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周新规动态概览】20230423
(1)【新规速递】【证监会 发改委】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划转过渡期工作安排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做好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划转工作衔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就过渡期工作安排公告如下。
一、过渡期期限设置
为确保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划转工作的有序衔接和平稳过渡,设置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时间为过渡期。过渡期结束前,中国证监会将及时向市场公告企业债券管理的整体工作安排。
二、过渡期内企业债券受理审核、发行承销、登记托管等安排保持不变
(一)中国证监会指定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负责受理工作,中央结算公司、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负责审核工作。对于已受理未注册的企业债券申请,继续由中央结算公司、交易商协会推进相关工作。
(二)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发行条件、信息披露及申报文件格式内容、报送方式等事项,按照现有企业债券相关规定执行。
(三)企业债券仍在中央结算公司簿记建档、招标发行,并执行现有企业债券相关规定和要求。对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完成注册且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债券注册通知书,可按程序继续发行。
(四)企业债券仍在中央结算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托管,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挂牌交易。
三、过渡期内企业债券发行注册、监管执法、风险防控等工作有序衔接
(一)中国证监会履行企业债券发行注册职责。中央结算公司、交易商协会已受理未注册的企业债券申请,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等依法履行对企业债券的监管和风险防控职责,参照公司债券做好企业债券日常监管、稽查执法和风险防控相关工作。
四、压实企业债券发行人和相关机构责任
(一)企业债券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相关信息。企业债券发行人应当加强募集资金管理,认真落实偿债保障措施,切实保护债券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企业债券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债权代理人等中介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认真履行义务,勤勉尽责,严格落实执业规范和监管要求,切实维护债券市场良好生态。
(三)中央结算公司、交易商协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要求做好企业债券发行审核、日常监管、风险监测和维护市场平稳运行等相关工作,提供高效、便捷、优质、透明的服务,并自觉接受监督。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答记者问】【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泽达易盛、紫晶存储欺诈发行案)
1.泽达易盛案、紫晶存储案系科创板首批欺诈发行案件,社会影响广泛。作为监管机构,如何推动对上述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及其责任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进行立体化追责?
答: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资本市场“毒瘤”严重损害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危及市场秩序和金融安全。中办、国办《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强调坚持“零容忍”要求,依法严厉查处证券违法犯罪案件,立体化打击证券违法活动。我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要求,推动对欺诈发行等违法犯罪行为实行行政、民事、刑事立体惩处,形成强力震慑。具体而言:
一是对于证券发行人及相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首恶”坚决严惩,全方位追责。如在上述两案的行政责任方面,我会依法向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达易盛)和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晶存储)及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分别对泽达易盛、紫晶存储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并对部分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同时,我会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对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推动案件刑事追责相关工作。另外,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将依法对泽达易盛、紫晶存储启动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二是依法支持适格投资者及时有效地追究违规上市公司及其相关中介机构等责任主体的民事赔偿责任。民事责任是资本市场法律责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违法行为进行立体式追责的重要一环,也是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的重要举措。我会将进一步畅通投资者权利救济渠道,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督促市场参与各方归位尽责,形成资本市场良好生态。
三是对于为上市公司提供保荐、承销服务的证券公司、出具审计报告的或者法律意见书的证券服务机构等违规主体实施精准打击。如果相关中介机构故意参与造假,情节恶劣,坚决严惩,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如果相关中介机构主要涉嫌执业未勤勉尽责的情形,我会将按照过责相当的法治理念,综合考虑违法程度、案件情况、执法效率、赔偿投资者损失意愿和能力等因素,依法妥善处理,让中介机构为其未勤勉尽责的执业行为付出代价。
四是关于中介机构的责任人员。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道德水准、专业能力、合规风险意识和廉洁从业水平等,是保障证券服务质量的重要因素。如果在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案件中发现相关中介机构责任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予以严处。
2.泽达易盛、紫晶存储欺诈发行案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目前在投资者保护方面有哪些安排?
答:《证券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包括协商和解、纠纷调解、先行赔付、责令回购、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单独诉讼、示范判决、代表人诉讼等一系列投资者赔偿救济制度。这些制度各有优势,对于个案中采用何种方式,需综合考虑不同投资者赔偿救济制度的适用条件、投资者获赔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赔付责任主体的意愿和能力等因素,目标都是有效保护投资者、惩戒和震慑违法行为人。
对于泽达易盛案,上海金融法院已经收到泽达易盛普通代表人诉讼起诉材料,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发布公告,表示密切关注泽达易盛普通代表人诉讼进展,如上海金融法院受理并裁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将依法接受投资者特别授权,申请参加该案并转换特别代表人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具有“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特征,能够一揽子解决泽达易盛案的民事赔偿问题,适格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可以在诉讼程序中得到保护。
对于紫晶存储案,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紫晶存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与其他中介机构正在主动筹备投资者赔偿事宜,拟共同出资10亿元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上述金额为公司初步估算结果,基金规模将根据最终计算的适格投资者损失赔付金额进行调整),用于先行赔付适格投资者的投资损失。先行赔付可以高效、快捷地解决紫晶存储案的民事赔偿问题,适格投资者可以积极参与先行赔付程序直接获赔,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披露的公告中提出向证监会提交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申请,证监会将如何处理?
答: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新增了证券领域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以下简称当事人承诺制度)。当事人承诺制度是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期间,被调查的当事人承诺纠正涉嫌违法行为、赔偿有关投资者损失、消除损害或者不良影响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当事人履行承诺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终止案件调查的行政执法方式。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当事人承诺制度的基本流程、适用范围、监督制约机制等。
根据《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等规定,承诺金兼具惩戒和赔偿功能,承诺金数额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当事人因涉嫌违法行为可能获得的收益或者避免的损失、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可能被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金额,以及投资者因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所遭受的损失等诸多因素。承诺金数额通常高于罚没款数额,且可用于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这一程序中,既可以实现对申请人的精准打击,也可以有效便捷地补偿投资者的损失。因此,当事人承诺制度可以一并解决案件相关的行政处理与民事赔偿问题,有效提高执法效能,达到行政追责与民事追责相统一的效果。
对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我会提交当事人承诺申请,我会将依据《证券法》《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规定》等规定,依法依规决定是否受理。
4.对于泽达易盛、紫晶存储所涉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其责任人员,下一步将如何处理?
答:前期,我会贯彻“零容忍”要求,对泽达易盛和紫晶存储所涉中介机构开展“一案双查”。在泽达易盛案中,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因涉嫌在相关执业过程中未勤勉尽责,近日已被我会立案。在紫晶存储案中,我会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容诚会计师事务所、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启动了相关调查工作,后续将根据其在相关执业行为中的勤勉尽责情况,结合其主动先行赔付以及申请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等情形,依法进行下一步处理。需要指出的是,我们将关注相关中介机构有关责任人员在上述案件中的执业行为,如果发现有关责任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予以严处。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是保障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要求,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公平竞争,自觉营造和维护风清气正的企业文化和行业文化,珍视行业声誉。
(3)【征求意见】【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主机交易托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证券期货市场主机交易托管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期货市场安全平稳运行,证监会起草了《证券期货市场主机交易托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规定》共五章二十八条,主要包括总则、证券期货交易所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要求、监督管理、附则等方面内容。具体内容详见《规定》正文及起草说明。
欢迎社会各界对《规定》提出宝贵意见,证监会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完善《规定》并履行程序后发布实施。
(4)【公告】【上交所】对*ST紫晶、*ST泽达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2023年4月21日,中国证监会对*ST紫晶、*ST泽达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两公司存在欺诈发行等重大违法行为,已触及重大违法退市标准。上交所当日启动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流程,向两公司发出拟终止股票上市事先告知书,并将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终止上市决定。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事实,*ST紫晶、*ST泽达均实施了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行为,极大扰乱了资本市场秩序与行业生态。证监会对公司及“关键少数”予以严惩,作出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并统筹推进行政、民事、刑事立体追责。上交所贯彻“零容忍”要求,依规尽速对两公司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坚决将其从科创板市场清退,并同步作出纪律处分决定,对控股股东、董事长等“首恶”作出公开认定终身不适合担任董监高的顶格处理。
科创板设立之初,即明确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强化发行人对信息披露的诚信义务和法律责任,严厉打击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严格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切实提高违法违规行为成本。对于*ST紫晶、*ST泽达这类欺诈发行上市公司,一经查实即予以严惩,彰显了监管机构依法全面从严监管、严厉打击证券违法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立场和决心,也切实维护了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初心。上交所将持之以恒守好科创板“入口”质量关,强化信息披露监管,推动各方归位尽责,对构成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上市公司依法坚决终止上市,保障科创板长期健康有序发展。
上交所关注到,*ST紫晶保荐机构拟牵头设立先行赔付基金,对前期因*ST紫晶重大违法行为遭受损失的投资者予以赔付。上海金融法院已经收到*ST泽达普通代表人诉讼起诉材料。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发布公告,表示后续待条件满足时将依法申请参加该案并转换特别代表人诉讼。这两类机制都是保护投资者、震慑违法行为人的重要举措。上交所将立足自身职责,为上述投资者保护措施提供技术支持和监管服务,全力保障相关工作推进,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下一步,上交所将切实担起退市实施主体责任,依规加快推进*ST紫晶、*ST泽达的退市流程。两公司股票将于4月24日起开始停牌。在作出退市决定后,两公司股票将进入15个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随后即予以摘牌。根据上市规则,两公司股票因欺诈发行退市后不得申请重新上市。请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两公司股票行将摘牌的退市进程和交易风险,审慎决策。
(5)【公告】【中国结算】港股通交易日历优化(4月24日)正式上线实施
经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同意,沪深港通交易日历优化将于下周一(4月24日)正式上线实施。为组织全市场做好港股通交易日历优化实施工作,中国结算配套发布业务上线通知,明确了2023年新增6个港股通交易日的具体日期,同时强调了参与新增交易日交易结算的结算参与人应当满足资金提前到账要求。
本次沪深港通交易日历优化,放开了两地市场全部共同交易日的沪深港通交易,可将优化前沪深港通每年无法交易天数减少约一半,增加了投资者可交易天数,更好地保障了投资者交易连续性、便利性,进一步优化了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上线实施后,2023年将分别在五一、端午和中秋国庆假期前各新增两个交易日,其中4月27日、4月28日为实施后首次新增港股通交易日。
参与上述新增港股通交易日交易结算的境内结算参与人,应当计算并足额准备新增港股通交易日交易当日的应提前到账资金,确保其结算备付金账户满足资金提前到账要求。中国结算发布了应提前到账资金的计算公式,为当日交易买卖轧差应付金额(含税费)乘以资金提前到账调整系数,资金提前到账调整系数设置为1.1。资金提前到账要求对广大个人投资者的港股通交易习惯没有影响。
前期,中国结算已发布了《新增港股通交易日交易结算风险管理实施办法》等配套业务规则,调整发布了2023年部分节假日港股通业务清算交收安排和港股通权益登记日对应表,夯实了新增港股通交易日交易结算业务的制度规则基础,明确了具体业务操作安排。下一步,中国结算将在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下,会同沪深交易所稳妥做好业务上线运行保障工作,推动港股通交易日历优化平稳实施,进一步优化互联互通机制,助力资本市场高水平双向开放。
(6)【新规速递】【中国结算】《结算银行港股通跨境资金结算业务指引》
为落实两地证监会关于沪深港通交易日历优化的工作部署,规范新增港股通交易日涉及的境外换汇与资金划付业务,本公司修订形成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银行港股通跨境资金结算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本指引”),现予以发布。本指引自2023年4月24日起施行,本公司于2016年11月3日发布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银行港股通跨境资金结算业务指引》(中国结算发字[2016]156号)同时废止。
(7)【新规速递】【中国结算上海】港股通存管结算业务指南(修订)
为规范沪港通下港股通存管、结算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国结算《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新增港股通交易日交易结算风险管理实施办法》等业务规则,本公司制定本指南。
为配合交易日历优化正式实施,增加了新增港股通交易日定义,及其清算交收特殊安排、风控安排、公司行为特殊安排等内容,同时增加了“公司行为特殊情形安排”的内容。
(8)【新规速递】【中国结算深圳】《港股通存管结算业务指南》(修订)
为配合港股通交易日历优化项目实施,规范相应的登记结算业务,本公司依据《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2023年1月修订版)》《新增港股通交易日交易结算风险管理实施办法》,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港股通存管结算业务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指南》自2023年4月24日起实施,本公司于2023年1月3日公布的《指南》同时废止。
为配合港股通交易日历优化,增加新增港股通交易日相关内容。
光大证券投教基地-【新规速递】的其他提示:
电脑版:https://edu.ebscn.com/front/home/policy/005001/005001005
H5版:https://edu.ebscn.com/h5/home/main/policy/005001/005001005
免责声明
本文内容基于光大证券及证券媒体已发布的资讯或数据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仅为投资教育之目的而发布,不构成对任何人的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光大证券力求本文所涉信息准确可靠,但并不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做出任何保证,对任何人因使用本文内容所引发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不承担责任。

免责声明
长按二维码关注

这里“阅读原文”,查看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