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册制改革投教小课堂之北交所篇丨第五十一期:再融资的形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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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助投资者更好理解注册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在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的指导下,全国股转公司 北京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教育基地开展“全面注册制,改革向未来”投教活动,特推出“注册制改革投教小课堂之北交所篇”系列投教产品,一起来看看吧!
再融资的形式有哪些?
再融资的形式分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配股);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股份(增发)。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及优先股。
注册制改革投教小课堂之北交所篇丨第五十二期:北交所的重大资产重组制度有哪些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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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的重大资产重组制度有哪些特点?
北交所按照注册制要求,建立以信息披露为核心,高效规范的并购重组机制,推动提高北交所上市公司质量。
北交所重大资产重组制度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坚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贯彻注册制理念,审核要求与公开发行并上市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保持一致,坚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通过问询督促上市公司、交易对方等相关主体真实、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二是坚持包容性、适应性的制度安排。充分考虑创新型中小企业特点,在重组认定标准、重组审核时限等方面坚持合理性和必要性原则,防范并购风险与提升市场效率并重,支持企业利用重组做大做强。三是坚持审核公开透明。将申请受理、审核问询、并购重组委审议等重要节点和流程的相关信息向市场公开,明确市场预期,接受社会监督。
注册制改革投教小课堂之北交所篇丨第五十三期:北交所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相关信息披露内容是如何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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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相关信息披露内容是如何要求的?
一是上市公司的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二是上市公司应当充分披露本次交易是否合法合规。三是上市公司应当结合本次交易是否与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交易后经营发展战略和业务管理模式,以及业务转型升级可能面临的风险等因素,说明本次交易是否有利于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四是上市公司应当充分披露本次交易的必要性。五是上市公司应当充分披露本次交易资产定价的合理性。六是上市公司应当充分披露本次交易中与业绩承诺相关的信息。
注册制改革投教小课堂之北交所篇丨第五十四期:北交所股票减持制度是怎么安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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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股票减持制度是怎么安排的?
北交所股票减持制度集中规定在《北交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和《北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中,并通过《北交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细化了执行要求,主要包括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5%以上股东及董监高减持预披露制度和特殊情形下额外减持限制要求。
减持预披露方面,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减持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拟在3个月内集中竞价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还需在首次卖出的30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额外减持限制方面,一是上市时公司未盈利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自上市之日2个完整会计年度不得减持上市前股份;二是严重违法违规不得减持,如因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期间,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后6个月内,交易所公开谴责3个月内,相关主体不得减持;三是公司触发重大违法退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在公司退市前不得减持。
注册制改革投教小课堂之北交所篇丨第五十五期:北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特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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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特点是什么?
一是遵循《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的基本披露规定,贯彻注册制下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理念,要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披露信息,披露语言上应当简明扼要、清晰易懂。
二是尊重企业经营发展需要,允许公司豁免披露、暂缓披露商业秘密、敏感信息等,并鼓励公司自愿披露相关信息,但需保持信披披露的一致性,不可选择性披露。
三是契合创新型中小企业特点,针对披露标准等要求做出适应性调整。如允许公司定期报告中索引对外担保等日常已披露信息,提升信披针对性;明确符合北交所公司客观情况的重大交易审议和披露标准,提高信披有效性。
注册制改革投教小课堂之北交所篇丨第五十六期:北交所对上市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审议程序有哪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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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对上市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审议程序有哪些要求?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上市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并披露独立董事意见。
注册制改革投教小课堂之北交所篇丨第五十七期:北交所对上市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有哪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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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对上市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有哪些要求?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后的2个交易日内披露,其中年度报告应当不晚于4月底前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不晚于8月底前披露,一季度、三季度报告分别应于4月底、10月底前披露,此外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注册制改革投教小课堂之北交所篇丨第五十八期:北交所对上市公司披露定期报告在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方面有哪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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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对上市公司披露定期报告在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方面有哪些要求?
业绩快报方面: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披露业绩快报。同时,上市公司预计不能在2月底前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于2月底前披露业绩快报。
业绩预告方面: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预计上一年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包括年度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50%且大于500万元、发生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盈利),应当进行业绩预告,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应不晚于业绩快报。
注册制改革投教小课堂之北交所篇丨第五十九期:北交所对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文件有哪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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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对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文件有哪些要求?
一是上市公司报告期内存在募集资金的,在披露半年度报告时,应当同步披露董事会对募集资金的自查报告;在披露年度报告时,应当同步披露董事会对募集资金的自查报告、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的核查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出具的鉴证报告。
二是上市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资金占用出具的核查意见。
三是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如果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
1.董事会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和决议;
2.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发表的意见;
3.监事会对董事会专项说明的意见和决议;
4.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注册制改革投教小课堂之北交所篇丨第六十期:北交所关于差异化表决权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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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关于差异化表决权是如何规定的?
北交所对差异化表决权的相关安排主要集中在《北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北交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表决权差异安排》。北交所上市公司的表决权差异安排需要在上市前完成,并应当运行至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后方可申请上市。北交所上市公司均为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12个月的创新层公司,因此,北交所拟上市公司在进行表决权差异安排时,还需要遵守全国股转系统相关规定,包括《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3号——表决权差异安排》《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表决权差异安排业务指南》。总体来看,北交所和全国股转系统针对差异化表决权主要规范了以下几点:
一是设置主体的行业、财务指标要求。设置差异化表决权安排的,应当为国家重点支持行业、市场认可度高、创始人发挥重大作用的优质科技创新公司,并需满足对应财务指标要求,特别表决权股东限定为公司董事。
二是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运行要求。限制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放大倍数,不得提高特别表决权比例;规定“日落条款”,出现特定情况时,特别表决权股东不再享有特别表决权;明确了应恢复“一股一权”表决的重大事项范围;规定特别表决权股份不得交易。
三是公司治理要求。从保护投资者角度出发,要求对普通股东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要求监事会、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就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运行情况出具专项意见;要求上市公司在年度股东大会向股东说明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运行情况,回应股东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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