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配套业务规则发布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行注册制的决策部署,在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领导下,上交所制定或修订全面实行注册制配套业务规则,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正式向市场发布实施。
本次上交所集中发布了26部业务规则,包括已公开征求意见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9部主要业务规则,还包括17部配套业务细则、指引和业务指南。这26部规则与本所其他规则共同构建了保障全面实行注册制在上交所顺利实施的业务规则体系。
这26部业务规则,涵盖了全面实行注册制下发行上市审核、发行承销、持续监管、交易组织管理和投资者保护等环节的主要制度安排。具体包括4大类别:(1)11部发行上市审核类规则,分别为首发、再融资、并购重组、优先股等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及与发行上市审核配套的申请文件受理、现场督导、业务咨询沟通等指引和指南。(2)6部发行承销类规则,包括首发和再融资发行承销业务细则,以及网上网下发行业务细则、自律委员会工作规则和上市公告书指引。(3)2部持续监管类规则,即主板股票上市规则和重大资产重组指引。(4)7部交易组织和管理类规则,分别是交易规则、融资融券交易细则、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办法、主板和科创板异常交易监控细则、注册制下股票和存托凭证暂不作为股票质押回购和约定购回交易标的证券的通知以及主板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指南。
发行上市审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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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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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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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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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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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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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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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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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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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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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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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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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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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试点业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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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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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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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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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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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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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上市保荐书内容与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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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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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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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现场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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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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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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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创新试点红筹企业财务报告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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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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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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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1号——审核系统业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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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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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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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2号——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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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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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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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3号——业务咨询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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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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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承销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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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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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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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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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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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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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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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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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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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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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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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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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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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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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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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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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公开发行自律委员会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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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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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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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证券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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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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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挂牌)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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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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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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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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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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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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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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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2023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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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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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组织和管理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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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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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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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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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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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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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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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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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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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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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2023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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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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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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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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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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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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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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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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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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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册制下股票和存托凭证暂不作为股票质押回购及约定购回交易标的证券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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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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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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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南第2号——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2023年2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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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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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
原文链接:http://www.sse.com.cn/home/theme/zczgzhb/
上交所就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配套业务规则正式发布答记者问
2023-02-17
全面实行注册制是涉及资本市场全局的重大改革。全面实行注册制制度规则的发布实施,标志着注册制的制度安排基本定型,标志着注册制推广到全市场和各类公开发行股票行为,在中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2023年2月17日,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发布26部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配套的业务规则、指引及指南。上交所相关负责人就市场关切的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请介绍一下本次发布业务规则的总体情况。
答: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行注册制的决策部署,在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领导下,上交所制定或修订全面实行注册制配套业务规则,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正式向市场发布实施。
本次上交所集中发布了26部业务规则,包括已公开征求意见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9部主要业务规则,还包括17部配套业务细则、指引和业务指南。这26部规则与本所其他规则共同构建了保障全面实行注册制在上交所顺利实施的业务规则体系。
这26部业务规则,涵盖了全面实行注册制下发行上市审核、发行承销、持续监管、交易组织管理和投资者保护等环节的主要制度安排。具体包括4大类别:(1)11部发行上市审核类规则,分别为首发、再融资、并购重组、优先股等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及与发行上市审核配套的申请文件受理、现场督导、业务咨询沟通等指引和指南。(2)6部发行承销类规则,包括首发和再融资发行承销业务细则,以及网上网下发行业务细则、自律委员会工作规则和上市公告书指引。(3)2部持续监管类规则,即主板股票上市规则和重大资产重组指引。(4)7部交易组织和管理类规则,分别是交易规则、融资融券交易细则、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办法、主板和科创板异常交易监控细则、注册制下股票和存托凭证暂不作为股票质押回购和约定购回交易标的证券的通知以及主板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指南。
全面实行注册制配套业务规则集中发布后,上交所将抓紧对其他业务规则进行整合清理,强化适应性、集成性和协同性,深入推进“简明友好型”规则体系建设。
二、前期上交所就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9部配套业务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简要介绍一下相关情况。
答:2023年2月1日至2月8日,上交所通过官方网站、邮件、400热线、召开座谈会等渠道和方式,就9部主要业务规则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就4部业务细则定向征求了会员及相关市场机构、自律组织的意见。发放调查问卷,广泛了解投资者、市场从业人员等对改革的评价和对上交所工作的意见。
总的看,各方面对全面实行注册制高度认同。普遍认为,全面实行注册制对于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标志着资本市场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阶段。对征求意见的配套业务规则,市场各方予以充分肯定,认为体现了注册制改革的目标和要求。
截至2月8日,上交所共收到各类市场主体提出与规则相关的具体意见建议128条。上交所对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高度重视,逐一认真研究。其中,采纳30余条,主要涉及延长再融资、重组中介机构工作底稿报送时间、优化主板回拨机制和网下投资者报价行为规范等方面。未采纳意见,有的属于执行层面问题,将在规则实施中予以落实;有的属于理解层面问题,后续将通过加大培训宣传力度等方式予以明确;有的仍存在较大争议,后续将深入研究论证。
三、请简要介绍《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相关情况。
答:为了提升全面实行注册制下的股票异常交易监管透明度和规范性,上交所在坚持监管规则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的基础上,总结监管实践经验,结合市场机构的意见建议,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以下简称《主板股票监控细则》)。主要内容:一是公开主板股票典型异常交易行为的定性描述和定量指标,规定了5大类14种典型股票异常交易行为的监控标准,进一步明确市场预期。二是优化完善部分监控指标,提升监管精准度,减少对交易的不必要干预。三是将严重异常波动股票、风险警示股票、退市整理股票等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可从严认定异常交易、从重采取监管措施,着力防范交易风险。
同时,上交所修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监控细则》),以适应《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等上位规则调整,并进一步完善监控标准,与《主板股票监控细则》保持基本一致。《主板股票监控细则》和《科创板股票监控细则》定位为《交易规则》的下位规则。《主板股票监控细则》和《科创板股票监控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四、请介绍全面实行注册制下主板首发发行承销机制较以往的主要差异。
答:本次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一体适用于主板和科创板。按照市场化、法治化的改革方向,结合存量板块的特点,改革完善了主板发行承销制度,复制推广了前期试点注册制实践经验,调整优化了定价配售等机制安排;在提升包容性、适应性的同时,基于兼顾存量、防控风险、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等方面考虑,强化了市场约束。与改革前相比,主板首发发行承销机制主要差异如下:
一是定价机制方面。明确新股发行价格、规模主要通过市场化方式决定。发行规模较小的企业,继续保留直接定价,新增定价参考上限。进一步完善询价定价,优化网下投资者填报价格、最高报价剔除比例上限、报价信息披露、定价参考值、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等机制。明确可以对网下发行采取摇号限售或比例限售,进一步加大网下投资者报价约束。
二是申购配售方面。将主板网上投资者新股申购单位由1000股调整为500股,与科创板保持一致。明确在网上申购倍数较高时,在确保较大比例新股向网上投资者发行基础上,将主板回拨后比例上限从90%调至80%。根据发行数量差异,明确战略配售规模与参与投资者家数安排。
三是风险防控方面。完善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机制。新增市场重大变化情况下应对机制,允许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要求网下投资者缴纳一定数量保证金,明确投资者弃购数量较大可以二次配售。
五、在前期推进“开门办审核”的基础上,请问上交所如何进一步加强审核工作的公开、透明、可预期,强化廉政监督机制。
答:上交所高度重视廉政监督,自觉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交易所股票发行工作的监督检查、驻证监会纪检监察组的监督,密切配合驻证监会纪检监察组上交所工作小组的驻点监督,坚持将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持续完善发行上市审核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机制,把各项监督要求嵌入到注册制改革全流程。加强监督和执纪问责,坚持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紧盯关键人员、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加强管理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执纪问责,保障注册制改革行稳致远。同时,进一步强化审核公开、透明和可预期性,加大“开门办审核”力度。
一是强化发行上市审核工作的监督制衡。进一步完善审核工作规程,优化发行上市审核部门的审核和决策机制,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岗、分级把关、集体决策、有效制衡”。保障两委委员独立履职,充分发挥委员独立履职和专业把关作用。全面梳理发行审核公权力运行流程,明确行使公权力的岗位、廉洁风险点和防控措施,建立健全覆盖各环节全流程的监督制约机制。
二是深化全链条嵌入式监督机制。丰富监督方式方法,聚焦股票发行审核权力运行重点岗位、关键环节,开展全链条、全流程、全方位监督。推动纪检监督和组织监督、审计监督、财务监督等其他各类监督有机贯通,形成监督合力。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定期开展廉政监督回访、廉政评议、专题调研,广泛听取发行人、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和相关部门意见建议。
三是持续推进“阳光用权”。通过发布业务指引、业务指南、市场培训等方式,强化审核标准公开。加快典型案例梳理,丰富审核动态内容,加强政策解读,更好保障市场主体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最大限度减少自由裁量空间。强化审核信息公开,依托发行上市审核网站和发行上市审核系统,将审核流程、审核过程、审核结果等全程公开。
四是建立健全全覆盖全流程咨询沟通机制。修订业务咨询沟通指南,将IPO业务咨询沟通扩展到再融资、并购重组、转板,适当拓宽项目申报前的咨询沟通参与主体。优化申报前、审核中及会后沟通渠道,提高咨询接待层级,切实提升咨询服务质效。要求对咨询问题回复明确意见,切实解决问题;难以直接答复的,明确审核关注及完善建议。
五是营造良好的廉洁从业环境。企业向上交所提交发行上市申请后,上交所将第一时间向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等发送共同推进“开门办审核”倡议信,介绍审核必经的流程、提供便利的沟通渠道,重申不需要请托、找“门路”,明确廉洁从业纪律及廉政相关要求,便于发行人更好地监督审核工作。完善发行人、保荐人及相关主体廉洁承诺制度,要求相关市场主体在企业申报时提交廉洁承诺函。上交所将会同各方共同营造阳光、廉洁、干净的发行上市审核环境,减少与申报企业之间的“温差”与“隔阂”。对违反廉洁从业要求、围猎审核工作人员等不法行为,从严采取监管处罚措施,持续推动行业生态净化,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市场环境。
六、请简要介绍相关规则及业务新老衔接的过渡安排。
答:为稳妥推进全面实行注册制的改革落地,正式发布的配套规则对实施安排做了衔接。26部规则除以下安排外,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自6部发行承销类规则发布之日起,主板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取得注册批文且尚未启动发行的,科创板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证券、主板和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尚未启动发行的,适用发布后的相关规则,由交易所履行发行承销监管程序。其他情形按照原有规则开展发行承销工作。(2)《交易规则》《主板股票监控细则》和《科创板股票监控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等5部交易组织与管理类规则,自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发行的首只主板股票上市首日起施行。(3)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发行的首只主板股票发行首日起,新开户的普通投资者首次参与主板股票的申购、交易前签署主板投资风险揭示书。
为做好发行上市审核工作有序衔接、平稳过渡,上交所于2月1日发布了《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审核工作衔接安排的通知》。按照这一通知,上交所将于2023年2月20日至3月3日,接收主板首发、再融资、并购重组在审企业申请,并按在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和受理顺序接续审核。自2023年3月4日始接收主板新申报企业申请。科创板申报受理和审核工作正常推进,在审企业应于2023年3月10日前提交符合新规的专项说明和核查意见,并在下一次问询回复或者更新财报时提交更新版申请文件。
来源: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
原文链接:http://www.sse.com.cn/aboutus/mediacenter/hotandd/c/c_20230217_5716420.shtml
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审核工作衔接安排的通知
2023-02-01
上证函〔2023〕263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稳步推进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工作,确保发行上市审核工作有序衔接、平稳过渡,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前后相关行政许可事项过渡期安排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将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行注册制主要规则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本所接收中国证监会沪市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在审企业(以下简称主板在审企业)提交的相关申请。全面实行注册制主要规则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本所开始接收主板新申报企业提交的相关申请。
发行人、上市公司、保荐人及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本所相关规定,通过本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提交电子版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与书面原件保持一致。主板在审企业报送申请文件时,应当将前期反馈意见回复等文件一并报送。
二、在本通知第一条所述期限内申报的主板在审企业,本所对其的受理顺序,不作为本所对其的审核顺序,本所按该企业在中国证监会的审核阶段和受理顺序接续审核。主板在审企业未在本通知第一条所述期限内申报的,视为新申报企业。
三、本所基于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首发)在审企业在中国证监会的审核顺序和已有审核成果,按照注册制审核程序和规则,开展审核工作。主板首发在审企业的具体安排如下:
(一)对于已通过发审委审核的,按照《通知》执行。
(二)对于中国证监会审核过程中已通过初审会但尚未经发审委审核通过的,本所将依据中国证监会的受理顺序和审核成果接续审核,在初审会意见落实后安排审核会议和上市委员会会议审议。
(三)对于中国证监会已反馈意见但尚未召开初审会的,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受理顺序和审核成果,继续推进发行上市审核工作。
(四)对于中国证监会已受理但尚未出具反馈意见的,本所自全面实行注册制主要规则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的20个工作日内发出首轮问询。
(五)主板再融资、并购重组在审企业,参照前述安排执行。
四、处于中止状态的主板在审企业,在本通知第一条所述期限内向本所提交申请并被受理,中止情形尚未消除的,本所按相关规定继续中止。中止情形已消除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本所,经审核确认,恢复对其发行上市审核。
五、主板在审企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相关规定报送工作底稿和验证版招股说明书(如需)的时限要求,延长至本所受理申请文件后30个工作日内,但不得晚于本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审核意见的时间。
六、本所在受理环节,要求主板首发在审企业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主板并购重组在审企业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引用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资产财务报表应在9个月有效期内。
七、本所正常推进科创板发行上市申请受理和审核工作。在本所审核中的科创板企业,应当根据全面实行注册制后实施的注册管理办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更新申请文件,于全面实行注册制主要规则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本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提交符合新规的专项说明和核查意见,更新版申请文件可在下一次提交问询回复或者更新财报时予以提交。
八、发行人应当确保提交的申请文件符合全面实行注册制相关规则的要求。保荐人应当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慎核查,对发行人是否符合板块定位、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作出专业判断,审慎作出推荐决定。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申请文件进行全面核查验证,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作出专业判断,审慎出具相关文件。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保证申请文件中与其专业职责有关的内容及其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本所对审核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将严格依规予以惩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各市场参与人做好相关业务准备。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三年二月一日
来源: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
原文链接:http://www.sse.com.cn/aboutus/mediacenter/hotandd/c/c_20230201_5715604.shtml
发行上市审核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通知
2023-02-17
上证发〔2023〕28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决策部署,规范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详见附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20年12月4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0〕89号)、2019年3月3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通知》(上证发〔2019〕29号)、2019年3月24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的通知》(上证发〔2019〕36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
1.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2.《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起草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来源: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
原文链接: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sselawsrules/stocks/review/firstepisode/c/c_20230216_5716357.shtml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通知
2023-02-17
上证发〔2023〕29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决策部署,进一步顺畅上市公司融资渠道,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详见附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20年7月3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通知》(上证发〔2020〕50号)、《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通知》(上证发〔2020〕5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
1.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2.《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起草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来源: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
原文链接: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sselawsrules/stocks/review/refinancing/c/c_20230216_5716359.shtml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的通知
2023-02-17
上证发〔2023〕30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决策部署,完善要素资源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详见附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21年6月22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2021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1〕46号)、《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标准及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21〕4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
1.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
2.《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起草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来源: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
原文链接: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sselawsrules/stocks/review/recombination/c/c_20230216_5716361.shtml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试点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3-02-17
上证发〔2023〕38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决策部署,规范优先股的上市、交易、转让和信息披露等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适用于主板、科创板上市公司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试点业务实施细则》(详见附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14年5月9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上证发〔2014〕3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
1.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试点业务实施细则
2.《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试点业务实施细则》起草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来源: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
原文链接: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sselawsrules/stocks/mainipo/c/c_20230216_5716369.shtml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受理》的通知
2023-02-17
上证发〔2023〕44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规范证券发行上市受理工作,维护受理工作秩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受理》(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19年3月1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受理指引〉的通知》(上证发〔2019〕2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
1.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受理
2.《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受理》起草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来源: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
原文链接: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sselawsrules/stocks/review/firstepisode/c/c_20230209_5715900.shtml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上市保荐书内容与格式》的通知
2023-02-17
上证发〔2023〕45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保荐书的编制和报送行为,加强证券发行上市、转板的信息披露,提高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的执业水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办法(试行)》等规定,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上市保荐书内容与格式》(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19年3月1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保荐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的通知》(上证发〔2019〕24号)、2021年7月23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5号——转板上市保荐书〉的通知》(上证发〔2021〕59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
1.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上市保荐书内容与格式
2.《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上市保荐书内容与格式》起草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来源: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
原文链接: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sselawsrules/stocks/review/firstepisode/c/c_20230216_5716364.shtml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现场督导》的通知
2023-02-17
上证发〔2023〕46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贯彻落实《关于注册制下督促证券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归位尽责的指导意见》的监管要求,进一步规范发行上市及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督促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切实履行对申报项目的核查把关责任,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现场督导》(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21年2月3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保荐业务现场督导〉的通知》(上证发〔2021〕13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
1.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现场督导
2.《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现场督导》起草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来源: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
原文链接: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sselawsrules/stocks/review/firstepisode/c/c_20230216_5716366.shtml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创新试点红筹企业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的通知
2023-02-17
上证发〔2023〕47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规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的创新试点红筹企业财务报告信息披露行为,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4号——注册制下创新试点红筹企业财务报告信息特别规定》等有关规定,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创新试点红筹企业财务报告信息披露》(详见附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19年3月15日发布的《关于发布〈科创板创新试点红筹企业财务报告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上证发〔2019〕3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
1.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创新试点红筹企业财务报告信息披露
2.《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创新试点红筹企业财务报告信息披露》起草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来源: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
原文链接: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sselawsrules/stocks/review/firstepisode/c/c_20230216_5716368.shtml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1号——审核系统业务办理》的通知
2023-02-17
上证函〔2023〕375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方便并规范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办理发行上市申请业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和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1号——审核系统业务办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19年3月15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保荐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系统办理业务指南〉的通知》(上证函〔2019〕436号)同时废止。
上述指南全文可至本所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规则”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1号——审核系统业务办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来源: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
原文链接: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guide/stock/fxsssh/c/c_20230216_5716379.shtml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2号——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通知
2023-02-17
上证函〔2023〕376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规范证券发行上市受理工作,提升受理标准透明度,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相关格式准则、审核规则等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2号——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20年9月16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1号——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通知》(上证函〔2020〕2034号)同时废止。
上述指南全文可至本所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规则”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2号——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来源: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
原文链接: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guide/stock/fxsssh/c/c_20230216_5716378.shtml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3号——业务咨询沟通》的通知
2023-02-17
上证函〔2023〕377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规范发行上市审核相关业务咨询沟通,及时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提高申报和审核质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3号——业务咨询沟通》,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21年7月16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3号——业务咨询沟通〉的通知》(上证函〔2021〕1193号)同时废止。
上述指南全文可至本所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规则”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3号——业务咨询沟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来源: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
原文链接: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guide/stock/fxsssh/c/c_20230216_5716377.shtml
发行承销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3-02-17
上证发〔2023〕33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决策部署,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活动,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详见附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21年9月18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1〕76号)、《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021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1〕77号)同时废止。为了做好相关工作衔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并在主板上市的企业,取得核准批文的,按照核准制下发行承销规定启动发行承销工作;取得注册批文的,适用本规则。
二、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已启动发行、尚未上市的,按照已披露的公告继续开展发行承销工作;尚未启动的,适用本规则。
特此通知。
附件:
1.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2.《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起草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来源: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
原文链接: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sselawsrules/stocks/issue/c/c_20230216_5716367.shtml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3-02-17
上证发〔2023〕34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决策部署,规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活动,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详见附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20年7月3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的通知》(上证发〔2020〕51号)同时废止。为做好相关工作衔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主板、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已启动发行、尚未上市的,按照已披露的公告继续开展发行承销工作;尚未启动的,适用本规则。
特此通知。
附件:
1.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2.《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起草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来源: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
原文链接: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sselawsrules/stocks/issue/c/c_20230216_5716365.shtml
关于发布《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的通知
2023-02-17
上证发〔2023〕35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规范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行为,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进行了修订,并形成《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6月15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18〕4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
1.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
2.《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起草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来源: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
原文链接: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sselawsrules/stocks/issue/c/c_20230216_5716362.shtml
关于发布《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的通知
2023-02-17
上证发〔2023〕36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规范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行为,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进行了修订,并形成《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6月15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18〕4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
1.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
2.《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起草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来源: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
原文链接: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sselawsrules/stocks/issue/c/c_20230216_5716360.shtml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公开发行自律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2023-02-17
上证发〔2023〕37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决策部署,规范上海市场股票发行活动,引导市场形成良好稳定预期,科创板股票公开发行自律委员会更名设立为股票公开发行自律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公开发行自律委员会工作规则》(详见附件),已经第一届股票公开发行自律委员会讨论和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19年4月4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公开发行自律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上证发〔2019〕4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
1.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公开发行自律委员会工作规则
2.《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公开发行自律委员会工作规则》起草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来源: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
原文链接: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sselawsrules/stocks/issue/c/c_20230216_5716363.shtml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证券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的通知
2023-02-17
上证发〔2023〕48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决策部署,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的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证券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中,根据证券品种分别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存托凭证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本所于2013年12月27日发布的《关于发布〈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13〕29号)、2018年6月15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红筹公司存托凭证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上证发〔2018〕43号)、2019年6月8日发布的《关于发布科创板证券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的通知》(上证发〔2019〕65号)同时废止。
境内发行人及转板公司、红筹企业应当按照发行上市的证券品种,适用相应的上市公告书。为做好相关衔接安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企业,取得核准批文的,按照原有规则编制和披露上市公告书;取得注册批文的,适用本规则。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已启动发行、尚未上市的,按照原有规则编制和披露上市公告书;尚未启动发行的,适用本规则。
特此通知。
附件:
1.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证券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
2.《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证券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起草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来源: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
原文链接: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sselawsrules/stocks/issue/c/c_20230216_5716358.shtml
上市(挂牌)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的通知
2023-02-17
上证发〔2023〕31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决策部署,构建更有针对性、有效性和包容性的持续监管规则体系,为企业上市后的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制度规范保障,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详见附件)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22年1月7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2〕1号)同时废止。
为了落实《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关于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的相关规定,做好规则衔接适用,就保荐机构规范开展持续督导作出如下安排:
一、保荐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关于持续督导期间、持续督导事项、信息披露、专项现场检查等事项的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二、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与原有要求保持一致。
特此通知。
附件:
1.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
2.《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起草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来源: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
原文链接: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sselawsrules/stocks/mainipo/c/c_20230216_5716374.shtml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2023年修订)》的通知
2023-02-17
上证发〔2023〕49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决策部署,规范上市公司各类重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2023年修订)》(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22年1月7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的通知》(上证发〔2022〕7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
1.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2023年修订)
2.《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2023年修订)》起草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来源: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
原文链接: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sselawsrules/stocks/mainipo/c/c_20230216_5716372.shtml
交易组织和管理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的通知
2023-02-17
上证发〔2023〕32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决策部署,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主板和科创板交易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易规则》(详见附件1)自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发行的首只主板股票上市首日起施行,废止清单中列明的业务规则(详见附件3)同时废止。
二、考虑到市场及会员业务技术准备情况,《交易规则》中此前暂未实施的部分内容继续暂缓实施(详见附件4),具体实施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
1.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
2.《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起草说明
3. 同步废止的业务规则清单
4.《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暂缓实施条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来源: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
原文链接: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sselawsrules/stocks/exchange/c/c_20230216_5716380.shtml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的通知
2023-02-17
上证发〔2023〕41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决策部署,促进融资融券业务长期平稳发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细则》,详见附件)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修订的《细则》自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发行的首只主板股票上市首日起施行。本所于2019年8月9日发布的《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涉及维持担保比例若干条款的通知》(上证发〔2019〕84号)、2015年7月1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15〕64号)同时废止。
二、《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继续暂不实施,具体实施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三、请各会员单位做好业务和技术准备。
特此通知。
附件:
1.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
2.《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起草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来源: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
原文链接: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sselawsrules/trade/specific/margin/c/c_20230216_5716370.shtml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2023年修订)》的通知
2023-02-17
上证发〔2023〕42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市场多空平衡机制,促进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发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出借办法》,详见附件)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证券出借人仍仅限于机构投资者,证券出借暂不实施竞价交易。本所仍暂不对证券出借交易收取费用。
二、新修订的《证券出借办法》自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发行的首只主板股票上市首日起施行。本所于2020年4月17日发布的《关于转融通证券出借涉及证券持有期计算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20〕29号)、2019年4月30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上证发〔2019〕54号)、2012年8月27日发布的《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上证交字〔2012〕129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
1.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2023年修订)
2.《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2023年修订)》起草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来源: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
原文链接: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sselawsrules/trade/specific/refinancing/c/c_20230216_5716371.shtml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的通知
2023-02-17
上证发〔2023〕39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决策部署,维护主板股票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业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详见附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发行的首只主板股票上市首日起施行。本所于2018年8月6日发布的《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第四条、第八条的通知》(上证发〔2018〕6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
1.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
2.《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起草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来源: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
原文链接: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sselawsrules/stocks/exchange/c/c_20230216_5716375.shtml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的通知
2023-02-17
上证发〔2023〕40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决策部署,维护科创板股票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业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详见附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发行的首只主板股票上市首日起施行。本所于2019年6月14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的通知》(上证发〔2019〕6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
1.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
2.《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起草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来源: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
原文链接: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sselawsrules/stocks/exchange/c/c_20230216_5716376.shtml
关于注册制下股票和存托凭证暂不作为股票质押回购及约定购回交易标的证券的通知
2023-02-17
上证发〔2023〕43号
各会员单位:
为了落实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要求,防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以下简称约定购回交易)业务风险,保障市场稳健运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就沪市股票和存托凭证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约定购回交易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上市的公司,其股票或者存托凭证暂不作为股票质押回购、约定购回交易标的证券。
二、会员应做好股票质押回购、约定购回交易前端的检查控制。如因不当操作导致相关交易完成的,会员应及时要求融入方提前购回。
三、对违反本通知要求的会员,本所可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及相关业务规则,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19年7月5日发布的《关于科创板股票暂不作为股票质押回购及约定购回交易标的证券的通知》(上证发〔2019〕77号)、2020年8月7日发布的《关于科创板存托凭证暂不作为股票质押回购和约定购回交易标的证券的通知》(上证函〔2020〕1683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来源: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
原文链接: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sselawsrules/stocks/exchange/c/c_20230216_5716373.shtml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南第2号——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2023年2月修订)》的通知
2023-02-17
上证函〔2023〕378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做好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工作,强化会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以下简称《主板必备条款》),修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股票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以下简称新版《风险警示股票必备条款》)、《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股票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以下简称新版《退市整理股票必备条款》)、《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以下简称新版《科创板必备条款》)、《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以下简称新版《优先股必备条款》)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以下简称新版《转融通必备条款》)的部分条款。上述必备条款汇编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南第2号——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指南》)。现将《指南》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为了做好相关工作衔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证券公司对照《主板必备条款》,制定《主板投资风险揭示书》。自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发行的首只主板股票、存托凭证(以下统称主板股票)发行首日起,新增普通投资者(新开通沪市A股证券账户的普通投资者)首次参与主板股票的申购、交易(以下统称交易)前,证券公司应当充分告知相关风险,并要求其以纸面或电子形式签署《主板投资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未签署的,证券公司不得接受其相关委托。
证券公司应当多渠道、全方位做好风险提示与投资者教育工作,通过短信、电话或交易软件登录弹窗等适当方式向主板股票存量投资者(已开通沪市A股证券账户且未销户的投资者)及时、充分告知全面实行注册制后主板相关制度变化及风险特征,并留存记录。
二、请各证券公司对照新版《科创板必备条款》制定该业务的新版风险揭示书。自本通知发布后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的首只科创板股票、存托凭证发行首日起,对首次申请开通相关交易权限的普通投资者,证券公司应当要求其以纸面或电子形式签署新版风险揭示书。对已签署旧版风险揭示书的投资者,证券公司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向投资者充分告知全面实行注册制后科创板相关制度变化及风险特征,并留存记录。
三、请各证券公司对照新版《风险警示股票必备条款》制定该业务的新版风险揭示书。自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发行的首只主板股票上市首日起,对首次申请开通相关交易权限的普通投资者,证券公司应当要求其以纸面或电子形式签署新版风险揭示书。对已签署旧版风险揭示书的投资者,证券公司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向投资者充分告知新版风险揭示书的相关变化,并留存记录。
四、请各证券公司对照新版《退市整理股票必备条款》制定该业务的新版风险揭示书。自本通知发布的次一交易日起,对首次申请开通相关交易权限的普通投资者,证券公司应当要求其以纸面或电子形式签署新版风险揭示书。对已签署旧版风险揭示书的投资者,证券公司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向投资者充分告知新版风险揭示书的相关变化,并留存记录。
五、请各证券公司对照新版《优先股必备条款》及新版《转融通必备条款》,根据相关业务实施安排制定新版风险揭示书,并做好风险揭示书签署工作。
六、《指南》全文可至本所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规则”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南第2号——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2023年2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来源: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
原文链接: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guide/hyznlc/c/c_20230216_571638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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