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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速递】【沪深交易所】《沪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

【新规速递】【沪深交易所】《沪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 光大证券投教基地
2023-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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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新规速递】【沪深交易所】《沪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3-03-03

上证发〔2023〕53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落实两地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扩大股票互联互通标的范围联合公告的相关安排,持续优化沪港互联互通机制,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原《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新《实施办法》)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2023年3月13日起施行。本所于2022年6月24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2年修订)>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22〕96号,以下简称《通知》)同时废止。为保证新《实施办法》顺利施行,做好新旧规则衔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实施办法》下首批沪股通股票考察和纳入安排

新《实施办法》下首批沪股通股票调入考察日为2023年2月17日。在前述考察日属于新《实施办法》第十七条或第十八条规定范围的本所上市公司股票将调入沪股通股票,但调入生效日前触及新《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调出情形的除外。

首批沪股通股票名单及调整生效日期由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另行公告,请予以关注。

二、新《实施办法》下港股通股票纳入安排

(一)根据两地证监会联合公告,将沪港通下港股通标的范围扩大至与深港通下港股通一致,纳入符合条件的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成份股。

(二)根据两地证监会联合公告,港股通股票标的范围在现行股票标的基础上,纳入恒生综合指数内符合有关条件的在港主要上市外国公司股票。个别外国公司在税费、公司行为等方面存在特殊安排,现有沪港通业务安排和技术系统无法支持,该类公司股票暂不纳入港股通股票。

(三)首批港股通股票名单及调整生效日期将由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另行公告,请予以关注。

三、港股通股票调整安排

新《实施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港股通股票调入、调出生效时间,以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公布的时间为准。本所《关于启动沪港通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4〕69号)第三条关于港股通股票定期调整的安排自新《实施办法》施行之日后不再执行。

四、新旧规则实施衔接安排

(一)新《实施办法》施行日前,沪港通股票范围和调入调出安排仍按照原《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截至2023年3月12日已纳入沪股通股票的本所上市公司股票,在新《实施办法》施行日暂不调出沪股通股票,属于新《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范围或因终止上市被摘牌的除外。前述沪股通股票从未纳入上证A股指数成份股的,在未纳入上证A股指数成份股前,不属于新《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规定范围、不存在第二十二条调出情形、也未因终止上市被摘牌的,暂不调出沪股通股票。

(三)2023年2月18日至新《实施办法》施行日前,新纳入上证A股指数成份股的股票,于2023年3月的股票月度定期调整考察日进行考察,符合新《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在沪股通股票定期调整生效日调入沪股通股票。

(四)新《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继续按照《通知》第二条关于规范沪股通标的证券交易行为相关条款的实施安排执行。

五、暂缓实施条款

考虑到市场业务及技术准备等情况,沪股通标的证券属于科创板股票的,仍暂不参与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新《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中涉及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的规定暂不实施;沪股通ETF仍暂不进行担保卖空,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二条第一项涉及沪股通ETF作为沪股通标的证券担保卖空的规定继续暂不实施。上述条款具体实施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

1.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

2.《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起草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三年三月三日

 

来源: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

原文链接: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sselawsrules/global/hkexsc/c/c_20230303_5717367.shtml

 

 

上交所就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答记者问

2023-03-03

2023年3月3日,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3修订)》(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拟于3月13日施行。上交所相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 问:请介绍一下《实施办法》修订的背景和过程。

答:前期,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发布联合公告,原则同意进一步扩大股票互联互通标的范围。为落实两地证监会关于扩大互联互通股票标的范围的共识,持续优化完善互联互通机制,前期,上交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原《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反馈的修改建议。现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交所正式发布《实施办法》。

二、问:请简要介绍《实施办法》修订前后沪股通股票标的选取标准的变化。

答:此次《实施办法》修订,坚持“放得开、看得清、管得住”总原则,在防范业务风险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强沪股通股票选取标准的包容性,将更多上交所上市公司股票纳入沪股通标的,实现更高水平对外开放。主要变化如下:

一是沪股通股票基准指数由上证180指数、上证380指数扩展为上证A股指数,成份股覆盖将由沪市大、中盘股票进一步拓展至中、小盘股票,并且每个行业可选取的股票不再受数量等限制,成份股数量大幅提高;二是基于风险可控的原则,设置50亿人民币日均市值、3000万人民币日均成交金额、停牌天数占比低于50%等调入要求;三是设置调出条件低于调入条件的调整缓冲机制,降低标的股票频繁调入调出的情况。具体为,半年度定期调整考察时,非A+H股的沪股通股票存在日均市值低于40亿元,或者日均成交金额低于2000万元,或者全天停牌交易日天数占比50%以上的,调出沪股通股票。四是比照港股通下不同投票权架构公司股票首次纳入安排,明确了沪股通下具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公司股票首次纳入安排。

三、问:请简要介绍《实施办法》修订前后沪股通标的调整机制的变化。

答:为较好适应沪股通投资者交易习惯,同时结合上证A股指数成份股调整特点,《实施办法》修订后,沪股通设置半年度、月度定期考察机制和临时调整机制。一是设置半年度定期考察机制,每年5月底和11月底对上证A股指数成份股进行考察,一般于次月公布标的名单并实施调整(遇节假日将做适应性调整,具体时间以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相关公告为准)。二是设置月度考察机制,每月末对当月新纳入上证A股指数的股票进行考察,符合条件的一般于次月纳入沪股通标的范围。三是沿用临时调整机制,对于A+H股中的A股的调入调出、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等类型股票的临时调出与现行安排一致。

新调整机制在考察时效性方面的效率进一步提升。月度和半年度定期考察中,符合条件的股票标的名单将于考察日下一个月的第二个星期五公布(遇节假日做适应性调整),于公布日后的下一个星期五的下一个沪股通交易日生效。

四、问:请简要介绍新旧规则衔接的相关安排。

答:为确保新旧规则平稳过渡,设置以下安排,具体详见于《实施办法》发布通知:

1、原沪股通股票调出的过渡安排:《实施办法》施行日前已纳入的原沪股通股票在施行日将予以保留;《实施办法》施行后,原沪股通股票如非A+H股的A股,且尚未纳入上证A股指数成份股的,在其纳入上证A股指数成份股前,若未触发相应调出情形的,将不予调出;相关股票纳入上证A股指数成份股后,上述过渡安排将不再适用,其调入调出安排将按照《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2、沪股通股票调整纳入衔接安排:截止首批沪股通股票考察日,满足《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的本所上市公司股票将成为首批新增沪股通股票。同时,为确保新旧规则衔接期有序,拟将首批沪股通股票考察日后至《实施办法》施行前新纳入上证A股指数成份股的股票,纳入下一次月度定期调整考察范围。

首批沪股通股票名单及调整生效日期由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另行公告,请予以关注。

五、问:请简要介绍《实施办法》修订前后港股通股票选取标准的变化。

答:根据两地证监会联合公告的安排,在现行股票范围的基础上,沪港通下港股通股票范围将新增纳入平均月末市值50亿元港币及以上的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成份股。与沪股通股票对等,港股通股票也设置调出缓冲机制,即属于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成份股且不属于A+H股的港股通股票,港股平均月末市值40亿元港币以上的,保留在港股通股票。

此外,根据两地证监会联合公告的安排,满足《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的港交所主要上市外国公司股票也将被纳入港股通股票。需要投资者注意的是,个别外国公司可能在税费、公司行为等方面存在有别于现行港股通股票的特殊要求,如需要向外国政府缴纳金融交易税、需向投资者派发不同税率股息等。由于当前市场业务及技术系统无法支持以上特殊安排,该类符合纳入港股通资格的公司股票在本次沪港通标的扩展时将暂缓纳入,各方将继续努力加快推进相关工作。

六、问:请简要介绍《实施办法》修订前后港股通股票调整机制的变化。

一是为配合新增小型股指数纳入,增加了关于恒生小型股指数相关调整安排。

二是取消港股通下定期调整安排。根据《关于启动沪港通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4〕69号),目前沪港通下港股通股票调入调出一般采取定期调整的方式,《实施办法》施行日后,上述港股通股票定期调整安排将不再继续执行,相关股票将根据《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调入或调出。港股通股票的调入或调出生效时间,以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公布的时间为准。

 

来源: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

原文链接:

http://www.sse.com.cn/aboutus/mediacenter/hotandd/c/c_20230303_5717391.shtml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2023年修订)》的通知

2023-03-03

上证发〔2023〕54号

各市场参与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联合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就扩大股票互联互通标的范围、新增港股通交易日等安排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并自2023年3月13日起施行。2022年6月24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2022年修订)》(上证发〔2022〕97号)同时废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证券公司应于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有关规则,并在其网站予以刊登。

二、证券公司应及时更新《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

三、对于新申请开通港股通交易权限的投资者,证券公司应当充分告知有关风险,并要求其签署包含修订后必备条款的委托协议和风险揭示书;对于本通知发布前已经开通港股通交易权限的投资者,证券公司应当根据相关修改情况向已签署相应风险揭示书的投资者予以提示说明,并留存告知记录。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2023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来源: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

原文链接: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sselawsrules/global/hkexsc/c/c_20230303_5717369.shtml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3-03-03

深证上〔2023〕153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落实两地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扩大股票互联互通标的范围联合公告的安排,持续优化深港互联互通机制,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原《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新《实施办法》)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23年3月13日起施行。

为确保新《实施办法》顺利施行,做好新旧规则衔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实施办法》下首批深股通股票考察和纳入安排

(一)新《实施办法》下首批深股通股票调入考察日为2023年2月17日。在前述考察日属于新《实施办法》第十七条或者第十八条规定范围的本所上市公司股票,将调入深股通股票,但调入生效日前触及新《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等情形的除外。

(二)首批深股通股票名单及调整生效日期由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另行公告,请予以关注。

二、新《实施办法》下港股通股票考察和纳入安排

(一)按照两地证监会联合公告的安排,在现行股票标的基础上,将恒生综合指数内符合有关条件的在港主要上市外国公司股票纳入港股通股票标的范围。个别外国公司在税费、公司行为等方面存在特殊安排,现有深港通业务安排和技术系统无法支持,该类公司股票暂不纳入港股通股票。

(二)在首批港股通股票调整生效日,属于新《实施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规定范围的联交所上市公司股票将调入港股通股票,触及新《实施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等调出情形的港股通股票将调出港股通标的范围。

(三)首批港股通股票名单及调整生效日期由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另行公告,请予以关注。

三、新旧规则实施衔接安排

(一)新《实施办法》生效日前,深港通股票标的选取标准和调整机制按照原《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截至2023年 3月12日已纳入深股通股票的本所上市公司股票,在新《实施办法》生效日暂不调出深股通股票,但触及新《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除外。相关股票后续调整按照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2023年2月18日至新《实施办法》生效日前,新纳入深证综合指数或者被撤销风险警示的深证综合指数成份股,于2023年3月的股票月度定期调整考察日进行考察,符合新《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在深股通股票定期调整生效日调入深股通股票。

(四)考虑到市场业务及技术准备等情况,原《实施办法》中此前暂未实施的部分内容继续暂缓实施,具体实施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附件:

1.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

2.《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修订说明

3.《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暂缓实施条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年3月3日

 

来源:深交所网站www.szse.cn

原文链接:

http://www.szse.cn/disclosure/notice/general/t20230303_599082.html

 

 

深交所就修订《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答记者问

时间:2023-03-03

2023年3月3日,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深交所新闻发言人就相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问:请介绍修订《实施办法》的背景和过程。

答:2022年12月19日,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发布联合公告,原则同意进一步扩大股票互联互通标的范围,同时明确经两地证监会批准后,交易所可对标的纳入的具体条件、调整机制等作出规定。为落实两地证监会关于扩大互联互通股票标的范围的共识,持续优化完善互联互通机制,前期,深交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1条关于调整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门槛的建议。经认真评估,相关建议不涉及本次标的扩大事宜,此次暂未调整,后续将结合深港通业务开展情况进一步研究论证。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深交所正式发布《实施办法》。

二、问:请简要介绍《实施办法》修订前后深股通股票标的选取标准的变化。

答:此次《实施办法》修订,坚持“放得开、看得清、管得住”总原则,在防范业务风险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强深股通股票选取标准的包容性,将更多深市上市公司股票纳入深股通标的,实现更高水平对外开放。

一是深股通股票基准指数由现行深证成份指数和深证中小创新指数扩展为深证综合指数,基准指数成份股基本覆盖全部深市股票,成份股数量较扩大前1000只大幅提高。二是适应深市小市值股票占比较高的特点,调入深股通股票的市值门槛由60亿元调降至50亿元,同时,兼顾防范股票低流动性下波动风险,同步设置日均成交金额3000万元以上和全天停牌交易日天数占比低于50%等调入要求。三是设置调出条件低于调入条件的调整缓冲机制,减少股票标的频繁调入调出情形。具体为,半年度定期调整考察时,非A+H股的深股通股票存在日均市值低于40亿元,或者日均成交金额低于2000万元,或者全天停牌交易日天数占比50%以上的,调出深股通股票。四是比照港股通下不同投票权架构公司股票首次纳入安排,明确深股通下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公司股票首次纳入安排。

三、问:请简要介绍《实施办法》修订前后深股通股票标的调整机制的变化。

答:为较好适应深股通投资者交易习惯,同时结合深证综合指数成份股调整特点,《实施办法》修订后,深股通股票设置半年度、月度定期考察机制和临时调整机制。一是设置半年度定期考察机制,每年5月底和11月底对深证综合指数成份股进行考察,一般于次月公布标的名单并实施调整(遇节假日将做适应性调整,具体时间以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相关公告为准)。二是设置月度考察机制,每月末对当月新纳入深证综合指数或者当月被撤销风险警示的深证综合指数成份股进行考察,符合条件的一般于次月纳入深股通标的范围。三是沿用临时调整机制,对于A+H股中的A股调入调出、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等类型股票的临时调出与现行安排一致。

新调整机制在考察时效性方面的效率进一步提升。月度和半年度定期考察中,符合条件的股票标的名单将于考察日下一个月的第二个星期五公布(遇节假日做适应性调整),于公布日后的下一个星期五后的第一个深股通交易日生效。

四、问:请简要介绍《实施办法》修订前后港股通股票标的选取标准和调整机制变化。

答:根据联合公告安排,在现行股票标的基础上,将恒生综合指数内符合有关条件的在港主要上市外国公司股票纳入港股通股票标的范围。另外,基于对等原则,设置调出条件低于调入条件的调整缓冲机制,即属于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成份股且不属于A+H股的港股通股票,港股平均月末市值低于港币40亿元的,调出港股通股票。除前述内容外,港股通股票选取标准和调整机制保持不变。

需要提醒投资者注意的是,个别外国公司可能在税费、公司行为等方面存在有别于现行港股通股票的特殊要求,如需要向外国政府缴纳金融交易税、需向投资者派发不同税率股息等。由于当前市场业务及技术系统无法支持以上特殊安排,该类符合纳入港股通资格的公司股票在本次深港通标的扩展时将暂缓纳入,各方将继续努力加快推进相关工作。

五、问:请介绍股票标的范围扩大首次实施相关安排。

答:《实施办法》于3月13日正式实施。综合考虑新旧规则衔接等因素,设置如下实施安排:

一是3月12日的存量深股通股票在《实施办法》生效日不进行调出(风险警示股票等除外)。考虑到标的测算和数据交换相关工作需要一定时间,首批深股通股票以2月17日为考察日,在该考察日符合条件的深市股票将在首批深股通股票调整生效日新增调入深股通股票。二是在首批港股通股票调整生效日,适用《实施办法》规定的港股通股票调入调出标准。三《实施办法》生效日前,深港通股票按照原《实施办法》调整。首批深股通股票考察日后至《实施办法》生效日前,新纳入深证综合指数或者被撤销风险警示的深证综合指数成份股,纳入下一次月度定期调整考察范围。

具体安排详见于《实施办法》发布通知。首批深港通股票名单及调整生效日期,将由深交所、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

 

来源:深交所网站www.szse.cn

原文链接:http://www.szse.cn/aboutus/trends/news/t20230303_599084.html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2023年修订)》的通知

时间:2023-03-03

深证会〔2023〕64号

各市场参与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联合公告》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并自2023年3月13日起施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员应当及时更新《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的规定,充分告知投资者相关风险,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及教育工作。

二、对于《必备条款》生效前已经开通港股通交易权限的投资者,会员应当通过短信、电话或系统提示等适当方式,向投资者充分告知《风险揭示书》修订事项,并留存记录。

三、会员应当于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深港通股票标的范围扩大和交易日历优化有关规则宣传材料,并在其网站予以刊登。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2022年修订)》(深证会〔2022〕19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2023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3月3日

 

来源:深交所网站www.szse.cn

原文链接:http://www.szse.cn/lawrules/rule/inno/szhk/t20230303_5990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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