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沪业字〔2022〕168 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称本公司)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称交易所、上交所)上市(挂牌)证券办理集中统一的证券登记并提供相关服务。
证券登记及相关服务包括在交易所上市(挂牌)和已发行拟上市(挂牌)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初始登记、退出登记、送股(或转增股本)登记、代理发放股票、基金现金红利、债券兑付兑息、持有人名册查询等。
证券登记实行证券发行人申报制,本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和数据进行证券登记。本公司对证券发行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和数据进行形式审核,证券发行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和数据真实、准确、完整。证券发行人送达本公司的证券登记数据、本公司从交易所获取的通过交易系统发行的证券数据、从交易所获取的通过交易系统以外的途径发行的证券数据以及证券发行主承销商发送本公司的证券数据,均为证券发行人有效送达数据。
证券发行人办理证券登记业务前应先与本公司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证券发行人应向本公司提供指定联络人授权委托书,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为其与本公司的指定联络人,全权负责办理证券登记业务及其他相关事宜。
证券投资基金登记业务及其他相关事宜由基金管理人或托管银行办理。
第二章 股份发行登记
2.1 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登记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登记前准备工作;
1.证券发行人在管理部门批准其首次公开发行申请后,即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下载相关协议文本和申请书,主要包括:《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证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服务协议》、《证券登记与服务协议补充协议》、《代理发放股票、基金现金红利协议》、《PROP用户开通(或更名)申请书》。在取得上述协议后请及时签署并将原件送交本公司。
2.证券发行人在启动首次公开发行工作后,须及时办理 PROP安装事宜。
注: PROP 是英文Participant Remote Operating Platform的缩写,中文含义为参与人远程操作平台。
(二)首次公开发行新增股份登记;
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发行(以下称网上发行)的证券,交易所向本公司传送的认购结果视为证券发行人向本公司提供的初始登记申请材料之一,本公司根据网上发行认购数据及其清算交收结果,将证券登记到持有人名下;通过交易系统以外的途径发行(以下称网下发行)的证券,本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人、主承销商或交易所提供的网下发行证券数据及相关申请材料办理证券登记。具体参照《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登记结算业务指南》办理。(获取路径: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业务规则→创新类业务→上海市场“关于修订发布《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
(三)首次公开发行前的原始股东持有的股份登记;
1.首次公开发行前的原始股东持有的股份登记通过电子化方式申报,不再提交纸质材料。(具体操作见《沪市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网下登记业务(电子申请)操作手册》)
2.证券发行人在通过在线业务受理系统正式提交电子申请数据前,应在系统中签署电子承诺书。
3.证券发行人应及时通过本公司在线业务受理系统,向本公司申报股份登记电子数据,具体如下:
(1)证券登记电子数据(包括证券发行人基本信息、原始股东持股明细及个人股东成本原值信息、证券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结构信息、战略配售投资者持股明细及股本结构信息、国有股东持股信息、国有股东或外资股东标识加设信息、老股转让印花税申报信息、包销股份明细信息、质押及司法冻结信息等);
(2)中国证监会核准其股票发行的文件扫描件;
(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管理信息系统出具的国有属性证明文件(其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出具的国有属性证明文件需加盖相应国有股东的印章或相应国有股东委托发行人申请加注国有标识的委托书),商务部或其他有权部门批复文件扫描件(如有);若国有股东名称与相关国有属性证明文件中名称不一致,需提交国有股东名称变更或不一致的说明。
(4)承销协议扫描件、承销团协议扫描件(如有);
(5)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关个人股东成本原值的鉴证报告扫描件(如有), 鉴证报告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证券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号码、新上市公司全称、持有新上市公司限售股数量、持有新上市公司限售股每股成本原值等。每位持有限售股的个人股东应仅申报一个成本原值;
(6)确实无法提供有关成本原值资料和鉴证报告的情况说明及承诺扫描件(如有), 本公司在完成股份登记后,将不再受理上市公司申报限售股成本原值登记事宜;
(7)关于协助办理股份质押登记、司法冻结的申请和承诺扫描件(如有);
(8)PROP 开通申请文件(包括 PROP 开通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指定联络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9)对于发行前股东持有的证券曾在中国结算及其分支机构办理过登记的,应提供在原登记机构办理完毕退出登记手续的相关证明文件扫描件(如有);
(10)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4.系统根据证券发行人提交的电子申请数据进行自动审核,并实时反馈审核结果。
5.本公司审核通过后,系统自动计算并反馈证券发行人本次登记业务涉及的证券登记费用。
6.证券发行人支付证券登记费后,系统完成股份登记和相关数据信息的维护。
7.股份登记完成后的下一个工作日,本公司向证券发行人提供证券登记证明、并根据证券发行人申请情况提供前十大持有人名册。
2.2 股票非公开发行网下登记
(一)股票非公开发行网下登记前准备工作;
证券发行人在管理部门批准其股票非公开发行申请后,即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下载《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及时签署并将原件送交本公司,若已经签署上述协议则无需再次签署。
证券发行人在完成发行工作后,即可向本公司提交新增股份发行登记的申请材料。
(二)股票非公开发行网下登记;
1.股票非公开发行网下登记通过电子化方式申报,不再提交纸质材料。
2.证券发行人在通过在线业务受理系统正式提交电子申请数据前,应在系统中签署电子承诺书。
3.证券发行人应及时通过本公司在线业务受理系统,向本公司申报股份登记电子数据,具体如下:
(1)证券登记电子数据(非公开发行股东持股明细、证券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本结构信息、批文批复股东信息申报等);
(2)中国证监会核准其股票发行的文件扫描件;
(3)承销协议扫描件、承销团协议扫描件(如有)、或独立财务顾问协议(仅适用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4)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证券发行人全部募集资金到位的验资报告(包括非货币资产所有权已转移至证券发行人处的证明文件)、对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证券发行人还应提交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就资产过户情况发布的公告;
(5)关于协助办理股份质押登记、司法冻结的申请和承诺扫描件(如有);
(6)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4.系统根据证券发行人提交的电子申请数据进行自动审核,并实时反馈审核结果。
5.本公司审核通过后,系统自动计算并反馈证券发行人本次登记业务涉及的证券登记费用。
6.证券发行人支付证券登记费后,系统完成股份登记和相关数据信息的维护。
7.股份登记完成后的下一个工作日,本公司向证券发行人提供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并根据证券发行人申请情况提供前十大持有人名册。
2.3 公开增发、配股登记
(一)办理流程;
1.证券发行人在管理部门批准其公开增发或配股申请后,即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下载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及时签署并将原件送交本公司,若已经签署上述协议则不需再次签署。
2.证券发行人在完成发行工作后,即可向本公司提交新增股份发行登记的申请材料。
3.本公司审核通过且证券发行人支付登记费后,本公司办理股份登记相关事宜。
4.股份登记相关事宜办理完成后,本公司向证券发行人提供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及前十大持有人名册。
(二)证券发行人应提交的申请文件;
证券发行人应在公开增发股份或配股结束后,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新增股份的发行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证券变更登记表》;
2.中国证监会核准其股票发行的文件;
3.承销协议;
4.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证券发行人全部募集资金到位的验资报告;
5.授权委托书、指定联络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若存在通过网下发行方式发行的股票,证券发行人需提供网下发行的证券持有人名册清单(制作格式及要求详见“附件一 持有人名册数据格式及说明”);
7.申报国有股东、外国投资者(含外国战略投资者,下同)持股情况的,证券发行人需提供持有人类别标识申报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管理信息系统出具的国有属性证明文件(其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出具的国有属性证明文件需加盖相应国有股东的印章或相应国有股东委托发行人申请加注国有标识的委托书),商务部或其他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
8.关于协助办理股份质押登记、司法冻结的申请和承诺(如有);
9.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业务注意事项;
1.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配售权。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本公司登记结算系统中有“回购账户”标识的证券账户为准。本公司登记结算系统中有“回购账户”标识的证券账户及其持有情况,可通过“PROP 系统—发行人服务—数据查询—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进行自助查询。除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外,若有其他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配售权,证券发行人应当在发行公告披露日 14:00 前向本公司提交相关证券账户清单。
2.对于公开增发涉及的向原股东优先配售业务,本公司于股权登记日日终,根据当日日终可参与优先配售的股本基数 S、上交所提供的可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股份总量 M,计算向原股东的配售比例 N(即 N=M/S),配售比例保留 6位小数,超出部分做舍尾处理。
对于配股业务,本公司于股权登记日日终,根据当日日终可参与配售的股本基数 S、上交所提供的向原股东的配售比例 N,计算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总量 M(M=S×N),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总量按照四舍五入原则进行取整。
3.对于公开增发涉及的向原股东优先配售业务,证券发行人应当在股权登记日日终,通过本公司 PROP 系统查询实际的配售比例,查询路径为:PROP 系统—发行人服务—向原股东配售业务-向原股东配售业务信息查询。实际的配售比例与发行公告中预披露的信息不一致的,证券发行人应当发布补充公告。
2.4 优先股登记
(一)办理流程;
1.证券发行人在管理部门批准其优先股发行申请后,即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下载相关协议文本,主要包括: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PROP 开通(或更名)申请书。在取得上述协议后请及时签署并将原件送交本公司。若已经签署上述协议则不需再次签署。
2.证券发行人在完成发行工作后,即可向本公司提交优先股发行登记的申请材料。
3.本公司审核通过且证券发行人支付登记费后,本公司办理股份登记相关事宜。
4.完成优先股登记后的下一个工作日,本公司向证券发行人提供证券登记证明及前十大持有人名册。
(二)证券发行人应提交的申请文件;
证券发行人在完成优先股发行工作后,即可向本公司提交股份发行登记申请纸质材料。具体如下:
1.《证券登记表》或《证券变更登记表》;
2.中国证监会核准其股票发行的文件;
3.承销协议(如有);
4.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证券发行人全部募集资金到位的验资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转移手续已完成的证明文件(如有)等;
5.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外的途径发行优先股的,还需提供网下发行的优先股持有人名册(制作格式及要求详见“附件一 持有人名册数据格式及说明”);
6.涉及向外国战略投资者发行优先股的,还需提供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申报国有股东、外国投资者(含外国战略投资者)持股情况的,证券发行人需提供有权部门对上述股东持有人类别认定的批准文件及相关申请;
7.关于协助办理股份质押登记、司法冻结的申请和承诺(如有);
8.证券发行人法人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加盖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对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的授权委托书;
9.指定联络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10.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5 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股份登记
在首次公开发行或增发股份中,若发生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对于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股份登记,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主承销商选择要求证券发行人增发股份,分配给对此超额发售部分提出认购申请的投资者的,证券发行人向本公司提交超额配售份额登记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证券变更登记表;
2.超额配售股份登记表;
3.超额配售股份登记申报书面清单;
4.授权委托书、指定联络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主承销商与投资者达成预售拟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协议;
6.本公司要求的其它材料。
(二)主承销商选择从集中竞价交易市场购买股份,分配给对此超额发售部分提出认购申请的投资者的,主承销商应向本公司提交超额配售份额登记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证券变更登记表;
2.超额配售股份登记表;
3.超额配售股份登记申报书面清单;
4.发行人授予主承销商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相关证明材料;
5.主承销商与投资者达成预售拟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协议;
6.授权委托书、指定联络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本公司要求的其它材料。
2.6 股份发行登记注意事项
(一)对于证券发行人无法提供股东证券账户情况的处理;
1.证券发行人在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股份登记之前,应及早整理、核对持有人名册,督促股东及时开立证券账户。如果证券发行人在本公司办理股份登记时无法提供股东证券账户,相应股份将无法登记到该股东名下。
2.如果存在证券发行人不能明确股东或证券发行人未联系到股东开立证券账户的情况,证券发行人应按照专户登记的方式处理:
专户登记:受理证券发行人主动提交的关于开设“****股份有限公司未确认持有人证券专用账户”并进行股份登记的申请(以上股份如存在质押、冻结,因股份未明确持有人,因此这些股份的司法和质押冻结也不能登记,待办理相应股份的确权登记时一并移交)。待证券发行人办理上述股份的持有人确认工作后提交确权登记申请,将上述股份从专用账户过户到经证券发行人确认的实际持有人证券账户内。待专用账户内所有股份完成确权登记后,注销专用账户。
(二)对于存在老股转让的首次公开发行,发行人应在登记完成前将代老股东垫付的印花税款汇入本公司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
(三)外国投资者以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取得 A 股股份,应当开立证券账户。具体规则详见本公司网站公布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获取路径: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业务规则→账户管理→账户管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
(四)本公司自完成证券发行人申请材料审核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办理证券登记,并在证券登记完成后下一交易日向证券发行人出具证券登记证明文件。
(五)由于证券发行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有误,导致登记不实,证券发行人申请对证券登记结果进行更正的,本公司依据生效的司法裁决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办理更正手续。
(六)以纸面形式提交的申报材料都需加盖证券发行人的公章,如材料页数较多,还需加盖骑缝章。如证券发行人公章不便于携带,可出具加盖证券发行人公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证券发行人的其它用章在登记业务办理过程中和证券发行人的公章具有相同法律效力。以电子形式提交申请材料的,应按照本公司要求,在提交公司及授权人材料并经过认证后,进行提交。证券发行人通过认证用户提交的所有电子材料,均视为该法人的有效材料,与纸质材料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七)由于在进行股份登记时,登记系统需校验股东代码、证件代码的匹配性,因此,证券发行人需确认股东所提供的股东代码为正常状态且非不合格账户、证件代码与其在登记系统中的信息保持一致。
(八)申报国有股东、外国投资者持股情况的,证券发行人需提供持有人类别标识申报表和股东属性证明文件,并保证相关证明文件中的股东名称及持股数量与拟登记股东账户在登记系统内的名称及拟登记数量保持一致,否则无法完成登记。
(九)证券发行人应向本公司提供指定联络人授权委托书,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为其与本公司的指定联络人,全权负责办理证券登记业务及其他相关事宜。指定联络人授权委托书内容(如指定联络人、授权期限、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化,证券发行人应在变化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本公司。指定联络人授权期限到期后,证券发行人应及时向本公司提供新的授权委托书。不设授权期限的,授权一直有效。
(十)证券发行人全称发生变化,证券发行人应在更名公告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本公司。
(十一)根据证监会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请上市公司注意,发行证券之前,如果存在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尚未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或者虽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但未实施的,应当在方案实施后办理证券发行业务。
第三章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除限售
3.1 概述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以下简称“限售流通股”)解除限售业务是指限售股份限售期满,由证券发行人申请该部分股份解除限售的业务。
限售流通股包括发行人 IPO 之前存在的限售流通股、股权激励形成的限售流通股、IPO 网下配售形成的限售流通股、非公开发行形成的限售流通股以及其他情况形成的限售流通股等。
3.2 办理流程
在向交易所申请办理限售流通股解除限售业务前,证券发行人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办理限售流通股股东持股及冻结情况查询业务,具体查询方式见本业务指南中的“证券发行人查询业务”。
证券发行人填制《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申请表》,并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给本公司相关经办人员。
本公司收到上述申请表后,将在两个交易日内对申请表中的有关数据进行核对,核对内容仅包括证券账户、证券类别、流通类型、挂牌年份、原持有股份数量、冻结数量及冻结编号。核对完成后,本公司经办人员将申请表回传给证券发行人。
证券发行人对本公司回传的申请表中的数据进行确认,确认无误并盖章后连同其它交易所要求的文件向交易所申请办理限售流通股的解除限售手续。
交易所对证券发行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向本公司发送上市通知及经交易所确认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申请表》。
本公司根据交易所发送的上市通知及经交易所确认后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申请表》,进行相应的解除限售操作。
股权分置改革后发行的同一限售期限的限售流通股整体解除限售时,无需填写此表。
3.3 注意事项
填写《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申请表》时,应注意如下事项:
1.对于同一证券账户中持有股份分批解除限售的,如该证券账户中拟解除限售的限售流通股包含不同证券类别、流通类型、挂牌年份,需分别填写每一个细分类别的解除限售股份数量。
2.对于同一证券账户所持股份部分存在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司法冻结、质押登记等,以下统称“冻结”)情况且需部分解除限售的,原则上按照同比例规则确定冻结股份的解除限售数量和未冻结股份的解除限售数量,原被冻结的限售流通股解除限售后依然处于冻结状态。同比例解除限售是指:
冻结股份中拟解除限售的数量=本次拟解除限售股份总数量/持有股份总数量 X 冻结股份数量未冻结股份中拟解除限售的数量=本次拟解除限售股份总数量/持有股份总数量 X 未冻结股份数量
如果存在多笔冻结情况,对于每笔冻结,其解除限售股份数量=本次拟解除限售股份总数量/持有股份总数量 X 该笔冻结股份的数量。
3.证券发行人也可以不按照“同比例”规则确定冻结股份和非冻结股份的解除限售数量,每一种股份的解除限售数量由证券发行人申报,需要在《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申请表》中详细填写。
4.对于上市公司个别股东持有股份需部分解除限售,其余股东所持股份全部不解除限售的情况,为便于填写,上市公司可将部分解除限售的股东账户在申请中全部列出,其他不解除限售的股东账户,统一按以下方式填写:“证券账户”填写为“其他全部账户”,“原持有股份数量”、“剩余股份数量”填写上述账户持有合计数量,“本次上市数量”填写为“0”。
5.对于某一证券账户所持股份存在司法轮候冻结(或已质押登记的股权被司法冻结)且申请部分解除限售的情况,须先由相关司法机关向本公司出具确认解除限售后要求司法轮候冻结(或冻结已质押登记的股权)的数量及证券类别明细的司法文书后,证券发行人方能提交申请。存在多笔轮候的,须获得所有冻结机构对冻结标的一致的处理确认。具体的司法处理确认标准格式,证券发行人可要求司法机关与本公司联系确定。
6.对于外国投资者所持限售流通股解除限售的,证券发行人需在限售流通股解除限售前向本公司提交外国投资者盖章确认(或签字)的《股份登记专用账户禁买、注销申请》,本公司在收到《股份登记专用账户禁买、注销申请》后两个交易日内解除该投资者证券账户单边冻结,否则该投资者证券账户将无法交易。
第四章 证券退登记
4.1 股票退出登记
(一)概述;
公司股票在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证券发行人应当于股票终止上市日前及时向本公司申请办理交易所市场的退出登记手续。股票终止上市后按规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代为管理的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板块(以下简称退市板块)挂牌转让的,股票退出登记手续、退市板块信息的初步转换等事宜可由负责办理公司股票在退市板块挂牌手续的主办券商(以下简称主办券商)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向本公司申请办理。
(二)所需材料
1.证券发行人或主办券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证券发行人或主办券商对经办人的授权书、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股票终止上市后拟进入退市板块挂牌转让、且发行人委托主办券商办理退出登记手续的,应当提交证券发行人与主办券商签署的委托股票转让协议或关于明确主办券商的公告;
4.股票终止上市后拟进入退市板块挂牌转让、且需本公司提供退市板块信息初步转换的,还应当提交《关于办理××公司退市板块拟申报登记数据初步转换事项的申请及承诺》(格式文本详见附件二);
5.证券发行人或主办券商与本公司签署的《备忘录》(如有);
6.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流程:
1.证券发行人或主办券商应当于终止上市日前向本公司提交上述所需材料。
2.本公司受理上述材料后,与证券发行人或主办券商办理退出登记资料移交手续。本公司向证券发行人或主办券商移交以下资料:
(1)退出登记数据资料移交说明;
(2)持有人名册数据;
(3)股本结构数据;
(4)因质押、司法冻结1原因未下发的现金红利数据(如有);
(5)分时持有数据(即记录股票持有期限的补充数据);
(6)股息红利差别化涉税股份余额数据(如有);
(7)股份质押、司法等冻结数据(如有);
(8)初步转换后的退市板块股票持有以及质押、司法冻结参考数据(如有)。
1 本章节中的“司法冻结”,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监察机关等有权机关实施的冻结措施。
3.办理退出登记手续完毕后,本公司将刊登《关于终止为××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服务的公告》。
(四)注意事项:
1.证券发行人和主办券商均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公司申请办理退出登记手续的,本公司可将证券发行人在本公司的登记数据资料公证邮寄送达至证券发行人,并视同退出登记手续办理完毕。
2.对于证券发行人历年委托本公司代为发放的现金红利,可能因证券账户未办理指定交易手续、证券账户状态异常、股份未确权或投资者股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原因,暂未发放至对应投资者。
对此:
(1)除股票在交易所市场终止上市后将进入退市板块挂牌的情形外,本公司在办理退出登记时,将依据证券发行人的申请,或继续保管并代理发放对应现金红利、或退还至证券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2)针对股票在交易所市场终止上市后将进入退市板块挂牌的情形,本公司在给办理退出登记时,将继续代为保管未下发红利。
其中:
1)对于因投资者证券账户未办理指定交易手续、证券账户状态异常原因而留存的现金红利,本公司在办理完成退出登记业务后,将继续负责红利资金的保管和发放工作。投资者等相关主体办理完成指定交易、账户状态变更等手续后,可领取相应红利。
2)对于未确权股份孳生并留存的现金红利,证券发行人可继续按照现行补登记流程向本公司申请将红利权益划付至实际投资者证券账户内。
3)对于因股票被质押、司法冻结原因而留存的现金红利,在办理完成退出登记业务后、主办券商完成退市板块初始登记业务前,本公司继续负责红利资金的保管并协助主办券商办理解冻资金的划付;在主办券商完成退市板块初始登记业务后,本公司将对应红利资金划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由其负责后续红利资金的保管和发放工作。
3.针对强制退市等股票需进入退市板块挂牌转让的情形,应当补充关注以下事项:
(1)收到终止上市决定后,证券发行人应通过公告等形式提示市场参与主体办理以下事项:1)提示相关方尽快了结股票质押式回购、融资融券、约定购回、沪股通等无法在退市板块开展的创新类业务;2)对于将在股票终止上市日至主办券商办理完成退市板块初始登记业务期间到期的司法冻结业务,建议有权机关在终止上市日前,通过原协助执行渠道提前办理续冻手续;3)对于股票终止上市日前委托本公司代理发放的现金红利,因投资者证券账户未办理指定交易手续、证券账户状态异常等原因未派发给投资者的,证券发行人在股票终止上市后将继续委托本公司办理发放事宜,投资者等相关主体在办理完成指定交易、证券账户状态变更等手续后,可获取对应的现金红利;4)涉及到 B 股的,提示证券托管机构将各自渠道办理的质押、司法冻结记录及时主动报送给主办券商;5)提示各市场参与主体,自完成沪市退出登记手续至在退市板块办理完成股份初始登记业务期间,主办券商负责组织股份确权工作,并负责协助执法及投资者证券持有和变动记录维护等业务。
(2)本公司依据证券发行人或主办券商的申请,提供退市板块拟申报登记数据的初步转换服务,初步转换后的退市板块证券账户信息、股份性质信息等数据仅供参考。证券发行人、主办券商应合理使用参考数据,在办理退市板块股份初始登记前,根据沪市退出登记数据信息、投资者的股份确权情况、退市登记业务办理期间登记数据的变动情况、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的相关规定,对初步转换的数据进行补充、调整和确认。
(3)证券发行人、主办券商应当做好退市挂牌的准备工作,确保按照《关于退市公司进入退市板块挂牌转让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后的第 25 个交易日前向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提交退市板块股份登记申请。自完成沪市退出登记手续至在退市板块办理完成股份登记业务期间,主办券商负责股份确权、协助执法及投资者证券持有和变动记录维护等业务。股份权属、托管机构等信息发生变化,且涉及到质押、协助执法业务的,主办券商还应通知原证券托管机构及时告知相关权利人或执行机关。
(4)若证券发行人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在终止上市日仍持有退市股票,证券发行人应及时向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申请开立退市板块的发行人回购专用账户,用于登记相应股票;原沪市未确权股份在办理退市板块初始登记阶段仍未完成确权的,主办券商可向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申请将相应股票登记至退市板块的未确认持有人专用证券账户中。
4.2 基金退登记
(一)概述;
基金终止上市后,本公司根据交易所通知,向基金管理公司发送《关于办理终止上市后基金份额退出登记有关事宜的通知》,基金管理公司应按照通知要求办理退登记手续。
(二)所需材料;
1.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2.机构对经办人的授权书;
3. 经办人身份证明;
4.与本公司签署的《备忘录》;
5.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流程;
1.基金管理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本公司提交上述所需材料。
2.本公司受理基金管理公司申请材料后,签署备忘录并办理退登记移交手续,本公司向基金管理公司移交以下材料:
(1)数据光盘一张(内含持有人名册数据cymc.dbf、股份冻结数据 dj.dbf、未领现金红利数据wlhl.dbf、股本结构清单数据gb.dbf 等数据库文件);
(2)基金份额登记数据清单;
(3)司法冻结清单;
(4)质押清单。
3.办理退出登记手续完毕后,本公司要求各证券公司向基金管理公司移交协助司法机关冻结、质押登记等数据及书面材料。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关于终止为 XX 基金提供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服务的公告》。
(四)注意事项;
1.未发放红利款退还。基金管理公司以往委托本公司代理发放的现金红利,有部分因为投资者未办理指定交易等原因无法发放给投资人,证券发行人应向本公司提交《退款申请书》,申请退还终止上市后尚未发放的红利款,本公司将根据申请将未发放的红利款退还至基金管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基金管理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出登记手续的,本公司可将其在本公司的登记数据资料公证送达,并视同退出登记手续办理完毕。
3.在基金退登记中,如需本公司代为发放清盘资金,可比照本指南“代发股票、基金现金红利”业务办理。
第五章 股票、基金权益业务
5.1 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登记
(一)概述;
根据证券发行人与本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证券发行人向本公司申请办理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以下简称:送(转)股)登记。
(二)所需材料;
1.通过 PROP 提交的电子申请(无法通过 PROP 申报的需要提交加盖证券发行人公章及指定联系人签字的《送股(转增股本)登记申请表》;
2.股东大会决议或公告,如决议或公告无具体利润分配实施方案的,还应附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
3.承诺函。承诺权益登记日不得与配股、增发等发行行为的权益登记日重合,并确保自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申请表之日至新增股份上市日或红利权益登记日期间,不得因其它业务改变公司的股本数或权益数。
4.本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人特殊情况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流程;
1.证券发行人通过 PROP 申报送(转)股登记申请(P-5 日前,P 日为实施公告日;无法通过 PROP 申报的证券发行人通过书面方式申请送(转)股登记;如涉及非同股同权送(转)股登记,证券发行人需先向交易所申请,待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再向我司申请);
2.本公司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证券发行人应及时跟踪审核进度。
证券发行人应在 PROP 处理说明显示为“已复审”后完成送(转)股登记手续费确认工作,并及时办理汇款(通过书面申请送(转)股登记的上市公司,本公司将在书面申请核准后通知证券发行人缴费);
3.本公司在收到费用或有效资金在途凭证后,于 P-2 日将相关业务通知传送交易所;
4.证券发行人应在 P-1 日向交易所申请办理刊登实施公告及送股上市相关事宜;
附:
(1)A 股送(转)股登记日程安排可参照如下:
申请材料送交日(P-5 日前)
送(转)股登记手续费到帐日(P-2 日前)
向交易所提交公告申请日(P-1 日)
实施公告刊登日(P 日)
股权登记日(P+3 日)
送(转)股新增股份上市日(P+4 日)
(2)B 股送(转)股登记日程安排可参照如下:
申请材料送交日(P-5 日前)
向交易所提交公告申请日(P-1 日)
实施公告刊登日(P 日)
最后交易日(P+3 日)
股权登记日(P+6 日)
送(转)股新增股份上市日(P+7 日)
(四)注意事项;
1.为简化操作,提高效率,证券发行人应通过 PROP 提交业务申请。
2.在提交《送股(转增股本)登记申请表》前应先与本公司核对股本数据。股本数据或权益数据应以本公司登记数据为准。
3.每股送(转)股数最多保留至小数点后第六位,例如每股送0.123456股。
4.证券发行人提交的《送股(转增股本)登记申请表》必须为打印稿,手写无效。
5.证券发行人应确保权益登记日不得与配股、增发等发行行为的权益登记日重合,并确保自向本公司提交申请表之日至新增股份上市日期间,不得因其它业务改变公司的股本数或权益数。
6.证券发行人应确保实施公告内容与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完全一致。
7.本公司于权益登记日闭市后,将有关权益数据和持有人名册发送至证券发行人的 PROP 信箱(A 股名册自动发送,B股名册申请后发送)。
8.零碎股份登记:送(转)股过程中产生的不足 1 股的零碎股份,本公司按照投资者零碎股份数量大小顺序排列,零碎股份数量相同的,由电子结算系统随机排列。本公司按照排列顺序,依次均登记为 1 股,直至完成全部送(转)股。
9.证券发行人应注意上年度末至本次送(转)股股权登记日之间总股本数是否发生变化。若发生变化则须确保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中的总股本数与实际总股本数不相冲突。
5.2 代发股票、基金现金红利
(一)概述;
根据证券发行人或基金管理人与本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证券发行人或基金管理人可委托本公司代理发放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优先股、境内上市外资股(B 股)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
(二)所需材料;
1.通过 PROP 提交的电子申请(如无法通过 PROP 提交申请的,需提供加盖证券发行人公章及指定联系人签字的《委托发放现金红利申请表》);
2.股东大会批准权益分派的决议或基金管理公司公告;如决议或公告无具体利润分配实施方案的,还应附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
3.承诺函。承诺权益登记日不得与配股、增发等发行行为的权益登记日重合,并确保自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申请表之日至新增股份上市日或红利权益登记日期间,不得因其它业务改变公司的股本数或权益数;
4.本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人特殊情况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流程;
1.确定日程安排。
证券发行人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确定现金红利发放的日程,以下日期供参考(以下日期均指交易日)。
(1)A 股、优先股现金红利派发日程安排可参照如下(P 日为实施公告刊登日、R 日为权益登记日):
申请材料提交日(P-5 日前)
红利预付款确认日(P-2 日前)
向交易所提交公告申请日(P-1 日)
实施公告刊登日(P 日)
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最后交易日(P+3 日)
红利款最晚到帐日(R-1 日)
A 股、公开发行优先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权益登记日(即 R日,P+3 至 P+5 日)
发放日(R+1 日)
对于同时发行可转债的证券发行人,应在申请时告知本公司;
并尽早与交易所联系发布权益分派和转股价格提示性公告、停止转股提示性公告,做好 P-1 日至股权登记日期间可转债持有人停止转股的各项工作;如有需要,可向本公司申请 P-2 日收盘后的股本结构数据。
(2)B 股现金红利派发日程安排可参照如下:
申请材料提交日(P-5 日前)
向交易所提交公告申请日(P-1 日)
实施公告刊登日(P 日)
最后交易日(P+3 日)
权益登记日(P+6 日)
红利款最晚到帐日(P+9 日)
发放日(P+11 日)
(3)证券投资基金现金红利派发日程安排可参照如下:
申请材料提交日(P-2 日前)
向交易所提交公告申请日(P-1 日)
实施公告刊登日(P 日)
权益登记日(即 R 日)
红利款最晚到帐日(R+N-2 日)
发放日(R+N 日,N≥4)
2.提交申请;
证券发行人或基金管理人通过 PROP 或书面申请代发红利事宜。
如涉及差异化分红,证券发行人需先向交易所申请,待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再向我司申请。
3.确认红利预付款;
(1)对于通过 PROP 申请委托发放 A 股或优先股红利的,证券发行人于代发红利申请审核通过后的下一交易日通过 PROP 确认红利预付款金额(预付款金额的具体计算方法见下)。
(2)对于通过书面申请委托发放 A 股或优先股红利的,本公司在审核通过后出具红利资金预付款付款通知,证券发行人于收到付款通知当日将回执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后,回传给本公司。
(3)现金红利预付款金额的算法:
现金红利预付款金额=税前红利总额+手续费+保证金。
其中, 税前红利总额=(该证券代码截止查询日前一个交易日的红利代发证券类别对应的股本总量 - 所有限制红利发放证券账户截止前一个交易日持有的红利代发证券类别对应的证券总量)×每股红利税前金额。
手续费:
A 股手续费=税前红利总额×A 股代发手续费率,如手续费大于300 万元的按照 300 万元计算;
优先股手续费=税前红利总额×优先股代发手续费率,如手续费大于 240 万元的按照 240 万元计算。
保证金:
保证金是指为了避免在红利业务审核通过后至现金红利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发生相关或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的公司行为、自行发放股东减持股份、自行发放股东所持股份被司法扣划等)导致本公司代理发放股份或者实际发放金额增加,从而造成红利预付款不足无法实施发放而收取的资金。对于不存在自行发放账户的 A 股保证金收取 1 万元;
对于存在自行发放账户的 A 股保证金取下列2 项中较低的金额:
①所有限制红利发放证券账户截止前一个交易日持有的红利代发证券类别对应的证券总量×每股红利税前金额×(1+ A 股代发手续费率),②200 万元。
对于优先股保证金取下列 2 项中较低的金额:
①所有限制红利发放证券账户截止前一个交易日持有的红利代发证券类别对应的证券总量×每股红利税前金额×(1+优先股代发手续费率),②200 万元。
4.发布公告;
证券发行人应在 P-1 日向交易所申请办理刊登利润实施公告相关事宜;
5.汇款;
确认红利预付款完毕后,证券发行人应根据确认的红利预付款金额尽快办理汇款,确保资金最迟在发放日前第二个交易日(R-1日)16:00 前划入本公司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
对于申请委托发放 B 股、基金红利的,证券发行人或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书面确认的金额及时办理汇款,确保资金最迟在发放日前第二个交易日划入本公司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
6.《委托发放现金红利确认表》回传;
R+1 日,证券发行人通过 PROP 下载《委托发放现金红利确认表》,并确认实际派发金额。
对于申请委托发放基金红利的基金管理人,由本公司于权益登记日后一交易日提供《委托发放现金红利确认表》,基金管理人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后,回传给本公司。
7.红利发放;
本公司在确认资金足额到账后于发放日的前一工作日完成对结算参与人的资金清算,投资者于发放日在其指定交易的结算参与人处领取红利。由于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的原因未能按时、准确将现金红利款划付投资者的,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除有法律规定或另有协议规定外,证券发行人无权收回已由本公司代理发放的现金红利。
8.退款;
发放日,证券发行人回传《委托发放现金红利确认表》后,本公司将超过实际应付总金额的 A 股或优先股现金红利预付款退还给证券发行人;
9.红利延迟发放;
证券发行人不能按时将 B 股、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款总额或 A 股、优先股的现金红利预付款资金总额足额汇至本公司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或者证券发行人未能按照规定的时间及时追加红利预付款从而导致本公司收到的红利预付款少于实际应发放红利款总额(含手续费和本公司代扣代缴税金)时,本公司将延迟发放现金红利。证券发行人应立即将不能按时汇款的原因和延迟发放后新的发放日期安排书面通知本公司,并于原定的现金红利发放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发布延迟发放公告。因证券发行人不能将现金红利款或现金红利预付款按时足额汇到本公司账户引起延期发放、证券发行人未履行及时通知和公告义务所致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证券发行人承担。
证券发行人应根据新的发放日期安排,在发放日的前一交易日12:00 前将实际应发放现金红利总额(含手续费和本公司代扣代缴税金)与已划付红利资金之间的差额足额汇至本公司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
10. 股息红利税款缴纳;
自 2021 年 4月 26日起,股票红利派发业务的权益登记日日终,上市公司可通过 PROP 系统信箱下载 A 股预扣红利所得税明细数据文件(s13XXXXXXYYYYMMDD.mdd)。该文件包含该次红利派发所涉证券账户于权益登记日预扣红利所得税明细数据,仅供上市公司核对、申报红利所得税参考使用。
(四)注意事项;
1.为简化操作,提高效率,建议证券发行人通过 PROP 提交业务申请。
2.目前已股改上市公司的股份分为限售流通股和无限售流通股。证券发行人可委托本公司代发全部股份的红利,也可委托本公司代发其中某一类股份的红利。在委托本公司发放红利的范围内,证券发行人还可申请个别股东红利由其自行发放。
3.证券发行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本公司代理 A 股、优先股或基金现金红利发放,每股(份)代发金额最多保留至小数点后第五位,例如每股派 0.15555 元;代理 B 股现金红利发放,每股代发金额最多保留至小数点后第六位。建议证券发行人在股东大会决议或基金
公告中将 A 股每股税前、税后红利保留到小数点后五位以内;B 股每股税前、税后红利保留到小数点后六位以内。
4.证券发行人应确保权益登记日不得与配股、增发等发行行为的权益登记日重合,并确保自向本公司提交申请表之日至发放日期间,不得因其它业务改变公司的股本数或权益数。
5.本公司于权益登记日闭市后,将有关权益数据和持有人名册发送至证券发行人的 PROP 信箱(A 股、优先股、基金名册自动发送,B 股名册申请后发送)。
6.证券发行人应对《委托发放现金红利确认表》上的实际应付总金额进行确认。对于 B 股红利,本公司将在提供证券发行人红利确认表的同时,提供 B 股红利汇款须知,证券发行人应按照须知进行汇款。
7.证券发行人应确保在现金红利发放日前的第二个交易日16:00 前将发放款项汇至本公司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为确保资金及时到账,建议证券发行人在汇款时尽量选择在同行之间划款,并在汇款凭证资金用途栏注明“证券代码+红利款”。红利款汇出后,证券发行人应及时主动与本公司业务人员联系,确认汇款资金是否及时到账,防止因资金未及时到账而影响现金红利的按时发放。
8.证券发行人不能按时将红利款足额汇至本公司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时,应及时通知本公司并最迟于原定的发放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发布公告。
9.未办理指定交易的 A 股投资者,其持有的现金红利暂由本公司保管,不计息。一旦投资者办理指定交易,本公司结算系统自动将尚未领取的现金红利划付给指定的结算参与人。
未办理指定交易及暂无指定结算证券公司(托管银行)的 B股投资者,其持有股份的现金红利暂由本公司保管,不计息,一旦投资者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 B 股结算参与人,由指定 B 股结算参与人向本公司申请领取该部分现金红利。
10.上市公司应在申请时明确 QFII 股东按税后金额计算并发放红利,并在红利实施公告中明确对 QFII 股东发放的红利金额及税金扣缴相关事宜。
11.证券发行人应注意上年度末至本次红利业务股权登记日之间总股本数是否发生变化。若发生变化则须确保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中的总股本数与实际总股本数不相冲突。
12.证券发行人应确保提交的委托发放现金红利申请与权益实施公告内容保持一致。
13.超过实际应付总金额的 A 股或优先股现金红利预付款将在发放日之后退还给证券发行人,退款的账号为证券发行人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的收款账号。
14.对于申请委托发放 A 股或优先股红利的,在确认红利预付款金额后至现金红利股权登记日期间,证券发行人应密切跟踪自行发放股东持股数量的变化,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保证金不足情况的出现。一旦出现保证金不足的情况,证券发行人应立即将差额补足。
证券发行人补足的红利预付款应在现金红利发放日前一个交易日12:00 前汇至本公司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
为了避免现金红利股权登记日当日本公司代理发放的股份增加,证券发行人来不及追加保证金,从而导致红利预付款不足的情况发生,证券发行人应对现金红利股权登记日当日委托本公司发放股份数量的变化提前进行预估,若预计该日会发生相关或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发行人的公司行为、自行发放股东减持股份、自行发放股东所持股份被司法扣划等),证券发行人应根据预估情况提前追加红利预付款。证券发行人追加的红利预付款应在现金红利发放日前一个交易日 12:00 前汇至本公司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
15.证券发行人在 PROP 中填写的银行账户应为本公司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而非上市公司汇出银行账户。
5.3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业务
(一)概述;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规定,1.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本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本公司,本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其他有关操作事项,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4.《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自 2015 年9 月 8 日起施行。
5.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财税[2012]85号文和财税[2015]101 号文的规定执行。
(二) 办理流程;
1.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本公司受上市公司委托,为其计算投资者股权登记日应缴税款。
2.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计算结果为参考,确定应当代扣代缴红利所得税金额,并在规定时间向当地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税款。
3.投资者减持股票后,本公司根据实际持有期限计算应补缴税额,并通知证券公司和托管银行,证券公司和托管银行从投资者账户扣款后,将税款划入本公司账户。
4.每月前 5 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上月收到的由证券公司和托管银行扣收的税款划付上市公司,并将相关明细文件发送上市公司PROP 信箱。
5.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三)注意事项;
1.上市公司在委托登记结算公司进行权益派发前,需同时提交收款人全称、收款账号或地址、开户银行名称等信息,用于接收本公司从证券公司和托管银行扣收的税款。
2.从 S+32 个工作日起(S 日指投资者转让交割股票日),本公司不再接受减持日期为 S 日的补税申报。
3.对于持续欠税的,上市公司、本公司、证券公司和托管银行将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处置。
4.现金红利的补税额计算方式为:每股税前红利×补税税率×待补缴税股份数量,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股票红利的补税额计算方式为:每股面值×送股比例×补税税率×待补缴税股份数量,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其中 B 股的面值为 1 元/美元汇率,美元汇率由发行人在权益派发申请时向本公司提交。
5.B 股红利所得税涉及的账户持有人分类标准为:境内自然人证券账户(C1******)、境外自然人证券账户(C90******),境外机构账户(C99******),本公司据此计算个人投资者应补缴税款额。
6.应纳税所得额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以权益登记日完成股份登记的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为计算补缴税款的对象。
对于红利权发生非交易过户的,由相关标的证券的持有方(过出方)承担应补缴税款义务,相关标的证券的持有方为机构的,不属于计算补缴税款的范围。
7.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中,投资者向指定交易证券公司卖出标的证券导致的原证券账户股票转出视同投资者转让股票,不连续计算其持股期限,相关标的证券的持有人为证券公司,涉及股息红利补缴税款按前述第 6 条处理。
8.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投资者证券划转和融资融券担保品划转业务导致的股票过户情形视同投资者连续持股,相关股票过户至过入账户后,持有起始日与过出前在原账户中的持有起始日相同。对所划转股票涉及补税义务的,则将相应的待补税额度记入过入账户,该过入账户今后发生股票减持时,对其进行补税计算及税款扣缴。
自 2020 年 3 月 16 日起,证券持有人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时,其持有证券的持有期计算不因出借而受影响,按照“先进先出”原则实现持有期连续计算,计算方式请参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9.发行人办理投资者的证券补登记后,投资者持有证券的期限从补登记到投资者账户之日开始计算,并由此确定适用的补税税率。
10.投资者的股票在名义持有人账户和投资者实名证券账户之间的划转,计算方式持股期限请参照《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常见问题解答》。
11.投资者通过柜台系统发生的非交易过户的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如何征收,请参照《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常见问题解答》。
12.投资者可通过证券公司查询其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投资者如需获取其税款计算的详细信息,可在办理网络服务身份验证手续后,通过本公司的网站(www.chinaclear.cn)查询其税款计算涉及的持有期限、股份持有变动记录等明细信息。
投资者也可通过拨打本公司热线电话(4008-058-058),咨询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
13.若需了解更多信息,请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落实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2]292 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常见问题解答》等文件。
5.4 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赎回业务
(一)概述;
当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满足赎回条件后,优先股发行人可自行办理优先股赎回款的发放,或委托本公司代理优先股赎回款的发放。
(二)所需材料;
优先股发行人应在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赎回公告日前第四个交易日(即赎回登记日前第六个交易日)内向本公司提交以下材料:
1.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赎回业务实施申请;
实施申请中应包括以下申请内容:
(1)业务实施要素(包括公司全称、优先股代码、优先股简称、赎回公告日、赎回登记日、赎回股份注销日、赎回比例);
(2)明确如在股份记减当日,因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优先股股东所持优先股发生司法冻结或质押的情况,且账户中正常股份数量小于应计减股份数量,导致股份记减失败的,对该优先股股东所持优先股不再进行赎回;
(3)明确拟赎回的优先股在优先股股东证券账户中直接记减。
2.股东大会通过优先股赎回的决议(董事会经股东大会授权办理优先股赎回事宜的,可提供有关本次优先股赎回事项的董事会决议);
3.优先股记减明细数据;
4.拟向市场公告的优先股赎回业务实施公告;
5.承诺函(优先股发行人承诺向其股权登记日在册的优先股股东按时足额支付赎回款,并承担股东优先股被注销但未取得赎回款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优先股发行人自行办理优先股赎回款发放的情形需要提供)
6.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
7.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流程;
情形一、优先股发行人自行办理优先股赎回款的发放:
1.P-4 日(R-6 日,P 日:赎回公告日,R 日:赎回登记日):
优先股发行人应最迟于当日向本公司提交优先股赎回申请材料(情形一申请材料中的第 1、2、4、5、6 项)。
2.P-1 日(R-3 日):优先股发行人向上交所提交优先股赎回业务实施公告和优先股停牌公告。
3.P 日(R-2 日):优先股赎回公告日。
4.P+1 日(R-1 日):优先股最后交易日。
5.R 日(P+2 日):优先股赎回登记日。优先股停牌起始日。
6.R+1 日(P+3 日):
(1)本公司根据优先股发行人申请,向其提供优先股赎回股权登记日的全体优先股股东名册,优先股发行人据此自行制作优先股记减明细数据并提交本公司。
(2)本公司根据优先股发行人提交的优先股记减明细数据于当日直接在优先股持有人证券账户中注销相应数量的优先股。
7.R+2 日(P+4 日),本公司将优先股记减结果通知优先股发行人。
情形二、优先股发行人委托本公司代为办理优先股赎回款的发放:
1.P-4 日(R-6 日,P 日:赎回公告日,R 日:赎回登记日):
优先股发行人应最迟于当日向本公司提交优先股赎回申请材料(情形二申请材料中的第 1、2、4、6 项)。
2.P-1 日(R-3 日):优先股发行人向上交所提交优先股赎回业务实施公告和优先股停牌公告。
3.P 日(R-2 日):优先股赎回公告日。
4.P+1 日(R-1 日):优先股最后交易日。
5.R 日(P+2 日):优先股赎回登记日。优先股停牌起始日。优先股发行人将足额赎回资金存入本公司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
6.R+1 日(P+3 日):
(1)本公司根据优先股发行人申请,向其提供优先股赎回股权登记日的全体优先股股东名册,优先股发行人据此自行制作优先股记减明细数据并提交本公司。
(2)本公司根据优先股发行人提交的优先股记减明细数据于当日直接在优先股持有人证券账户中注销相应数量的优先股。
7.R+2 日(P+4 日),本公司将优先股记减结果通知优先股发行人。优先股发行人于当日根据优先股记减结果自行制作赎回款批量划付数据,本公司于当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批量划付数据完成赎回款的发放。
8.R+3 日(赎回款发放日),本公司将赎回资金划付至优先股托管的结算参与机构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划付后的剩余资金,本公司退还优先股发行人。
(四)注意事项;
在发放日前,如优先股发生司法冻结或质押的情况,按以下方式处理:
1.账户中正常股份数量大于应计减股份数量,则对正常股份数量足额注销,优先股赎回款正常划付。
2.账户中正常股份数量小于应计减股份数量,则不对该账户股份进行注销,该账户对应的优先股赎回款不予划付。
(后续)
来源:中国结算网站www.chinaclear.cn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clear.cn/zdjs/editor_file/2023010416010833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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