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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速递】【中证协】《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2022年修订)》

【新规速递】【中证协】《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2022年修订)》 光大证券投教基地
2022-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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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修订发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2022年修订)》

为贯彻落实《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结合日常管理和业务发展实践,协会组织修订《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指引》)。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指引》本次修订主要根据行业发展和市场变化,进一步提升负面清单管理有效性、及时性,充分发挥自律管理的前瞻引导性作用。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衔接上位法作出部分适应性调整,删除了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最低外部评级要求,弱化投资者对外部评级依赖,强化“买者自负”意识;二是强化发行人承诺约束力,将“擅自违反前次公司债券申请文件中所作出的承诺,尚未完成整改的”纳入负面清单管理,具体包括存续公司债券项目未按规定纠正,或因前述情形受到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尚未完成整改;三是防范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严禁变相新增地方政府债务或违反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规定;四是强化担保公司对外担保规模、集中度管理,明确相关担保责任余额应当符合融资担保公司相关规定。

本次修订过程中,协会通过组织召开会议、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收集了中介机构、投资者、监管部门的意见建议,并在综合考虑市场实际情况和自律管理实践的基础上充分采纳了相关意见建议。

下一步,协会将邀请相关主管部门、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及其他行业专家成立负面清单评估专家小组,动态监测公司债券发行人偿债能力风险,适时评估修订负面清单,引导承销机构持续把好项目承接入口关,发挥好中介机构“看门人”作用,促进交易所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

 

来源:中证协网站www.sac.net.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c.net.cn/ljxh/xhgzdt/202212/t20221209_169917.html

 

 

关于发布修订后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2022年修订)》的通知

中证协发〔2022〕294号

各会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要求,做好适应性修订,结合日常管理和业务发展实践,在广泛征求行业与监管部门意见基础上,协会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2022年修订)》进行了修订。修订稿已通过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表决,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2022年修订)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22年12月9日

 

来源:中证协网站www.sac.net.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c.net.cn/tzgg/202212/t20221209_169916.html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2022年修订)

第一条  为做好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承销业务风险控制,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承销机构项目承接不得涉及负面清单限制的范围。

第三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组织研究确定并在协会网站发布负面清单。

第四条  协会可以邀请相关主管部门、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及其他行业专家成立负面清单评估专家小组,根据业务发展与监管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评估。

第五条  协会可以组织负面清单评估专家小组对负面清单进行讨论研究,决定调整方案,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  对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总资产、净资产或营业收入任一项指标占合并报表相关指标比例超过30%的子公司存在负面清单第(一)条至第(七)条及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视同发行人属于负面清单范畴。

第七条  本指引由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录: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

一、存在以下情形的发行人

(一)最近24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三)存在违规对外担保资金或者被关联方或第三方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方式违规占用的情形,仍处于继续状态。

(四)最近12个月内因违反公司债券相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最近6个月内因违反公司债券相关规定被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尚未完成整改的。

(五)最近两年内财务报表曾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尚未消除,或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六)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有权部门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失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其他失信单位,并被暂停或限制发行公司债券。

(七)擅自改变前次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或违反前次公司债券申请文件中所作出的承诺,尚未完成整改的。

(八)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募集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九)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用途为持有以交易为目的的金融资产、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或本次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用途为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十)本次发行不符合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规定或者本次发行新增地方政府债务的。

(十一)本次发行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十二)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

二、以下特殊行业或类型的发行人

(十三)主管部门认定的存在“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公司。

(十四)典当行。

(十五)未能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担保公司:

(1)经营融资担保业务满3年;

(2)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6亿元;

(3)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担保责任余额符合融资担保公司相关管理规定。

(十六)未能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

(1)经省级主管机关批准设立或备案,且成立时间满2年;

(2)省级监管评级或考核评级最近两年连续达到最高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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