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港股通存管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
中国结算沪业字〔2022〕94号
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配合ETF纳入互联互通标的范围业务实施工作,我公司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港股通存管结算业务指南》进行了修订,主要包括:
一、为适应ETF纳入港股通标的,增强条款适用性,修改相关文字表述。
二、港股通ETF分为有并行买卖和无并行买卖两类,其中有并行买卖ETF分拆及合并做法同港股通股票,故将原股票分拆及合并相关表述调整为有并行买卖的证券分拆及合并,并增加无并行买卖的证券分拆及合并内容。
三、增加ETF清盘内容。
本指南自2022年7月4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港股通存管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2022年6月30日
来源:中国结算网站www.chinaclear.cn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clear.cn/zdjs/editor_file/20220701093915868.pdf
附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港股通存管结算业务指南
本指南所称港股通是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规定范围内的联交所上市的证券。
本指南适用于港股通业务的存管、清算、交收、风险管理、公司行为处理业务,包括因公司行为衍生出的相关证券的处理业务。
各结算参与人可参照本指南办理相关业务。
第一章 存管
一、概述
港股通投资者通过沪市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进行港股通交易,交收完成后的港股记录于沪市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
本公司作为名义持有人,将港股通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以本公司名义存管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通过香港结算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
港股通投资者以本公司名义持有的证券,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的名义登记于香港联交所上市证券的持有人名册。
投资者依法享有通过港股通买入的证券的权益。本公司出具的证券持有记录,是港股通投资者享有该证券权益的合法证明。
港股通投资者不能要求存入或提取纸面证券,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港股通业务,本公司不提供跨境转存管服务。
二、证券查询
(一)受理范围
本业务指南适用于投资者查询其通过港股通取得的证券持有、冻结及持有变动情况。
(二)需提交材料和办理流程
投资者办理港股持有、冻结和持有变动查询业务的,需提交材料和办理流程请参照本公司A股相关业务规则。
(三)注意事项
港 股 交 收 时 间 为 T+2 , 港 股 持 有 余 额 分 为 日 终 持 有 余 额(Balance)、可交易数量(Available)、未完成交收数量(Pending)和冻结数量(Frozen)。可交易数量=日终持有余额+ 未完成交收数量-冻结数量。
[案例 1]
某证券账户 T-1 日日终持有余额为1000 股。T 日,进行港股 T+0回转交易,买入 800 股后再卖出 1800 股。 T日未完成交收数量记录为 800-1800=-1000 股。可交易数量于 T 日日终记减 1000 股。T+2日交收完成后,日终持有余额为 0。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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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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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交易数量(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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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终持有余额(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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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成交收数量(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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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结数量(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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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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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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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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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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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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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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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入 800股,卖出180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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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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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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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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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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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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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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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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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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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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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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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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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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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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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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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协助执行业务
(一)受理范围
本业务指南适用于协助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有权机关因审理和执行案件需要,办理本公司存管的港股证券的查询、冻结与解冻(包括证券轮候冻结、续冻、轮候解冻)、扣划。
(二)需提交材料和办理流程
办理港股协助执行业务的,需提交材料和办理流程请参照本公司 A 股相关业务规则。
(三)注意事项
1.冻结受理当日,本公司根据交收程序完成后的交收结果协助冻结、扣划(可冻结最大数量=申请日(A 日)日终持有余额-A-1 日净卖出数量-A 日净卖出数量-已冻结数量)。
2.港股证券冻结可以包括冻结期间产生的通过香港结算派发的红股和无选择权的现金红利。若派发的红股为非港股通标的证券但在联交所挂牌交易的,一并予以冻结。无选择权的现金红利将在冻结解除或扣划后按照香港结算向本公司派发的金额,通过证券账户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发放给投资者。
3.如香港为非交易日、内地为交易日的,本公司受理并办理港股通的协助执行业务。
4.本公司协助执行扣划业务的,按照非交易过户的相关收费标准计算并收取过户所产生的印花税和过户费。本公司将报税材料邮寄至香港结算,并将印花税税款交至香港结算,由香港结算转交至香港印花税署并在成交单据贴印花后,邮寄至本公司。本公司收到相关通知和材料后办理证券过户,并将成交单据寄送给投资者。其中港股通 ETF 非交易过户业务免征印花税。
5.因要向香港印花税署缴付印花税,协助执行扣划业务的办理周期至少需要八个港股通交易日,投资者须注意其中可能带来的股价波动等风险。
四、证券质押
(一)受理范围
本业务指南适用于投资者办理登记在沪市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中的港股证券质押登记和解除质押登记业务。
(二)需提交材料和办理流程
办理港股质押登记和解除质押登记的,需提交材料和办理流程请参照本公司 A 股证券质押登记业务相关业务规则和指南办理。
(三)注意事项
1.质押登记受理当日,本公司根据交收程序完成后的交收结果办理质押登记(可质押最大数量=申请日(A 日)日终持有余额-A-1日净卖出数量-A 日净卖出数量-已冻结数量)。
2.质押的质物包括质押登记申请所记载的相应数量的证券及该部分证券在质押登记有效期内通过香港结算派发的红股和无选择权的现金红利。若派发的红股为非港股通标的证券但在联交所挂牌交易的,出质人可在质押解除后卖出该证券。无选择权的现金红利将在质押解除后按照香港结算向本公司派发的金额,通过出质人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发放给出质人。
3.如香港为非交易日、内地为交易日的,本公司受理并办理港股通的质押业务。
五、证券非交易过户
(一)受理范围
本业务指南适用于因法人资格丧失、继承、离婚、投资者向基金会捐赠及经国家有权机关批准等情形涉及的港股非交易过户业务。
(二)需提交材料和办理流程
因以上各种原因办理港股非交易过户的,需提交材料请参照本公司A股相关业务规则。
本公司对非交易过户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按照非交易过户的相关收费标准计算并收取过户所产生的印花税和过户费。本公司将报税材料邮寄至香港结算,并将印花税税款交至香港结算,由香港结算转交至香港印花税署并在成交单据贴印花后,邮寄至本公司,本公司收到相关通知和材料后办理证券过户,并将成交单据寄送给投资者。其中港股通 ETF 非交易过户业务免征印花税。
(三)注意事项
1.本公司不办理港股通投资者因协议转让涉及的非交易过户业务。
2.如香港为非交易日、内地为交易日的,本公司受理并办理港股通的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
3.因要向香港印花税署缴付印花税,非交易过户的办理周期至少需要八个港股通交易日,投资者须注意其中可能带来的股价波动、司法冻结等风险。
4.就法人资格丧失或继承遗产事宜,在符合香港法例的要求下,可申请豁免缴付印花税。如需申请豁免的,本公司将豁免材料代为邮寄至香港结算,由香港结算转交至香港印花税署,香港印花税署审核通过的,可豁免缴付印花税。
第二章 清算交收
一、基本原则
(一) 结算机构连接
本公司作为香港结算的结算机构参与者,按照其业务规则,根据其提供的清算数据,接受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的指定,与香港结算完成证券和资金的交收,并向其承担交收责任。
香港结算发生破产而导致其未全部履行对本公司的交收义务的,本公司在港股通结算业务中的责任仅限于依据香港相关法律程序,协助境内结算参与人向香港结算追索,追回的证券和资金按比例分配给受损失的境内结算参与人,最终产生的损失由境内结算参与人分担。
(二) 分级结算
证券和资金结算实行分级结算原则。
港股通交易的境内结算由本公司组织完成。本公司作为境内结算参与人的共同对手方,为港股通交易提供多边净额结算服务。
本公司负责办理与境内结算参与人之间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境内结算参与人应当就交易达成时确定由其承担的交收义务,对本公司履行最终交收责任。
境内结算参与人负责办理与港股通投资者之间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境内结算参与人与港股通投资者之间的证券划付,应当委托本公司办理。
(三) 结算货币及换汇安排
除风险管理业务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外,本公司与香港结算之间的其他业务以香港结算确定的币种为结算货币。
本公司与境内结算参与人之间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
港币及其他外币与人民币之间的兑换,由本公司与具备港股通换汇资格的结算银行(以下简称“换汇银行”)在香港完成。
二、清算
(一) 证券的清算
每个港股通工作日1(以下简称“工作日”)日终,本公司根据上交所成交数据计算每笔成交记录在交收日的证券应收、应付数量。
1港股通工作日是指港股通交易日或港股通交收日。
(二) 资金的清算
资金清算包括证券交易资金清算、证券组合费清算、公司行为资金清算及风控资金清算四项,均包含港币和人民币两次清算。
每个工作日日终,本公司根据上交所发送的成交数据进行当日交易资金清算;根据投资者前一日日终证券持有数量及收盘价进行证券组合费清算;根据投资者通过 PROP 申报的收购、参与供股、公开配售和现金红利等数据进行公司行为资金清算;根据各参与人未交收头寸数据进行风控资金清算。
上述资金,均先后进行港币和人民币两次清算:
根据当日适用的买入结算汇兑比率和卖出结算汇兑比率,进行证券交易资金及证券组合费的人民币资金清算。
从香港结算收到红利资金或收购款,在港完成换汇并将人民币资金汇至境内后,根据换汇汇率,进行人民币资金清算。
根据供股或公开配售有效申报数据,在向换汇银行询价并确定换汇汇率后,进行人民币资金清算。
根据香港结算提供的风控资金汇率,进行风控资金的人民币资金清算(详见“第三章风险管理”)。
1.交易资金(含相关税费)及证券组合费的清算
对这两项资金清算均是先进行港币资金的清算,再根据适用汇率进行人民币资金清算。
(1)单笔交易应收付金额(按港币计)
=成交金额–(印花税+交易征费+交易费+交易系统使用费+股份交收费+财汇局交易征费)
其中,
成交金额=-Round(成交数量×成交价格,2),买入为负,卖出为正(买入时成交数量为正,卖出时成交数量为负);
印花税=Roundup(|成交数量|×成交价格×印花税税率,0);
交易征费=Round(|成交数量|×成交价格×交易征费费率,2);
交易费=Round(|成交数量|×成交价格×交易费费率, 2);
交易系统使用费=交易系统使用费费率(按笔收取);
股份交收费= Round{If [|成交数量|×成交价格×股份交收费费率>100,100,Max(|成交数量|×成交价格×股份交收费费率,2)],2}
财汇局交易征费=Round(|成交数量|×成交价格×财汇局交易征费费率,2);
(2)各证券账户证券组合费的清算金额(按港币计)
证券组合费是由于投资者持有证券而需向香港结算支付的存管和公司行为类服务费用,等于证券持有市值乘以对应费率。证券组合费实行超额累退计算方式。即,持有市值越高部分,费率越低。
计算区间内某证券账户每日的证券组合费=第一阶梯组合费+第二阶梯组合费+…+该证券账户上日日终持有市值所在阶梯组合费
= Roundup(第一阶梯市值上限×适用档位费率/365+(第二阶梯市值上限-第二阶梯市值下限)×适用档位费率/365+…+(该证券账户上日日终持有市值-适用档位下限值)×适用档位费率/365,2)
其中:
①该证券账户上日日终持有市值(按港币计)=Σ上日日终该证券账户各证券代码持有数量(balance)×上一港股通工作日收盘价
②证券组合费按自然日收取。对于周末和节假日的情况,顺延到下一个港股通工作日计算。例如,周一计算上周五、周六和周日三日的证券组合费。
③计算港股通非工作日市值时,收盘价取前一港股通工作日的收盘价。
④对于证券组合费清算时找不到清算路径(未指定交易)的,本公司进行挂账处理。待该账户重新指定交易后,向新指定的交易单元所对应的备付金账户进行收取。
[案例 2]
2
2相关案例中的费率仅作计算之用,具体收费标准以我公司网站公布为准。
假设某证券账户的 8 月 1 日和 8 月 2 日的证券组合市值如下:
8 月 1 日(周四):1000 亿港币
8 月 2 日(周五):3000 亿港币
则 8 月 2 日及 8 月 5 日计算的证券组合费金额如下:
清算日期
|
计算起始日期
|
计算终止日期
|
按适用费率计算各区间证券组合费
|
证券组合费总计(港币)
|
8月2日
(周五)
|
8月1日
(周四)
|
8月1日
(周四)
|
区间1:500亿*0.008%/365
区间2:500亿*0.007%/365
|
20,547.95
|
8月5日
(周一)
|
8月2日
(周五)
|
8月4日
(周日)
|
区间1:500亿*0.008%/365
区间2:2000亿*0.007%/365
区间3:500亿*0.006%/365
|
57,534.25×3
=172,602.75
|
每一自然日的证券组合费计算结果进位保留 2 位小数。
(3)根据换汇结果进行人民币清算
根据港币清算结果,本公司向换汇银行询价并确定换汇汇率后,核算(详见以下“换汇安排”部分)确定当日买入结算汇兑比率和卖出结算汇兑比率,据此进行人民币应收付金额的清算。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 2 位小数。即:
单笔买入交易应收付金额(按人民币计)=单笔买入交易应收付金额(按港币计)×卖出结算汇兑比率
单笔卖出交易应收付金额(按人民币计)=单笔卖出交易应收付金额(按港币计)×买入结算汇兑比率
各证券账户证券组合费的清算金额(按人民币计)=该证券账户证券组合费的清算金额(按港币计)×卖出结算汇兑比率
[案例 3]
A123456789 账户 7 月 4 日(周五)持有 5,000 股票00002,当日收盘价 58.00 港币。A123456789账户于 2014 年 7 月 7 日(周一)10:00 买入10,000 港股 00001,价格 120.60HK$/股;卖出 5,000 股票 00002,价格60.90HK$/股。该账户 7 月 7 日清算数据如下:
①先清算港币数据:
买入应付(港币)
=成交金额–(印花税+交易征费+交易费+交易系统使用费+股份交收费+财汇局交易征费)
=-10,000×120.60-(10,000×120.60×0.13%+10,000×120.60× 0.0027%+10,000 × 120.60 × 0.005%+0.50+10,000 × 120.60 ×0.002%+10,000×120.60×0.00015%)
=-1,206,000.00-(1,568.00+32.56+60.30+0.50+24.12+1.81)
=-1,207,687.29 卖出应收(港币)
=成交金额–(印花税+交易征费+交易费+交易系统使用费+股份交收费+财汇局交易征费)
=5,000 × 60.90- ( 5,000 × 60.90 ×0.13%+5,000 × 60.90 ×0.0027%+5,000 × 60.90 × 0.005%+0.50+5,000 × 60.900 ×0.002%+5,000×60.90×0.00015%)
=304,500.00 -(396.00+8.22+15.23+0.50+6.09+0.46)
=304,073.50
应付证券组合费(港币)清算
=-(5000×58.00×0.008%/365)×3
=-0.07×3
=-0.21
②再清算人民币数据
假设,当日根据计算出的卖出结算汇兑比率和买入结算汇兑比率分别为:0.8022 和 0.7978,则上述交易人民币清算结果为:
买入应付(人民币)
=买入应付(港币)×卖出结算汇兑比率
=-1,207,687.29×0.8022
=-968,806.74
卖出应收(人民币)
=卖出应收(港币)×买入结算汇兑比率
=304,073.50×0.7978
=242,589.84
证券组合费并入当日交易清算并一同进行换汇处理,因此,也采用当日卖出结算汇兑比率进行清算:
应付证券组合费(人民币)
=-0.21×0.8022
=-0.17
由于港股通业务涉及的交易、风控等资金交收时点不同,且存在因沪港工作日不同及香港风球、黑雨等特殊情况,因此,对港股通业务不再进行资金预交收,即港股通结算备付金可用余额不增减已交易未交收的交易清算数据,可用余额=账户余额-冻结余额。结算参与人需根据结算明细自行做好资金安排,确保资金交收的完成。
2.公司行为类业务资金的清算
相关业务主要涉及现金红利和收购等应收资金,以及供股和公开配售应付资金几类业务的清算(具体计算公式参见本指南第四章公司行为相关内容)。对该类资金,本公司先进行港币清算,再进行人民币清算。
(1)应收资金
本公司从香港结算收到相应的港币现金红利款或收购款后,在香港完成换汇并汇至境内后,进行人民币资金清算。
各证券账户应收现金红利款(按人民币计)=各证券账户应收现金红利款(按港币计)×换汇汇率
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 2 位小数。
(2)应付资金
本公司完成前述应付供股/公开配售款清算后,与换汇银行协商确定换汇汇率,对内进行人民币资金清算。
各证券账户应付供股/公开配售款(按人民币计)=各证券账户应付供股/公开配售款(按港币计)×换汇汇率
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 2 位小数。
[案例 4]
7 月 3 日为 01398 股票的红利登记日(不含选择权)。01398 每股发放现金红利 0.90HK$/股(税后)。A123456789 账户当日日终持有 01398 股票共计 40,000 股。本公司于 7 月 14 日一早从香港结算收到相关的港币红利资金后在香港完成换汇(汇率:1HK$=0.7853¥),并汇划至上海。7 月 15 日本公司进行资金清算。
①先清算港币数据:
登记日,本公司进行红利权数据的清算。
7 月 15 日,本公司先进行港币资金清算。
该证券账户应收现金红利款(按港币计)
=该证券账户现金红利权数量×每份红利权对应的红利金额(税后,以港币计)
=40,000×0.90
=36,000.00
②再清算人民币数据
7 月 15 日,本公司进行人民币资金清算。
该证券账户应收现金红利款(按人民币计)
=该证券账户应收现金红利款(按港币计)×换汇汇率
=36,000×0.7853
=28,270.80
(三) 换汇安排
1.每个港股通工作日(T 日)前一自然日晚,换汇银行按与本公司约定的时点,向本公司提供港币对人民币双边汇兑参考汇率3,作为 T 日全市场投资者港股通交易的换汇汇率参考价,由上交所对市场公布。结算参与人可参考该汇率,作为控制客户资金的参数。如遇离岸港币对人民币汇率在换汇银行提供本公司后发生巨幅波动的,换汇银行可经与本公司协商,在 T 日上午 6:00 前调整参考汇率区间,上交所将向市场公布最新数据。
3换汇银行提供的港币对人民币双边参考汇率为即时离岸市场中间价±3%,中间价为即时买入、卖出汇价的平均值。
2.T日收市后,本公司向换汇银行提供前述当日港币清算应付或应收净额(含交易、结算税费),由换汇银行根据与本公司确定的相关换汇安排提供及确认实际换汇汇率4。
4正常情况下最终换汇汇率不会超出前述参考汇率。但市场汇率大幅波动的情况下,最终换汇汇率可能超出参考汇率。该换汇交易的达成在 T 日,实际货币的兑换交割在 T+2 日。
3.确定换汇汇率后,本公司将全市场换汇成本按当日所有买入/卖出成交金额(含交易、结算税费)进行分摊,形成当日买入结算汇兑比率和卖出结算汇兑比率5,并按此对内进行人民币资金清算。
5港股买入交易使用卖出结算汇兑比率,港股卖出交易使用买入结算汇兑比率。
4.T+2日,本公司根据前述与换汇银行确定的换汇汇率,与换汇银行完成就T日换汇交易的资金交割,履行与香港结算之间就T日证券交易的资金交收义务。
[案例 5]
7 月 6 日晚间,换汇银行向本公司提供次日换汇参考汇率为:(银行)买入参考汇率 0.7760、(银行)卖出参考汇率 0.8240(假设提供参考汇率时,香港人民币离岸市场中间价为 0.8000)。
7 月 7 日收市后,当日港币清算结果为:
买入成交(含税费,包括证券组合费)300 亿港币,卖出成交(含税费)200 亿港币,本公司净应付香港市场(包括应支付给联交所的交易税费,以及应支付给香港结算的结算费用)100 亿港币。根据清算净额,本公司向换汇银行做买入 100 亿港币的换汇交易,换汇银行报出换汇汇率为 0.8110。据此,本公司计算整个市场的换汇成本,将其分摊至当日所有买入成交(含税费)和卖出成交(含税费)中,确定最终的买入结算汇兑比率和卖出结算汇兑比率。具体过程如下:
全市场买入交易应付港币
(包括税费,亿)
|
-300
|
|
全市场卖出交易应付港币
(包括税费,亿)
|
200
|
|
全市场净应收付港币
(包括税费,亿)
|
-100
|
|
与换汇银行商定的最终兑换汇率(因为是净应付,因此用卖出价)
|
0.8110
|
|
全市场换汇成本(亿)
|
-100×(0.8000-0.8110)=1.1000
|
|
每 1 港元交易(含税费)
应分摊的换汇成本
|
1.100/(|-300|+|200|)=0.0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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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人民币清算所用参数
|
卖出结算汇兑比率
|
买入结算汇兑比率
|
0.8000+0.0022=0.8022
|
0.8000-0.0022=0.7978
|
|
三、交收
(一) 证券交收
T+2 日日终(权益登记处理前),本公司根据前述交易清算数据及相关非交易清算数据,通过在每个证券账户的逐笔记增和记减,完成证券交收。
由于上交所对交易实施前端监控,境内投资者一般不会发生证券交收违约的情况。
对由于境内结算参与人错误指定而给客户造成的损失,由相关境内结算参与人承担相应责任。
(二) 资金交收
1. 结算资金账户管理
(1) 结算资金账户开立及变更
本公司为结算参与人开立自营和客户港股通结算备付金账户和风控资金账户,用于港股通业务的资金结算。境内结算参与人自营及客户港股通结算备付金账户暂无需缴纳最低结算备付金。
申请开立港股通结算备付金账户需提供以下材料(须加盖公章):
①港股通结算业务开通申请;
②业务许可等其他资料:
A.有权机关批准文件复印件(如有权机关批复、与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签订的《港股通服务协议》、换发的证券经营业务许可证等);
B.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③预留印鉴(相关内容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第一篇第五章第六节“预留印鉴在线办理”);
上述资料经审核通过后,本公司为申请人分配相应的港股通结算备付金账号、风控资金账号。结算参与人沿用原有 PROP 用户,无需单独开立。
本公司开立结算账户后将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妥善保管相关业务办理结果告知单,以备查阅。
当港股通结算账户相关信息(包括指定收款账户、结算参与人名称、预留印鉴、以及其他基础资料)发生变更时,结算参与人应及时通知本公司,并提交变更申请资料,以保证日常结算业务的顺利进行。
港股通交易的结算路径同现有沪市 A 股交易的结算路径。如涉及交易单元结算路径变更或注销,必须确定该交易单元已无未交收港股结算业务及其他因港股通业务引起的限制结算路径变更或注销的情况。
对于选择托管人模式结算的证券公司资管产品(使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以及基金、年金、保险产品(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交易)等,相关管理人(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机构等)于取得港股通交易权限的同时,需确保其交易对应的港股通结算责任已有效落实,否则,需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2) 结算资金划拨
①资金划入
本公司在境内港股通结算银行开立港股通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人民币),并向市场公布。对于划入港股通结算备付金账户的资金,结算参与人须将资金划入上述账户,并注明港股通备付金账号。若参与人将资金划入非上述港股通结算备付金专用账户的,该笔划入资金将入账失败,结算参与人须重新划入。
港股通结算银行收到划入本公司账户的资金后,根据结算参与人注明的结算资金账户账号(十八位),通过 PROP 银行端向本公司发送入账指令,交收系统自动将资金贷记结算参与人的港股通结算备付金账户。
港股通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入账办理时间为 8:30-17:00。
结算参与人划入港股通结算资金时须注意:
A.港股通结算资金须划入港股通结算银行的港股通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B.注明港股通备付金账号(十八位)6,否则将影响入账时间,极可能造成交收透支。如入账时未注明资金账号,付款人可通过其开户行补充摘要信息,本公司根据收款行收到的补充摘要信息完成资金入账。
C.及时查询入账情况。
本公司为结算参与人提供了多样化的账户实时查询方式。结算参与人应及时查询划入资金到账情况。如有问题,可及时与本公司联系。
6因风控资金通过备付金账户扣收,因此,结算参与人若划入风控资金,也应注明对应的备付金账户账号。
②资金划出
结算参与人可根据需要将港股通结算备付金账户中的资金划至其预留银行收款账户。结算参与人要充分考虑资金在途及整体资金交收的需要,尽量保证结算资金的充足性、稳定性,避免因资金划出影响交收。
对外划款办理时间为8:30-17:00。对于16:30后划款至指定银行账户的划款指令,本公司将根据结算参与人提交划款指令所对应结算银行的存款余额进行控制,如该银行存款余额不足以满足结算参与人该笔划款,则该笔指令失败,结算参与人可更换该资金账户下指定收款账户范围内的其他银行进行划款。
结算参与人的对外划款可通过 PROP 综合业务终端或 PROP 资金划拨与查询接口方式提交,在特殊情况下,经本公司同意,可采用书面划款凭证方式进行。具体方式和相关注意事项详见《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
预约划款安排详见《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
③跨市场资金划拨
结算参与人可通过PROP综合业务终端或者公司网站网上业务平台中的参与人业务→资金账户管理→指定收款账户维护在线申报,新增跨市场资金互划通道。
申请单位申请预留跨市场资金账户时,指定收款账户填写在深圳分公司开立的 10 位备付金账号,相关系统设置及业务操作说明见《结算在线业务操作手册》(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操作手册→上海市场)。
港股通资金跨市场划拨只能用于参与人上海港股通自营与深圳港股通自营备付金账户之间、上海港股通客户与深圳港股通客户备付金账户之间相同属性账户的资金划转。
④尚未支付金额查询
结算参与人可通过 PROP 综合业务终端或PROP 资金余额查询接口进行尚未支付金额查询。查询有效时段为 8:30-17:00。
尚未支付金额=Max{0,冻结金额+透支金额–港股通结算备付金账户实时余额–Min[Min(第一批次交收净额+第二批次交收净额,0),第一批次交收净额]}
公式注释:
A.交收净额含义为:交收期为同一日、同一批次的所有清算净额之和。B.港股通第一批次交收完成后,公式中的第一批次交收净额归 0。C.对于由于风球等原因造成的延迟交收,交收净额=当前批次交收净额+延迟至当日同一批次的交收净额。
[案例 6]
港股通结算备付金账户 A,日初账户余额为 0、冻结金额为 0、透支金额为 0、第一批次交收净应付100 元、第二批次交收净应收50 元。日间无出入账情况下,查询结果:
第一批次交收前,尚未支付金额=100;
第一批次交收后,尚未支付金额=100。
港股通结算备付金账户 B,日初账户余额为 0、冻结金额为 0、透支金额为 0、第一批次交收净应收100 元、第二批次交收净应付150 元。日间无出入账情况下,查询结果:
第一批次交收前,尚未支付金额=Max{0,0+0–0–Min[Min(100-150,0),100]}=50;第一批次交收后,尚未支付金额=Max{0,0+0–100–Min[Min(0-150,0),0]}=50。
港股通结算备付金账户 C,日初账户余额为70、冻结金额为 70、透支金额为 20、第一批次交收净应收 100 元、第二批次交收净应付90 元。日间无出入账情况下,查询结果:
第一批次交收前,尚未支付金额=Max{0,70+20–70–Min[Min(100-90,0),100]}=20;第一批次交收后,尚未支付金额=Max{0,70+0–150–Min[Min(0-90,0),0]}=10。
2. 交收安排
本公司与境内结算参与人以人民币进行资金结算。每个资金交收日(T+2 日),本公司通过两个批次进行资金交收。
港股通业务不做资金预交收处理,不对港股通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已交易未交收资金做预增或预减。结算参与人需要精确计算并合理安排资金,确保交收时点不发生资金透支。
港股通结算备付金账户不与 A 股结算备付金账户作关联交收。
(1) 交收批次安排
在各交收时点,本公司根据相应的清算结果,完成资金的交收,记增或记减结算参与人港股通备付金账户余额。
批次
|
时点
|
交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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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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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
|
T+1 日清算的风控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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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日交易资金清算净应付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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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1 日清算的公司行为资金
|
||
第 2 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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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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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1 日清算的证券组合费
|
T 日交易资金清算净应收资金
|
(2) 交收透支处理
上述两个交收时点,每个交收时点发生资金不足均认定为交收透支。港股通结算备付金账户交收透支处理基本同现有 A 股业务做法,交收违约金和透支资金利息收取方式和比率比照 A 股。
交收违约金=Max[日间交收(第 1 批次)透支金额,日终交收(第2 批次)透支金额]×违约金率
透支资金利息=日终交收(第 2 批次)透支金额×结算备付金利率/360
(3) 港股通结算资金账户计息
结算参与人港股通结算资金账户的计息处理原则:境内结算银行和境外结算银行给付的利息以港股通结算备付金账户和风控资金账户为分摊基础;香港结算给付的利息以风控资金账户为分摊基础。
具体如下:
本公司在境内港股通结算银行开立的港股通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人民币)及在香港开立的结算银行人民币账户收到相关利息后,以各自计息周期内各结算备付金账户和风控资金账户的日终累计余额按比例计付利息。
对于从香港结算收到的人民币风控资金利息,以计息周期内各结算参与人风控资金账户的的日终累计余额按比例计付利息。
港股通风控资金账户获得的利息将自动结转至对应的港股通结算备付金账户。
3.特殊清算、交收安排
由于恶劣天气等原因,香港市场在交易、清算、交收方面有一些特殊的安排,本公司相应也需对境内市场做出清算、交收调整。
具体如下:
情况一:
若当日因风球和黑色暴雨天气确认为香港结算的非交收日(9点前发布讯号/预警,且在 12:00 时仍未解除)。则当日 10:30 的资金交收暂停(若 12 点前解除,则开始交收处理)。12 点时仍未解除,确认当日为非交收日的,系统进行以下处理:
对于交收日为当天(S 日)的交易应收应付资金、风控资金、证券组合费应付资金、公司行为类资金及相关证券,交收日均调整为次一港股通交收日(S+1 日)。
对于交收日为 S+1 日的交易应收应付资金及证券,交收日均调整为 S+2 日。当日日终清算处理照常进行。
若香港结算调整后的交收日为非港股通交收日的,本公司对当日港股通交收不做延迟交收处理。
情况二:
若讯号/警告在 9 点至 15 点间发布,且 12 点前仍未解除的,香港结算当日将进行证券交收,但资金顺延至下一港股通交收日(S+1日)处理,该日仍为交收日。该种情况下:
(1) 当日证券交收正常处理。
(2) 10:30 交收批次的交收视情况确定。若讯号/警告在 9:00-10:30 之间发布,则该批次暂停交收;若讯号/警告在 10:30点之后发布,则该批次正常处理。
(3) 12 点后进行交收日期调整,将 18:00 批次的资金交收期调整为S+1 日。
(4) 当日日终,清算处理照常进行。
若香港结算调整后的资金交收日为非港股通交收日的,本公司对当日港股通资金交收不做延迟交收处理。
注意:在发生暂停第一批次(10:30)交收时,结算参与人仍需补足应付资金,待当日确定为非交收日后,才可根据实际头寸将相应资金划出。
情况三:半日市
按照香港结算的规定,如果圣诞节、元旦和农历新年前一天(12月 24 日、12 月 31 日和农历腊月三十)为工作日,则上述日期为半日市:上午半天交易,且当日为非交收日。半日市(L 日)、半日市前一交易日(L-1 日)的交易的交收均将在 L+2 日完成。
例如:12 月 22、12 月 23 日为港股通交易日,12 月 24 日为港股通半日市, 12 月25 日至 12 月 28 日圣诞期间休假日。
12 月 29 日将完成:
12 月 22 日交易资金的交收、12 月 23 日及 12 月 24 日组合费、风控资金、公司行为资金的交收;
12 月 30 日将完成:
12 月 23 日、12 月 24 日交易资金的交收、12 月 29 日组合费、风控资金、公司行为资金的交收。
第三章 风险管理
港股通业务的风险管理主要涉及证券和资金两个方面。其中,证券方面,上交所每日根据本公司发送的可用余额数据,对境内证券账户实施前端监控,避免投资者发生港股卖空。资金方面,本公司与境内结算参与人实施 DVP 交收以控制本金风险。
本公司参照香港结算对本公司的做法,每日向结算参与人收取差额缴款和按金,以控制价差风险,上述风控资金按人民币缴纳。
由于持有体系、净额轧差等因素,本公司对境内参与人收取的风控资金,与本公司向香港结算缴纳的风控资金不直接挂钩。
此外,按照“两地市场结算风险相对隔离、互不传递”的原则,境内结算参与人无需缴纳香港结算具有互保功能的保证基金, 不分担香港结算的参与人在联交所市场发生违约可能产生的损失;但需以结算参与人为单位向本公司缴纳结算保证金。
一、基本风控流程
境内结算参与人应当向本公司申请开立自营和客户港股通风控资金账户,用于存放参与人缴纳的港股通风控资金。
每日日终 18:00,完成证券交收处理后,本公司进行风控资金清算,计算各参与人各备付金账户次一交收日应缴纳的差额缴款、按金。风控资金的清算先按港币计算,再根据香港结算提供的风控资金汇率及本公司确定的折扣率,换算成人民币。
次一交收日 10:30,本公司进行风控资金交收,风控资金的交收币种为人民币。交收时,先全额返还上一日已收取的风控资金,再全额收取应缴纳的差额缴款和按金。收取/返还比照国债预发行业务保证金做法,通过港股通结算备付金账户收取和返还,收取和返还数据通过结算明细文件发送。
二、结算参与人需缴纳风控资金的计算
基于香港结算的风险管理要求,本公司根据境内结算参与人的未完成交收头寸,向境内结算参与人收取差额缴款和按金。这两项风控资金主要用于覆盖参与人出现违约时可能产生的价差风险。
其中,差额缴款是指每日收市后,本公司对结算参与人各备付金账户名下各证券品种对应交收日的未完成交收头寸,根据其最新市值和对应成交金额的差值情况,结合相关计收原则,计算参与人需要缴纳的款项。
按金是指每日收市后,本公司根据境内结算参与人未完成交收头寸,在考虑除权除息、证券分拆合并等公司行为导致的证券价格、数量变动对参与人未完成交收头寸计算的影响后,结合结算参与人相应证券担保品情况、香港结算提供的风险参数档案、资金垫系数以及境内结算风险管理需要,计算的结算参与人应缴纳款项。
(一) 差额缴款
1. 计算原则
对每个参与人的港股通备付金账户,以证券代码为单位(剔除豁免计算的品种),对于 T 日有交易的证券品种、及 T-1 日有交易的证券品种,若之前有未完成交收的交易头寸也需计入,按对应交收日汇总计算参与人该日的未完成交收头寸。
未完成交收头寸是指备付金账户在各交易日发生交易但尚未完成交收的各证券品种的应收付数量,一般包括上日交易未完成交收头寸和当日交易未完成交收头寸。在遇特殊交收期安排时,还包括之前交易日所形成的,本应于当日完成交收但被推迟至下一日交收的头寸。
2. 豁免计算情况
参与人涉及交易的证券品种,若符合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将不纳入“差额缴款”计算。
情况 1:
跨日未交收头寸=0(即:该品种 T-1 日、T 日买卖数量及之前有未交收的交易头寸(如有)轧抵为零),且|∑卖出成交金额|-|∑买入成交金额|>0;
情况 2:
跨日未交收头寸>0(即:该品种 T-1日、T 日买卖数量及之前有未交收的交易头寸(如有)合计为证券净买入),且|∑卖出成交金额|-|∑买入成交金额|>=0;
3. 具体计算
对每个备付金账户,根据对应交收日尚未完成交收的头寸,逐日计算其差额后,汇总生成该备付金账户的未交收头寸跨日净差额,并确定其差额缴款项。
每个备付金账户的未交收头寸跨日净差额
= 应于 T+1 日交收的未交收头寸净差额+应于 T+2 日交收的未交收头寸净差额
=应于 T+1 日交收的未交收头寸(∑顺差项+∑逆差项)+应于 T+2日交收的未交收头寸(∑顺差项+∑逆差项)
若 备付金账户的未交收头寸跨日净差额>=0,则 该备付金账户的差额缴款=0 ……“为净顺差额”;
否则 该备付金账户的差额缴款=|其未交收头寸净差额| ……“为净逆差额”
其中:
(1) 参与人差额、及顺差和逆差的定义如下:
某备付金账户对某证券品种
|
该参与人差额
|
情况
|
净买入
|
T 日收盘市值-成交金额 >=0
|
顺差
|
T 日收盘市值-成交金额<0
|
逆差
|
|
净卖出
|
成交金额-T 日收盘市值 >=0
|
顺差
|
成交金额-T 日收盘市值 <0
|
逆差
|
|
注:
1、需分别计算应于 T+1、T+2 日交收的差额。
2、差额的最小统计维度为“参与人备付金账户-证券品种-对应一个交收日期”
|
||
(2) 根据参与人备付金账户对应某一交收日的尚未完成交收的交易头寸情况,按以下原则,确定各品种的顺逆差额是否计入参与人的未交收头寸净差额。
参与人某个证券品种 i
|
境内市场
|
境内市场豁免情况
|
顺差(>0)
|
逆差(<0)
|
净买入或轧差为零
|
净买入或轧差为零
|
/
|
计入
|
计入
|
净卖出
|
全部豁免
|
不计
|
计入
|
|
净卖出
|
部分豁免
|
不计
|
计入
|
|
净卖出
|
不豁免
|
计入
|
计入
|
|
净卖出
|
净买入或轧差为零
|
/
|
计入
|
计入
|
净卖出
|
全部豁免
|
不计
|
视可用余额情况豁免
|
|
净卖出
|
部分豁免
|
不计
|
计入
|
|
净卖出
|
不豁免
|
不计
|
计入
|
注:①“全部豁免”指中国结算提交的担保品足额(根据香港结算的业务规则,中国结算只能提交境内市场净卖出品种作为担保品)。
②“部分豁免”指中国结算已提交(针对应于 T+1 日交收的未交收头寸)或可提交(针对应于 T+2 日交收的未交收头寸)的担保品数量>0,但不足额。
③“不豁免”指某证券品种境内市场为净卖出,但中国结算已提交(针对应于 T+1 日交收的未交收头寸)或可提交(针对应于T+2日交收的未交收头寸)的该证券担保品数量=0。
④顺差“不计”,即当计算项结果为顺差时,该项最终结果计为零。
⑤“视可用情况豁免”:指参与人逆差项=[净卖出逆差×(1-参与人可用担保品数量/参与人净卖出数量)]。
其中:A.对于应于T+2日交收的未交收头寸
参与人可用担保品数量= Min{参与人应于T+2日交收的未交收头寸净卖出数量,参与人备付金账户名下∑应于T+2日交收的未交收头寸为净卖出证券i的证券账户{Min [Max( T日日终余额-T日交收净增数量-冻结数量,0),|该证券账户应于T+2日交收的未交收头寸净卖出股数|]} }
参与人净卖出数量=参与人应于T+2日交收的未交收头寸净卖出数量
B.对于应于T+1日交收的未交收头寸
参与人可用担保品数量= Min{参与人应于T+1日交收的未交收头寸净卖出数量,参与人备付金账户名下∑应于T+1日交收的未交收头寸为净卖出证券i的账户{Min [Max( T日日终余额-T日交收净增数量-冻结数量-应于T+2日交收的未交收头寸净卖出数量,0),|该账户应于T+1日交收的未交收头寸净卖出股数|]} }
参与人净卖出数量=参与人应于T+1日交收的未交收头寸净卖出数量
⑥未交收头寸根据对应交收日,以交收日为单位合并计算。例如:2014 年圣诞节后第一个工作日是 12/29,圣诞节前交易交收安排如下:
日期
|
交易日
|
对应交收日
|
12/22
|
是
|
12/29
|
12/23
|
是
|
12/30
|
12/24
|
仅上午开市,当日为非交收日
|
12/30
|
因此,在计算差额缴款时,12/22 交易的未交收头寸单独计算;
12/23 和 12/24 交易的未交收头寸合并计算(因为其对应交收日均为12/30)。
[案例 7]
若参与人 A 名下各证券账户 T-1 日,T 日成交记录及成交金额如下,并假定各证券账户 T 日无交收净增、冻结情况。
交易日期
|
证券代码
|
证券账号
|
成交数量
(+买/-卖,股)
|
成交金额(HKD)
|
T日持有
|
T-1日
|
00001
|
A123456789
|
+100
|
-140
|
100
|
00001
|
A123456788
|
-100
|
+150
|
150
|
|
00002
|
A123456787
|
-400
|
+400
|
150
|
|
00002
|
A123456786
|
+100
|
-110
|
100
|
|
T 日
|
00002
|
A123456785
|
-400
|
+450
|
0
|
00001
|
A123456784
|
+500
|
-540
|
0
|
计算参与人差额缴款:
对应交收日期
|
证券代码
|
净成交数量(+买/-卖,股)
|
净成交金额(HKD)
|
T日盯市价(HKD)
|
市值(HKD)
|
境内市场情况
|
差额缴款(HKD)
|
T+1日
|
00001
|
0
|
+10
|
1.1
|
0
|
轧差为 0
|
+10
|
T+1日
|
00002
|
-300
(净卖)
|
+290
|
1.2
|
360
|
净卖,因担保品足额而全部豁免
|
(290-360)×(1-150/300)=-35
|
T+2日
|
00001
|
+500
(净买)
|
-540
|
1.1
|
550
|
净买
|
+10
|
T+2日
|
00002
|
-400
(净卖)
|
+450
|
1.2
|
480
|
净卖,因担保品足额而全部豁免
|
(450-480)×(1-0/400)=-30
|
该参与人 T 日清算的差额缴款汇总: -45(HKD)(逆差额)
|
|||||||
(二) 按金
1. 计算公式
参与人应缴纳的按金= (1+资金垫系数(如有))*基于香港结算风险参数档案的按金值。
其中:
风险参数档案,是指香港结算每日提供的对各证券在多种风险情境下价格波动的风险价值的档案。
本公司根据香港结算 T 日提供的 T-1 日按金风险参数档案中的压力测试风险场景,结合结算参与人未交收头寸(包括公司行为头寸)、证券担保品情况,计算得到境内参与人应缴纳按金金额。
此外,本公司向境内结算参与人收取的按金汇总值小于本公司需向香港结算缴纳的按金值时,本公司保留向境内结算参与人分摊收取的权利。本公司在汇总全市场结算参与人应缴按金值后,若此汇总值小于香港结算计算中国结算应缴按金值,为满足在香港结算的交收义务,本公司将根据差额数值,以结算参与人应缴按金值等为基准,进行全市场的分摊。
资金垫系数(如有),是指香港结算按照特定触发条件,向中国结算收取额外按金的比例。本公司将根据香港结算资金垫系数设置情况,对境内结算参与人按金值进行相应资金垫系数调整。资金垫系数触发条件如下:
(1)触发条件一:恒生综合指数每日涨跌幅超过一定百分比(5%与过去 4 年恒生综合指数每日波幅的99.4 百分位数孰低)。
(2)触发条件二:连续两个港股通交易日对中国结算使用 T 日按金风险参数档案计算的按金金额比使用 T-1 日按金风险参数档案计算的按金金额超出 6%。
触发条件一发生后,香港结算于当日通知本公司,3 个港股通交易日后生效;触发条件二发生后,香港结算于次一工作日通知本公司,3 个港股通交易日后生效。生效后,资金垫系数数值将设为 15%,收取期间为 3 个港股通交易日。若收取期间上述触发条件再次发生,则自动延长直至 3 个港股通交易日内无任何触发情形发生。本公司根据香港结算的通知情况,在生效日前或生效日当天向境内市场发布业务通知。
三、资金交收透支处理
境内结算参与人未能于交收时点完成资金交收的,构成资金交收违约,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 计收违约金和垫息
请参见本指南第二章资金交收安排中关于交收透支的内容。
(二) 暂不交付或扣划证券
境内结算参与人应当于违约当日指定暂不交付的港股通证券,未指定或指定不足的,本公司有权以违约金额为限扣划该结算参与人的自营证券。
(三) 证券处置
交收违约下一港股通交易日起,本公司有权处置相应扣收证券及其权益,处置所得用于弥补违约金额,剩余部分退还境内结算参与人,不足部分,本公司有权继续追索。具体处置方式和程序由本公司另行规定。
四、其它风险管理措施
(一) 限制撤销指定交易
对存在未了结业务的证券账户,境内证券公司应当限制其撤销指定交易。
(二) 缴纳结算保证金
参与港股通业务的境内结算参与人应以结算参与人为单位,向本公司缴纳 20 万元结算保证金(其自营结算保证金账户的最低限额将由原先的 20 万元人民币调整至 40 万元人民币),按结算保证金管理要求纳入互保范围。
结算保证金的筹集、补缴、退出以及使用等,具体详见《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结算保证金业务指南》。
(三) 港股通业务资格管理
境内结算参与人发生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本公司有权暂停其港股通全部或部分结算业务资格,并提请上交所限制其港股通部分或全部买入交易。
第四章 公司行为处理
在港股通业务中,本公司作为名义持有人持有港股通投资者取得的证券。本公司作为名义持有人,通过结算参与人为港股通投资者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结算参与人作为整个持有链条中的重要一环,发挥连通中国结算与其名下港股通投资者的作用。
一、结算参与人在港股通公司行为处理中的职能
在港股通业务中,结算参与人的主要职能包括:
公司行为信息的转发:本公司从香港结算获取有关公司行为信息后,对信息进行解读,结合对内业务安排,完成相关信息登记,并通过 PROP 系统通知结算参与人。结算参与人应通过各自信息发布渠道,将相关信息通知至名下港股通投资者。
意愿征集和申报:本公司负责通过 PROP 从结算参与人处收集意愿,汇总后向香港结算进行申报。结算参与人负责从其名下港股通投资者处征集意愿,并通过与 PROP 系统对接进行申报。PROP 系统实时应答申报请求,结算参与人可实时查询到申报受理结果。
权益派发:本公司从香港结算收到相关权益后,根据一定的规则进行权益派发。对于直接对应到证券账户的权益证券,直接派发至相关证券账户。对于权益资金,派发至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由结算参与人派发给名下港股通投资者。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港股通投资者而言,本公司的公司行为时间安排与香港市场的公告安排存在一定差异。例如,为了确保本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香港结算提交意愿征集结果,本公司对港股通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将比香港结算设定的征集期早结束。对于权益资金,本公司从香港结算收到权益资金款后,需要与银行确定换汇汇率并将外汇红利款兑换成人民币后,再派发至结算参与人备付金账户。因此,对港股通投资者而言,现金红利的实际到账日将晚于香港结算派发给本公司的日期。
二、具体业务处理
(一)现金红利派发
1. 现金红利派发(不含选择权)
(1) 权益信息登记和数据发送
本公司于股权登记日前在系统中完成权益登记,并于维护日日终将相关信息发送结算参与人。
(2) 权益数据的处理和发送
本公司于股权登记日日终记增投资者账户的红利权,将红利权变动和持有余额数据发送结算参与人。
每个投资者证券账户的红利权数量等于该证券账户股权登记日日终的证券持有数量。
(3) 红利的清算和发放
香港结算红利资金发放日当天,本公司查询相关外币现金红利资金是否足额汇入本公司银行账户。相关资金足额到账后,本公司于三个港股通交易日内办理与银行确认换汇汇率、人民币红利金额清算以及向结算参与人发放资金的处理。
①现金红利金额=每股现金红利金额×红利权数量
②现金红利金额小于 1 分的尾数进行舍尾处理。
根据国家税法和税收政策的相关规定,应缴纳红利所得税的港股通投资者的每股红利金额按照税后金额计算。
(4) 汇率
本公司将收到的外币红利款换汇后以人民币形式派发给结算参与人(如收到的是人民币红利款则无需换汇)。香港结算派发红利币种与香港市场公告红利币种不一致的,本公司根据香港结算派发的币种红利金额、将该币种兑换成人民币的换汇汇率,以及本公司按照公告红利币种计算的应收金额,确定人民币与香港市场公告中币种的换汇汇率。
(5) 港股通证券范围内的 H 股红利派发
对于港股通证券范围内的 H 股公司红利派发中个人所得税处理和相关业务处理,本公司依据国家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以及 H 股公司的安排办理。
(6) ETF 清盘
ETF 清盘涉及的资金发放按照不含选择权现金红利派发业务相关规定办理,本公司完成资金发放后,根据香港结算通知的份额注销日期,完成 ETF 份额的注销,并将相关 ETF 持有变动和持有余额数据发送结算参与人。
2. 现金红利派发(含选择权)
(1) 权益信息登记和数据发送
本公司在红利(含选择权)登记维护日日终将红利(含选择权)登记信息发送结算参与人。
(2) 股利选择权的申报
在本公司的股利选择权申报期内,结算参与人通过 PROP 进行股利选择权的申报。申报的数量应为申报选择股票股利的红利权数量。
申报数量可以是正整数、负整数,正数表示申报,负数表示撤消申报,不能为 0。若撤销数量大于已申报数量,申报作失败处理,结算参与人可于申报前查询已申报数量。申报校验成功的实时反馈受理成功,受理不成功的实时反馈错误代码和说明。本公司每日日终向结算参与人反馈港股通投资者累计申报股利选择权的受理总数。
境内股利选择权申报开始日大于权益登记日,小于等于申报截止日。在申报截止日信息未维护之前不可进行申报。
境内股利选择权申报截止日较香港结算截止日早两个港股通工作日。
对港股通范围内含货币选项的现金红利派发业务,本公司统一接受香港以默认币种派发的红利换汇后以人民币形式派发给境内结算参与人。
(3) 权益数据的处理和发送
本公司于股权登记日日终记增港股通投资者账户的红利权,并于日终将相关权益数据发送结算参与人。
在境内股利选择权申报截止日日终,本公司对股利选择权的申报数据进行处理。若港股通投资者累计申报数量大于港股通投资者账户的红利权可用余额(扣除被冻结的红利权数量),则超出部分作申报失败处理,未超出部分申报成功。港股通投资者账户的有效申报数量和红利权余额将通过相关数据文件发送结算参与人。
本公司于香港结算股利选择权申报截止日的下一个港股通工作日收到香港结算关于本公司大账户应收股利数据后,根据港股通投资者的选择权有效申报数量,将应收股票股利总额在港股通投资者证券账户中进行分配(新增应收股票股利暂不能流通),并将应收股票股利数据发送结算参与人。
投资者账户应收股票股利=(申报股利选择权的股份数量×每股红利金额)÷以股代息的价格,小于 1 股的零碎股舍尾。
对于投资者分配的小于 1 股的零碎股,本公司将根据以股代息价格以现金方式发放。
(4) 现金红利的清算和发放
香港结算红利资金发放日当天,本公司查询相关外币现金红利资金是否足额汇入本公司银行账户。相关资金足额到账后,本公司于三个港股通交易日内办理与银行确认换汇汇率,人民币红利金额和零碎股现金清算,以及向结算参与人发放资金的处理。
①投资者账户现金红利金额=每股红利金额×红利权余额,小于1 分的尾数进行舍尾处理。
②投资者账户应收零碎股现金=(申报股利选择权的股份数量×每股红利金额)-(投资者账户应收股票股利(整数)×以股代息价格),零碎股现金金额小于 1 分的尾数进行舍尾处理。
根据国家税法和税收政策的相关规定,应缴纳红利所得税的港股通投资者的每股红利金额按照税后计算。
(5) 汇率
本公司将收到的外币红利款换汇后以人民币形式派发给结算参与人(如收到的是人民币红利款则无需换汇)。本公司根据香港结算派发的币种红利金额、将该币种兑换成人民币的换汇汇率,以及本公司按照公告的以股代息价格币种计算的应收金额,确定人民币与上市公司公告的以股代息价格币种的换汇汇率。
(6) 股票股利上市
在派发股票股利到账日,香港结算股票股利股份到账时点早于本公司系统日终处理时点的,本公司在股票股利到账日当日进行业务处理,相应股票股利可于处理日下一港股通交易日上市交易;香港结算股票股利股份到账时点晚于本公司系统日终处理时点的,本公司于股票股利到账日下一港股通工作日进行股票股利业务处理,相应股票股利可于处理日下一港股通交易日上市交易。
上述两种情况下,境内股票股利上市日期一般均较香港市场晚一港股通交易日。
(7) 港股通证券范围内的 H 股含股利选择权红利派发
对于港股通证券范围内的 H 股公司含股利选择权红利派发中个人所得税处理和相关业务处理,本公司依据国家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以及 H 股公司的安排办理。
3. 关于现金红利派发的特殊情形安排
(1) 香港工作日沪市非工作日情形
若公司行为业务日期在香港工作日沪市非工作日之前可以确定,则本公司作出以下特殊安排(以2014年10月3日、6日和7日为香港工作日,2014年10月1日至7日为沪市非工作日为例。后续案例同):
①关于权益登记日,如果香港结算的权益登记日在这区间,境内登记日提前至最近的A股工作日,比如:权益登记日为2014年10月7日的,需调整为9月30日。
②关于红利发放日,如果香港结算发放日在这区间,本公司启动红利发放处理程序的时间延后至最近的港股通交易日,比如:香港结算红利发放日为2014年10月3日的,本公司10月8日开始换汇、清算。
③关于选择权申报开始日,如果香港结算开始日在这区间,境内选择权申报开始日延后至最近的港股通交易日,比如:香港结算申报开始日为2014年10月3日的,本公司开始日为10月8日。
④关于选择权申报截止日,如果香港结算截止日在这区间,因为本公司需系统做日终处理后才能向香港结算申报,境内选择权申报截止日提前至最近的港股通工作日的前一港股通工作日,如香港结算申报截止日为2014年10月7日的,境内申报截止日需调整为9月29日。如果香港结算选择权申报截止日为非对称假日下一港股通交易日(比如2014年10月8日),境内申报截止日需要提前至最近的港股通工作日的前一港股通工作日(9月29日)。但是如果由于申报截止日提前导致境内选择期限不存在,港股通投资者无法申报,本公司将按照默认选择处理。
⑤关于股票股利派发日,如果香港结算派发日在这区间内,股票股利上市流通处理日需延后到最近的港股通工作日,境内股票股利可卖首日为该上市流通处理日的下一港股通交易日,如股票股利派发日为2014年10月3日的,境内股票股利可卖首日最早需调整为10月9日。
(2) 香港风球、黑雨和半日市情形
①关于权益登记日,若香港风球、黑雨当日香港市场证券不交收,则当日或次日为权益登记日的均顺延一个港股通交易日;对于香港半日市为权益登记日的情形,不做调整。
②关于股票股利上市日,若当日香港市场证券不交收,且股票股利延后至下一个交易日本公司系统日终处理时点前到账,则本公司在股票股利到账日当日进行业务处理,相应股票股利可于处理日下一港股通交易日上市交易,如股票股利延至下一个港股通交易日本公司系统日终处理时点后到账,本公司于股票股利到账日下一港股通交易日进行股票股利业务处理,相应股票股利可于处理日下一港股通交易日上市交易。
③关于红利资金发放日,若本公司的红利资金发放日当日香港市场资金不交收,境内红利资金发放日顺延至下一个港股通交收日。
对于出现以上情况以外的其他情形,本公司另行通知。
(二)送股
1. 一般情形处理
(1) 送股权益登记、上市登记和数据发送
香港结算于送股股权登记日前通过港方系统发送送股相关数据。本公司于送股股权登记日前在系统中完成送股权益信息登记,并于维护日日终将相关信息发送结算参与人。
(2) 送股权益数额的确认
本公司于送股权益登记日下一港股通工作日收到香港结算关于本公司大账户应收股利数据后,根据股权登记日全体持有人明细,将应收股利总额分配给每位实际持有人(新增应收股利暂不能流通),并将数据发送结算参与人。算法如下:
①本公司大账户的送股数量
送股前数量=本公司大账户于股权登记日日终的balance 余额+延迟交付数量。
根据香港结算相关规则,计算“送股数量”即本公司获得的送股权数量时,送股数量=送股前数量×每股送股比例,对于小于 1 股的零碎股利,采取舍尾处理的算法。
②每个实际持有人的送股数量
每个实际持有人的送股前数量=该持有人账户于股权登记日日终的持有数量。
所有实际持有人的送股权的合计数应等于本公司大账户中的送股权数量(即“送股数量”)。
计算每个实际持有人的送股权数量时,送股权数量=送股前数量×每股送股比例,对于小于 1 股的零碎股利,适用精确算法。
精确算法:实际持有人账户中,对送股过程中产生的不足 1 股的零碎股份,按照投资者零碎股份数量大小顺序排列,零碎股份数量相同的,由电子结算系统随机排列。按照排列顺序,依次均登记为 1 股,直至完成全部“送股数量”的送股分配。
③送股上市
在派发红股到账日,香港结算红股股份到账时点早于本公司系统日终处理时点的,本公司在红股到账日当日进行业务处理,相应红股可于处理日下一港股通交易日上市交易;香港结算红股股份到账时点晚于本公司系统日终处理时点的,本公司于红股到账日下一港股通工作日进行红股业务处理,相应红股可于处理日下一港股通交易日上市交易。
上述两种情况下,境内红股上市日期一般均较香港市场晚一港股通交易日。
2. 特殊情况说明
(1) 香港工作日沪市非工作日情形
若公司行为业务日期在香港工作日沪市非工作日之前可以确定,则本公司作出以下特殊安排:
①关于权益登记日,如果香港结算的权益登记日在此区间,境内登记日提前至最近的 A 股工作日,如香港结算权益登记日为 2014年 10 月 7 日,境内权益登记日需调整为 9 月 30 日。
②关于红股派发日,如果香港结算派发日在此区间内,红股上市流通处理日需延后至最近的港股通工作日,境内红股可卖首日为该上市流通处理日的下一港股通交易日,如红股派发日为 2014 年 10月 3 日,红股上市流通处理日为 10 月 8 日,境内红股可卖首日须调整为 10 月 9 日。
(2) 关于香港风球、黑雨、半日市的情形
①关于权益登记日,若香港风球、黑雨当日香港市场证券不交收,则当日或次日为权益登记日的均顺延一个港股通交易日;对于香港半日市为权益登记日的情形,不做调整。
②关于红股上市日,若当日香港市场证券不交收,且红股延后至下一个交易日本公司系统日终处理时点前到账,则本公司在红股到账日当日进行业务处理,相应红股可于处理日下一港股通交易日上市交易,如红股延至下一个交易日本公司系统日终处理时点后到账,本公司于红股到账日下一港股通交易日进行红股业务处理,相应红股可于处理日下一港股通交易日上市交易。
对于出现以上情况以外的其他情形,本公司另行通知。
(三)投票
1. 一般情形处理
(1) 投票信息发布
香港结算通过其系统设立并发布有关投票的公告及事件,告知相关投票信息,包括公告编号、证券代码、投票期间、会议类型、会议举行日期、会议地点、投票业务权益登记日(如有)、议案编号、议案概述(不含议案具体内容)等。
本公司将以上投票信息进行登记,并于维护日日终发送给结算参与人。
结算参与人应当将以上投票信息通知其名下的港股通投资者。
关于议案具体内容,结算参与人应当在披露易网站查找相应股东大会或基金持有人大会通告,并将相关内容发送至其名下的港股通投资者。
(2) 投票申报
港股通投资者通过结算参与人,结算参与人通过本公司 PROP 系统申报投票意愿。投票选项包括赞成、反对、弃权(上市公司可不设立弃权选项)。境内投票截止日比香港结算设立的投票截止日提前一个港股通工作日。
(3) 投票结果统计及反馈
对于同一笔投票业务,结算参与人每次申报的投票信息将会覆盖前一次的投票信息。本公司对于校验成功的申报记录于境内投票截止日日终进行处理,汇总生成本公司名义持有人的投票意愿。
本公司汇总征集港股通投资者的投票意愿后,代理港股通投资者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意愿。
港股通投资者可对同一项议案投赞成票、反对票和弃权票。三类票数总额超过投票登记日或者香港结算投票截止日持有数量的,本公司以实际持有为基数按比例分配。
(4) 投票业务中途修改
对于在现有投票业务的投票期间会议内容或议案发生变更的情况,香港结算通过其系统终止现有投票业务,并设立和发布一个新的有关投票的公司公告及事件,告知本公司有关投票信息。新设立投票业务权益登记日一般同现有投票的登记日(如有)。
本公司将现有投票业务提前终止,并将新设立投票业务的相关投票信息进行登记,并于维护日日终将现有投票提前终止以及新设立投票信息发送给结算参与人。
如港股通投资者对被提前终止的投票业务已申报过投票意愿,已申报的投票意愿视为无效,本公司不做投票结果汇总和提交。港股通投资者对新设投票业务申报的投票意愿,本公司按照本业务第 3点规定方式处理。
2. 特殊情况说明
(1)香港工作日沪市非工作日的情形
若公司行为业务日期在香港工作日沪市非工作日之前可以确定,则本公司作出以下特殊安排:
①关于权益登记日,如果香港结算的权益登记日在这区间,境内权益登记日需提前至最近的A股工作日,如权益登记日为2014年10月7日的,需调整为9月30日;
②关于香港结算投票开始日,如果香港结算开始日在这区间,境内投票开始日需延后到最近的港股通工作日,如香港结算投票开始日为2014年10月3日的,境内投票开始日将调整为10月8日;
③关于香港结算投票截止日,如果香港结算投票截止日在这区间,境内投票截止日需要提前至最近的港股通工作日的前一港股通工作日,如香港结算申报截止日为2014年10月7日的,境内投票截止日将调整为9月29日。
如果香港结算投票截止日为两市非对称假日的下一港股通交易日,境内投票截止日也需要提前至最近的港股通工作日。比如2014年10月8日为香港结算投票截止日,境内投票截止日设为2014年9月30日,本公司10月8日当天向香港结算提交。
如果香港结算投票期间太短,根据以上规则调整后投票期间不存在,本公司无法进行投票意愿征集,对该笔投票业务不向香港结算做投票申报。
(2)香港风球、黑雨、半日市的情形
对于香港风球、黑雨导致证券不交收的情形,本公司做以下特殊安排:
对于香港风球、黑雨当日为权益登记日的投票业务,本公司根据香港结算发布的通知将现有投票业务撤销,并建立一个新的投票业务(新投票的权益登记日为当日的下一个港股通交易日)。
对于香港风球、黑雨下一港股通交易日为权益登记日的投票业务,本公司根据香港结算发布的通知将现有投票业务的权益登记日改为香港结算与发行人确认的日期。
对于香港半日市为权益登记日的投票业务,权益登记日不做调整。
对于出现以上情况以外的其他情形,本公司另行通知。
(四)收购业务
1.受理范围
根据《港股通细则》的规定,接受港股通证券收购建议(包括有条件收购和无条件收购)的投资者应当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港股通证券收购中的接受收购建议申报或撤回申报的受理和有效性确认、收购证券的过户登记及其对应的收购资金(证券)的支付等。
对于强制性收购,本公司会根据香港结算的通知公告办理收购证券的过户登记及其对应的收购资金(证券)的支付,无需投资者申报。
2.港股通证券收购信息登记
本公司根据香港结算中央结算系统公布的收购通知信息办理港股通证券收购信息登记,登记信息中申报截止日期会结合两地市场节假日安排及本公司对内业务处理安排提前截止。
港股通证券收购登记信息在本公司维护入系统的当天,通过港股通知信息文件(hk_tzxx.***)发送给结算参与人。结算参与人应通过各自信息发布渠道,将相关信息及时通知至名下客户。若港股通证券收购信息发生变更或取消的,本公司会将变更后的登记信息在信息变更当天,通过港股通知信息文件(hk_tzxx.***)发送给结算参与人。
3.接受收购建议的证券申报及申报证券的保管注销
(1) 申报方式
同意接受收购建议的港股通证券持有人申报接受或撤回收购建议应通过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办理。投资者可通过证券公司的柜台系统或网上交易系统实时申报,并查询相关申报受理结果。
证券公司接到投资者申报或撤销申报的申请后,通过本公司PROP中通用接口软件进行逐笔申报,或采用数据文件导入功能进行批量申报。
申报期限为本公司发布的港股通证券收购登记信息所载明的起始日至截止日(截止日为香港市场截止日的前两个港股通交易日);
申报时间为申报期限内每个内地交易日的9:00-16:00。
对于处理类型为单批次的,已申报成功数量可在申报截止日前撤销,可撤销数量为累计申报成功数量。
(2) 申报内容
证券公司通过本公司PROP申报时,应按照收购代码进行申报。收购代码以本公司发送的港股通知信息文件(hk_tzxx.***)为准,申报的内容主要是:收购代码、证券账户、申报数量、清算编号等。
其中申报数量,正数表示接受收购建议,负数表示撤回申报。
(3) 申报的确认
本公司在接到接受收购建议申报或撤回申报后将对申报数据进行实时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关键字段无漏填、申报编号唯一、证券账户和收购代码合法性、证券账户状态、指定交易关系等。实时检查通过的,反馈结果为“已受理”,表示该申报已被受理,待闭市后
进行日终处理;实时检查不通过的,反馈结果为对应的错误信息代码。
本公司在闭市后对当日已受理的申报数据的指定交易关系再次进行检查。检查通过后,按以下原则确认接受收购建议(申报)或撤回接受申报(撤回申报)的有效数量:
申报日(A日)可申报的的最大数量=A日日终持有余额(Balance)-A-1日净卖出-A日净卖出-已冻结数量。申报的证券数量大于等于该最大数量的,则有效数量为最大数量;申报的证券数量小于最大数量时,则有效数量为其申报的证券数量。
撤回申报的证券数量大于等于其已生效的申报数量的,则有效数量为已生效的申报数量;撤回申报的证券数量小于其已生效的申报数量的,则有效数量为其申报的证券数量。
对在同一个交易日内同一证券账户同一收购代码进行的多次申报,以本公司收到申报的先后顺序加上申报编号顺序,依次进行处理。
(4) 接受收购建议的证券保管和注销
对确认有效的接受收购建议申报,本公司办理该部分证券的保管和注销。
本公司在申报有效期内每个交易日办理有效申报证券的保管和有效撤销申报证券的解除保管,并于申报截止日次一港股通交易日办理申报期内累计保管成功证券的注销。该变动在证券变动文件中记录为“公司收购股份注销”。在证券保管期内,除司法强制扣划以外,该部分证券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过户。
接受收购建议的投资者在未收到收购支付的资金或证券前,不能变更其指定交易关系。
(5) 申报数据回报
本公司将于每个交易日日终处理结束后通过港股业务回报文件(hk_ywhb.**)向证券公司发送当天的港股通证券收购申报数据处理结果。
4.收购信息登记变更
当有条件收购条件满足的,本公司根据香港结算的通知,于有条件收购转换为无条件收购次日,变更原收购代码的收购类型,并相应延长申报期限。在有条件收购阶段申报的指令继续有效,无需重新申报。
5.收购未接纳证券的返还
当有条件收购条件未满足,或部分收购证券未被接纳的,本公司在收到香港结算退回证券的次一交易日,将返还证券记录在投资者证券账户中,该变动在证券变动文件中记录为“公司收购股份返还”。
无保证配额的部分收购,我公司根据香港结算反馈的成功收购数量,按照投资者申报数量占总申报数量的比例计算每个投资者成功收购数量,剩余申报证券进行返还。
有保证配额的部分收购,成功收购数量=保证配额数量+超额成功数量。即保证配额数量,按照申报投资者证券账户在香港结算申报截止日日终持有余额乘以保证配额比例,舍尾后取整计算;超额成功数量,按照投资者超额数量占总超额数量的比例计算。剩余申报证券进行返还。
部分收购计算投资者成功被接纳数量时,对于不足 1 单位的零碎证券,按照投资者零碎证券数量大小顺序排列,零碎证券数量相同的,由电子结算系统随机排列,按照排列顺序,依次均登记为 1单位证券,直至完成全部分配。
6.收购资金及证券清算发放
本公司在收到香港结算支付的收购资金或证券后三个港股通交易日内,完成资金或证券的相应处理。
(1)支付方式为资金的,本公司在收到香港结算派发的收购资金后,进行换汇,并进行投资者账户港币以及人民币应收收购资金的清算,于清算日次一交易日将收购资金(人民币)派发至结算参与人,投资者可通过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领取。
注:
①各证券账户应收收购款(清算金额)(港币)=该证券账户成功收购数量×收购价格。
结果保留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第三位舍尾。
②各证券账户应付印花税(港币)=该证券账户成功收购数量×印花税计算价格×印花税税率结果保留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第三位进位(应付金额在结算明细中以负数显示)。
③各证券账户应收付金额(港币)=各证券账户应收收购款(港币)+各证券账户应付印花税(负数)
④各证券账户应收付金额(人民币)=各证券账户应收付金额(港币)×换汇汇率
结果保留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做舍尾处理。
(2)支付方式为证券的(在联交所挂牌交易),本公司在收到香港结算支付的收购证券后,进行投资者账户应收收购证券的清算,并于清算日日终完成支付证券的托管, 该变动在证券变动文件中记录为“公司收购股份对价”。
注:
①各证券账户应收收购支付证券=该证券账户成功收购数量×证券支付比例(对于小于 1 股的零碎证券,适用精确算法)
精确算法说明:投资者账户中,对于不足 1 单位的零碎证券,按照投资者零碎证券数量大小顺序排列,零碎证券数量相同的,由电子结算系统随机排列。按照排列顺序,依次均登记为 1 单位证券,直至完成全部分配。
②各证券账户应付印花税(港币)=该证券账户成功收购数量×印花税计算价格×印花税税率
③各证券账户应付印花税(人民币)=各证券账户应付印花税(港币)×换汇汇率
结果保留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第三位进位(应付金额在结算明细中为负数)。
(3)本公司根据香港结算告知的印花税计算价格计算投资者应付印花税,并于清算日次一港股通交易日从结算参与人港股通结算备付金账户中扣收。
(4)本公司在收购清算日向各结算单位发送结算明细(hk_jsmx.**)文件,包括收购资金结算明细对账数据以及税费明细数据。
(5)对于强制收购,若证券有质押或者冻结的,支付方式为现金的,收购资金暂不发放,待冻结或质押解除后再按照相应金额发放;支付方式为证券的,支付收购证券托管在相应证券账户后进行冻结。
7.注意事项
(1)香港结算申报起始日或截止日为内地非交易日的一般处理原则
若香港结算公布收购起始日为内地非交易日且本公司提前获知该收购信息的,则本公司将收购申报起始日调整为下一临近内地交易日;若香港结算公布收购起始日为内地非交易日但本公司未能提前获知该收购信息的,则本公司收购信息登记日为下一临近内地交易日,申报起始日调整为第二个临近内地交易日。
若香港结算公布收购截止日为内地非交易日,则本公司对内的申报截止日期为香港截止日的前二个港股通交易日。
若香港公布的收购期间恰好被内地非交易日覆盖,该收购不作处理。
(2)强制收购股权登记日为内地非交易日的处理原则
若香港结算公布的强制收购股权登记日为内地非交易日时,本公司维护相应股权登记日为下一个临近的内地交易日。
若强制收购发布日到股权登记日,均为内地非交易日,即本公司无法提前得知股权登记日期,则本公司在下一临近内地交易日进行股权登记日的维护,登记日期维护为维护日期的次一交易日,并在所维护的股权登记日对证券做注销。
(3)香港结算返还收购证券、支付收购资金或证券日为内地非交易日的处理原则
若香港结算返还收购证券、支付收购资金或者证券日为内地非交易日,本公司在下一临近的内地交易日启动相关证券或资金的相应处理。
(五)证券分拆及合并
香港市场证券分拆及合并业务包括有并行买卖的分拆(合并)和无并行买卖的分拆(合并)两类,联交所发布的相关公告中包含证券分拆(合并)的具体类型安排。
1. 有并行买卖的证券分拆及合并
本公司对于有并行买卖安排的证券分拆及合并业务,实行临时代码和新代码并柜交易,实行临时代码和新代码并柜交易。
(1)三次证券代码转换
本公司办理有并行买卖的证券分拆及合并业务,共做以下三次证券代码转换:
①在原证券代码最后交易日对应的交收日日终,将原证券代码转换为临时代码,同时调整账户持有余额(Balance);
②在临时代码单柜交易期末日日终,将临时代码转换为新证券代码;
③在临时代码和新证券代码并柜交易期末日日终,将临时代码转换为新证券代码。
第二次和第三次转换的比例一般为 1:1;转换的对象包括临时代码的持有余额(Balance)和未交收数额(Pending)。
(2)分拆(合并)业务的信息登记、数据发送
香港结算于证券分拆(合并)公告日通过港方系统发送证券分拆合并相关数据。本公司最晚于香港市场原证券代码交易末日日终处理之前在系统中完成信息登记,并于维护日日终将相关信息发送结算参与人。
以下通过案例具体说明有并行买卖的证券分拆(合并)代码转换的操作流程。
[案例 9]
下图为香港市场某上市公司股份合并的案例,每 2 股面值 0.01港元的现有股份将合并为 1 股面值 0.02 港元之股份(“合并股份”)。
原股票代码为 8166(原),临时股票代码为8395(临),新股票代码为 8166(新)。一般而言,新股票代码和原股票代码数字上相同。
如上图所示,一般而言,做并行买卖安排的股份分拆合并业务可以分为四个阶段:(1)原股票代码 8166(原)交易期;(2)临时代码8395(临)单柜交易期;(3)临时代码 8395(临)和新股票代码 8166(新)并柜交易期;(4)新股票代码 8166(新)单独交易期。
T 日为临时代码单柜交易首日。
①第一次代码转换
T-1 日,原股票代码 8166(原)最后交易日日终:
本公司根据原股票代码 8166(原)的可交易数量(Available)按分拆合并比例计算生成临时代码 8395(临)的换算额度(未扣减原股票代码冻结部分的换算额度),根据原股票代码冻结数量,计算生成临时代码 8395(临)的冻结换算额度,再计入临时代码 8395(临)在当日交易形成的 Pending(T-1 日pending 为 0),形成临时代码可卖额度。(以上额度计算,对小于 1 股的零碎股额度进行舍尾)
本公司于同日日终通过港股通证券其他数量对账文件将临时代码换算额度(未扣减冻结换算额度)、临时代码的冻结换算额度发送结算参与人用于对账。
关于换算额度计算公式供参考:
临时代码换算额度(未扣减原股票代码冻结部分的换算额度)=原股票代码可交易数量(Available)×比例分母/比例分子,零碎股额度直接舍尾取整。
临时代码冻结换算额度= 原股票代码冻结数量×比例分母/比例分子,零碎股额度直接舍尾取整。
其中:每a股分拆(合并)为b股,则比例分子为a,比例分母为b,a、b都代表正整数,若a>b,则为合并,若a<b,则为分拆。
以下关于临时代码可卖额度计算公式供参考:
T 日临时代码可卖额度=T-1 日临时代码换算额度- T-1 日临时代码冻结换算额度+T-1 日临时代码当日交易形成的 Pending(0)
结算参与人可使用以上方法计算临时代码可卖额度,经核实确认后用于控制 T 日港股通投资者的临时代码 8395(临)交易。
如果上市公司股份分拆合并议案在股东大会上最终未获通过,该股份分拆合并业务不生效,T 日临时代码将不能交易,港股通投资者用原股票代码进行交易。本公司最晚于 T 日日终之前在系统中完成分拆合并业务取消操作,并于维护日日终将相关信息发送结算参与人。
T 日,临时代码 8395(临)可交易首日日终:
本公司根据原股票代码 8166(原)的可交易数量(Available)按分拆合并比例计算生成临时代码 8395(临)换算额度(未扣减原股票代码冻结部分的换算额度),根据原股票代码 8166(原)冻结数量,计算生成临时代码 8395(临)的冻结换算额度,再计入临时代码 8395(临)在当日交易形成的 Pending,形成临时代码可卖额度。
(以上额度计算,对小于 1 股的零碎股额度进行舍尾)
本公司于同日日终通过港股通证券其他数量对账文件将临时代码换算额度(未扣减冻结换算额度)、临时代码的冻结换算额度发送结算参与人用于对账。临时代码 8395(临)当日交易形成的 Pending通过港股通余额对账文件发结算参与人。
关于临时代码的换算额度和冻结换算额度计算公式和 T-1 日计算公式相同,使用的数据是 T 日日终原股票代码 8166(原)的可交易数量和冻结数量。
以下关于临时代码的可卖额度计算公式供参考:
T+1 日临时代码可卖额度=T 日临时代码换算额度- T 日临时代码冻结换算额度+T日临时代码当日交易形成的Pending(净卖出为负)。
结算参与人可使用以上方法计算临时代码可卖额度,经核实确认后用于控制 T+1 日港股通投资者的临时代码 8395(临)交易。
如果 T-1 日(不含)至 T+1 日(不含)之间存在香港假日但沪市工作日的情形,则本公司将连续计算以上换算额度和冻结换算额度并发送结算参与人。
T+1 日,原股票代码 8166(原)交易末日对应的交收日日终:
本公司按照分拆合并比例将原股票代码 8166(原)切换为临时代码 8395(临),同时调整港股通投资者证券账户持有数量,小于 1股的零碎股使用精确算法分配。一般情况下,原股票代码 8166(原)的交易在 T+1 日日终全部完成交收,港股通投资者账户里面原股票代码只有持有余额 Balance,没有未交收余额 pending。
②第二次代码转换
在临时代码 8395(临)和新股票代码8166(新)并柜交易期,香港结算通过存放和提取安排,不断吸收临时代码 8395(临),释放新股票代码 8166(新),使得新股票代码 8166(新)流动性不断增强。
在并柜交易期,临时代码 8395(临)和新股票代码 8166(新)的额度不共通,结算参与人直接使用临时代码 8395(临)和新股票代码 8166(新)各自的持有数据做前端交易控制。
T+9 日,即临时代码 8395(临)单柜交易期末日日终:
本公司将临时代码 8395(临)按照 1:1 转换为新股票代码 8166(新),转换对象包括临时代码 8395(临)的持有余额(Balance)和未交收数额(Pending)。下一港股通交易日,无需使用临时代码8395(临)可交易数量计算新股票代码 8166(新)可卖额度,直接使用转换后新股票代码 8166(新)的持有数据控制交易即可。
③第三次代码转换
因为在并柜交易期港股通投资者可买入临时代码 8395(临),所以本公司需要进行第三次代码转换,具体如下:
T+24 日,并柜交易期末日日终(临时代码 8395(临)交易末日日终):
本公司将临时代码 8395(临)按照 1:1 转换为新股票代码 8166(新),转换对象包括临时代码的持有余额(Balance)和未交收数额(Pending)。下一港股通交易日,无需使用临时代码 8395(临)可交易数量计算新股票代码 8166(新)可卖额度,直接使用转换后新代码 8166(新)的持有数据控制交易即可。
对于出现以上情况以外的其他情形,本公司另行通知。
2. 无并行买卖的证券分拆及合并
香港市场对于无并行买卖安排的证券分拆(合并)业务,在分
拆(合并)日进行证券数量调整。
(1)分拆(合并)业务的信息登记和通知
香港结算于分拆(合并)公告日通过港方系统发送分拆(合并)相关数据。本公司最晚于香港市场分拆(合并)日日终处理之前在系统中完成信息登记,并于维护日日终将相关信息发送结算参与人。
(2)分拆(合并)证券数量调整和数据发送
本公司在证券分拆(合并)日日终,根据分拆(合并)比例和分拆(合并)前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余额(Balance)、未交收数量(Pending)和冻结数量等对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余额(Balance)、未交收数量(Pending)和冻结数量进行调整。
本公司在证券分拆(合并)日日终,将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余额(Balance)、未交收数量(Pending)和冻结数量的分拆(合并)变动数量和变动后的余额数量发送结算参与人。
(六)供股
对于沪港通范围内香港上市公司供股,港股通投资者在原股东
供股比例内申报,暂不参加港股供股超额申报。
1. 一般情形处理
(1) 供股权信息登记
在权益登记日前根据香港结算通知,本公司在系统中录入基本供股信息,通知结算参与人。
(2) 供股权托管登记
本公司最迟在境内供股权(PAL)流通日(一般为香港结算 PAL派发日后第二个港股通交易日)前一港股通工作日,本公司根据香港结算实际派发的供股权总数,依据权益登记日该港股通证券全体股东名册,按照供股比例产生港股通投资者供股权明细,并对各港股通投资者账户供股权进行流通处理,相关供股权在下一港股通交易日上市流通。
(3) 供股权交易结算
供股权交易期间,每日交易结算比照一般港股通证券交易办理担保交收。
(4) 接收港股通投资者供股申报和缴款结算
本公司根据发行人已在中国证监会备案的信息放开供股申报。在供股申报期间,结算参与人可每日通过PROP 向本公司申报港股通投资者供股意愿,供股权申报后允许撤单,本公司每日日终对成功申报的港股通投资者账户进行记录。为确保供股缴款结算和换汇的时效性,本公司设置境内申报截止日为港股通工作日且早于香港结算设定的截止日,两者间隔两个港股通交收日。
供股交易不影响供股权申报,供股申报确认结果以港股通投资者缴款结算时的供股权可用数量(实际供股权持有量扣除卖出未交收和已冻结数量)为限确定。
供股缴款统一在境内申报截止后进行清算交收。各证券账户应付供股款=投资者有效申报量×申报价格。供股境内申报截止日下一港股通交收日按单独询价汇率清算,供股境内申报截止日后的第二个港股通交收日在公司行为类业务批次完成担保交收,同日完成供股款的换汇处理,汇入本公司在香港的结算银行。
(5) 向香港结算申报供股权和缴纳供股款
本公司在供股境内申报截止日后的第二个港股通交收日向香港结算申报供股权有效申报总额,香港结算在收到本公司申报结果当日,通过相关指令完成对本公司收集的供股款扣款。
(6) 获取供股股份和上市相关处理
香港结算寄发股票日,本公司核对从香港结算寄发的股票总数,完成上市流通处理,相关证券在下一港股通交易日上市流通。
2. 特殊情况说明
(1) 香港工作日沪市非工作日情形
若公司行为业务日期在香港工作日沪市非工作日之前可以确定,则本公司作出以下特殊安排:
①关于权益登记日,如果香港结算的权益登记日在此区间内,境内登记日需提前至最近的 A 股工作日,如权益登记日为 2014 年 10月 7 日的,需调整为 9 月 30 日。
②关于 PAL 到账日,如果香港结算到账日在此区间内,本公司供股权流通处理日延后至最近的港股通工作日,如香港结算 PAL 到账日为 2014 年 10 月 3 日的,本公司于 10 月 8 日进行供股权上市流通处理,相应供股权于 10 月 9 日上市可卖。
③关于供股股份到账日,如果香港结算供股股份到账日在此区间内,供股股份上市流通处理日延后到最近的港股通工作日,可卖首日为该上市流通处理日的下一港股通交易日,如香港结算供股股份到账日为 2014 年 10 月 3 日的,本公司于 10 月 8 日进行供股股份上市流通处理,境内供股股份可卖首日需调整为 10 月 9 日。
(2)关于香港风球、黑雨、半日市的情形:
①关于权益登记日,若香港风球、黑雨当日香港市场证券不交收,则当日或次日为登记日的均顺延一个港股通交易日; 对于香港半日市为权益登记日的情形,不做调整。
②关于 PAL 上市日,若当日香港市场证券不交收,且 PAL 延后至下一个港股通交易日本公司系统日终处理时点前到账,则本公司在 PAL 到账日当日进行业务处理,相应供股权可于处理日下一港股通交易日上市交易,如 PAL 到账日延至下一个交易日本公司系统日终处理时点后到账,本公司于 PAL 到账日下一港股通交易日进行供股权流通处理,相应供股权可于处理日下一港股通交易日上市交易;
③关于供股股份上市日,若当日香港市场证券不交收,且供股股份延后至下一个港股通交易日本公司系统日终处理时点前到账,则本公司在供股股份到账日当日进行业务处理,相应供股股份可于处理日下一港股通交易日上市交易,如供股股份到账日延至下一个港股通交易日本公司系统日终处理时点后到账,本公司于供股股份到账日下一港股通交易日进行供股股份业务处理,相应供股股份可于处理日下一港股通交易日上市交易。
对于出现以上情况以外的其他情形,本公司另行通知。
(七)公开配售
对于沪港通范围内香港上市公司公开配售,港股通投资者在原股东比例内申报,暂不参加港股公开配售超额申报。
公开配售处理与供股类似,区别在于公开配售权不能进行二级市场交易,只能行权申报。
(八)要约出售
要约出售是指由香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向接受要约的股东出售股份并收取价款的公司行为。
本公司根据香港结算的通知参照上述公开配售处理要约出售,区别在于要约出售发行人不需在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五章 数据说明
关于港股通的业务数据说明请详见本公司《港股通结算数据接口规范(结算参与机构版)》中的相关描述。该接口文档可参见本公司网站(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接口规范→上海市场)或参见 PROP 系统→A 股公告信息→技术文档。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它
港股通登记结算业务的收费标准、根据相关单位的委托代为收取港股通业务的收费标准,可参见本公司网站(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收费标准→上海市场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收费及代收税费一览表)。
本指南未做规定的,参照本公司其他相关规定办理。
图见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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