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修订并发布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登记结算业务指南》《全国股转系统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30
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支持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管理机制调整安排,本公司修订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登记结算业务指南》,并根据业务实际开展情况修订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全国股转系统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修订内容详见上述业务指南中修订说明。
现将修订后的上述业务指南予以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全国股转系统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自2023年1月3日起施行,原指南同时废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登记结算业务指南》自2023年2月13日起施行,原指南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登记结算业务指南》.pdf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全国股转系统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pdf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2022年12月30日
来源:中国结算网站www.chinaclear.cn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clear.cn/zdjs/bjsjjsfgs/202212/072155cb39a54eec879f8f9bbaed4e60.shtml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第一章 总则
1.1制定目的及依据
为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公司股票的登记结算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证券登记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南。
1.2适用范围
在北交所上市和已发行拟上市股票的证券账户、登记存管、清算交收等业务,适用本指南。发行人、投资者、结算参与人等市场主体参与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北交所股票登记结算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如本指南与法律、法规及有关上位规则发生冲突,应以法律、法规和有关上位规则为准。优先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按照本公司优先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业务指南办理。
第二章 发行人业务
北交所股票的发行登记、退出登记、配股登记、权益分派、持有人名册查询等发行人业务,实行申报制。发行人办理上述业务,应当提供符合本公司业务规则要求的申请材料,并保证其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本公司视发行人通过网上业务平台办理的各类业务为发行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本公司对发行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因证券发行人申报材料有误等原因导致证券登记数据发生错误的,本公司可以依据相关申请及本公司认可的有效证明材料对证券登记结果进行更正,本公司不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
2.1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登记
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股份登记。股份登记业务所需申请材料、办理流程、注意事项等,按照本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规定办理。
公开发行中,发行人授权主承销商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超额配售股份登记按照本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规定办理。
业务指南访问路径: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业务规则-证券发行-北京市场。
2.2向特定投资者发行股票登记
2.2.1概述
发行人完成发行认购程序后,可通过本公司网上业务平台申请办理新增股份登记。
发行人网上业务平台路径:www.chinaclear.cn-网上业务平台-发行人服务专区-发行人在线业务办理系统。
2.2.2申请材料
(一)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
(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发行人全部募集资金到位的验资报告(包括购买非货币资产所有权转移至发行人处的证明文件);
(三)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章并扫描上传,多页的需加盖骑缝章。
2.2.3办理流程
(一)发行人发起新增股份登记申请
发行人完成发行认购程序后,登录网上业务平台填写本次新增股份登记的总股数,上传附件,并提交至保荐机构完善新增股份登记明细数据。
(二)发行人确认并提交业务申请
发行人对保荐机构填写的股份明细数据进行核对,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并可继续补充附件。发行人核对无误后,提交至本公司。
(三)发行人确认数据并付款
本公司对发行人的申请信息审核通过后,向发行人发送《证券登记申报信息清单》及付款通知,发行人确认登记数据无误后,完成付款。
(四)发行人及保荐机构确认公告
发行人登录网上业务平台自行确定新增股份上市交易日(T 日)及有无特殊事项声明,生成并确认公告内容准确无误后,提交至保荐机构确认公告内容。
保荐机构确认公告无误后,应在 T-3 日 16:30 前提交公告。T日与 T-3 日之间均应为交易日。
(五)发行人查看登记结果
若公告无误且正常披露,发行人可在 T 日 9:30 以后登录网上业务平台查看登记结果,具体包括《股份登记确认书》《股本结构表》《股本结构对照表》《前十名证券持有人名册》等。
2.2.4注意事项
发行人在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新增股份登记之前,应及早督促认购股份的投资者开立深圳市场 A 股证券账户并通过证券公司添加北京市场账户标识。
外国机构投资者以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机构投资者应当直接向本公司柜台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具体规则详见中国结算发布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访问路径: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业务规则-账户管理)。
2.3配股登记
2.3.1概述
发行人在获得北交所同意后,应及时向本公司申请办理配股登记业务。
2.3.2申请材料
(一)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
(二)发行人关于暂停办理影响股份登记的其他业务的承诺书;
(三)配股承销协议;
(四)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3.3办理流程
(一)发行人提交配股申请
发行人在其配股申请获得同意后,需于 R-3 日(R 日为股权登记日)前向本公司提交配股业务申请。
(二)股东认购配股
本公司审核通过后,于 R 日日终向股东派发配股权证。
股东可在 R+1 日至 R+5 日期间通过北交所交易系统认购。股份因质押、司法冻结等原因被冻结的,不影响股东认购配股。
(三)发行人办理股份登记手续
配股成功后,本公司向发行人出具付款通知,发行人确认配股股份总量并付款后,本公司向其出具信息披露通知并办理股份登记。
(四)发行人查看登记结果
完成股份登记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发行人可查看登记结果文件。
2.4权益分派
2.4.1概述
发行人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以下简称送转股)的,应通过网上业务平台向本公司申请办理送转股登记;分派现金红利的,可委托本公司代为派发或自行派发。
2.4.2申请材料
(一)经披露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二)经披露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或利润分配预案公告
(如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有具体的分派方案,可不提供);
(三)承诺函。发行人在权益分派业务办理过程中,应承诺不办理向特定投资者发行股票登记、配股登记、股份限售登记、股份解除限售登记、股份回购、股份注销登记等可能改变公司股本结构的业务。
制定分派方案所依据的财务数据来源应为公开披露的仍在有效期内的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季度报告。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章并扫描上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章。
2.4.3办理流程
(一)发行人提交权益分派申请
权益分派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发行人登录网上业务平台申请办理权益分派业务,确定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R 日),填报相关信息并上传所需材料。提交申请的日期与确定的股权登记日(R 日)应至少间隔 5 个交易日。
(二)发行人信息披露
本公司审核通过发行人的申请后,发行人通过网上业务平台查看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并按照北交所信息披露要求于R-4 日前(含 R-4 日)披露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三)发行人付款
本公司对发行人披露的公告审核通过后,发行人通过网上业务平台查看权益分派预付款通知。发行人应于 R-1 日中午 12:00 前将款项转入该通知中列示的任一银行账户。汇款时务必在汇款单用途(备注/摘要)栏注明公司证券代码。
(四)发行人查看权益分派结果
R+1日,发行人可通过网上业务平台查看权益分派结果报表等文件。
发行人委托本公司送转的股份,投资者可于 R+1 日查询送转股份到账情况;发行人委托本公司派发的现金红利,本公司于 R+1 日划至投资者股份托管机构(一般为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下同)的备付金账户,投资者可向股份托管机构查询资金到账情况。
(五)发行人接收退款
业务完成后,本公司将于 R+2 日内向发行人申报的指定账户退还剩余款项(若有)。
(六)接收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明细数据和税款
发行人在每月第五个交易日起可登录网上业务平台,查看上一月《股息红利扣税成功明细》(如有)和《股息红利扣税失败明细》(如有)(访问路径:发行人业务-信息查询服务-主动下发类-股息红利差异化征税明细查询)。
《股息红利扣税成功明细》记录了股东卖出股份时根据股息红利差别化征税政策需补缴的个人所得税,该部分税款在每月第四个交易日划付至发行人办理权益分派时申报的退款账户,发行人应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股息红利扣税失败明细》记录了未成功代扣的股息红利税款明细,供发行人追缴税款使用。
2.4.4注意事项
(一)权益分派方案制定
1.发行人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不可确定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的具体日期应在向本公司申请办理业务时确定并提交审核。
2.发行人权益分派方案中,送转股及现金红利派发比例的总位数不能超过八位,小数位不能超过六位。送股和转增股加总后的派发比例合计总位数也不能超过八位,小数位不能超过六位。
3.送转股时,根据持股和送转股比例计算产生不足一股的股份为零碎股。发行人不可在权益分派方案中确定零碎股处理方法,本公司会按现有规则自动调整零碎股,达到投资者最小记账单位为一股。
(二)现金红利派发方式选择
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可委托本公司代为派发全部现金红利,也可委托本公司代为派发部分现金红利、自行派发剩余部分。自行派发部分现金红利时,因自派股东在发行人申请权益分派之日至 R 日期间,减持股份导致本公司代理发放金额增加,造成发行人红利预付款不足,从而无法实施红利发放的,发行人应及时通知本公司和北交所,并按北交所相关要求在公告中说明权益派发延迟、暂停或取消的原因及后续处理程序,本公司将停止实施该笔权益分派业务,并根据发行人权益分派延迟公告安排进行后续处理。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由发行人承担。
(三)退款账户变更
发行人退款账户发生变动的,请及时在网上业务平台申请变更,以确保能收到股息红利税款(访问路径:发行人业务-代扣红利税账户变更)。
(四)其他注意事项
1.发行人应确保披露的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内容与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完全一致。
2.发行人不能确保 R-1 日中午 12:00 前将相关款项汇至本公司指定银行账户的,应于 R-1 日中午 12:00 前向本公司提交推迟现金红利派发申请,本公司根据发行人的申请延迟发放现金红利。同时,发行人应公告说明权益派发推迟及后续处理程序。发行人推迟现金红利派发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由发行人承担。
2.5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
发行人实施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等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员工持股计划的,所涉股份登记业务按照本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股份登记业务指南》的规定办理(指南访问路径: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业务规则-登记与存管-北京市场)。
2.6股份限售登记
2.6.1概述
发行人在股东达到限售条件并经北交所审核通过后,可通过网上业务平台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股份限售。
2.6.2申请材料
若存在自愿限售股东,需提供自愿限售股东签字或盖章的限售股份登记申请书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
2.6.3办理流程
(一)发行人提交股份限售申请
北交所审核通过后,发行人登录网上业务平台,填写本次股份限售登记数据,提交股份限售登记申请。
(二)发行人确认《股份限售预登记报表》
本公司审核通过后向发行人发送《股份限售预登记报表》,发行人对报表中的数据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提交至本公司处理。
(三)发行人查看登记结果
本公司办理完成限售登记业务后,发行人可查看并下载《股份限售登记结果报表》《股本结构对照表》《股份变更登记确认书》等登记证明文件。
2.6.4注意事项
限售业务办理过程中,如发生股东卖出股份、变更托管单元,股份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情况,致使该股东可限售股份数量不足的,将导致该股东限售业务失败。
2.7股份解除限售登记
2.7.1概述
发行人在股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并经北交所审核通过后,可通过网上业务平台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解除限售。
2.7.2办理流程
(一)发行人提交股份解除限售登记申请
北交所审核通过后,发行人登录网上业务平台,填写本次股份解除限售数据,提交股份解除限售登记申请。
(二)发行人确认申报清单并查看公告通知
本公司审核通过后,向发行人发送《解除限售变更登记申报明细清单》及《关于发布解除限售公告的通知》,发行人需根据下发的明细清单核对申报数据并查看公告通知。
(三)发行人信息披露
发行人根据本公司发送的《关于发布解除限售公告的通知》,自行确定解除限售股份可交易日(T 日),并在 T-3 日前(含 T-3日)按照北交所要求发布股份解除限售公告。本公司将根据已披露的解除限售公告办理业务。
(四)发行人查看登记结果
发行人可在 T 日 9:30 后查看并下载《股份解除限售登记结果报表》《股本结构对照表》《股份变更登记确认书》等登记证明文件。
2.7.3注意事项
解除限售业务办理过程中,如发生股东过出股份、变更托管单元,股份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情况,致使该股东可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不足的,将导致该股东解除限售业务失败。
2.8特别表决权股份登记
2.8.1概述
发行人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可通过网上业务平台向本公司申请办理特别表决权股份登记业务,包括特别表决权限售股变更为普通股份业务、每股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登记和调整业务。
2.8.2申请材料
(一)特别表决权限售股变更为普通股份业务
1.《特别表决权股份登记业务申请表》(附件 1);
2.北交所关于特别表决权股份变更为普通股份的确认文件复印件;
3.股份变更登记电子数据文件:以 EXCEL 表格形式提交,数据文件模板见 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 接口规范-北京市场-股份变更登记电子数据接口(适用于限售或解除限售登记)BGxxxxxx;
4.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每股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登记和调整业务
1.《特别表决权股份登记业务申请表》(附件 1);
2.北交所出具的关于表决权数量登记或调整的确认文件复印件;
3.表决权数量登记电子数据文件:以 EXCEL 表格形式提交,数据文件模板见 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接口规范-北京市场-表决权数量登记电子数据接口 BJQ;
4.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除电子数据文件外,上述各项材料均需加盖公章并扫描上传,多页的需加盖骑缝章。
2.8.3办理流程
(一)发行人提交申请
发行人在获得北交所同意后,登录网上业务平台,提交特别表决权股份登记业务申请(访问路径:发行人业务-发行人虚拟柜台-新申报业务-特别表决权股份登记业务)。
(二)发行人确认变更清单
本公司受理业务并审核通过后,出具变更登记清单。发行人核对清单内容,确认拟变更登记股份数量、表决权数量是否准确。核对无误后,上传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清单。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表决权差异安排》规定,发行人属于“应当申请办理特别表决权股份转换”情形的,本公司将根据发行人确认后的股份变更清单直接进行相应股份变更登记处理。本公司办理完成后,向发行人发送登记结果文件。发行人应当及时查看,并按照北交所的要求及时披露公告。
(三)发行人信息披露
本公司收到经发行人确认的变更清单后,向发行人发送《关于发布特别表决权股份登记公告的通知》。发行人需按照北交所的要求确定股份变更登记生效日期(T 日),在 T-3日前(含 T-3 日)按照北交所要求发布相应公告,并于 T-2日中午 12:00 前上传披露的公告。本公司将根据已发布的公告进行相应的处理。
(四)发行人查看登记结果
本公司办理完成后,向发行人发送登记结果文件。
2.9回购股份注销登记
2.9.1概述
发行人向北交所申请回购股份注销并获得同意后,通过网上业务平台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申请办理回购股份注销登记业务。
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登记业务不适用本指南,具体业务按照本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股份登记业务指南》的规定办理(访问路径: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业务规则- 登记与存管-北京市场)。
2.9.2申请材料
(一)竞价或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注销登记1.经披露的回购股份结果公告;
2.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特定对象股份的回购注销登记
1.回购股份注销登记申请书(附件 2);
2.定向回购股份过户申请书(附件 3);
3.关于定向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
4.特定股东充分知晓并同意本次回购注销业务的承诺函(附件 4)。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章并扫描上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章。如需提供其他材料,本公司将另行通知。
2.9.3办理流程
(一)竞价或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注销登记
1.发行人在回购期满或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并经北交所确认后,可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股份注销业务(访问路径:发行人业务-股份注销登记-回购股份注销登记)。
本公司收到北交所提供的发行人股份回购注销通知表后开始办理。
2.本公司受理申请后,若材料完整、无误,将于三个交易日内完成股份注销登记。
3.本公司于完成股份注销登记的次一交易日向发行人出具股份注销确认书,发行人需按照北交所要求办理后续信息披露事宜。
(二)特定对象股份的回购注销登记
1.发行人向北交所申请办理特定对象股份回购注销,并经北交所确认后,向本公司提交申请材料(访问路径:发行人业务-发行人虚拟柜台-新申报业务-股份回购注销)。
本公司收到北交所提供的相关股份回购注销通知表后开始办理。
2.本公司受理申请并审核通过后,向发行人出具《证券过户付款通知》,发行人收到付款通知后,应及时将有关款项划至本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3.本公司于完成股份注销登记的次一交易日向发行人出具股份注销确认书,发行人需按照北交所要求办理后续信息披露事宜。
2.9.4注意事项
(一)发行人应使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办理股份回购业务。发行人开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请参照中国结算发布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访问路径: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业务规则-账户管理)办理。
(二)已被质押或司法冻结的股份,在解除质押或司法冻结后,方能申请办理股份回购注销登记业务。
(三)发行人回购专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权益分派、配股、质押等权利。本公司不受理回购股份的非交易过户、质押登记业务。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60 号),已注明扣收税款信息的过户登记确认书可以作为纳税人已完税的证明。
(五)根据国家财税部门有关税收规定,办理定向回购业务时,个人持有的拟过户原始股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申请人办理过户申请需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或纳税记录)和原始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复印件。
2.10信息查询服务
2.10.1概述
本公司根据《证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证券登记规则》及《证券持有人名册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为发行人提供查询服务,分为发行人申请查询类和本公司主动下发类。
发行人应当建立持有人名册管理制度,对持有人名册日常保管、使用、查阅等事宜进行明确规定。
2.10.2申请材料
(一)不定期持有人名册查询
根据名册查询的不同原因,发行人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召开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大会的,需提供经披露的关19
于召开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2.新增股份登记过程中,确认新老股东优先认购权的,需提供股票发行认购公告,登记完成后,因总股本发生变化进行工商变更的,需提供股票发行新增股份上市交易公告;
3.限售或解除限售的,需提供限售或解除限售申请书及明细表;
4.权益分派的,需提供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5.发生北交所规定的交易异常波动情况的,需提供异常波动情况说明或其他证明材料;
6.有权机关要求发行人核查持有人名册的,需提供有权机关要求核查相关事项的证明材料;
7.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需提交符合法律规定及本公司认可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章并扫描上传,多页的需加盖骑缝章。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情况查询
1.《查询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情况的申请》(附件 5);
2.相关收购、重组、增发、回购公告,或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
3.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情况电子数据文件:以 EXCEL 表 格 形 式 提 交 , 数 据 文 件 模 板 见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接口规范-北京市场-查询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情况数据接口。
上述材料均需加盖公章并扫描上传,多页的需加盖骑缝章。
2.10.3办理流程
(一)申请查询类
1.不定期持有人名册查询
发行人可登录网上业务平台申请查询相关日期的证券持有人名册,并根据查询原因在附件栏上传对应的申请材料,本公司审核通过后,出具查询结果。
2.股本结构查询、股份冻结数据查询、股东人数查询、限售股份明细数据查询及原始股明细数据查询
发行人可根据需要登录网上业务平台提交查询申请,发行人提交申请后,系统自动出具查询结果。
3.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情况查询
(1)发行人可登录网上业务平台提交业务申请(访问路径:发行人业务-发行人虚拟柜台-新申报业务-信息披露义务人查询)。
(2)本公司受理业务并审核通过后,向发行人发送查询名单确认表。
(3)发行人确认查询名单后,本公司下发《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二)主动下发类
1.前 200 名全体排名证券持有人名册查询、前100 名无限售流通排名证券持有人名册查询本公司每月向发行人下发上月最后一个交易日、本月 10日和本月 20 日(该日为非交易日的,应为该日前一个交易日)的按证券总规模统计的前 200 名持有人名册、按流通证券规模统计的前 100 名持有人名册。
2.持股 5%以上股东股份变动查询
当持股 5%以上(含 5%)股东股份数量变化、股份状态变化(质押、司法冻结等)时,本公司会向发行人发送短信或邮件提醒。收到提醒后,发行人可在网上业务平台中的“持股 5%以上股东股份变动查询”栏目中查看相关信息。
2.11退出登记
2.11.1概述
股票在北交所终止上市后,不再由本公司登记的,发行人应当于终止上市后 10 个交易日内向本公司申请办理退出登记。
2.11.2办理流程
(一)提交退出登记申请
发行人登录网上业务平台发起退出登记申请,填报相关信息。
(二)查看结果
本公司审核通过后,发行人可通过网上业务平台查看《退出登记确认书》《发行人股本结构表》《证券持有人名册》《股东持股明细表限售股份》《未派股息明细表》《证券持有信息-待确认持有人》《证券持有信息-零碎余股》《股份冻结明细资料》(如有)等证明文件。
2.11.3注意事项
退出登记业务办理完成后,本公司将对终止为发行人提供证券登记服务予以公告。
发行人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退出登记手续的,本公司可将其证券登记数据和资料送达发行人,并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视同该发行人退出登记手续办理完毕。
第三章 投资者业务
3.1证券账户业务
投资者参与北交所股票的认购和交易等,使用带有北京市场账户标识的深市证券账户。
证券账户开立、信息变更、注销等账户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的规定办理。
3.2证券查询业务
证券持有余额、证券持有变更、证券冻结情况、证券冻结变更等查询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证券查询业务指南》的规定办理。
3.3证券质押业务
北交所上市公司股票的质押登记、解除质押登记(含部分解除)、质物信息查询、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及质押证券处置过户等业务,按照本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投资者业务指南》的规定办理。
3.4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
北交所上市公司股票非交易过户业务,按照本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投资者业务指南》的规定办理。
相关业务指南访问路径:
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业务规则-账户管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
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业务规则-登记与存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证券查询业务指南;
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业务规则-登记与存管- 北京市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投资者业务指南。
第四章 结算业务
4.1结算账户管理及证券、资金结算
本公司按照分级结算原则,对北交所股票交易提供多边净额结算服务。结算参与人使用其在本公司开立的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进行北交所股票的资金交收。
本公司将结算参与人参与北交所上市公司股票、全国股转系统基础层和创新层挂牌公司股票、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A类股票等纳入多边净额结算的证券交易,集中轧差成一个净额进行资金交收。同时开展自营与客户交易结算业务的结算参与人,应分别通过自营、经纪、托管结算账户完成交收。
具体结算业务按照本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的规定办理。
4.2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资金结算
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资金结算,按照本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规定办理。
4.3配股业务的资金结算
本公司对通过北交所交易系统开展的配股业务提供担保交收。配股业务的资金结算按照本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的规定办理 。
4.4结算风险管理
结算参与人参与北交所股票交易结算的结算风险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的管理、结算保证金的缴纳和调整、交收违约处理、自律管理等,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自律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的计提和管理,按照证监会和财政部《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相关业务指南访问路径:
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业务规则-清算与交收- 北京市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
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业务规则-证券发行-北京市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第五章 协助执法业务
协助执法业务包括本公司登记证券的查询、冻结与解冻(包括证券轮候冻结、续冻、轮候解冻)、过户等。具体申请材料、业务办理流程等,按照本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的规定办理(访问路径: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业务规则-协助执法-北京市场)。
第六章 附则
6.1业务收费标准
本业务指南所涉业务收费标准,参见中国结算官方网站公布的《北京市场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收费及代收税费一览表》(访问路径: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收费标准)。
6.2业务申请表单
发行人业务申请表单参见附件。本指南其他相关业务申请 表 单 可 从 中 国 结 算 官 方 网 站 获 取 ( 访 问 路 径 :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业务表格-北京市场)。相关业务操作手册可从中国结算官方网站获取(访问路径: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操作手册- 北京市场)。
6.3业务办理地址
发行人业务、结算业务办理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6号金阳大厦5层;投资者业务、协助执法业务办理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B座23层。
6.4申请材料规范
本指南涉及的业务申请材料均应以简体中文书写。如以其他文字书写,应附简体中文译本(以简体中文译本为准)。
6.5特别说明
除另有说明外,本指南所称“日”是指北交所交易日。
6.6联系方式
本公司客服热线:4008058058-3
6.7施行日期
本指南自2023年2月13日起施行。
6.8解释主体
本指南由本公司负责解释。本公司将根据业务实际发展情况修订本指南,并在中国结算官方网站(www.chinaclear.cn)更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全国股转系统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
第一章 总 则
1.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业务规则,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拟挂牌和挂牌证券办理集中统一的证券登记及其他相关的服务。
1.2本公司提供的证券登记及相关服务包括在全国股转系统拟挂牌和挂牌证券的初始登记、新增登记、限售登记、解除限售登记、特别表决权股份登记、权益分派、回购股份注销登记、持有人名册查询、退出登记等。
1.3本公司提供的证券登记及相关服务实行证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申报制。本公司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证券登记。本公司对发行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发行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1.4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网上业务平台(以下简称网上业务平台)为发行人提供证券登记及相关服务。发行人向本公司申请办理各类业务前,应根据本指南要求完成网站用户注册,并确保用户注册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1.5发行人应指定经办人员管理平台用户,经办人发生变更后应及时更新网上业务平台上的经办人信息。发行人应妥善保管 USB-KEY。因用户信息有误、USB-KEY 遗失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发行人自行承担,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1.6本公司视发行人通过网上业务平台办理的各类业务为发行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1.7本指南仅为方便发行人及主办券商在本公司办理普通股登记及相关业务之用。如本指南与法律、法规或有关上位业务规则发生冲突,应以法律、法规和有关业务规则为准。
1.8本公司保留对本指南的最终解释权。
第二章 用户注册与登录
2.1概述
发行人通过网上业务平台申请办理各类业务前,需要根据本指南在中国结算网站上提交用户注册申请。本公司审核无误后,邮寄 USB-KEY 至发行人。发行人使用 USB-KEY 登录网上业务平台即可申请办理各类业务。
2.2申请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的无需提供);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见附件 1);
(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2);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六)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
注: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章并彩色扫描上传。
2.3办理流程
2.3.1在线注册用户并申领 USB-KEY
(一)发行人登录中国结算网站提交在线注册申请,按照系统流程填写公司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
(二)本公司对发行人提交的在线注册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制作 USB-KEY 并邮寄至发行人。
请注意:收件人为发行人在网站用户注册时填写的经办人,请务必确认经办人姓名、联系方式及通讯地址完整准确。
2.3.2安装 USB-KEY 驱动及设置浏览器
(一)插入 USB-KEY,安装 USB-KEY 驱动。
(二)下载并使用安全助手,设置浏览器兼容性。
安全助手下载途径:在中国结算官网“U 盾登录”页面(即“U 盾登录”下方)点击下载地址(如图 1 所示)。
图 1(略)
请注意:浏览器需为 Internet Explorer(IE)11 以上版本。若使用其他浏览器,可能会出现网页无法显示、网上业务平台中某些按键无法点击等情况。
2.3.3用户登录
在安装 USB-KEY 驱动及设置浏览器后,发行人可以使用USB-KEY 登录网上业务平台办理业务。
2.4 USB-KEY 到期更换
2019年 8 月 8 日前,本公司为发行人配发白色 USB-KEY(证书型号为飞天诚信 ePass3003Auto,如图 2)。自 2019年 8 月 8 日起,本公司开始配发灰色 USB-KEY(证书型号为飞天诚信 ePass3000GM,如图 3)。白色 USB-KEY 的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后,发行人将无法使用 USB-KEY 登录本公司网上业务平台办理业务。
图 2(旧) 图 3(新)(略)
发行人可登录网上业务平台查看 USB-KEY 证书到期日期(见操作手册第 21 页“查看证书到期日期”)。为避免影响业务办理,请发行人在 USB-KEY 到期前至少一个月向本公司指定邮箱(ukey@chinaclear.com.cn)发送邮件申请更换USB-KEY。(邮件标题格式:证券代码+公司全称+申请更换USB-KEY,邮件正文:新USB-KEY 寄送地址+被授权人姓名+被授权人手机号)。
所需材料: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U-KEY 更换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7),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章并彩扫。
本公司审核通过后将在 2 个工作日内为发行人邮寄新型号 USB-KEY,有效期为十年。
第三章 股份初始登记
3.1概述
发行人在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同意挂牌函后, 应通过网上业务平台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业务。发行人完成股份初始登记后,可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办理挂牌转让业务。
3.2申请材料
(一)已披露的《公开转让说明书》;
(二)发行人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业务办理页面有标准模板可供下载);
(三)需要证监会核准的,需提供证监会出具的核准文件;
(四)持有人股份挂牌前被质押登记或司法冻结的,需提供质押登记或司法冻结的相关材料。其中,质押登记的应提供质押登记申请书、双方签字的已生效的质押合同、质押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等材料;司法冻结的应提供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书、执法人员工作证件等材料;
(五)涉及个人股东持有原始股的,需提供有关原始股成本原值的详细资料,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该资料出具的鉴证报告。
(六)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章并彩色扫描上传,多页的需加盖骑缝章。
3.3办理流程
3.3.1发行人提交股份初始登记申请
发行人在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同意挂牌函,完成中国结算网站用户注册并取得 USB-KEY 后,登录网上业务平台提交股份初始登记申请。
3.3.2发行人确认登记数据并付款
本公司对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向发行人发送《初始登记股份持有人名册清单》《股份初始登记费付款通知》《信息查询服务费付款通知》。发行人确认登记数据无误后,完成付款。
3.3.3发行人查看登记结果
本公司确认登记费和信息查询服务费到账后,若无质押、司法冻结情况,将在两个交易日内完成股份初始登记。发行人可于股份登记完成后的下一个交易日查看股份初始登记结果;若存在质押、司法冻结情况,发行人可于完成质押登记、司法冻结后的下一个交易日查看初始登记结果。包括《股份登记确认书》、《股本结构表》、《前十名证券持有人名册》、《做市商证券持有信息表》(如有)。发行人可根据登记结果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挂牌。
3.4注意事项
(一)发行人收到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同意挂牌函后,应在十二个月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业务。
(二)发行人在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之前,应及早督促股东开立深圳市场 A 股证券账户并通过证券公司添加北京市场账户标识。
外国机构投资者以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机构投资者应当直接向本公司柜台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具体规则详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访问路径: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业务规则-账户管理)。
(三)发行人需核实股东证券账户(非资金账户)信息,包括证券账户名称、证件号码、证券账户号码、股份数量等,并确保在下列三份文件中相对应的股东证券账户信息一致。
1.在全国股转公司网站披露的公开转让说明书;
2.在全国股转公司网上业务平台提交的股份初始登记申请表;
3.在本公司网上业务平台提交的初始登记明细申报清单。
(四)发行人通过网上业务平台填写托管单元编码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股东为自然人、机构的,应填写股东委托交易券商的托管单元编码;2.股东为做市商的,应填写做市专用托管单元编码;3.股东为基金、理财产品的,应填写管理人确定的托管单元编码;4.股东为证券公司的,应填写证券公司自营托管单元编码。
发行人应根据股东的申请,填写其委托交易券商对应的托管单元编码。如因发行人错误申报,导致相应股东股份无法正常交易,由此对股东权益造成的损害将由发行人承担。
发行人务必与股东核实托管单元编码。
(五)发行人提交申请后,本公司还需收到全国股转公司推送的同意挂牌函及股份初始登记明细数据后方能开始办理股份初始登记业务,请发行人提交申请后耐心等待。
(六)原始股成本原值采集
根据《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 号)相关规定,自 2019 年 9 月 1 日(含)起,由本公司代为计算个人股东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发行人应在初始登记时如实申报原始股成本原值,若发行人不申报,股东转让股票时以实际转让收入的15%作为其转让原始股的成本原值。本公司在完成股份初始登记后,将不再受理原始股成本原值的申报。
2.原始股转让应缴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及征收管理办法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 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167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 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 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新增股份登记
4.1概述
发行人在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同意后,应通过网上业务平台申请办理新增股份登记业务。
4.2申请材料
(一)需要证监会核准的,需提供证监会出具的新增股份发行的核准文件;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发行人全部募集资金到位的验资报告(包括购买非货币资产所有权转移至发行人处的证明文件);
(三)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章并彩色扫描上传,多页的需加盖骑缝章。
4.3办理流程
4.3.1发行人发起新增股份登记申请
发行人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同意后,登录网上业务平台填写本次新增股份登记的总股数,上传附件,并提交至主办券商完善新增股份登记明细数据。
4.3.2发行人确认并提交业务申请
发行人对主办券商填写的股份明细数据进行核对,并可继续补充附件。发行人核对无误后,提交至本公司。
4.3.3发行人确认数据并付款
本公司对发行人的申请信息审核通过后,向发行人发送《证券登记申报信息清单》及《股份增发登记费付款通知》,发行人确认登记数据无误后,完成付款。
4.3.4发行人及主办券商确认公告
发行人登录网上业务平台自行确定新增股份可转让日(T 日)及有无特殊事项声明,生成并确认公告内容准确无误后,通过网上业务平台提交至主办券商确认公告内容。
请注意:主办券商确认公告无误后,应在 T-3 日 16:30前(含 T-3 日)提交公告。T 日与 T-3 日之间均应为交易日。
如图 4 所示,若已确定可转让日为 2019 年 9 月 17 日(T 日),则最晚应于 2019 年 9 月 11 日 16:30 前完成公告信息核对并提交至本公司。
图 4(略)
4.3.5发行人查看登记结果
若公告无误且正常披露,发行人可在 T 日 9:30 以后登录网上业务平台查看登记结果,具体包括《股份登记确认书》《股本结构表》《股本结构对照表》《前十名证券持有人名册》《做市商证券持有信息》(如有做市商)。
4.4注意事项
(一)发行人在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新增股份登记之前,应及早督促股东开立深圳市场 A 股证券账户并通过证券公司添加北京市场账户标识。
外国机构投资者以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机构投资者应当直接向本公司柜台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具体规则详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访问路径: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业务规则-账户管理)。
(二)在申请办理新增股份登记前,发行人需通过主办券商或股东的开户券商核实证券账户信息(账户名称、证券账户号码、证件号码及托管单元编码),确保在网上业务平台提交的申报明细数据真实、准确。若托管单元编码填报有误,该股东将无法交易新增股份。
第五章 股份限售登记
5.1概述
发行人在股东达到限售条件后,应委托主办券商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办理股份限售。全国股转公司审核同意后,发行人应通过网上业务平台申请办理股份限售登记业务。
5.2申请材料
若存在自愿限售股东,需提供自愿限售股东签字或盖章的限售股份登记申请书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
若无自愿限售股东,则无需上传附件。
5.3办理流程
5.3.1发行人提交股份限售登记申请
全国股转公司审核通过后,发行人通过网上业务平台,填写本次限售股东的身份信息等内容,提交股份限售登记申请。若业务办理过程中发生托管单元变更等导致该股东可限售股份余额不足的情况,可能导致股份限售失败。
5.3.2发行人确认申报数据
主办券商初审发行人填写的信息并补充完明细数据后,发行人对主办券商补充的明细数据进行确认,并提交至本公司进行审核。
5.3.3发行人确认《股份限售预登记报表》
本公司审核通过后向发行人发送《股份限售预登记报表》,发行人对报表中的数据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提交至本公司处理。
5.3.4发行人查看登记结果
本公司办理完成限售登记业务后,发行人可查看并下载《股份限售登记结果报表》《股本结构对照表》《股份变更登记确认书》等登记证明文件。
第六章 股份解除限售登记
6.1概述
发行人在股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后,应委托主办券商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解除限售。全国股转公司审核同意后,发行人通过网上业务平台申请办理股份解除限售登记业务。
6.2办理流程
6.2.1发行人提交股份解除限售登记申请
股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后,发行人应登录网上业务平台,通过发行人业务→信息查询业务→申请查询类查询限售股份明细数据及股份冻结数据,并通过主办券商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股份解除限售。
全国股转公司审核通过后,发行人应登录网上业务平台,填写本次解除限售股东的身份信息等内容,发起股份解除限售登记申请。
6.2.2发行人确认明细数据
主办券商初审发行人填写的信息并补充完明细数据后,发行人对主办券商补充的明细数据进行确认,并提交至本公司进行审核。
6.2.3发行人确认申报清单并查看公告通知
本公司审核通过后向发行人发送《解除限售变更登记申报明细清单》及《关于发布解除限售公告的通知》,发行人需查看公告通知并根据下发的明细清单核对申报数据。发行人确认数据无误并提交业务后,本公司向主办券商发送《关于发布解除限售公告的通知》。
6.2.4发行人信息披露
发行人及主办券商收到本公司发送的《关于发布解除限售公告的通知》后,自行确定解除限售股份可转让日(T 日),并在 T-3 日前(含 T-3日)在全国股转公司网站发布股份解除限售公告。本公司将根据已披露的解除限售公告办理业务。
关于 T-3 日的确定方法见第 11 页。
请注意:已披露的公告无需上传至网上业务平台。
6.2.5发行人查看登记结果
发行人可在 T 日 9:30 以后查看并下载《股份解除限售登记结果报表》《股本结构对照表》《股份变更登记确认书》等登记证明文件。
6.3注意事项
股东可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可能受到质押/司法冻结的影响,请务必提前核实判断:
在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解除限售前,发行人及主办券商请务必查询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数据,以核实拟解除限售的股东是否存在质押/司法冻结情况,并根据核实结果填报解除限售股份数量。
查询方法为:发行人登录网上业务平台,通过发行人业务→信息查询业务→股份冻结数据查询申请《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若股东存在质押/司法冻结情况,则该股东一个质押/司法冻结序号下的股份(可在《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中查看),只能整体解限或整体不解限,这可能会影响该股东本次可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
例如:某股东共持有公司股份 100 万限售股,其中 80万股被质押且在一个质押冻结序号下。①若该股东有 25 万股满足可解除限售条件,因 100 万股中的 80 万股被质押且在一个质押冻结序号下,不能部分解限,该股东最终只可解限未被质押的20 万股限售股。②若该股东有 90 万股满足可解除限售条件,则最终可解限 90 万股,其中包括 80 万股被质押的股份和 10 万股未被质押的股份。
第七章 特别表决权股份登记业务
7.1概述
发行人可向本公司申请办理特别表决权股份登记业务,包括普通股份变更为特别表决权限售股业务、特别表决权限售股变更为普通股份业务、每股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登记和调整业务。
7.2申请材料
7.2.1普通股份变更为特别表决权限售股业务
(一)《特别表决权股份登记业务申请表》(见附件 3);
(二)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关于普通股份变更为特别表决权限售股的确认文件复印件;
(三)EXCEL 表格形式的股份变更登记电子数据文件,数据文件模板见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 接口规范-北京市场-股份变更登记电子数据接口(适用于限售或解除限售登记)BGxxxxxx;
(四)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7.2.2特别表决权限售股变更为普通股份业务
(一)《特别表决权股份登记业务申请表》(见附件 3);
(二)全国股转公司关于特别表决权股份变更为普通股份的确认文件复印件;
(三)EXCEL 表格形式的股份变更登记电子数据文件,数据文件模板见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接口规范-北京市场-股份变更登记电子数据接口(适用于限售或解除限售登记)BGxxxxxx;
(四)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7.2.3每股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登记和调整业务
发行人在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每股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登记和调整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特别表决权股份登记业务申请表》(见附件 3);
(二)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关于表决权数量登记或调整的确认文件复印件;
(三)EXCEL 表格形式的表决权数量登记电子数据文件,数据文件模板见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 接口规范-北京市场-表决权数量登记电子数据接口BJQ;
(四)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除电子数据文件外,上述各项材料均需加盖公章,多页的需加盖骑缝章。
7.3办理流程
7.3.1发行人提交申请
发行人登录网上业务平台,点击发行人业务-发行人虚拟柜台选择新申报业务,业务类型选择“特别表决权股份登记业务”,在附件栏上传申请材料,提交等待审核。
关于发行人虚拟柜台的使用方法见操作手册第 31 页。
7.3.2发行人确认变更清单
本公司受理业务并审核通过后,出具变更登记清单。发行人核对清单内容,确认拟变更登记股份数量、表决权数量是否准确。核对无误后,上传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清单。
7.3.3发行人信息披露
本公司收到经发行人确认的变更清单后,向发行人发送《关于发布特别表决权股份登记公告的通知》。发行人需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确定股份变更登记生效日期(T 日),在 T-3 日前(含 T-3 日)在全国股转公司网站发布相应公告,并最晚于 T-2 日中午 12:00 前上传披露的公告。本公司将根据已发布的公告进行相应的处理。
关于 T-3 日的确定方法见第 11 页。
请注意: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发行人属于“应当申请办理特别表决权股份转换”情形的,本公司将根据发行人确认后的变更清单直接进行相应股份变更登记处理。本公司办理完成后,向发行人发送登记结果文件。发行人应当及时查看,并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及时披露公告。
7.3.4发行人查看结果
本公司办理完成后,向发行人发送登记结果文件。
第八章 权益分派
8.1概述
发行人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以下简称“送转股”)的,应通过本公司办理送转股登记;分派现金红利的,可委托本公司代为派发或自行派发。权益分派方案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通过后两个月内实施完成。
8.2申请材料
8.2.1经披露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8.2.2经披露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或利润分配预案公告(如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有具体的分派方案,可不提供)。
8.2.3承诺函。发行人在权益分派业务办理过程中,应承诺不办理向特定投资者发行股票登记、股份限售登记、股份解除限售登记、股份回购、股份注销登记等可能改变公司股本结构的业务。
制定分派方案所依据的财务数据来源应为公开披露的仍在有效期内(报告期末日起 6 个月内)的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季度报告。
注: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章并彩色扫描上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章。
8.3办理流程
8.3.1发行人提交权益分派申请
权益分派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发行人登录网上业务平台申请办理权益分派业务,确定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R 日),填报相关信息并上传所需材料。
请注意:为确保能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完成权益分派实施,请发行人尽早申请,提交申请的日期与确定的股权登记日(R 日)应至少间隔 5 个交易日。
8.3.2发行人信息披露
本公司审核通过发行人的申请后,发行人通过网上业务平台查看《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并按照全国股转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于 R-4 日前(含 R-4 日)在全国股转公司网站披露《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8.3.3发行人付款
本公司对发行人披露的公告审核无误后,发行人通过网上业务平台查看《权益分派预付款通知》。发行人应于 R-1日中午 12:00 前将款项转入该通知中列示的任一银行账户。
汇款时务必在汇款单用途(备注/摘要)栏注明公司证券代码。
8.3.4发行人查看权益分派结果
R+1日,发行人可通过网上业务平台查看《权益分派结果报表》等文件。
本公司根据 R 日日终投资者证券账户登记的证券余额进行权益计算:投资者 R 日买入的证券,享有相关权益;投资者 R 日卖出的证券,不享有相关权益。
发行人委托本公司送转的股份,投资者可于 R+1 日查询送转股份到账情况;发行人委托本公司派发的现金红利,本公司于 R+1 日划至投资者股份托管机构(一般为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下同)的备付金账户,投资者可向股份托管机构查询资金到账情况。
8.3.5发行人接收退款及发票
业务完成后,本公司将向发行人寄送发票并于 R+2 日内向发行人申报的指定账户退还剩余款项(若有)。发行人需及时更新发票信息,务必保证发票信息准确、完整。发票信息更新方法见操作手册第 17 页“(三)增值税发票信息维护”。
8.3.6接收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明细数据和税款
发行人在每月第五个交易日登录网上业务平台发行人业务→信息查询服务→主动下发类→股息红利差异化征税明细查询查看上一月《股息红利扣税成功明细》(如有)和《股息红利扣税失败明细》(如有)。《股息红利扣税成功明细》记录了股东卖出股份时根据股息红利差别化征税政策需补缴的个人所得税。
该部分税款在每月第四个交易日划付至发行人办理权益分派时申报的退款账户,发行人应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股息红利扣税失败明细》记录了未成功代扣的股息红利税款明细,供发行人追缴税款使用。
请注意:《股息红利扣税成功/失败明细》文件为 DBF 格式,需先保存至本地,再新建 EXCEL 文件,通过 EXCEL 打开。
数据文件第一行为拼音缩写,拼音缩写的中文对应名称如下表所示:
拼音缩写
|
中文名称
|
拼音缩写
|
中文名称
|
ZQDM
|
证券代码
|
JCGS
|
减持股数
|
XWDM
|
席位代码
|
SYSL
|
适用税率
|
XWMC
|
席位名称
|
SKZE
|
税款总额
|
ZQZH
|
证券账户
|
CJRQ
|
成交日期
|
GDMC
|
股东名称
|
JSRQ
|
计税日期
|
ZJHM
|
证件号码
|
JSLS
|
计税流水
|
GJDM
|
国家代码
|
KKRQ
|
扣款日期
|
8.3.7退款账户变更
若发行人退款账户发生变动,请及时在网上业务平台发行人业务→代扣红利税账户变更处申请变更,以确保能收到股息红利税款项。
8.4注意事项
8.4.1权益分派方案制定
(一)发行人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不可确定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的具体日期应在向本公司申请办理业务时确定并提交审核。
(二)发行人权益分派方案中,送转股及现金红利派发比例的总位数不能超过八位,小数位不能超过六位。送股和转增股加总后的派发比例合计总位数也不能超过八位,小数位不能超过六位。
(三)送转股时,根据持股和送转股比例计算产生不足一股的股份为零碎股。发行人不可在权益分派方案中确定零碎股处理方法,本公司会按现有规则自动调整零碎股,达到投资者最小记账单位为一股。
8.4.2现金红利派发方式选择
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可委托本公司代为派发全部现金红利,也可委托本公司代为派发部分现金红利、自行派发剩余部分,或不委托本公司派发、全部自行派发。自行派发部分现金红利时,因自派股东在发行人申请权益分派之日至 R日期间,减持股份导致本公司代理发放金额增加,造成发行人红利预付款不足,从而无法实施红利发放的,发行人应及时通知本公司和全国股转公司,并按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要求在公告中说明权益派发延迟、暂停或取消的原因及后续处理程序,本公司将停止实施该笔权益分派业务,并根据发行人权益分派延迟公告安排进行后续处理。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由发行人承担。
(一)全部自派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股东持股超过 1 年且所持股份在权益分派期间不发生变动;
2.机构股东所持股份在权益分派期间不发生变动。
若发行人权益分派方案只涉及现金红利派发且选择全部自派,则无须向本公司申请,发行人可委托主办券商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除息申请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二)部分自派可选择如下方式:
1.按股份性质自派:发行人可选择一种或多种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进行自派,无限售条件流通股需由本公司代派。
2.按证券账户自派:发行人可选择部分股东进行自派,若股东有多个证券账户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则需全部申报。
未选择自派的股东由本公司代派。
请注意:若公司存在境外法人股东,因其税收政策的特殊性,建议发行人按证券账户选择自派,并根据国家相关税收政策缴纳税款。
8.4.3股息红利所得税扣缴
本公司根据国家财税相关规定办理个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股东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股息红利所得税”)的计算和划付。
(一)权益分派业务完成时本公司不进行扣税,纳税范围内的送转股、现金红利均全额登记或派发,直至股东股份进行转让交割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税款。
(二)持股期限是指股东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8.4.4其他
(一)发行人应确保披露的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内容与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完全一致。
(二)发行人不能确保 R-1 日中午 12:00 前将相关款项
汇至本公司指定银行账户的,应于 R-1 日中午 12:00 前向本公司提交推迟现金红利派发申请,本公司根据发行人的申请暂停权益分派。同时,发行人应公告说明权益派发推迟及后续处理程序。发行人推迟现金红利派发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由发行人承担。
(三)发行人发行新增股份不享有该次权益分派权益的,应先办理权益分派,再办理新增股份登记;新增股份享有该次权益分派权益的,应先办理新增股份登记。
(四)若投资者查询不到送转股份或未收到现金红利,可采取以下措施:
1.请核实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托管单元是否与在本公司登记的托管单元一致;
2.请核实投资者所持股份是否存在质押或冻结股息的司法冻结情形。若存在此种情况,则通过本公司派发的现金红利及股份将一并冻结。
第九章 回购股份注销登记
9.1概述
发行人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回购股份注销并获得确认后,应通过网上业务平台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申请办理回购股份注销登记业务。
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登记业务不适用本指南,请参照本公司发布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股份登记业务指南》(访问路径: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业务规则-登记与存管-北京市场)。
9.2申请材料
9.2.1竞价、做市或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注销登记
(一)经披露的回购股份结果公告;
(二)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9.2.2特定对象股份的回购注销登记
(一)发行人回购股份注销登记申请书(见附件 8);
(二)发行人定向回购股份过户申请书(见附件 9);
(三)关于定向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
(四)特定股东充分知晓并同意本次回购注销业务的承诺函(见附件 10)。
以上材料均须加盖发行人公章,多页的还须加盖骑缝章。
如需提供其他材料,本公司将另行通知。
9.3办理流程
9.3.1竞价、做市或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注销登记
(一)发行人在回购期满或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并经全国股转公司确认后,可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股份注销业务。发行人登录网上业务平台,点击发行人业务→股份注销登记→回购股份注销登记,选择新申报业务,在附件栏上传申请材料,提交等待审核。
(二)本公司受理申请后,若材料完整、无误,将于三个交易日内完成股份注销登记。
(三)本公司于股份注销登记的次一交易日向发行人出具股份注销确认书,发行人需联系全国股转公司办理后续信息披露事宜。
9.3.2特定对象股份的回购注销登记
(一)发行人应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办理特定对象股份回购注销,并经全国股转公司确认后,向本公司提交申请材料。发行人登录网上业务平台,点击发行人业务→发行人虚拟柜台,选择新申报业务,业务类型选择“股份回购注销”,在附件栏上传申请材料,提交等待审核。本公司收到全国股转公司提供的相关股份回购注销通知表后开始办理。
关于发行人虚拟柜台的使用方法见操作手册第 31 页。
(二)本公司受理申请并审核通过后,向发行人出具《证券过户付款通知》,发行人收到付款通知后,应及时将有关款项划至本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三)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款项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拟回购股份过户至发行人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四)本公司于股份过户的次一交易日完成股份的注销登记。
(五)本公司于股份完成注销登记的次一交易日向发行人出具股份注销确认书,发行人需联系全国股转公司办理后续信息披露事宜。
9.4收费标准
非交易过户费=所涉股份面值×1‰×股数,最高 10 万元(双边收取)。
证券交易印花税=全国股转公司来函确定的成交金额×1‰(向出让方收取)。
9.5注意事项
(一)发行人应使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办理股份回购业务。发行人开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请参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办理(访问路径: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业务规则-账户管理)。
(二)已被质押或司法冻结的股份,需质押或司法冻结解除后,方能申请办理股份回购注销登记业务。
(三)发行人回购专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配股、质押等权利。本公司不受理回购股份的非交易过户、质押登记业务。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60 号),已注明扣收税款信息的过户登记确认书可以作为纳税人已完税的证明。
(五)根据《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办理定向回购业务时,个人持有的拟过户原始股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申请人办理过户申请需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或纳税记录)和原始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复印件。
第十章 信息查询服务
10.1概述
本公司根据《证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证券登记规则》及《证券持有人名册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为发行人提供查询服务,分为发行人申请查询类和本公司主动下发类。详情见下表:
序号
|
下发方式
|
服务类型
|
1
|
申请查询类
|
不定期持有人名册查询
|
2
|
股东人数查询
|
|
3
|
限售股份明细数据查询
|
|
4
|
股本结构查询
|
|
5
|
股份冻结数据查询
|
|
6
|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情况查询
|
|
7
|
原始股明细数据查询
|
|
8
|
主动下发类
|
前 200 名全体排名证券持有人名册查询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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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100 名无限售流通排名证券持有人名册查询
|
|
10
|
股息红利差异化征税明细查询
|
|
11
|
持股 5%以上股东股份变动查询
|
注: 主动下发类数据系统保存 6 个月(“股息红利差异化征税明细查询”数据系统长期保存)。
其中,股息红利差异化征税明细查询供发行人代缴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股东的股息红利所得税时使用,具体见本指南第 21 页“(六)接收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明细数据和税款”。
10.2办理流程
10.2.1申请查询类
(一)不定期持有人名册查询:发行人发生召开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大会、自行派发现金红利等情形的,可按规定登录网上业务平台申请查询相关日期的证券持有人名册,本公司审核通过后出具查询结果。
根据名册查询的不同原因,发行人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召开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大会的,需提供经披露的关于召开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2.新增股份登记过程中,确认新老股东优先认购权的,需提供股票发行认购公告,登记完成后,因总股本发生变化进行工商变更的,需提供股票发行新增股份可转让公告;
3.限售或解除限售的,需提供限售或解除限售申请书及明细表;
4.权益分派的,需提供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5.发生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交易异常波动情况的,需提供异常波动情况说明或其他证明材料;
6.有权机关要求发行人核查持有人名册的,需提供有权机关要求核查相关事项的证明材料;
7.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需提交符合法律规定及本公司认可的客观证明材料。
注: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章并彩色扫描上传。如遇特殊情况,发行人可联系本公司进行线下申请。
(二)股本结构查询、股份冻结数据查询、股东人数查询、限售股份明细数据查询及原始股明细数据查询:发行人可根据需要提交查询申请,发行人提交申请后,系统自动出具查询结果。
请注意:若发行人申请查询当日的持有人名册,系统于下一个交易日才会出具结果;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业务规则,发 行 人 或 其 他 主 体 确 有 需 要 的 , 可 联 系 本 公 司 邮 箱xsbgfdj@chinaclear.com.cn进行线下申请。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情况查询
1.概述
发行人发生并购、重组、回购等情形的,可向本公司申请查询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情况。
2.申请材料
(1)《查询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情况的申请》(见附件 4);
(2)相关收购、重组、增发、回购公告复印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情况电子数据文件 ( 以 EXCEL 表 格 形 式 提 交 , 数 据 文 件 模 板 见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接口规范-北京市场-查询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情况数据接口);
注:上述材料均需加盖公司公章,多页的需加盖骑缝章;如遇特殊情况,发行人可联系本公司进行线下申请。
3.办理流程
(1)发行人可登录网上业务平台,点击发行人业务→发行人虚拟柜台,选择新申报业务,业务类型选择“信息披露义务人查询”,在附件栏上传申请材料,提交等待审核。
关于发行人虚拟柜台的使用方法见操作手册第 31 页。
(2)本公司受理业务并审核通过后,向发行人发送《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10.2.2主动下发类
(一)前 200 名全体排名证券持有人名册查询、前 100名无限售流通排名证券持有人名册查询:本公司每月向发行人下发上月最后一个交易日、本月 10 日和本月 20 日(该日为非交易日的,应为该日前一个交易日)的按证券总规模统计的前 200 名持有人名册、按流通证券规模统计的前 100 名持有人名册。
(二)持股 5%以上股东股份变动查询:当持股 5%以上(含 5%)股东股份数量变化、股份状态变化(质押、司法冻结等)时,本公司会向发行人发送短信或邮件提醒。收到提醒后,发行人可在网上业务平台中的“持股 5%以上股东股份变动查询”栏目中查看相关信息。
请注意:发行人接收提醒的手机和邮箱为发行人申请
USB-KEY时填写的经办人联系信息,若经办人信息发生变动,请及时更新。更新方法见操作手册第 14 页“(一)经办人信息维护”。
第十一章 退出登记
11.1概述
发行人在全国股转公司终止挂牌转让的,应在终止挂牌后 10 个交易日内通过网上业务平台申请办理退出登记业务;
发行人在本公司已办理完成初始登记但尚未挂牌的,收到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废止同意挂牌函的通知后,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通过网上业务平台申请办理退出登记业务。
11.2办理流程
11.2.1提交退出登记申请
发行人登录网上业务平台发起退出登记申请,填报相关信息。
11.2.2查看结果
本公司审核通过后,发行人可通过网上业务平台查看《发行人股本结构表》《证券持有人名册》《退出登记确认书》《股东持股明细表限售股份》《未派股息明细表》《证券持有信息-待确认持有人》《证券持有信息-零碎余股》《股份冻结明细资料》(如有)等证明文件。
11.3注意事项
退出登记业务办理完成后,本公司将对终止为发行人提供证券登记服务予以公告。
发行人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退出登记手续的,本公司可将其证券登记数据和资料送达发行人,并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视同该发行人退出登记手续办理完毕。
第十二章 附则
12.1业务收费标准
本业务指南所涉业务收费标准,参见中国结算网站公布的《北京市场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收费及代收税费一览表》,访问路径: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收费标准。
12.2办公地点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6 号金阳大厦五层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发行人业务部
邮编:100033
12.3联系方式
在线客服:登录中国结算网站(www.chinaclear.cn)点击中国结算在线客服-北京市场,服务时间为 7*24 小时;
人工在线客服为交易日 9:00-11:30,13:00-17:00。
咨询电话:4008058058-3
12.4业务邮箱
xsbgfdj@chinaclear.com.cn
发行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通过网上业务平台办理业务的,可发送邮件至业务邮箱,请以“证券代码+证券简称+业务类型(如用户注册、初始登记、新增股份登记、特别表决权股份登记、权益分派、回购股份注销登记、股份限售、解除限售、名册查询、退出登记、补登记等)”为标题。
12.5发票领取方式
本公司采用寄付方式邮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邮寄地址为发行人在网上业务平台→增值税发票信息维护中维护的地址,若发生变更请及时更新,以确保寄送地址准确、无误。增值税发票信息维护方式见操作手册第 17 页。
12.6施行日期
本指南自2023年1月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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