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发布2023年证券公司执业质量评价配套文件
2022-12-30
为适应北交所高质量发展要求,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公司专业质量评价指标及计算方法》(以下简称《专业质量评价方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公司执业质量负面行为清单》(以下简称《负面行为清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2023年度证券公司执业质量专项评价指标及计算方法》(以下简称《2023年度专项评价方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发布的《专业质量评价方法》《负面行为清单》及《2023年度专项评价方法》是《证券公司执业质量评价细则》(以下简称《评价细则》)的配套文件,规定了专业质量评价的指标体系和计算方法、负面行为清单构成及专项加分具体指标等,与《评价细则》共同构成了证券公司执业质量评价制度体系。本次修订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系统观念。加强对执业质量评价方法的整体性谋划、前瞻性思考,发挥北交所龙头撬动作用,进一步聚焦市场核心业务,精简指标构成,加强评价的导向性,引导券商高质量开展各项业务。二是保持协调一致。坚持业务开展正向激励与负面约束相结合的评价导向,同步修订执业质量评价方法与负面行为清单,引导券商加强业务开展合规意识。三是突出政策引领。发挥执业质量评价政策导向“指挥棒”功能,结合近期市场改革重点工作,针对当前业务短板,优化丰富评价维度、扩大评价范围,同步修订2023年专项评价方法,引导券商加大市场创新业务投入。
本次发布的配套文件结合市场改革发展情况,优化业务类型及评价指标设置,进一步明确了市场预期。《专业质量评价方法》指标满分为100分,其中北交所业务45分、全国股转系统业务25分、跨市场业务30分;纳入评价的业务类型共9类,合计29项评价指标,新增北交所做市业务类别,将原“综合业务”明确为“研究业务”;增设“保荐龙头上市家数”“新股申购倍数”“新股首日涨跌幅”等指标。《负面行为清单》按照专业质量业务类型与负面行为类别基本对应的原则,设置了8类业务共73条负面行为,删除综合业务负面行为,新增北交所做市业务负面行为,补充保荐业务上市委审议相关的负面行为。《2023年度专项评价方法》主要结合今明两年市场改革发展重点工作,分别设立“跟投保荐新股家数”“上市公司研究报告数量”“期末融资融券余额”及“做市商为其保荐新股做市家数”4个专项评价指标。
证券公司执业质量评价制度自2016年4月实施以来,在引导证券公司增强规范执业意识、强化社会公众监督、提高执业质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受到了行业的高度认可。下一步,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将结合市场改革发展实际,持续完善评价内容,不断丰富评价指标和维度,进一步增强评价体系的科学性,引导证券公司持续加强规范执业意识、提高服务中小企业能力。
来源:北交所网站www.bse.cn
原文链接:https://www.bse.cn/important_news/200014448.html
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公司专业质量评价指标及计算方法》《北京证券交易所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公司执业质量负面行为清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2023年度证券公司执业质量专项评价指标及计算方法》的通知
2022-12-30
北证办发〔2022〕67号
各证券公司:
为完善证券公司执业质量评价制度,提高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会员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执业质量,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公司执业质量评价细则》,北交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共同修订了《北京证券交易所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公司专业质量评价指标及计算方法》(以下简称《专业质量评价方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公司执业质量负面行为清单》(以下简称《负面行为清单》),并制定了《北京证券交易所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2023年度证券公司执业质量专项评价指标及计算方法》,现予以发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为确保评价结果的连续性、一致性,证券公司2022年年度执业质量评价按2021年12月31日发布的《专业质量评价方法》及《负面行为清单》(北证办发〔2021〕32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北京证券交易所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公司专业质量评价指标及计算方法
2.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公司执业质量负面行为清单
3.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2023年度证券公司执业质量专项评价指标及计算方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办公室 全国股转公司办公室
2022年12月30日
来源:北交所网站www.bse.cn
原文链接:https://www.bse.cn/important_news/200014432.html
北京证券交易所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证券公司专业质量评价指标及计算方法
业务类别
|
指标项
|
指标说明
|
指标占比
|
满分参考量
|
分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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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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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业务
(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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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上市家数
|
评价期内,证券公司保荐挂牌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家数。
|
40%
|
该指标数值的最大值
|
分值=指标满分×(指标结果/满分参考量)
|
保荐龙头上市家数
|
评价期内,证券公司保荐龙头公司上市家数。龙头公司指平均市值规模或日均成交金额位于市场前30%,或纳入北证50成分指数样本股的上市公司。
|
40%
|
|||
保荐再融资家数
|
评价期内,证券公司保荐北交所上市公司再融资的家数。
|
20%
|
|||
发行承销与并购业务
(20分)
|
股票发行金额
|
评价期内,证券公司在北交所提供股票发行服务的融资金额。股票发行包括新股发行及再融资发行。其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含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及自办发行等情形。
|
30%
|
该指标数值的最大值
|
分值=指标满分×(指标结果/满分参考量)
|
新股申购倍数
|
评价期内,证券公司承销新股的平均网上有效申购倍数。其中,采用询价方式发行的新股,网上有效申购倍数为回拨前网上有效申购倍数。
|
20%
|
|||
新股首日涨跌幅
|
评价期内,证券公司承销的全部北交所新股项目首日涨跌幅的算术平均数。平均涨跌幅结果小于0的不纳入计算。
|
20%
|
|||
并购重组次数
|
评价期内,证券公司为北交所上市公司提供并购重组财务顾问服务的次数。
|
10%
|
|||
地方政府债券承销金额
|
评价期内,证券公司在北交所承销地方政府债券金额。
|
20%
|
|||
做市业务
(5分)
|
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做市交易业务指引》规定的得分项指标、权重及计算方法计算。
|
||||
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25分)
|
|||||
推荐挂牌业务
(10分)
|
推荐挂牌公司家数
|
评价期内,证券公司推荐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家数。推荐基础层公司、基础层且具备创新属性公司、创新层公司、创新层且具备创新属性公司调整系数分别为1、1.5、1.5、2。具备创新属性公司主要指取得国家级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
100%
|
该指标数值的最大值
|
分值=指标满分×(指标结果/满分参考量)
|
发行并购业务
(5分)
|
股票发行次数
|
评价期内,证券公司为挂牌公司提供股票发行服务的次数。该指标不含挂牌公司自办发行的次数。
|
40%
|
||
股票发行金额
|
评价期内,证券公司为挂牌公司提供股票发行服务的融资金额。该指标不含挂牌公司自办发行的融资金额。
|
40%
|
|||
并购重组次数
|
评价期内,证券公司为挂牌公司提供的并购重组服务次数。
|
20%
|
|||
持续督导业务
(5分)
|
持续督导挂牌公司家数
|
评价期期初、期末证券公司持续督导基础层公司、创新层公司家数的平均值。持续督导基础层公司、创新层公司的调整系数分别为1、1.5。
|
50%
|
||
持续督导挂牌公司定期报告披露率
|
评价期内,按要求披露定期报告的持续督导公司家数占其全部应披露定期报告的持续督导公司家数的比例。定期报告指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评价指标为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披露率的平均值。
|
25%
|
|||
持续督导挂牌公司违规率
|
评价期内,持续督导的违规公司家数占其全部持续督导公司家数的比例。持续督导公司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调整系数分别为1、2。全部持续督导公司家数指评价期期初、期末证券公司持续督导公司家数的平均值。
|
25%
|
该指标数值的最小值
|
分值=指标满分×[(100%-指标结果)/(100%-满分参考量)]
|
|
做市业务
(5分)
|
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评价指引(试行)》规定的得分项指标、权重及计算方法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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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北京证券交易所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经纪及研究业务(30分)
|
|||||
经纪业务
(20分)
|
代理买卖股票金额
|
评价期内,证券公司为北交所及全国股转系统投资者提供代理买卖服务的股票成交金额。
|
50%
|
该指标数值的最大值
|
分值=指标满分×(指标结果/满分参考量)
|
合格投资者交易参与度
|
评价期内,证券公司北交所及全国股转系统合格投资者日均参与交易的账户数量占其全部合格投资者开户数量的比例。全部合格投资者开户数量指评价期期初、期末证券公司合格投资者开户数量的平均值。
|
40%
|
|||
新增合格投资者开户数量
|
评价期内,证券公司新增的北交所及全国股转系统合格投资者开户数量。
|
10%
|
|||
研究业务
(10分)
|
发布个股研究报告数量
|
评价期内,证券公司发布的北交所及全国股转系统个股研究报告数量。
|
60%
|
||
发布其它研究报告数量
|
评价期内,证券公司发布的北交所及全国股转系统其它研究报告数量。其它研究报告包括宏观研究、策略研究、行业研究等报告。
|
40%
|
|||
北京证券交易所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证券公司执业质量负面行为清单
序号
|
行为类别
|
行为描述
|
情节调整系数
|
|
一、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
|
||||
1
|
保荐业务负面行为
|
信息披露
|
信息披露文件未按要求披露。
|
1.5
|
2
|
信息披露文件存在内容错误。
|
1.5-2
|
||
3
|
核查
|
中介机构核查方式、范围、过程等不符合要求,或针对同一问题经过多轮回复仍未核查清楚。
|
1.5
|
|
4
|
回复
|
中介机构意见前后矛盾,或者中介机构间意见不一致。
|
2
|
|
5
|
未按照问询、反馈意见要求回复,出现漏答、不按要求回答等情形。
|
2
|
||
6
|
上市委审议
|
提交回复文件、现场问询回复内容与公开披露信息、其他报送文件前后矛盾、错漏,或者中介机构间意见不一致。
|
2
|
|
7
|
未按审议意见落实核查要求或信息披露要求。
|
2
|
||
8
|
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
|
未按规定报备内幕知情人信息,或报备信息不完整、错误。
|
1.5
|
|
9
|
程序和形式
|
文件报送过程中上传错误文件或遗漏文件。
|
1.5
|
|
10
|
保荐督导
|
因保荐督导期间未勤勉尽责,履职不力被出具监管工作提示。
|
1.5
|
|
11
|
未按规定对上市公司相关事项发表意见。
|
1.5
|
||
12
|
其他
|
其他发现的负面监管事项。
|
1.5-2
|
|
13
|
发行承销与并购业务负面行为
|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承销
|
未按要求提交相关文件或文件存在信息缺失或错误。
|
1.5
|
14
|
发行承销文件不齐备、制作粗糙或未按规定模板制作。
|
1.5-2
|
||
15
|
因文件上传不及时或错误导致系统触发应急操作的行为。
|
2
|
||
16
|
向特定对象发行承销
|
未按要求提交相关文件或文件存在信息缺失或错误。
|
1.5
|
|
17
|
发行承销文件不齐备、制作粗糙或未按规定模板制作。
|
1.5-2
|
||
18
|
并购重组
|
未按要求提交相关文件或文件存在信息缺失或错误。
|
1.5
|
|
19
|
未按规定履行程序。
|
1.5
|
||
20
|
其他
|
其他发现的负面监管事项。
|
1.5-2
|
|
21
|
做市业务负面行为
|
业务申请
|
业务申请材料未按照北交所做市规则中的相关规定出具。
|
0.5
|
22
|
业务申请材料存在关键要素缺失或错误。
|
0.5
|
||
23
|
未在规则要求的时限内提交业务申请材料。
|
0.5
|
||
24
|
做市商未按时向中国结算提交股票划转申请或股份划转信息选择错误。
|
0.5
|
||
25
|
其它
|
其他发现的负面监管事项。
|
0.5~1.5
|
|
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
|
||||
26
|
推荐挂牌业务负面行为
|
受理材料
|
通过BPM报送同一家申请挂牌材料被全国股转公司受理员驳回两次及以上。
|
1
|
27
|
信息披露
|
信息披露文件未按规则履行相应信息披露要求。
|
1
|
|
28
|
信息披露文件存在内容错误。
|
1
|
||
29
|
核查
|
中介机构核查方式、范围、过程等不符合要求,或针对同一问题经过多轮回复仍未核查清楚。
|
1
|
|
30
|
回复
|
中介机构意见前后矛盾,或者中介机构间意见不一致。
|
1
|
|
31
|
未按照问询、反馈意见要求回复,出现漏答、不按要求回答等情形。
|
1
|
||
32
|
首次信息披露
|
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首次信息披露。
|
1
|
|
33
|
程序和形式
|
文件报送过程中上传错误文件或遗漏文件。
|
1
|
|
34
|
其他
|
其他发现的负面监管事项。
|
1
|
|
35
|
发行并购业务负面行为
|
普通股、优先股、可转债定向发行
|
未按规定在定向发行系统创建项目,未正确关联、披露定向发行相关公告,或系统内基本信息填报错误两项以上。
|
0.5
|
36
|
未在规定的业务流程时限内办理定向发行。
|
1
|
||
37
|
通过定向发行系统报送同一次定向发行申请文件被全国股转公司受理员驳回两次及以上。
|
1
|
||
38
|
申请文件未按规定模板编制,或存在内容错误。
|
0.5
|
||
39
|
中介机构意见存在重大错误或遗漏,如出现中介机构未对规定事项发表意见、中介机构意见前后矛盾、中介机构间意见不一致、中介机构漏答或不按要求回答反馈意见等情形。
|
1
|
||
40
|
提交申请文件、反馈回复文件时上传错误文件、遗漏文件,或遗漏文件签章。
|
0.5
|
||
41
|
取得无异议函前对象不确定的发行,在确定发行对象后,未经审查通过即披露认购公告。
|
1
|
||
42
|
并购重组
|
明显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行为,仍督导公司履行了重组程序。
|
1
|
|
43
|
并购重组信息披露文件、相关申请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或出现中介机构意见前后矛盾、中介机构间意见不一致等情形。
|
1
|
||
44
|
未按反馈问题清单或问询函要求进行回复,出现漏答、不按要求回答等情形。
|
1
|
||
45
|
重组发行备案文件或新增股票登记相关文件错误,导致发行股份登记函在发函后重新出函。
|
1
|
||
46
|
未按相关要求及时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
0.5
|
||
47
|
其他
|
其他发现的负面监管事项。
|
0.5-1.5
|
|
48
|
持续督导业务负面行为
|
日常业务
|
日常业务未严格按要求进行办理。
|
1
|
49
|
报送的挂牌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有误。
|
0.5
|
||
50
|
未按要求及时、准确提交定期报告事前审查表。
|
0.5
|
||
51
|
信息披露文件应更正/补发但未通过BPM系统的更正/补发通道,或应线下更正/补发但未通过线下更正/补发通道。
|
1
|
||
52
|
信息披露文件上传错误,或文件内容存在错漏。
|
1
|
||
53
|
配合监管工作
|
对要求证券公司配合提交相关情况说明的事项,未及时回复或回复中存在错漏。
|
1
|
|
54
|
未及时将公告审查意见转达至挂牌公司及相关主体,或未及时将挂牌公司及相关主体对审查意见的反馈回复上传至BPM系统。
|
1
|
||
55
|
因持续督导期间未勤勉尽责,履职不力被出具监管工作提示。
|
1.5
|
||
56
|
其他
|
其他发现的负面监管事项。
|
0.5~1.5
|
|
57
|
做市业务负面行为
|
做市交易
|
做市商未于9:30前发布该股票买卖双向报价。
|
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评价指引(试行)》的扣分值确定情节调整系数。
|
58
|
做市商前次做市申报撤销或其申报数量经成交后不足1000股的,未于5分钟内重新报价。
|
|||
59
|
做市商在非豁免情况下发布单向报价。
|
|||
60
|
做市商未于触发豁免双向报价的3个交易日内恢复正常双向报价。
|
|||
61
|
做市商提供双向报价的时间未达到该股票当日做市交易撮合时间的75%。
|
|||
62
|
频繁进入做市报价豁免期。
|
0.5
|
||
63
|
业务申请
|
业务申请材料未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方式确定及变更业务办理指南》中的相关规定出具。
|
0.5
|
|
64
|
业务申请材料存在关键要素缺失或错误。
|
0.5
|
||
65
|
未在规则要求的时限内提交业务申请材料。
|
0.5
|
||
66
|
做市商未按时向中国结算提交股票划转申请或股份划转信息选择错误。
|
0.5
|
||
67
|
其他
|
其他发现的负面监管事项。
|
0.5~1.5
|
|
三、北京证券交易所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经纪业务
|
||||
68
|
经纪业务负面行为
|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
营业部信息更新未及时报告或报告信息不完整。
|
0.5
|
69
|
未按要求报送投资者适当性信息。
|
0.5
|
||
70
|
其他未按要求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的情形。
|
0.5~1.5
|
||
71
|
客户交易行为管理
|
对被北交所或全国股转系统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的客户监管不力。
|
1
|
|
72
|
未按要求协助落实北交所或全国股转系统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函件。
|
1
|
||
73
|
其他
|
其他发现的负面监管事项。
|
0.5~1.5
|
|
说明:
1. 第1条主要指申报时信息披露文件未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北交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重大资产重组等规则规定履行相应信息披露要求。
2. 第2条主要指申报时信息披露文件存在影响准确性完整性的瑕疵,典型情形如:财务报表或其他应披露的重要数据存在错误,重大合同披露错误,遗漏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披露不完整准确,基本情况、业务与行业情况披露有误影响投资者决策,以及其他披露事项有误予以更正等。
3. 第4条主要指回复和申报文件不一致,或数次回复不一致,或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之间意见不一致。
4. 第5条中未按照问询、反馈意见要求回复主要指应回复未回复,未按反馈意见或问询补充披露、发表意见或提交文件等,反馈意见包括且不限于项目审查、举报、监管等。
5. 第13条主要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在发行承销系统应填报的发行信息未填写、填写错误或前后不一致;(2)提交的信息披露文件发行相关数据存在错误。
6. 第14条中发行承销文件不齐备主要指以下文件:(1)发行承销阶段需要通过系统提交的必要文件;(2)延期发行的,延期发行公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文件;(3)需更正公告的,更正公告、更正说明、更正后的公告。
7. 第27条主要指申报时信息披露文件未按照挂牌条件的相关规则、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信息披露指引以及审查期间信息披露的通知等与信息披露有关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应信息披露要求。
8. 第28条主要指申报时信息披露文件存在影响准确性完整性的瑕疵,典型情形如:财务报表或其他应披露的重要数据存在错误,重大合同披露错误,遗漏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披露不完整准确,基本情况、业务与行业情况披露有误影响投资者决策,以及其他披露事项有误予以更正等。
9. 第30条主要指回复和申报文件不一致,或数次回复不一致,或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之间意见不一致。
10. 第31条中未按照问询、反馈意见要求回复主要指应回复未回复,未按反馈意见或问询补充披露、发表意见或提交文件等,反馈意见包括且不限于项目审查、举报、监管等。
11. 第48条主要指停复牌、新增股份挂牌、限售/解除限售、全称/简称变更等日常业务的办理不符合相关业务指南或通知等的要求。
12. 第49条主要指证券公司通过BPM系统报送的挂牌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证件类型或证件号码等信息有误。
13. 第57-61条中情节调整系数是指,在评价期内,做市商单项负面行为发生次数每达到该季度日均做市股票数量的10%,记录1条负面行为,最多记录4条;不足10%的,不记录负面行为。
14. 第62条主要指做市商在为做市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期间,在3个交易日内,对同一股票触发规则要求的买入和卖出报价豁免条件次数合计3次及以上的情形。
15. 第64条关键要素包括但不限于:挂牌公司名称、证券代码、证券账户号、交易单元号、股份数量、公司公章等。
16. 第65条只要未在规则要求的时限内提交业务申请材料,无论是否提交关于延期提交材料的说明,均记录负面行为。
17. 第71条主要指相关投资者连续三次出现同类交易违规行为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18. 第72条主要指未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反馈相关资料,对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客户未落实相关措施。
北京证券交易所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2023年度证券公司执业质量专项评价指标及计算方法
专项评价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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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评价指标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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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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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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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业务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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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投保荐新股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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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以战略配售形式跟投其保荐新股的项目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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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行业前5、10、20名的证券公司分别加3、2、1分;
该专项评价指标最高可加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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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研究报告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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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证券研究机构为当年度证券公司保荐督导的上市公司(含新股)出具的研究报告数量。不含以询价方式发行承销商向网下投资者提供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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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券商统计,所保荐督导全部上市公司的研报数量位于行业前5、10、20名的证券公司分别加3、2、1分;
该专项评价指标最高可加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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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融资融券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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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评价期末,证券公司开展北交所融资融券业务的期末融资余额与期末融券余额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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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行业前5、10、20名的证券公司分别加分3、2、1分;
该专项评价指标最高可加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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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市商为其保荐新股做市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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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做市商为其或其投行子公司保荐的新股做市的项目数量。做市时间不足3个月的项目不予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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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行业前5、10、20名的证券公司分别加分3、2、1分;
该专项评价指标最高可加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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