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周新规动态概览】20230326
(1)【公告】【证监会】2023年机构监管工作会议
3月24日,中国证监会召开2023年机构监管工作会议。会议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2023年证监会系统工作会议的部署安排,系统回顾2022年和过去5年机构监管工作,全面客观分析当前监管形势,研究部署2023年各项重点工作。证监会党委委员、副主席李超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驻证监会纪检监察组、证监会机关各部门、各证监局以及系统相关单位负责同志现场或视频参加会议。
会议指出,2022年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条线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证监会党委工作要求,以服务迎接党的二十大和学习贯彻大会精神为主线,狠抓巡视整改各项措施落实,克服新冠疫情等不利影响,在支持注册制改革、强化监管执法、防范化解风险、推进开放合作、优化自律管理、促进行业文化建设等方面取得新进展,有力保障市场平稳运行和行业稳健发展,顺利完成了全年各项目标任务。
会议认为,过去5年,证券基金机构监管条线始终坚持政治引领,准确把握监管定位,持续丰富制度供给,推进简政放权,整合监管资源,监管效能不断迈上新台阶。同时,证券基金行业稳健发展,总体实现提质增效,服务实体经济和居民财富管理功能及合规风控水平持续提升,行业生态进一步优化,为下一步高质量发展奠定了较好的基础。
会议强调,当前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形势总体趋好,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制度安排基本定型,对机构监管和行业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站在新征程新起点上,机构监管条线要更好统筹行业发展和监管,坚持监管的政治性、人民性和专业性,聚焦主责主业,努力构建集约型、专业化、高质量的行业发展新格局。
会议要求,在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机构监管条线要全面学习把握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和“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要求,聚焦“健全资本市场功能,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协调推进投资端和融资端改革,守牢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要突出机构功能发挥,扎实服务高质量发展;突出提质增效,继续壮大长期专业投资力量;突出稳字当头,保持行业稳健发展;突出多措并举,持续优化行业生态;突出严的氛围,锻造政治强专业硬作风实的监管队伍,以正确的监管理念引领行业发展理念,以高效能的机构监管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为促进中国特色现代资本市场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2)【新规速递】【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常态化发行相关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工作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国办发〔2022〕19号)要求,进一步健全REITs市场功能,推进REITs常态化发行,完善基础制度和监管安排,近日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常态化发行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将进一步完善相关业务规则。
2020年4月基础设施REITs试点启动以来,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市场认可度较高,运行总体平稳,达到预期目标。截至2023年2月末,已上市REITs25只,募集资金超过800亿元,项目涵盖收费公路、产业园区、污水处理、仓储物流、清洁能源、保障性租赁住房、新能源等多种资产类型,形成了一定规模效应、示范效应。在各方共同努力下,初步探索走出了一条既遵循成熟市场规律、又适应中国国情的REITs发展之路。
2022年以来,证监会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落实国办发19号文要求,加快推进REITs常态化发行,并从市场培育、项目推荐、审核注册、监管资源配置和完善配套政策等方面提出10条措施。此次《通知》共提出4方面12条措施,进一步推进REITs常态化发行工作。一是加快推进市场体系建设,研究支持增强消费能力、改善消费条件、创新消费场景的消费基础设施发行基础设施REITs。优先支持百货商场、购物中心、农贸市场等城乡商业网点项目,保障基本民生的社区商业项目发行基础设施REITs。项目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应为持有消费基础设施、开展相关业务的独立法人主体,不得从事商品住宅开发业务。同时,分类调整了产权类、特许经营权类项目的收益率以及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首发资产规模要求,推动扩募发行常态化,支持优质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开展ABS及REITs业务,加强二级市场建设。二是完善审核注册机制,优化审核注册流程,明确大类资产准入标准,完善发行、信息披露等基础制度。三是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突出以“管资产”为核心,构建全链条监管机制,促进市场主体归位尽责。四是凝聚各方合力,完善重点地区综合推动机制,统筹协调解决REITs涉及各类问题,推动完善配套政策,抓紧推动REITs专项立法。
下一步,证监会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现代资本市场,着力推进REITs常态化发行,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充分发挥REITs助力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和降低实体企业杠杆率的重要作用,走好中国特色REITs市场发展之路,更好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3)【征求意见】【证监会】《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以下简称《期货和衍生品法》)贯彻落实工作,证监会对《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形成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期货和衍生品法》对期货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业务范围等作出制度安排,相关内容需在《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或进行适应性调整。此次修订重点围绕落实《期货和衍生品法》有关要求,结合市场发展和监管实际,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
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证监会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发布实施。
(4)【公告】【证监会】2022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
一、同济堂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7号)。本案是一起上市公司系统性造假的典型案例。2016至2019年,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子公司虚构销售及采购业务、虚增销售及管理费用、伪造银行回单等方式,累计虚增收入211.21亿元、利润28.16亿元。本案表明,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严重破坏资本市场信息披露秩序,侵蚀市场诚信基础,监管部门必将予以严厉打击。
二、豫金刚石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57号)。本案是一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指使造假的典型案例。2016至2019年,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策划、指使公司通过虚构销售交易及股权转让交易等方式累计虚增利润1.5亿元,通过虚构采购业务等方式虚增资产18.56亿元。本案警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当严守法律底线,不得滥用控制地位从事违法行为。
三、金正大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本案是一起上市公司虚构贸易造假的典型案件。2015至2018年上半年,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过虚构与供应商、客户之间的贸易业务,累计虚增收入230.73亿元、利润19.89亿元。本案警示,上市公司应当依法诚信经营,杜绝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否则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四、胜利精密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8号)。本案是一起上市公司重组标的财务造假的典型案例。2016至2018年,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胜利精密)收购标的智诚光学科技有限公司通过虚开主营产品销售发票、虚假销售原材料、未及时入账原材料等方式实施造假,导致胜利精密累计虚增利润总额6.54亿元。本案表明,监管部门强化并购重组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操控业绩、虚假披露等违法行为,为发挥资本市场并购重组“主渠道”作用提供法治保障。
五、*ST新亿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号)。本案是一起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规避退市的典型案例。2018至2019年,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通过虚增保理业务营业外收入等方式虚增利润,连续两年财务报告严重失实,财务指标触及退市标准,2022年3月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本案表明,监管部门严格执行退市制度,坚决打击以财务造假为手段规避退市的行为,促进形成优胜劣汰的良好市场生态。
六、海航控股等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系列案(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6号、51号、52号、58号、59号、63号、67号、71号)。本案是一起控股股东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典型案例。2018至2020年,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海航集团)要求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机场设施股份有限公司、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易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新生飞翔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海航冷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下属公司向海航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违规担保,导致巨额资金占用。本案表明,监管部门从严惩治违规担保占用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七、中超控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江苏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号)。本案是一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违规关联交易的典型案例。2018年,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组织、指使下,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虚构采购合同,通过商业保理业务违规为关联方提供资金7000万元,形成非经营性占用且未按规定披露。本案表明,上市公司应当依法及时披露关联交易等重大信息,严守规范运作底线。
八、金沙江投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云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号)。本案是一起北交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违规占用的典型案例。2021至2022年,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生物谷)控股股东金沙江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林某,通过关联交易累计占用生物谷资金3.56亿元。本案表明,监管部门紧盯“关键少数”,督促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大股东增强公众公司意识,切实履行诚信义务。
九、福建福晟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福建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本案是一起公司债券发行人信息披露违法的典型案例。2019年8月至12月,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福建福晟)及其子公司发生7笔债务违约,涉及金额14.7亿元。福建福晟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债务违约情况。同时,福建福晟还存在未按期披露“18福晟02”等4只公开发行债券2020年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行为。本案表明,监管部门严格落实债券市场统一执法工作安排,依法查处债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维护债券市场诚信基础。
十、国海证券未勤勉尽责案(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1号)、大公国际未勤勉尽责案(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6号)、鲁成所未勤勉尽责案(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0号)。本系列案件是公司债券市场中介机构未履职尽责的典型案例。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在为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承销、评级、法律等服务时,未按照相关规则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导致出具的承销文件、评级报告、法律意见书存在虚假记载。本案表明,督促中介机构提升债券业务执业质量,是夯实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监管部门坚持“一案多查”,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职责。
十一、堂堂所未勤勉尽责案(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6号)。本案是一起上市公司审计机构违反独立性要求的典型案例。深圳堂堂会计师事务所在*ST新亿2018、2019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执业中,与公司约定审计意见,协助其倒签租金抵账协议,未对财务舞弊迹象进一步实施审计程序,导致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本案表明,保持审计独立性是会计师事务所客观公正执业的前提,也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重要保障,监管部门严惩审计独立性缺失等违法行为,促进审计机构归位尽责。
十二、永拓所未勤勉尽责案(广东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号)。本案是一起审计机构“走过场”式审计的典型案例。永拓会计师事务所在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执业中,未对公司业务管理系统实施相应审计程序,并且在风险识别与评估程序、内控测试审计程序、实质性审计程序等多个环节存在未勤勉尽责行为。本案提示,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规则的要求审慎执业,认真履行核查验证、专业把关职责,为上市公司提供高质量服务。
十三、宜华集团等操纵市场案(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4号)。本案是一起上市公司大股东操纵本公司股价的典型案例。2017年7月至2019年3月,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联合私募机构控制使用132个证券账户,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采用盘中连续交易、对倒交易等方式操纵“宜华健康”股票。本案警示,监管部门坚决打击内外勾结操纵上市公司股价行为,必定让违法者付出沉重代价。
十四、王某操纵市场案(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64号)。本案是一起惯犯多次操纵股票的典型案例。2020年2月至11月,王某控制并使用145个证券账户,先后操纵“吉林高速”“大连热电”等8只股票,被罚没金额达5.7亿元。本案表明,操纵市场损害投资者利益、扰乱交易秩序,始终是监管部门的打击重点。
十五、秦某操纵期货合约价格案(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号)。本案是一起操纵期货合约价格的典型案例。2020年12月至2021年2月,秦某通过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大额报撤单的方式,先后操纵纯碱、动力煤等6个品种的9个期货合约。本案表明,监管部门着力加强期货交易行为监管,依法查处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维护期货市场平稳运行。
十六、俞某泄露内幕信息案(新疆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本案是一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泄露内幕信息的典型案例。2020年7月,宜宾市叙州区政府拟与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安控科技)建立战略投资合作关系。安控科技实际控制人俞某将相关信息泄露给朋友,导致他人内幕交易安控科技股票。本案警示,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履行保密义务,切勿碰触“红线”。
十七、唐某等人内幕交易案(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3、24、25号)。本案是一起并购重组环节内幕交易窝案的典型案例。2017年8月,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鑫茂科技)公告收购微创(上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全部股权。上述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唐某控制多个账户买入鑫茂科技股票,尤某、秦某等人通过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徐某获知内幕信息后买入鑫茂科技股票。本案表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仍是内幕交易多发领域,监管部门持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防控内幕交易行为。
十八、庄某等人违规出借证券账户案(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5、26号)。本案是一起违规出借证券账户的典型案例。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庄某、俞某将本人证券账户借予沈某使用,沈某利用二人账户违法交易“普丽盛”股票,庄某、俞某被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本案警示,新《证券法》进一步强化了证券账户实名制要求,加大了惩戒力度,投资者要增强守法意识,依法依规使用证券账户。
十九、上海瀛翊违规减持案(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6号)。本案是一起上市公司股东违规减持股份的典型案例。上海瀛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作为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药明康德)的原始股东,于2021年5月至6月期间,违反相关承诺,违规减持药明康德股票金额28.94亿元,被处以2亿元罚款。本案表明,监管部门坚决依法查处违规减持行为,引导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规范、理性、有序减持,维护资本市场交易秩序。
二十、网信证券违法违规案(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8号)。本案是一起证券公司报送虚假材料的典型案件。2012至2017年,网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对买断式回购交易业务进行核算,导致其向监管部门报送的年度报告财务报表中利润总额等相关科目金额虚假。本案表明,证券公司向监管部门报送的信息、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弄虚作假将受到法律惩处。
(5)【新规速递】【上交所】《股票公开发行自律委员会支持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下企业平稳发行行业倡导建议》
近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一届股票公开发行自律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律委)召开了第一次工作会议,讨论了科创板自律委行业倡导建议的衔接安排。为促进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下企业平稳发行,防范可能出现的潜在风险,自律委建议借鉴科创板试点注册制的经验,复制推广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倡议安排,适用于主板、科创板证券发行承销活动,并提出行业倡导建议(详见附件)。
对于自律委做出的行业倡议,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表示尊重与支持,并呼吁市场各方共同遵守,规范理性开展业务活动,支持主板、科创板证券发行承销工作平稳有序。本所将在发行承销过程监管工作中,对发行人和中介机构遵守行业倡导建议的有关情况予以重点关注。
本所于2019年6月8日发布的《关于转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公开发行自律委员会促进科创板初期企业平稳发行行业倡导建议〉的通知》(上证函〔2019〕936号)、2020年10月16日发布的《关于转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公开发行自律委员会促进证券公司优化科创板股票发行承销工作行业倡导建议〉的通知》(上证函〔2020〕2269号)和2021年9月18日发布的《关于转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公开发行自律委员会促进科创板股票发行承销规则修订实施平稳过渡行业倡导建议〉的通知》(上证函〔2021〕1599号)同时废止。
(6)【新规速递】【深交所】固定收益产品实施简称扩位
为满足市场需求、提升市场服务水平,债券(含可交换公司债券,不含可转债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自2023年3月27日起实施简称扩位,自实施之日起发行的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可使用最长不超过15个汉字(30个字符)的简称。未向本所申请扩位证券简称的,其扩位证券简称与现有证券简称保持一致。具体规范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4号——扩位证券简称》执行。
(7)【新规速递】【深交所】《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南第1号——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用户手册》
为了便利网下投资者、承销商等市场主体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参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下主板及创业板首发股票网下发行,提高网下发行工作效率,本所结合发行承销相关业务规则及业务实践,对原《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南第1号——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用户手册》《网下发行电子平台配售结果文件制作指南Ver2.0》进行整合,修订形成《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南第1号——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用户手册》,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1年1月8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南第1号——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用户手册》、2020年7月15日发布的《网下发行电子平台配售结果文件制作指南Ver2.0》同时废止。
(8)【新规速递】【深交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1号——募集说明书(参考文本)(2023年修订)》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债券信息披露文件编制,提升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效率,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1号——募集说明书(参考文本)(2022年修订)》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2年2月14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1号——募集说明书(参考文本)(2022年修订)》(深证上〔2022〕150号)同时废止。
(9)【新规速递】【北交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办理指南第3号——申报前咨询沟通》
为了进一步规范北交所发行上市的申报前咨询沟通工作,提高申报与审核质效,本所制定了《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办理指南第3号——申报前咨询沟通》,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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