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新规速递】【上交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南第1号——交易业务》(2022年5月16日起实施)
(2)【新规速递】【上交所】关于新增科创板股票、存托凭证特殊标识的通知(2022年5月16日起实施)
(3)【新规速递】【上交所】关于扩位证券简称业务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2022年5月16日起实施)
(4)【新规速递】【上交所】关于债券匹配成交盘中临时停牌及有关事项的通知(2022年5月16日起施行)
(5)【新规速递】【深交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南第4号——债券交易及配套安排》(2022年5月16日起施行)
【新规速递】【上交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南第1号——交易业务》(2022年5月16日起实施)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南第1号——交易业务》的通知
2022-05-13
上证函〔2022〕769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规范债券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债券市场秩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南第1号——交易业务》,现予发布,并自2022年5月16日起实施。
上述业务指南全文可至本所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规则”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南第1号——交易业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来源: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
原文链接: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guide/zqznlc/c/c_20220513_5702174.shtml
【新规速递】【上交所】关于新增科创板股票、存托凭证特殊标识的通知(2022年5月16日起实施)
关于新增科创板股票、存托凭证特殊标识的通知
2022-05-13
上证函〔2022〕768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积极响应市场诉求、切实服务市场主体,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决定,自2022年5月16日起,对科创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新增特殊标识,即在上市首日简称前冠以“N”的基础上,在上市后次日至第5个交易日简称前冠以“C”,以与其后续实施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期间进行区分。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6号——证券特殊标识》进行了相应更新,现予发布,并自5月16日起实施。
上述业务指南全文可至本所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规则”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请各市场参与人做好相关业务准备及投资者教育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6号——证券特殊标识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来源: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
原文链接: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guide/jyznlc/jyzn/c/c_20220513_5702181.shtml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6号——证券特殊标识
为规范证券特殊标识的使用,明确证券特殊标识的含义,增进投资者对证券特殊标识的理解,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等业务规则中列示的各类证券特殊标识进行了汇总,制定本指南。
一、证券特殊标识是指本所对上市的证券作出的专门标记,用以提醒投资者注意该证券或其发行人存在的特别情况。
二、证券特殊标识是在证券简称的前端、后端设置的英文字母或汉字,原则上不超过四个字符,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本所在行情信息的产品信息文件中显示证券特别标识,并在本所网站展示。
四、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或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增发股票上市的首个交易日,本所在该股票的简称前冠以“N”。
五、上市公司股票、可转债除权日、除息日、除权除息日,本所在该股票、可转债的简称前分别冠以“XR”“XD”“DR”。
六、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本所在该股票的简称前冠以“*ST”。
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本所在该股票的简称前冠以“ST”。
上市公司股票同时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的,本所在该公司股票的简称前冠以“*ST”。
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本所在退市整理股票的简称前冠以“退市”。
七、上市公司未完成股改的,本所在该公司股票的简称前冠以“S”。
八、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存托凭证的,本所在该存托凭证的简称后增加“D”。
九、科创板上市公司尚未盈利的,本所在该股票或存托凭证的简称后增加 “U”;发行人首次实现盈利的,该特殊标识取消。
十、科创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后次日至第五个交易日,本所在该股票或存托凭证的简称前冠以“C”。
十一、科创板上市公司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本所在该股票或存托凭证的简称后增加“W”;上市后不再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该特殊标识取消。
十二、为清晰标识不同类别的债券,本所在债券的简称中加入特定字母:
(一)绿色债券的简称以“G”开头;
(二)碳中和债的简称以“GC”开头;
(三)公募短期公司债的简称倒数第二个尾字母为“S”;
(四)可交换公司债的简称包含“EB”;
(五)可续期债的简称包含 “Y”。
十三、在本所上市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上市首个交易日,本所在该基金的简称前冠以“N”。
十四、在本所上市的基金现金分红日,本所在该基金的简称前冠以“XD”。
十五、本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证券特殊标识,本指南将根据证券特殊标识使用情况及时更新。
【新规速递】【上交所】关于扩位证券简称业务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2022年5月16日起实施)
关于扩位证券简称业务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2-05-13
上证函〔2022〕770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更好满足市场需求、提升市场服务水平,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决定,自2022年5月16日起,为在本所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基金及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提供扩位证券简称。已有扩位证券简称的基金、科创板股票等证券产品,其扩位证券简称不变;没有扩位证券简称的主板股票、债券等证券产品,其扩位证券简称初始默认与其证券简称相同。发行人、基金管理人等可根据相关规定申请修改扩位证券简称。为规范扩位证券简称的使用,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务指南第7号——扩位证券简称》,现予发布,并自5月16日起实施。
上述业务指南全文可至本所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规则”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7号——扩位证券简称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来源: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
原文链接: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guide/jyznlc/jyzn/c/c_20220513_5702164.shtml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7号——扩位证券简称
第一条 为规范扩位证券简称的使用,便于市场主体理解扩位证券简称含义及功能,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所在保留现有证券简称的基础上,为在本所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基金及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提供扩位证券简称。
扩位证券简称是指使用比现有证券简称更多的字符来标记相应证券的简称。
第三条 扩位证券简称最长不超过15个汉字(30个字符),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行人应当预留充足字符用于设置证券特殊标识,基金管理人应当预留至少2个字符用于设置证券特殊标识。
第四条 扩位证券简称和证券简称应同步设置相同的证券特殊标识。证券特殊标识及其含义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6号——证券特殊标识》。
第五条 本所在行情信息的产品信息文件及本所网站中同步展示证券简称和扩位证券简称,会员、行情信息供应商及其他市场机构可根据需要自行展示扩位证券简称。
发行人按现有规定在信息披露文件中展示证券简称,无须展示扩位证券简称。
第六条 发行人、基金管理人设置扩位证券简称,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与本所市场已使用的证券简称或者扩位证券简称相同或高度相似、容易混淆;
(二)使用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区域性、行业性通用名词;
(三)与自身业务或者品种特点无关,可能误导投资者;
(四)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审慎设置扩位证券简称。扩位证券简称原则上应当来源于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公司全称,在证券简称的基础上适度扩展,并与主营业务相匹配。
第八条 上市公司申请变更在本所上市的股票或存托凭证的扩位证券简称的,应当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可向本所提交变更扩位证券简称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本所在5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可以通知本所为其办理扩位证券简称变更,且应当在变更日前3个交易日披露拟变更的情况。
为体现简明性,建议扩位证券简称的自定义部分(即证券特别标识以外的部分)不超过8个汉字(16个字符)。
第九条 在本所上市的股票或存托凭证的证券简称发生变更的,其扩位证券简称相应变更为新的扩位证券简称,上市公司可同步或者单独启动扩位证券简称变更申请流程。
第十条 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企业债券的扩位证券简称可参照“年份后两位+发行人缩写+序号”格式,由发行人自主确定,并向本所申请设置或者变更扩位证券简称。
特殊品种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企业债券的扩位证券简称,鼓励使用“短期”、“可续期”、“绿色”、“碳中和”、“可交换”、“乡村振兴”、“创新创业”、“纾困”等(例如**绿色公司债券、**绿色ABS、**绿色企业债券)字样,突出品种特点。
第十一条 本指南由本所负责解释。本指南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本指南自2022年5月16日起施行。
【新规速递】【上交所】关于债券匹配成交盘中临时停牌及有关事项的通知(2022年5月16日起施行)
关于债券匹配成交盘中临时停牌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2-05-13
上证发〔2022〕72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维护债券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等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就债券匹配成交盘中临时停牌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债券匹配成交出现以下异常波动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一)国债、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和政府支持债券盘中成交价格较前收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10%的,临时停牌持续时间为30分钟,临时停牌时间跨越15:27的,于当日15:27复牌;较前收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20%的,临时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15:27。
(二)其他债券(不含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盘中成交价格较前收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20%的,临时停牌持续时间为30分钟,临时停牌时间跨越15:27的,于当日15:27复牌;较前收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的,临时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15:27。
(三)本所认为可以实施盘中临时停牌的其他情形。
本所可以视债券交易情况调整相关指标阈值,或者采取进一步的盘中风险控制措施。
二、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后,本所将通过官方网站(www.sse.com.cn)和卫星传输系统对外发布公告。具体停复牌时间,以本所公告为准。
三、投资者可以在盘中临时停牌期间撤销未成交的申报。
四、本通知自2022年5月16日起施行。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债券盘中临时停牌不再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以下简称《实时监控细则》)相关规定,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盘中临时停牌仍继续适用《实时监控细则》相关规定,待本所发布实施可转债专门规定之后,可转债盘中临时停牌将适用专门规定,具体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来源: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
原文链接: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sselawsrules/bond/trading/currency/c/c_20220513_5702192.shtml
【新规速递】【深交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南第4号——债券交易及配套安排》(2022年5月16日起施行)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南第4号——债券交易及配套安排》的通知
时间:2022-05-12
深证上〔2022〕466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便于市场参与者了解和熟悉深市债券交易规则制度,规范相关业务操作流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债券交易参与人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引第2号—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等有关规定,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南第4号——债券交易及配套安排》,现予发布,自2022年5月16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南第4号——债券交易及配套安排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5月12日
来源:深交所网站www.szse.cn
原文链接:http://www.szse.cn/lawrules/service/bond/t20220512_5928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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