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证券法》创设的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开启了A股证券集体诉讼的先河。之后,特别代表人诉讼模式下的康美药业案,普通代表人诉讼模式下的飞乐音响案等也先后迎来判决。2023年7月27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服中心”)公告,已向上海金融法院递交了将泽达易盛案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的申请,这也意味着第二例特别代表人诉讼案的开启。本期,小编就和大家一起来对本案进行分析。
对于泽达易盛案财务造假的回顾可以参考前期文章合规贴士|竹篮打水一场空——泽达易盛财务造假案回顾(总791期)。本次小编主要对该案进展情况进行梳理。

1、什么是特别代表人诉讼
根据《证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分为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两类。
2、普通代表人诉讼与特别代表人诉讼区别
从该案进展情况可以看出,本案由普通代表人诉讼转为特别代表人诉讼主要因为两者存在以下区别:
(1)诉讼代表人不同。普通代表人诉讼的代表人是投资者,特别代表人诉讼的代表人是投资者保护机构,在本案中即为投服中心;
(2)诉讼加入原则不同。相较普通代表人诉讼的“明示加入”,特别代表人诉讼是“默示加入”,能够扩大投资者保护的范围,更好发挥对违法行为的威慑作用。泽达易盛案中,共有约5600名个人适格投资者,7月20日至7月26日征集期内,共收到233名投资者提交的申请,其中适格投资者226人,适格参加征集的比例约为4.04%。
(3)诉讼效果不同。相较普通代表人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能够一次性解决纠纷,但也意味着相关责任人短期内面临巨额赔偿。例如我国首例特别代表人诉讼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广州中院判决被告康美药业向52037名投资者赔偿损失约24.59亿元。
3、特别代表人诉讼为何仍是个例
一是诉讼启动存在困难。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借鉴于美国的集体诉讼制度,但美国的集体诉讼由律师作为首席原告,中国的特别代表人诉讼由投服中心发起,投服中心在启动集体诉讼时可能存在一些非市场因素考量。
二是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到目前为止仍带有试点性质,投服中心选择案件的程序比较复杂,需要层层报批。同时,由于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原告人数众多,涉及的赔偿金额巨大,会造成很大的影响力,所以投服中心开启诉讼程序会更为慎重。
4、特别代表人诉讼还有哪些特别之处
一是机构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享有同等权利。如适格机构投资者不明示退出,也是案件原告。
二是适格投资者有“两次退出”选择权,但都需向法院提出:一种是法院发布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时,不同意参加诉讼的,可提交退出申请;另一种是如进入诉讼调解阶段,投资者对最终确定的调解方案不认同的,可提交退出申请。
三是特别代表人诉讼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如败诉或者部分败诉,人民法院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视原告的经济状况和案件的审理情况决定是否准许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
不过,特别代表人诉讼中投资者实际能拿到的赔偿金额,将依赖于被告履行生效判决或调解及法院执行情况,同样存在无法获得偿付的风险。
5、本案其他特点
本案除特别代表人诉讼这一特点外,另一重大突破是首次将发行市场投资者纳入保护范围的证券虚假陈述案件。
202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明确将发行市场投资者欺诈发行与交易市场的虚假陈述进行一体化规范。泽达易盛存在欺诈发行及上市后持续性信息披露违规两项虚假陈述行为,相应地,发行市场受其发行文件误导而认购股票的投资者以及交易市场受发行文件、《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误导的投资者,均有权要求泽达易盛等被告承担基于虚假陈述而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上海金融法院将截至2022年5月11日持有“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的投资者同样纳入权利人范围。
新《证券法》生效实施至今已有三年多的时间,新旧法的衔接已基本完成,但作为新《证券法》制度修订最大亮点之一的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却仅有“康美案”一例。本案作为第二例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同时作为首例明确将发行市场投资者纳入保护范围的虚假陈述案件,影响深远。目前,该案件仍在诉讼过程中,后续小编将对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持续关注。
法律合规部 问责办公室工作团队出品



免责声明
本文内容来源于光证普法,版权归原著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本文仅为投资教育之目的而发布,不构成对任何人的投资建议。光大证券对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也不保证所包含的信息和建议不会发生任何变更。光大证券仅对公开资料中的内容做原文提取与版式整理,光大证券已力求内容的客观、公正,但文中的观点、结论和建议仅供参考,投资者据此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与光大证券和作者无关。
长按二维码关注

这里“阅读原文”,查看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