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北京金融法院对其代理的某投资机构诉蓝山科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下发一审判决书,法院判决证券公司和保代个人需对投资者承担40%的连带赔偿责任。这一判决,不仅标志着A股诉讼惩罚机制更加强调“责任到人”,且对于后续的证券领域诉讼有着重大参考价值。该案开启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追究个人责任的先例。
蓝山科技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光通信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2014年6月,在新三板挂牌,2017年至2019年,公司连续三年跻身创新层。
2020年12月,因在精选层申报中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蓝山科技遭证监会立案调查。为蓝山科技精选层申报提供服务的4家中介机构也卷入其中,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亦被立案调查。
经证监会查明,蓝山科技欺诈发行案是一起新三板公司欺诈发行的典型案件。2017年至2019年,该公司通过虚构购销业务、研发业务等方式,累计虚增收入8亿余元,虚增研发支出2亿余元,虚增利润8000余万元,导致公开发行文件存在虚假记载。2022年2月,蓝山科技终止挂牌。
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对蓝山科技2017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对谭某、赵某某给予警告,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二人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对二人合并处以100万元罚款;对蓝山科技欺诈发行行为,对谭某、赵某某给予警告,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二人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对二人合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对其他责任人员陈某、陈某某、周某、解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对蓝山科技实控人谭某、赵某某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作为蓝山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H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150万元,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保荐代表人赵某某、李某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北京金融法院6月28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显示:蓝山科技承担100%赔偿责任,公司相关责任人谭某、赵某某等承担5%到100%不等的连带责任;四家中介机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需对部分投资者分别承担40%、40%、20%和3%的连带责任。具体情况见下图:

1、在新三板持续督导期内,若挂牌公司披露的年报存在财务造假,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更多责任,主办券商无重大过错的,一般不承担责任。
2、这是我国首例由保代个人向证券投资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判决。这对保荐代表人群体是一次警醒,执业质量不仅决定个人是否会面临行政处罚,更决定其未来是否会因此承担巨额民事赔偿。
3、值得关注的是,本案中除了保荐代表人被告上法庭外,签字会计师、签字律师、签字资产评估师也被原告投资机构起诉。然而在责任认定中,一审法院认为相关的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师的行为均是职务行为,应由相应的服务机构对外承担责任。同时,小编也注意到,在2019版《证券法》中规定,证券发行文件若存在虚假记载的,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证券服务机构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的,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未规定签字会计师、签字律师、签字资产评估师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聚焦综合惩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坚持系统观念,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着力完善监管协同机制,构建综合惩防长效机制。
《意见》中重要内容包括,一是坚决打击和遏制重点领域财务造假。包括严肃惩治欺诈发行股票债券、虚假信息披露、挪用募集资金和逃废债等行为,严厉打击系统性造假和第三方配合造假,加强对滥用会计政策实施造假的监管,强化对特定领域财务造假的打击力度。二是加大全方位立体化追责力度。包括加快出台上市公司监管条例,强化行政追责威慑力。推动出台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司法解释,加强对“关键少数”及构成犯罪配合造假方的刑事追责。三是常态化长效化防治财务造假。包括增强公司治理内生约束,强化审计委员会反舞弊职责,发挥独立董事监督作用,推动公司内部建立追责机制。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中介机构依法暂停或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打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是证券监管执法一以贯之的重点,目前也明显能感受到监管重拳出击的决心。本案对于压实中介机构的民事责任具有重要示范意义,尤其本案将民事责任延伸到中介机构的具体责任人,具有较大的震慑作用。中介机构勤勉尽责需要通过具体的一线人员实现,没有人员的勤勉尽责,很难谈得上中介机构的勤勉尽责。从业人员一定要警钟长鸣,切实提高自身的执业质量,这也是在保护自己的职业生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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