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6月开始,沪深交易所密集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投资者适当性、交易规则、交易收费以及信息披露相关的新规,前面几期小编也给大家做过讲解,今天小编从投资者的角度就新的可转债指引需要注意的要点给大家再做个介绍。
一、“谁”可以参与可转债交易
为了减少可转债热炒而产生的投资风险,可转债新规对于新入投资者增加了门槛,设置一定的资金门槛和投资经验,这样对于稳定市场、保护新入市或者风险承受能力相对较低的投资者具有积极作用。投资者在申请开通权限或者参与操作前需要通过自学或者向相关证券公司咨询新的监管要求以及交易规则,避免出现由于对新规则不了解而产生的投资损失。
一是对于新参与对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业务(之前未开户或者未曾开通可转债权限),根据新规需要满足: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内日均资产不低于10万元、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的规定;
二是对于已经开户且具有可转债交易资格,已开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权限,且未销户的个人投资者,不适用前款规定,即维持之前可交易的状态;
三是对于参与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转让的投资者,应当为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专业投资者。
二、交易过程都要注意“啥”?
(一)新债申购怎么选
投资者在申购新债前应当仔细阅读发行人公告的《募集说明书》,尤其是需要关注其中的风险提示事项(了解公司面临的各方面风险因素),公司基本面(包括所在行业情况、经营情况以及财务数据,了解公司及其所处行业是否具备可持续盈利能力)以及本次发行方案(主要包括转股价、下修条款、赎回、回售条款等)等,对可转债的投资价值进行综合评估,择优选择。逐步改变之前对新股新债一键全选申购的投资习惯。
(二)怎么进行日常交易
新规则对于交易行为进行了大幅度调整,需要投资者密切关注:
1、交易报价要求:本次修改交易细则增加了新增涨跌幅限制,因此日常交易中的报价方式也要做相应调整,具体包括:①上市首个交易日涨幅上限57.30%,跌幅下限43.30%;②开盘价区间为70-130;③首个交易日后,每日涨跌幅比例为20%。投资者需要关注的是买卖可转债报价应当符合上述涨跌幅限制与价格区间,否则为无效申报。
2、异常交易应避免:本次修订的内容对于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趋于严格,如果在同日内频繁出现回转交易或者大笔、连续、密集以及偏离合理价格申报等行为的将会被纳入重点监控范围。投资者需要采取理性的投资行为,避免出现异常交易导致被交易所采取限制交易等措施。本次新规中涉及到异常波动的主要监管情况如下:
3、交易费用怎么收:8月1日起,交易所对可转债收取的经手费大幅提升40倍至0.004%,而且采取双边收取,投资者需要关注费用的变化,避免出现由于高频交易导致收益缩水的情况。
(三)怎么样转股
1、何时可以开始转股:
对于新发债: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不少于6个月后方可转换为上市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关注募集说明书中“发行方案”中的具体内容)。
可转债进入转股期的,上市公司应当提前3个交易日披露可转债实施转股的公告。对于从二级市场交易取得:当日买入的可转债当日可申报转股。投资者可于当日交易时间内撤销转股申请。
2、能转多少:可转债转股的最小单位为1股。最大为投资者实际拥有的数额。
3、对于转股价格下修特别事项:上市公司应当在预计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的5个交易日前及时披露提示性公告。
在转股价格修正条件触发当日,上市公司应当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是否修正转股价格,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修正或者不修正可转债转股价格的提示性公告,并按照募集说明书或者重组报告书的约定及时履行后续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未按本款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视为本次不修正转股价格。新增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一个交易日证券简称首位字母为“Z”。
4、关注转股结束日:可转债自身利率低,投资者转股概率较大,因此转股期结束日对于投资者至关重要。上市公司在可转债转股期结束的20个交易日前,应当至少发布3次提示性公告,提醒投资者可转债将在转股期结束前的3个交易日停止交易或者转让的事项。
注意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的,所转换股票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四)该关注发行人哪些“信批”
新规增加了对可转债发行人特定重大事项的及时披露要求,主要范围包括:
(一)公司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如期偿还可转债本息;
(二)可转债担保人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诉讼、合并、分立等情况;
(三)信用评级机构对可转债的信用或者公司的信用进行评级,并已出具信用评级结果;
(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九)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投资者务必及时关注发行人的各类公告,尤其是对于存在现实或者潜在影响偿债能力以及对经营造成重大不确定性的事项时,及时调整投资策略,避免产生损失。
(五)如何行使赎回及回售权
赎回与回售是有区别的,赎回是指发行人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尚未转股的可转债;回售是指可转债持有人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将所持可转债回售给发行人。简单讲就是发行人主动回购与被动回购,虽然行权人不同,但是触发相关条款均需要按照募集说明书的记载内容。
上市公司赎回权:上市公司应当在满足可转债赎回条件的当日召开董事会决定是否行使赎回权,并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赎回或者不赎回的公告。上市公司未按本款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视为不行使本次赎回权。上市公司不行使赎回权的,应当充分说明不赎回的具体原因,且在未来至少 3 个月内不得再次行使赎回权,并在公告中说明下一满足赎回条件期间的起算时间。
让我们看一个近期发行的可转债中的相关条款,赎回一般会发生在股价大幅上涨的情况下,在市场大幅上扬的情况下,投资者需要关注收益以及转股时机之间的把握,避免造成上市公司行使赎回权导致错过转股的情况。
投资者的回售权:上市公司应当在满足可转债回售条件的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回售公告,此后在回售期结束前每个交易日披露 1 次回售提示性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回售条件、申报期间、回售价格、回售程序、付款方法、付款时间等内容。回售条件触发日与回售申报期首日的间隔期限应当不超过 15 个交易日。投资者要求上市公司回售主要发生在由于股价持续低迷,造成转股行为不经济的情况下。我们来看一个近期公告的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中的相关条款:
综上可见,可转债涉及的条款、交易策略等较为复杂,因此对于投资者而言,需要对新规有更加全面与深入的学习了解,改变跟风式、投机式的交易“策略”,从可转债本源的价值投资出发,重塑交易习惯,了解掌握可转债的估值原理,明白募集说明书中相关条款的约定,理性认识市场变化,合法合规参与可转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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