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新规速递】【中证协】《关于境外证券专业人才在天津、江苏、山东、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及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从业实施特别程序的通知》
(2)【新规速递】【中基协】关于扩大境外基金专业人才申请基金从业资格认可实施范围的公告
中国证券业协会在天津、江苏、山东、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及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推行境外证券专业人才从业特别程序
为贯彻落实《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进一步促进境外证券专业人才从业便利,在总结前期北京、上海、海南、重庆、杭州、广州、深圳七地试点经验基础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关于境外证券专业人才在天津、江苏、山东、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及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从业实施特别程序的通知》(下称《通知》),在天津、江苏、山东、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及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等地推行境外证券专业人才从业特别程序。
《通知》明确了境外证券专业人才从业的有关程序安排。具有所在地工作居留证件,被注册地为所在地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证券评级公司所聘用,具有(包含最近三年曾经具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和地区证券执业资格,且在境外未曾受到金融、证券监管部门处罚的境外证券专业人才,可以通过其所在公司按照特别程序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办理执业登记,其境外从业经历可视同境内从业经历。《通知》要求境外证券专业人才所在公司应当确保相关专业人才符合有关条件,并对其境外执业资格、从业经历等的真实性承担核查责任。
后续中国证券业协会将继续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便利境外金融专业人才在境内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地区从业的有关政策安排,助力中国资本市场高水平开放。同时,不断充实行业国际化人才队伍,提高行业人才整体素质,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来源:中证协网站www.sac.net.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c.net.cn/ljxh/xhgzdt/202208/t20220826_168912.html
关于境外证券专业人才在天津、江苏、山东、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及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从业实施特别程序的通知
中证协发〔2022〕223号
注册地为天津、江苏、山东、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及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证券评级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便利境外金融专业人才在境内从业的有关对外开放政策,根据《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现对境外证券专业人才在天津、江苏、山东、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及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从业的特别程序安排通知如下。
一、专业人才。具有天津/江苏/山东/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或者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工作居留证件,被注册地为所在地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证券评级公司所聘用,具有(包含最近三年曾经具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和地区(附件)证券执业资格,且在境外未曾受到金融、证券监管部门处罚的境外证券专业人才(以下简称专业人才)可按照特别程序办理执业登记。
二、特别程序。专业人才参加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的《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测试达到基本要求,可认为其已熟练掌握相关证券业务专业知识,具备从事相关证券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无须参加相应的专业知识测试。专业人才可通过其所在公司按照特别程序办理执业登记,其境外从业经历可视同境内从业经历。专业人才所在公司应当确保专业人才符合有关条件要求,并对其境外执业资格、从业经历等的真实性承担核查责任。
为便利专业人才参加测试,协会推出中英双语法律法规测试及高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
三、办理流程。专业人才应当通过所在公司办理执业登记。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协会从业人员管理平台,将经公司审核合格的专业人才登记申请材料提交至协会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材料除常规登记材料外,还应当包括《特别程序执业登记表(境外专业人才适用)》、专业人才身份证件扫描件及工作居留证件扫描件、公司核查情况说明等。
特此通知。
附件:与中国证监会签署《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和地区
协会联系人:杜芳(010-66290883)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22年8月26日
附件下载:
附件:与中国证监会签署《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和地区.pdf
来源:中证协网站www.sac.net.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c.net.cn/tzgg/202208/t20220826_168911.html
关于扩大境外基金专业人才申请基金从业资格认可实施范围的公告
时间:2022-08-26
中基协发〔2022〕13号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便利境外金融专业人才在境内从业的有关对外开放政策,2022年2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发布《关于境外基金专业人才申请基金从业资格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基协发〔2022〕3号)。根据《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国发〔2018〕14号)《国务院关于印发6个新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16号),现就扩大境外基金专业人才申请基金从业资格认可实施范围有关安排公告如下:
一、扩大认可实施具体范围
境外基金专业人才申请基金从业资格认可的实施范围在北京市、上海市、海南省、重庆市及杭州市、广州市、深圳市基础上,增加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实施区域)。
经实施区域内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服务机构聘用,且在实施区域内从事基金业务活动的境外专业人才,已具备境外基金相关从业资格的,无需参加专业科目考试,通过协会在境内组织的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即可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
二、关于境外基金专业人才基金从业资格的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为境外人员;
(二)已具备与中国证监会签署《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地区)基金或资产管理、基金销售等相关从业资格的,或者执业所在国家(地区)不要求具备相关从业资格,但最近5年一直从事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分析、基金营销等业务的;
(三)通过《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
(四)与实施区域内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委托代理合同;
(五)在境外未曾受到金融、证券监管部门的处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关于境外基金专业人才基金从业资格的申请程序
申请人需通过协会从业人员管理平台填报个人信息并上传申请材料,经任职机构审核通过后提交协会。申请材料如下:
(一)境外人员身份证件(护照)或境内工作居留证件;
(二)与中国证监会签署《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地区)的基金或资产管理、基金销售等相关从业资格证明、相关测验合格证明或境外金融监管部门、自律监管组织出具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执业所在国家(地区)不要求具备相关从业资格的,应提供最近5年境外任职机构工作经历证明。
境外基金专业人才按照上述方式注册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后,可以在实施区域内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服务机构从事相关业务。
对于在基金从业资格注册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的,协会将依据相关自律规则予以处理。
特此公告。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22年8月26日
来源:中基协网站www.amac.org.cn
原文链接:https://www.amac.org.cn/aboutassociation/gyxh_xhdt/xhdt_xhgg/202208/t20220826_140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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