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证券机构业务开展工作过程中,强化尽调作为一项重点工作一直持续于客户的整个生命周期当中。经纪业务模式革新、非经业务种类多样、客户群体资金量大、对交易及时性要求高、资金用途复杂等问题都是证券行业的典型特征,因此证券机构的强化尽职调查工作对系统和人员获取和分析信息、问题验证、结论总结的能力都有极高的要求。为了能够符合国际趋势、监管要求、机构自身业务特点,强化尽职调查工作应当始终作为洗钱风险识别和管控的核心要求存在于证券机构当中,并以此为中心发散式向外围延伸并构建洗钱风险的防护网络,以降低证券金融机构可能面对的洗钱风险隐患。
强化尽职调查的工作要求
尽管当前《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暂缓实施,其强化尽职调查相关的管理要求和管理理念仍可以作为工作的依据。
《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金融机构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或者业务存续期间,综合考虑客户特征、业务关系、交易目的、交易性质、资金来源和用途等因素,对于存在较高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情形的,或者客户为国家司法、执法和监察机关调查、发布的涉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及相关犯罪人员的,应当根据风险状况采取强化尽职调查措施。
《办法》第三十条规定:
对于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较高的情形以及高风险客户,金融机构应当根据风险情形采取相匹配的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强化尽职调查措施。
《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关于外国政要、国际组织高级管理人员、外国政要或者国际组织高级管理人员的特定关系人情形下,强化尽调的要求。
《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对于来自高风险国家或地区的客户或交易的情形下,强化尽调要求。
对客户身份/主体信息的收集和判断,除金融机构必须收集开户客户的九项基本要素信息,在业务存续过程中持续更新并对客户身份/主体信息的补充,包括重新审视客户身份、联系电话、地址、职业/行业、资产状况、是否开立两融账户等要素。除基本合规动作外,不妨考虑通过询问财富经理/客户经理的方式,了解客户基本交易习惯、身份与交易的匹配性、以及所属客群类型和该类型的固有风险点,穿透识别账户的最终收益所有人或者实际控制人。
获取客户真实准确的身份信息,能够协助证券机构构建真实、完整、全面的客户画像及基础数据库,为保障金融工具使用的合法性提供必要信息支持。
证券机构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统一交由具备第三方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进行存管,商业银行对客户初始资金的来源和用途进行第一轮初筛后,已完成对客户资金的监控。但证券机构和商业银行之间对客户交易行为的信息存在壁垒,尚未实现共享,难以实现对客户全貌的识别和交易行为的有效监控,加之“单客户多银行第三方存管”业务模式的推出,洗钱者可能通过开立多个资金账户以规避银行端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监控,再将资金从银行账户划转至证券资金账户,在进行频繁内转后实现资金归集并流出证券公司,从而模糊资金来源、切断资金链条的连贯性。
从客户开立证券账户的目的性出发,在分析客户资金来源和用途时,并非简单陈述银证转账或罗列统计数据,考虑首先判断客户收入来源,如薪资收入、投资所得,其次结合客户资产水平、交易频率、交易金额、持仓情况等综合分析。对于无交易或低频交易的账户频繁资金内转,或者银行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之间异常资金划转行为,都可能存在资金来源异常情况。对于频繁转托管或频繁撤销指定交易行为,也应当考虑作为是洗钱者模糊资金来源和用途的一种手段。
关于客户交易目的与性质的分析,结合客户风险因素,强化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研判,通过对客户证券交易、资金活动情况、资产状况等方面进行深入调查和分析,从产品、服务、交易或交付渠道等维度作为切入点,对客户交易行为进行全貌分析,结合网络公开信息、交易所协查等各类函件,综合研判客户交易目的和交易行为是否存在异常点。
强化尽职调查工作是对客户整体行为的分析与风险的判断,向上承接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向下传导客户身份识别,同时关联可疑交易监控,是经纪业务和非经业务合并处理分析的过程,以刻画出客户全貌。证券经营机构内部各部门应当考虑从各自业务风险点角度提供专业判断意见,协助完善对客户洗钱风险较高的客户的全貌分析。因此,强化尽职调查作为反洗钱工作关键“枢纽式”的工作模块,需要考虑从制度建设、过程管理、事后督查、部门协作等方面完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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