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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证普法】宣传月 | 法眼世界 微信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私募投资宣传需合规

【光证普法】宣传月 | 法眼世界 微信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私募投资宣传需合规 光大证券投教基地
2023-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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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2023年6月2日,中国证券业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公布纪律处罚决定,决定书中涉及到H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公开宣传推介私募基金”。H私募基金管理公司通过使用朋友圈推荐本公司基金产品,宣传基金收益,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宣传推荐私募基金,受到中基协的处罚。本期小编就围绕H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微信朋友圈违规宣传私募投资产品案例,梳理一些私募基金合规宣传关注点。






案例回顾


一、案例情况

2021年1月,H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注册名为“HS控股”的微信公众号,通过该公众号同好友对话以及朋友圈形式宣传形式推介其管理的“J基金”净值曲线和超额收益趋势,并配文“我司现已开放申购此证券基金产品,有意投资者私聊”等字样。此外,2021年3月,该基金管理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陈某某通过其实名认证的微信号通过朋友圈宣传“J基金”的净值曲线和超额收益趋势,配文“稳步攀登”“净值勇攀登”等字样,并在朋友圈转载“HS控股”微信公众号关于“J基金”的公开宣传信息。

二、申辩意见

H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向中基协提出了两点申辩意见:一是前员工以“HS控股”公众号为昵称设立了微信账号和公众号,并通过该账号进行了不合规范的宣传推介,公司在2021年上半年的合规自查中已及时发现该问题,要求该员工立即停止公开宣传,删除过往宣传资料,并关停相关账号;二是涉事员工已于2021年4月离职,公司也已注销了微信账户。

三、审理意见

中基协认为,根据H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提交的情况说明及申辩意见,H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于2021年自查发现“HS控股”微信号存在公开宣传违规情形,前员工注册并使用微信账号实施相关行为等申辩理由不能免除管理人的违规责任;当事人也未能就其“于2021年上半年已删除过往宣传资料”的申辩意见提交充分证据,未能证明H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于中基协自律核查开始前,已删除违规宣传信息、主动完成整改。且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通过其实名认证的微信号的朋友圈宣传、转载相关基金净值、收益趋势等信息,H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对其实施的违规公开宣传承担责任。



案例思考


一、法条依据

1、《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2、《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则更加明确地将“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设定为违规的公开推介范畴。

、微信朋友圈不得作为私募基金宣传渠道

微信作为通信工具,聊天方式推介固然是针对特定对象的,但朋友圈并非限于特定主体间个人生活的社交分享,已经具备市场推广、信息传播的功能,散播方式如果未经特定人员的筛选,显然属于向不特定对象公开推介私募投资产品,违反了相关法律条例。所以微信朋友圈形式的宣传推介在一般情况下不得作为私募投资基金募资渠道。

三、员工宣传公司产品可能导致公司有承担责任的风险

除了前述H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因前员工违规宣传被罚的案例外,早在去年8月,福建证监局就对某基金销售公司泉州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其中就涉及处罚分公司个别员工通过微信朋友圈宣传推荐私募基金的案例。

不仅私募行业,实践中其他行业也不乏因员工发布违法广告或宣传内容导致公司承担相应责任的案例,例如2021年12月20日,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出了一份朋友圈发布违法广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松处〔2021〕272021005400号)。该处罚决定书记载,当事人的销售总监为了提高公司产品销售率,在其个人微信朋友圈发布公司产品广告,广告宣传的功效不但与事实不符,且对普通化妆品使用了医疗用语。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发布虚假广告、使用医疗用语的违法广告行为,对其处以罚款10万元。

可以看出,员工在朋友圈等个人平台擅自发布宣传公司产品的广告,很容易被认定为公司安排,导致公司被罚。私募行业作为监管重点关注领域,更应该对员工宣传公司产品行为进行督导约束。

四、相关建议

私募投资公司应当加强员工合规宣导,培养员工合规红线意识,制定相应的合规政策、社交媒体使用指引等对员工使用互联网媒介对外发布公司和公司产品相关信息进行合理控制,注重培训和违规处罚,督导员工不要在个人社交平台上擅自发布私募产品广告内容,对于实现员工行为与公司行为的切割、帮助公司降低风险具有一定的实践价值。




私募基金合规宣传关注点


私募投资基金宣传中到底哪些是能做,哪些是不能做呢,通过《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我们可以找到答案。

一、可以公开宣传的内容

1、公司的品牌;

2、公司的发展战略;

3、公司的投资策略;

4、私募基金管理团队;

5、公司的高管信息;

6、由中基协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二、禁止宣传的内容

1、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2、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

4、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

5、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

6、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

7、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8、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9、恶意贬低同行;

10、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

11、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

12、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禁止的推介方式

1、公开出版资料;

2、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3、海报、户外广告;

4、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5、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6、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7、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8、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结语

微信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对于募集活动中宣传推介行为的合规性,需要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予以持续关注。







法律合规部子公司管理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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