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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新规动态概览】20230702

【一周新规动态概览】20230702 光大证券投教基地
2023-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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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新规动态概览】20230702

 

1)【新规速递】【上交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网上现金认购业务优化

为了规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ETF)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交易系统开展的网上现金认购业务,进一步优化网上现金认购期相关安排,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网上现金认购业务是指ETF采用网上发售方式,投资者通过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本所会员(以下简称代销机构)以现金形式进行认购,本所提供交易系统支持的业务。

二、网上现金认购时间为网上现金认购日的9:30-11:3013:00-15:00

三、网上现金认购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交易日。发生基金募集总额不足2亿元等特殊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可以申请延长网上现金认购期,原则上仅允许延长一次,延长后的网上现金认购期不超过5个交易日。募集金额达到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约定的募集规模上限的,基金管理人可以申请提前结束网上现金认购。

网上现金认购期内基金管理人可以申请变更网上现金认购终止日。基金管理人在交易日15:30前向本所申请的,变更后的网上现金认购终止日最早可为申请日。

四、投资者可多次提交认购申报。本所交易系统对符合规定的多次申报总量进行确认,当日认购申报当日15:00之前可以撤单,超过当日15:00则不得撤单。

五、基金管理人选择1家代销机构作为ETF的发行协调人。基金管理人应当与ETF发行协调人自主协商并签署协议,规范双方在ETF网上现金认购期间资金流转等相关权利义务

六、代销机构发生当日ETF认购资金交收未到位情况的,应在当日规定时间内向本所提交相关情况说明。认购日截止后,本所根据情况说明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资金数据,对未到位资金的认购申报进行无效处理。

代销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情况说明的,本所在该代销机构认购申报的总量范围内,按照申报时间顺序从后往前依次进行无效处理,直至其代销的认购申报总量与实际到位资金相符。相关法律责任和后果由代销机构自行承担。

七、对于存在发行规模上限约束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发售开始前,在发售公告或相关公告中,明确基金的发售总规模上限和网上现金认购比例配售的相关安排,并应当在认购期结束后4个交易日内公告网上现金认购上限和配售比例。

基金管理人应在网上现金认购期结束后第一个交易日向本所提供网上现金认购的配售比例,配售比例为百分比,精确至小数点后3位。本所对认购资金已到位的网上现金认购申报,按照基金管理人提供的配售比例计算认购份额,并向下个位取整确认。

发行协调人和代销机构应当及时将未确认的认购申报款项退还投资者。

八、各会员单位、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发行协调人及相关主体违反本通知或者本所其他业务规则的,本所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和约定对违规主体给予口头警示、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网上现金认购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2035号)同时废止。本所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新规速递】【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会上诉复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修订)》

为了进一步优化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诉复核委员会管理运作和工作程序,提升一线监管透明度和规范性,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会上诉复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进行了修订。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01231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诉复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0年修订)》(深证上〔20201296号)同时废止。

主要修订内容:

(一)优化委员会管理运作

一是明确委员以“个人身份”参与委员会工作。二是优化委员选任标准。增加“所在单位或者本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刑事处罚、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自律组织纪律处分不得担任委员”等禁止性任职规定。三是明确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任命。明确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理事会任命,主任委员应当由本所会员理事代表或者非会员理事担任。

(二)优化复核工作程序

一是细化明确复核受理条件。逐项细化复核受理条件,具体包括属于规则规定的可以申请复核的事项范围、有具体的复核请求和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等。其中复核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电话号码、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二是明确复核受理期限。本所在收到复核申请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三是明确文书送达方式。明确本所可以通过邮寄、传真、业务专区等电子系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向复核申请人直接送达或者通过相关机构送达复核受理通知、复核决定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三)强化当事人权利保障

一是新增申请人可以申请到会陈述意见。为了更好保障申请人陈述申辩的权利,提高上诉复核公信力,明确申请人可以申请到会向参会委员陈述意见。同时,为保障复核工作效率,规定本所在作出原自律管理决定过程中已经举行听证的,不再在复核程序中安排该环节。二是建立申请材料补正制度。复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本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一次性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三是明确复核申请渠道。明确申请人应当采取邮寄、本所业务专区等书面方式提出复核申请。

 

 

3)【新规速递】【中证协】《证券业务示范实践第4号——证券公司同一业务同一客户风险管理》

为促进证券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升行业全面风险管理水平,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协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结合行业实践,在总结行业同一业务、同一客户风险管理机制优秀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证券业务示范实践第4号——证券公司同一业务同一客户风险管理》,现予发布,供各公司参考。

2014年,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与业务复杂程度和风险指标体系相适应的风险管理信息技术系统”,并“实现同一业务、同一客户相关风险信息的集中管理”。

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启动全面深化改革,证券行业步入了高质量发展的新轨道,业务品种及业务模式日趋多样化、复杂化,相应地,管理模式上呈现出以业务品种为中心的组织架构转向以客户为中心的组织架构的趋势。同时,随着融资类业务、衍生品业务的不断发展壮大,母子公司对客户及其关联方的业务交叉日益增多,证券公司风险暴露的形式也更加多样、复杂,加之金融市场信用风险事件频发,证券公司的融资类、信用债投资等业务踩雷事件也屡见不鲜。因此,加强同一业务、同一客户集中统一的风险管理既是金融行业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重要举措,也是证券公司自身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升全面风险管理水平的必要手段。在业务管理和风险管理的双重驱动下,证券行业推进同一业务、同一客户风险管理的工作势在必行。建立同一业务、同一客户风险管理机制,有利于证券公司按照科学合理的方法对具有相同风险特征的业务采取基本一致的风控措施;有利于证券公司在准确识别客户关联关系的基础上,实现对客户评级授信、风险监测及后续管理等的统一管控,进而优化风险管理全流程,提升全面风险管理能力。

本示范实践从同一业务和同一客户的定义和识别入手,介绍如何搭建同一业务及同一客户风险管理机制、相关风险信息收集的范围与标准、在风险管理上的应用以及系统实现,供行业参考。

 

 

4)【新规速递】【中证协】《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2023修订)》等两项自律规则

为保持与上位法、协会其他自律规则的衔接适配,坚持自律管理与行政监管的差异化定位,并进一步优化自律措施实施程序,保障协会有效履行自律管理职责,维护自律管理对象正当权利,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修订形成了《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2023修订)》《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与内审专业委员会办案规则》,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修订:

(一)调整部分自律措施。本次修订在遵守上位法的前提下,立足协会自律管理的特点,坚持和强调自律措施的市场约束功能。一是将“要求提交书面承诺”修改为“要求提交承诺”,将“行业内通报批评”修改为“行业内告诫”,更加精准定位相应措施的“自律”属性。二是将分别对违规从业人员、会员实施的“暂停执业”“停止执业”与“暂停或取消协会授予的业务资格”,合并修改为“认定不适合从事相关业务”,保持与《管理办法》《管理规则》表述和协会职能的一致性。

(二)完善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繁简分流机制有利于优化自律管理资源配置,平衡好案件处理的质量和效率。本次修订参鉴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协会案件调查审理实践,进一步完善了繁简分流机制。在立案调查阶段,细化受理条件,明确不予受理的答复时限,规定符合标准的简单违规线索直接移交审理。在审理阶段,区分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适用不同的案件类型、审理组织形式、审理流程和期限,“繁案”精审,“简案”快审。通过差异化安排,提升案件处理质效。

此外,《办案规则》作为《实施办法》的配套性规则,共三十条,基于原《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委员会办案规程》修订而成,同时结合新《办法》进行了条款援引和表述上的适应性调整。

 

 

 

 

光大证券投教基地-【新规速递】的其他提示:

电脑版:https://edu.ebscn.com/front/home/policy/005001/005001005

H5版:https://edu.ebscn.com/h5/home/main/policy/005001/00500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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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内容基于光大证券及证券媒体已发布的资讯或数据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仅为投资教育之目的而发布,不构成对任何人的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光大证券力求本文所涉信息准确可靠,但并不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做出任何保证,对任何人因使用本文内容所引发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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