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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服中心】权益360︱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的重大性

【投服中心】权益360︱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的重大性 光大证券投教基地
2024-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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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大爷:小权老师,我看网上虚假陈述方面的文章,有点看不懂,你能帮忙解释一下吗?

小权老师:您想了解哪些内容?

米大爷:我看到证券虚假陈述行为需要具有重大性,什么是重大性?如果具有重大性好像就大事不妙了,不太明白,麻烦你给我讲讲。

小权老师:2022年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中提出了重大性,是针对虚假陈述侵权诉讼案件提出的必备要件,也就是说,如果案件起诉到了法院,被告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虚假陈述行为不具有重大性,进而提出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法院很可能会支持被告的意见。因此,在起诉前,就应当对虚假陈述案件本身的重大性进行一定程度的分析。

那么,什么是重大性呢?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重大性是指虚假陈述行为可能影响相关证券的价格或者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判断,主要包括两大要素:一个是虚假陈述的内容属于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相关法律规定了哪些情况属于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意思就是说,被告是不是在很重要的事件或事项上弄虚作假了;另一个是价量影响,即导致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产生了明显的变化,也就是说,这个弄虚作假的行为导致证券交易价格发生了明显的波动。从实践来看,价量影响因素可以通过历史证券交易价格数据查看,更加地直观,更有利于科学界定这个弄虚作假行为的严重程度,更有利于判断这个行为是否直接导致了投资者的损失。但是,对于具体的证券交易价格数据分析,需要借助相关平台数据,并且用到一定的专业知识来判断。

简单地说,重大性就是指:被告弄虚作假的行为是否足够严重,是否具备足够的影响力影响了证券交易价格,通过这个重大性来判断是否应该让被告赔偿投资者损失。米大爷,您看我这样解释是否有说明白?

米大爷:哦,重大性我好像明白了。那么,投资者要怎么证明这个重大性呢?

小权老师:从举证责任角度看,是由被告来举证证明不存在重大性。虽然目前司法解释取消了前置程序,但是不论被告是否存在被行政处罚的情况,不具备重大性的举证责任都在被告。

米大爷:那是不是就不用考虑重大性问题了?

小权老师:不是这样的,虽然否定重大性的证明责任在被告,但作为原告的投资者,在案件起诉前,就应该充分考虑投资者所涉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情形是否满足重大性的条件,否则存在较大诉讼风险,法院可能基于虚假陈述内容不具有重大性,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如果不重视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的重大性,诉讼的结果很有可能不利于投资者诉求的实现。所以投资者也要足够重视重大性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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