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前言 /
在香港的法律用语中,公司的破产一般用“资不抵债(insolvency)”“清算(liquidation)”或“清盘(winding-up)”来指代,而“破产(bankruptcy)”一词则一般指与个人有关的破产程序。前者主要受《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公司清盘条例”,香港法例第32章)监管,而后者则主要受《破产条例》(香港法例第6章)监管。随着近期诸多公司在香港濒临清盘或已遭清盘的新闻进入公众视野,本文小编就香港公司清盘程序的主要过程,以及与内地企业破产法律的异同进行梳理和简要介绍。
香港的公司清盘制度(仅限于有限公司),主要是指所涉公司财务发生困难、无法偿还债务或无法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形下,如何解决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程序。目前,香港的法律框架下主要有(1)债务重组计划(又称为“安排计划”)和(2)清盘程序,供陷入财务困境的企业选择。
01
债务重组计划
债务重组计划是指公司重组其债务的计划,从而避免公司需要清算或解散的情况。
重组计划既可以是法定的,也可以是非法定的。非法定的重组计划(contractual arrangement or workouts)是债务人公司与其债权人之间自由达成的庭外安排,受普通法合同规则管辖。理论上讲非法定重组计划需要所有债权人同意,才能防止某些债权人另行申请清盘公司。在香港法下法院无法颁行延期履行(moratorium)或搁置程序,因此债务人公司无法防止其他债权人在一定期限内另行申请清盘公司或发起其他法律程序,尽管法律界曾有讨论希望推动香港法院增加此项权力。
法定的重组计划(scheme of arrangement)是指根据公司清盘条例的规定所达成的债务偿还安排,该等安排经法院认许(sanction),对债务人公司的所有债权人都具有约束力。要达成法定的重组计划,需要超过50%的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上投票同意该等计划,并且同意的债权人所占债权金额要超过75%。
法定重组计划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非法定重组计划结合使用。多个债权人可以首先尝试协商并达成一个解决办法,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占多数的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批准其提起的法定重组计划。
从债权人的角度来看,其可能更倾向于选择债务重组而非清盘,因为通过重组计划,债权人的潜在回报率通常更高。然而债务重组的反对者经常指出,重组过程可能过于繁琐。由于没有延期履行或搁置程序,除非重组计划已经经过法庭认许,持异议的债权人可以在重组计划商讨过程中继续对债务人公司提出索赔和诉讼,从而阻碍重组过程的进展。因此有时债权人也视清盘为更好的选择。
法定重组计划类似于内地《企业破产法》下的破产和解,其中债务人公司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和解,并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如果人民法院裁定和解,可以公告召开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如果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和解协议,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时,和解协议通过,并经人民法院认可后,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务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
02
清盘程序
在公司清盘条例下,在香港将公司清盘可选择自动清盘(主动清盘)或强制清盘。
自动清盘主要包括公司成员(股东)自动清盘和债权人自动清盘。自动清盘可以在公司尚有偿债能力时,由股东和债权人提出清盘。公司董事需要签署“偿债能力证明书”,证明公司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有能力偿还全部债务。如果无法出具该等证明书,则视为债权人自动清盘,不过由于债务人公司资不抵债,债权人可以监督清盘的过程。
强制清盘可由债务人公司、股东、破产管理署署长、公司注册登记署署长以及最常见的债权人发起。鉴于法院的介入,它受到更高程度的外部监督和控制。根据公司清盘条例第177条,法院可在以下情形中对公司发出清盘令,发起强制清盘:
1. 公司已经特别决议,议决公司由法院清盘;
2. 公司在其成立为法团时起计一年内并无开始营业,或停业一整年;
3. 公司并无成员(即股东);
4. 公司无能力偿付其债项;
5. 公司的章程细则订定某事件(如有的话)一旦发生则公司须予解散,而该事件经已发生;
6. 法院认为将公司清盘是公正公平的。
公司无能力偿付债项是强制清盘最常见的理由。根据公司清盘条例第178条,在以下情况出现时,公司被视为无能力偿还债务:
1. 无法在送达法定要求偿债书3个星期内偿付指明款额以上的债务(港币10000元);
2. 无法履行判决债权人对公司提起的法律程序胜诉的部分或全部判决;或
3. 有证明使法院信纳该公司无力偿还债务。
在强制清盘程序中,往往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公司发出法定要求偿债书(statutory demand),要求公司在21日内清偿债务。超过该期限后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破产管理署及债务人公司提交清盘呈请。提交该呈请后,公司所有的产权处置将会失效,而公司的资产将不得转移,公司的账户也往往会被冻结。
提交清盘呈请后,法庭将确认聆你讯日期。法庭颁布清盘令前,除非已经委任临时清盘人,否则破产管理署将担任临时清盘人。清盘人会在清盘令发出后主持并监督清盘过程,并在清盘令起三个月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确定清盘方案后,清盘人会向债权人分发资产。
香港公司的强制清盘可以比作内地的破产清算。在内地的破产清算中,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破产后,由管理人对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理,将破产财产依法分配给债权人,并最终消灭企业法人资格。破产清算由法院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执行。
香港公司的清盘程序中暂时没有类似内地破产重整的程序,即由人民法院主导,裁定对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摆脱其财务困境,使其重获生产经营能力的法律程序。香港政府前段时间曾经提交《公司(企业拯救)条例草案》至香港立法会审议,但到本文日期之前尚未有明确出台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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