发挥示范效应,对违反承诺的失信行为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措施。

三、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协会已就《准则》向行业机构及监管部门征求两轮意见,对反馈意见进行了充分研究吸纳,意见采纳情况主要如下:

(一)关于准则调整范围。有意见提出,为适应近年来证券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建议《准则》将非证券业务子公司纳入调整范围,同时,应限缩劳务派遣至公司的工作人员范围。有意见建议《准则》聚焦市场与投资者反响强烈的行业失信问题,紧扣与投资者信赖利益直接相关的行业行为准则,全面覆盖包括合规、守约、廉洁、诚信文化各个层面的诚信要求,为机构构建诚信从业管理机制和人员责任制度,提供明晰的指引方向。经研究,协会采纳了上述意见建议,对相关内容予以修改完善。

(二)关于诚信基本义务。根据反馈意见,为区分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与避免弄虚作假、误导欺诈的义务,将原“信息披露”义务调整为“言行一致”并完善相关表述;根据相关廉洁从业纪律和规定,将廉洁义务纳入行业诚信建设体系;考虑到立足《准则》定位以及聚焦行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投资者、全行业、监管部门和协会的诚信义务,删除有关机构工作人员对机构的诚信义务要求;完善有关珍惜声誉、投资者保护、履约践诺、配合监管及自律管理等义务的内容和文字表述。

(三)关于机构管理责任。根据反馈意见,要求机构应当明确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级负责人、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诚信管理责任,明确诚信内部监督检查的牵头部门,防止内部治理机制流于形式;完善机构对工作人员及客户诚信管理有关要求,要求建立与诚信状况相挂钩的人事考量及服务管理机制,并要求其督促引导客户如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披露相关信息等。

(四)关于协会自律管理。根据反馈意见,《准则》进一步整合完善有关协会诚信激励约束措施内容,调整有关诚信信息管理应用的相关规定,原则性明确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诚信状况纳入行业执业声誉激励约束机制,具体要求将另行制定规则。

四、主要内容

《准则》共五章三十一条,包括总则、基本义务、管理责任、自律管理、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准则适用范围。《准则》适用于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评级机构等接受协会自律管理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证券公司是指证券公司、其境内子公司会员以及接受协会自律管理的其他子公司;工作人员是指以机构名义开展业务的人员,包括与机构建立劳动关系的正式员工、与机构签署委托合同的经纪人、劳务派遣至机构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客服人员等。中国证监会和协会相关规定中明确属于证券行业从业人员或者比照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的人员,适用本准则。

(二)明确诚信要求和义务。《准则》要求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证券相关业务时,应当自觉树立以诚相待、以信为本的理念,依法合规展业,勤勉尽责,言行一致,珍惜声誉,履约践诺,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和提供服务,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自觉抵制违法违规失信行为。同时按照以上要求,明确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投资者及行业、对客户、对监管部门和协会自律管理等不同维度的诚信基本义务。

(三)强化机构管理职责。《准则》规定了机构应当承担诚信文化建设、诚信从业风险防控的主体责任,明确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级负责人、监事会或者监事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诚信管理责任。要求机构建立诚信管理制度,加强工作人员与客户的诚信管理,加强诚信文化建设,开展诚信从业情况内部监督检查等管理职责。

(四)明确协会自律管理职责。《准则》进一步明确协会的自律管理职责,包括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诚信状况纳入证券行业执业声誉激励约束机制、开展诚信评估、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探索建立信用承诺机制、自律检查、自律措施实施等。

 

 

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完善市场化约束机制,根据《证券法》《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建设证券基金行业文化、防范道德风险工作纲要》《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职责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以下简称“执业声誉信息”)包括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自律管理对象在开展证券行业相关业务活动过程中产生的诚信信息以及协会在会员管理、从业人员管理、组织水平评价测试与培训等自律管理工作中收集的影响自律管理对象声誉状况的其他各类执业信息。

前款所称自律管理对象是指证券公司、其境内子公司会员以及接受协会自律管理的其他子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评级机构等接受协会自律管理的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参加协会组织的水平评价测试的考生等。工作人员是指以机构名义开展业务的人员,包括与机构建立劳动关系的正式员工、与机构签署委托合同的经纪人、劳务派遣至机构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客服人员等。

中国证监会和协会相关规定中明确属于证券行业从业人员或者比照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的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执业声誉信息的界定、采集、管理、公开、查询、修复、更正、应用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协会建立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库(以下简称“执业声誉信息库”),将自律管理对象的执业声誉信息纳入执业声誉激励约束机制并实施自律管理。

第五条 执业声誉信息的采集、管理、应用等相关活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客观、安全的原则,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信息内容

第六条 执业声誉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诚信信息和其他执业声誉信息。

第七条 基本信息为自律管理对象的身份识别信息。

机构的基本信息包括机构名称、机构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会员类别和代码(如有)等。

个人的基本信息包括个人姓名、性别、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以及所在机构、部门、职务、登记类别和编号(如有)等。

第八条 诚信信息包括表彰奖励信息和违法失信信息。

表彰奖励信息包括表彰奖励名称、作出单位、作出时间、表彰奖励类别等,具体如下:

(一)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等省部级及以上单位和全国性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作出的表彰、奖励、评比决定;

(二)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况。

违法失信信息包括违法失信名称、作出单位、作出时间、违法失信类型等,具体如下:

(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决定和采取的监督管理措施;

(二)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实施的纪律处分措施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管理措施;

(三)拒不履行已达成的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协议;

(四)因证券期货犯罪或者其他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五)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管执法工作,被予以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或者因情节较轻,未受到处罚处理,但被纪律检查或行政监察机构认定的信息;

(六)协会作出的自律管理措施;

(七)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其他执业声誉信息包括其他正面信息和其他负面信息,由协会作出或者认定的其他执业声誉信息应当经过协会主要负责人审批或者会长办公会审议后记入执业声誉信息库。

其他正面信息包括事项名称、作出或者认定单位、作出或者认定时间、事项类型、事项具体类别、详细情况、取得成效、已履行程序、证明材料等,具体如下:

(一)参加协会各专业委员会工作并且表现突出或者成效显著的;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专题研究、报告撰写、教材编写等工作并且表现突出或者成效显著的;

(三)执业评价结果为A级的;

(四)在行业文化建设工作中表现突出或者成效显著的;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

(六)积极参与行业舆情引导的;

(七)会员(公司总部及以上)对其工作人员作出的与证券业务有关的奖励、表彰决定;

(八)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况。

其他负面信息包括事项名称、作出或者认定单位、作出或者认定时间、事项类型、事项具体类别、详细情况、不良后果、已履行程序、证明材料等,具体如下:

(一)违反协会自律规则但免予采取自律措施的情况;

(二)违反对协会提交的承诺,或者不配合协会调查、检查;

(三)执业评价过程中收集的产生负面影响的非处罚处分信息;

(四)违反公序良俗或者损害行业形象和声誉的其他情况;

(五)会员对其工作人员作出的,与证券业务有关且违法违规或者违反公司内部规定,涉及降级降职、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或委托合同、解聘、劝退、辞退、开除等内部处分处理决定;

(六)会员的党员因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廉洁纪律规定受到的党内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

会员的其他工作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受到的警告及以上处分决定,或者违反公司内部廉洁从业规定受到的相当于警告及以上处分处理决定;

(七)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执业声誉信息的来源如下:

(一)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信息主要通过协会会员管理系统和从业人员管理系统归集;

(二)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诚信信息,主要通过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获取;

(三)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款第六和七项、第九条第二款第一至六和八项、第三款第一至四和七项规定的诚信信息和其他执业声誉信息,由协会作出或者认定,并自作出或者认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记入执业声誉信息库;

  (四)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七项、第三款第五和六项规定的其他执业声誉信息,由会员通过执业声誉信息库报送。会员应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相关信息,协会复核通过后记入执业声誉信息库。

  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信息,会员可自收到或者知悉相关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相关信息,协会复核通过后记入执业声誉信息库;

(五)协会还可以通过与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信息交流途径获取相关信息。

第三章  信息管理

第十一条 执业声誉信息所对应的决定或者行为经法定或者规定程序撤销、变更的,或者自律管理对象认为其执业声誉信息存在文字错误或者不完整的,信息相关主体可以提交修复更正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删除、修改、更正。

自律管理对象对其执业声誉信息原始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持有异议的,应当先行向作出或者认定该信息的单位申诉、复议或者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并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途径提交申诉、复议结果等有效证明材料申请修复更正。对于不属于协会作出或者认定的执业声誉信息,协会不承担向作出或者认定该信息的单位协调修改、删除、更正的责任。

第十二条 执业声誉信息的修复更正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属于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信息,会员和从业人员通过会员和从业人员管理系统提交更正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协会自收到更正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齐备性进行形式复核,复核通过后予以更正;

(二)属于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信息,按照《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删除、修改、更正;

(三)属于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信息,会员和从业人员通过执业声誉信息库提交修复更正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其他机构及人员向协会提交修复更正申请表、信息相关主体的身份证明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协会自收到修复更正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齐备性进行形式复核,复核通过后予以删除、修改、更正;

(四)属于本办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信息,相关人员应先行向报送信息的会员申请修复更正,由会员向协会提交修复更正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协会自收到修复更正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齐备性进行形式复核,复核通过后予以删除、修改、更正。

协会认为修复更正申请不成立的,不予修复更正并向申请主体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执业声誉信息的效力期限为:

(一)基本信息长期有效;

(二)通过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获取的信息,效力期限与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一致;

(三)协会及会员记入的诚信信息、其他执业声誉信息的效力期限为3年,自决定作出或生效之日起算。信息对应的决定本身有执行期间的,效力期限自执行期间届满之日起算。

超过效力期限的执业声誉信息不再公开和提供查询、修复、更正等服务,但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协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信息公开与查询

第十四条 效力期限内的执业声誉信息根据性质分为公开信息和有限公开信息。

公开信息是指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信息。任何机构或者个人可以通过协会网站查询公开信息。

协会作出的纪律处分和书面自律管理措施决定书,原则上在协会网站公开。自律管理对象的基本信息,表彰奖励信息和违法失信信息作出单位及数量,其他正面信息和负面信息类型、作出或者认定单位及数量,原则上在协会网站相关栏目公开。

第十五条 有限公开信息是指仅向符合特定条件的机构和个人公开的信息,除公开信息之外的执业声誉信息为有限公开信息。

下列机构或者个人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查询有限公开信息:

(一)会员可以通过执业声誉信息库直接查询本机构以及本机构工作人员的执业声誉信息,会员的从业人员可以通过执业声誉信息库直接查询本人的执业声誉信息;

(二)会员拟查询其他机构或者人员执业声誉信息的,应当通过执业声誉信息库提交查询申请表、查询对象身份证明文件、查询对象书面同意文件、保密承诺书等申请查询,查询申请表应注明查询原因、用途,查询用途限于证券市场相关活动;

(三)其他机构、个人可持查询申请表、身份证明文件向协会书面申请查询本机构、本人的执业声誉信息。同时,还可提交查询申请表、本机构或者本人以及查询对象身份证明文件、查询对象书面同意文件、保密承诺书等向协会申请查询会员及从业人员的执业声誉信息,查询申请表应注明查询原因、用途,查询用途限于证券市场相关活动;

(四)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等可以依法向协会查询会员及从业人员的执业声誉信息。

第十六条 查询申请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协会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的齐备性进行形式复核,复核通过后向申请主体出具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报告。查询申请不符合规定,或查询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协会不予查询,并向申请主体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协会应当保留执业声誉信息查询记录,但查询公开信息的除外。

查询记录应当包括执业声誉信息的查询主体、查询对象、查询内容、查询原因、查询用途、查询时间等情况。

查询记录自该记录生成之日起保存10年。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出查询目的使用、泄露或提供他人使用、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加工或处理执业声誉信息,不得将相关信息用于非法目的。

第五章 自律管理

第十九条 协会根据行业声誉约束需要,对自律管理对象报送执业声誉信息情况进行抽查、检查。

自律管理对象应当予以配合,及时、如实、全面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条 自律管理对象对其报送的执业声誉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如发生变更,应当自相关信息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执业声誉信息库提交信息变更情况。

自律管理对象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报送、更新执业声誉信息的,协会应予以提示;提示后仍不按规定报送、更新或者报送信息存在虚假内容的,协会将视情节轻重,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相关规定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属于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信息,协会工作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入执业声誉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协会将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分。

协会工作人员对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并承担相应的保密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

(一)违反保密职责,泄露未公开信息或超范围使用执业声誉信息;

(二)擅自修改信息或有选择地记入信息。

第二十二条 自律管理对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协会将视情节轻重,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相关规定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移送相关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其他机构和个人如存在侵犯查询对象合法权益等情形,协会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其提交的保密承诺书采取维权措施或者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作为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和执业声誉激励约束机制的一般规则,其他自律规则或业务规范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他规定。

属于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来源的执业声誉信息,协会会长办公会可根据相关系统建设情况决定过渡期间信息采集管理安排。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复核期限,相关主体按照协会要求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中国证券业协会诚信管理办法》(中证协发〔2015〕1号)同步废止。

 

关于《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为规范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完善市场化约束机制,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起草了《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职责的意见》(证监发〔2020〕77号,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协会要“构建市场化的自律约束、道德约束、诚信约束、声誉约束机制”。为贯彻落实《意见》,进一步建立健全证券行业执业声誉管理机制,加强对行业主体的自律约束、声誉约束,充分发挥市场化约束机制的作用,服务好注册制改革,协会组织起草了《管理办法》,对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的界定、采集、管理、公开、查询、修复、更正、应用等进行规范。

二、起草思路

(一)明确执业声誉信息范围。一是明确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主体范围包括证券公司、其境内子公司会员以及接受协会自律管理的其他子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评级机构等接受协会自律管理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参加协会组织的水平评价测试的考生等自律管理对象。中国证监会和协会相关规定中明确属于证券行业从业人员或者比照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的人员,适用本办法;二是明确执业声誉信息内容包括基本信息、诚信信息和其他执业声誉信息,其中基本信息为自律管理对象身份识别信息,诚信信息主要包括从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获取的表彰奖励和违法失信信息以及协会作出的自律措施等,其他执业声誉信息是指协会经相应程序认定或者机构对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其他正面信息和负面信息等。

(二)完善执业声誉信息来源。一是充分利用证券期货市场现有资源获取执业声誉信息。除协会作出或者认定外,有关自律管理对象的诚信信息主要从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获取;二是进一步规范其他执业声誉信息的认定及记入标准,增加相应信息的认定等程序规定以及会员记入的其他执业声誉信息的级别及标准。

(三)强化执业声誉信息管理机制。一是依托协会会员和从业人员管理系统,实现执业声誉信息的归集管理;二是细化采集、管理、查询、更正、修复等流程,实现信息管理标准和流程更加规范化;三是将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区分为不同主体、不同业务、不同类别、不同事由等,支持信息多维度智能化查询、统计、分析、监测,为各项工作提供信息支持。

三、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协会已就《管理办法》向会员单位及监管部门征求意见,对反馈意见进行了充分研究吸纳,意见采纳情况主要如下:

(一)关于诚信信息范围

根据部分会员单位及监管部门意见,删除征求意见稿诚信信息中有关外部委处罚信息、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及侵权违约相关信息等内容。

(二)关于其他执业声誉信息范围

1.关于会员报送的内部奖惩信息

部分意见认为该类信息各公司之间标准不统一、不具有可比性和可参照性,且部分决定作出是因为工作人员日常考核管理不达标,不属于处罚处分等,建议不予保留。也有部分意见针对奖惩措施的类别,如建议应与从业相关,删除涉及奖金薪金、评优类的处罚,仅保留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开除等严重惩戒措施,或是限定为违法违规或者违反公司内部规定。

根据上述意见,鉴于该类信息纳入的初衷是响应行业提出的需求,意见征求过程中多数会员赞同保留,会员内部奖惩信息能较为充分地反映工作人员日常执业情况,且《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中明确要求证券公司应向协会报送相关人员的内部惩戒等信息,《管理办法》综合平衡后仍保留该类信息,并根据奖惩原因以及措施严重性进一步限定信息范围、统一记入标准:一是奖惩原因限定为证券相关业务且违法违规或者违反公司内部规定,惩戒措施限定为降职降级、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或委托合同、解聘、劝退、辞退、开除等内部处分处理决定;二是新增“会员应当报送工作人员因违反有关廉洁纪律规定受到的党内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警告及以上政务处分决定和相当于警告及以上的其他处分处理决定”的要求;三是奖励信息主体增加公司所属上级组织等。

2.其他内容

根据反馈意见,一是进一步明确执业评价过程中负面信息范围,修改“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评价过程中收集的负面信息”为“执业评价过程中收集的产生负面影响的非处罚处分信息”;二是进一步明确协会认定其他执业声誉信息的程序,即应当经过“协会主要负责人审批或者会长办公会审议”;三是鉴于执业声誉信息管理模块属于从业人员管理系统的一部分,将征求意见稿中“执业信息库”名称调整为“执业声誉信息库”。

(三)其他事项

根据反馈意见,一是为更加准确反映自律管理对象的声誉状况,进一步细化公开信息的类别和明确有限公开信息范畴;二是将协会记入执业声誉信息以及相关信息查询、修复、更正等办理时限统一为5个工作日;三是为与中国证监会以及协会有关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相衔接,对于会员报送、变更相关信息的时限由10个工作日修改为5个工作日;四是进一步明确对非自律管理对象查询违规的约束措施;五是增加一条“衔接适用”,明确《管理办法》为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和执业声誉激励约束机制的一般规则,其他自律规则和业务规范可作特别规定。属于《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来源的执业声誉信息,协会会长办公会可根据相关系统建设情况决定过渡期间信息采集管理安排。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六章二十五条,包括总则、信息内容、信息管理、信息公开与查询、自律管理、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明确目的和依据,执业声誉信息主体和内容,适用范围,自律管理以及管理原则。

(二)信息内容。明确执业声誉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诚信信息、其他执业声誉信息以及上述三类信息具体内容,各类执业声誉信息来源。

(三)信息管理。明确执业声誉信息的修复更正条件和程序,信息效力期限。

(四)信息公开与查询。明确执业声誉信息公开范围、有限公开信息范围及查询条件、查询流程、查询留痕、查询禁止行为。

(五)自律管理。明确协会监督检查职责,自律管理对象的真实报送义务以及责任,协会工作人员规范,查询违规责任。

(六)附则。明确衔接适用,复核期限,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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