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周新规动态概览】20240922
(1)新规速递【证监会】《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规定》( 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结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和公募基金监管加快推进建设一流投资银行和投资机构的意见(试行)》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体系,推动证券公司落实全面风险管理要求,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促进证券公司高质量发展,证监会修订发布《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规定》(以下简称《风控指标规定》),于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20年1月,证监会修订发布《风控指标规定》。从实施情况看,证券行业抗风险能力稳步提升,四项核心风险控制指标长期维持在监管标准的1.5-2.5倍水平,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在提升证券公司风险管理水平,增强行业抵御风险能力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在充分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前证券行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发挥风险控制指标的“指挥棒”作用,证监会对《风控指标规定》进行了修订,并于2023年11月3日至12月3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从反馈意见来看,社会各界普遍认可《风控指标规定》,并结合实践提出了宝贵意见和建议。证监会经逐条研究,对大部分建议已充分吸收,未完全吸收的意见主要涉及放松场外衍生品等创新业务的计算标准。
与现行风险控制指标体系相比,《风控指标规定》主要调整完善以下内容:一是对证券公司投资股票、做市等业务的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予以优化,进一步引导证券公司充分发挥长期价值投资、服务实体经济融资、服务居民财富管理等功能作用。二是根据证券公司风险管理水平,优化风控指标分类调整系数,支持合规稳健的优质证券公司适度提升资本使用效率,更好为实体经济提供综合金融服务。三是对证券公司所有业务活动纳入风险控制指标约束范围,明确证券公司参与公募REITs等新业务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提升风险控制指标体系的完备性和科学性,夯实风控基础。四是对创新业务和风险较高的业务从严设置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加强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有效性。
此外,为平稳有序过渡,《风控指标规定》设置了一定的过渡期,于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2)新规速递【上交所】分配并启用科创板上市公司定向可转债相关代码段
为满足市场发展需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决定为科创板上市公司定向可转债分配并启用118500—118699代码段,并同步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4号——证券代码段分配指南》进行修订(2024年第3次)。
上述业务指南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业务指南全文可至本所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规则”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请各市场参与人做好相关业务准备工作。
(3)新规速递【深交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南第7号——债券做市(2024年9月修订)》
为了便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做市商规范开展做市业务,本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引第3号——债券做市》有关规定,优化做市品种管理,相应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南第7号——债券做市》,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3年1月5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南第7号——债券做市》(深证上〔2023〕11号)同时废止。
债券做市商(以下简称做市商),是指按照《交易规则》《做市指引》的规定,在本所债券市场为债券提供流动性、开展债券做市业务的债券交易参与人,分为主做市商和一般做市商。
债券做市业务是指做市商在本所债券市场持续报出做市品种的双边买卖价格、对本所债券投资者的询价请求进行回复,以及通过本所认可的其他做市方式,为债券提供流动性的行为。
做市商应当具备符合要求的技术系统、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市场风险、模型风险、存货风险、做市风险、操作风险等业务风险的识别、监测和控制。
(4)新规速递【中国结算上海】《港股通存管结算业务指南》
为规范沪港通下港股通存管、结算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国结算《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新增港股通交易日交易结算风险管理实施办法》等业务规则,本公司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港股通业务的存管、清算、交收、风险管理、公司行为处理业务,包括因公司行为衍生出的相关证券的处理业务。各结算参与人可参照本指南办理相关业务。
2024年9月修订说明
1.配合香港市场维持恶劣天气下交易的安排,删除原风球、黑色暴雨等特殊安排;
2.根据香港交易所公告,“财汇局交易征费”更名为“会计及财务汇报局交易征费”;
3.根据2023年12月29日通过的新修订《公司法》,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
(5)新规速递【中国结算深圳】《港股通存管结算业务指南》
为规范深港通下港股通存管、结算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国结算《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新增港股通交易日交易结算风险管理实施办法》等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港股通业务的存管、清算、交收、风险管理、公司行为处理业务,包括因公司行为衍生出的相关证券的处理业务。各结算参与人可参照本指南办理相关业务。
2024年9月20日修订说明
1.配合香港市场维持恶劣天气下交易的安排,删除原风球、黑色暴雨等特殊安排;2.根据香港交易所公告,“财汇局交易征费”更名为“会计及财务汇报局交易征费”。
3.根据新《公司法》内容作适应性调整,将“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6)新规速递【中国结算上海】《B转H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为规范B转H的相关业务,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B转H业务实施细则》,制定本业务指南。
B转H涉及的业务和技术准备、登记及存管、公司行为处理、清算交收、风险管理等适用本业务指南。本业务指南未作规定的,参照本公司相关业务指南。
2024年9月修订说明
1.根据联交所恶劣天气继续交易安排修订B转H特殊清算交收安排。
2.根据香港交易所公告,“财汇局交易征费”更名为“会计及财务汇报局交易征费”。
3.根据2023年12月29日通过的新修订《公司法》,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
(7)新规速递【中国结算深圳】《B转H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为配合香港证券市场恶劣天气维持交易的业务安排,并适应新《公司法》,本公司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B转H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指南》自2024年9月23日起施行,本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B转H登记结算业务指南》同时废止。
为了规范深圳市场境内上市外资股转为境外上市外资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交易(以下简称“B转H”)的相关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B转H业务实施细则》等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南。
B转H涉及的业务和技术准备、登记与存管、公司行为、清算交收、风险管理等,适用本指南。本指南未作规定的,参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相关指南办理。
2024年9月23日修订说明
1、根据联交所恶劣天气维持交易安排,调整B转H特殊清算交收安排。
2、为适应新《公司法》,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
(8)新规速递【中国结算深圳】《H股“全流通”业务指南》
为贯彻落实新“国九条”,坚持统筹资本市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和安全,同时配合香港证券市场恶劣天气维持交易的业务安排,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联合发布的《H股“全流通”业务实施细则》及相关业务规则,本公司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H股“全流通”业务指南》,现予以发布,自2024年9月23日起施行。
本公司2020年2月7日公布的《H股“全流通”技术系统测试指南》同时废止。
为规范H股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在香港股票市场流通(以下简称“H股‘全流通’”)的业务运作,根据《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H股公司境内未上市股份申请“全流通”业务指引》等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联合发布的《H股“全流通”业务实施细则》等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南。
H股“全流通”涉及的业务准备、跨境转登记、股份境外存管和境内持有明细初始维护、境内持有明细的变更维护、公司行为处理、清算交收、风险管理等相关业务,适用本指南。
本指南未作规定的,参照中国结算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其他业务规则办理。
2024年9月20日修订说明
1.吸收合并《H股“全流通”技术系统测试指南》,证券公司参与技术系统测试的申请流程调整至第二章,技术系统测试安排及通过标准等调整至附件2;
2.补充IPO同时“全流通”的业务安排;
3.按照外汇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版)》,调整外汇登记、外汇申报等方面业务要求和安排;
4.明确H股“全流通”股份完成境外存管和境内持有明细初始维护,且深证通开通股份交易通道后,投资者方可通过H股“全流通”通道卖出H股“全流通”股份,该日期可能晚于香港股份上市日;
5.细化H股上市公司、H股拟上市公司办理股份境外存管和境内持有明细初始维护业务中的职责;
6.新增香港证券公司回传成交回报有误后续处理流程;
7.根据香港证券市场恶劣天气维持交易的业务优化方案,适应性调整原风球、黑色暴雨情形下交收、公司行为等特殊业务安排;
8.H股“全流通”业务风险揭示必备条款新增处理投资者个人信息的告知,以及投资者知悉并同意个人信息出境的内容;
9.简化部分业务申请材料;
10.适应业务变化调整其他表述。
(9)新规速递【中国结算香港】《H股“全流通”业务指南》
为贯彻落实新“国九条”,坚持统筹资本市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和安全,本公司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香港)有限公司H股“全流通”业务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指南》自2024年9月23日起施行,本公司于2020年2月7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香港)有限公司H股“全流通”业务指南》同时废止。
为规范H股“全流通”业务运作,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H股公司境内未上市股份申请“全流通”业务指引》,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联合发布的《H股“全流通”业务实施细则》,制定本指南。
在H股“全流通”业务中,中国结算将投资者持有的H股“全流通”股份存管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本公司再将该部分股份集中存管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的名义登记于H股上市公司、H股拟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本公司为中国结算办理H股“全流通”证券涉及的托管和持有明细维护、跨境结算、代理人服务等业务。本公司的证券持有记录,是中国结算享有该证券权益的合法证明。
H股“全流通”业务涉及的股份托管和存管、代理人服务、交收安排与风险管理措施等相关业务,适用本指南。
2024年9月20日修订说明
1.根据《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H股公司境内未上市股份申请“全流通”业务指引》,H股“全流通”由核准制调整为备案制,相应调整表述;
2.细化股份境外托管的业务流程;3.删除本公司协助上市公司办理股份境外登记的规定。
(10)规则废止【中国结算】《H股“全流通”业务指南》
为优化业务规则体系,提升市场服务水平,本公司2020年2月7日发布的《H股“全流通”业务指南》(中国结算发〔2020〕16号)自2024年9月23日起废止,H股“全流通”相关业务按照2024年9月23日起施行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H股“全流通”业务指南》(中国结算深业〔2024〕66号)办理。
(11)新规速递【中证协】《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
为落实新“国九条”、资本市场“1+N”政策体系以及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和公募基金监管加快推进建设一流投资银行和投资机构的意见(试行)》等要求,进一步压实投行“看门人”责任,强化对保荐代表人的声誉约束,在证监会指导下,协会对《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进行了修订,已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修订《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的决定
将第五条修改为:“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应当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珍视和维护职业声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严于律己,勤勉尽责”。
将第五十四条修改为:“协会建立保荐代表人名单分类机制,对保荐代表人实施动态分类管理,根据执业情况、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情况、诚信情况等,建立并公布下列分类名单:
(一)保荐代表人综合执业信息分类名单;
(二)按照本规则第八条规定应当公示其专业能力水平情况的保荐代表人名单;
(三)最近三年内受过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或自律管理措施的保荐代表人名单;
(四)最近三年内受过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以及被证监会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被行业自律组织采取认定不适合从事相关业务或暂不接受签字的文件或暂不受理出具的相关业务文件等纪律处分且在执行期的时任保荐代表人名单;
(五)协会认为有必要建立并公布的其他保荐代表人名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12)新规速递【中证协】《自律措施实施办法》
一、在第二十七条中增加一项“以贿赂手段干扰证券相关工作的”作为第五项。第二十七条修改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采取自律措施:
(一)拒不配合调查,伪造、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材料的;
(二)对投诉人、举报人等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拒不整改或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的;
(四)十二个月内发生两起以上同类违规行为的;
(五)以贿赂手段干扰证券相关工作的;
(六)其他从重情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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