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12月29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修订发布《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办法》(下称“《质量评价办法》”),修订后的《质量评价办法》进一步完善了券商投行业务质量评价机制,优化执业质量评分方式,引导证券公司全面提高投行业务质量。
为进一步督促证券公司归位尽责,推动提升投行业务质量,深化注册制改革,中国证券业协会根据《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关于注册制下督促证券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归位尽责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对原《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办法(试行)》进行了全面修订。此次修订主要围绕在扩大评价范围、突出功能导向、强化结果运用、加强监管检查等方面。
一是扩大适用范围,完善评价指标。
此次修订《评价办法》将评价范围扩大到了“股票保荐、债券承销、并购重组财务顾问和全国股转公司(北交所)相关”的四大类业务领域,基本实现投行业务全覆盖。与之相适应,质量评价指标也做了对应的调整完善,形成了“1+4+1”的指标体系,即投行内部控制情况评价、4类投行执业质量情况评价和服务科技创新为主的调整项评价,主要内容如下:
1、内部控制评价指标主要是反映证券公司投行业务内部控制水平。评价指标包括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整体建设运行(基础分15分)和投行项目内部控制的制度执行(基础分10分)两个部分,并设监管问责扣分项。
2、4类投行执业质量情况评价指标,统筹考虑业务规模、市场影响等因素,股票保荐业务、债券承销业务、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全国股转公司(北交所)相关投行业务等四类投行业务执业质量评价。指标基础分分别为35分、20分、10分、10分,合计为75分。每类投行业务的执业质量评价指标进一步分为履职尽责(权重85%)和业务规模(权重15%)两部分。
(注:股票保荐业务评价范围包括首发和再融资保荐业务,即评价期内进入审核注册环节的保荐项目。股票保荐业务执业质量履职尽责评价指标主要包括项目撤否情况、处罚处分及负面行为记录等明细指标。业务规模评价指标主要为项目数量情况。)
二是突出科技导向,强化投行服务科技创新能力。
本次修订新增投行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评价加分项,打分方式为在前述评价总分基础上加分。该指标主要反映证券公司发挥投行业务功能、落实专项工作、规范创新发展等情况。其中包含投行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情况,最高10分;其他需要纳入调整项考虑的内容,经投行质量评价专家评审会通过后实施,最高5分。该指标总体是根据投行服务科技创新企业情况进行评价。
三是强化结果运用,加强监管检查。
投行质量评价新规规定,最终评价结果分为A类、B类、C类三个等级。原则上得分排序前15%~20%且不存在重大负面事项的列为A类,排序后15%~20%的列为C类,其余列为B类。相关结果将报送中国证监会,供证券公司分类评价、白名单、行政许可等监管工作使用,同步强化声誉约束和行政约束。
参与评价的证券公司存在重大负面事项的,如评价期内证券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因投行业务违法违规被追究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情形,或者证券公司被中国证监会暂停、撤销业务资格的,评价分类不得确定为A类。
如评价期内证券公司因投行业务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发行人、上市公司因投行业务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立案调查且其违法违规或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与证券公司构成重大关联的,证券公司评价分类不得确定为A类。
《评价办法》明确,评价期结束后,证券业协会可以对证券公司投行项目评价情况实施动态管理、回溯验证,持续记录与评价内容相关的重大违法违规情况。证券业协会可以根据投行质量评价结果对证券公司人员管理、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频率等方面实行区别对待,并将投行质量评价结果纳入证券行业执业声誉激励约束机制。证券业协会将评价结果报送证监会,同时抄送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供监管机构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参考使用。
全面注册制实施以来,监管加大了执法检查力度,近年来已有数十家券商投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收到罚单,对中介机构在开展投行业务中勤勉尽责履职起到警示作用。
本次修订是中证协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严把市场“入口关”,对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的责任进一步压严压实的有力措施。新规有助于引导行业不断提升投行综合业务的执业质量,助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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