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次全国资本市场服务业普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和《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查目的是全面调查资本市场服务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摸清各类单位基本情况,客观反映资本市场高质量 发展、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资本市场统计基础,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为建设中国特色现代资本市场,服务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本次普查工作包括经济普查和投入产出调查。
第三条 普查过程中,必须坚持依法普查、科学普查、为民普查,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高质量高水平完成普查任务。
第四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设立第五次全国资本市场服务业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普查办”)。普查办在国务院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经普办”)的统一领导下,负责资本市场服务业普查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并具体落实国务院经普办和领导小组的各项要求。普查办设于证监会市场一部。
市场二部负责指导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开展私募基金普查。机构部、期货部负责指导各派出机构、相关下属单位开展部门监管条线下的普查,中国 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配合。会计部提供系统单位财务信 息等。人教部提供全系统工作人员总数、薪资等数据,并对会内 普查培训进行指导。科技监管局、信息中心、市场一部指导中证数据、中证技术提供普查技术支持。会管单位按要求报送本单位财务、人员等信息,并配合进行相关业务数据报送、核验等工作。中证数据负责开展普查数据采集、整理、校验及普查培训宣传等
具体实施工作。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负责提供私募基金普查数据。
第二章 普查对象和时间
第五条 普查的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行业大类为资本市场服务业的全部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具体包括:
(一)证监会本部及其派出机构;
(二)证券期货交易所、证监会各会管单位及其下属单位;
(三)证券公司及其分公司、营业部,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分公司、营业部;
(四)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
(五)私募基金管理人;
(六)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
(七)境外相关机构驻华代表处;
(八)其他从事资本市场服务业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等。
第六条 普查标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23年年度资料。普查登记时,时点指标填写2023年12月31日数据,时期指标填写2023年1月1日-12月31日数据。
普查报表填报时间为2024年1月1日-5月30日。
第三章 普查主要内容及表式
第七条 普查内容为资本市场服务业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从业人员、财务状况、投入结构等指标。
(一)经济普查。普查基层表包括:《金融业调查单位基本情况》《金融业从业人员情况》《行政事业单位主要经济指标》《证券业资产负债表》《证券业利润和费用明细表》《基金业资产负债表》《基金业利润表》《基金业业务及管理费用明细表》《私募基金业财务状况》《期货业资产负债表》《期货业利润和费用明细表》。
普查综合表包括:《资本市场服务业主要经济指标》《资本市场服务业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状况》《证券业资产负债表》《证券业利润和费用明细表》《基金业资产负债表》《基金业利润表》《基金业业务及管理费用明细表》《私募基金业财务状况》《期货业资产负债表》《期货业利润和费用明细表》《资本市场基本情况》。
(二)投入产出调查。调查基层表包括:《证券业企业投入结构》《基金业企业投入结构》《期货业企业投入结构》《金融业行政事业单位收入和费用构成》。
调查综合表包括:《证券业企业投入结构综合表》《基金业企业投入结构综合表》《期货业企业投入结构综合表》《资本市场服务业行政事业单位收入和费用构成综合表》。
第八条 除私募基金管理人之外的资本市场服务业所有法人单位及产业活动单位填报《金融业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除私 募基金管理人之外的所有资本市场服务业法人单位填报《金融业从业人员情况》表。证监会本部及其派出机构、下属事业单位(不包括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的事业单位)填报《行政事业单位主要经济指标》。证券市场服务法人单位填报《证券业资产负债表》和《证券业利润和费用明细表》。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法人单位填报《基金业资产负债表》《基金业利润表》和《基金业业务及管理费用明细表》。期货市场服务法人单位填报《期货业资产负债表》和《期货业利润和费用明细表》。《私募基金业财务状况》《金融业调查单位基本情况》和《金融业从业人员情况》中涉及私募基金
管理人的数据由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
证券市场服务法人单位中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的重点调查单位填报《证券业企业投入结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法人单位中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的重点调查单位填报《基金业企业投 入结构》。期货市场服务法人单位中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的重点 调查单位填报《期货业企业投入结构》。证监会本部及其派出机构、下属事业单位(不包括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的事业单位)的重点调查单位填报《金融业行政事业单位收入和费用构成》。
第四章 普查组织实施及分工
第九条 第五次全国资本市场服务业普查工作分为8个阶段,具体安排和分工如下:
(一)制定普查办法(2023年9月-12月)
普查办组织制定《第五次全国资本市场服务业普查办法》,报国务院经普办批准后,统一布置实施。
(二)提供单位名录资料(2023年7月、2024年1月)
普查办分两批向国务院经普办报送普查对象的单位名录资料,相关单位按要求向普查办提供单位名录基础资料。具体要求如下:
1.职责分工
市场二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录资料。机构部提供证券公司及其分公司、营业部,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分公司、营业部,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等的名录资料。期货部、中国期货监控提供期货公司及其分公司、营业部,期货公司子公司等的名录资料。国际部提供境外证券机构驻华代表处等的名录资料。债券部提供证券资信评级机构等的名录资料。人教部提供会机关、派出机构、会管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等的名录资料。普查办汇总单位名录资料后向国务院经普办提供,并与国务院经普办共同确认普查单位名录。
2.提供时间
上述单位分两批向普查办提供单位名录资料:2023年7月15日前,提供截至2023年6月底的单位名录资料;2024年1月15日前,提供2023年7-12月底新增、变更单位名录资料。
(三)协助单位清查(2023年9月-2024年1月)
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协助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普查机构对资本市场服务业法人单位及其产业活动单位进行全面清查。
(四)系统布署和运维(2023年9月-2024年1月)
中证数据、中证技术负责搭建普查相关技术系统,实现资本市场服务业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不含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产业活动单位)的单位名录及相关普查表和投入产出调查表等信息的电子化、线上化管理,并开展系统运维等工作。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搭建相关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协会信息系统),实现私募基金管理人单位名录及相关普查表等信息的电子化、线上化管理,并开展系统运维等工作。
(五)普查培训、宣传和通知(2023年9月-2024年4月)
1.业务培训。普查办指导中证数据、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组织普查业务培训,明确工作任务、流程和工作标准。各派出机构与辖区内普查对象做好沟通对接。
2.普查宣传。普查办、中证数据、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根据 国务院经普办关于普查宣传动员工作的要求,组织协调会系统相 关单位开展第五次全国资本市场服务业普查宣传工作,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证券期货交易所等会管单位配合。各派出机构具体开展辖区内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的宣传动员工作。
3.印发普查通知。普查办印发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资本市场服务业普查的通知,各派出机构、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负责通知到普查对象,指导和督促普查对象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六)普查实施(2024年1月-5月)
资本市场服务业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不含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中证数据的相关普查系统填报普查表和投入产出调查表。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相关信息系统填报普查表。
(七)普查数据检查和审核(2024年4月-5月)
1.数据检查。普查对象或普查数据填报单位对其提供的普查数据进行检查。
2.数据抽查。各派出机构随机抽选普查对象(不含私募基金管理人),对其上报的普查数据进行检查。
3.数据集中审核。中证数据、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普查数据进行集中审核,发现问题退回普查对象核实修改。
(八)普查资料汇总、上报(2024年5月-6月)
中证数据、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按照国务院经普办要求,将经济普查、投入产出调查的基层数据和综合数据,分别于2024年5月15日和6月15日前提供普查办。普查办对数据进行汇总、验收、备份等后,报送国务院经普办。
第五章 普查工作要求
第十条 经济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和国家关于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资本市场服务业普查对象应当按照要求,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相关数据,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
第十二条 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
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十三条 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完善普查数据质量回溯机制。
第十四条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建立与普查对象的交流沟通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各阶段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特别是共性的数据统计问题,要及时向普查办汇报,防止出现大范围、系统性误差。普查对象应严格按照普查表的填报规定和填写说明,认真填报普查表。
第十五条 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自行修改经济普 查资料,不得强令、授意、指使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普查数据。
第十六条 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遵守国家保密相关规定,对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内幕信息等,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或向第三方提供。
第六章 奖惩机制
第十七条 对在普查工作中作出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普查办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评比和表彰。
第十八条 对普查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违反国家对于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相关规定的,普查办依法依规提请有关方面严肃追责问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第五次全国资本市场服务业普查的相关指标解释、填报标准等事宜按照《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普查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普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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