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周新规动态概览】20240526
(1)新规速递【证监会】《减持管理办法》《持股变动规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证监会今日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减持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持股变动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减持制度是资本市场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制度。为落实近期相关文件关于全面完善减持规则体系,严格规范大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坚决防范各类绕道减持等要求,证监会在《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减持规定》)基础上起草了《减持管理办法》,同步修订了《持股变动规则》,并于2024年4月12日至4月27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市场各方对规则内容总体支持,提出的修改完善建议,证监会逐条研究,认真吸收采纳,并相应修改了规则。
《减持管理办法》共三十一条,总体保持了《减持规定》的基本框架和核心内容,将原有的规范性文件上升为规章,并针对市场反映的突出问题完善了相关内容:一是严格规范大股东减持。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破发、破净、分红不达标等情形下不得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减持股份;增加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前的预披露义务;要求大股东的一致行动人与大股东共同遵守减持限制。二是有效防范绕道减持。要求协议转让的受让方锁定六个月;明确因离婚、解散、分立等分割股票后各方持续共同遵守减持限制;明确司法强制执行、质押融资融券违约处置等根据减持方式的不同分别适用相关减持要求;禁止大股东融券卖出或者参与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禁止限售股转融通出借、限售股股东融券卖出等。三是细化违规责任条款。明确对违规减持可以采取责令购回并向上市公司上缴价差的措施,列举应予处罚的具体情形。此外,还强化了上市公司及董事会秘书的义务。
本次修订后的《持股变动规则》,吸收整合了《减持规定》中有关规范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要求,进一步明确董监高离婚分割股票后各方持续共同遵守原有的减持限制;优化了禁止买卖股票的窗口期,支持董监高依法增持股份。
下一步,证监会将持续强化对股东减持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从严惩处违规减持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2)新规速递【证监会】《投资研究时序数据参考模型》等3项金融行业标准
近日,证监会发布《投资研究时序数据参考模型》《证券期货业基础数据元规范第1部分:基础数据元》 《证券期货业基础数据元规范第2部分:基础代码》等3项金融行业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投资研究时序数据参考模型》金融行业标准规定了投资研究时序数据主数据体系、数据指标名称规范、数据定义、数据API等要求,通过对投资研究主数据进行分类、设计主数据维度表达方案等步骤,形成了时序数据指标参考模型。标准的发布实施可提高投资研究领域数据质量、实现行业机构间时序数据共享、发挥数据应用价值。
《证券期货业基础数据元规范》金融行业系列标准由2个部分构成:《第1部分:基础数据元》《第2部分:基础代码》。该系列标准通过溯源法规、细化技术属性、完善约束规则等步骤,规范了行业核心通用的数据项名称、含义、分类、类型及长度等属性,为后续各类业务域数据元标准编制提供了遵循依据。标准的发布实施有利于提升行业基础数据准确性、降低数据处理成本、助力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
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推进资本市场信息化数字化建设,着力做好基础标准制定工作,促进信息交换领域标准研制,不断夯实科技监管基础。
(3)新规速递【上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为了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规范股东减持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并整合了配套业务规则,形成《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指引》,详见附件),适用于主板、科创板上市公司。《指引》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新旧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具体如下:
一、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分配股份,在《指引》施行前完成股份过户的,适用股份过户时本所相关减持规定;在《指引》施行后完成股份过户的,适用《指引》规定。
二、上市公司股东因股票质押、融资融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违约处置减持股份,相关股份在《指引》施行前完成质押登记或者成为融资融券业务担保物的,适用当时本所关于上市公司破发破净分红不达标的减持规定;在《指引》施行后完成质押登记或者成为融资融券业务担保物的,适用《指引》规定。
除本通知特别说明的规定外,本所于2017年5月27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2018年1月12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问题解答(一)》(上证函〔2018〕66号)、2023年8月25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问题解答(二)》(上证函〔2023〕2530号)、2023年9月26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23〕151号)同时废止。
(4)新规速递【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
为了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规范股东减持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并结合实践运行情况,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以下简称《指引》,详见附件)。《指引》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2年10月14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22〕139号 根据2023年8月25日上证发〔2023〕138号《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修正)同时废止。
(5)新规速递【上交所 中国结算】《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业务指引(2024年5月修订)》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规范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通过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转让股份,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等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订形成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业务指引(2024年5月修订)》(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2024年5月24日起施行。
2023年8月25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业务指引(2023年8月修订)》(上证发〔2023〕139号)同时废止。
(6)新规速递【上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2024年5月修订)》
为了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提升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等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中退市与风险警示、现金分红、股份减持等内容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23年12月29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2023年12月第二次修订)》(上证函〔2023〕3871号)同时废止。
修订后的指南全文可至本所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规则”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请各市场参与人认真遵照执行。
(7)新规速递【上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2024年5月修订)》
为了落实退市制度改革相关制度安排,相应进行配套业务规则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进行了修订,涉及《第七号财务类退市指标:营业收入扣除》《第十三号退市风险公司信息披露》,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23年12月29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2023年12月修订)》(上证函〔2023〕3870号)同时废止。
修订后的指南全文可至本所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规则”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请各市场参与人认真遵照执行。
(8)新规速递【深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6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东询价和配售方式转让股份》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完善市场基础制度,引导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东依法依规有序转让股份,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6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东询价和配售方式转让股份》。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9)新规速递【深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规范股东减持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整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相关通知、问答,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新规则)。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2017年5月27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证上〔2017〕820号)、2023年9月26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23〕924号)以及2017年5月27日发布的《深交所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答记者问》《关于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答投资者问》、2018年1月12日发布的《关于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答投资者问(二)》、2023年8月25日发布的《关于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答投资者问(三)》同时废止。
相关新旧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如下:
一、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分配股份,在新规则发布前完成股份过户的,适用当时本所相关减持规定;在新规则发布后完成股份过户的,适用新规则相关规定。
二、上市公司股东因股票质押、融资融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违约处置减持股份,在新规则发布前相关股份完成质押登记或者成为融资融券业务担保物的,适用当时本所关于上市公司破发破净分红不达标的减持规定;在新规则发布后相关股份完成质押登记或者成为融资融券业务担保物的,适用新规则相关规定。
(10)新规速递【深交所 中国结算】《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东询价和配售方式转让股份业务指引》
为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完善市场基础制度,引导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东依法依规有序转让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东询价和配售方式转让股份业务指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1)新规速递【深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4年修订)》
为进一步完善退市信息披露要求,衔接落实本所有关规则规定,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4.1定期报告披露”“4.2营业收入扣除”和“4.6退市风险公司信息披露”等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2023年12月29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203号)同时废止。
(12)新规速递【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4年修订)》
为进一步完善退市信息披露要求,衔接落实本所有关规则规定,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第一章的“第二节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第三节营业收入扣除相关事项”和“第七节退市风险公司信息披露”等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2023年12月29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204号)同时废止。
(13)新规速递【深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2024年修订)》
为进一步完善退市和减持信息披露要求,衔接落实本所有关规则规定,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股份变动类第4号和第5号、定期报告类第1号和第2号、退市类第1号等公告格式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2023年12月15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3号)同时废止。
(14)新规速递【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2024年修订)》
为进一步完善退市和减持信息披露要求,衔接落实本所有关规则规定,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第15号、第30号、第38号和第53号等公告格式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2023年12月15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4号)同时废止。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2024年修订)
(15)新规速递【北交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规范股东减持行为,北京证券交易所修订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6)新规速递【中证协】《证券公司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行为指引》
为全面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加强对证券公司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执业行为自律管理,防范利益冲突,推动提升投价报告质量,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制定发布了《证券公司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行为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对证券公司制作、提供投价报告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委托母公司或子公司撰写投价报告,以及对承销团成员撰写投价报告,分析师跨墙管理,证券分析师与投行部门人员、证券发行与承销部门人员、发行人交流,禁止影响或干扰分析师独立判断,禁止泄露投价报告的观点和内容等提出规范要求,进一步压实证券公司主体责任,规范证券分析师等人员执业行为,加强投价报告质量控制和合规管理。
下一步,协会将通过组织开展业务培训等形式,对《指引》进行解读宣传,不断提升证券分析师执业水平,并持续加强对投价报告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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