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做好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投资者教育保护工作,维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上交所联合央广经济之声打造了《投资修炼手册:全面注册制 改革向未来》专题音频系列节目。每个交易日的早间8:25、午间11:55、晚间18:35,广大投资者都可以通过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经济之声(频率呼号:CNR-2)收听我们的节目,欢迎大家持续关注!
今天为大家带来第三十八期节目:《向投资者提供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包括哪些主要内容?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全面实行注册制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预留充裕时间合理安排路演推挤相关流程,介绍公司、行业及发行方案等内容。证券分析师也应该帮助网下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发行人的基本面、行业可比公司、发行人盈利预测和估值情况等内容。需要注意的是,主承销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证券分析师路演推介活动的独立性。
在这里,我们也提醒各位投资者关注主承销商出具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根据要求,这份报告应当对影响发行人投资价值的因素进行全面分析,并且至少包括下列各项内容:
一是发行人的行业归属、行业政策,发行人与主要竞争者的比较及其在行业中的地位。二是发行人的商业模式、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分析。三是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分析。四是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分析。五是如果存在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如有)的投资价值比较。六是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因素。七是其他对发行人投资价值有重要影响的因素。
此外,如果采用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那么主承销商应当于招股意向书刊登后的当日向网下投资者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披露或变相公开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或其内容,证监会及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外,不得提供承销团以外的机构撰写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也不得在刊登招股意向书之前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或泄露报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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