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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速递】【深交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

【新规速递】【深交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 光大证券投教基地
2023-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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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行业信息披露》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

 

深交所修订行业信息披露指引 优化制度供给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

时间:2023-02-10

为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5)》,进一步健全完善信息披露规则制度体系,提升行业信息披露针对性、有效性,深交所今日发布新修订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行业信息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以下统称行业信披指引)。

行业信披指引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突出特定行业经营性信息的披露要求,是深交所以高质量制度供给推动提升行业信息披露质量、促进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探索。自2013年创业板推出影视、医药行业信息披露指引以来,深交所高度重视并持续完善行业信息披露自律规则,建立了深市和创业板两套行业信息披露指引体系,系统规范33个行业披露要求,行业信息的透明度与可理解性持续显著提升,帮助投资者更好地看懂、看清、看透上市公司,有效促进上市公司市场价值发现。

本次修订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秉承监管促发展理念,在进一步深入研究行业特点、系统总结前期行业监管经验、广泛听取市场各方需求的基础上,结合上市公司发展中的新问题新现象,对行业信披指引进行适应性调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回应市场关切,优化经营性信息披露要求。鼓励汽车行业上市公司披露区域销售情况,强化土木工程建筑行业上市公司重大项目披露要求,适应性调整光伏行业定期报告披露口径。同时,在保护投资者知情权的前提下,适当平衡部分行业信息披露效果与成本的关系,促进上市公司健康发展。

二是突出行业特性,强化ESG信息披露要求。结合行业特点,对固体矿产资源、食品及酒制造、纺织服装、化工及电力等重污染行业,细化其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信息披露要求,推动上市公司处理好业务发展与环境治理之间的关系;对固体矿产资源、化工、民用爆破等发生安全事故可能性较高、事故影响程度较大的行业,细化其重大安全事故披露要求,推动上市公司切实承担社会责任。

三是强化规则协同,调整非行业信息披露要求。删除已由其他业务规则规范的定期报告一般性财务披露要求、行政处罚披露要求和环境披露要求,进一步突出行业性信息披露特点。统一创业板各行业重大合同披露标准并与其他规则保持一致。

深交所始终坚持开门立规,在指引修订过程中,通过座谈会、电话交流等多种方式征求上市公司意见,深入了解行业情况,充分听取各方诉求。对于上市公司反馈的意见和建议,深交所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充分论证,采纳吸收了合理意见建议。

深交所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工作经济工作会议决策部署,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践行“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方针和“四个敬畏、一个合力”要求,扎实推进《落实〈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5)〉工作方案》,持续优化自律监管规则体系,探索建立健全分层次、差异化信息披露制度,不断夯实制度基础、丰富制度供给,助力增强市场发展动能,着力推动上市公司整体质量迈上新台阶。

 

来源:深交所网站

原文链接:http://www.szse.cn/aboutus/trends/news/t20230210_598654.html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行业信息披露(2023年修订)》的通知

时间:2023-02-10

深证上〔2023〕78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5)》,助力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升行业信息披露的针对性、有效性,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行业信息披露》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2022年1月7日发布的《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行业信息披露〉的通知》(深证上〔2022〕1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

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行业信息披露(2023年修订)

2.《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行业信息披露》修订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年2月10日

 

来源:深交所网站

原文链接:

http://www.szse.cn/lawrules/rule/stock/general/supervise/t20230210_598652.html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2023年修订)》的通知

时间:2023-02-10

深证上〔2023〕79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5)》,助力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升行业信息披露的针对性、有效性,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2年1月7日发布的《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的通知》(深证上〔2022〕16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2023年修订)

2.《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修订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年2月10日

 

来源:深交所网站

原文链接:http://www.szse.cn/lawrules/rule/stock/general/supervise/t20230210_5986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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