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言
近期,上海金融法院发布2022年度典型案例,其中,戴某某诉Z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案入选。该案例涉及“资管计划+有限合伙企业”双层嵌套投资合同纠纷。当投资者以侵权为由直接向次级投资项目的受托管理人主张权利时,法院在承认合同相对性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参照第三人侵权的原理,综合考量案件相关因素,使投资者权利得以救济。平衡了投资者的利益保护及商事交易的基本制度,对同类案例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
案情简介
法院判决
本案经过了一审、二审和相关管辖民事裁定。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一、J公司、Z公司连带赔偿戴某某投资本金922,623.68元及上述款项自2021年2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二、J公司、Z公司连带赔偿戴某某律师费损失5万元;三、驳回戴某某其余诉讼请求。
二审金融法院审理对各被告的责任进行相应的调整,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二、J公司、Z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戴某某投资款本金损失876,597.95元;三、驳回戴某某的其余一审诉讼请求;四、驳回J公司的其余上诉请求;五、驳回Z公司的其余上诉请求。
本案二审主要争议点
一、同为一审被告的J公司可否对H证券提出上诉请求。
H证券诉称,戴某某作为原审原告,未对一审判决驳回其对H证券的诉讼请求而提起上诉,表明已认可H证券对其不构成侵权。J公司作为一审被告,对H证券不具有诉讼利益,无权上诉请求H证券承担责任。
对此,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利益即具有通过上诉改判或撤销的实效及必要,或者说可以取得较一审判决更加有利的法律地位之利益。若没有上诉利益,则当事人的诉讼利益已经在一审判决中获得满足,没有进行二审的必要。本案中,一审原告戴某某主张J公司、Z公司、H证券应对其损失连带赔偿,在终局赔偿责任尚未确定的情形下,其他共同被告的责任承担,均可能直接减轻同为赔偿义务人的J公司所承担的责任、或降低其内部分担的责任比例。故J公司对H证券提出的上诉请求具有上诉利益。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本案中,J公司“改判驳回戴某某对J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由Z公司、H证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上诉请求包含两个层面:一是对戴某某主张的损害赔偿责任不予认可;二是对J公司与Z公司、H证券之间责任的分担不认可,两者之间并行不悖。
基于此,法院认为J公司作为一审判决承担义务的一方有权对H证券提起上诉。
二、Z公司是否系本案适格当事人。
作为二审的上诉人,Z公司辩称,戴某某投资的是J公司发行的金融产品,其诉讼对象应当仅限于所投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二者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Z公司对于戴某某无任何法定或约定的注意义务。无论是基于侵权或违约的请求权基础,戴某某均无权要求Z公司向其承担任何责任。
案件当事人是否适格,是指案件原告所主张的诉讼标的,在他与所起诉的当事人之间予以解决是否适当且有意义,涉及诉讼法与实体法的协调。
戴某某作为一审原告在一审阶段明确,其是基于侵权的请求权基础提起本案诉讼,即戴某某主张所受损的权益为A资管计划项下受益权。
一般情况下,债权人应通过合同救济主张权利,如认定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应当从严把握。但当债权债务关系之外的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且存在违反以保护该债权为目的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违背公序良俗的侵害行为,造成债权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人自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案涉交易包括两层架构,戴某某主张Z公司的侵害行为主要发生于第二层投资中。但是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A资管计划已于一审判决前完成清算,即J公司代表A资管计划提起诉讼的基础已不复存在;J公司与Z公司《关于“资管计划”退出操作事宜之备忘录》中“各方承诺在受让方开始履行付款义务之日起不自行或者通过任何人以任何形式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援助”的约定,亦表明投资者将难以通过常规的途径寻求救济。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综合考量了上诉方与被上诉方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建立,是否会对交易自由和秩序有不当影响,以及投资者权利保护的相关因素。一方面,案涉产品系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者的范围相对特定,Z公司交易行为的影响不至于超出其可以合理预见的范围,导致债权保护的泛化。再次,戴某某主张Z公司违反管理人勤勉尽责义务,该义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而作出的专门规定,相关市场主体均受该义务的约束,不会导致对交易自由和秩序的不当限制。
因此,对于该争议点,二审法院认可一审原告对Z公司提起侵权之诉。
三、J公司、Z公司、H证券对戴某某的投资损失是否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及如果承担具体责任应如何认定。
本案作为侵权责任纠纷,应主要围绕侵害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及归责主体等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予以评判。二审中,当事人关于该侵权责任产生的争议,主要集中在ZK合伙对于四家“拟上市公司”的投资、B基金产品投资、有限合伙份额转让等项目是否产生损害及其责任的承担上,相关行为是否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一般侵权责任纠纷,其责任范围的确定,适用的是过错归责原则,而非违约责任中的严格责任。戴某某作为投资者,应承担正常的经营风险。本案中,就J公司、Z公司的过错程度而言,该二者虽然对未将资金投入合同约定的项目存在较大过错,但仍属于为实现盈利目的而进行的经营性投资行为,其中的过错程度显然不同于那些以欺诈、非法占有为目的而进行的纯粹虚假投资,故其赔偿范围也应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综合考虑交易各方过错程度等相关因素,酌情确定投资者获赔金额。
秋
分
Autumnal equinox
延伸思考:
合同相对性是契约制度建立的基础,当事人之间基于契约建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则上不能约束他人,但随着商业交易的广泛程度与复杂性日益增加,传统的相对性原则在某些情形下难以平衡各方利益。本案涉及实务操作中较为复杂的双层嵌套投资产品,触及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交织地带。法院结合法理与商业逻辑,区分案件当事人担任的管理人、托管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等多种角色所应承担的责任限度,以及具体分析整个事件中不同项目中各方的过错程度,平衡了投资者利益保护和商事交易秩序维护,具有较强借鉴意义。
法律合规部
财富业务合规管理与合规监测团队
免责声明
本公众号仅作为法律合规交流、学习和研究使用,不构成任何管理或者投资建议,您直接或间接基于本公众号内容作出的判断或者行为应自行承担风险,光大证券及其法律合规部,以及作者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众号上所刊登、转载或引用内容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光大证券及其法律合规部立场。作者对刊载的原创内容享有著作权,未经授权禁止转载,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转载或引用内容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嫌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更正或删除有关内容。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微信号 : 光证普法

免责声明
本文内容来源于光证普法,版权归原著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本文仅为投资教育之目的而发布,不构成对任何人的投资建议。光大证券对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也不保证所包含的信息和建议不会发生任何变更。光大证券仅对公开资料中的内容做原文提取与版式整理,光大证券已力求内容的客观、公正,但文中的观点、结论和建议仅供参考,投资者据此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与光大证券和作者无关。
长按二维码关注

这里“阅读原文”,查看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