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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速递】【中国结算】《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新规速递】【中国结算】《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光大证券投教基地
2022-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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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规速递】【中国结算上海】《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修订)

(2)【新规速递】【中国结算深圳】《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关于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

中国结算沪业〔2022〕78号

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配合沪伦通机制拓展优化,我公司对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指南》进行修订,形成《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修订内容主要包括:

一、扩展存托凭证范围,将“沪伦通存托凭证”修改为“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伦敦证券交易所”修改为“境外证券交易所”。

二、根据《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新增融资型中国存托凭证首次公开发行登记相关内容。

三、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增加中国存托凭证在限售期内不可兑回的内容。

四、为满足市场需求,删除“一家全球存托凭证的存托人可在本公司开立一个存托业务专用证券账户”“一家境外跨境转换机构可在本公司开立三个跨境转换专用证券账户”的限制规定,对于确有需要的,允许相关主体根据业务需要向我公司申请多开证券账户。

本指南于2022年6月27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2022年6月27日

来源:中国结算网站www.chinaclear.cn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clear.cn/zdjs/editor_file/20220627154551609.pdf

 

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

中国结算深业〔2022〕35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规范深市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本公司制定了《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现予以发布。

本指南于2022年6月27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2022年6月27日

来源:中国结算网站www.chinaclear.cn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clear.cn/zdjs/editor_file/20220627143504384.pdf

 

 

附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第一部分 总则

为规范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以下简称“互联互通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和已发行拟上市的中国存托凭证涉及的登记存管、公司行为、清算、交收、风险管理等业务,以及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全球存托凭证对应的基础股票涉及的相关业务,适用本指南。存托人、结算参与人和存托凭证投资者可参照本指南办理相关业务。本指南未规定的,原则上参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关于人民币普通股票(以下简称“A 股”)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存托凭证初始登记实行存托人申报制,全球存托凭证对应的新增基础股票初始登记实行发行人申报制,本公司对存托人、发行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和数据形式审核后,进行证券登记。在中国存托凭证初始登记、中国存托凭证公司行为业务、全球存托凭证对应的新增基础股票初始登记等业务中,存托人、发行人应当提供符合本公司业务规则要求的登记申请材料和数据,保证其所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和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因存托人、发行人提交的业务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遗漏以及其他原因导致证券登记及服务出现差错的,存托人、发行人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法律后果,本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部分 中国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

第一章 账户业务

投资者参与中国存托凭证的交易等业务,应当使用人民币普通股票(以下简称“A 股”)证券账户。

第二章 初始发行登记业务

中国存托凭证发行完成后,存托人应向本公司申请办理中国存托凭证的初始登记业务。存托人办理证券登记业务前应与本公司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存托人应向本公司提供指定联络人授权委托书,授权相关人员全权负责办理初始登记业务及其他相关事宜。

一、办理流程

1、存托人在中国存托凭证发行人获得管理部门批准发行申请后,与我公司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适用于中国存托凭证)》。

存托人在中国存托凭证初始发行启动后,应尽早安装 PROP 系统,在向本公司提交初始登记业务申请时提交《PROP 用户开通(或更名)申请书》、证监会关于核准存托人开展存托凭证存托业务的批复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本公司据此为存托人开通 PROP 用户权限。

存托人在办理第二只或更多的中国存托凭证发行登记业务时,若已经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适用于中国存托凭证)》,则仅需提交《PROP 用户开通(或更名)申请书》,完成 PROP 用户中国存托凭证代码对应的信箱合并。

注:PROP 是英文 Participant Remote Operating Platform 的缩写,中文含义为参与人远程操作平台。

2、存托人在初始发行中国存托凭证符合上交所上市条件后,于上市日前三个交易日向本公司提交中国存托凭证发行登记申请材料并支付证券登记费;

3、本公司对存托人提供的证券登记申请材料形式审核通过后,根据其申报的证券登记数据办理中国存托凭证初始登记;

4、完成登记后的下一个交易日,本公司向存托人提供登记证明材料及前十大持有人名册。

二、所需材料

存托人应于初始发行新增中国存托凭证上市日前三个交易日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新增中国存托凭证的初始登记业务,并提交以下材料:

1、《证券登记表》(详见本公司发行人业务部业务申请表格,下载路径: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业务表格→上海市场);

2、需进行网下托管的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人名册清单(格式见附件一,如有);

3、中国证监会同意发行中国存托凭证的行政许可文件复印件;

4、存托人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人签订的存托协议复印件;

5、授权委托书、指定联络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融资型存托凭证首次公开发行登记

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发行(以下称“网上发行”)的中国存托凭证,上交所向本公司传送的认购结果视为存托人向本公司提供的初始登记申请材料之一,本公司根据网上发行认购数据及其清算交收结果,将证券登记到持有人名下;通过交易系统以外的途径发行(以下称“网下发行”)的中国存托凭证,本公司根据存托人、主承销商或上交所提供的网下发行证券数据及相关申请材料办理证券登记。具体参照《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登记结算业务指南》办理。

四、超额配售选择权登记(如有)

对于存托凭证发行业务中主承销商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在初始登记时,延期交付的存托凭证暂不登记,待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进行登记。主承销商在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前应向中国结算申请开立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专用证券账户。

相关登记业务参照 A 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关于“超额配售份额登记”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注意事项

1、以纸质形式提交的申报材料需加盖存托人的公章。存托人也可出具加盖存托人公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存托人的其它用章可用于向本公司申请办理初始登记业务;

2、存托人通过认证用户提交的所有电子材料,均视为存托人提交的有效材料,与纸质材料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3、存托人需确认持有人名册数据中的证券账户为非不合格账户且账户状态正常,证件代码、登记数量等内容准确;

4、指定联络人授权委托书内容(如指定联络人、授权期限、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化,存托人应在变化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本公司。

指定联络人授权期限到期后,存托人应及时向本公司提供新的授权委托书;

5、存托人或中国存托凭证发行人全称发生变化,存托人应在更名公告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本公司;

6、由于存托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有误导致初始登记不实,存托人申请对中国存托凭证初始登记结果进行更正的,本公司依据本公司认可的证明材料办理更正手续。

第三章 跨境转换业务

第一节 生成业务

生成业务中,存托人和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分别向上交所申报生成指令,上交所匹配一致后将有效的生成数据发送本公司,存托人应于每个交易日 10 点前,将当日生成指令发送本公司。

该交易日日终,本公司根据上交所发送的生成数据,在中国跨境转换机构证券账户中记增相应的中国存托凭证份额,办理生成登记。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办理中国存托凭证的生成、兑回和做市业务的,应当使用专用证券账户。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可以新开立或者使用存量证券账户作为专用证券账户。

第二节 兑回业务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在办理中国存托凭证的兑回业务前三个交易日,向本公司申请开通相关PROP权限。中国跨境转换机构申请开通时,应当提交《中国跨境转换机构PROP系统权限开通申请书》(详见本公司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申请表格,下载路径: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业务表格→上海市场)。

兑回业务中,兑回指令由存托人发起,通过 PROP 上传数据,经过中国跨境转换机构确认后有效。指令需在当日 15 点前完成确认,否则当日指令作废。限售中国存托凭证在解除限售前不可兑回。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证券账户对应的备付金账户当日资金交收正常完成的,本公司将于该交易日日终在中国跨境转换机构账户内记减中国存托凭证份额,办理兑回登记;中国跨境转换机构证券账户对应的备付金账户当日发生交收透支的,当日兑回作失败处理。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当日净买入的中国存托凭证份额当日不可兑回,并应确保当日交易后中国存托凭证可兑回份额不小于申请的兑回份额,否则兑回失败。

T 日中国存托凭证可兑回份额=当前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份额-中国存托凭证已冻结份额-Max(T 日买入中国存托凭证份额-T 日卖出中国存托凭证份额,0)

其中,当前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份额=T-1 日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份额+当日生成的中国存托凭证份额-Max(T 日卖出中国存托凭证份额-T 日买入中国存托凭证份额,0) +T 日非交易过入的中国存托凭证份额-T 日非交易过出的中国存托凭证份额。

存托人应当保证其上传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提交的兑回申请中的证券账户应当是其存托的存托凭证对应的中国跨境转换机构的证券账户。

第四章 公司行为业务

中国存托凭证的公司行为相关业务由存托人向本公司申请办理,业务范围包括增发业务、现金类权益业务、送股业务、配股业务等,业务办理过程中涉及的资金均以人民币计价和收付。

存托人因公司行为等特殊情形的需要,可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及本公司相关规定,开立相应专用证券账户。此类专用证券账户只可用于完成相应公司行为,不可用于证券交易。

对于送股等业务中涉及中国存托凭证相关份额在投资者证券账户中进行分配的,在分配过程中产生的零碎份额按照精确算法处理,即投资者账户中,对份额分配过程中产生的不足 1 份的零碎份额,按照投资者零碎份额数量从大到小顺序排列,零碎份额数量相同的,由系统随机排列。按照排列顺序,依次均登记为 1 份,直至完成全部分配数量的分配。

对于中国存托凭证的增发、配股相关登记结算业务办理方式由本公司另行规定。

第一节 现金红利派发业务

一、现金红利派发业务申请

存托人应于中国存托凭证现金红利业务实施公告日前五个交易日向本公司提交以下材料:

1、《互联互通中国存托凭证现金权益发放业务申请表》(详见本公司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申请表格,下载路径: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业务表格→上海市场);

2、中国存托凭证基础股票分红派息信息的相关公告文件。

二、现金红利权益登记

本公司审核存托人业务申请通过后,在相应的登记处理日完成现金红利权益登记处理,并于权益登记日后,将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人名册发送至存托人的 PROP 信箱。

三、红利人民币分派比例确认和红利资金划付

存托人收到基础股票红利资金后应及时将外汇红利款兑换成人民币,并最晚于中国存托凭证红利资金发放日前第三个交易日向本公司提交《互联互通中国存托凭证现金权益发放信息通知书》(详见本公司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申请表格,下载路径: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业务表格→上海市场),明确中国存托凭证现金红利人民币分派比例和发放日期等信息,同时将红利预付款金额划入本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存托人应确保相关资金发放的公告信息与向本公司提交的信息保持一致。

红利预付款金额=税前红利总金额+现金红利手续费金额+保证金

其中,税前红利总金额=委托本公司发放的投资者证券账户股权登记日持有的相应证券总量×每份税前金额;

手续费=税前红利总金额×分红派息手续费率,如手续费大于 300 万元的按照 300 万元计算;

保证金为 2 万元。

四、红利发放和退款

本公司足额收到存托人划付的现金红利款后,在发放日前一个交易日完成红利清算发放处理。未办理指定交易的中国存托凭证投资者,其持有的现金红利暂由本公司保管,不计息。投资者办理指定交易后,本公司将未领取的现金红利划付给投资者指定交易的结算参与人。

本公司于发放日后将实际应发放的现金红利总额与红利预付款的差额扣除相关税费后汇至存托人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并将现金红利发放资金汇总数据发送存托人。

如存托人不能按时将准确的红利人民币分派比例和发放日期告知本公司,或未能按时将红利款足额汇至本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本公司将延迟发放现金红利。存托人应刊登红利延迟发放公告,并将红利人民币分派比例、延迟发放后新的发放日期告知本公司,将红利款足额汇入本公司银行账户。因存托人未能按时告知本公司准确的红利人民币分派比例、发放日期或未能将红利款按时足额汇到本公司账户引起的红利延期发放,以及存托人未履行及时通知和公告义务所致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存托人承担。

五、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业务

存托人和结算参与人办理中国存托凭证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业务的办理流程和注意事项,参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中“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业务”的相关规定。

考虑到中国存托凭证现金红利人民币分派比例在股权登记日后才能确定,对于持有中国存托凭证的个人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后,红利人民币分派比例确定日前减持中国存托凭证的,本公司在中国存托凭证现金红利人民币分派比例确定后根据个人投资者的实际持有期限计算应补缴税额并通知证券公司和托管银行,证券公司和托管银行从投资者账户扣款后,将税款划入本公司账户。

第二节 送股业务

一、送股业务申请

存托人应于中国存托凭证送股业务实施公告日前二个交易日向本公司提交以下材料:

1、《互联互通中国存托凭证送股登记申请表》(详见本公司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申请表格,下载路径: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业务表格→上海市场);

2、基础股票分红派息信息的相关公告文件。

本公司将在书面申请核准后通知存托人缴纳送股登记费。存托人需在公告日之前将送股登记费汇入本公司指定银行账户。

二、送股登记处理

本公司根据存托人申请在相应的登记处理日完成送股权益登记处理,并于权益登记日后,将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人名册发送至存托人的 PROP信箱。

三、送股上市流通

本公司根据上交所发送的送股上市通知在送股上市日前一个交易日完成送股上市流通处理。存托人有义务于送股上市公告日前向本公司提交关于足额收到新增中国存托凭证对应的基础股票的情况说明。

四、送股现金替代业务

存托人将中国存托凭证基础股票送股股份在境外市场卖出,将变现款发放给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人的,参照现金红利派发业务办理。

第五章 结算和风险管理业务

第一节 结算业务

中国存托凭证二级市场交易的结算参照 A 股办理,相关资金使用现有 A 股担保交收资金账户完成交收,结算参与人无需另外开立资金账户,具体参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办理和执行。

第二节 风险管理

结算参与人参与中国存托凭证交易结算的结算风险管理,参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结算保证金业务指南》关于 A 股的相关规定进行办理。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的计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查询业务

投资者办理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余额、持有变更等查询业务,所需提交的材料和办理流程参照本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证券查询业务指南》关于证券查询相关业务的规定办理。

存托人可向本公司书面提交《存托人查询申请书》(详见本公司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申请表格,下载路径: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业务表格→上海市场)或者通过PROP 系统,向本公司申请办理中国存托凭证的查询业务。查询业务类别、查询业务的规范要求、查询业务的申请方式、查询数据的阅读和使用、查询费用缴纳和发票获取等均参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关于 A 股“证券发行人查询业务”的相关规定办理,存托人应参照上述规定中关于证券发行人的相关要求办理业务。

存托人对查询信息的使用和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证券变更登记业务

因协议转让、继承、向基金会捐赠、离婚、法人终止、私募资产管理等情形涉及的中国存托凭证非交易过户等业务,所需提交的材料和办理流程参照本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参与人证券托管业务指南》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大厅业务指南》中关于相关业务的规定办理。

本公司暂不受理中国存托凭证质押登记业务,相关规则另行制定。

第八章 协助执行业务

协助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有权机关因审理和执行案件需要,办理中国存托凭证的查询、冻结与解冻(包括轮候冻结、续冻、轮候解冻)、扣划等协助司法执行业务,所需提交的材料和办理流程参照本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中关于相关业务的规定办理。 第九章 存托服务费代收业务

第一节 存托服务费代收和调整申请

存托人委托本公司代为收取存托凭证持有人存托服务费,需于存托凭证初始发行上市日前三个交易日向本公司提交《关于委托代收存托凭证存托服务费的申请书》(详见本公司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申请表格,下载路径: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业务表格→上海市场)。存托人应确保委托本公司向存托凭证持有人收取的存托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包括年费率与日费率)与相关存托协议一致,并已经公告。

存托人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必要程序后对存托服务费费率进行调整。存托服务费费率的调整频率原则上每半年不得超过一次。费率调整内容不得与存托协议相冲突,且需提前进行公告。

存托人需于存托服务费费率调整生效日前十个交易日,向本公司提交存托服务费费率调整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关于存托凭证存托服务费费率协助调整的申请书》(详见本公司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申请表格,下载路径: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业务表格→上海市场);

2、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本公司对照存托人费率调整公告等材料,审核通过后,完成费率调整操作。

第二节 存托服务费代收方式

本公司根据存托人的申请,通过结算参与人向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人代收存托服务费。

一、计费起始日期

存托服务费的计算起始日为初始发行上市日,最后计算日为存托凭证的最后交易日或最后委托交易日。

二、计费范围

计费范围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证券账户中持有的无限售条件存托凭证和有限售条件存托凭证。

对于因存托凭证初始发行、送股、配股等产生的已登记但未上市的无限售条件存托凭证,自该部分存托凭证上市日起开始计费。

三、计费公式

对于单个证券账户持有的单只存托凭证的存托服务费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T 日计算的某证券账户的存托服务费=该证券账户 T-1 日该只存托凭证的日终持有数量×该只存托凭证存托服务费日费率×持有天数

其中:

1、持有天数=T-1 日至 T 日所间隔的自然日天数(算头不算尾);

2、存托服务费在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得出后,四舍五入保留到分,不足 0.01 元的按 0.01 元收取;

3、上述 T 日、T-1 日均指上交所交易日。

举例:

某证券账户9月6日(周四)日终持有某只存托凭证10000份,9月7日(周五)日终持有该只存托凭证8000份,存托凭证日费率为0.00005元,计算结果如下:

 

清算日(T 日)

T-1 日终持有数量

日费率

持有天数

存托服务费(元)

交收日

9月7日

(周五)

10000

0.00005

1天

(9月6日)

0.50=10000×0.00005×1

9月10日

(周一)

9月10日

(周一)

8000

0.00005

3天

(9月7日-9日)

1.20=8000×0.00005×3

9月11日

(周二)

 

四、收费方式

存托服务费纳入净额结算,在 A 股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交收:T 日日终,本公司计算投资者应缴的存托服务费,并按清算路径生成各结算备付金账户应缴存托服务费的结算明细数据;T+1 日,根据 T 日清算数据从各结算备付金账户计收存托服务费。存托凭证持有人证券账户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该证券账户存托服务费按交易日计算后暂不收取,自该证券账户办理指定交易后一并收取。

五、费用划付

本公司定期将代收的存托服务费扣除相关费用后划付存托人,并向存托人提供各结算参与人缴纳的费用明细。

第十章 退出登记业务

本公司在收到上交所发送的中国存托凭证终止上市通知后,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将存托凭证持有人名册清单等证券登记相关数据和资料移交存托人,办理中国存托凭证的退出登记业务。

退出登记相关业务流程、申请材料以及注意事项参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关于 A 股“股票退登记”的相关规定进行办理,存托人应参照上述规定中关于证券发行人的相关要求办理业务。

第三部分 全球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

第一章 基础股票增发登记业务

A 股证券发行人因发行融资型全球存托凭证,向全球存托凭证的存托人增发 A 股的,应向本公司申请办理 A 股初始登记业务。

一、办理流程

1、发行人应在全球存托凭证发行募集资金结束后,向本公司提交证券发行登记申请材料并支付证券登记费;

2、本公司对发行人提供的证券登记申请材料形式审核通过后,根据其申报的证券登记数据办理股票初始登记;

3、完成登记后的下一个交易日,本公司向发行人提供登记证明材料及前十大持有人名册。

二、所需材料

发行人应在全球存托凭证发行募集资金结束后,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新增股份的初始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证券变更登记表》(详见本公司发行人业务部业务申请表格,下载路径: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业务表格→上海市场);

2、网下托管的证券持有人名册清单(格式见附件一);

3、中国证监会关于境内上市公司发行全球存托凭证对应的基础股票的行政许可文件复印件;

4、发行人关于全球存托凭证发行已获得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批准的说明和承诺;

5、授权委托书、指定联络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注意事项

1、如果同一发行人在不同市场发行全球存托凭证、并委托同一家存托人办理存托业务的,发行人须要求存托人开立不同的证券账户,以分别持有该发行人在不同市场发行的全球存托凭证对应的基础股票。

2、以纸质形式提交的申报材料需加盖发行人的公章。发行人也可出具加盖发行人公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发行人的其它用章可用于向本公司申请办理初始登记业务;

3、发行人通过认证用户提交的所有电子材料,均视为发行人提交的有效材料,与纸质材料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4、发行人需确认持有人名册数据中的证券账户为非不合格账户且账户状态正常,证件代码、登记数量等内容准确;

5、由于发行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有误导致初始登记不实,发行人申请对证券初始登记结果进行更正的,本公司依据本公司认可的证明材料办理更正手续。

 第二章 境外主体证券账户开立

全球存托凭证业务中,全球存托凭证的存托人和从事全球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的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以下简称“境外跨境转换机构”)应当分别向本公司申请开立专用证券账户。

第一节 存托业务专用证券账户

全球存托凭证的存托人可在本公司开立存托业务专用证券账户,存托业务专用证券账户仅可出于全球存托凭证业务需要,用于因生成、兑回全球存托凭证引起的境内基础股票非交易过户及符合存托协议约定的境内基础股票卖出等业务,不可用于与存托凭证业务无关的证券交易。

全球存托凭证的存托人开立证券账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适用于机构)》(详见本公司证券账户业务指南,下载路径: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账户管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业务指南);

2、有效商业登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上交所出具的该机构可以作为全球存托凭证的存托人参与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的书面文件;

4、承诺函(详见本公司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申请表格,下载路径: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业务表格→上海市场);

5、存托人授权经办人办理开户的授权委托书;

6、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7、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申请材料。

第二节 跨境转换专用证券账户

境外跨境转换机构可在本公司开立跨境转换专用证券账户,跨境转换专用证券账户可用于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范围和资产净值额度上限内买卖境内基础股票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以及因生成、兑回全球存托凭证引起的境内基础股票非交易过户。

境外跨境转换机构开立证券账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适用于机构)》(详见本公司证券账户业务指南,下载路径: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账户管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业务指南);

2、有效商业登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上交所出具的该机构可以作为跨境转换机构参与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的书面文件;

4、承诺函(详见本公司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申请表格,下载路径: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业务表格→上海市场);

5、境外跨境转换机构授权经办人办理开户的授权委托书;

6、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7、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申请材料。

第三章 基础股票交易结算

全球存托凭证的存托人和境外跨境转换机构参与境内基础股票交易的,可委托证券公司进行结算,也可委托 QFII 托管银行进行结算。

委托证券公司结算的,资金交收在证券公司现有的客户备付金账户完成;委托 QFII 托管银行结算的,资金交收在托管银行现有的 QFII 业务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参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

如委托 QFII 托管银行进行结算,应当委托具有 QFII 业务托管资格的银行向本公司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QFII 托管银行结算申请表(加盖托管银行和指定交易证券公司公章或预留印鉴详见本公司投资者业务部业务申请表格,下载路径: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业务表格→上海市场-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投资者业务部业务申请表格);

2、全球存托凭证的存托人或境外跨境转换机构对托管银行的授权书复印件(加盖托管银行公章或预留印鉴);

3、托管银行出具的对经办人的授权书(加盖托管银行公章或预留印鉴);

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第四章 基础股票非交易过户

境外市场投资者生成或兑回全球存托凭证的,本公司根据全球存托凭证的存托人和境外跨境转换机构委托其指定交易证券公司或指定结算托管银行发出的指令,以及上交所对全球存托凭证生成或兑回的限制,办理全球存托凭证基础股票的非交易过户。

一、全球存托凭证基础股票非交易过户类型

全球存托凭证基础股票非交易过户分为以下两类:

1、在生成全球存托凭证时,境外跨境转换机构需将其持有的基础股票过户至全球存托凭证的存托人名下;

2、在兑回全球存托凭证时,全球存托凭证的存托人需将其持有的基础股票过户至境外跨境转换机构名下。

二、基础股票非交易过户指令的提交

全球存托凭证的存托人可委托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或指定结算托管银行在每个交易日15:00前,通过PROP系统向本公司进行过户指令申报,境外跨境转换机构可委托其指定交易证券公司或指定结算托管银行在每个交易日15:00前,通过PROP系统对存托人当日申报的数据进行过户指令确认。在过户指令确认前,申报方可对已申报的过户指令进行删除,在过户指令确认后,申报数据不可撤销。本公司在每个交易日日终,对完成过户指令确认的申报数据进行处理,已进入交收程序未完成交收的证券或存在其他权利瑕疵的证券不得办理基础股票非交易过户。

基础股票非交易过户需经有效性检查,如果出现过入过出的证券账户不属于全球存托凭证的存托人或境外跨境转换机构、过入过出的证券账户的账户状态不正常、过入过出的证券账户指定交易或指定结算关系不正确、申请过户的证券代码不属于可生成兑回的范围、申请过户的证券数量大于该证券账户中可划出的该种证券的数量等任意一种情况,则申报指令无效。

三、基础股票非交易过户的处理

本公司日终按境外跨境转换机构完成过户指令确认的时间顺序处理非交易过户。同一批次的过户指令,本公司按照申报编号依次进行处理。

对于证券划转指令的处理结果,将通过日终发送的数据文件(zqbd文件和ywhb文件)反馈。

第四部分 数据说明

关于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的数据说明请详见本公司《登记结算数据接口规范(结算参与人版)》中的相关描述。该接口文档可从本公司网站www.chinaclear.cn的“服务支持”→“接口规范”→“上海市场”或从PROP系统“A股公告信息”→“技术文档”中下载。

第五部分 收费标准

一、中国存托凭证相关费用

中国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的收费标准、根据相关单位的委托代为收取的中国存托凭证业务的收费标准,可参见本公司网站(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收费标准→上海市场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收费及代收税费一览表)。

本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和相关单位的委托,代扣代缴或代为收取存托凭证相关税费,包括证券交易印花税、非交易转让印花税、个人股息红利所得税、存托服务费等。

二、全球存托凭证相关费用

全球存托凭证相关的证券账户开立以及基础股票相关登记结算业务,按照A股收费标准执行。

其中,基础股票非交易过户的费用:本公司按照A股非交易过户收取相关过户费,收费标准如下:

过户费:过户登记数量×面值×0.1%(向过出过入方分别收取,单方最高10万)

附件一 持有人名册数据格式及说明

序号

字段名称

字段描述

字段长度

1

股东代码

上海证券市场投资者开设的用于中国存托凭证交易的十位证券账户号;

10

2

证券代码

上海证券市场发行证券的六位交易代码;

6

3

证券类型

无限售流通存托凭证/股票为  PT,限售流通存托凭证为 XL;

2

4

登记数量

为存托人或 A 股发行人申报登记的投资者证券持有数量,其中股票和中国存托凭证对应的单位分别为股和份;

12

5

身份证号

详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业务指南》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

20

6

流通类型

PT 对应 N,XL 对应 D、H

“N”表示非流通或暂未流通;

“D”表示网下发行新存托凭证和不可出借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存托凭证;

“H”表示可出借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存托凭证;

1

7

登记标志

空;

5

8

权益类别

2

 

附件二 附录

一、本业务指南提及的相关业务资金及费用,需划付至本公司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账户信息可参见本公司网站公布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A股结算银行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一览表”(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银行账户信息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A股结算银行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一览表)。

二、本业务指南提及的业务操作可参见本公司网站公布的相关业务操作手册(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操作手册)。

三、本业务指南涉及的材料均应以简体中文书写或附有简体中文译本(以简体中文译本为准)。

四、本业务指南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境内外证券交易所

互联互通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在深交所上市和已发行拟上市的中国存托凭证涉及的登记存管、公司行为、清算交收、风险管理等业务,以及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全球存托凭证对应的基础股票涉及的相关业务,适用本指南。存托人、结算参与人和存托凭证投资者可参照本指南办理相关业务。本指南未作规定的,原则上参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关于人民币普通股票(以下简称“A 股”)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业务指南涉及的材料均应以简体中文书写或附有简体中文译本(以简体中文译本为准)。

本业务指南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章 中国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

第一节 账户

投资者使用深市 A 股证券账户参与中国存托凭证的认购和交易。

证券账户开立、信息变更和注销等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业务指南》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等相关规定办理。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办理中国存托凭证的生成、兑回和做市业务的,应当使用专用证券账户。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可以新开立或者使用存量证券账户作为专用证券账户。

中国存托凭证的存托人因公司行为等特殊情形的需要,可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及本公司相关规定,开立相应专用证券账户。此类专用证券账户只可用于完成相应公司行为,不可用于证券交易。

第二节 初始登记

存托人向深交所成功申请证券代码后,与本公司总部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适用于中国存托凭证)》,同时填写《统一用户平台用户信息申报表》并提交电子版及纸质盖章件至本公司。

本公司为存托人制作发行人 E 通道用户电子证书(以下简称“UKey”)。存托人领取UKey 后,按本指南要求通过发行人 E 通道办理初始登记业务。

存托人需通过发行人 E 通道与本公司签订《证券登记业务电子平台服务协议》,并提交以下业务申请材料:

(1)存托协议;

(2)存托凭证发行登记申请书;

(3)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公开发行的行政许可文件复印件;

(4)存托凭证登记数据;

(5)存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6)关于委托代收存托凭证存托服务费的申请书(如有);

(7)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节 变更登记

一、交易过户

中国存托凭证通过深交所交易或转让的,本公司根据相关交收结果办理中国存托凭证变更登记。

二、非交易过户

因协议转让、继承、向基金会捐赠、离婚、法人终止、私募资产管理等情形涉及的中国存托凭证非交易过户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办理。

三、协助执法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证监会等有权机关因审理和执行案件需要,办理中国存托凭证的查询、冻结与解冻(包括轮候冻结、续冻、解除轮候冻结)、扣划等协助执法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办理。

四、转托管

中国存托凭证涉及的转托管业务参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转托管业务指南》办理。

五、质押

本公司暂不受理中国存托凭证质押登记业务,相关规则另行制定。

第四节 跨境转换业务

一、生成业务

本公司接收深交所发送的中国存托凭证份额生成指令,在中国跨境转换机构的证券账户中记增相应的中国存托凭证份额,当日将相关结果通过结算明细和股份变动数据发送存托人和中国跨境转换机构。

二、兑回业务

本公司于交易时间内分别接收存托人和中国跨境转换机构申报的中国存托凭证兑回指令,并进行匹配。匹配无误后,于当日日终记减中国跨境转换机构证券账户的中国存托凭证份额,如账户中的中国存托凭证份额不足则兑回失败。本公司当日将相关结果通过结算明细和股份变动数据发送存托人和中国跨境转换机构。

本公司可根据存托人的委托或者监管机构的要求暂停某只中国存托凭证的生成和兑回,在暂停期间收到的生成兑回指令作失败处理。限售中国存托凭证在解除限售前不可兑回。

第五节 公司行为

中国存托凭证的公司行为相关业务由存托人向本公司申请办理,业务范围包括现金红利分派业务、送股业务等,业务办理过程中涉及的资金均以人民币计价和收付。

对于送股等业务中涉及中国存托凭证相关份额在投资者证券账户中进行分配的,在分配过程中产生的零碎份额按照精确算法处理,即投资者账户中,对份额分配过程中产生的不足 1 份的零碎份额,按照投资者零碎份额数量从大到小顺序排列,零碎份额数量相同的,由系统随机排列。按照排列顺序,依次均登记为 1 份,直至完成全部分配数量的分配。

对于中国存托凭证的配股相关登记结算业务办理方式由深交所和本公司协商后另行规定。

一、现金类权益业务

(一)现金红利派发业务

1. 现金红利派发业务申请

存托人应于中国存托凭证现金红利业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五个交易日向本公司提交以下材料:

(1)《互联互通中国存托凭证现金权益发放业务申请表》(详见本公司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申请表格,下载路径: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业务表格→深圳市场);

(2)中国存托凭证基础股票分红派息信息的相关公告文件。

2. 红利人民币分派比例确认和红利资金划付

存托人收到基础股票红利资金后应及时将外汇红利款兑换成人民币,并最晚于中国存托凭证红利资金发放日前第三个交易日向本公司提交《互联互通中国存托凭证现金权益发放信息通知书》(详见本公司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申请表格,下载路径: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业务表格→深圳市场),明确中国存托凭证现金红利人民币分派比例和发放日期等信息,同时将红利预付款金额划入本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存托人应确保相关资金发放的公告信息与向本公司提交的信息保持一致。

3. 红利发放和退款

本公司足额收到存托人划付的现金红利款后,在发放日前一个交易日完成红利清算发放处理。

本公司于发放日后将实际应发放的现金红利总额与红利预付款的差额扣除相关税费后汇至存托人的业务资金专户,并将现金红利发放资金汇总数据发送存托人。

如存托人不能按时将准确的红利人民币分派比例和发放日期告知本公司,或未能按时将红利款足额汇至本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本公司将延迟发放现金红利,一切法律责任由存托人承担。存托人应刊登红利延迟发放公告,并将红利人民币分派比例、延迟发放后新的发放日期告知本公司,将红利款足额汇入本公司银行账户。

4.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业务

存托人和结算参与人办理中国存托凭证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业务的办理流程和注意事项,参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中“股票权益分派”章节。

考虑到中国存托凭证现金红利人民币分派比例在股权登记日后才能确定,对于持有中国存托凭证的个人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后,红利人民币分派比例确定日前减持中国存托凭证的,本公司在中国存托凭证现金红利人民币分派比例确定后根据个人投资者的实际持有期限计算应补缴税额并通知证券公司和托管银行,证券公司和托管银行从投资者账户扣款后,将税款划入本公司账户。

(二)其它现金权益类业务

存托人将中国存托凭证基础股票送股股份和可交易的配股权在境外市场卖出,将变现款发放给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人的,参照现金红利派发业务办理。

二、送股业务

(一)送股业务申请

存托人应于中国存托凭证送股业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五个交易日向本公司提交以下材料:

1. 《互联互通中国存托凭证送股登记申请表》(详见本公司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申请表格,下载路径: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业务表格→深圳市场);

2. 中国存托凭证基础股票分红派息信息的相关公告文件。

本公司将在书面申请受理通过后,通知存托人缴纳送股登记费。

存托人需在公告日之前将送股登记费汇入本公司指定银行账户。

(二)送股登记处理

本公司根据存托人申请在相应的登记处理日完成送股权益登记处理。

(三)送股上市流通

本公司根据深交所发送的送股上市通知在送股上市日前一个交易日完成送股上市流通处理。存托人有义务于送股上市公告日前向本公司提交关于足额收到新增中国存托凭证对应的基础股票的情况说明。

第六节 结算与风险管理

一、结算业务

(一)首次公开发行资金结算

首次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相关资金结算业务参照《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中“第三章 主承销商工作指南”、“第四章 结算参与人工作指南”、“第五章 投资者工作指南”和“第六章 结算银行工作指南”的相关内容办理。

(二)二级市场交易资金结算

中国存托凭证二级市场交易的结算参照 A 股办理,相关资金使用现有 A 股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交收,结算参与人无需另外开立资金账户,具体参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办理和执行。

二、风险管理

结算参与人参与中国存托凭证交易结算的结算风险管理,参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关于 A 股的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第七节 查询业务

一、证券持有人名册查询

存托人申请查询存托凭证持有人名册的,所需材料和办理流程参照本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中“持有人名册服务”章节办理。

二、证券查询

投资者办理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余额、持有变更等查询业务,参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证券查询业务指南》办理。

第八节 存托服务费代收业务

一、存托服务费代收和调整申请

存托人委托本公司向存托凭证持有人收取存托服务费的,需在向本公司提交初始登记材料时,向本公司提交《关于委托代收存托凭证存托服务费的申请书》(详见本指南附件一)。存托人应确保委托本公司向存托凭证持有人收取的存托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包括年费率与日费率)与相关存托协议一致,并已经公告。

存托人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必要程序后对存托服务费费率进行调整。存托服务费费率的调整原则上每半年不得超过一次。费率调整内容不得与存托协议相冲突,且需提前公告。

存托人需于存托服务费费率调整生效日十个交易日前,向本公司提交存托服务费费率调整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关于存托凭证存托服务费费率协助调整的申请书》(详见本指南附件二);

2、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本公司对照存托人费率调整公告等材料,审核通过后,完成费率调整操作。

二、免收存托服务费证券账户的申报服务

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存托人可通过本公司发行人 E 通道申报免收存托服务费的证券账户名单,本公司在名单生效后,免收该只中国存托凭证的免收名单内账户对应存托服务费。存托人应确保申报的存托服务费免收名单与存托协议中的约定一致。

存托人新增免收账户记录时,本公司将于申报日的下一交易日不再计收该只存托凭证免收名单内账户对应的存托服务费;存托人删除已生效的免收账户记录时,本公司将于申报日的下一交易日恢复计收该只中国存托凭证免收名单内已删除账户记录对应的存托服务费。

三、存托服务费代收方式

本公司根据存托人的委托,通过结算参与人向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人代收存托服务费。

(一)计费起止日

计算存托服务费的起始日为存托凭证的上市首日,截止日为存托凭证终止上市前最后一个交易日(含该日)。

(二)计费基础

以投资者证券账户前一交易日日终托管在各托管单元的存托凭证份数为计费基础。

(三)计费公式

T 日投资者证券账户托管在每个托管单元上的存托凭证存托服务费=该证券账户 T-1 日日终托管在该托管单元上的存托凭证份数×托管天数×该存托凭证每日费率

其中:

(1)T-1 日、T 日均为交易日;

(2)托管天数为 T-1 日与 T 日间隔的自然日天数(含 T-1 日当天,不含 T 日当天);

(3)存托凭证每日费率单位为:元人民币/份/天,最多可保留9 位小数;

(4)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存托服务费,四舍五入保留到分;不足 0.01 元的按 0.01 元收取。

对于 T-1 日日终未托管的存托凭证,T 日不计算该部分存托凭证的存托服务费。

例如,存托人确定的某存托凭证的日费率为 0.000082192 元/份/天(1: 0.03/365),对于该只存托凭证,投资者证券账户 9 月 6 日(周四,交易日)日终托管于 A 证券公司的存托凭证数量为 10000 份,托管于 B 证券公司的存托凭证数量为 5000 份,那么对于 9 月 7 日(周五,交易日),投资者该证券账户应向 A 证券公司缴纳的存托服务费为 0.82 元,应向 B 证券公司缴纳的存托服务费为 0.41 元。

若该投资者证券账户 9 月7 日日终托管于A 证券公司的该只存托凭证数量为 8000 份,托管于 B 证券公司的该只存托凭证数量为 3000份,那么对于 9 月 10 日(周一,交易日),投资者该证券账户应向 A证券公司缴纳的存托服务费为 1.97 元,应向 B 证券公司缴纳的存托服务费为 0.74 元。

(四)费用扣收流程

本公司于每个交易日(T 日)按以下业务流程滚动进行扣费处理:

(1)T 日日终,本公司根据 T-1 日日终投资者证券账户托管在各托管单元上的存托凭证份数、托管自然日天数等(参见“(三)计费公式”)计算 T 日当天投资者应缴纳的存托服务费,并按清算路径汇总形成各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应缴数据;

(2)T 日日终结算后,本公司通过资金明细库(SJSMX2.DBF)

向结算参与人发送应缴存托服务费的明细清算数据,并通过资金清算汇总库(SJSQS.DBF)发送资金清算结果;

(3)T+1 日,结算参与人根据 T 日清算数据向投资者扣收存托服务费;

(4)T+1 日上午 8:30 前,本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记减相应存托服务费资金。结算参与人应及时补足资金,确保相应结算备付金账户在最终交收时点(2:最终交收时点参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的相关规定。)有足额资金用于完成当日其他业务的资金交收。日终,本公司通过资金变动库(SJSZJ.DBF)向各结算参与人发送资金变动情况。

(五)费用结转与发票

本公司按月将代收的存托服务费扣除代收存托服务手续费后划付至业务资金专户。存托人应维护指定收款银行账户,接收从业务资金专户提取的资金。

本公司向存托人提供各结算参与人的存托服务费收费数据,供存托人根据收费数据向结算参与人开具发票。

第九节 退出登记

存托凭证在深交所终止上市后,本公司不再为该存托凭证提供深交所市场登记服务,存托人应参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中“股票退出登记”章节,及时办理存托凭证退出登记业务。

第三章 全球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

第一节 向全球存托凭证存托人发行基础股票登记

A 股证券发行人因发行融资型全球存托凭证,向全球存托凭证的存托人发行 A 股的,应向本公司申请办理基础股票登记业务。

一、办理流程

1、发行人应在全球存托凭证发行募集资金结束后,向本公司提交证券发行登记申请材料并支付证券登记费;

2、本公司对发行人提供的证券登记申请材料形式审核通过后,根据其申报的证券登记数据办理基础股票登记;

3、完成登记后的下一个交易日,本公司向发行人提供登记确认书及前十大持有人名册。

二、所需材料

发行人向本公司申请办理基础股票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股份登记申请书;

2、股票登记申报数据;

3、中国证监会关于境内上市公司发行全球存托凭证对应的基础股票的行政许可文件复印件;

4、发行人关于全球存托凭证发行已获得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批准的说明和承诺;

5、授权委托书、指定联络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注意事项

1、同一发行人在不同市场发行全球存托凭证、并委托同一家存托人办理存托业务的,发行人须要求存托人开立不同的证券账户,以分别持有该发行人在不同市场发行的全球存托凭证所对应的基础股票;

2、发行人应通过发行人 E 通道提交申请材料。发行人因技术故障等原因无法使用发行人 E 通道的,须按本公司指定模板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3、发行人对证券申报数据的准确性负责,若因证券申报数据错误导致股份登记结果有误的,相应法律责任由发行人承担。登记完成后,发行人申请对股份登记结果进行更正的,本公司依据相关规则办理更正手续。

第二节 境外主体证券账户开立

全球存托凭证业务中,全球存托凭证的存托人和从事全球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的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以下简称“境外跨境转换机构”)应当分别向本公司申请开立专用证券账户。

一、存托业务专用证券账户

全球存托凭证的存托人开立的存托业务专用证券账户仅可出于全球存托凭证业务需要,用于因生成、兑回全球存托凭证引起的境内基础股票非交易过户及符合存托协议约定的境内基础股票卖出等业务,不可用于与存托凭证业务无关的证券交易。

全球存托凭证的存托人开立证券账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适用于机构)》(详见本公司证券

账户业务指南,下载路径: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账户管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业务指南);

2、有效商业登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深交所出具的该机构可以作为全球存托凭证的存托人参与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的书面文件;

4、承诺函(详见本公司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申请表格,下载路径: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业务表格→深圳市场);

5、存托人授权经办人办理开户的授权委托书;

6、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7、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申请材料。

二、跨境转换专用证券账户

境外跨境转换机构开立的跨境转换专用证券账户可用于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范围和资产净值额度上限内买卖境内基础股票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以及因生成、兑回全球存托凭证引起的境内基础股票非交易过户。

境外跨境转换机构开立证券账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适用于机构)》(详见本公司证券账户业务指南,下载路径: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账户管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业务指南);

2、有效商业登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深交所出具的该机构可以作为跨境转换机构参与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的书面文件;

4、承诺函(详见本公司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申请表格,下载路径: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业务表格→深圳市场);

5、境外跨境转换机构授权经办人办理开户的授权委托书;

6、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7、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申请材料。

第三节 境内证券交易的结算

全球存托凭证的存托人参与境内基础股票交易,境外跨境转换机构参与境内基础股票、货币市场基金、国债等证券交易的,可委托证券公司进行结算,也可委托 QFII 托管银行进行结算。

委托证券公司结算的,资金交收在证券公司现有的客户备付金账户完成;委托 QFII 托管银行结算的,资金交收在托管银行现有的QFII 业务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参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

如委托 QFII 托管银行进行结算,应当委托具有 QFII 业务托管资格的银行向本公司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在申请开立专用证券账户时一并提交):

1、全球存托凭证结算路径申请表(适用 QFII 托管银行结算)(详见本公司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表格,下载路径: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业务表格→深圳市场);

2、全球存托凭证的存托人或境外跨境转换机构对托管银行的授权书复印件(加盖托管银行公章或预留印鉴);

3、托管银行出具的对经办人的授权书(加盖托管银行公章或预留印鉴);

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第四节 基础股票非交易过户

境外市场投资者生成或兑回全球存托凭证的,本公司根据全球存托凭证的存托人和境外跨境转换机构委托的境内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发出的指令,办理全球存托凭证基础股票的非交易过户。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对全球存托凭证生成或兑回存在限制性规定的,本公司根据深交所的相关数据进行限制性处理。

一、全球存托凭证基础股票非交易过户类型

全球存托凭证基础股票非交易过户分为以下两类:

1、在生成全球存托凭证时,境外跨境转换机构需将其持有的基础股票过户至全球存托凭证的存托人名下;

2、在兑回全球存托凭证时,全球存托凭证的存托人需将其持有的基础股票过户至境外跨境转换机构名下。

二、基础股票非交易过户指令的提交

全球存托凭证的存托人可委托其境内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在每个交易日15:00前,通过D-COM系统向本公司进行过户指令申报,境外跨境转换机构可委托其境内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在每个交易日15:00前,通过D-COM系统对存托人当日申报的数据进行过户指令确认。在过户指令确认前,申报方可对已申报的过户指令进行撤销,在过户指令确认后,申报数据不可撤销。本公司在每个交易日日终,对完成过户指令确认的申报数据进行处理。

基础股票非交易过户需经有效性检查,如果出现过入过出的证券账户不属于全球存托凭证的存托人或境外跨境转换机构、过入过出的证券账户的账户状态不正常、申请过户的证券代码不属于可生成兑回的范围、申请过户的证券数量大于该证券账户中可划出的该种证券的数量、申请过户的证券股份性质不是无限售流通股等任意一种情况,则非交易过户失败。

三、基础股票非交易过户的处理

本公司日终对非交易过户指令进行处理,处理结果通过日终发送的明细结果库数据文件反馈。

第四章 收费标准

一、中国存托凭证相关费用

中国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相关费用,按照本公司收费标准收取,详见下表。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对象

证券登记费

(含初始登记、增发、配股、送股、分拆所产生的新增存托凭证份额登记收费)

按所登记份数为基础收取。5亿份(含)以下的费率为0.001元/份,超过5亿份的部分,费率为 0.0001元/份,金额超过300万元以上部分予以免收。(创业板初始登记费减半收取)

存托人

分红派息手续费

(含现金红利、送股和配股权以现金派发)

按派现总额的1‰收取,金额超过300万元以上部分予以免收。

存托人

信息查询服务费

每只存托凭证6,000元人民币/年;当年登记不足一年的,从登记当月开始按实际月份折算计收。

存托人

跨境转换服务费

按转换份数×0.001元/份计收,最高10万元。

跨境转换机构

交易过户费

按成交金额的 0.02‰向买卖双方收取。

投资者

非交易过户费

按过户份数×0.001 元/份计收,最高 10万元(双向收取)。

投资者

 

注:1、其他业务如涉及收费事项,参照 A 股收费标准执行。原 A 股按面值收取的费用均调整为按照份额收取,单位相应调整为“元/份”,费率不变。

2、其他单位授权或委托本公司代为收取费用的,本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本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和相关单位的委托,代扣代缴或代为收取存托凭证相关税费,包括证券交易印花税、非交易转让印花税、证券交易经手费、存托服务费等。

二、全球存托凭证相关费用

全球存托凭证相关的证券账户开立以及基础股票相关登记结算业务,按照A股收费标准执行。

其中,基础股票非交易过户按照A股非交易过户收取非交易过户费,收费标准为:过户登记数量×面值×1‰(向过出过入方分别收取,单方最高10万)。

 

附件一 关于委托代收存托凭证存托服务费的申请书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本公司委托贵公司:由贵公司代本公司向持有本公司签发的存托凭证(证券代码: )的持有人收取存托服务

费。存托服务费的计费起止日、计费基础、计费公式以及费用扣收流程等按照贵公司发布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公司承诺:本公司委托贵公司向存托凭证持有人收取存托服务费以及收费的标准和方式与存托协议中的约定一致,并已向市场公告。如需调整存托服务费费率的,本公司将于费率调整生效日十个交易日前,向贵公司提交存托服务费费率协助调整申请。

具体委托收费事项申请如下:

一、费用标准

本公司委托贵公司收取的该存托凭证的存托服务费,按照日费率元人民币/份/天(即 元人民币/份/年,最多可以保留小数点后9位)收取,单笔不足0.01元的,按0.01元收取。

二、费用划付

请贵公司于每月初前 个交易日,将上月第一个交收日至最后一个交收日扣收的存托服务费(不计利息),扣除本公司需向贵公司缴付的代收手续费后,划付至该存托凭证对应的发行人业务资金专户。

三、停止代收

本公司因不再担任该存托凭证的存托人等情形、需停止委托贵公司代收该存托凭证存托服务费的,本公司将在停止收取存托服务费前十个交易日书面通知贵公司,并告知截止代收的起始日。

本公司保证向贵公司提供的申请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合法,因本公司申请贵公司代收存托凭证存托服务费事宜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公司承担。

四、代收存托服务费手续费

本公司向贵公司支付存托服务费金额的 2% 作为代收手续费。

申请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附件二 关于存托凭证存托服务费费率协助调整的申请书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特申请贵公司协助将代本公司收取的 存托凭证(证券代码: )存托服务费日费率由 元人民币/份/天(即元人民币/份/年,最多可以保留小数点后9位)调整为 元人民币/份/天(即 元人民币/份/年,最多可以保留小数点后9位),其它委托事项保持不变。调整后的日费率生效日为 年 月 日。

本公司承诺委托贵公司向存托凭证持有人收取的存托服务费的收费标准与存托协议中的存托服务费收费标准一致,并已向市场公告。本公司保证向贵公司提供的申请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合法,因本公司申请调整服务费费率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公司承担。

附件:存托服务费费率调整相关公告

申请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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