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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证普法】合规贴士 | 无证展业?罚罚罚!——2023年无投顾资格展业处罚案例盘点

【光证普法】合规贴士 | 无证展业?罚罚罚!——2023年无投顾资格展业处罚案例盘点 光大证券投教基地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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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01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

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


具体来说,通过互联网、自媒体、软件、通讯、社交工具等介质向客户提供涉及具体证券投资品种或投资组合的投资分析意见、预测、选择建议、买卖时机建议等,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均属于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范畴。


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七条“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符合相关从业条件,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这意味着,从事上述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必须具有证券投顾资格(已在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而非通过证券投顾考试)。


无证券投顾资质人员实际从事了投顾业务或投顾服务,历来是证券投顾业务领域违规的重灾区。2023年,各地证监局也加大了此类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据统计,全年共10起处罚案例,查处数量远多于往年。

接下来可随小编一起来做个盘点。

案例盘点和分析

02

案例一

【违规事项】

经查,黄某在A证券厦门环城西路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以下违规行为: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为证券投资顾问,违规向客户及潜在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并直接或间接获取不正当利益。


【违反的规定条款】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七条,《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第三条、第十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及措施】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厦门证监局决定对黄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处罚时间【2023-09-01】


案例二

【违规事项】

经查,张某、曹某某自2016年在B证券唐山新华道证券营业部从业以来,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为证券投资顾问,违规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

B证券唐山新华道证券营业部存在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为投资顾问的员工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

【违反的规定条款】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七条相关规定。

【处罚依据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河北证监局对B证券唐山新华道证券营业部、张某、曹某某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处罚时间【2023-08-18】


案例三

【违规事项】

经查,C证券辽宁分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人员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以及其他问题……

【违反的规定条款】

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七条

【处罚依据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对C证券辽宁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王某某作为分公司时任负责人对此负有责任,对王某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处罚时间【2023-08-11】


案例四

【违规事项】

经查,江西证监局发现杨某在D证券原海南海口营业部任职期间,在未经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注册为证券投资顾问资格的情况下,向投资者违规开展投资顾问业务。

【违反的规定条款】

不符合《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七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江西证监局决定对杨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处罚时间【2023-07-31】


案例五

【违规事项】

经查,证券经纪人赖某某在E证券长沙分公司从业期间,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情况下,存在通过新浪微博、微信等媒体向投资者提供大盘分析、个股点评、个股推荐、个股买卖建议等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并直接或间接获取不正当经济利益。

所属E证券长沙分公司存在合规管控不到位,对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监督不到位,未及时核查和报告违法违规线索,客户回访、佣金调整、投诉处理等机制落实不到位的情形。


【违反的规定条款】

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

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三条相关规定。


【处罚依据及措施】

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相关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对赖某某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行政监管措施,在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决定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证券经营机构从事与经纪业务、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相关业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对E证券长沙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处罚时间【2023-07-17】


案例六

【违规事项】

经查,何某在E证券四川分公司任职期间,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为一般从业人员,存在向个别客户提供股票投资建议的行为。

【违反的规定条款】

违反《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以下简称《投顾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及措施】

根据《投顾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何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处罚时间【2023-07-05】


案例七

【违规事项】

经查,于某某在F证券吴忠裕民东街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通过微信及微信群向客户发送个股分析、预测或建议的相关信息。

二是作为营业部负责人,未有效落实管理责任。


【违反的规定条款】

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七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宁夏证监局决定对于某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处罚时间【2023-05-24】


案例八

【违规事项】

经查,G证券深圳民田路证券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

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人员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营业部现场公示信息显示其具有“投资咨询资格”;个别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未有合理依据。以及其他问题……

【违反的规定条款】

上述情况反映出G证券深圳民田路证券营业部合规管理存在不足,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第六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经证监会公告〔2020〕66号修正)第七条及第十六条。

【处罚依据及措施】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深圳证监局决定对G证券深圳民田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处罚时间【2023-05-19】


案例九

【违规事项】

经查,乔某在H证券陕西分公司任职期间,存在未取得证券投资顾问资格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建议的行为。

【违反的规定条款】

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七条规定。

【处罚依据及措施】

按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陕西证监局决定对乔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处罚时间【2023-04-03】


案例十

【违规事项】

经查,钱某在I证券武汉和平大道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委托他人从事客户招揽活动、在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行为。

【违反的规定条款】

不符合《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二条第(八)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七条的规定,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及措施】

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湖北证监局决定对钱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处罚时间【2023-01-06】


从上述十个处罚案例来看,大多为未注册登记为证券投顾的人员向客户提供了投资建议,处罚或监管措施多为向违规的个人出具警示函,可以说是此类型违规行为的处罚范例了。


但也有个别处罚案例,因情形不同而有所差异。例如,案例二中营业部可能存在管控失责,营业部也同样被出具警示函。


案例三中,分公司存在未注册登记投顾人员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以及其他违规行为,很可能是因分支机构管控基本失效而导致出现违规行为,警示函直接给到分公司机构以及机构负责人。


案例五中,经纪人未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情况下通过新浪微博、微信等媒体向投资者提供大盘分析、个股点评、个股推荐、个股买卖建议等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并直接或间接获取不正当经济利益。所属分公司存在合规管控不到位,对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监督不到位,未及时核查和报告违法违规线索,客户回访、佣金调整、投诉处理等机制落实不到位的情形。

该案例违规情形较为恶劣,精准踩中多个雷点。首先,没有证券投资资格,不能提供投资建议,这是本篇重点;

其次,经纪人不是证券公司正式员工,也无法注册证券投顾资格,根本不具备成为投顾人员的可能性;

再次,即使具有证券投顾资格的人员,也不可以利用微博微信等媒体公开向投资者提供个股买卖建议。

基于违规情形严重同时影响范围更广,该案例的处罚也更重一些,违规的个人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且禁业五年,所在分支机构被责令改正。

结语

03

划重点啦!

通过各种方式,向客户提供涉及具体证券投资品种或投资组合的投资分析意见、预测、选择建议、买卖时机建议的,都属于证券投顾业务范畴,提供上述服务或从事上述业务的人员,必须具有证券投顾业务资格。若无投顾资格展业,将可能重蹈上述覆辙。

-法律合规部 财富业务合规管理与合规监测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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