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做好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投资者教育保护工作,维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上交所联合央广经济之声打造了《投资修炼手册:全面注册制 改革向未来》专题音频系列节目。每个交易日的早间8:25、午间11:55、晚间18:35,广大投资者都可以通过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经济之声(频率呼号:CNR-2)收听我们的节目,欢迎大家持续关注!
今天为大家带来第四十三期节目:《全面注册制后,沪深主板股票交易限价申报方式有哪些改变?》
全面实行注册制后,沪深两市的主板股票交易中,限价申报方式在连续竞价阶段有所改变,投资者们应该予以关注:
首先,本次调整优化了有效价格申报范围机制。在连续竞价阶段,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2%和买入基准价格以上十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孰高值。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8%和卖出基准价格以下十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孰低值。总的来说,申报价格应当符合主板股票价格涨跌幅限制及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等相关要求,否则认定为无效申报。其中,前述买入或卖出的基准价格,为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或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或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则买入或卖出基准价格为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或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或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那么,买入或卖出的基准价格为为最新成交价;如果当日没有成交的,那么买入或卖出的基准价格为前收盘价。
其次,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主板股票,在集合竞价阶段和开市期间停牌阶段的限价申报,应当符合下列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要求:
一是开盘集合竞价阶段的交易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前收盘价格的900%,并且不得低于前收盘价格的50%;
二是收盘集合竞价阶段、开市期间停牌阶段的交易申报价格,不得高于最新成交价格的110%且不得低于最新成交价格的90%。如果当日没有交易的,那么,前收盘价格视为最新成交价格。



免责声明
本文内容来源于上交所投教,版权归原著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本文仅为投资教育之目的而发布,不构成对任何人的投资建议。光大证券对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也不保证所包含的信息和建议不会发生任何变更。光大证券仅对公开资料中的内容做原文提取与版式整理,光大证券已力求内容的客观、公正,但文中的观点、结论和建议仅供参考,投资者据此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与光大证券和作者无关。
长按二维码关注

这里“阅读原文”,查看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